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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探析

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探析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何帅领石杰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4条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作出了规定,笔者通过对认定条件的分析,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合作开发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性质认定法律效力

由于房地产行业本身所具有的高投资、高风险的特点,房地产合作开发早已成为该行业的常见运作模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该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长期以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的判定一直没有一个权威的标准,在监管方面亦不尽完善,故在实践中,大量土地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及租赁合同纷纷以“合作开发”、“合建”、“联建”等冠名,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面目出现。其中,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行为尤为常见,对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已受到了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对其进行了定性1,但对该类型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方面并未明确规定,以下笔者就该类型合同的认定及法律效力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按照《解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由此可知,合作方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具备三大法律特征。其中,共担风险是其最具实质性的,实践中,那些名不符实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的当事人不愿承担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风险,也正是因为如此,导致这些合同因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而被判定为其他性质的合同。

《解释》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条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下称土地方)不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实际上就是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由于在实践中不担经营风险的一方通常并非是开发经营的决策方,《解释》24条并未将土地方是否参与项目开发经营作为认定的条件之一。“收取固定利益”中的利益应包括房产和货币,即无论约定分得固定数量房产还是货币,均应理解为收取了固定利益。

尽管《解释》的上述规定对有些合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真正适用上述规定时实际上存在诸多难点。

1、保底条款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既然《解释》24条规定了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就没有将该种合同当然认定为无效,而是要按照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该种合同是否

有效。结果无外乎有效与无效,但在认定有效的情况下,则似乎与保底条款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11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中,对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解答》第4条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其二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解释》24条中规定的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条件——土地方不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恰恰就是《解答》中规定的认定为保底条款的理由之一,这样在两司法解释的实施中就存在矛盾。比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出土地,B公司出资金,由B公司负责组织建设,A公司不承担建设及租售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无论项目赢利还是亏损,A公司固定分得5000万元(或固定房产)。上述约定条款符合《解释》24条规定的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条件,应当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假设合作建房合同实质上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属于有效合同,那么A公司固定分得的5000万元应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然而,若依据《解答》的上述规定,则上述约定条款属于保底条款,应被认定无效,而《解答》中规定的处理方法是: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项目利润。由此可见,有关保底条款的规定与《解释》24条的规定存在冲突。

对于《解释》与以前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处理办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解释》不一致的,以《解释》为准。由此可以推出,《解答》中有关保底条款的规定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领域受到《解释》的限制,由于《解释》第24至27条既规定了土地方不担风险只分固定利益,也规定了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投资方)不担风险只分固定利益的合同性质认定,因此保底条款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领域已基本不再适用。

2、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的合同的认定

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如下出资方式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出资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出资;(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实践中以第(1)种情形最为常见,第(2)、(3)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4)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对于上述共同出资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的认定,即其是否可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解释》相关条款来看,仍是要综合参考“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这三大要素,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承担风险,如合同中规定已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益出资的一方明确约定不承担风险,则仍可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关于“共担风险”的确定

由上述可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方是否共同承担风险是判定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是否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关键,故对“共担风险”的确定也就成为了进行上述认定的关键环节。

首先,何谓“风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风险是指发生危险的可能性。2 笔者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需共同分担的风险是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这里,共同分担的风险应为经营风险,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例如,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并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上述合同应该属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范畴。其次,如何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是否存在体现“共担风险”原则的条款呢?笔者认为,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不能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还要考虑合同中所约定的共同分担风险的比例。

“共担风险”不仅要求合作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而且要求各方对经营风险的分担比例与各方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比如,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土地本身的不易灭失性,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方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其承担的风险仅为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这一合同当然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如果将上述合同的相关条款修订为: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其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该合同同样属于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严重失衡的合同,不能将其认定为“共担风险”的合同。当然也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但,笔者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当事人很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极小的比例,甚至只是象征性的1%或更少。

由于合作开发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有很多情形并非能够通过上述规定条件直接就可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实践中,很多合作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建设审批文件均办在土地方一方名下,而且在项目建成后房屋产权也办在土地方名下进行项目的销售、租赁等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性质的判定工作就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实践中,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呈现出多样性,下面本文就其中争议较大的几种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1、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一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不得转让;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据此,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取得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具备的条件,如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该合同的效力又如何认定呢?

