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0万国系统强化班刘万啸三国法讲义

2010万国系统强化班刘万啸三国法讲义

2010万国系统强化班刘万啸三国法讲义
2010万国系统强化班刘万啸三国法讲义

2010司法考试三国法授课提纲

刘万啸

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02—55; 2007-30;川2008-32)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主权: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

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国内管辖事务;不得违反国际法 ★★

3.不使用武力原则。例外:自卫、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 ★★

【例】下列关于民族平等和自决权说法正确的是:

A.民族自决权是指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B.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的实现 C.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D.对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为其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2002-57;2005-29,2006-92;2007-32)

1. 国家有权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制定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国内法,但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2.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1)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2)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

(3)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相关协议

【例】2007-32.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第二部分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例】下列哪些属于国际法主体?( )

A 国家

B 政府间国际组织 C争取独立的特定民族

D 香港

E 台湾 F非政府国际组织 G欧盟 H雅虎公司 I个人

二、国家★★★

1.国家的四个构成要素:确定的领土、定居的居民、政府、主权

2.国家的四项基本权利:独立权、自保权、平等权、管辖权

3.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

特点: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首要依据和普遍形式;优越于其他管辖权;受到一定限制。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两种实现方式---外国行为人入境拘捕;引渡

(4)普遍性管辖:行使---在本国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

4.国家主权豁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2003—57;2008-32) (1)司法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2)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

①个案放弃原则

(3)豁免的放弃 ②阶段放弃原则: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

A、明示放弃:声明、公告、条约等

③放弃方式

B、默示放弃: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

5.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2005-78;07-30)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国家承认:基于领土变更:独立、合并、分立、分离

政府承认:基于剧烈革命、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2)承认的主体:国际法主体

(3)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除非有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不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4)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例】(2005--78)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6. 继承(2002—15;2008-33)

人身性、政治性条约不继承:和平友好、共同防御、军事同盟、互不侵犯等条约条约的继承非人身性条约要继承:边界条约、大陆架划界条约、边境河流使用协定等

不动产:随领土走

财产的继承动产:实际生存原则

继承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国

债务的继承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不继承:地方债务、恶债、本国政府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本国私人对外国所付之债国家非恶债

三、国际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

有限制的派生主体,受到国际条约限制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二)联合国

1.大会

非立法机构,非实权机构,一国一票,一般问题过半数、重要问题2/3多数,其一般事项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无法律拘束力(联合国组织内部事项决议除外)

2.安理会 2006—29;2006—31;2009-31

对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的机关,唯一有权采取行动(包括武力和非武力行动)的机关,决议对当事国和各成员国都有法律拘束力

五大国的“双重否决权”

采取制裁措施等,向联大推荐接

在规定期限可以进入甲国领海

【例】下列哪些选项中的行为能够被视为甲国的行为,从而应由甲国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A .甲国地方政府在行使职权中对外国人实行不公平的歧视行为

B .甲国国家元首在外国的不法行为

C .甲国某叛乱运动机关在叛乱期间对外国人大肆劫掠的行为

D .甲国聘请的作为甲国驻乙国某市名誉领事的职务行为

第三部分 空间法

一、领土

1.构成

(1)领陆:陆地部分

(2)领水:湖泊、河流、内海、领海 国家对之拥有完全的主权 (3)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4)底土:领陆和领水以下的土地 2.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1)普遍限制:外交特权与豁免、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2)特定限制:共管、势力范围、租借、国际地役 3.领土的取得方式★★(04—29;2006—79;2007-30)

先占:对象须为无主地;有效占领(有效统治原则)

时效:公开长期不受干扰地占有他国领土;不管最初占领合法与否;期限未定

传统方式 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不得损害他国利益),现在仍合法

取得方式 征服:有兼并的正式表示;战败国放弃收复失地和一切抵抗 割让:强制割让非法,非强制割让现代仍合法(如领土交换)

殖民地独立 公民投票(运用与否、程序、范围、结果的性质,取决于国内法或条约)

