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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技巧_袁华之

第一讲

引言:

今天课程的题目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技巧》,严格说,律师不应该轻易地讲举证技巧的问题,因为我认为,做这种案子其实是熟能生巧,仔细研究,掌握规律,对某些人是一个很简单的事,但对某些人就是一个技巧,所以今天讲这个题目,更多是回避技巧的问题。我想把大家带入怎么样梳理建设工程这块的证据资料,梳理完之后,大家就知道这里面的技巧,如果单纯地谈技巧,不掌握一些基本的客观规律,大家听完之后,左耳进,右耳出,不会有太好的效果。我一直认为,律师如果在一个专业里有所突破和发展,应该掌握学习的方法。任何事都有规律。应该从哪些方面掌握一些学习方法?有八个方面:

第一,所研究的案件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要清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也要清楚。

第二,跟这案子有关联的司法解释一定要清楚,一定要吃透其要义。

第三,跟这案子有关联的司法判例一定要清楚。司法判例散见于各个方面,有的时候是最高院的一些公告当中,网上也有,也包括同事的一些判例。研究判例对律师尽快熟悉领域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

第四,要研究他人成功的案例。他人成功的案例拿过来之后,能够尽快地使你进入角色,只有尽快进入角色之后,才能尽快地获得对案件规律的认识。

第五,跟这案件有关联的学术方面的著作要懂。建设工程方面的著作我读了很多,房地产方面的著作也读了很多。

第六,建议大家多参加研讨性的会议,因为研讨性的会议,就某一个专题,各界人士都会参加。比如说北京仲裁委员会,每次就建设工程这块进行研讨。

第七,要有实际的操作。光看光听解决不了问题,只有自己经历了,才会发现自己的差距,所以实务操作很重要。刚开始出道的律师,不要以利益的得失来衡量问题,能做就是一个很不错的事。

第八,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今天讲的施工合同纠纷,分六块。这是我们总结出的结果,在XX律师讲课中,可能会比较零散,系统的总结相对比较少。

施工合同纠纷六大块:第一,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第二,施工合同工期纠纷;第三,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纠纷;第四,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第五,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第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要完整掌握这一块内容,有另外相应的规律。

一、建设工程案件应收集整理的资料

做建设工程,首先面临的是如何收集整理资料,因为建设工程的资料太繁多,有的建设工程资料上万页,如果一个建设工程资料上千页,都是很普遍的,在座的各位肯定跟我有同感。

建设工程案件应收集整理的资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收集整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收集整理资料的步骤

(三)建设工程案件应收集整理的资料

(一)收集整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1.制定收集资料的计划,确定收集资料的方向、调查的范围和对象、应当采取的步骤和方法,同时还应考虑到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解决问题和克服困难的办法等。做任何事必须要有计划性。

2.收集资料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收集资料必须客观、全面。收集资料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按照资料的本来面目进行收集,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全部资料,包括对自己不利的资料。

很多律师只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资料,对自己不利的资料不愿意收集,这是战略性的错误,“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我做案子时,更多的会关注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因为必须要提前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做出预案。第二,提示委托人有风险,这为将来出现问题寻找脱逃的机会,不要随便跟人拍胸脯,拍胸脯的律师是很危险的律师。

4.收集资料必须深入、细致。

5.收集资料必须积极主动、迅速,资料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可能由于外部环境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不及时予以收集,就有可能灭失。

一接触案子,脑子里第一个反应是应该找哪些资料,哪些资料是马上需要要找的。比如说,标办(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里面有存档招投标的资料,很多律师不知道。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子,拿到手的资料很不全,一算时间就会被销掉,在当天,我就跟北京标办打了一个电话,要求他们将这个档案留下,让我打印出来,印完之后就烧掉了。承包人这块没有中标预算,没有中标预算,对于一个承包人工程价款的结算简直是灾难。那份中标预算挽救了我这个委托人。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二)收集整理资料的步骤

这里面注意6个要点:

1.倾听。初次接触委托人,一定要他将整个工程的情况说明白。要耐心地听他说。因为刚刚接手一个工程时,当事人在这个工程上已经是两到三年,对于我们这些律师来说,脑子再好,毕竟是一个陌生人,必须听当事人讲。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掌握相关的信息,这样对案件会有一定的把握。一定要听,听是律师的基本功,我见到某些律师很不耐烦,不愿意听当事人讲话,甚至很武断地打断当事人讲话,这其实都是有问题的。一定要听,让当事人将信息尽可能地传给律师,使律师对工程尽快了解,并尽快进入到该角色。这至关重要。

2.现场。律师必须精确到建设工程的现场,包括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一步了解建设工程的相关情况。很多律师有一个毛病:不愿意去现场。去现场能够发现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可以为委托人整理出有利的证据。

3.清单。把所有的事搞清楚,要给委托人一个清单,做律师刚开始对案子不熟悉不可怕,但一定要尽快熟悉,之后能主导案子。不能被我们的当事人所主导,当律师被委托人所主导,这个律师的处境一定很凄惨。必须能拿出自己

的清单,要求委托人配合律师做什么,不是律师配合委托人做什么,一定要具有主导意识。只有主导了,在委托人的心目中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个清单要求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委托人认为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所有资料,同时,对工程进展情况的了解,随时发补充清单。每个工程项目总有它的特殊性,刚开始发都是普遍性的东西,特殊性的东西没有发现,随着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会发现有很多特殊性的东西,就要求发清单,也就是发补充清单,要为他继续提供相关的资料。

4.收集。应该全面收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如果有可能,可做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对律师很重要,尤其是跟个体户打交道时,谈话笔录对保护律师的权益至关重要。

5.整理。将收集到的所有资料进行归纳,并分析资料,将案件争议问题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探讨并附相关的证据。

我们的每个问题都要进行讨论,从来不做单打独斗的事。整理资料很重要,一个律师把这套东西拿过来之后,不能很好的整理、梳理,这样的律师肯定不是好律师,因为不能从中发现对你最有用的东西,形成具有攻击力的东西是律师最基本的技能。很多律师提供证据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样,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所以,整理资料很重要。

6.提交。按顺序、有步骤、有策略地提交证据。在起诉当中尽可能少披露事情,先把案子立起来,然后根据案件整个情况,逐步展示证据。我国的法律,仍然没有脱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事实”是客观事实。法院最后的判案是以法律事实来的,但法律事实的基础是客观事实。

(三)建设工程案件应收集整理的资料

1、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等文件.

一个招投标的合同纠纷要找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承诺书,这很重要。我国招投标不规范,因市场门槛低了,很多施工单位竞争很激烈,一些建筑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想出各种各样的办法,有的未招先定,提前将合同签下来,这个合同将来是可以利用的。招标前签订的合同、承诺,严格来说,都是无效的,因为只有经过招投标专家评审过滤下来的,最后签中标合同,这些文件才是有效的,但这些文件有什么好处?