的确,依照上述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才可籍此表明其为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才能依法享有处分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由此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就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根据对《合同法》的相关理解和当前的审判中“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的原则,笔者认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签署的合作开发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无权处分行为在转让方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属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但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不是无期限的,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就不宜确认该等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2、以未完成25%投资的土地作为合作条件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同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不得转让;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据此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仅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还应达到一定的投资开发条件。如未达到上述25%开发投资比例而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该合同的效力又如何认定呢?

笔者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行政性法律,其规范调整的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的立法本意也只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炒地”行为的限制,属于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转让的一种监管措施,而非针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这种债权行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法所作出的转让的土地没有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不得转让的规定,仅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转让的土地不符合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这属于因转让的标的物有瑕疵而致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问题,可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对受让人进行救济,不能因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此外,相关的司法实践也已支持了这一观点。在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柳州超凡房

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该项规定,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超凡公司关于《土地开发合同》未达到25%投资开发条件应认定无效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3 可见,即使未达到开发投资条件也并不影响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作开发合同的有效性。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合作开发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划拨土地取得是无偿的(开发成本除外),没有使用期限,因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设定了较多限制性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任意转让、出租、抵押。”由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应当无效。最高院在处理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辽宁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合同纠纷案时也认为,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辽宁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系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划拨取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无效。4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土地市场的繁荣,使得一些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获取利益,将划拨土地进行转让的现象增加。在这一情况下,《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由此,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合作开发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实践中须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来认定一个“合作合同”是否为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更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释》24条只是规定了一个原则上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尚需承办法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当然,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复杂的情况,所以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其法律效力认定也是要具体分析的,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增多,相关的规定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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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乙方以人民币现金万元出资,占项目公司 %的股权。乙方应当按照附件3《乙方出资明细表》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等,将出资款转入双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项目投资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双方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项目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甲方担任或指派。执行董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担任或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双方协商指派。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担任或指派。 第八条项目公司设监事名,由甲方或乙方指派,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执行董事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九条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五年内不得无故转让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确实需要转让的,应事先取得对方同意。同等条件下对方享有优先购买其转让股权的权利。 第三章项目公司经营利润分配 第十条项目公司经营所得利润,每年分配一次,由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若本项目中的房产建成后,销售出现困难,可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股权比例分配房产作为收益,双方应对各自分得的房产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产。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项目的资金由双方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财会管理人员的聘任须由双方共同商定。其中出纳由乙方指派,会计由甲方指派。财会管理部门须制定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履行财务管理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各项财务收入须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各项财务支出须在双方共同商定并授权的管理范围和执行权限内进行。每项财务支出须由被授权的相关责任领导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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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响应莆田市人民政府大力推进“三旧”改造的号召,积极发挥自身的地理优势, 致力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经与乙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就合作开发“三旧”土地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模式 由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全新公司运营。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提供土地,并协助乙方办理一切开发手续;甲方不参与新公司经营、管理,采取固定预期收益的形式与乙方合作开发。 2、乙方负责出资组建公司,并负责开发、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合作的利益分配及付款方式 1、乙方共须向甲方支付合作开发土地收益总金额万元(以实际测量证载面积为准,面积如有变动,则金额相应调整)。 2、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合作开发土地的预期收益款,第一期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个月内支付总额的;第二期土地收益款在 支付;第三期土地收益款在支付。 3、该土地项目开发至结束过程中,产生利润的分配,甲方占%,乙方占% 。 4、政府按“三旧改造”政策返还给甲方的款项(包括各项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等)和竞买者支付给甲方的拆迁补偿及租金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上述款项应在收到后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若甲方逾期支付给乙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的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 5、甲方对已收取乙方的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如各种原因造成合作开发土地不能转为项目用地时,甲方需要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 第四条、土地交接甲方须在乙方支付第二期土地预期收益款时,须在个工 作日内将本项目土地的相关证件及资料交给乙方。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须有完整合法的关于项目用地用于开发的手续。 2、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用途变更、设臵及办理招拍挂条件等手续。 3、鉴于乙方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甲方承诺,无论乙方在招拍卖会上以任何价格拍得土地,甲方仅向乙方收取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万元亩。 4、甲方收取乙方土地预期收益款后向乙方开具发票,所发生的一切相关税金由负责。 5、甲方收取乙方第二期土地预期收益款后,甲方须协助乙方解决土地上现在建筑物迁移问题,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分工; 1、依约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项。 2、土地交接后,合作开发土地所产生一切债务及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协助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项目用地转换功能等开发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拒绝协助办理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理土地交接,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 3、若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三期付款时间内未能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方面的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 乙方: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和销售商

