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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

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
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

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

近日,笔者对日本的法律制度、国会议事制度、法院审判制度,以及日本律师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等进行了考察、研修。现就日本法院组织体系、审级制度、法官制度等作一介绍。

一、日本法院组织体系

日本国中央政府直辖的地方政府是,1都(东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神户府)和43个县(相当于我国的省),共47个中央直辖的地方政府。日本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其中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为一个审级,简易法院为最低一级法院。日本法院分布的情况是,最高法院1所,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8所,分布在日本8个主要城市,即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高松市;地方法院50所,分布在1都(东京都)2府(大阪府、神户府)和43个县,北海道由于地域广阔,又分为札幌、函馆、旭川、钏路4个地方法院;家庭法院50所,分布同地方法院;简单法院438所。

(一)最高法院日本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14名大法官组成。日本最高法院有两个功能,一是审判。最高法院设大法庭1个和3个小法庭。大法庭是由最高法院的全体15名法官组成,3个小法庭分别由5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另种功能是司法行政。负责处理繁杂事务的组织为法官会议,法官会议由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组成,最高法

院院长是法官会议的议长。法官会议由事务总局总负责,并处理日常事务。事务总局的下设民事局、刑事局、行政局、家庭局、经理局、人事局、总务局、宣传课和秘书谭等9个部门。最高法院设有3个培训中心:即法官培训中心,法院调查官培训中心,书记官培训中心。为了配备教学和为审判提供资料,还设置了图书馆。最高法院图书馆是日本国会图书馆的一部分,图书馆中收藏了几乎所有日文的法律书籍以及一部分英国、德国、法国等世界各地的法律书籍。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收藏在馆中。

最高法院的权限由以下几项:(1)审判权。最高法院不管案件的种类,只要形成了法律上的诉讼,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最高法院便可以行使审判的权力。对于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时,最高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审判。审判案件的方式可以直接开庭审理,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审理违反宪法和最高法院判例的案件。(2)规则制定权。最高法院制定规定的权力主要限于:与诉讼相关的程序;有关律师的规程;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与司法行政处理相关联的一些事项的规章等等。(3)法令审查权。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首先由小法庭进行审理。但是涉及到判断法律、法令、规则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法令解释是否与最高法院的判决相违背时,必须由大法庭来审理。法令审查权主要是指法院审查法律、法令的内容是否与宪法或其上位的法律有相低触的情形,特别是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有违宪法。(4)司法行政权。主要包括:法官的人事提名和法

官以外法院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上下级法院行政方面的监督;办公场所建设、办公用品的配置和管理;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事务费用的支出的权力。最高法院有对最高法院的职员以及下级法院及其职员进行监督的权力,有对法官以外的法院职员进行任免的权力,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官有向首相推荐任命的权力最高法院有决定下级法院法官编制的权力。法院的财政预算独立核算,不受地方财政的控制。预算报告直接向内阁提出。最终的预算由国会表决通过。

(二)高等法院日本高等法院是位于最高法院之下,居于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之上。全日本共有8所高等法院,分别设置于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仙台、杞幌、高松和福冈八大城市,高等法院的名称以这八大城市的名称分别命名,如“东京高等法院”、“大阪高等法院”等。因为高等法院管辖的区域比较广泛,为了方便国民诉讼,高等法院的下面还分设了6个支部。这6个支部分别是名古屋等法院金泽支部、广岛高等法院冈山支部和松江支部、仙台高等法院秋田支部、福冈高等法院宫崎支部、那霸支部。支部是高等法院的派出机构,支部在审判的时候不能以支部的名义下发判决书,只能以高等法院的名义。8个高等法院共有法官290名左右。

高等法院的审判权限,包括:1、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以及简易法院刑事判决上诉的案件;2、地方法院所作出的民事第二审判决,以及简易法院越级上诉的事件;3、地方法院或者家庭

法院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对简易法院有关刑事案件方面的决定、命令抗诉的案件。高等法院一般是审理上诉案件,通常采用合议制,由3名法官或者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

(三)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原则上是第一审法院,地方法院是高等法院下位的下级法院。地方法院设立在各都、道、府、县的官厅所在市,每地仅1所。除北海道外,全日本共有1都(东京都)2府(大阪府、京都府)以及43个县共46个地方法院。但北海道设置了4所,分别为函馆、札幌、旭川、钏路地方法院。日本全国共有地方法院50所,每一个地方法院均设置了支部或者派出机构。