我们做的建设工程案件,头两年所遇到的案件中,70%—80%在招标前都会签乱七八糟的合同、单方承诺。为什么要将这些收集下来?有两个好处:第一,如果代表发包人,可用来威慑承包商。第二,对成规模的发包商、大发包商也有威慑力。将这套东西提交仲裁庭或者法院时,就不断地跟仲裁庭或者法院说,我们之间实际履行的是这个合同,是招投标前签订的合同。为什么?因为招投标最后中标的价格,往往是比较高的,如果能举出这个证据来证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在招投标前或招投标后,是串通投标的过程,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有6项中标无效的情形,这是其中一项。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串通投标,一般不会将合同认定为有效,因这很难经得住二审的检验。

2、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注意招标图纸、答疑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过程中的甲方通知,承包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

招标图纸很重要,因为招标图纸将来是工程结算价款是否发生了变更洽商的重要基础文件。我在做实务施工过程中,有招标图纸丢掉的,有招标图纸不全的问题,这给我们带来很大的麻烦,我们试图通过其他的程序解决招标图纸缺陷的问题。

答疑文件。我在某一个案子中,其中就援引了答疑文件中对我们有利的地方,不断地向仲裁庭灌输我的观点,答疑文件很重要,相当于补充文件。

招标补充文件有的会直接发。

承包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在招投标办公室是没有的。前面一般都有。

3、投标及其附件

包括投标承诺书、投标预算、工程报价单、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会要求承包商单独出具投保承诺书,甚至这种投保承诺书有让利等内容,如果中了标,保证让利多少钱,这种投标承诺在实务当中比较常见。

投标预算。一旦中标后,投标预算是将来结算工程价款的锁定,投标预算很重要。

工程报价单。工程报价单类似于投标预算。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对承包人或者潜在的承包人,如果要干这个工程,会用多长时间,会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把这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一个计划,所以叫施工组织设计。这个文件也很重要,但这个文件很厚,一般的律师看起来比较费劲。

4、中标通知书、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

原来只有中标通知书,后来为何将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放进去?大家已经做涉外工程时,这跟国内有一些差异。国外的工程在很多时候,在中标前,业主和潜在的承包人可以谈判、商量。给业主投标预算,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往往不是最后敲定下来的。国内既然做了一个投标预算,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最后只要评标员会确定下来,说你中标,这个东西就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不可更改的。

5、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备案表

备案在招投标管理室有备案。大家梳理证据时,一定要把合同备案表呈出来,向法庭证明这个合同是经过备案的,备案过的合同或补充条款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不能一概地说,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没有经过备案的补充合同都是无效的。

关于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也回避了这个问题,没有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只是赋予“白合同”具有更高的结算效力而已。

中标后签订的为备案合同、补充合同。为什么要强调这点,在招投标前签订的合同是“黑合同”,中标后签订的未备案合同很多时候为“黑合同”。判断“黑白合同”的标志基本是三大块,但这里面的问题很复杂,随着时间的比较,我对“黑白合同”的感受特别深,工期、质量、价款,这是“阴阳合同”最主要的几个方面。中标合同约定是仲裁委,“黑合同”约定是法院,这是否可构成实质性的变更?不可以。关于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很重要的标志是这种变更是否影响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这种利益的失衡不是轻微的失衡,而是重大的利益失衡。这种重大利益的失衡,往往会被认定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到现在发展到一个比较新的境界,比如说,承包商和发包人签了一个合同,中标合同签完之后,接着承包人跟发包人签合同,说房子盖完之后,以多大的价格买你的房子,而这个价格远远超过当时的市场价,事实上是一种变相的让利行为。

还有一种新的情况是免费,合同约满后,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免费建小区配套。

还有一种新的情况是:小区里要搞幼儿园,帮开发商建小学、幼儿园,无偿建校。

这些在事实上就是典型的“黑白合同”。没有承包商愿意把自己垂手可得的利益再端出去,尤其是对那些暴发富。但这个“黑白合同”跟前面合同剥离开了,完全是通过另外一种合同形式表现出来,通过捐赠合同、买卖合同,按道理讲,已经不是一个同类的法律关系了,前面跟他是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后面签订是相互买卖的法律关系或者捐赠的法律关系,不能放在一案中解决。

6、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有以下几类:

1.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合同。直接找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

2.指定分包合同。发包人直接指定XX东西由谁家来做。

有的发包人会直接分包出去,不在这次的招标范围内,有的在招标范围内直接分包。

7、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

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包括土地规划手续、临时占地用地证明手续。

为什么要收集这个?工程必须要解决自己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第二,如果这个合同不管有效还是无效,是否可履行。我们经常遇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合同,合同签下来之前,发包人根本就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规划许可证。哪几个证件最重要?

1).土地的使用证。可能是集体土地使用证,也可能是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三个证件是检验工程是否可以进行招投标的标志,如果这三个东西都没有,合同肯定无效。

4).临时用地占地证明。如果没有,工程都是有问题的。

8、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等

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测绘资料,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网资料、坐标控制点资料等,这些都是做工程造价一个重要依据,因为图纸是计算工程量的重要依据。

律师如果有比较好的判断力,当然很好,但一般律师很难说这个工程到底值多少钱,搞不清楚,将其搞清楚,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就是跟他进行讨论,看看能不能跟委托人谈。可以向对方提索赔,说,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额外诉求一块赔偿,能给多少钱的费用如果没有能力判断他的工程值多少钱,可与他谈谈这个。这块,律师大有可为。某些律师做了若干年之后,不能发现自己的用武之地,其实索赔这一块就有很大的可为空间。

在做案子过程中,要利用委托人向你提供的所有资料,来梳理索赔事项,看双方的往来函件,听委托人口头的讲述,看监理会议纪要,看专题会议纪要,看监理的通知、发文,在看一系列的文件中,都能够找到工程工期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依据这个,将所有的情形列成单,沿着情形,看是否可索赔。如果能找到,就可开始组织证据,开始算。

坐标控制点资料就是将楼房盖在哪的问题。

我曾经做过一个案子,在我国号称是排名第一的高校,我代表央企打官司,当时梳理证据时,就发现工程过程中,所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跟合同文件不符。

9、工程进度款、总进度计划及详细的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款、总进度计划及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横道图、承包人的年季月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文件。将这些文件收集,可解决工期问题。尤其是网络图横道图,将来会用来确定关键线路和非关键线路重要的一个标志。监理发开工通知前所提供的工程总度计划和详细进度计划,这里面的网络图和横道图最具有实际价值。

承包人年季月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将来都是提索赔的重要依据和基础,为什么?因为承包人的年季月施工计划施工方案中,里面包含了大量的人工、机械和设备的安排。

10、开工令、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书、开工报告

在中标通知书以及中标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当中,里面都提到了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但是那个开工日期并不具有实际的操作价值,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往往会发生其他变故。

11、洽商变更单、工程签证单

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分为5大块:

