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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正义和一种重叠共识的需要

公民正义和一种重叠共识的需要
公民正义和一种重叠共识的需要

公民正义和一种重叠共识的需要

[美]托马斯#布里奇著程倩编译

[摘要]在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下,/公民正义0既是一种整体性的观点,又是一个局部性问题。就解决公民正义问题的标准而言,在权利具有的优先性中,其来源是外在于某种排他性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共同体的;就公民正

义的内涵与外延而言,它与共同体正义是迥然不同的。在后现代自由民主政治条件下,公民正义问题的提

出与解决,必须首先依赖于公共领域/去极权化0文化观的形成,依赖于对罗尔斯/重叠共识0的全新理解与

诠释。当然,这并不否认,正常执行其功能的公民文化在动机与理解方面,存在着与共同体文化密切的关

联。

[关键词]公民正义共同体正义重叠共识/去极权化0公共领域

在罗尔斯看来,自由主义作为一项政治原则,把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作为其主题,/公民正义0的特殊内涵决定着要求这种基本结构的具体方式。毋庸赘言,任何具体的自由民主政体下的公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方式都会影响他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某种类型的自由民主体制的基本制度结构形塑着整个生活方式:它赋予公民权利、自由和安全,规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同样,支配主雇、夫妻、子女和买卖关系的诸种惯例也源于社会基本结构。

建构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就是建构上述诸种关系。因为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不同疑问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会影响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解决那些问题必然采用的观点,即适用于自由民主的公共领域的观点,是关于社会整体的观点。立法者、民选官员、市政官和法官,这些角色首先要求角色承担者假定他们自己采取这种整体性观点。

然而,这种整体性观点只有涉及一个问题即公民正义问题时才涵盖整个社会。社会基本结构塑造着主雇、夫妻、子女和买卖等关系。但是,公民正义的基本观念体现在基本的社会政治安排之中,上述这些关系的规定及运作是否公正,即是否与公民正义的基本概念相一致,社会基本结构只有涉及这些才能真正塑造上述关系。

另一方面,这些关系中的每一种,在生活主题)))包括两性、友谊、工作、痛苦、犯罪、死亡和救赎等普通的生活问题)))更为复杂的背景下都有其主要情境,公民正义问题也只是其中的问题之一。因此,适用于公共领域的文化观点和政治观点是一种关于社会的整体性观点,即涵盖了全体公民并影响他们的所有关系和行为,虽然这一点是正确的,但它涵盖全部的只是涉及人类广泛关注领域中的一个问题。关于自由原则的政治观念或者说华丽辞藻强调的就是这个问题;而完备性学说或者极权性的世界观也强调这些领域。

一、公民正义标准的相对独立性

自由民主政体不同于政治组织的其他形式,

因为它使对公民正义问题的回答可以独立于对其他生活问题的全球性回答。自由民主政治中的公民,在持续的公共审议过程中,决定如何进行合作。无论他们在怎样特别的场合做出什么决议,他们开始协商的一致意见都是如下原则:政治正义或公民正义并不取决于某种由这种或者那种对整个人类生活领域问题所做的全球性回应建立起来的标准。公民正义问题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在/自由原则下的权利优先于善0的说法中得到了表述。在整个人类生活领域问题的背景下,只有公民正义作为自由原则才能获得这种独立性。在包括对关于两性、友谊、工作、痛苦、罪过、死亡和救赎等判断在内的决定中,人们采用的标准是从这种或那种关于/善的生活0的完备性观念中推导出来的。通常来说,关于这些问题的决定需要涉及终极意图和目标,即某种关于生活的终极性观念、某种具有永恒价值的观念、某种或多或少被加以明确规定了的优先性。具体个人关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决定,决定着、也反映了他们排他性的文化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

这些决定中所采用的标准,通常来自决定者共同拥有的传统)))这种传统具有一致性和包容性的信仰)))并且受这些传统的指导,这些传统试图为人类生活全部领域提供一系列一致性的反应,以及人们对于两性或繁衍问题的反应、对于友谊或伙伴关系的反应和对工作问题的反应,等等。然而,在政治正义或公民正义问题上,自由主义学说要求公民采用的标准,其来源是外在于某种排他性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共同体的。公民用以衡量他们关系和行为正义的尺度,不是参照于从这种或那种关于善的共同观念得出的标准,而是参照于从一系列共同达成的关于公民正义的原则而来的标准,正是这些关于公民正义的原则支配着他们的合作。

