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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八条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九条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第十一条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允许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三条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

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四)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七)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八)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第十四条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

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六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七条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八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

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四章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第三十三条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第三十四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幅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第三十六条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第三十七条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第三十八条易货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第三十九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四十一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于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用证/保函项下保证金提前购汇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73号)修改。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

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 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工银发[1998]185号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1998.09.30 【实施日期】1998.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结汇、 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8年9月30日工银发〔1998〕185号)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998〕9号)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文件有关规定,编制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结汇是指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我国现行的结汇原则是:银行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 (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 我行各级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在确认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依照以下分类情况办理结汇或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账户的入账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以及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的结汇。经办行应当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汇款方式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的结汇。 (1)出口单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可以先办理结汇或者入账,但须持出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及该出口单位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出口单位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办行须凭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出口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的结汇。经办行应当凭出口单位的盖有外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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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201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国际收支外汇业务办事指南1 【申请条件】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具体业务资格的主体均可申请办理相应业务 【办理流程】申请主体根据具体业务提交所需材料,外汇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蔡锷中路2号B座10楼 【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综合业务)处 【联系电话】 1如遇政策变化,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事项名称】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办理材料】 (一)市场准入审批 1、书面申请;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 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二)市场退出备案 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 (三)变更名称、地址,机构合并或者分立

银行外币结汇怎么做账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有外币业务发生时,以原币记账,汇兑损益是在年终决算时才体现在账户上 如果银行的进账单已经折算成人民币,则按人民币记入账户 汇兑损益是外汇买卖发生日的汇率与年终结算时的汇率之间的差额才产生的 那样比如我这个月外币帐户扣了36。58美元的帐户管理费,3月11日在银行扣费回单上写着扣费金额36。58美元折算牌价6。5611,人民币金额240,那我是否只要直接做一笔 借:财务费用 24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240 1、购汇付款或收款结汇所产生的汇兑损益,看是汇兑收益还是汇兑损失,借/贷:财务费 用;借/贷:银行存款 2、月末由于汇率变动对银行外币存款余额进行的重估,这个也是借/贷:财务费用;借 /贷:银行存款 以上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已实现汇兑损益。 3、月末由于汇率变动对外币应收账款余额和应付账款余额进行重估,借/贷:财务费用; 借/贷: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如果要做得细,可以为每家客户或供应商算,简单处理的话可以只计算一个总数。 这个汇兑损益属于未实现汇兑损益,如果到下月款没收到或付掉,还是要再次进行汇兑损益的重估,只有真正收到或付出后,才会用1和2的方法,变成已汇兑损益.这是外贸的。银行或许一样 2、收到美元入外币银行存款账,汇率按当月1日汇率。结汇后从外币账转 入人民币账,月末按月末汇率调整汇兑损益,或者在年末一次调整汇兑损益。 3、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财务费用-汇况损益(-或+) 货:银行存款(美元户) 4、我公司有两个账户,一个人民币户一个美元户,从美元户上结汇2万美金到 人民币账户;人民币进账单上为136418.00,美元下账2万,根据汇率算下来应该是20000*6.8088=136176.00,中间差的242元该怎么入账?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242元在银行的对帐单上人民币账户没有体现,美元账户也没有体现…………中间差是汇兑损益,外币进账通常按月初或收款当日的人民币牌价的中间汇率折

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欢迎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职责,具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其他外汇业务,如外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管理部门还负责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另一类重要内容是其为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考核制度。 第一节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概述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一项政策性、行政性较强的业务。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结售汇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同时,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差额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产生影响,并通过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因此,需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特殊监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需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是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经营结售汇业

务;二是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三是按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盘;四是按规定制定并公布挂牌汇价;五是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制定相应的结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六是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大额交易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统计义务。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一)即期结售汇业务 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银行总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是证明银行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银监部门批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二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银行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总行(包括在境内未设总行的外国银行分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应具有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条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具有凭以

下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证件)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储蓄账户: (一)境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外国护照; (三)港澳同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第七条个人应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时,应核实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业务办理账户开户国别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相符。 第九条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外汇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管理第十一条近2年内无重大违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一、三章规定及《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见附)的银行,应由其总行向外汇局报告并开通测试用户,使用外汇局个人结售汇测试系统进行联调测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201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分享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银行远期结汇协议书范本

