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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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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王晓丽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王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她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王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和培育了我四年的仰恩大学,谢谢你们!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作为确定和保障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基本原则之一,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衡量各国民主法治发展程度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还具有不完整性,但是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确立从法理上明确否认了过去长期实行的有罪推定做法,因而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中对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着重从立法观念、诉讼保障机制、救济途径等方面入手,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到司法上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及实践运作提出几点设想,即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侦查程序中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机制、扩大律师辩护权等保障体系。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律师辩护权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Abstract

Innocent presumption means a pers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innocent before he is approved and sentenced guilty.A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 to ensure and protect the accused person lawsuit status,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becomes one of the important symbols of the a measur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 in the judicial field of the various countries.Some defects exist in the related prescriptions,but article 12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denied presumption of guilty in long term,so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This article bases on the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unions existence shortcoming in the pricin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e concept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protection mechanisms, ways of relief.

引言

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之利益”原则。但最早比较完整地阐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是18世纪中叶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他指出:“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犯罪分子”;“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该是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我国使用的“无罪推定”一词,是从日文转译过来的。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并不能从逻辑上导出被追诉者在判决前无罪的结论。同时无罪推定原则也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它必须与一系列具体制度和行为规范相辅相成,才能构成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为了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保持一致,严格执行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同时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在我国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势在必行。

但是我国在立法上仍然有一些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公然对敌或有一定程度的冲突,如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律师辩护权受到诸多限制,刑讯逼供等,追根溯源还是立法上的滞后和观念上的障碍。本文从引入有限制的沉默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侦查程序中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机制、扩大律师辩护权等角度,提出关于几点的看法。

1 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1.1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与基本涵义

1.1.1无罪推定的历史渊源

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之利益”原则。英国早就有了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思想的表述,在15世纪中期,英国的首席大法官福特斯鸠就曾经明确地表达过一个后来上升为英国法律的观点:“人们宁愿20个有罪者逃脱死刑的惩罚,也不愿一个无辜者遭受谴责并受到极刑。”但最早比较完整地阐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是18世纪中叶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他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是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该原则首次成为法律原则被载入《人权宣言》。《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均应假定为无罪。”二战后,无罪推定原则更是呈现出国际化趋势,现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世界人权公约》、《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均采用了该原则。

在我国,绝大多数学者都无疑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中国近年来学习西方先进法律制度得来的结果。但是,类似无罪推定的思想,在我国上古时期就有所萌芽。根《尚书》记载,皋陶在与帝舜的对话中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不辜,宁失不经,”其中强调了疑罪疑狱应从有利于被告方出发判断,罪疑从轻从赦。到了汉代,无罪推定思想又有发展。比如东汉时期的王符、王充在这方面都有突出贡献。王符在其《潜夫论·考绩》中提出的“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王充在《论衡·薄葬》中提出

的“事莫明于有效,论莫定于有证”。中国古代无罪假定思想是站在有罪无罪尚未判定时应保护无罪者的立场提出的,与近代的无罪推定原则还存在着较大的区别。1.1.2无罪推定的基本涵义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2但是我国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有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对被告人有一种无罪的认识,并基于这种认识进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是与有罪推定对立的一种主观认识;有的学者则认为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搜集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才能检举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构成犯罪以前,就不能把被告看成犯罪的人;还有的学者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未经判决以前应先推定为无罪的一种法律拟制。其只是一种便宜措施,是对于在某种特殊的情况,在无充分确实的证据条件下,确定有无、是非的方法,与司法人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认识无关。

虽然对无罪推定理解程度侧重点有差异,但是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是确定的。综合起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法院在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它要求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与原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获得一系列诣在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以使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天然的力量不平衡得到弥补和矫正。3其次,明确举证责任承担,即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承担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实之责任。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并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且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承担证明责任的控诉方证据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控诉方就要承担败诉风险。最后,只有法院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定罪权。除法院外,任何机关都无权刑事定罪权,只有经过合法、公正、理性的审判程序,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有罪。

1.2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理念价值及其意义

1.2.1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

由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可派生出三大诉讼规则,即沉默权;公诉方承担举

证责任原则;疑罪从无原则。

(1)沉默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追究其犯罪的国家机关之间力量对抗不平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作为无罪推定的延伸,沉默权赋予被告人两项基本权利: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任何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法官不得因被告人行使沉默权而作出不利其的裁判。