地方法院也设置有相应的司法行政机构,还设置了书记官、调查官,执行官,事务官以及民事调停委员等等官职。全日本50所地方法院共有约910名法官,助理法官约530名。各地方法院的法官是由最高法院提名,由内阁任命。地方法院院长的任命一般是由最高法院决定。院长工作的重点是司法行政事务。法官都是专职法官,助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限制,不能单独进行审判。另外,有的法院工作十分繁忙,而有的地方法院不忙时,高等法院有权调派工作不忙的地方法院法官去高等法院边区内的其他工作较忙的地方法院工作。地方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一般为合议制和单独制。合议制一般由3名法院(也可以由1名助理法官和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单独制是指一名法官审理案件。

地方法院审判权限:所有的一审案件均归地方法院管辖;90万日元以上民事案件,内乱罪以及罚金刑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四)家庭法院日本全国共有50所家庭法院,设置几乎和地方法院的设置相同。家庭法院主要的任务是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青少年保护案件的审理。家庭法院的宗旨是维持家庭的和平和亲属之间的和睦,保护和促进少年的健康成长。当初家庭法院以离婚和遗产分割等作为办案中心,现在家庭法院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处理青少年犯罪和改造方面。家庭法院根据审判的需要在其辖区内设立了方便国民诉讼的203个支部。家庭法院的法官不定期的可以在此处理家事案件。

家庭法院共有200名法官和150名助理法官,家庭法院还设置有家庭法院调查官共计1500人,同时还有民间选任的家庭法院参与员和家庭法院调停委员。家庭法院一般由独任制审理案件,必要时由家庭调查官以及2名调解委员参加审理。调解委员可以和法官一起做当事人的工作,协助法官调解纠纷。参与员和调解委员可以对案件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是否采纳,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各个家庭法院每年必须选任20名以上的“参与员”。参与员和司法委员一样是无偿服务的,但适当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可以由法院补偿。现在作为参与员的候选人全国有6000名,选任参与员的标准是“有良好的品德,有较高的威望,有良好的知识水平”。

(五)简易法院日本简易法院是日本最下级的法院。全国共设置了438所。简易法院的法官约810名。简易法官的任命限制相对较弱,办案的程序也相对简单,但工作量却相当大,每年的案件数量特别多,但案件大都是一些标的额较小,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简易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一般是单独制。协助处理案件的还有调解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是日本简易法院的一大特征。司法委员会作为国民参与审判,帮助法官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的一种积极参与司法的尝试,在日本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些司法委员原则上没有报酬,但要适当支付交通费和一部分金钱。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司法委员可以阐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对司法委员的意见采纳与否,由简易法院法官决定。

简易法院的权限主要是行使审判权。民事案件方面,简易法院有权审理:30万日元以下的请求支付金钱的小额诉讼;民事为90万日元以下的诉讼。刑事案件方面,简易法院有权审理:罚金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多次盗窃犯罪应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都罚款的刑事案件。