银行远期结汇协议书范本 协议甲方:中国银行______分行 协议乙方:__________公司 为防范汇率风险,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按照本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叙作远期结汇/售汇。 第二条乙方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逐笔填写“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向甲方申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条乙方保证在交割日甲方营业时间内,支付委托甲方购买/售出货币所需的全部人民币/外汇资金。 第四条甲方在收妥乙方应付的全部人民币/外币交割资金后,即于收款日支付乙方应收的人民币/外币交割资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均不得要求提前办理交割。 第六条乙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可向甲方申请推迟交割。甲方只受理交割日前三个工作日前乙方提出的推迟交割申请。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汇价损失,并可主动借记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账

户,若乙方无法承担,该损失由乙方担保银行承担: 1、乙方未在交割前提交全部有效凭证及/或有效商业单据,及/或 2、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交割(包括推迟交割),及/或 3、收、付汇金额小于乙方申请金额。 第八条远期结汇/售汇交易成交后,甲方应主动向乙方寄送“远期结汇/售汇交易证实书”。如成交后10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寄送的证实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如交易成交后30天内未向甲方查询,该交易以甲方的记录为准,甲方亦不再负责补寄证实书。 证实书寄至: 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第九条乙方可授权其有关人员与甲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授权委托书应使用甲方规定格式,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条乙方提交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某笔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能生效。甲方由

外汇结汇和售汇的区别

外汇结汇和售汇的区别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外汇、结汇和售汇之间的区别 外汇买卖:是非之间的兑换,如,直接换。 结售汇:是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但并非所有外币都可以自由兑换。 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结汇:是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是外汇结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的简称,分为个人结汇与公司结汇两种情况,都是必须到银行办理的,而且目前,我国国内多家银行都可以办理。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 付汇: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换汇成本是指某出口商品换回一单位外汇需多少元本国货币(人民币)成本。换言之,即用多少元人民币的“出口总成本”可换回单位外币的“净收入外汇”。 套汇,是指利用不同的外汇差价,在某一外汇市场上买进某种货币,同时在另一外汇市场上卖出该种货币,以赚取利润。在套汇中由于涉及的外汇市场多少不同,分为、和多角套汇。

个人外汇业务考试、结售汇业务试题

结售汇业务 一、单选题 1.根据外管局规定,境内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 每人每年等值(B)美元 A、1万(含) B、5万(含) C、10万(含) D、100万(含) 2.根据外管局规定,境内个人结汇和购汇超过年度总额,应(D ) A、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B、无需提供证件 C、仅需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 D、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 3.以下关于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错误的是(D ) A、境内个人结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 B、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 C、境外个人结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 D、境外个人购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 4.境内个人结售汇超额度应重点审核:( A) A、应关注外币材料,结汇审核外币来源 B、应关注外币材料,结汇审核外币用途 C、关注人民币材料,结汇审核人民币用途 D、关注人民币材料,购汇审核人民币来源 5.境外个人结售汇超额度应重点审核:(C ) A、应关注外币材料,结汇审核外币来源 B、应关注外币材料,购汇审核外币用途 C、关注人民币材料,结汇审核人民币用途 D、关注人民币材料,购汇审核人民币用途 6.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且结汇单笔等值(C )美元 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A、1万 B、2万 C、5万 D、10万

7.中国籍用户王先生前来办理一笔资金属性为职工报酬的收汇结汇,但是经查 年度累计总额已达到5万美元,用户需提供身份证件和(D )方可办理这笔收汇结汇。 A、付款证明,协议/合同(法律、会计、咨询等) B、关系证明、给付人收入证明 C、经公证的捐赠协议/合同,且符合国家规定 D、雇佣合同,收入证明 8.银行办理以下个人结售汇业务,不需要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是:(B ) A、张某收汇结汇1000美元,来自国外工作的女儿。 B、李某将外币存款的利息100美元结汇。 C、美国人约翰来中国旅游,结汇1000英镑。 D、赵某收到国外亲人遗产10万美元并结汇。 9.境外卡通过自助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B )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需要 B、不需要 10.机构信息变更包括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变更行持《银行经营 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D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办理备案。 A、5 B、10 C、15 D、20 11.境内机构若变更(B ),不用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的变更登记。 A 、机构名称 B 、联系电话 C、机构性质 D、组织机构代码 12.总行制定,授权分行在一定范围内浮动,(A)向外汇局报送挂牌汇率报表。 A、每日 B、每旬 C、每月 D、每季 13.下列挂牌价间的关系正确的是( B)。 A、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中间价<现钞卖出价=现汇卖出价 B、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入价<中间价<现钞卖出价=现汇卖出价 C、现钞买入价<中间价<现汇买入价<现钞卖出价=现汇卖出价 D、中间价<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入价<现钞卖出价=现汇卖出价 14.某个时点,我行的美元挂牌中间价是644.42,下列哪个价格是不合理的。( A) A、现钞买入价644.54