(2)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诉讼公正的基本要求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均衡。但是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双方却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刑事公诉的过程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个人相对于国家而言力量过于渺小,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使其无法完成举证,而且国家相对于个人取证较为容易,在此种情况下,若要求被追诉方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有悖于法制原则和民主原则。

(3)疑罪从无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理想的证明状态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最终犯罪人,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若采取疑罪从有,虽然可能不会放纵实际的罪犯,但是可能损害无辜者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佘祥林案便是典型。而建立司法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一个错案占所有案件百分比可能不大,但是对于每个公民个体而言,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最后可能不仅冤枉了一个好人,同时也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在打击犯罪和保护无辜无法同时实现时,只有将保障公民权利置于社会治安前,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1.2.2无罪推定原则的理念

无罪推定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包括了三大基本理念:

(1)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保护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理念。

无罪推定是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它是法治进步的标志,他的基本要求是:不得仅认为某人“犯罪”就放弃社会对他的保护而实施逮捕、拘禁、拷讯等折磨。4可见,无罪推定与尊重、保护人权有着天然的联系。无罪推定对人权的保障意义不仅为国家建立一种刑事被指控人较为宽容、文明和人道的理论依据,还为司法机关在整个社会中树立起威信和公正形象创造了群众基础。

(2)无罪推定原则反映了诉讼平等的观念,发扬民主精神

无罪推定原则是将受刑事指控者视为与“普通公民”一样的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当中,面对审问时,他有权保持沉默,并享有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的权利。

(3)无罪推定原则实现了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并非仅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最终靠证据来确定,而是旨在确定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也对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禁止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禁止非法拘禁、超期关押等。法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重视证据的质量,排除对被告人先入为主的观念,在审判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始终使自己处于中立状态,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作出公正的裁判。

1.2.3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大改革,是判断一国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无罪推定作为刑诉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们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结果,它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确保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权利。刑事审判中为确保实体、程序公正应力求控诉与辩护职能的平衡,不能因一方职能过于强大而导致相对一方职能弱化。无罪推定为力求控诉与辩护职能的平等,赋予被告人一系列权利,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法庭判决的制作。5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分子,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有利于维护审判独立和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审判方式改革,

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办案水平及办案质量,有利于正确处理疑难案件,从程序上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告人权利和利益。在刑事审判中,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忽略那些只能部分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证明力较弱但仍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强调被告人的无罪证据,从而作出单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防止案件悬而不决。最后,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尊重国际法律准则,履行国际法律事务及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的需要。现今,某些西方国家推行自己的价值标准,为其政治目的服务的意图,对此,我国应提高国内政治文明,加强公民权利保障,从而避免授人以柄,并争取多数国家支持,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6

2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争议与现存问题

2.1无罪推定在我国的争议

2.1.1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是否确定的争议

我国台湾著名法学家蔡墩铭先生在1998年5月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明确肯定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就是无罪推定。有些学者也认为,我国已确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只是吸取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没有完全确定和充分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根据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指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本着加强法制和从国情出发的精神,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中可以看出,陈光中教授并不将第12条的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等同起来。7宋世杰也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对无罪推定原则合理内核的吸收”。8更有些学者认为,该条与无罪推定的国际标准不符合。笔者认为我国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某些要素,我国刑诉法第12条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但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1)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无罪推定作为一条基本法治原则,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其确定于宪法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而我国宪法却未列入此条原则,未确定其宪法地位。

(2)“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是指人民法院判决前,不能确切认为被告人有罪。而无罪推定的精髓在于:在法院正式判决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应推定为无罪。“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是不同的定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处于“有罪”与“无罪”之间的不确定地位,由此可见,刑诉法第12条与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仍有区别。

(3)我国没有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沉默权。沉默权保障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防止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但是我国并未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却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侦查人员讯问的义务,且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有关于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设置,因而很难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完全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9

(4)司法实践中,未完全做到控审分离,导致“无罪推定”原则不能彻底贯彻。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要求严格贯彻控审分离原则,但是刑诉法第158条第1款却规定了“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告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种法官庭外调查权实际上是协助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是对控诉方举证行为的补充与继续。