自由原则属于生活的局部而非生活的全部,在这个意义上它只关乎公民正义原则所限定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自由原则更严格地说并不仅仅属于生活的局部,而是局部中的局部。公民正义问题仅仅是关于正义的普遍生活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关于正义的普遍生活问题又是从人类对尊严和自尊观念的需要中产生的,它们是社会确认的。

正义的原则是/平等对待0,这意味着相同的人应该(在某些方面根据某种尺度)得到同等的对待。为了得到社会对个人自尊的确证,或者说得到公正的对待,个人必须得到这样的对待,其方式是:与那些被认为具有同样身份和地位的人得到的对待是平等的。当然,在确定身份与地位的时候,标准必不可少。而规定身份和地位细微差别的标准,则是从具体的生活行为与生活问题的内在特征中形成的。

因而,在生活问题中,就涉及两性或繁衍而言,地位及亲疏的价值是由诸如美貌、气力、丰腴等因素决定的;就友谊或伙伴而言,地位和亲疏的价值是由家庭关系、共同利益和人际相容的禀性等决定的;就工作而言,地位和亲疏的价值又是由个人才干、经济状况和勤奋因素决定的。

除了这些由特定生活行为和生活问题的内在特征影响下形成的身份与地位的标准外,还有一些标准是在由关于善的不同观念或文化传统所规定的等级制度下生成的。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各种各样的生活问题,由于生活的整体意义和目的不同,而被赋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要性。

在一些文化传统中,犯罪与救赎被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而两性和繁衍则被排在了较低的层次。在另一些文化传统中,工作和友谊被放置在首位,其价位高列于性别和救赎之上。这些文化方面的差别,就具体的生活问题和生活行为而言,影响着具体个人的/文化决定0的身份和地位。人类生活的一般状况)))诸如年龄、健康、性别、种族和出身)))都将影响不同程度地依赖于不同文化共同体成员资格的身份与地位。

同样,假如关于正义的普遍生活问题,即对由社会确证的自尊感的需要而引发的问题,是保证相同身份和地位的人得到同等的对待的问题,则这一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会诉诸于地方

性的文化决定的等级制度,因为就大多数生活问题而言,正是这种地方性的等级制度,规定了在既定情况下是什么构成平等的身份和地位。

二、共同体正义与公民正义

我们把诉诸于地方性的在文化上具有敏感性的等级制度的正义问题称为/共同体正义0问题。对于这种正义,自由原则持相反的观点:善具有优先性并且规定了权利。对于这种正义, /平等对待0的正义原则被某种关于善的地方性观念赋予了具体内容和运用。

无论如何,随着自由政治制度的建立,正义问题也就得到了新的规定。当然,即便在自由民主政治中,大多数正义问题仍然属于共同体正义问题的范畴。但是,自由政治制度创造了一套新的决定等级和亲疏价值的标准。我们称这些诉诸全新标准的正义问题为/公民正义0问题。自由原则仅仅适用于由公民正义标准的正确运用而规定的生活范围。

自由原则不但是仅适用于生活的部分,仅适用于众多生活问题中的一个,而且,更确切地说,它仅适用于是部分中的局部,只适用于作为公民正义的生活正义问题。解决公民正义问题,决非诉诸于从属于这样或那样排他性的文化共同体的等级制度,而是诉诸于在自由民主政治的制度结构下达成的一整套一致性原则。这些原则构成公民正义的标准,按照这些标准,正义规则被运用于公民相同状况和等同待遇的确认与测定。

当然,在不同的自由民主政治中,会有确立特定公民正义标准的特定原则。那些特定原则也因为事关公民的决定,而总是不断地被修正。因此,不可能存在某种公民正义/理论0,能够声称在具体的自由民主的政治过程)))正是通过这个过程,人们发现公民正义实际上是可以接受的)))之前规定某种公民正义原则。当然,虽然公民正义原则不可能在某个政治过程之前得到规定,但是,它们一旦成为自由正义或公民正义的原则,就必须同公民身份概念中固有的平等观念保持一致。