第一,中标价。这从哪儿找?从中标合同中找。

第二,洽商变更、工程签证价款。

第三,价差。材料和设备的价差。

第四,索赔。

第五,利息。

洽商变更在菲迪克条款里,必须限期申报,逾期要承担没有价款的后果。

我国1999年版的合同中是怎样的呢?现在法院对工程变更、索赔这一块时效的要求很低,尤其是关于工程变更。

12、发包人的指令书、确认书

发包人的指令书、确认书,包括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单、监理通知、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工程联系单、通知书,所有这些东西,都会影响工期,也会影响价款,也影响质量。将这些东西进行相应的收集整理。对做下一步的工作,有很好的帮助。每个案子都有洽商变更单没有签,如何解决?就必须有其他相应的证据佐证。

13、往来函件、对方的签收记录等

往来函件、对方的签收记录(或能证明对方已收到上述函件和签收的证据)、委托签收人进行签收的授权委托书、签收人身份证明文件、双方往来电话记录,对这些资料的收集整理至关重要,在这过程中,对往来的函件,有专章定出来。当对委托人有利的函件时,要下意识地想,这个函件是否有对方的签收记录,

或者签收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在国内建设施工合同中,很难要求承包人所有文件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方证据发过来时,要下意识地想想,自己手里有没有原件,你的文件发给对方时,要下意识地想想他有没有签收,是谁签收的,有没有权利签收。

我们在和国内排名第一高校打官司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文件送到学校,却由学校的传达室收,那邮递员就不可能送给校长。最后在法庭,在代理词中明确指出,这个文件已经送交,传达室没有将这个文件及时送给校长,那是内部管理的过失,不能对抗文件已经送达的诉求。法庭认可了我们的观点。

从这些细节上,都可以找到为自己委托人维护利益的机会。

14、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监理纪要等几大会议纪要一定要好好研读,第一个会议纪要有可能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单独开的,就工程价款达成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往往是在施工过程中,就某一个专题而言。

监理会议纪要是从开工那一天开始(开工前),叫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监理的会议纪要一般是一个星期一次,时间是固定的。如果情况紧急,也可能会两天开一次,但这遇到的比较少。

15、监理预报

对承包人来说,很多时候不太容易得到,因为是监理向发包人报告他这一个月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可能是监理预报,也可能是监理公司内部就项目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理预报有两个作用:第一个向发包人报告监理工作月度情况。第二,向监理公司内部通报这个项目在这个月的工作情况。

监理预报的获得对将来做整个工程案有好处,监理预报中有关于工程进度、质量、审价详细情况的描述与工料机的统计。什么叫工料机?就是工人、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统计。

16、承包人的工程备忘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

这几大项都是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自己的一个记录,有的时候表现成工程备忘录,有的表现成施工日志。

那为什么有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第一,隐蔽工程完之后,要拆开,往往会承受费用的损失和工期的损失,所以在隐蔽之前要做一个记录。这个记录有两个好处:1.留下存案,以便备查;2.有的时候,发包人没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为他将来提索赔提供一个基础。有时,工程的备忘录和施工日志在我们实际工程纠纷过程中,可直接提交给鉴定单位或者仲裁庭法庭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承包人整个的施工管理水平往往比较低下。

17、工程照片及摄像资料

这也是将来对工期索赔很好的还原证物。摄像资料主要是电话、录音、录像等资料。

18、气象报告和资料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极端的天气环境,刮大风,下雨,大雪,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会导致工期的延误和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气象报告和资料很重要。

19、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等

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签证款,结算款,工程保修款,申报表,监理和发包人签收记录及发包人批复文件。

在这里要注意,一方面要搞清楚发包人给多少钱,承包人收到了多少钱。将这几个东西收集下来之后,将来算利息,这是算利息的基础。这些文件有没有申报的程序?预付款有预付款的程序,材料设备款也有申报程序,进度款、签证款、结算款、保修款也有申报程序,建设工程能够遇到的价款,就这6大项。

20、工程款的支付明细

工程款的支付明细在整个实务过程中,不管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第一步就要想,已经付给他多少钱。双方的明细可能会不一致,双方付了多少钱,出现出入的比较少,但还有10—15%出新双方支付明细不一致的情况。我遇到一个案子,在对账的过程中,对方的财务极其傲慢,我将他们财务单和我们财务单进行比对,发现多了100万。

21、甲供设备材料清单

甲供设备材料清单,发包人及时供应证明及发包人催告发包人及时供应文件。

甲供的设备材料和清单是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如果没有及时提供设备和材料,导致工期拖延,就可以提出诉讼。现在做的案子一半以上都会牵涉到甲供设备、材料迟延的问题,这块很容易遇到,是律师施展才华的好机会。

22、发包人、承包人的设备材料供应清单等

发包人、承包人的设备材料供应清单、合格证书、设备材料验收单、设备材料封样记录。

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应该是合格的,如果不合格,照样会引起相应的合同责任。材料是否合格,需要相应的验收程序,由谁来验收?一般是监理。

23、暂估价设备、材料价格、发包人确认单

在招标过程中,某些设备、材料价格不确定,或者说,随着将来市场的变化,发包人不愿意给出他的价格,而等待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场是什么价格就是什么价格。在结算过程中,要结算价差,结算价差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发包人对暂估材料设备到底是一个什么样价格的确认,确认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双方另行变更设备材料价格的确认单”,在投标、招标过程中,某种材料的价格已经定死了,比如说钢筋。

24、月工料机动态表、能够确定支出人工费等

月工料机动态表,能够确定支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的资料(如工资单、订货单、采购单、认价单、合同、发票、造价处公布的信息价)。

这些东西不是一下子就能收集起来的,确定了某种索赔事项时,有的放矢地去找这些东西,这些东西通过补充清单去解决。胡子眉毛一把抓,不能重点区分,对工作进度有影响。这些可以放到补充清单当中去解决。

造价处的信息价,当双方没有进行约定或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引其信息价作为价格计算的依据。这一点在实务过程中经常碰到。

25、施工单位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

按照合同的规定,不管是菲迪克条款还是99版合同,如果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在相应的时间里进行验收,发包人没有及时验收,会导致工期顺延,当然这种顺延不是无限期的,按照99版的合同,顺延的时间很短,如果不来验收,过了一段时间,就直接进入下一道公序,当然,进入到下一道公序,承包人需对自己的工程质量有足够的信心,如果没有足够的信心,千万不要进入下一道公序,为什么?因为这个时候,发包人完全还可以动用对质量异议的权利,给他看,是否符合整个工程质量的要求,如果不符合,按照99版的合同规定,工期不能顺延,如果符合,工期顺延,并且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应的损失。所以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有信心,但我认为,我们国家的工程质量,基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竣工验收这一块,大家要注意司法解释第14条,发包人拖延验收,会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申请、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时间,这一点对发包人会构成压力。

26、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机构、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隐蔽工程验收单与验收机构,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认可的工程,质量要合格,一个工程的核心是工期、质量,但质量更重要,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会导致很多问题。

我们在做实务过程中,发包人会经常要求承包人给他承诺。

27、各部门分别出具的验收证和文件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督、人防、卫生等部门分别出具的验收证和文件。