(5)对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不彻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制定的司法解释第251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此条规定不仅不能反映无罪推定原则的疑罪从无精神,它给被追诉者带来了过长、过重的诉讼压力,同时破坏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使按无罪处理的人随时处于可能被再行追诉的危险之中,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所追求的精神是想背离的。

2.1.2关于无罪推定原则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对于该罪理论界认识不统一,有部分学者认为该罪适用的是一种有条件的有罪推定,“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其它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根据合理怀疑的一些证据硬性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话,就严重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刑事法律理念”,10与现代刑事法律中无罪推定的理念不统一。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无罪推定的一个例外与突破,其并不违背无罪推

定原则。

该罪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有以权谋利的可能,而且被告人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并不是推断出来的,而是侦查机关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而无罪推定的只是“案件事实”。立法机关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规定为犯罪,立法者只是对案件事实的性质进行推理,该罪推定的是事实,即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与推定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基本原则并不相悖。

2.1.3无罪推定原则是否必然导致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消极性

理论界有的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对辩护权的行使基本上持消极态度,因为辩护权的行使对被告缺乏必要性。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构造中的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无罪推定原则营造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氛围,它要求在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存在疑问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且有利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的人权得到保护。控诉方的职责在于推翻无罪推定,在此过程中,被告方并非无所作为,被告方的辩护有利于无罪或者罪轻的推定得以维护。11

2.2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现存的问题

2.2.1同外国法律相比,我国刑诉法未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

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相反却制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及“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严重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规定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该规定把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这样的规定容易使追诉方出现诱供、骗供,甚至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重刑之下违心作供。

2.2.2没确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但是我国并没有确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和自白任意规则,因此,容易导致侦查人员违反程序采取非法形式获取口供。12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它却对这种非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却没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即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后果,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采证问题,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曾涉及。无罪推定要求控方负举证责任,提高控方举证质量,保证被告人基本人权,而我国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司法实践刑讯逼供等侵犯被告人人权现象大量存在。2.2.3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不够充分

律师刑事辩护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看律师的权利并没得到充分行使。主要表现在:

首先,律师会见权受到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此条,导致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独会见权难以实现。在实践中,有些侦查机关甚至对律师会见当事人实行秘密监控,这些做法严重妨碍了律师的会见权。只有使律师会见发挥应有的左右,才能促进辩护权的行使。

其次,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我国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权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行为于法无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该规定使对立的双方处于不平衡状态,不利于律师的调查取证。

再次,律师阅卷权受到限制。律师的阅卷权是行使辩护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了解控方的证据材料,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而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的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内容,并无律师的阅卷权,导致律师行使阅卷权时无法可依,受到重重限制。

3 完善我国无罪推定的构想

为了与国际司法标准保持一致,严格执行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同时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在我国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势在必行。

(1)确定无罪推定的宪法地位

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强化了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它是对原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但是仅仅做到这点是不够的,我国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因此,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载入我国立法,将有助于彻底排除有罪推定,进而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13(2)修改现行刑诉法第12条规定

参照国际标准,应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修改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前,任何人应视为无罪。”

(3)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我国应坚持贯彻最低限度的刑事司法国际标准,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如废除刑诉法第93条关于“应如实回答”的规定,废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确立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沉默权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刑事诉讼程序终了时止均可行使沉默权,保障每个公民面对讯问时能有效主张该权利;同时,为尽量避免其带来的负面效应,还应建立鼓励供诉机制。14

(4)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无罪推定原则的首要任务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确保被追诉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才能真正体现无罪推定原则所追求的程序公正性和保护人权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在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上存在的不足,笔者作出以下设想:

第一,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先入为主,侧重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

轻的证据,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的灭失,所以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迫在眉睫。对于侵犯辩护权的情况必须设置必要的救济措施,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15因此,对于律师调查权申请予以驳回或逾期不予答复的,辩护律师有权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请异议。

第二,完善律师介入保障制度。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应得到充分及时保障。会见时不受侦查机关监控,侦查机关只能监视辩护律师及被追诉人,而不得以监听等形式获取谈话内容,并且不得限制会见的次数与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

第三,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由于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往往受到限制,因此,庭前查阅证据具有更大的作用。凡是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材料,都应属于证据展示范围,尤其是检察机关不得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应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扩大受法律援助的被追诉人范围,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及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强化追诉方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控诉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控诉方要主张被追诉方有罪,就必须承担起证明被追诉方有罪的责任,被追诉者既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也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