4.边境制度★★

(1)界标维护(2002--56题) (2)边境土地的利用:不损害别国利益

(3)界河利用:如果以河流为界,则河流可以航行的,以主航道的中心线为界,如果河流是不可以航行的,则以主河道的中心线。两方均可自由航行,但不得损害他国利益。

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同意。 5.河流制度

(1)多国河流:分段属沿岸国;只对沿岸国船舶开放;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应顾及其他沿岸国利益,不得有害利用,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2)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6.两极:《南极条约》:领土主权冻结、科考自由、水域为公海、和平目的、环保

新方式

(一)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地位比较

(二)公海(2007-79;2009-30)

1.六大自由――“航飞铺、科建捕”

①航行---挂旗规则:一船一旗

②飞跃;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④科考自由;

⑤建设人工岛屿: ⑥捕鱼

2.两种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公海上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船旗国、设施登记国、设施所属国、受影响国)、贩毒、贩奴 3.管辖措施:登临权(临检权)与紧追权

登 临 权(临检权) 紧 追 权 主体 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和飞机(经正式授权、标志可明确辨认)

对象 外国船舶(政府船舶和军舰除外) 违反本国法向公海行使外国船舶 事由 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

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旗,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外国船违反本国相关海域法律

遵循 规则 有合理根据;

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临检国承担国际责任

1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止于:他国领海

2 先发警告再紧追

3 连续不断在公海还可继续追

(三)国际海底区域

1.范围: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大陆架以外)

2.权属: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保留区)

3.平行开发制

由缔约国有效控制或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合同区) 三、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

领空主权原则:非允莫入、领空立法权、空中禁区权、国内航线专营权

2.安全制度★★★ 对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例】甲国公民李某劫持一架乙国民航班机前往丙国,并在飞机燃料耗尽的情况下降落在丁国,丁国警察迅速包围了该架飞机,并最终将李某抓获。已知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专门引渡协定,但四国均为《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里尔公约》的缔约国。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

A 如甲国要求丁国引渡李某,根据三公约,丁国有强制引渡的义务

B 如甲乙国要求丁国引渡李某,根据三公约,丁国可以决定不予引渡李某,此时丁国必须对李某进行审判

C 三公约规定类似李某的行为属于不可引渡的罪行,故丁国只能在本国对李某进行审判

D 如果丙国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本国普遍管辖的罪行,则丙国对李某的行为有管辖权 (二)外空法

1. 五大公约:《外空公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2.外空的法律地位(2004--31)★ 和平利用,对全人类开放,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3.外空活动法★★

(2)营救制度

通知(发射国、UN 秘书长);尽力营救;安全交还(发射国应支付有关保管、交还费用)(3)责任制度

外空对外空:过错责任

外空对近地面:绝对责任;外空先碰撞再致近地面损害:碰撞各方对近地面损害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

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发射国国民受损;参加发射的外国公民受损;应发射国邀请留在发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四、国际环保法(2004—68;2008-34)

1.主要原则: ①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②国际合作原则;③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④可持续发展原则

2.大气:《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发达国家三种温室气体减排折算方式:(1)集团方式(2)排放权交易(3)绿色交易【例】国际上为了防止气候变化,多个国家共同制定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列各项符合公约规定的有:

A.对所有缔约国的义务、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规定 B.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具体减排目标

C.公约规定了“集团方式”,除了发达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集团内部国家也要达标 D.公约规定了“排放权交易”和“绿色交易”作为发达国家减排折算达标的方式

第四部分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取得和丧失(2003-92;2005—32;2006—32;2007-31;2009-32)

1.出生取得(2003-92)

(1)血统主义:①单系---只能取得父亲的国籍;②双系---父母双方均可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主义: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加入取得

(1)申请入籍;(2)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

3.中国国籍法的规定★★★

(1)出生取得:双系血统主义兼采出生地主义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加入取得

(3)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法第9条 (4)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5)反对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

二、外交保护★★★(2004-32;2006-77)

1.外交保护的性质

(1)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无论本国公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自行作出保护或拒绝保护的决定。

2.外交保护的条件

(1) 他国国家的不当行为致本国人损害

(2) 国籍继续原则: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至外交保护完毕一直拥有保护国国籍

(3) 用尽当地救济

3.外交保护的范围

(1) 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2)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3) 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4)国民被“司法拒绝”等情况

【例】(2006-77)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三、引渡★★★

1.基本原理

(1)无条约无义务

(2)四原则:

①双重犯罪原则

②罪名特定原则

③本国人不引渡

④政治犯不引渡:战争犯;种族灭绝、隔离犯;侵害外交代表;劫机等国际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犯

(3)不得随意转引渡

2.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2005--79)

(1)联系途径、机关: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外交部为我国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

(2)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通过外交部提出

引渡条件承诺由外交部作出;涉及到追诉,由最高检决定;涉及到量刑,由最高法决定;

(3)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条件:

①双重犯罪原则

②诉讼引渡: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

③执行引渡: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5)引渡请求的审查:①外交部进行形式审查;②最高院指定的高院进行实质审查,最高

院对该高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四.庇护★★

1.定义:一国对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

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例外:从事国际罪行的人不得庇护(战争、种族灭绝或隔离、侵害外交代表、劫机等)

2.性质:属地管辖权的体现;是权利,而非义务

3.行使范围:在本国领土内;

域外庇护不合一般国际法:利用外交领事机构馆舍、船舶、飞机进行庇护

第五部分 交往法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2002—94;03-60,93;05-95;07-33;08-30;川08-29,79;09-79)

2.使馆人员与领馆人员的对比

使馆人员 领馆人员

人员构成 馆长(大使、公使、代办三级)

一般外交官:武官、参赞、秘书、随员

行政技术人员: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

会计等,不是外交官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

等,不是外交官

领事官员:

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

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

商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职务

领事雇员: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等

派遣馆长、武官:须征求接受国同意;

其他人员:无须同意,除非是非派遣国人

做外交官

馆长:须事先征求同意

其他人员:无须同意,除非是非派遣国人做领事官员接受国拒绝无需解释

3.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对比(公约与我国法的对比)★★★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馆舍 财 产 非经馆长同意绝对不能进

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免征用扣押

使馆有通讯自由

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

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免征用扣押,确有必要时例外,但要给补偿

领馆有通讯自由

人身 不可侵犯,不得搜查、拘捕、监禁,但可对

之正当防卫

不可侵犯,不得限制自由,重罪除外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 未规定

管辖 刑事完全豁免 重罪不豁免

民事一般豁免;四例外:

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2)以私人身份的继承之诉;

3)因职务行为外的专业商务活动涉诉;

4)主动起诉被反诉。

民事一般豁免;三例外:

1)因非领事身份订立的契约涉诉

2)因车船飞机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损之诉

3)主动起诉被反诉。

行政:免户籍、婚姻登记,行政违法不制裁职务行为享有行政管辖豁免

无作证义务 职务行为所涉事项无作证义务

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并书面通知接受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自己无权放弃

适用范围 外交官家属的特、豁同外交官

(同一户口、非接受国民)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享有有限制

的特豁(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

服务人员:仅有某些优遇(非接受国国民,

非永久居留该国)

不要求

时间上:自进入接受国就任时-----离境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结束时止,即使发生武装冲突亦然

中国 基本同公约,不同:1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2领馆非经允许不得进入,同使馆;3 领事的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4.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例】甲国拟与乙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下列哪些人员被派往乙国作为甲国使馆人员前须征求乙国的同意?

A 甲国公民李某作为使馆馆长

B 甲国公民张某作为使馆武官

C 丙国公民施某作为使馆译员

D 丁国公民韩某作为使馆司机

二、条约法★★★(2003-20,58;04-33;05—30;06-33;08-98;川08-30、98; 09-29)

2.条约的保留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禁止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无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 约

【例】目前世界上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有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三个公约对于班轮运输的规定互有冲突,甲国参加了三个公约,乙国参加了前两个公约,丙国参加了第三个公约,在甲乙丙三国之间适用的条约有: A .在这三个条约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条约本身关于条约冲突的规定 B .根据后约优于前约的规定,甲国和乙国之间适用《维斯比规则》 C .甲国和丙国之间适用《汉堡规则》的规定

D .丙国和乙国之间不适用三个公约的任何规定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设置权利:第三国无相反表示,可推定同意 设置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接受保留国

反对保留国

保留国

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间视为不存在

适用保留后的规定

甲 丁

后 约

乙 丙

乙 丙

5.条约的解释★★★

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 补充资料:谈判纪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

释规则 辅助规则: ①依约定作准文字解释

多种文字冲突 ②无约定,各文本同样作准

③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用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意义

