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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5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5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2003年5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0号

(2003年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让广大管理者和职工了解《条例》的主要精神,自觉地遵守《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我部将于近期印发《条例》宣传提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要注重政策宣传与典型事例宣传相结合,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向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将《条例》精神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职工,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以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开展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应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摸底。二是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方案或计划。要对配套文件制定、机构人员落实、宣传培训等重要工作制定出详细计划,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方案或计划报经省级政府同意后,于今年6月30日前报我部。三是做好有关政策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按照《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统筹地区要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工伤保险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条例》精神相抵触的法规和政策。四是搞好“软硬件”建设。要提供办公条件,制定业务流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准备好业务管理需要的帐表卡册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地区的业务指导,确定部分城市为重点联系城市,指导其制定实施和管理办法,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其他统筹地区。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目前,各地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状况远不能适应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调整职能,理顺关系,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工伤保险工作难度大、程序多、管理复杂、业务量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各地要注意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工伤保险部门工作,注重吸收充实相关的专业人才。在当前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好业务工作与培训的关系,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工伤保险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服务水平。省级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要始终坚持把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培养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四、搞好现有政策向《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条例》施行生效之前依然有效。从现在到《条例》施行这段时间内,在为《条例》施行进行准备的同时,要做好工伤保险的日常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一要按照现行政策继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已经实施工伤保险的地区,要继续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不得将现有工伤保险工作推迟到《条例》实施后进行。二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三要分级负责,做好信访工作。各地要对《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准备好应对措施,做好思想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出谋划策,使贯彻落实《条例》列入政府工作议程,全面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条例》落实,积极主动与民政、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沟通,同工会、残联、企业家协会等组织进行联系,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协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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