公民的身份或地位是参照现代宪政民主的基本生活结构而得以确认的。作为公民群体,在他们与国家以及与社会基本结构的关系中,他们并不是通过参照其不同的民族、阶层或宗教团体的成员资格而得到区分的,也并非因种族、年龄或性别而得到区分的。因此,在他们与自由民主政治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关系中,人们仅被看作独立的个体。

此外,当人们被看作是某个民族、阶层和宗教团体的成员时,他们在各种不同目的中各自行事,其身份、地位和关系价值的差异性与他们仅被看作是公民时的价值并不相关。由此,无论公民的身份与地位在其他情况下会是什么样的,在他们与自由民主政治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关系中,他们被认为具有等同的身份与地位。

另外,作为某个种族、阶层或宗教团体成员,人们的个人目标及其所承担的义务确定了他们作为那些共同体成员的身份。但是,如果从与自由民主政治社会基本结构相关联的维度看,人们的身份就仅仅由义务和权利所确定,由自由和强制所确定,法律对这些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平等地适用于全体公民。在这种关系中,人们是自由的,即,他们可以随意、自由地改变纯粹个人的目标、承担的义务和身份。

在人们与自由民主政治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关系中,他们被当作是自由而且平等的个体。当这些自由且平等的芸芸众生明确地以这种方式)))即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体)))忙碌和行动时,他们鲜明地表现出与他们的公民身份相符合的品质与立场。在彼此作为公民而忙碌的过程中,人们采取相关的标准,使种族、年龄、性别、民族、社会阶层和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别不再相关。无论何时,任何具体的自由民主政治所采取的关于公民正义的具体原则,在内容上都存在着迥然差别。但是,要成为自由正义或公民正义的正当

专题与话语:公民正义与社会公正公民正义和一种重叠共识的需要

原则,它们就必须与关于个体自由平等的规范化观念相一致,这种观念正是自由民主政治的公民观念所固有的。

三、走向重叠共识支撑的

/去极权化0公共领域

总之,很显然的是,自由原则只能是事关公民正义的,只适用于部分而非整个生活领域。某种程度上说,自由民主政治的公共领域,作为被公民正义的共同利益限定的领域,也必须表现为涵盖仅仅与一些有限的利害关系相关的问题。

在这种考虑下,公共领域不能被看作能够自己提供充足资源从而为社会稳定和团结提供文化基础的领域。对公民正义的兴趣,无论如何强烈,都太抽象了,在文化方面太/单薄0了,不可能产生对公民价值的强烈义务感,也不可能生成公民间友好的强烈感受,而这些都是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所需要的。产生这样的义务感与感受所需要的文化资源,一定是从各种各样文化的共同体资源中获取的,这些共同体构成某种具体的自由民主政治。

但是,如果这样考虑,自由民主政治的公共领域既不能呈现出文化的自足性,又不能以命令形式要求公民接受极权性的文化世界观,使之作为达成完满的文化性公民资格的条件。极权性的世界观,与文化世界观及排他性文化共同体的生活理想是对立的或相抵触的。在这种考虑下,公共领域适用的文化观点不可能构成达致重叠的文化共识的某种障碍,而这种共识对于任何后现代的自由民主政治的生存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适合于公共领域的文化观念的/去极权化0,对于理解后现代自由民主政治的公民资格具有重大的意义。罗尔斯提出的文化方面的/重叠共识0概念,本来必须有效地为社会的团结与稳定提供文化基础,实际上颠倒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依赖关系。公共领域的言论和行为必须相应地得到修正。

如果适合于公共领域的文化观点仅包括事关公民正义的问题,则公共领域就不能再被理解为已经世俗化和正在世俗化的领域,在这里,人类生活的剧幕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拉开,极权化的文化领域要求以社会稳定和团结的名义接受其道德理想和认知理想。更确切地说,自由民主的公共领域必须在自身之外诉诸信念和价值观而发现其文化根基,这些信念和价值观在政治生活领域之外安身立命。将来,自由原则必须按照这样的方式被理解和表述,才能使上述的吁求成功。

当然,这并不是说,随着公共领域和普遍的自由原则的/去极权化0,所有存在于公民和共同体的道德理想之间的张力就能够消解。但是,仍然存在的张力更多地只是动机问题和理解问题了。