④最能调和的解释

第六部分 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

一、国际争端解决(2002—18;2004-34;2005—33;2006—31;2008-29)

战争:非法

平时封锁:安理会授权

强制方法 干涉:非法

反报:针对的是对方不违法,但不友好的行为

报复:针对的是对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国际争端 谈判与协商

解决方法 政治方法 斡旋与调停

调查与和解

非强制方法 仲裁

法律方法 国际法院

诉讼

国际海洋法法庭

(一)国际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1)联合国大会 有权审议宪章内的一切事项,决议无拘束力(内部除外)

(2)安理会:①建议;②调查;③采取执行行动

(3)通过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解决国际争端

【例】(2006—31)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二)国际法院★★★(2004-34)

1.国际法院的法官

(1)15名,来自不同国家,不能有任何两名法官来自同一国家

(2)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受本国政府制约,也不受任何联合国机构的制约。法官是专职的,不得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从事任何职业性的活动。法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3)产生及任期:联大安理会双重选举产生,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4)回避制度及专案法官制度 (本国案件不回避,除非任前曾经手)。

2.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以自愿为基础)

UN会员国 任何国际组织、个人、法人

对“人” 规约当事国 不能成为诉讼当事方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特别声明当事国

自愿管辖:双方协议提交的任何争端

对事 协定管辖:条约中规定的争端(缔约国未保留)

任择性强制管辖:条约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国际

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

3.判决的效力与执行终局性的,不得上诉。自觉履行,否则可由安理会采取措施。 4.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1)申请主体:联大(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联大授权的UN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

(2)咨询意见:无拘束力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

1.诉讼管辖权(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须以书面声明方式接受法庭管辖权)

诉讼当事人:①公约缔约国; ②管理局和平行开发合同的自然人、法人

③其他规定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条约当事者

2.与国际法院在海洋争端方面的关系:如系国家间的海洋争端,当事国可择一进行管辖。

【例】甲乙两国均为1982 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某岛屿的归属长期争执不下,甲国渔民在该岛屿附近捕鱼时,经常遭到乙国军舰的驱逐。在最近一次类似事件中,乙国军舰使用高压水枪将两名甲国渔民冲至海中身亡。为彻底解决该岛屿归属,甲国与乙国拟将该争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双方可以选择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

B 如国际法院的法官中有一人为甲国人,则为确保公平审理,该法官必须回避

C 由于海洋法法庭可以受理自然人或法人为当事方的案件,因此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向海洋法法庭起诉乙国要求赔偿

D 甲国在国际法院起诉乙国解决岛屿归属问题时,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案件的审理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2003—18;04—90;05—34;06—34;07-77;08-79;09-78)

1. 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

2. 战争的结束方式★

第一步: 停止敌对行动: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

第二步: 结束战争状态:缔结和约、联合声明、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例】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视为甲乙两国间存在战争状态?

A.甲国对乙国正式宣战,但尚未有实际武装冲突

B.甲国对乙国使用武力,被乙国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

C.甲国对乙国使用武力,被第三国或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

D.甲乙两国交战八年后,乙国对甲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双方实现临时停火

3、战时中立★★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为此它不仅不参加交战

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中立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主要包括:

(2)中立国的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3)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何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

中立国的义务主要包括:(1)不作为义务,即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2)防止义务,即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及战争相关的行动;(3)容忍义务,即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国家和人民采取的有关措施。

4. 战争法的体系及适用

(1)海牙体系—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

基本原则:①“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受习惯国际法约束

②“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

③区别对象原则:区分平民和武装部队,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战斗员和战争受难者

④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成比例

限制对象:

①禁止过分杀伤力的武器:

A、权度残酷的武器;B、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②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③禁止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④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例】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

A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B 假装因伤或因病无能力

C 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D 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2)日内瓦体系—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人道主义原则

适用场合:战争、武装冲突;

适用对象:缔约国(无论是否有非缔约国参战)、非缔约国(紧急接受并援引)

保护对象:平民、战争受难者(伤病员、战俘)

5.战争犯罪---纽伦堡原则 ★★

(1)战犯要承担个人责任,并受处罚; (2)符合战犯本国国内法不免责; (3)官职地位不免责;(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责; (5)公平审判权; (6)共谋者亦构成犯罪;(7)战争罪名主要是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后又发展出几项新原则:对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战争罪犯不得庇护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6. 国际刑事法院(ICC)★★★

(1) 管辖罪行:发生于规约生效后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2) 管辖对象:个人,不涉及国家的责任

(3) 管辖依据: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②被告是缔约国国民;③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④非缔约国决定接受ICC对在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4) 管辖权性质:补充性

【例】根据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说法是正确的?