住房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经本协议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由甲方全 权负责市县镇路号地块的拆迁,这些地块 达到整平并四周砌好围墙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拆迁地块、整平及砌围墙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程营造、房屋销售、工程维修。 1.2本协议当事人双方同意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是本协议项 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该公司下设项目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该公司设法人兼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工程部长1名,财务部长1名,综合部部长1名。 1.3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等事项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管理。1.4这些地块的开发建设及销售模式经协议当事人协商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或组合的模 式: (1 )将地块划成方块的方式出售。 (2)建设成商品房成品出售。 1.5该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第二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乙方派员设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项目部由人组成,乙方派员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房地产开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项目暂定名为“”。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约亩),规划用地性质为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年。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层(包括住宅面积平方米、底层商网面积平方米),地下一层(面积平方米)。 二、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分段实施、自负盈亏的合作形式。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在此基础上分期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万元整(万元),作为甲方的项目前期补偿与收益。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房屋销售,承担相关费用,并独立享有项目销售的全部收益。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深基坑手续)。并保证本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与本协议第一条的内容一致。 2、甲方负责承担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与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理、绿化、人防、消防等费用)、图纸设计费,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包括白蚁防治、商混、墙改、档案整理等费用)。 3、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一期款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项目地块以及现场临时供水、供电,并保证项目用地无界址纠纷,项目产权明晰,无抵押等他项权利。 4、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移交方式向乙方移交相关的行政手续与本项目的全部资料与图纸文件。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应负责同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6、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以前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项目补偿与收益。 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补偿与收益后,对本项目具有独立的开发权与经营权,独立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营销工作,并享有本项目的全部收益。 3、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定员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甲方的规划报批、图纸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等相关工作。 4、乙方承担自己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有关债权债务。 5、乙方在项目完成后负责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行政手续。 五、付款方式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甲乙双方在银行共同设立共管帐户,用于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甲方项目补偿与收益。

联合开发协议书

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村村委会 乙方: 根据国家指定规划,或市政府有关“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城中村改造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项目概况 1.**村拥有土地 亩,湖面 亩;注册村民 人;自有住户 户,外来住户 户;合法住宅面积 万平方米;遗留问题和其它房屋面积 万平方米。 2.具体土地亩数最终以规划局确定的红线图面积为准。 二、联合开发内容: 依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对甲方村民进行还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对甲方的土地进行总体规划、分项实施;为失地农民提供生产和生活条件;建设具有现代化生态环保的商品房,及其配套的商业、文化、旅游中心。

三、项目确认 甲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具备市城中村改造资格。 四、开发主体资格认定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签订该土地范围内的开发或合作协议; 2.乙方为甲方唯一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单位,乙方享有唯一的开发权及根据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的所有权益及优惠; 3.甲方负责解除其先期所有的就此项目与其他开发商签署的一切协议。 五、合作模式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组成项目小组联合办公,负责项目土地用途的变更、规划方案的设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土地挂牌等相关手续; 2.涉及项目所有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双方共同办理开发土地的有关手续和相关事宜,共同办理立项批文,和将集体土地改变为出让土地; 4.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取得的土地确定其合理的价格,形成对甲方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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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双方的各自优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联合开发地块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开发项目地段、面积 地块由两块土地组成,其中之一系甲方于20 年月日出资受让了上述土地,该地总面积㎡。另一地块为社旗县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面积㎡。该地块四至为:北至,南至,东至,西至。 该地块现已经由甲方和社旗县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领取了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编号:和 ),并支付了土地价款和出让金。 二、联合开发方式 1、设立项目部 双方同意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开发本地块,并设立项目部,具体命名为: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通过办理合法手续设立。 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方授权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双方共同组成,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 2、资金管理 双方同意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依据本协议投入项目部。项目部单列帐目,与甲方公司其他业务无关。