四、公民文化对共同体文化的动机性依赖

毕竟,公民与共同体的道德理想具有完全不同的生活功能。例如,公民正义的理想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与共同体的正义理想相冲突的。适用于共同体正义的标准,由排他性的文化共同体的极权性世界观具体规定。这些文化共同体是具有共同的渴望和利益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从根本上说根植于生物性生活的土壤之中。它们形成了关于繁衍、营养、劳作、言论和相互关照等方面的独特方式,这些也是人类共同需求的方式和形态。那些极权化的世界观或者关于善的观念,它们的功能在于:给养、指导并支持上述需求。

在人们的欲望和需求必须得到给养的地方,也就一定会存在等级和阶层。共同体的志趣和共同利益的特征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统治与依附的关系。在这种共同体中,各种形式的奴役、等级制社会组织和基于年龄与性别的种族隔离都非常典型。由这种共同体所阐发的道德理想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5年第3期

被设计出来,通过各种具体方式形塑个体欲想来塑造和指导个体的生活。这些理想通过区分卓越与功绩的层次确立个体服从的等级秩序。没有什么比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道德理想与这种共同体更具有异质性了。

这样就出现了动机问题。严格地说,公民文化经常是一种局部的、抵消性的文化。它适用于公共领域,是一种/弱势0文化,仅致力于一个普遍性的生活问题,即公民正义问题。在其意图方面,公民文化与共同体文化迥然不同:它并不为生活整体提供解释性框架;它不为再生产类型制定标准,不规定家庭生活的理想,也不为生活中最深奥的问题找出答案;它不划分卓越与功绩的层级以教育和指导人们的欲想和渴望。

毋宁说,公民文化只有一种功能。它必须提供足够的文化资源,以使自由民主政治关于个人自由与平等的道德理想能够成为可理解的东西,并激发公民去追求这些理想。当公民文化成功地执行了这种功能的时候,它并没有创制一个新的排他性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所具有的愿望和共同利益与其他排他性的文化共同体相冲突。它并不创造一种新的极权化的共同体文化,以提供一种关于富裕而完善的生活的普世性概念。毋宁说,当公民文化有效发挥其功能时,它为公民提供了语言能力和道德能力去满足公民正义的各种需求)))即作为自由平等的个体,彼此间依照一套协商一致的原则或规则相互对待。这些语言能力和道德能力并不孤立于成功追求共同体文化确立的目标所需要的能力而存在,它只是对后者的修正而已。

于是,公民文化作为一种局部的、补偿性的文化,其预设了并且依赖于共同体文化。它不可能自立于自身。现代性关于构建公民文化)))这种文化可能被误解为某种共同体成员文化)))的自由方案,类似于狗尾续貂的方案。这就是罗尔斯重叠文化共识原则告知我们的东西。它告知我们,公民文化与共同体文化之间的依赖关系,是通过自由政治理论建立起来的,这种依赖关系必须颠倒过来。公民文化要成功地执行其功能,就必须利用排他性的文化共同体所表达的传统和道德理想。重叠文化共识的概念所能做的就是告诉我们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

关于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公民道德理想,作为道德理想不仅是局部的和/弱势0的,而且作为共同体文化的追随者还是令人不安的。公民的道德理想可能是危险的。在彻底的文化意义上,公民已经形成了能够把那些适用于共同体文化的等级制度和阶层思想弃置在一边不予理睬的能力,已经形成了在公共领域对待作为自由而平等个体的其他公民的能力。但是,抛弃共同体的等级制度和阶层思想,却至少限制了他们对无所不包的权威的需求。自由公民文化常常由共同体文化的追随者表现出来,它表现为这样一种文化,它要求废除所有等级制并推翻所有等级。

无论现代自由主义在公民文化与共同体文化之间造成什么样的具体冲突,都可以由/去极权化0的公共领域得到克服,而其他矛盾,即公民正义理想和共同体文化的正义理想之间的矛盾,是公民文化和共同体文化之间固有的、与生俱来的矛盾。公民文化是一种抵消性的文化,它以可能令人不安的方式寻求改变排他性共同体文化的追随者,调整他们的言论、行为和特定身份。

假如公民文化在促成这些调整方面是有效果的,它就必须是循循善诱的。但是,什么样的劝说方式能够做到这一点呢?如果公民文化似乎威胁到放弃所有的等级制、推翻所有等级)))教育和引导人类需要所必需的等级和等级制,那么又怎么可能让排他性共同体文化的追随者们相信:在彻底的文化意义上成为公民,担当这种艰巨的道德任务和理性任务是值得的?