陕西省法院审监庭肖宏果

日本肯定列表使用的分析方法

SPE结合 结合LC-MS/MS技术对日本肯定列表规定食品中残留的农 结合 技术对日本肯定列表规定食品中残留的农 业化学品进行多残留监测
美国瓦里安公司
摘要
2006年5月29日,日本卫生、劳动和福利部 (MHLW,相当于美国 FDA)在食品中引入 农业化学品残留物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农药化学品含量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MRLs)的食品销售。这些农药化学品包括农药,饲料添加剂,兽药 。该法规适用于所 有的日本本土生产和进口的食品。肯定列表中涉及的化学品近800种 。 西太平洋/澳 大利亚与日本一样也是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因此在这些地区内对食品的检测也基本依 照此标准,其它一些国家也倾向于以此为指导进行检测。法规中规定的分析方法草案使 用SPE结合LC/MS 或者 GC/MS 技术对这些化学品进行检测。
为了应对日本肯定列表,Varian的科学家们开发了一种食品中农业化学品的多残留检测 方法。方法中包括67种中性、碱性和酸性的化合物,采用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最后结 合LC/MS/MS检测技术进行分析。 将复杂的酸性化合物混为一组, 使用高分辨Pursuit? XRs C18 柱结合串联质谱检测技 术,达到了很好的色谱和质谱分离效果。针对日本肯定列表中所涉及的食品种类给出了 极具挑战性的化学品的检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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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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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肯定列表使用的分析方法
基于样品基质和分析模式的不同而选 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GC/MS分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GC/MS分 GC/MS 析方法(农产品) 析方法(农产品)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LC/MS分析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LC/MS分析 LC/MS 方法Ⅰ 农产品) 方法Ⅰ(农产品)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LC/MS分析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LC/MS分析 LC/MS 方法Ⅱ 农产品) 方法Ⅱ(农产品)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GC/MS GC/MS分析方法 农业化学品多残留GC/MS分析方法 (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兽药多残留HPLC分析方法Ⅰ 兽药多残留HPLC分析方法Ⅰ(畜 HPLC分析方法 禽产品和水产品) 禽产品和水产品) 兽药多残留HPLC分析方法Ⅱ 兽药多残留HPLC分析方法Ⅱ HPLC分析方法 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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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_在_刑事诉讼法_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鉴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应当规定特别的程序。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补充规定。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的一个亮点,即为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近些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程序,引起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不同意见的学者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修正案的正式通过为十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关于是否应当设置“附条件不起诉” 、“暂缓起诉”等制度的争论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此次《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且,必须是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在量刑上,必须是可能判处 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必须提起公诉。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检察机关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应当说,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还可以通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该制度,不断摸索提炼经验,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适用提供可能。但应当明确的是,修正案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附条件的内容、 宣布程序、考察制度等尚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在此, 笔者想通过分析《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具体条款,引入其他国家和地区相似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比论证,从而就构建和适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中的考察制度提出初步设想。 一、修正案中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相关规定本次修正案中,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主体的规定是: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 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考察工作。但没有明确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实施考察。 收稿日期:2012-02-20 作者简介:杨蕊(1980-),女,河北黄骅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杨 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天津300171) 摘要:2012年初,《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正式确认。但修正案中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尚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细则予以规范。文章试图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制度进行探讨,通过与德国、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近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从考察的主体、内容、期限、配套机制及处理结果等方面,大胆提出考察制度架构的设想,以为在实践中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察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8X (2012)03-0082-06 ·立法建议· 天津法学Tianjin Legal Science No.3General No.111 2012年第3期总第111期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宪法】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展开国际合作活动”。 【议会】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 【内阁】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 【司法】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政党】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概要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 “社会保障”这个概念,1935年首先出现于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上。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1]。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缺陷决定了改革的必要性,当今市场化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借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得失,对中国改革、完善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透视 (一)构建历程 1、建立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大正年间),至今已有80 多年的历史[2]。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则是在二战后。1950年10月,日本首相咨询机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文中对社会保障制度作了这样的界定:“社会保障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办法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全体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由此逐步建立。 2、发展 1961年,日本实行“国民皆年金与国民皆保险”体制(即全体国民都参加年金和保险),从而奠定了以全国民众为对象的综合性保障基础。1973年,由于实行厚生老龄年金的物价补贴以及扩大健康保险,推行老年公费医疗制等,该年被称为“福利元年”。此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以不同阶层为对象,分成三大部分:一是国家扶助(包括救济)——以贫困阶层为对象;二是社会福利——以低收入阶层为对象;三是社会保险——以一般阶层为对象[4]。可以说,到20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初具规模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形成。 3、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日本除了不断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规外,还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提高医疗保险与年金的给付率:加强雇佣保险制度;扩大劳工保险范围;制定各种社会福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 1.1 肯定列表系统内涵及其执行措施概要 在食品中引入农业化学品残留物肯定列表系统,即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且含量超过一定水平(一律标准)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销售。该系统将在《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发布(2003年5月30日)后三年内(2006年5月29日)生效。 为实施肯定列表系统,健康、劳动与福利部将在2006年5月之前采取如下三项措施: 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制订一律标准,在该标准水平下不太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一律标准)。 i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3段的规定,指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豁免物质)。 iii、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第11款第1段的规定,制订食品中临时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MRLs)。 健康、劳动与福利部于2003年10月公布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第一次草案,在2004年8月公布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第二次草案、“统一限量标准”草案以及“豁免物质”草案。在广泛征求国内外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6月21日,日本正式向各WTO成员通报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统一限量标准”以及“豁免物质”最终草案。 1.2 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程序及最终草案 1.2.1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背景 在肯定列表制度生效以后,日本将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超过一定水平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的流通。然而,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制定的农用化学品的现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还不能充分地覆盖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和农用化学品国内登记许可标准(WHL标准),这将妨碍肯定列表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日本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对于食品中还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用化学品残留物,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但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不覆盖所有物质(如豁免物质)。 1.2.2制定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一般通则 i、抗生素与合成抗菌剂 抗生素与合成抗菌药的现行标准应当保持不变,食品不得含有抗生素,肉类、禽类、蛋类、鱼类和贝类不得含有合成抗菌药。 ii、不能确定ADIs值的农用化学品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