外贸常用术语之结汇、结汇水单

结汇,是外汇结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的简称,分为个人结汇与公司结汇两种情况,须到银行办理,也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而且目前,我国国内多家银行都可以办理。 形式 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 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 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在我国,过去是实行强制结汇制的,在2008年8月1日新《外汇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实行意愿结汇制(willingness exchange settlement system)。 手续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 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汇付和托收, 、 其中汇付包括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票汇(DEMAND DRAFT(D/D))、 信汇(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 电汇方式。

方式 结汇方式是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通过银行收结之外汇的方式。 结汇方式代码分为汇付、托收、信用证和其他。 1.汇付包括: (1)信汇:买方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邮寄出口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2)电汇: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申请,直接用电报发出付款委托书,委托出口地银行向 卖方付款。 (3)票汇:买方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迳寄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 出口地有关银行取款。 (银行汇票:A bank draft is a cheque which you can buy from a bank in order to pay someone who is not willing to accept a personal cheque.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尤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 两清的商品交易。)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单(D/P): 指卖方托收时指示托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交出单据。 (2)承兑交单(D/A): 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付 货款。 3.信用证(L/C):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7.05.04 【实施日期】199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1997年5月4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外汇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分支行。 本规程包括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售汇、付汇、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程序。 第一章结汇一、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范围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必须办理结汇或定期结汇的外汇,以及其他外汇局批准可以结汇的外汇。 二、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汇率依照每日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每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可在总行买入、卖出牌价内与客户面议。

三、接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后,须审核以下项目以确定是否结汇: (一)审核收汇企业是否在当地注册,非当地注册的原则上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二)对于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应做以下处理: 1.审核是否为贸易出口收汇,区分收入外汇的性质: 对于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提供未加盖“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于未申报外汇性质及未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的出口收汇,我行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在自收汇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企业提供收汇凭证,对于自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凭证的,我行按月报送当地外汇局。暂收专户不计息。 2.根据收汇企业的性质审核以下内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将该笔外汇贷记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时,应审核账户余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如已超出最高金额,应立即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超出部分结汇,或通过调剂中心卖出,或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用汇。 对于中资企业,下列外汇可先贷记其外汇账户,但须在规定的时间结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3)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外汇局核定金额)可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结汇; (4)除第(3)条规定以外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工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介绍

工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简介 一、个人结汇 (一)业务简述 个人结汇指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前提下,您按我行当日实时牌价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的业务。 (二)特色优势 1. 币种多:我行可为您办理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澳门元、新西兰元、韩元、台币、马来西亚林吉特和卢布等18个币种的结汇业务。具体能兑换的币种根据网点业务开办情况而不同,办理前请发送短信至95588或拨打当地95588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2. 范围广:无论是境内居民或境外人士,均可持外币现钞或外汇账户存款在我行办理结汇。 3. 境外个人在离境前可凭护照、原结汇凭证、外卡在ATM 的取款凭条在我行指定网点将结汇换得的人民币换回外币。 (三)服务渠道 1. 您可通过我行指定网点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2. 您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办理“小额结汇”业务,年度结汇最

高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该项服务按地区开通,欲了解您所在地区详细情况,请拨打当地95588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四)操作指南 无论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也无论何种事项的结汇,每人每年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结汇等值5万美元(含)。其中“每年”即一个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超过每年等值5万美元年度总额的结汇,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对于境内个人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需自带复印件): (1)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2)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3)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北京地区银行结售汇情况,为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提供数据信息,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填报单位 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分行。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渠道 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的统计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各外汇指定银行北京分行,负责将本行及辖内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报送方式 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通过"结售汇统计系统",采用微机网络传输。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暂采用传真方式报送。传真机号:0,联系电话:0,。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邮政编码:100044。 (三)报送时间 本报表为旬、月报。表名为《银行结售汇统计表》,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当月1日至当月10日,中旬从当月11日至当月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从当月1日至当月末。各金融机构报送旬报的时间为:旬后2日内;报送月报的时间为:月后3日内。 (四)节假日问题 报表的上报时间如遇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报时间不顺延;如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上报时间顺延。 (五)文字说明 对当旬或者当月的主要特点或者重大变化应加以文字说明,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六)月报分析 1、时间:月后3日内(与月报表同时报送)。 2、方式:采用传真方式。 3、要求:应按照统一推荐的模式报送,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分析报告要注重务实和简洁,开门见山,不必面面俱到,要侧重对当月形势特点的分析,避免纯粹的数字罗列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 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下列情况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 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 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 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 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 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 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 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六、银行保存正本售付汇单证的期限为两年。 七、遇有下列情况,银行不得办理售付汇。 1.各种单证不符; 2.单证为非有效单证; 3.单证不齐全、模糊不清或者经涂改; 4.购付汇金额超过报关单或有效凭证金额。 第七条购汇只能在购汇单位注册所在地银行办理;特殊情况需异地购汇的,需经购汇单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异地购汇时,应当将核准件抄送购汇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下列外汇收支,需事先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一、单笔现钞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 二、单笔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