(作者:美国蒙特克莱尔州立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文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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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读后感

《公正》读后感 对于“公正”也许并不像“一千个人心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那么千差万别,但对于“公正”的理解的差别或许比“一千个人心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来得更加的对立、矛盾和深刻。所以当看完这本书时,也许还找不到“公正”的答案,因为激热碰撞的正是那些历史上的大家。当我看完后,甚至有些迷糊,或许是没有看懂,或许是自己无法选一人而站其后而跟随。所以当看到作者桑德尔的说“我的目标不是试图用什么理论去说服学生,而是把他们训练成有头脑的公民”,自己才有些释然,觉得阅读完这本书的最大收获,就是锻炼对自己的固定思维深入反思的能力,在内心的解放之路上大步前行。 当今社会生活中充斥着关于对与错、公正与不公正的争论。有些人认为灾害后的高物价是企图利用别人的困难和痛苦发财;有些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应该由供求关系决定,高物价有利于推动市场的供应,解决物资的短缺。有人认为向富人征税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有些人认为财产权利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政府无权随意剥夺。有人认为对恐怖分子严刑逼供是保护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有些人认为这违背了现代社会的伦理,是道德上的恶。该书告诉我们,这些貌似互不相关的争议,都可归结为对公正持有不同的观念。作者将这些观念归纳成三种:追求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尊重个体权利的自由至上主

义,以及提倡公民德性和共同善的政治观。 亚里士多德教导我们,公正意味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为了决定谁应得什么,我们不得不决定哪些德性值得尊敬和奖赏,如果不首先反思哪种是人们最想要的生活方式,我们就不能弄明白什么是公正的宪法。与此相对,现代政治哲学家们—从18世纪的伊曼纽尔·康德到20世纪的约翰·罗尔斯,认为界定我们各种权利的公正原则,应当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德性观念或者最佳生活方式的观念。相反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尊重每个人选择他自己的关于良善生活观念的自由。不难看出,古代的公正理论始于德性,而现代的理论则始于自由。这两者的优缺点,这也是本书重点探讨的。 杰里米·边沁(英国道德哲学家和法律改革者)的功利主义学说认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然而因为集体的福利的最大化就可以不尊重个体权利,因为仅仅考虑幸福的总和,就可以恣意践踏个体公民,就可以纵容许多无视人类基本尊严的行为吗?实践证明,很多政府、企业基于这样的决策引起来巨大的危机,试图把所有价值都转化为货币的思维,特别是给人类生命定价的行为,都会引起道德上的愤怒。 密尔的《论自由》为个体自由所作的经典辩护,其中心原则是: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 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 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 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 以 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 这个准绳。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 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 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 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罗 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自18世纪末、19世 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如康德对 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 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 条件。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 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 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 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 的本质。 1.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 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 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论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及社会建设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 请解读:(1)请论述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注重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性。 (2)请论述党和政府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意义。 必要性: 1.改善民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重要表现。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视改善民生,正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2.改善民生,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教育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尤为突出。改善民生,有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3.改善民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理想的需要。 我国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现阶段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有保障和改善民生。才能够使经济更加发展、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才能够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共同理想。 4.改善民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有利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重视改善民生,体现了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社会的主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力军。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激发人民的劳动热情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改善民生。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平,能够促使社会合作取得成功,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不断延续;能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社会的公平需要正义的制度来支持和保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就组成了正义制度。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规则与程序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所有社成员的利益制定的。每个人都能从制度规则的正常运行中受益,也都受正义制度规则的约束。 有了正义和正义的制度,即使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也可以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即使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群体,也能够得到社会的关爱,而不会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如果没有正义制度规则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 我们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见到不公平的现象,我们要主持公道,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对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1)废止农业税;不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完善和改革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浅议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浅议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内容摘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档案法治的基本关系之一。自由具有双重性 ,即自由是一种由若干权利组成的客观实体 ;自由又是一种由若干主观因素构成的抽象形态。法治意义上的档案自由实际就是法律尺度下的自由。档案法律对档案自由的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客观化原则、限制自由的非目的性原则、最低限度的自由原则、正当限制原则、法律自由的优先原则等。 关键词:法律自由产生关系意义 追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 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确认和保护自由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尽管自由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价值追求,但法律本身并不是自由,它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形式。柏拉图言:“法律是自由的保姆。”在民主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使大多数人摆脱不合理的奴役和压迫,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一定的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停止运动的手段是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看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由此,法律保障了人