3、合作性质 合作性质确定为联营型合作。项目运营全部以甲方名义进行,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进行监督。甲方应及时为办理本项目的建设手续和有关证书向乙方提供文件和盖章。 三、项目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入时间 本项目的投资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其中: 1、前期投资:经过双方共同商议,甲方宗地前期总投资确定为万元人民币,含已支付的所有土地款和出让金、前期建设手续办理费用、设计费、规划费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首先支付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首付款。 2、在甲方收到首付款后,在三日内把本项目的土地证、规划证,以及设计图纸和前期建设手续、有关合同等涉及本项目的所有文件交给乙方,乙方再支付甲方万元,剩余款项待本项目结束(房产证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项目后续启动和建设资金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再投入资金。 四、项目部帐户开立及管理 1、本项目实行资金专项调配、支出专项管理、成本专项核算、利润归乙方分配管理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以项目部名义设立独立帐户,具体开设时间为项目部成立后三日内。 2、项目进行实际运作阶段后,与该项目有关的财务由双方控制。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双方代表一致书面同意后,由财务部实施。 五、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1、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 2、项目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 3、项目部的职责: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4、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律师整理版)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持有位于市区约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寻求合作开发商品房项 目的需求。 2、乙方自愿出资现金万元,由双方设立项目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开发商品 房项目。 现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我国有 关法律规定,就合作开发商品房项目等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项目概况 第一条项目名称暂定为,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称合作 项目)。 第二条土地概况: 1、项目地址:位于市区,共计约亩(见附件2《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以下称项目用地)。 2、用地性质:商住用地,使用年限为年,使用权人为甲方。 第二章出资比例与合作开发模式 第三条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乙方以资金出资,由双方在本协议 签订之日起日内,在市区注册成立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甲方以上述亩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出资万元,占项目公司%的股权。 甲方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至项目公司 名下。

第五条乙方以人民币现金万元出资,占项目公司%的股权。乙方应当按照附件3《乙方出资明细表》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等,将出资款转入双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项目投资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双方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项目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甲方担任或指派。执行董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担任或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双方协商指派。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担任或指派。 第八条项目公司设监事名,由甲方或乙方指派,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执行董事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九条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五年内不得无故转让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确实需要转让的,应事先取得对方同意。同等条件下对方享有优先购买其转让股权的权利。 第三章项目公司经营利润分配 第十条项目公司经营所得利润,每年分配一次,由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若本项目中的房产建成后,销售出现困难,可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股权比例分配房产作为收益,双方应对各自分得的房产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产。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项目的资金由双方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财会管理人员的聘任须由双方共同商定。其中出纳由乙方指派,会计由甲方指派。财会管理部门须制定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履行财务管理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各项财务收入须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各项财务支出须在双方共同商定并授权的管理范围和执行权限内进行。每项财务支出须由被授权的相关责任领导审查批准。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书(标准版)

合作开发房地产 合 同 书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北侧地块房地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及其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双方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暂定名称为“园丁佳苑”,最终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位置 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1734号和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1735号,四至坐标见《土地使用权界址坐标表》。 3、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生活用地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91173.1平方米(约合136.76亩),甲方已