(略)

2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使用书、时间注册表

有的时候工程质量监督委员会可以出一些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这个报告可以使用。

29、其他各项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一般是在工程质量出现争议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就这个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30、建设单位编制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这个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后会编制验收报告,这个报告会出很多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利的信息。大家要注意这一点。

31、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

今天我提到了几个图纸,一个是招标图,一个是施工图,一个是竣工图。这几个图都很重要。但竣工图有时就是施工图。施工图加洽商加变更就是竣工图。有时发的竣工图跟竣工图差异很大,有的时候招标图跟施工图简直不是一码事。

很多案子都要通过第三方鉴定来解决,作为一个在建设工程上有经验的律师,将清单发出去前,必会使要自己的委托人提前做准备。

32、工程结算资料

工程结算资料往往是工程竣工书、工程竣工图等,当然,工程结算书中,包括我刚才提到的很多内容。这里就不细节讲了。

33、工程保修合同、保修单

工程竣工完了之后会集中签一个保修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的保证期,在质量期限的保证期内,承包人应是无偿修复的。

34、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

建设施工这一块,法规的作用对最后工程价款的影响很大,超越其他合同。跟这有关系的法律法规一定要注意收集,政府性文件,也要注意收集,因为对工程也会产生一个重要影响。2003年,政府下发一个文件,要求四环以内,不得使用搅拌混凝土,因为现场加搅拌的混凝土往往会构成环境污染,所以要求商品混凝土。

35、与建设工程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略)

补充:索赔

(一)索赔的本质特征:

1.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一种权利、主张;

2.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惯例,但主要是合同文件;

3.索赔是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要求索赔一方没有过错;

4.与合同相比较,已经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害;

5.索赔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证据;

6.索赔是单方行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二)索赔与违约的区别:

第一,索赔事件的发生,在合同当中不一定有约定,非典、奥运会在合同当中没有约定,就出了这个事导致工期的延误,承包商费用的增加,这可以提取索赔。违约责任的追究在合同当中必然有明确的约定。合同当中如果没有约定,不用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索赔事件的发生是一定行为造成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当然也可以是不可抗力,而违约是必须具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违约事实的存在。比如说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第三,索赔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引起,也可以是第三方引起。违约必须是当时的一方才可以追究责任。

第四,索赔一定要损失的结果,要能算出具体的钱,而且实实在在发生这种损失。违约不一定。索赔具有补偿性,而违约不一定会发生这么大的损失,某种意义上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第五,从因果关系上讲,索赔的结果不一定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违约行为与违约事实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建设工程索赔的项目,这里面分成两大块:第一,可向发包人提起的索赔项目,第二,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可向发包人提取的索赔项目我列举了26项。可向承包人提取索赔的项目给大家列举了17项。

第二讲

对于律师,做建设工程真正发挥专长的地方,无外乎就是索赔与反索赔,当然还有一些利息的计算,这也可能是我们能够发挥律师职业特点的地方,关于5种利息的计算,大家可能一学就会,但是里面还是有很多诀窍,比如说预付款的利息如何结算,签证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结算款利息如何计算等,这里面还是有一些规律,我在做实务过程中,我所遇到的律师,绝大部分算得不是很好,该算的不算,法院、仲裁庭的支持方面,总是让我们代理的这一方很吃亏,但这个问题,我今天肯定没有时间讲了,我今天还是想把索赔这一块给大家好好讲一下,因为索赔问题,是律师最容易打动委托人的一个地方,因为很多委托人,不管是建筑承包商还是发包商,在索赔与反索赔这一块,缺乏专业的训练,他们在这个方面,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甚少,这样就给律师切入发挥、展开一个很好的机会,也就是说,这样充分展示自己建设工程的地方。

绝大多数人都是学文科出身,很少是学理科的,即使是学理工科的出身,也不一定是学建设工程这个领域出身,如何在这个时候,建设工程案子数量比较多,标的额比较多,容易收得上律师费的案子,建设工程领域,是比较容易获得高额律师费的领域,如果有一个很好的机会降临在你的头上,由于自己的专业水准,不能打动委托人,让他把这个案子给你,我觉得这很可惜,更可惜的是,委托人把这个案子交给你了,而没有做好,这是一个更可惜的事,所以今天,咱们就建设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这也是我这么多年做建设工程领域做所总结出来的一些经验和教训,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希望大家以后,做建设工程这一块,不管是做涉外的建设工程还是国内的建设工程,在索赔与反索赔这块,思维就很清晰了,知道在哪方面,给委托人谈,表明自己的专业优势,也知道了这个案子拿下来,从哪个领域入手。

有的律师,一个案子接下来之后,忙活几个月,案子还没有弄好,导致委托人对其失去信任。去年包括今年我接到很多二手案子,二手案子就是前面已经有别的律师做了,委托人觉得其不行,就换人,换人对委托人来说是很痛苦的事,也会带来很大损失。被换掉的律师,对他来说是心中永远的痛,案子的失去,等于是失去的挣律师费的机会、养家糊口的机会,也失去了在技术上一种提高的机会。

我经常说,一个案子拿下来,不会,没有关系,下次会了,就是进步,要知难而进,不能说不难而退。

上次,关于索赔这一块,我讲了索赔的本质特征,以及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限于时间的关系,上次讲课的内容我就不重复了,我接着上次的内容向下讲。

今天主要是讲索赔的起因、影响索赔成功的因素、索赔的分类,以及可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最后如果有时间的话,我们再讲一下反索赔。

一、索赔的起因

索赔的起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都能作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业主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而合同

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只要导致工期和成本的变化,一般来说,会导致索赔。这是索赔起因的重要一点。

关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在做所有建设工程的案子过程中,我们会注意到一个大的合同,本身很厚,后面还有相应的补充性文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有大量的工程变更,这就是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是工程项目的复杂性、特殊性所决定的。

第二,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很多技术变更会导致经济变更,什么是经济变更,经济变更就是钱的增加,费用的增加。经济环境就是经济状况的好与坏,法律环境的变化有的时候国家发布新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说增加新的税收,增加新的税种,这就是法律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建筑商成本的变化,而构成索赔。

在2001年,当时北京基于环保的需要,四环以内就不允许使用搅拌混凝土,因为现场搅拌混凝土,会导致粉尘挥洒到空中,使空气质量变坏,造成环境污染,北京市就出台法规,要求在四环以内不得使用搅拌混凝土,搅拌混凝土与商品混凝土有价差,商品混凝土是在商品混凝土制造地制造厂已经搅完了,拿到现场去,直接通过罐车,输入到相应的施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因为采用的是现场搅拌,成本会有大幅度的降低,所以商品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价格有比较大的变化。我刚刚说到的,是我亲身经历的案子,这个案子在原来的招投标过程中,发包人要求使用搅拌混凝土,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因为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包人给承包人发布一个指令,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搅拌混凝土的价差,发包人就要进行支付,而发包人当时拒绝支付,所以官司就出来了,商品混凝土和搅拌混凝土的价差争议,是这个案子争议点之一,最后,仲裁庭裁决,发包人应该向承包人支付价差,我认为也是合理的(当时我代表的是发包人)。