它的基本点是经过几年一度的竞选,由某个或某些资产阶级政党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其代表人物担任政府首脑,或者参加内阁,在议会中占取多数或一定席位。执政党按照竞选纲领治理国家与社会,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度,巩固资产阶级专政。在野的资产阶级政党与执政的资产阶级政党虽然在权力斗争中互相对立,力图取而代之,但是它们的基本价值观和基本社会目标却是一致的,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并巩固资产阶级专政。所以在换届改选、政局动荡和社会危机中,双方又会在激烈的争吵中出现有限的抵制、微妙的配合和改头换面的取代。在资产阶级政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体制中,只有处于非法、在野或参政的无产阶级政党能够为捍卫和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坚持斗争。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几种具体类型:①传统的分类是根据一国实际执掌政权的政党的数量,把政党制度分为两党制、多党制和一党制。两党制是由两个主要资产阶级政党轮流执政的体制,最先形成于英国,以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和美国都实行两党制。但各国又有其不同模式。多党制是由两个以上资产阶级政党联合执政的体制。在法、意、德等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政党林立,各党势均力敌,很难有某一党在议会竞选中独占绝对多数,这样就只能以一党为主,多党联合执政。一党制是由一个政党长期执掌国家政权的体制。其中又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法西斯政党一党掌权,取缔其他政党活动,如历史上的意、德、日、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曾经出现过的一党专政;另一种是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国家,本国历史上政党不发达,长期由一党掌权,或者取缔其他政党活动,如非洲的加蓬、扎伊尔等国;还有一种是名义上存在多党平等竞争,实为最强大的一个资产阶级政党长期独掌政权,如日本自由民主党从1956年以来一直在历届议会选举中独占多数,连续执政。 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政党制度在更多国家的建立,有些西方学者认为传统的三分法已无法全面概括当今世界的政党制度。A.S.班克斯和R.B.泰克斯特提出五分法,即一党制、主从党制、一个半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意大利的G.萨尔多里主张七分法,即一党制、霸党制、第一大党制、两党制、有限多党制、极端多党制和微型多党制。 ③萨尔多里等人还摆脱按政党数量的分类法把政党制度分为“无竞争性”和“竞争性”两类。他们把一党极权制、一党权威制和一党多元制的各种一党制列入无竞争性政党制度;而把两党制和多党制列入竞争性政党制度。 ④意大利的J.拉帕隆巴拉等人根据政党执政方式和政党特性相结合的原则,把执政方式分为独霸型和轮流型,把政党特性分为意识形态型和实用型,两者结合交叉,又分为独霸-意识形态型(如德国纳粹党)、独霸-实用型(如日本自民党)、轮流-意识形态型(如英国工党和保守党)、轮流-实用型(如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 ⑤按各国政党力量对比,英国的史密斯把政党制度分为平衡、分散和不平衡三种形态。平衡形态即两个大党或两个政党集团能获得90%以上选票,而且彼此相差不多,因此谁都无法长期执政,总是轮流执政,如奥地利和联邦德国。分散形态即主要政党数目多,票数分散,因此需要联合执政,如荷兰有7个主要政党,其中两大党分别只拥有1/3选票。不平衡型即某一大党长期独占多数,其他各党都竞争不过,如日本自民党。S.亨利格按政党不同政治倾向,把政党分为右翼、中右、中左、左翼,再依各党所得不同票数的百分比,把政党制度分为北欧型(指中右和中左政党占优势)、南欧型(指中右和左翼政党占优势)和日本型(中右政党占优势,中间派次之,左翼最小)。西方学者对政党制度的上述5种分类法,以第一种最为流行,为大多数人所采用。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方方面面,无疑对中国尚待改革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启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如何?将如何借鉴日本的经验教训?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人员处理暂行办法》等。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是: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了一定进展,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一是覆盖面窄,发展不平衡。据统计,城镇的覆盖面达90%,占我国人口80%的农村仅为2.4%。二是企业保险存量过大。本来,社会保障应体现“人人自我保障,社会为人人保障”的精神。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城镇企业单位实行的是社会福利功能与企业生产功能相混合的体制,“企业办社会”问题十分突出。三是内容单一。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除养老、医疗保险外,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业务还未全面实施。最突出的问题是现行的失业保险与当前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不仅失业保险的对象过于狭窄,而且筹集资金渠道过于单一。四是管理体制不顺,立法工作滞后。政出多门,项目多头管理,机构重叠,业务交叉,相互掣肘,矛盾很多,难以界定管理责任。五是基金使用不规范,缺乏合理的保值增值手段。不仅挤占挪用保障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当前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特种定向债券的管理办法,难以使资金保值,更谈不上增值。而向其他领域投资,国家政策限制较严。六是公民保障意识淡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企业包下来的方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缺乏。只强调并要求国家为其保障,不愿自己缴纳费用,且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依赖思想十分严重。 (二)思考、借鉴与启示 由上可知,当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乃当务之急。当然,我们不能简单搬用日本的模式。虽然中日社会保障不乏共同之处,如中日两国对生老病死及其他生活问题之解决,都有既通过社会又通过自身家庭寻求解决的习惯。但同时,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社会保障发展的状况也有较大差别。不过,从日本筹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教训中,我们仍可得到不少有益启示。