第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对于司法人员非法获取的口供应主动予以排除,禁止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套供、疲劳讯问等折磨肉体和精神的违法取证行为。对于无证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必须予以排除。

第七,完善疑罪从无制度。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此条有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兼以保护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避免其因同一案件而受到多次裁判。我国刑诉法第189条第3款“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条明显违背“疑罪从无”的处理规则。为确保立法的一贯性与原则的统一,应废除此条,避免将控诉不利的后果转嫁给被追诉者,使之处于可随时被再行追诉的境地,确保疑罪从无的确定性。

结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成为当前之急。我国应当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内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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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宋英辉.吴洪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376.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首先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随后成为了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而它为什么能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原则呢?原因在于其蕴含的深远意义。 刑事诉讼过程本是一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抗的过程。在这之中,公安司法机关出于主导地位,这可以理解为:国家公诉人对个人进行公诉,实际上已经隐含着相信此人有犯罪倾向的意思,这样,无疑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将个人置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而法官必须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地做出裁决,否则公民的权利更加不能被保护。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在判决前给予个人应有的权利而将公民置于合法地位,这会使得公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这是正当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精神,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这条规定体现着无罪推定的一些原则,比如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的称谓,废除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制度,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否认责任。这些表明中国是朝着一个正确民主的目标前进着。但就无罪推定的真正内涵来讲,我国还尚未确定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依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控方负责举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并且第12条的内容已涉及此方面,这就间接说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审讯中保持沉默。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这实际上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做出承认自己有罪的陈述或是说明自己无罪,再往前推一步便可以想象出,这是有罪推定的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应该强调人权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有的是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由此看来,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的确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阻挡在我们面前的,其实是中国的封建思想。有时候,文明也是一种包袱。大多数国民脑海中的封建思想太过根深蒂固,而这些思想总会在现实生活中制约着我们,而我们竟然毫无察觉。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直接体现便是到目前为止还未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在处理案件时,公诉人还是会不自觉的以 统治阶级的眼光来看待犯罪嫌疑人,这源于中国过去过分强调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比如,佘祥林案件。这也是完全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这让我想起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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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几点思考

以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为视角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通常,人权的内容一般被认为有三大类,即人身权、财产权(包括生命权、生存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等等);政治自由和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其中人身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引申出的“疑罪从无”理念,标志着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保护体制。但笔者认为,我国无罪推定原则未能充分地得到贯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特别是人身权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本文对无罪推定原则对人权保护的价值、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内涵及价值(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的原则,由于古代刑民不分,故又称之为无责任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除此之外,无罪推定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1)、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侦查、追诉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有罪的可靠程度,排除合理怀疑。(3)被追诉人享有诉讼保障的权利,禁止对被追诉人和证人采取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措施,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最早表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法律化,至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重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其有罪前应视为无罪。”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1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被视为无罪。”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世界上很多国家将无罪推定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被归定在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11条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开审判中,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土耳其宪法》第2章第38条第4款规定:“任何人在未被法院证明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越南宪法》第5章第72条第1款规定:“在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被看作有罪并要受刑罚。”《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章第49条规定:“每个被控告有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突出表现在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价值。无罪推定原则以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的发展为契机,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蛮、残酷,在“天赋人权”的思想下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本身孕含了人权思想。无罪推定原则也必将推动人权保护的发展,它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保障公民的名誉、人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直接来源于无罪推定原则。意在保护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机关而言弱小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减少并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基于此,从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出发,分析其所面临的冲突与异化,结合证据裁量与情理的探究,提出了解决其困境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事审判;情理;法理 刑法的主要功能是保卫社会安定有序和保障个人权利自由不受侵犯。即一方面刑法要最大限度的防止并控制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刑法担负着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实现社会正义的重任。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无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非此即彼,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二者的冲突正好集中反映了刑法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之间的价值冲突。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刑法是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两败俱伤。”疑罪从有便可能刑及无辜,滥用刑罚权力,违背保障人权的原则;而疑罪从无又可能放纵犯罪,违背有罪必罚的宗旨。 [1]我国的司法机制是如何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否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限制了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现状 (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 在我国,地方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大约在50万件,而在疑罪从无制度确立之后,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多则几千件,少则几百件,且在这些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中真正属于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不足一半。 从客观的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许多法院的法官对存疑案件都不敢也不愿果断宣判无罪。取而代之的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即使有,也基本上是能够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各大媒体争相采访报道的重大案件,法官迫于社会公众压力及舆论支持而最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二)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 疑罪从无原则虽然已在我国确立多年,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偏差和很多不合理的司法现象。 1.“存疑判决”的回潮 “疑罪从轻”是指案件虽然存在疑点,但依旧认定被告人有罪,只是在量刑上给予适当减轻的制度。当审判者发觉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也许就会觉得自己(代表审判及公诉方)存在理亏,既然双方都有不足,那么何不各退一步,顺顺利利地把事情愉快地解决了呢?在这种情况下,审判者更愿意运用减轻情节的原则,在认定有罪的同时判处一个比法律规定的刑罚相对或大大减轻的刑罚。多数法院对该判无罪的案件的普遍做出“疑罪从轻”(包括对该判死刑的,判死缓)的策略选择。[2] 2.“疑罪从挂”现象的“正当化” “疑罪从挂”是指当案件存疑无法判决时,将案件搁置,暂不做判决的做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要求判决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做出。既然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如何依法做出裁判呢?于是乎