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上述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按市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为准。 4、项目规划内容 本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根据海口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为准,作为双方合作项目建设指标。 第二条、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内容的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经营管理。 2、乙方提供本项目除土地地价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乙方提供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建筑、设施设备及安装资金,本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环境、绿化、消防、环保、人防、小区道路等报建及建设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承担项目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代理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 4、本项目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开发建设,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及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双方所付税费从双方应分得的收入中直接扣除,从共管账户中统一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比例分配未销售完毕的房屋。 第三条、合作利益分配和税费承担 1、合作项目销售期间,按照甲方占 20% 、乙方占80% 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按同样比例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编号:FS-DY-20126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花园”项目的合作开发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内容 合作项目位于十堰市张湾区**********,项目立项名称“*******花园”,占地面积*******平方米,经十堰市规划局批准,预计建设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别墅,建筑密度

17.5%,容积率0.36%,绿化率51.3%(其中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二、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项目后续建设所需的土地、开发、报建、建筑、管理、营销等全部资金,预计投资资金为人民币***********元。在乙方投资款项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乙方享有“****花园”项目51%的开发经营权,甲方享有“*****花园”项目49%的开发经营权,并由双方按照该比例分享项目所获的利润。 2、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均以中小企业融资的进行投资,中小企业融资财务费用均按月息1%的标准进入项目成本核算。 3、乙方确认甲方前期已中小企业融资投入本金6800万元到合作项目上。 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可以用甲方的产权、土地进行中小企业融资,但所融到的资金必须用在本合作项目,但不影响项目开发的前提下,必须优先偿还按开发经营权比例多出资本金的甲方投资。

最新合作开发协议书范本

最新合作开发协议书范本 关于《最新合作开发协议书范本》,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伤感、励志的毕业典礼》一文,被延边教育信息资源网刊登发表。 二、坚持求新求变,注重细节包装,提高省州信息命中率 2011年我在咱们自己的教育信息网发稿221篇,在汪清公众信息网发表159篇,感觉难度不大,但在延边州教育信息网尤其在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发稿子是一件痛苦万分的事情,大家辛辛苦苦写了稿子,被枪毙掉是常事,但在一年来的痛苦折磨和与省州网领导老师的审核思路的“较量”中,我前前后后在延边教育信息网刊发41篇。吉林教育信息网上被采用了32篇,也多多少少总结了几点体会: 首先是不能怕枪毙,不气馁,枪毙是常事,被采用是特事。大家十分熟悉的电视剧《士兵突击》当中,有一句很著名的话,叫作“不抛弃不放弃”,只要我们不怕枪毙,一直往上写往上投,用量的积累引发质的变化,终有一天会被上级认可,况且被枪毙的过程也是自己提高的过程。用句土话来讲,就是跟你磕上了,至少混个脸熟,当然我至今没有与省网的信息部高健部长见过面,只知道是个女生,年纪判断在30岁上下。没见过面也没事,多发稿子至少混个稿熟。这是一。 二是寻找规律,在我被省网采用的32篇稿件中,涉及教学方面的有12篇,德育9篇,校园安全方面2篇,办学方面的综合性经验材料4篇,教师队伍建设包括师德3篇。心理健康教育方面2篇,从发稿的分布来看,教学这一块永远是主旋律,包括常规教学、教科研、校本研修、教师专业化成长等等,还有德育这一块,都是省网比较看重的。 三是要在保证信息质量的前提下,让稿件一定要长。这也是没办法的事,一事一报类型的信息省里不太感冒,除非文笔生动,这一点,我县的一幼、二幼、三幼这三所兄弟姐妹学校,做得非常值得我个人学习,文笔流畅短小精悍不说,图片也非常精致漂亮,令人为之神往。由于我水平有限,推崇的只能是长篇,象涉及学校整体办学方面的,多于两千字,被采用的可能性在80%以上。象《汪清六中校本研修助推教师专业化成长》一文,洋洋洒洒6000余字,一下子就被省网看中,一直在“推荐导读”栏目中挂了近三个月。实在不能长篇的,象写高一学生心理健康讲座,开始按照一事一写一报的方式,写完了想,被毙掉的可能性极大,于是我加了学校以往组织类似心理教育的活动,写成效这样的背景材料,把文章变长了,有块头了,居然采用了,文章被也被河北德育网转载。 四是稿件一定要求新求变,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还有个痛苦在于,我们每年每学期从事的工作都是大同小异,所要报道的事件,每年都差不多,象开学、毕业典礼、春秋运动会、庆祝建党若干周年、学雷锋,祭扫烈士墓,纪念一二九等等,每年都写,越写越觉得没啥可写。明知难以为之而不得不为,是我们信息员最大的痛苦。 我也和大家一样也痛苦,但活动开展了,还不能不写,这就要求我们做为信息员一定要求新求变,新在哪里,新在紧跟各个阶段党的教育形势需要,新在对所写内容的包装上,求变就是变换写作角度,就是增加细节,增加信息量。 首先要紧跟形势任务需要。今年春季开学了,汪清一小、汪清四小开学第一课的信息一下子就刊登在省网的原因就是紧跟形势,校园安全周活动是当前全省行为,写了就会发;去年恰逢建党90周年,我采写的《汪清六中一位老党员的“青春”足迹》一文也被省州采用;图片《瑶家儿女心向党》作为全省唯一一所基层学校入选了吉林省教育核心刊物《吉林教育》庆祝建党90周年图片展。但人物报道不好写,之后我又相继写了六七篇,都被毙掉。这是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位于 的“”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况: 1、本协议中由甲、乙方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项目暂定名为: (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签约时土地用途为:工业住宅混合用地(本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宗地号为:号,以上详见宗地图、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 2、本项目是通过对位于地块(以下称“本项目所在地块”)合作开发,建成一个大型商、住两用楼,并在销售获利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实现甲乙双方互惠共赢; 3、本项目计划开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住宅面积平方米、商用面积),地下层(面积平方米),上述面积若因政府规划审批等原因导致变动,应以规划审批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合作模式:

1、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万元,全部由乙方出资,甲方不再投入资金; 2、在本项目中,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在此基础上乙方一次性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甲方开展上述工作的前期费用; 3、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管理本项目的建设与销售。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名称、股权比例、公司章程、人员配备、财务制度及运作机制等,本协议中有约定的,依据该约定;本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项目实施: 1、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在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 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中第二条第2款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三条第二款的资金后,应与本项目所在地块所有权人(即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洽谈协商,以取得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的形式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的地块; 4、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负责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予以协助; 5、在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乙方负责出资人民币万元成立项目公司,并保证设立后的项目公司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符合动作本项目。项目公司设立后,由乙公司暂时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乙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公司的全部设立手续,设立该项目公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以其拥有的市A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向项目公司出资(以下如没有特别说明,所称项目公司均指甲方出资后的项目公司),甲方出资后,甲方拥有项目公司49%的股权,乙方拥有项目公司51%的股权;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一二级开发)

合作协议 本合作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丁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乙、丙三方合作开发【】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亩,位于【】(以下简称“目标地块”),其中安置区约【】亩土地,开发区约【】亩土地,用地性质为【】(以下简称“目标项目”)(具体面积及位置最终以与政府签署的协议和政府批准的控规及范围为准)。

甲、乙、丙三方拟成立项目公司用于开发目标项目,现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合作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万元,该注册资本金应以现金实际出资。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日内,甲、乙、丙三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作为目标项目的开发主体。股权比例:【】各方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以取得项目公司营业执照之日为准)起的【】日内将注册资金实缴到位。 各方同意,甲方主导项目公司设立相关事宜,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及公司治理原则设立、管理,并取得公司营业执照,乙方及丙方应予以充分、积极的配合。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目标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条:目标项目 目标项目现状为毛地,需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最终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 第三条:合作模式 1、目标项目开发需要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并由项目公司按照与政府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向政府支付一级土地整理款项。一级土地整理款项包括并应用于目标地块按本协议约定挂牌而支出的拆迁、补偿费用、三通一平、用地性质变更、收储、安置房建设等相关费用,保证专款专用。 2、项目公司成立后,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目标地块出让公告后,如果项目公司摘得目标地块的,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目标地块的开发区建设由甲方主导并操盘,安置区由乙方主导。乙方应保证安置房质量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安置区与开发区按同等标准及质量施工建设。安置区管理费由项目公司收取并用于安置房建设,相关员工按照开发区同等待遇及标准执行。对于安置区的所有费用全部由项目公司承担。 3、各方约定在首期土地挂牌前,项目公司除注册资本金之外的资金由丙方关联公司负责提供融资。