有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比如说地质条件的变化、材料价格的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这些都会导致工期和费用的变化,在做索赔与反索赔的过程中,去审阅建设承包商或者发包人给你提供的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注意有没有这些问题,如果有这些问题的话,这对律师、委托人来说,都是一个机会,有这种机会,一定要好好抓住,抓不住这种机会很可惜,我刚才提到的地质条件的变化,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必然会导致索赔的发生,材料价格的上涨,有时候未必,为什么?如果合同有明确规定的话,材料价格上涨,价格不调整,对发包人和建筑承包人来说,都要承受合同的后果。

货币贬值往往是涉外的,菲迪克条款中,汇率的变化,货币的贬值。在国内,迄今为止,在合同中很少遇到有关于货币贬值导致价款调整的问题,应该说,在国内是没有的。

第三,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业主、总包商、监理工程师、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

等众多参加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还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导致索赔。

第四,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辞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释等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索赔。

以上这些问题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开展而不断暴露出来,使工程项目受到影响,导致工程项目成本和工期的变化,这就是索赔形成的根源。

前面提到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其易出错性,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这个案子非常复杂,复杂在于建设工程合同复杂性以及出错性,这个合同文本100多页,把这些合同文本仔细地看一遍,可能需要好几天时间,我花了两天多,看完之后,我就糊涂了,这个合同文本措辞不当、缺陷、图纸错误,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释等问题,整个相当于一个疯子在讲话,这必然会产生纠纷,我们就援引这个文本,与发包人进行较量。最终出现索赔、出现纠纷,绝大部分的原因,就是因为发包人文本在签署之前,没有很好的进行审查,当然,承包人也有问题,承包人在签署合同文本时,作为一个专业的承包商、有经验的承包商,对这个合同文本没有指出它的错误,就为了把这个工程揽下来而签订了协议,导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争议,一方使用这种解释,另一方使用那种解释,最后就打起来了,这对律师来说,是一个好事,如果他们不打起来,我们就没有机会。

在做工程索赔的过程中,我个人觉得,在工程合同复杂性上面,大家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对工程合同比较好的预见性,也会给其带来很好的结果。上次我讲过一个案子,号称我们国内第一学府的学校,有一个案子,涉及到建设工程,我代表承包人,这个案子过程中,我们对合同文件的预见性,带来了比较好的结果。这个案子是这样子的,这个工程是一个典型的“黑白合同”,什么叫“黑白合同”?就是招投标形成了一个合同,招投标结束之后,双方之间又签了一个实际执行的合同,这是典型意义上的“黑白合同”。

这个合同的价款和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价款相差430万,但这个工程本身也不大,只有2000多万。当时一共是3个合同,这只是其中的一个小合同,我们经过仔细研究下来,我们觉得这可能是一个机会,这个机会来源于“黑合同”和“白合同”整个施工范围的不一样,施工范围不一样就是430万的差距,这个时候,很多律师对这个合同文本缺乏预见性,有的时候,干脆选白合同或者黑合同作为结算,选择白合同作为结算,几乎是所有律师下意识的反应,但巧的是,这个合同的发包人很厉害,他把这个备案合同签署之后,就把承包人应该拿的那一份收走了,我们去建委查,没有这个合同的备案,怎么办?如果拿“白合同”,根本就没有合同依据,拿“黑合同”,又吃亏430万,这个时候,我们这个团队把个文件研究出来,我做了一个大胆的假设,招标文件在,一般来说,“白合同”和招标文件里面的所附的合同文本基本一致,预见“白合同”里面,合同内容可能是什么,这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合同很复杂,要有预见性。

那如何解决430万的问题?我援引“黑合同”做了一个索赔出来,提出既有道理又没有道理的索赔,这个索赔很大,我们当时提交证据的顺序是: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到此为止,不再提合同时,后面我们相应提交了索赔的

结算。对方律师一看,就援引了“白合同”攻击我的索赔,他就把这个“白合同”拿出来,拿出来之后,我们就认可了这个合同文本。当然,那个律师也很聪明,过了一段时间,意识到这个“白合同”拿出来之后,会对自己带来麻烦,他要撤回这个文件,我们不让,就固定了这个事实。这个案子最终通过双方调解解决,430万给了我们。这是通过索赔、缺陷来解决“黑白合同”的430万的问题。

我今天可以坦率地讲,那430万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不应该给,为什么?因为430万根本不包含在承包范围中,这是因为对方律师的一个失误给了我们这个机会。所以做案子的过程中,对工程到底会有哪些文件,文件有哪方面的内容,一定要有清晰的认识,工程合同再复杂,都是有规律的。

二、影响索赔成功的因素

第一,合同管理。从索赔角度看,合同管理可分为合同分析和合同日常管理两部分。合同分析的主要目的是为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合同日常管理则是收集、整理施工中发生事件的一切记录,包括图纸、订货单、会谈纪要、往来信件、变更指令、气象图表、工程照片等,并加以科学归档和管理,形成一个能清晰描述和反映整个工程全过程的数据库,为索赔及时提供全面、正确、合法有效的各种证据。

收集整理资料之后,要加以科学地归纳和管理,形成一个能清晰描述和反映整个工程全过程的数据库。很多人很疑惑,一个工程的索赔,到底是在竣工前提索赔,还是工程以邀请甚至是工程移交后进行索赔?这个问题要看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明确有约定的话,索赔是有时效性的,没有遵守时效,这个机会就会错过,国内使用的文本,仍然是1999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文本,这个文本第36条关于索赔,起时没有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工程竣工前,工程移交后都是可以提出索赔,律师做索赔,往往都是工程移交以后,工程结算过程中,甚至结算了很长时间,也没有把问题解决,这个时候,律师介入进来,把工程进行全面审查,所有证据拿到之后,更多地要想,对方有没有可能提索赔,咱们有没有可能提索赔。

这套东西拿过来之后,要按自己的方式进行归纳、管理,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系统,什么时候想要什么东西,就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拿到,并派上用场。我觉得很多律师,现在弄的东西一团糟,自己都不知道在什么地方?这是律师的大忌。

第二,进度管理。不仅可以指导整个施工的进程和次序,而且通过计划工期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找出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分清各方责任,及时向对方提出延长工期及相关费用的索赔,并为工期索赔值的计算提供计算依据和各种基础数据。

做工程索赔要先看工期,我们提到的索赔,无非就是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既要工期又要费用的索赔。工期在整个索赔中居于核心地位,为什么?因为首先作为承包人、发包人,都要先解决工期的原因到底是谁产生的,也就是所谓的进度管理,如果是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的索赔,发包人是无权要求工期的索赔,也无权要求费用的索赔。