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 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 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条) 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 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 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 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 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9.论证据能力规范 10.论证明规范 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 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 …… 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 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 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 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 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七讲推定 1.论刑事推定 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 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 5.论拟制与推定 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 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 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 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文提要: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被不少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现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不足措施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 无罪推定①,是有罪类推的对称,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在与古罗马与雅典时期,无罪推定已经萌发。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② 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分析:

1、只有法院才可以做有罪决定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从中不难看出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2)、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决定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这不是最终定性。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具有确定某人有罪的法律效力。 2、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 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根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要求法官必须依证认定事实,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如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明显与事理有违或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也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根据。 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以前,应先推定为无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一项重要作用在于,对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在无充分确实的证据条件下,确定有无、是非的方法。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及其具体规则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确定和保障被告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准则,已成为

无罪推定原则

题目1/20 以下选项属于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的是()。 ?A自由裁量 ?B专制 ?C人权 ?D独裁 解析 正确答案:C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实现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前提。保障和尊重人权是现代法律区别于传统法律的重要标志。故本题答案为C项。题目2/20 关于法治原则下的权利保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赔偿是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是为公民带来利益的,因此无须进行监督 ?B要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公开,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证据规则和听证质证程序,确保办案结果体现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C要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认真受理和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对符合赔偿条件的要应赔尽赔、当赔即赔 ?D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赔偿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坚持依法、公平、及时赔偿 解析 正确答案:A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忠实履行国家赔偿监督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和围,认真开展赔偿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因赔偿决定不当对赔偿请求人造成二次侵权。因此,A项的说法不正确,当选。 题目3/20 我国刑法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解析 正确答案:B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的规定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因此,本题答案为B。 题目4/20 关于人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从本质上说,人权是法律权利 ?B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 ?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要求 解析 正确答案:A

证据法论文1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传闻证据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在17世纪后期(1675-1690年),英国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而这一规则自然也为具有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美国所继受。日本现行诉讼结构主要体现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

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就明确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其第320条明确规定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而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现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①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②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是“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实行英美法系国家意义上的传闻证据规则,但也存在类似的制度和规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一)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一) 【摘要】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已被相当多的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此项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本文拟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之作用。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滥觞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之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并承载起体现和尊重人权之重任。在我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历史。随着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原则的确立,在此背景下深化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此项原则作一次肤浅的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 在法律发展史上,无罪推定思想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丽亚作了最早表述。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认同与接受并逐渐法律化。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其有罪前应视为无罪。”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1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也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将无罪推定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规定在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11条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开审判中,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此外,《土耳其宪法》、《越南宪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等都对此项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对其基本内涵却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立物。既然有罪推定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被告人一经确定,即主观地认定其是罪犯,其诉讼活动都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无罪推定当然应是与之相反。然而,无罪推定尽管与有罪推定存在这种对立,两者还是有一致之处,即都是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结束之时(判决后),在刑事案件事实尚未搞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条件下,对刑事被告人有罪与否的一种主观认识。同时,无罪推定中的“推定”,不同于科学研究中的假设,因为假设并不是主观认定,而只是一种研究方法;也不同于法律中常有的根据已知事实对未知事实的推定,因为这种推定只是在法院的审判中才有意义,并不作用于整个诉讼过程。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罪推定是指司法人员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以前,