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监护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该制度的规定却显得粗糙简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立法技术的进步逐渐不能适应需要。时下正值民法典制定契机,有必要对其进行发展完善。在未来的监护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处理。 一、监护与亲权的分立 我国监护制度最遭学者们非议的莫过于监护与亲权混沌一体。该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的第二节,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父母只是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这种未将监护与亲权加与区别而普遍适用于亲子与非亲子的大监护体制受到了激烈的批评。学者们认为亲权与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亲权定义为:“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1]”;其要点为:其一亲权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其二亲权权利两端对象分别为父母和子女;其三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其四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许滥用[2]”。而监护是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其要点为:第一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的制度,目的在于弥补其行为能力之不足;第二监护亦可分为身体上之监护与财产上之监护。这样看来,针对未成年子女亲权和监护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作用颇为相似,然细分析之则不尽然,两者有诸多差别。比如亲权是基于亲子血缘关系产生,法律对其限制较少,而监护则在亲权之外,因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亲疏远近受国家的严格控制。再如在权利义务内容上,亲权人享受比监护人更为广泛的权利,如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有无偿用益权和处分权,而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使用其财产等等。可见,父母作为亲权人与作为监护人存在很大不同,其权利义务内容相差甚远,人为地消灭亲权制度,将父母由自由的亲权人降为受限制的监护人地位,是将基于亲子关系生而享有的亲权的立法剥夺。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来,亲权与监护打破彼此独立的制度外延,以相向延伸的方式在权能层次上互相进入。许多学者由此提倡在未来的民法典以监护制度囊括亲权制度。本人认为这种提议值得商榷。诚然在亲权近代化的过程中,监护制度的许多要素被引入亲权,“在现代各国亲权立法中,亲权已由原来父母对子女的控制\统治关系转成为父母照顾监护子女为主的法律关系,亲权一词具有了浓厚的义务色彩。”[4]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是亲权现代化下由古罗马的权力式亲权向义务式亲权转变的必然结果。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制度采纳了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Positive List System)。是指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中农业(包括、和添加剂)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和“一律标准”五大类型。其中,“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63种,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暂定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734种、农产品食品264种,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禁用物质”为15种:“豁免物质”共68种;“一律标准”是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制定一个统一限量标准:0.01ppm,即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公斤。可见,日本现行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严格。 一、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日本是和农产品大国,目前60%左右的农产品需要依赖进口。近年来,由于日本进口农产品频繁出现农业化学品超标事件,同时日本国内也发现了违法使用未登记农药问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与此同时,在“肯定列表制度”出台之前,日本只对目前世界上使用的700余种农业化学品中的350种农业化学品进行了登记或制定了限量标准.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其余400多种农业化学品。则无明确的监管措施,监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严重威胁日本食品安全。在上述背景下,日本出台了“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二、“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产品的影响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几乎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都做出了规定,设限数量之广、检测数目之多,限量标准之严格,可以说前所未有。因此,“肯定列表制度”必然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各国(地区)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2006年6月,由于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提高蜂王浆技术指标,中国蜂王浆企业已开始遭遇退货,使蜂王浆成为最早遭受这一制度影响的中国商品。 日本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近年来,中国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额保持持续增长,对日出口农产品占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基本保持在30%左右,主要涉及肉类及制品、食用蔬菜、水果制品、水产品及谷物等五大类产品。其中,制品、、、等45种商品,、罐头、等15种商品,、、等商品。日本分别是中国第一、二、三大出口市场。根据日方进口统计资料.中国干鲜香菇、木耳、保鲜、罐头、、保鲜、、烤鳗、等商品在日本进口中的比重均占90%以上;及、、、红小豆、、、、仁果、茶叶、冷冻、、、苹果汁、、、、冷冻等商品的进口份额均在50%以上。 由于中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规模大、品种多,并且大多数产品在日本进口市场中占有较高份额。因此,“肯定列表制度”必然对中国输日的农产品产生深刻的影响。 1.“肯定列表制度”使对日农产品出口受阻 目前,中日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差异大。中国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尚不健全,不但设限项目少而且限量要求低,与“肯定列表制度”有很大差距。“肯定列表制