肌肉松弛药合理应用的专家共识(全文)

肌肉松弛药合理应用的专家共识(全文) 随着全身麻醉的增加,肌松药应用明显增多,随着临床应用肌松药的种类增加和经验积累,有必要对《肌肉松弛药合理应用的专家共识(2009)》进行修订,以指导更合理和安全地应用肌松药. 一、使用肌松药的目的 l.消除声带活动顺利完成气管内插管。 2.满足各类手术或诊断、治疗对肌松的要求。 3.减弱或终止某些骨骼肌痉挛性疾病引起的肌肉强直。 4.消除患者自主呼吸与机械通气的不同步。 二、肌松药的合理选择 (一)置入喉罩或气管插管 1.选用起效快和对循环功能影响小的肌松药,缩短置入喉罩或气管内插管时间,维护气道通畅、防止反流误吸,降低诱导期血流动力学变化。2.起效最快的肌松药是琥珀胆碱和罗库溴铵。婴幼儿诱导期应用琥珀胆碱后短时间内追加琥珀胆碱有可能引起重度心动过缓,严重者可引起心搏骤停。琥珀胆碱引起的不良反应较多,应严格掌握其适应证和禁忌证。3.用非去极化肌松药置入喉罩其剂量为l-2倍ED95,气管内插管应地延长作用时间及可能增加不良反应。 4.常用肌松药ED95及气管内插管剂量、追加剂量、起效时间和临床作用时间见表1,2 (二)全麻维持期

1.根据手术对肌松程度的要求,应相应地调整肌松深度;肌松药的追加时间和剂量应根据肌松药特性、患者病理生理特点、手术对肌松的需求及药物的相互作用而定。 2.选用中、短时效肌松药有利于肌松程度的及时调节及神经肌肉传导功能较快恢复。 3.应注意吸入麻醉药与非去极化肌松药有协同作用,吸入麻醉药维持麻醉时,应适当延长追加非去极化肌松药的时间和减少其剂量。 (1)间断静脉注射肌松药:通常间隔30 min追加初量1/5-1/3的中时效非去极化肌松药,尽可能以最少量的肌松药达到临床对肌松的要求。(2)持续静脉注射肌松药:按手术期间对肌松深度的不同要求,调整肌松药静脉注射速率。肌松药个体差异大,持续静脉注射时应监测肌力变化。可持续静脉注射短时效肌松药,应慎用持续静脉注射中时效肌松药,不宜持续静脉输注长时效肌松药。同时需注意,改变肌松药静脉注射速率到出现肌松效应的变化有一个滞后过程。 4.多次追加琥珀胆碱或持续静脉注射琥珀胆碱超过半小时以上有可能发生阻滞性质变化。 5.常用非去极化肌松药气管内插管剂量、追加剂量见表2;常用非去极化肌松药持续静脉注射速率见表3。 三、肌松药的相互作用 提倡麻醉全过程使用同一种肌松药,根据手术的要求给予不同的剂量。 为减少琥珀胆碱的不良反应(肌颤和术后肌痛),给予琥珀胆碱前静脉注射少量非去极化肌松药,应注意非去极化肌松药会减弱琥珀胆碱的肌

罗尔斯思想

约翰·博德利·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2002),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2 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 罗尔斯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字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 罗尔斯 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役,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大学念书。1943年毕业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 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 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有的评论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和黑格尔这些思想泰斗相提并论。诺齐克当年有言,政治哲学出了罗尔斯之后,你可以跟着他思考、可以针对他思考、可是不能不理会他而思考。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特色,莫过于他对于「公平」意义下的「正义」这项政治价值的强调。此前的政治哲学,往往局部强调自由、平等、幸福、效率等某一项价值。罗尔斯独排众议,认为一个