A 法院管辖的罪行主要是规约生效前后发生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

B 当某一规约成员国发生了规约规定的国际罪行,法院只能追究个人的责任,不能追究

国家的责任

C 法院可以审理一切普遍管辖的罪行

国际私法

调整对象

绪论 自然人:国籍、住所

主体

总论 法人:国籍、住所、营业所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概念、结构、类型

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国际 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

时效

分论 物权关系:一般不动产、船舶物权、民用航空器物权

债权关系:合同、侵权

私法 商事关系:票据、海商、民航

家庭关系:结婚离婚、收养、抚养、监护

继承关系:法定继承、无人继承

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

程序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委托代理人规则

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

期间、保全

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取证、承认与执行

第一部分 总论

一、绪论

1.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客体、法律事实或行为

【例】2002--59.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2.主体★★(2004—91;2005—40;2006—35;2009-99)

(1)自然人

①国籍积极冲突:

《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例】(2004—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②住所

《民通意见》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例】2009-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2)法人

①国籍:

《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②住所:中国《民法通则》第39条: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③营业所

《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1.冲突规范的特点: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结构独特

2.冲突规范的结构

“侵权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连接点(分为动态、静态)

3.冲突规范的类型

类型 界定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如“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须结合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涉外民事关系。如:“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儿童,须符合该外国人所在国法和中国法。”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只选择其中之一。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准据法及其确定(2002—60;2004-70;2007-40)

(1)准据法:经过冲突规范的援引、结合具体案情方能确定、实体法

【例】2002--60.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

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2)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我国《民通意见》第192 条的规定:概括:依该国区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地区法

三、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1.识别:给案件定性分类(2002—20)

2.反致(2002—21)

(1)反致的类型

①甲乙( 直接反致) ②甲乙丙(转致)

③甲乙丙(间接反致)

(2)我国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凡依据《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援引外国法的,仅适用外国实体法。(我国不存在反致和转致)【例】2002--2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3.外国法查明(2003--61;2006—81;2008-35)

(1)一般查明方法

当事人举证(英美);法官依职权查明(大陆法系);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

(2)我国规定: 《民通意见》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①由当事人提供;

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院《涉外民商事合同案件法律适用若干规定》第9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可适用中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安全阀制度)→直接排除外国法适用,间接肯定法院地国的法律效力

5.法律规避

(1)构成要件:

主观上:故意

行为方式上: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实现

对象: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往往是强行性禁止性规定)

结果:已经完成规避行为

(2)我国规定:《民通意见》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2002--61.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第二部分 分论--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2002—62;2005—37;2009-36)

《民通》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例】2005--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2.外国法人的行为能力

(1)须重叠适用法人本国法和内国法。

(2)我国规定:《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二、时效

三、物权

我国规定★★★2003—22;2004—37、71;川2008-80

①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民法通则》144条

《民通意见》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②船舶物权——《海商法》

第270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③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

第185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船舶、航空器物权原则上适用本国法,船舶的本国法是船旗国法,航空器的本国法是登记国法;船舶与航空器的优先权都是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的船舶抵押权适用原登记国法。

【例】川2008-80.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

C.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D.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四、债权

1.合同★★★(2002—63;2006—40、94;2008-37;川2008-35、39;09-34)

(1)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

① 当事人选择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③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法院应予准许。

④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I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II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III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IV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V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VI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VII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