银行英语情景口语 结售汇业务

银行英语情景口语结售汇业务 关于结售汇业务的相关英语口语表达是在银行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的基本知识。以下是给大家的关于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英语情景口语,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dialogue 1 对话一 A:Hello there. Is there anything I can help you with? 您好。有什么我可以帮您的吗? B:Yes,please. 70,000 US dollars is being transferred into our aount. 是的,麻烦你。我们有70000美元要转到我们的账户上。 A:Which pany are you from? I'll check your details. 您是哪家公司的?我要查一下您的详细信息。

B:I'm the aountant with Guo Zhong Computers. 我是国忠计算机公司的会计。 A:Ah, yes. Mr Cao,isn't it? Yes, the money has been transferred suess?fully. But you'll need to change it into RMB before you can have it. 哦,是的。曹先生,对吗?是的,钱已经顺利地转过来了。但在您提款之前,您需要兑换成人民币。 B:No problem. Can I withdraw all of it now? 没问題。我现在可以全额提款吗? A:You have an aount with us, right? If so,there shouldn't be any problem. 你在我们这里有账户,是吧?如果有的话,不应该有任何的问题。 dialogue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汇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汇业务 业务介绍 业务概览 如果客户有将外币储蓄存款、外币现钞、境外汇入外币款转换成人民币的需求时,可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业务特色 服务网点遍布全国,为客户提供方便的结汇服务 提供现钞结汇、账户结汇、境外汇入汇款结汇等多种方式的结汇服务 持外汇卡办理可享受积分 政策指引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含)。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银行审核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结汇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境内个人结汇超过年度限额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捐赠款: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2.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3.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7.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8.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9.其他: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外个人结汇超过年度限额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3.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办理流程 1.客户填写“个人结汇业务申请书”,申请书需按要求逐项准确填写。 境外汇入汇款直接结汇时,客户填写的“收汇申请书”中包含“个人结汇业务申请书”的相关信息,无须再单独填写“个人结汇业务申请书”。 2.客户将填妥的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外币交网点柜员。

对公网银即期结售汇客户操作流程20141114

对公网银即期结售汇 客户操作流程 1.业务概述 对公网银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系统是中国民生银行向对公客户提供的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网上综合交易平台,实现了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客户全流程线上自主操作,提供询价和挂单两种交易方式,并根据当地外管局的规定及客户需求,选择为客户开通电子单据审核、延迟交割方式等多样化功能服务。 2.管理员设置 对公网银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客户端岗位分为:管理员、制单员、审批人。管理员负责办理网银签约、操作员及相关账户信息维护,制单员负责录入业务要素,审批人负责审核业务要素。询价/挂单权限可根据需要配置给制单员、审批人或者其他人员。 对公网银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操作至少需要一名制单员和一名审批人,且不能设置于同一个KEY中。客户可按交易额度范围调整审批人级别和审批人数(一级审批人、二级审批人……)。 首次办理对公网银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的客户,需首先通过企业网银管理员权限登录网银客户端,办理网银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签约及相关业务信息维护。

2.1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签约维护 客户管理员进入管理员设置菜单中的“结售汇及外汇买卖签约维护”交易,阅读“中国民生银行对公网银结售汇/外汇买卖交易协议”及“中国民生银行对公网银结售汇/外汇买卖交易规则”等,认可上述内容后点击“同意”,系统反馈“签约成功”: 如果客户终止在我行办理对公网银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须处理完成所有对公网银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的未完结交易,然后客户管理员进入管理员设置菜单中的“结售汇及外汇买卖签约维护”交易,点击“解约”解除在我行的对公网银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办理关系,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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