工期延误可以要求费用的索赔、工期索赔。工程加速也可以向对方要费用的索赔。

进度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对比它的工期以及阶段性的东西。

第三,成本管理。主要内容有编制成本计划,控制和审核成本支出,进行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动态比较分析等,它可以为费用索赔提供各种费用的计算数据和其他信息。

计划成本在投标文件的经济标中就表现出来了。实际成本是实际施工过程中的成本。作为一个专业人士,就要发扬外行领导内行,作为外行,告诉内行应该怎么做,处于领导者的角色,并要充分调动他们整个工作的能动性。

第四,信息管理。索赔文件的提出、准备和编制需要大量工程施工中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要在索赔时限内高质量地准备好,离开了当事人平时的信息管理是不行的。

三、索赔的分类

索赔有多种分类,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五种:

(一)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这类索赔大都是有关工程量计算、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格方面的争议,也有中断或终止合同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索赔。

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内容与前一种大致相似,但大多数是分包商向总包商索要付款和赔偿及承包商向分包商罚款或扣留支付款等。

以上两种发生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有时也称为施工索赔。

承包商与供货商间的索赔。其内容多系商贸方面的争议,如货品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数量短缺、交货拖延、运输损坏等。

承包商与保险公司的索赔。此类索赔多系承包商受到灾害、事故或其他损害或损失,按保险单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以上两种发生在物资采购、运输及工程保险等过程中的索赔,有时也称为商务索赔。

(二)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内索赔。指索赔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并可根据合同规定明确划分责任。

这种索赔的争议比较少,也是比较容易解决的。

2.合同外索赔。指索赔的内容和权利难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但可从合同引申含义和合同适用法律或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中找到索赔的依据。合同外的索赔,法官的裁决就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3.道义索赔。指承包商在合同内或合同外都找不到可以索赔的合同依据或法律根据,因而没有提出索赔的条件和理由,但承包商认为自己有要求补偿的道义基础,而对其遭受的损失提出具有优惠性质的补偿要求。道义索赔的主动权在业主手中,业主在下面四种情况下,可能会同意并接受这种索赔:第一,若另找其他承包商,费用会更大;第二,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第三,出于对承包商的同情和信任;第四,谋求与承包商更理解或更长久的合作。

这在实务过程中遇到比较多,“非典”是比较典型道义索赔,“非典”从严格意义上讲,在所有的合同的文本中,都不能找到它的索赔依据,不管是1999版的合同还是其他的文本,都找不到,但发生了,发生了之后,工程就停下来了,工程不停,整个工期也会受到重大影响,这一点,我想在座的各位肯定同意我的观点,这不是合同内的索赔,也不是合同外的索赔,就是一个道

义的索赔。我们做的案子中,绝大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不支持费用的索赔,会顺延工期,因为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这完全可以理解,会给工期的补偿,但不会给费用的补偿,但就在这个时候,我们也有成功的例子。

(三)按索赔目标分类

1.工期索赔。即由于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拖期的,承包商要求业主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避免违约误期罚款等。

2.费用索赔。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弥补经济损失。

(四)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因业主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因业主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3.工程终止索赔。由于业主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商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

在做工程终止索赔时,要好好掂量一下,这里面的名堂非常多,代表发包人要提哪些索赔,代表承包人要哪些索赔等内容。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商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工程加速索赔对很多人来说很难做,我本人在做的过程中,做工程加速索赔很头疼,因为很多工程加速索赔,就是发包人一纸指出或者口头说出,说什么时候将其完成,有的时候,不会给明确的指令,首先,依据就会缺乏,第二,就算有了依据,应该怎么算,工程加速了,加班工人的工资、机械费用、管理费用就增加,管理费用的增加包括现场管理费用的增加和总部管理费用的增加,尤其是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但工程的加速,往往会导致管理费用的减少,因为这个工程,应该是200天完成,通过工程加速,150天完成了,这个工程的管理费用往往会减少。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这些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建筑承包商都会提出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货币贬值、汇率变化在国内不太容易遇到,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经常碰到,比如说奥运会前后、非典前后整个的钢筋价格和商品混凝土价格以及其他木材价格,都出现了异常变化,以及人工费也出现了异常变化,为什么?因为“非典”之后,没有愿意来干活,还以为北京市是一个“温城”,来了之后,小命保不住,所以那个时候,工人的工资就比较高,材料价格也就涨上去。奥运会前,人工费飞涨,材料费价格也飞涨,这些飞涨,对律师来说也是一个机会吗?

实践证明是一个机会,这种飞涨大家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寻找机会,第一,如果在北京市,北京市造价处几个文件提到了,物价上涨、人工费的上涨有相

应的补偿,计算的方式和方法大家可以援引,但这个东西,毕竟是北京市造价处的一个文件,民营公司不认这个东西,政府的工程认。第二,在实务过程中,发包人不认可政府的文件,如果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因为他的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这个时候,人工费涨了,材料价格涨了,要赔偿你的损失,如果不是因为他的原因,根本就赶不上这波涨价的浪潮,这个时候,他要进行赔偿。

(五)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在影响原合同正常运行的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合同管理人员立即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要求和报告。

利息往往是死的,没有太多的空间,真正的空间就是索赔,这个时候,工程工期拖期,费用增加了,如何向他要费用的索赔?这时建筑承包商自己就要算,同时要想找律师算,没打官司之前,自己可能琢磨着要综合索赔。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和工程移交前,承包商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

综合考虑,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由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之所以提综合索赔,是因前面大量的单项索赔没有做好,单项索赔要么是这个索赔要了费用,没有要工期,一般要工期的少,要费用的多,这个时候,如果是要费用,是基于单项索赔所产生的费用增加或者减少,而不会考虑到这个单项索赔会对工期产生影响,进而对整个工程费用产生影响。一个工程的索赔,基本上会考虑几块费用:第一块,索赔人工费的增加;第二,索赔材料费的增加;第三,索赔机械费用的增加;第四,索赔管理费用的增加。管理费用的增加,大家在实务过程中,单项索赔中,有考虑,但不会对整个工程管理费用的增加算出来。在综合索赔过程中,会大量出现管理费用的索赔,这个管理费用的索赔就是现场管理费用索赔和总部管理费用索赔,这两块索赔的额度很大,一个多亿的工程,每天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至少是100万,如果一个工程拖期,就会有上千万工程管理费用的索赔处理,一个上千万的工程管理费用索赔跟一两个亿的工程往往是5%——10%,如果能帮建筑承包商拿到这个钱的话,建筑承包商会笑得睡不着觉。

我们接触一个案子之后,往往都提综合索赔,当然,综合有技巧,综合索赔是由各个单项索赔组成的,在提综合索赔过程中,一定要把各个单项索赔处理好,把各个单项索赔处理好了之后,综合索赔就特别容易得到支持。

四、可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

可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我一共总结了26项:

1.发包人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场地及道路,拖延接通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水电气。