2017年三国法司考讲义笔记

国际法-根据司法考试整理 第一章渊源与效力 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a的国际法主体。bc构成要素,物质因素【行为实践】、心里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拘束力】。 3一般法原则,a的b补充、辅助地位。c各国法。 4不属于渊源的,国际司法,国际。可成为一般法原则的来源。 习惯存在的证明,是实践的产物,从主体的,包括1国家间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 第二节国际法效力 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来实现。 效力体现,1与国内法关系,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原则规则,国际法也不具体关于国内法2我国实践,a、优先适用, b转化适用(部分IP条约,),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卫权,领土完整。 2不干涉内政,发生在境外境内无关,是国内管辖的。 3不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外情形:自卫行动、制度下的。 4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并不禁止一切武力, 5民族自决,非殖民统治下的须原则,“殖民”统治下该民族建立独立国家。 6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A国家构成要素,①定居居民,②确定领土,③有效统治的政府,。与叛乱组织的区别 B国家主权豁免,(法院管辖、执行管辖),不受他国国内法管辖。 限制豁免理论,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行为(主权行为,可放弃),(没有豁免)。 2004年《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私法主体的商业行为纠纷,1商业交易, 2雇佣合同 3, 4财产所有占有使用 5,IP, 6,公司或集体机构 7。 放弃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默示】)1、明示的,2、),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是放弃,如为抗议或生命享有管辖豁免权。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豁免(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执行)。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 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系属公式(系属的套用格式)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惯例:贸易术语 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支托收 付方式(买彳卖双方和银I信用证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和CFR 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 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 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C O 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 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 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 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 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 通则》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012尚德三国法案例班讲义(李毅)

2012年司法考试三国法案例精析 李毅 ★所有案例题均为不定项选择或问答题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基本理论 (一)国际法的渊源 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D.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答案】A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从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至今,美国几乎每年都对台湾出售大批先进武器,而且其金额和数量也有不断增长的趋势。2011年9月,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薄瑞光又宣布美方对台军售已经做了决定,并且军售的金额达58亿5000万美元,几乎达到过往年度的上限。2011年9月26日,中国外长杨洁篪会见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再次就美售台武器问题表明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指出美方错误行径严重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特别是“八?一七”公报原则,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安全,严重损害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和中美关系。要求美国停止对台军售和美台军事联系,以实际行动维护中美关系。 问题:从国际法理论的角度看,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行为的实质是什么?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30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其它领域(2)

例题】(2017-1-81,多选)略 【判断】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和政治争端。()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主要内容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三、国际融资法 1.国际资金融通方式:国际贷款、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 2.★★★国际融资担保:保证、备用信用证、意愿书、浮动抵押、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 【判断】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判断】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判断】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判断】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2.★★2017年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独立保函的界定、生效及特点(原则上不可撤销)★★★★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汇票、发票、判决、仲裁裁决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反担保函)。 ★★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不符点 第六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欺诈例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表面相符时,应当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进行审查;独立保函未载明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

2017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7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 )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 )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 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 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 (2)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 口手续 一、国际货国际货物买 卖法(买卖 惯例:贸易术语 公约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 运输法(托 提单 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险别:承保范围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 托收 信用证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缩略语后港 口名 FOB 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 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 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关联词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查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再有认定法律规避的需要)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 5、条约的解释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