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 它的基本点是经过几年一度的竞选,由某个或某些资产阶级政党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其代表人物担任政府首脑,或者参加内阁,在议会中占取多数或一定席位。执政党按照竞选纲领治理国家与社会,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度,巩固资产阶级专政。在野的资产阶级政党与执政的资产阶级政党虽然在权力斗争中互相对立,力图取而代之,但是它们的基本价值观和基本社会目标却是一致的,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并巩固资产阶级专政。所以在换届改选、政局动荡和社会危机中,双方又会在激烈的争吵中出现有限的抵制、微妙的配合和改头换面的取代。在资产阶级政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体制中,只有处于非法、在野或参政的无产阶级政党能够为捍卫和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坚持斗争。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几种具体类型:①传统的分类是根据 一国实际执掌政权的政党的数量,把政党制度分为两党制、多党制和一党制。两党制是由两个主要资产阶级政党轮流执政的体制,最先形成于英国,以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和美国都实行两党制。但各国又有其不同模式。多党制是由两个以上资产阶级政党联合执政的体制。在法、意、德等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政党林立,各党势均力敌,很难有某一党在议会竞选中独占绝对多数,这样就只能以一党为主,多党联合执政。一党制是由一个政党长期执掌国家政权的体制。其中又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法西斯政党一党掌权,取缔其他政党活动,如历史上的意、德、日、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曾经出现过的一党专政;另一种是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国家,本国历史上政党不发达,长期由一党掌权,或者取缔其他政党活动,如非洲的加蓬、扎伊尔等国;还有一种是名义上存在多党平等竞争,实为最强大的一个资产阶级政党长期独掌政权,如日本自由民主党从1956年以来一直在历届议会选举中独占多数,连续执政。 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政党制度在更多国家的建立,有些西方学者认为传统的三分法 已无法全面概括当今世界的政党制度。A.S.班克斯和R.B.泰克斯特提出五分法,即一党制、 主从党制、一个半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意大利的G.萨尔多里主张七分法,即一党制、霸党制、第一大党制、两党制、有限多党制、极端多党制和微型多党制。 ③萨尔多里等人还摆脱按政党数量的分类法把政党制度分为“无竞争性”和“竞争性”两 类。他们把一党极权制、一党权威制和一党多元制的各种一党制列入无竞争性政党制度;而把两党制和多党制列入竞争性政党制度。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论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发展演变 崔万有 (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日本的社会保障虽然在战前就已有所发展,但其真正的发展则是从战后才开始的。1947年日本实施新宪法,开始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日本经济的起飞、高速增长、低速增长、停滞、长期低迷、复苏,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建立、扩充、困境、改革等诸多波折。经过60余载的建设和发展,日本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复杂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日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On 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Modern Japanes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UI Wan-you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China) Abstract:Though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aw its development before World War II, the real development started well after the war. With the new constitution established in 1947,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was started to come into being and under construction. As the economy experienced its takeoff, high gross, low gross, standstill, long term recession and recovery,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aw its period of setup, expansion, difficulty, reformation and other problems. Over sixty years of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grown into a complicated and complete system. Key words: Japan; social security;social welfare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界定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实践是千差万别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界定,世界各国的政策文献和有关论著中的具体定义不尽相同,各国都依据本国的特点和认识来描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即使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各研究者的研究视角与价值观选择不一致,也很难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而统一的定义[1]4。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虽然此前已经有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其具体实践,如英国早在1601年即颁布了《济贫法》;德国则于18世纪末率先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但缺乏一个较为公认的相对统一的名称。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即被有关国际组织及多数国家所接受。一般而言,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障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2]4。 作者简介:崔万有(1969-),男,辽宁丹东人,辽宁师范大学讲师,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制度、国际贸易与日本经济研究。