浅谈聂树斌案

浅谈聂树斌案 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 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在聂树斌案案发至今的20余年间,该案的每一个进展不仅仅牵动着其家人的心,更影响着每一个中国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由于聂树斌案还没有获得最后的裁判结果,网络上能够搜索到的资料非常有些,大部分由聂树斌的律师和家人传达出来,下面我将针对一些比较可信的信息进行分析,由此总结冤案产生的原因。 二.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 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与不足文档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及不足 [摘要]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原则,是人权实现的一项基本准则。本文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及其确立的意义,并剖析了构成无罪推定原则的三个具体规则:疑罪从无、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和沉默权。通过分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现状中的问题,指出了目前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困难,同时也指出了这方面存在的有利条件。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一步到位,而需要逐步实现,并就此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 无罪推定原则人权证据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其经典表述为,一个人在未确定为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只要还不能断定已经侵犯了给予其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是法律拟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法院经过审判,才能最终确定并宣告被告人有罪,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为有罪之前的人格权不受侵害。在法律上明确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被告人在刑事

诉讼中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从法律上不能确定为有罪之人,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所谓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1]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的渊源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毕业论文选题】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大家对证据法还不熟悉的话,可以看看以下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加深大家对证据法的印象。 1、人事诉讼档案证据调查收集主体原则研究 2、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 3、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4、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 5、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 6、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7、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品格证据的立法与实证分析 8、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9、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 10、关于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的思考 1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调查分析--以B市检察院为例 12、证据规则体系及其中国构建 13、法外证据、超法证据与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 14、概率性证据研究中的认识悖论 15、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 16、技术侦查证据原件认定问题研究 17、我国品格证据的完善 18、浅析情态证据的价值 19、科学证据在庭审中的排除与运用趋势 2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 1

22、浅论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23、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 2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及问题分析 25、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探讨 26、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价值 27、关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28、刑事证人证言的可信性问题研究--以美国证据法中的证人弹劾制度为视角 29、论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于证据法角度 30、强化狱侦人员证据意识初探 31、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32、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 3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和适用 34、论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35、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 36、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证据问题 37、中国法视野下的品格证据基础理论及发展理路 38、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探讨 39、审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实效与进路优化 40、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41、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问题 42、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4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私人取证 44、未成年犯罪人品格证据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45、诉讼化视角下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初步考察 46、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危机忧思--以庭审实质化情境下证据的审查运用为视角 2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内容摘要 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最早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作为当今世界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该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及自治的主体地位。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无论社会制度如何,无论是其诉讼制度如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一原则。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地移植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核,虽然没有完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构建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会不断改革,逐渐与国际接轨。因此,我们应本着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与推动民主法制进步的宗旨,真正确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 人权 疑罪从无 沉默权 举证责任

目录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1) (一)无罪推定的内涵 (1)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1)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 (2)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现状 (2)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 (3) (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3) (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 (4) (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进一步完善 (4) (一)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5) (二)进一步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同时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遏制刑讯逼供 (5) (三)完善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6)

刑诉:无罪推定原则

浅议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现龙会会 20104101001247 法硕(非法学)10级2班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能够使法院、检察院及被追诉的公民、法人平等对话,使诉讼向更民主的方向发展。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试图从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及司法等方面的欠缺着手就我国如何全面实现无罪推定原则加以探讨,并提出若干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可行性 一、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未经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推定无罪。 1996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该条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下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状况进行分析。 (一)现行立法中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之处 1.沉默权的缺失

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和陈述的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了这些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样极容易导致有罪推定。 2.对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的控制措施不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的法律后果,相关司法解释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论实践中对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何,单从司法解释本身而言,这些规则就是不完善的。仅仅通过无罪推定理念的灌输并不能杜绝非法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的发生。 (二)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之适用状况 目前,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司法人员的观念中仍残留着有罪推定 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人犯”这一带有强烈有罪推定色彩的词语变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但一些司法人员思想观念中旧的观念根深蒂固,在他们眼中这只是称呼的改变,他们仍用有罪推定的逻辑去司法。无罪推定原则首先在司法者的头脑中打了折扣,在司法化过程中必然大打折扣。 2.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浅论疑罪从无的涵义及其法律适用