2013年司法考试五大培训机构及众位名师授课效果评估

2013年司法考试五大培训机构及众位名师授课效果评估 牛顿说:“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本文充分借 鉴司考前辈的经验,外加自己的亲身体会,力求写一篇客观、公正,对尚在司考路上的莘莘 学子真正能够有所帮助的东东,同时也请大家评论、指正并反馈意见,以飨后来者。 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武林至尊,宝刀屠龙,号令天下,莫敢不从,倚天不出,谁与争锋。”所谓“工欲善 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考生来说,名师就如同司考中的屠龙刀和倚天剑! 每门课都只听适合自己的名师的,必然起到节约时间,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对各大机构 的授课教师进行评估,其意义就在于帮助您迅速找到适合自己的屠龙刀、倚天剑。 当然,选择一家培训机构,听完全程各个阶段的课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对于那些 准备报班的同学而言,选择什么样的培训机构也是一个重大问题,让钱花在刀刃上。 二、培训机构的华山论剑 先说一下培训机构,而今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林林总总,但最出名的只有五家(排名不 分先后):新东方北斗星、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指南针教育、北京万国学校、众合教育。 根据名字谐音本人将他们戏称为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 东邪——新东方北斗星。提起新东方都会立刻想到他的英语培训,其实他的司法考试 培训也相当不错。虽然他们起步比较晚,但着实挖了很多一线名师,如讲民法的钟秀勇,讲 刑法的刘凤科都是业界极有实力的讲师。而且他的FLSAH课件也做得非常好——就象新概念英语一样好。只是可惜,不知为何,2011年起改成了大头视频课件,而且选的教室不好, 声音录制也很失败,不清晰,听着简直是受罪,不知今年是否会有所改观。而2010年精致 的FLASH课件已成绝版。 西毒——独角兽司法考试网。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还要忙碌于工作的考生们更倾向于网校的学习,这所网校是目前国内最实惠的司法考试辅导机构,最贵的vip保过班也仅需2000元也是目前最专业的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知名品牌。视频课件非常清晰,名师讲义也都很棒,更有教务老师负责根据个人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案以及全程答疑。相较于面授班来说听课时间较为灵活。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反复学习。 南帝——指南针教育。指南针也是老牌培训学校,而且擅长炒作。继“命题关联人” 概念的炒作之后,2011年指南针有开始炒作“八大首辅”的概念。何谓“八大首辅”?“民法首辅”周珺,“民诉首辅”侍东波,“刑法首辅”刘凤科、“刑诉首辅”刘枚,“行政法”首 辅王旭,“理论首辅”杜洪波,“三国法首辅”祁欢,司艳丽(商经)。这八大首辅有些是概 念炒作,如“民法首辅”周珺,此君为武汉大学一博士,据说师从民法题库建设者温世扬教授。温世扬教授当然是民法权威,但周珺无论是授课水平还是业内名气其实都很一般了。虽 然如此,坦率地说,象杜洪波、王旭、刘凤科还是有真材实料的,也绝对是一线名师,尤其 是刘凤科在指南针讲的168题堪称经典。但除了杜洪波,王旭和刘凤科并不在指南针独家授课。最近指南针的负面新闻比较多,最具爆炸性的一则是关于其董事长夏温波涉嫌诈骗被捕 的传闻(指南针已出来辟谣),还有则是说某地指南针分校通过率极低云云。这些传闻笔者 也无法考证,但毫无疑问,对指南针苦心孤诣打造的美好形象是不小的打击。

2019年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5年名师起航三国法讲义 一、近几年三国法命题特点 2014年三国法真题总分39分,其中国际公法11分、国际私法13分、国际经济法15分,与2011-2013年总分值及各科分值比例完全相同。三国法总分值并不高,但覆盖三个学科的考点比较宽,因此三国法的培训对考生来说帮助很大。如果培训能完全覆盖并有效解决三国法的考点、难点,考生无须再花费大量的时间自己看书整理知识点,将会大大提高应试效率。2014年三校名师学校的三国法培训就能起到上述作用,真题所涉的考点在各阶段课程中被完全覆盖(各阶段课程对考点覆盖率为100%),特训班的预测更为成功,26道真题中有21题所涉考点与三校特训试题(包括特A17题、特B4题)考点完全一致或高度吻合,命中分值32分,三校特训班三国法分值的命中率为82%。 二、国际公法的试题特点、应试方法及典型知识点讲解 (一)试题特点 第一,考点分散且考点较细。例如2014年国际公法试题仅7道,但覆盖了大纲七章的知识点; 第二,注意考查考试空白点,例如条约保留制度、群岛水域等,这些历年司考中没考过的知识点都在2014年真题中出现; 第三,有一定的时事结合度,例如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等2014年度的热点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包含在试题中。 【典型例题】 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14/1/32) 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 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 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相关知识点: ①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国际法意义的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默示承认的方式主要包括与被承认对象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签订政治性条约和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②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国际法上关于条约继承的规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条约; ③条约登记制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登记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签订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④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吸纳新会员属于实质性事项,其通过需要满足9个以上的同意票和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会对此事项的通过享有一票否决权。