日本政党制度

日本政党制度的发展及其影响因素 摘要:日本政党制度的发展是曲折的,渐进的。日本政党经历了五个时期的演变,其中自民党持续稳定的统治了38年之久。但最终因各方面因素下台,民主党获胜成为执政党。日本政党制度特殊性的形成的影响因素中,政治文化和大众媒体尤为重要。政治文化上,日本的集团主义精神不仅对其国民性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它作为民族性格还影响到思想领域和国家政治上。日本的大众传媒及其变化也影响着日本政党的组织结构与形态、改变了政党政治的民众基础的规模、结构以及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的程度。并进一步改变了政党与公众的关系及政党政策的取向。 关键字:日本政党制度自民党民主党政治文化大众传媒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最主要的政党制度就是两党制和多党制,政权在不同的政党或政党联盟之间轮替。日本是“一党优位制”政党制度的终结与两党制初具雏形的政党制度。日本的政党制度是西方民主与东方文化相结合的产物。西方的民主形式移植到了日本,日本实现政治民主化。但是,制度上的民主主义并不意味着在实践中可以贯彻民主的原则。西方文化没有深入渗透到日本政治思维中,旧的封建经济基础并没有彻底消除。同时,日本的现代化也是影响政党政治的重要因素。现代化在日本就是脱亚入欧,就是西化,它必然使自己的力量逐渐壮大到足以解构和重构日本社会并扬弃其传统的程度,从而促进民主政治形式与内容的最终统一。但是,它的影响机制是间接的和长期的,这就决定了现代日本政党政治从一开始就注定是曲折的和渐进的。 一、日本政党制度的演变的五个时期 (一)日本政党的萌芽时期 立宪政友会的成立在战前政党和政党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标志着日本近代政党政治的正式确立。[1]