接手了一个工程之后,来做索赔时,如果有意识要提索赔时,作为发包人应该为承包人提供哪些施工条件,里面专门提到,要提供合格的施工场地和道路,为什么需要合格的施工场地和道路,因为没有相应的施工场地,根本就无法施工,简单说,要在这个场地上盖一栋楼,这个场地上还有一个房子没有拆迁,是一个合格的施工场地吗?显然不是。关于合格的施工场地、道路,在提

索赔过程中,几乎每个案子中,都会有这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前期,很多合同签订完之后,工程还没有进行拆迁完毕。

水很重要,如果不接通水的话,整个工程的施工没法继续下去,我现在遇到的案件,很少是遇到水的问题出现索赔。遇到更多的是电,电容不够。

2.发包人拖延交付规定数量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这种情况在实务过程中遇到的也很多。这种情况总容易出现在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作为设计单位,不可能给你提供一条完整的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因为他没有这个能力,他那时候也没有给他提供相应的设计条件,也不可能设计出来,这个时候,不能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图纸,对于建筑承包商来说,是一个机会。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是不是把图纸都一揽子弄好,这也不尽然。比如说装修图纸,在实务过程中,在前期不可能用到这个图纸,就不给你提供,不能以这个理由说其没有交付规定数量的图纸,我们认为这种图纸,对整个施工产生了阻碍,没有这个东西的话,根本不可能进行施工,这个可以构成索赔的理由。

3.发包人未及时取得合法证照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的延误。

合法证照包括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统一证,这些证缺一不可。这里面最要紧的是施工许可证,以及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划手续,符合规划手续的图纸。招投标之前,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政策管理、法律法规,并且必须要有相应的土地手续、规划手续,否则不能进行招投标。工程施工过程中,规划发生变更,需要相应的规划部门出变更意见,根据这个变更意见,设计部门要出设计图纸。

4.发包人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

5.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签证款、工程结算款、工程保修款等。

这几种款项,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没有按期支付多少天,可以停掉,如果多少天之后不给,进行催告,催告还不给,就可以停工。

6.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甲供不及时)

很多时候,甲是有相应管理能力的,毫无疑问没有问题,如果甲方的管理能力是有限的,就给我们带来一些机会。

7.发包人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包括中间、隐蔽工程)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人下道工序施工延误。

我曾经做过西四环的一个项目,当时监理工程师跟承包人之间较劲,种种原因就不给验,建筑承包商很愤怒,并向发包商提出7天的工期索赔。当然建筑承包商对自己的工程质量要有底细,没有底细的话,可能会有问题。

8.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这个以前会经常碰到,现在遇到的少了,以前是因为房子不好卖,发包人拖延验收,为什么?因为验收完之后,就给得你钱,而房子没有卖出去,没有钱给承包商,所以就拖,现在房子好卖,发包人不愿意这样,都愿意早早把工程交工,把房子变现。

9.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

这跟刚才没有及时批复施工计划有点关联,没有关联的是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这往往是因为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管理机构水准差,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计划被打乱,给承包人带来工期费用索赔的机会。

10.发包人设计变更、设计错误或业主、工程师错误的指令或提供错误的数据等造成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等。

11.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延误。

12.发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的质量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

13.发包人增加额外工程或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

这样的例子很多,在我所有建设工程的案子中,这块都会遇到。

14.发包人要求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施工范围变更导致的索赔)。要求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我们可以提哪些索赔?可以提利润索赔。

5.发包人要求工程加速。

16.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

发包人指定分包商很多时候是因为承包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或施工能力,必须进行分包。比如说消防。

17.发包人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及/或费用增加等。

18.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如恶劣气候,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19.特殊风险如政府命令、战争、叛乱、罢工、革命、核装置污染、烈性传染病暴发等造成的延误。

烈性传染病比如“非典”,我遇到了四个因“非典”导致的工期索赔。

20.不利的施工条件(如溶洞)引起的延误等。

21.合同缺陷、物价(人工、材料、机械费)上涨、国家法令政策变动(如搅拌砼变为商砼、增加或提高新的税费、颁布新的外汇管制条例等)、货币贬值(承包人蒙受较大的汇率损失)等。

22.因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如发现未知地下供水管道)导致的延误。

这一块在我做过的案子中有。

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分包商的额外损失。

24.合同延期导致机会利润损失。

合同延期会导致机会的损失。比如说承包商干了这个工程,应该是100天做完,由于你的原因,导致他150天才做完,后面的50天不能再接其它的工程,耗了时间。

25.合同终止带来预期利润损失。

2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其它情形。

五、可向承包人提起索赔的项目

1.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误。

这种情况比较少,一般承包人会早早地进行相应的组织安排。

2.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

当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一些索赔时,律师应下意识地思考,施工组织是否合适、妥当,有没有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

3.因质量缺陷、不符合技术要求、标准规范导致返工修复或拆除重建。

4.资源配置不足,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

5.劳动生产率低。

6.承包人怠于执行或拒不执行工程师指令而造成的延误。

7.承包人破产或严重违约不得不终止合同。

8.承包人未及时补充设备、机械、材料、人员等导致的延误。

9.承包人未尽管理义务或未安全施工。这方面比较极端的就是死人。

10.工程暂停或交付前承包人未尽保护义务

11.承包人雇佣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

12.发生不可抗力时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13.承包人未及时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14.发包人指定分包商或直接分包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失

15.合同延期导致机会利润损失

16.合同终止带来预期利润损失

1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如果当时房子盖完是2万,合同终止完了以后,拖一段时间,变成3万,这些情况长期存在。

六、反索赔

反索赔这一块包括索赔报告一般存在的问题,反击或反驳索赔报告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有时,觉得做这些案子很费工夫,很费劲,做建设工程的律师,都不容易,把建设工程案子做好,再做商事的、民事的,都是小玩意儿,因为一个建设工程案子中,里面都有几十个争议焦点,一个争议焦点就是一个案子,一个争议焦点,往往比遇到其他的案子的证据量还多,建设工程案一个下来以后,往往会感觉到自己已经做了十几个案子了。

父母交给你的躯体、智商无法改变,但最后的努力,事实上自己可以控制,很多人感叹命运不公平,其实这跟个人的努力有关。运气确实是有,但要自己的努力,努力会让自己的运气产生改变,不要宿命,一定要有所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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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pdf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房系合法拥有。 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2.装饰施工地址区(县)路弄(村)号楼室。 3.住房结构房型房厅厨卫阳台,套内施工面积平方米。 5.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 7.总价款¥元,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材料费元,人工费元, 拆除费元,清洁、搬运、运输费元, 其他费用元,管理费元, 税金(3.41%)元。 “管理费”为上述费用的总和(税金除外)的 %。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 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8.工期: 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天。

第二条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时送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2 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 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 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本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2 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 《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 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 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 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 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表册 二〇一三年三月