【讲义】2015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2.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 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 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考点】:国家承认与国家继承 【试题详解】 A项:国际法意义的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默示承认的方式主要包括与被承认对象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签订政治性条约和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属于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因此乙国在联大头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构成对“西甲”新国家的承认,故选项A正确。 B项:国际法上关于条约继承的规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条约,甲国分立出来的“东甲”和“西甲”有义务继承甲国此前签订的与领土有关的条约,包括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故选项B错误。 C项: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登记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签订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登记与否影响的是其能否被援引,但不影响其生效,故选项C错误。 D项: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吸纳新会员属于实质性事项,其通过需要满足9个以上的同意票和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会对此事项的通过享有一票否决权,故选项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33.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 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 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 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考点】:群岛水域 【试题详解】 A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即有权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群岛国许可而连续不停地无害通过群岛水域的航行权利,故选项A错误。 B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但在划定时还应符合《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包括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不能讲其他国家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故选项B错误。 C项: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故选项C错误。 D项:群岛水域属于群岛国领水的组成部分,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故选项D正确。

殷敏三国法增补讲义(5月19日)

三国法增补讲义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涉外篇 殷敏 一、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只要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即可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2条。 二、外国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 1、外国人应提交护照; 2、外国企业或组织及其诉讼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需经过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认证并转交)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3、524条。 3、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可以以见证、公证的方式进行。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5、526条。 4、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7条。 5、外籍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规定:①本国人、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 ②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当事人不在中国领域内时,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8、529条。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1)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排除专属管辖,但不排除仲裁。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31条。 2、中国法院放弃管辖权的情形: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32条。

2012最新修改杨帆国际私法讲义

2012最新修改杨帆国际私法讲义

- 2 - 此资料为司考1012培训班杨帆三国法最新修改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 1 )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 一、国内冲 突法 关连

- 3 - (2) 冲突规范的种类: A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 、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范系 系属公式(系属的套

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 4 -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术语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最重要的2个法律文件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惯例,根据《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修订而成)。 公约虽然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但它并没有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问题,因为公约是各国妥协的产物。目前公约只规定了合同的成立、风险转移、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修订而成,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3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常会综合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特别是其中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质量和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多发货的处理、违约责任和免责情形,常以多项选择或不定项选择题的形式考查,难度较大,要求考生牢固掌握相关知识并能实际运用于题干设定的国际贸易情景。 (2)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常考查主要的六类术语及术语项下的权利义务安排:FOB、

CIF、CFR、FCA、CIP、CPT,国际贸易术语常是解决货物运输费用、投保义务、在途风险的承担等问题的前提,考生必须烂熟于心。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调整对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的界定 ①公约对“国际”的界定采取了营业地的标准: a.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不以当事人国籍为划分标准;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我国对此规定予以保留)。 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 a.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第一,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第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b.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c.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2)货物的界定 ①货物一般指有体动产,不包括国际服务、知识产权、劳动贸易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 ②混合合同排除适用。公约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劳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

2013水朵考资押题揭密A班杨帆三国法点题

2013荣誉考资押题揭密班杨帆三国法点题 国际公法 (多选)1、中国于 1986 年核准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1985 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此外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成员,WTO 的多边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关于上述条约 或协议在中国的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 A、在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销售公约》 B、在处理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时,中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阳PS协议)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当其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法 D、北京市高院在处理一起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当条例 与 WTO <<反倾销协议》发生冲突时,则应适用《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 (单选)2、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关于国际习惯,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 A、国际习惯具有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B、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 C、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只有经国际法主体明确选择适用,才对特定的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 D、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被国际法主体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单选)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其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 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族自决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六大原则。关于这些国 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国家主权原则意味着主权者有权以任何手段对内行使其统治权,对此国际社会无权过问 B、不干涉内政原则中的 "内政" 是指发生于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原则要求各国必须以非武力于段解决国内和国家间的争端 D、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 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单选)4、2002 年,甲国政府与乙国某银行签订协议,从该行贷款 5 亿美元用于甲国基础建设,还本付 息的年限为 15 年。在协议履行 8 年后,甲国政府因财政紧张丽不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乙国是一个主张限制豁 免理论的国家,2010 年 9 月乙国国内某法院受理了乙国银行针对甲国政府的诉讼。关于本案,根据目前的国际 法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国政府与乙国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属于商业行为,因此本案中甲国政府不应享有管辖豁免权 B、若甲国政府接到乙国法院的传票后,派代表出庭声明甲国主张的绝对豁免立场,此行为意味着甲国放 弃了管辖豁免权 C、若甲国政府接到乙国法院的传票后,派代表正式出庭应诉,此行为意味着甲国放弃了管辖豁免权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