中国现存环境争端司法救济制度探析

第28卷第4期2012年8月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XINZHOU TEACHERS UNIVERSITY Vol.28No.4 Aug.2012 中国现存环境争端司法救济制度探析 章斐然 (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上海200080) 摘要:我国近30年过快的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与人民对环境质量越来越高的诉求产生了不可回避的矛盾,使得环境争端问题变得越来越普遍。文章通过对现有环境争端司法救济制度的分析,发现我国在环境争端司法救济中的诸多问题,通过对境外环境争端司法救济制度的发展的借鉴,为环境争端的司法救济制度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环境争端;司法救济;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491(2012)04-0122-04 1中国现有环境争端司法救济的初步发展 我国近30年经济的迅猛发展,获得巨大经济成就,但随之而来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生活质量已经取代经济利益成为普通大众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过快的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与人民对环境质量越来越高的诉求产生了不可回避的矛盾,使得环境争端问题变得越来越普遍。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根据历年《环境统计公报》的数据和相关资料,从1998年到2002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387起;从2002年到2007年,共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91起。据统计,我国每年的环保纠纷案件已有10多万件,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计,2002年至2006年,有关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平均增长率约为87%。 面对如此大的案件数量,我国法院在处理环境争端中的作用却成为大多学者专家质疑的对象:1998年到2002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387起,但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仅25起;从2002年到2007年,共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91起,但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20起。据统计,我国每年的环保纠纷案件有10多万件,但真正告到法院的不足1%,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更是屈指可数。虽然2002到2006年环境污染问题举报率平均增长近一倍,但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2004年审结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453件,2005年只有1543件,2006年仅有2146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环境争端近乎被置于一个底层的低位。 2006年4月17日至1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在于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对环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趋势。温家宝总理强调强化法治是治理污染、保护生态最有效的手段,要把环境保护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加强环境立法,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为司法全面介入环境保护领域打开了大门———国家已经确定实现环境保护工作法治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政策,已经将建立环境法院(庭)的任务提上了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议事日程。可见,法院在维护环境法治、环境法律权威和环境公平正义的基本的、有效的、最终的保障作用已经被认可。 与此同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已经开始广泛尝试建立专门的环境法庭解决环境争端,这些尝试基本可被分为两类: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和专门环境审判庭。前者如2004年4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曾成立环境保护巡回法庭(设在沙河口区环保分局内);2006年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曾成立环境保护巡回法庭。2008年3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巡回法庭”(设在建邺区环保局内)等。后者有2004年,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2008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保审判庭,负责对基层法院环保合议庭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等。 我们可以看到在2006年之后各地方政府在通过司法救 收稿日期:2012-06-12 作者简介:章斐然(1988-),男,上海人,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硕士,从事经济法研究。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和世界农产品出口影响分 析 摘要:本文通过选取2001年以来中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以及日本进口世界的农产品的贸易数据,通过计算中国出口日本农产品占世界出口日本农产品百分比的方式进行分析,得出肯定列表制度在对我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贸易量会产生影响,对世界出口日本农产品贸易量也会产生影响,但是前者受到的影响大于后者的结论。我国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 关键词:肯定列表制度农产品出口措施 一.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内容 “肯定列表制度”是日本为了加强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以及农产品中的农药化学品的残留量的监控和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主要包括“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和“一律标准”。其中“一律标准”是最核心的制度,没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产品,全部遵循0.01毫克/公斤的“一律标准”。 二.肯定列表制度的出台背景 日本是一个资源小国,国土面积的限制导致其大部分农产品需要进口。其中60%的食品以及农产品都需要进口。所以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目前,世界上的农业化学品大约有700多种,日本制定的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还不到400种,其余的化学品给日本的食品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另一方面,中国是农产品出口大国,其农产品的出口对象主要是日本,中日两国是近邻,也给两国之间的农产品交易带来了便利。近年来,中国农产品因为低廉的价格,在日本国内的销售量持续上升,给日本本土农产品市场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但是中国的农产品在卫生安全上也存在不小的隐患,由于我国国内经常出现农产品不合格事件,这些新闻,经过渲染,传入日本国内,也让日本国民产生了恐慌。民众要求政府加强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基于此,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3年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以该法案为依据,在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中引入了“肯定列表制度”,并于2006年5月正式实行。 三.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一、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战后,日本构筑了庞大、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劳灾保险、雇佣保险、护理保险组成。这一体系的建立对保障日本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日本进入少子老龄化社会,政府也在不断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一)年金保险体系 日本年金保险体系由三层结构组成,第一层为全民皆加入的“国民年金”,第二层为按收入比率交纳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第三层为“企业年金”。其中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为国家直接运营的公立年金。据统计,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公立年金总人数达到7,044万人。 日本公立年金制度按投保人的不同具体分为:第一类被保险者指20岁至60岁之间的自营业者、农民、学生、自由职业者、无职业者;第二类被保险者指企业员工、公务员;第三类被保险者指被第二类被保险者所抚养的配偶。 1、国民年金 根据日本宪法第25条,即国家有义务为国民的社会福祉、保障、公共卫生条件改善而努力之精神,面向全体国民以备养老、伤残、死亡而设立的公立年金制度,也称为基础年金,中央主管部门为厚生劳动省直属的“社会保险厅”。 种类:国民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基础年金(养老),障碍基础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基础年金(死亡赔付)。 对象: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龄在20-60岁期间的人员必须加入国民年金,故第一、二、三类被保险人以及常驻日本的外国人均为加入对象。但制度规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第二类被保险人不需缴纳保费。 保费:2007年开始,个人缴纳部分上调到14,100日元/月,此后每年4月上调280日元/月,至2017年达到16,900日元/月为止。国家财政也支出相当于个人缴纳的金额。 2、厚生年金 专为企业员工设置的公立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法规定,缴纳25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时要求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企业和自营业者必须加入厚生年金保险。

ICSID中“法庭之友”制度的优势和不足

Dispute Settlement 争议解决, 2020, 6(2), 25-31 Published Online June 2020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10646784.html,/journal/ds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10646784.html,/10.12677/ds.2020.62005 The Advantages and Concerns of Amicus Curiae in ICSID Min Liu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and Science Law, International Law, Shanghai Received: Apr. 23rd, 2020; accepted: May 8th, 2020; published: May 15th, 2020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 have been settled by ICSI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cases, which involve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nd poli-cy of the host country, require higher transparency so that it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but investment arbitration originates from commercial arbitration, when confi-dentiality and transparency conflict, so it is necessary to seek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between both. In many investment cases, the amicus curiae have gradually been applied to the procedures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analyz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micus curiae,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sources, and to integrate the cas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micus curiae applied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 so as to understand the attitude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at the same time, for study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micus curiae, it is important to discuss the advantages and con-cerns of it, and giv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Keywords ICSID, Amicus Curiae, Transparency, Advantages, Concerns ICSID中“法庭之友”制度的优势和不足 刘敏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收稿日期:2020年4月23日;录用日期:2020年5月8日;发布日期:2020年5月15日 摘要 近年来,愈来愈多的国际投资争议选择ICSID来解决,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不同于传统的商事仲裁,因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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