浅论疑罪从无的涵义及其法律适用 我国实务界和学术界对疑罪从无的性质、辐射范围、适用后果等问题存在一定的误解,对其进行扩张式解读,从而模糊了其应有的界限。作为一项具有实体法、证据法面向的裁判规则,疑罪从无的适用首先以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证明规则、自由心证原则等为制度性前提,并受到主体、对象、时点等诸多方面的限制。除此之外,疑罪从无还受到裁判文书说理、裁判者良心等内外机制的约束。“从无罪”并非疑罪从无适用的唯一后果,“从轻罪”、“从轻刑”亦符合该原则的基本要义。不加区分地拒绝对疑罪的“从轻处置”是狭隘的,将其等同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留有余地的疑罪从轻”判决并加以批判也是不理智的。理性观之,疑罪从无既非当下防范冤假错案的唯一出路,亦非祛除刑事司法顽症的万能良药。 刑事错案作为推动我国当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动因之一,正受到学术界、媒体以及公众各界的广泛关注。主流观点认为疑罪从无是避免错案发生的理念性、原则性手段,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均应当贯彻该原则的要求。学者泛泛的口号性宣誓,并将其扩张解读为“无所不包式”原则,模糊了疑罪从无的适用界限。疑罪从无与我国古代罪疑惟轻、欧陆法之疑利被告、普通法之合理怀疑等法律传统一脉相承,历经发展、衍变,吸纳新要素之后成为法治国保护无辜、保障人权的机制。盲目推崇疑罪从无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无视疑罪从无应有的界限,势必存在诸多隐患,尤学者更应秉持相当的警惕之心。对疑罪“从轻”不加区分地予以批判亦存在不妥之处。本文意欲通过对疑罪从无性质的考察及其适用界限、后果等理论问题的探究,以回应学术研究审慎性之要求。 一、疑罪从无渊源及内涵略考 虽然疑罪从无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成为刑事诉讼甚至宪法、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但疑罪从无一词在我国古代法律以及法学文献上却不得寻见,最早为谁 所用似无法考证。学术界同样持“鸵鸟式逃避主义”态度:对于定义何为“疑罪”乐此不疲,却自始缺乏对疑罪从无本源及其内核的考证,仅在用其为表达自己立 场作论据时信手拈来。这正是时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常见的怪象之一。因学识所限,本文自无力对此类与“怀疑”相关的语词及其发展作考古学上对疑罪从无的渊源作粗浅的考察。,但仍试图通过对主要脉络的撷要,的探究. (一)“疑罪”溯源 我国古代法着述和官方法律文件中虽无从查考“疑罪从无”一词,但对“疑罪”应当如何处理则有相应规定。概言之,我国古代法对疑罪持“从轻”、“从去”、“从赦”、“从赎”等不同态度,比如,《尚书·吕刑》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唐律《断狱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可见,为防止错杀无辜,我国古代对疑罪的处理持审慎态度,多从轻论处。而就如何认定“疑罪”来看,古代疑罪法适用的前提均为裁判官在庭上听取“控辩”两造词讼、陈情之后,并非针对某一单项证据的审酌。经过考证,古代法所谓“罪疑”乃指与罪责相关的实体事实认定之疑。当法律适用出现疑问时,一般认为是立法不完备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 一、概述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

证据法论文

挑战传统证据法 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网络时代,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各种数据电文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具有不同于现行民事证据制度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将其列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学术界对于它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也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它的出现对传统的证据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即计算机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并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和资料,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它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相比,有如下的特点: (一)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是以一定格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硬盘、软盘或CDROM 等储存介质上的一段二进制代码,它的形成和还原都要借助电子计算机设备,它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甚至网络技术为基础。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也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和借助相关的科学设备来进行。 (二)易被伪造、篡改和破坏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都依靠一定的科学技术和设备,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信息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当有人为的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而电子证据的特性决定了其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而且从技术上很难查清和判断。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更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而且因为非故意的行为如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病毒、硬件冲突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危害电子数据的安全,影响数据的真实性。 (三)复合性和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再是单一的数据、文字、图像或声音,而是图、文、声并茂,甚至人机交互处理,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它使电子证据能够更直观、清晰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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