使用说明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办事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我们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施工手续的表格及征求意见卡装订成册,一次性发放。现将使用事宜说明如下: 一、请认真阅读本册,按照“表注”要求填写,签章。 二、填表字迹清楚、工整,单位名称一律填写全称。 三、按照办理程序,将表格依装订线撕下,报中心业务窗口。 四、请在办理完毕后,认真填写“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的中心征求意见卡”,此卡不记名,将作为监督中心工作人员的依据。 五、“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征求意见卡”不需撕下,连同表册封面一同投入“意见箱”。 六、咨询服务电话:3586011 3586534(北) 3586604(南) 七、投诉电话:3586011

基本建设联合审批平台办事须知 施工手续办理窗口需提供的资料 项目报建(4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1、填报项目报建表 2、立项文件 3、规划许可证 4、土地手续 5、资金证明 监理单位:1、填报《监理申请表》 图纸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送达书 2、审查合格书 3、审查意见表 4、审查合同 招标投标(22个工作日) 1、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 3、报名单 4、图审回执 5、施工图纸 6、代理合同 7、代理机构营业执照8、代理机构资质证 合同备案(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1、填报《合同备案表》(一式四份)

2、施工单位规费证复印件(盖章) 3、施工合同原件 4、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质量监督(1个工作日) 1、填报《质量监督申报表》 2、监理合同原件一份(留存)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意见表 安全监督(1个工作日) 1、填报《安全监督申报表》 2、填报《安全生产备案登记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供) 3、《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复印件) 4、项目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方案)(留存) 5、意外伤害保险单(留存) 6、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财政收款收据 收取规费(即来即办) 建设单位: 1、劳保费、交易费凭进帐单领取发票,印花税需到帐后领取发票 2、一费制核定单及一费制收据复印件(或配套费收据复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工程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围 承包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一、网上备案程序 (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1.承包人使用XX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XX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网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十年、月、曰(8位数)十流水号(2位数)十承包方式(代码:A总承包,B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及标段编号。如:2014年11月11日某施工单位总承包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工程一标段项目(1-5号楼),其合同备案码则为:3201052014111101A000 (该编码表示为总承包合同);如该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则编码为:3201052014111101A01C01。分包合同备案码与总承包合同备案码具有层级关系,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前须先备案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确认施工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说明退回原因后予以退回。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并重新上传相关材料,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备案。 (二)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承包人使用XX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XX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省外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模块,上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省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持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所在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2020年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2019 年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版】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达到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现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项目期限 1、合同工期总共历时 __________________ 天(日历天); 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 日; 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 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 ___________________ 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 _______________ 天以上(每次连续 _______________ 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水停电_____________ 天以上;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3、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第三条工程承包内容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易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承包形式: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水停电2天以上;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是不是有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时候乙方开不了票?) 双方同意按下述第方式支付本合同价款,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正式发票。 第一种方式: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经甲乙双方核定按本工程合同包干价为元人民币(大写:)。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场因素均不调整包干价。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支付元工程款; 2、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元工程款; 3、余款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第二种方式:本合同实行按实结算,双方使用晨曦软件,依据最新现行定额计价规范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购期)的信息价(信息价不明确的以甲方确认材料价为准)进行计算,计算后的总价下浮%作为本合同的结算价款。 1、甲方于支付元; 2、乙方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书,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留5%做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3、工程量及价格签证,签证单都必须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场地平整和施工设计图上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如有变更以实际变更内容为准。 第四条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 4 月 15 日,以实际通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12月15日 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240 天。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第六条发包人权利义务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保证承包人在施工前后不受任何部门、个人的阻碍和干扰;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场地内,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 3.发包人必须对隐蔽工程实施前后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至合格为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第七条承包人权利义务 1.根据发包人给予的施工设计图施工,在结构调整可行的情况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结构进行调整。(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承包人必须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不合理的指示和要求。 第八条工程量的确认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照实际工程量以书面材料通知发包人结算工程款。因承包人发生的质量不合格被要求返工、修补等的工程量除外。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 1.垫资销售支付。承包人自筹资金组织建设以上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发包人实时销售所得房价款及时支付给承包人。具体支付方式见下表: 承包人自筹垫资额计价方式和总支付款 50万及以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工程款+自筹垫资额 “乘以”20% 全额垫资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工程款+该项目3-7层 销售后净利润的20% 2.销售等值支付。承包人自筹资金组织建设以上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发包人销售所得房价款不够支付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工程款给承包人的,剩余工程款用该项目等值(市场评估价)的财产赔偿给承包人。 第十条本合同及附件共 4 页,一式份,经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签字):承包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施工合同备案工作流程 事项名称:施工合同备案 校验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各方主体在办理网上备案时,通过会员的身份登陆“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直接办理。合同签订各方主体只需按照系统提示的“注意事项”填写合同条款。 一、材料申报: 1、对依法招标的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1)施工合同(正副本);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对直接发包的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正副本); (2)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目前本市开展的合同备案工作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区域范围主要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绍兴生态产业园、滨海新区。合同备案由我处专业人员接受申请单位的备案申请,并在收到合同草本和完整辅助资料后1到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审查; (二)上传审查资料; (三)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合同条款; (四)审查合同约定。 1、对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施工合同的签订的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同工期、质量安全等协议内容及签订日期进行网上审查 2、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工程价款支付约定进行审查; 3、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合同协议书及价款约定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指出,并通过备案系统直接提出整改(修改)意见,经整改(修改)直至符合要求后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直接打印合同。 (五)办理备案手续: 审定符合要求的即时,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双方带齐申报材料到我处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网上归档。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 2012-4-7 20:30:19 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 (2012年4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2011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14686亿元,其中在省外完成产值733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65亿元,实现利润415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5488万平方米;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有15家。浙江省作为建筑大省、建筑强省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浙江建设”的品牌效应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从全国范围看,国内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混乱等薄弱环节,加之竞争激烈,违规开发项目、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报价、超资质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者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 款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工程施工合同附件

工程施工合同附件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质量管理条例》涉及的结构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1双方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不低于如下时间约定: (1) 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没各安装工程为1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其他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工程竣工后1年。 (5)屋面防水保修期为1年。 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l、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入应当在按到修理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入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经历两次合(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总价〔含税金)在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可在维修总价基础上加扣15%的管理费。质保金不足的,发包入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敌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承包人对维修的质量负责,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或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质量保修金即使到期也必须等到维修完成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后方可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江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施工合同需要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传合同复印件,参见《江阴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1、《江阴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五份) 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4、总承包企业已办理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单项核验登记表(外地进澄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提供近六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复印件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6、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附件五) 注:直接发包项目:合同备案表上总承包标的内容与直接发包通知书发包内容一致; 公开招标项目:(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五大员)必须与投标时人员一致 (2)合同备案表上总承包标的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中标范围和内容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施工合同需要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传合同复印件,参见《江阴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1、《江阴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件二,一式五份) 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4、专业承包企业已办理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单项注册或长期注册登记表(外地进澄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提供近六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复印件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6、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附件五)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二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件司法解释二 篇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作如下解释。 一合同效力 第一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依法应认定有效的五种合同】

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无效的,不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另一种意见:删除 第三条【部承包的认定标准】 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上述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效果】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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