丙方关联公司提供融资时,甲方、乙方、丙方所持有项目公司之股权将全部质押给丙方关联公司,质押不足额部分由甲方或者甲方关联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规,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双方合作共同开发经营位于薛城区昆仑山路东侧、德仁南路西侧宗地编号为薛2013-3的项目事宜,现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总则 1、甲、乙双方同意对项目进行合作开发经营,期限自该项目土地竟买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完毕止。 2、双方同意该项目在的名下统一办理自土地竟买登记至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手续。项目开发经营结束即整个小区交付使用后,双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3、甲乙双方通过共同出资的方式竟买合作项目的土地,竞买土地保证金出资比例为:甲方出资%,乙方出资%;竞得的土地使用权依出资比例拥有,并按竞买土地保证金出资比例分别承担支付办理土地登记等各项手续所应缴纳的各项费税。 4、项目合作实行联合投资竟买土地。工程建设投资(含各项税金及规费)比例同竞买土地保证金出资比例。 第二条、项目合作机构设置及职权 合作项目指挥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挥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甲、乙双方各自委派被授权人参加,其全权负责

合作项目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的所有相关业务事项的办理及合作双方工作的对接、协调和裁定。合作事宜通常情况下以会议纪要形式协商通过,若有意见分歧时以项目指挥部表决权人举手表决形式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指挥部共设表决权人5人,甲方委派3人,乙方委派2人。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项目指挥部依据项目合作需要可增设下属管理机构。 第三条、土地竟买 1、宗地条件: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于年月日在枣庄市行政审批中心拍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为号,该宗地位于。宗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商业平方米,住宅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和住宅,使用年限分别为40年和70年,容积率分别为(多层)和(高层),建筑密度为%,日照间距为,绿地率为%。 2、合作项目开发用地共计缴纳竞买保证金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竞买保证金的%;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竞买保证金的%。甲、乙双方同意在最迟不晚于枣庄市国土资源部门规定交清成交总价款最后期限一周前即年月日前,将分别应承担支付办理土地成交确认及登记等各项手续所应缴纳的拍卖佣金、土地出让金、契税、行政事业收费等各项资金到达项目指挥部开立的专用账户。若任一方未按期足额交清应出资款额,责任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并向对方按日支付应出资款总额的5‰的补偿金。 3、待该宗地成

合作开发协议书样本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愿望及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资金及其他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以下称项目):天呈海都 项目地点:海秀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性质、特性:商住一体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 项目立项批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总面积:m2 其中商铺面积:_______ m= 产权酒店面积:________ m2, 商住房面积:__________ m。 项目设计单位: 第二条项目合作方式 本项目为甲乙双方定向合作开发商品房住宅小区项目; 2?乙方以资金方式投资6000万元,大写陆千万圆; 甲乙双方以该项目的投资公司名义办理项目的规划、土地、施工、预售、验收等批建手续; 甲乙双方对项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的房产以该项目房地产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 销售收入全部属于甲方。 第三条合作机构组成甲乙双方成立对项目进行共同管理的合作机构;合作机构的人员构成及权限: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_____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 通讯地址:_____ ____ 乙方:_____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 通讯地址:_____ ____ 丙方:_____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 通讯地址:_____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作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共赢的原则,以及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理念,为明确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作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项目概况 第一条项目名称:____ (以项目正式报建批准名称为准)_____ 第二条项目地址:____ __ 第三条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____ 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为:______ ___土地,使用年限:_____。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从当地居民土地合作开发方式获取(需向土地合作方支付部分现金和回迁部分合作开发住宅)。 第二章出资比例与合作方式

第四条合作方式 1、甲方为实际操盘运营方,负责项目整体和全寿命周期运营管理,以管理和部分现金出资;乙方和丙方负责按约定的比例以现金出资投资;在本协议签订后在万宁市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新农村建设和共享农庄等各类地产形式的投资开发)进行该合作项目以及后续新增投资项目的正常经营运营管理。 2、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___ ___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设计、项目报建手续、建筑安装工程及配套工程、销售与入伙管理、项目有关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出资比例: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 ___ 万元,实际认缴资金为___ _ 万元。其中甲方以运营管理入股,并现金出资___ __ 万元,占公司%股权;乙方以现金入股,出资_____ 万元,占公司%股权;丙方以现金入股,出资____ __ 万元,占公司%股权。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按上述约定按出资额50%转账到各方共同确认或指定的账户;根据项目推进情况或由于新增投资项目导致出资额不足时,各方应按上述股权比例和原则追加投资。 第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设总经理一名,由甲方担任,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名,由各方协商一致指派。 第七条项目公司设监两名名,由乙方和丙方指派,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执行董事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八条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五年内不得无故转让持有公司的股权,确实需要转让的,应事先取得各方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余两方享有优先购买所转让股权的权利。 第三章公司经营利润分配 第九条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原则上每个项目竣工验收和入伙后应进行 分配一次;若公司进行滚动开发应由合作三方共同协商利润分配事宜,原则 上每年分配一次;由各方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房地产联合开发框架协议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房地产联合开发框架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鉴于: 甲方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在______享有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乙方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开发房地产的能力。 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对甲方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商业开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用地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开发项目占地____平方米,由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项目规模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 项目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平方米。 (1)拟建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平方米,位于地块____端。 (2)拟建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平方米,位于地块____端。 第四条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建设用地。 2、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__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3、总投资资金筹措:甲方出资____万元,分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万元。其中甲方土地使用权作价____万元,抵顶出资;乙方出资____万元,分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以上共计____万元,其余____万元通过预售方式融资解决。 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均应双方代表一致同意,同时项目部批准。未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筹集 4、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____平方米,乙方分得____平方米,产权随分得物业各方所有。 第五条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后由双方按下列时间付款。 (1)双方共同设立专项账户,由双方共管。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专项账户交付总投资的____%,计____万元;乙方向专项账户交付总投资的____%,计____万元; 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

合作开发协议书范本

合作协议书 甲方: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双方的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方所属地块项目建设(该项目暂定名:大厦,最终项目名称以政府立项文件批复为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建设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1、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地块基本情况: 1.1.1 项目所在地:北京市,西侧,土地用 途为_商业__,附《土地使用权证》。 1.1.2 项目规划条件: A. 总用地面积:约平方米 B. 总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 具体经济技术指标以政府有关文件批复为准。 2、项目合作内容 2.1 甲方提供项目土地,乙方投资建设,建成的房屋按面积由甲方分得%,乙方分得%,双方拥有各自分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2.2 项目设计工作由乙方主持,在符合规划部门要求的前提下,

设计方案应便于双方各自独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减少双方使用过程中交叉、干扰;项目设计只要求毛坯交房条件,预留装修做法,房屋的精装修设计、施工由房屋使用人另行委托;建筑外观设计应简洁明快,典雅大方,有品质感;甲方使用部分的设计方案应征询甲方意见。 3、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立项、设计、规划、招标、开工等各项审批工作,正常费用由乙方支付,发票、收据等缴费依据由乙方收存。 3.2 甲方办理各项勘察、设计、招标、审批等各项涉及费用、工程价款等工作时,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3.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高效使用土地;有权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标准等完成施工任务。 3.4 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施工扰民问题,乙方按有关文件标准支付费用。 3.5 甲方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地块周边单位、个人关系,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3.6 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按双方另行商定的物业收费标准缴纳其自用部分房屋的物业费和水、电、气等费用,如乙方租、售其所分得部分的房屋,应在租、售合同签订同时要求使用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7 甲方负责协调项目用水、电、燃气、供热、通信、通邮、交通等问题,乙方支付合理工程费用。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新版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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