如何做到教育公正

如何做到教育公正 教育公正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教育公正是指则是指教育活动中的公正。其中,教师公平合理的对待和评价每一个学生,是教育公正的最基本的内容。 联系当前教育行业实际,教师在教育活动实践中应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才能有效的落实教育公正。 尊重学生人格是前提 体现平等权利是基础 合理进行评价是核心 把握差异是升华 倾听学生言说是亮点 班级里学生往往差异很大,这种差异不仅仅体现在考试成绩上,还体现在学习品质上,班上有个学生是刚从外校转过来的,从进了我们班开始就没让我省过心,迟到、旷课、作业不做、上课做小动作、搞恶作剧、课间打闹等等,真让我头疼不已。有一次上课竟然搞恶作剧把新分来任教的老师气哭了。这还得了,我顿时火冒三丈,准备放学后狠狠的“教育”一番。放学后同学们都陆续回家了,他被我留在了教室里。看着他一脸的倔强和漫不经心我就来气。但是我还是强压住怒火,准备先来一阵和风细雨。就在这时候,有个学生跑来告诉我有个学生的车钥匙丢了,我赶忙前往帮学生撬锁,用了好长时间才把锁撬开。送走了那个学生天色已晚。这时我突然想起还有个“刺头”等我剃呢。令我没想到的是这个老师学生眼中很不听话的学生居然没有趁机开溜。我的心为之一动:“他也不是一无是处呀”。怒气随之烟消云散了。来到她的面前,我摸着他的头,俯下身子和气地说:“好孩子,谢谢你还在这等我,天黑了,老师送你回家吧”。他吃惊的抬起头,眼中满含泪水。一路上他没有说话我也没有问他什么,他的衣服穿得很少,我把外套脱给他穿,慢慢的骑着车子。按照他的指点我送他到离家不远的地方停下,“谢谢老师!”他一边大声说着以便飞快地跑了。 很快我发现这个孩子变了,以前的坏毛病都不见了,学习认真起来了,期中考试的成绩竟然前进了十几名。我兴奋不已,在班里美美的夸奖了一番。 开家长会的时候,我见到了他的爷爷,这才知道他的父母离婚了,妈妈不要他了,爸爸在外地打工,他只好和爷爷过。他爷爷告诉我,孩子跟他说,现在的老师对他很好,以前从来没有老师送他回家,也从来没有老师对他那么和蔼。 这次的经历让我感觉教育公正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是多么的重要。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只要我们有了开启学生心灵的钥匙,就一定可以走进他们的心灵深处,做他们的良师益友。

浅谈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律和社会之间有着密切而且复杂的关系。归纳来说,法律来源于社会,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反过来法律又维护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对于不同的时期或是对比不同的社会环境,法律有着各不相同的内容形态,通过这一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先说法律的起源,法律不是原来就有的,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基本一致,这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律所代替。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秩序,为了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律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为了调整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应运而生的,法律不能脱离社会。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所以对于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下,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而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比如说中国的法律就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由此可见法律是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分不开的。就拿我们国家来说,千百年来,法律经历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夏商周奴隶时代的“刑”,这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一种暴力的工具,并且通过这些制度、规范来控制自己的国民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发展至今日的社

专题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含答案)

八年级思想品德复习专题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对应课程标准 1.理解维护社会公平对于社会稳定,树立公平合作意识。 2.知道正义要求每一个人都遵守制度规则和程序,能辨别正义和非正义行为,培养正义感,自觉遵守社会规则和程序。 二、考点解析: 考点一:维护社会公平 1.什么是公平? 公平体现着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对权利的尊重,对自身力量的肯定。公平是在比较中产生的。一般来说,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意味着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某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一个人承担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到的利益。 2.为什么说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公平?(公平的作用) ①公平有利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稳定持久的进行合作。否则,产生一些不健康的心理和行为,导致彼此关系恶化,难以合作,影响经济发展,产生社会问题,影响社会长治久安。 ②公平有利于推动个人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社会发展离不开人的发展,有了公平,社会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通过诚实劳动,各尽所能,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2.我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近年来采取的哪些措施或制度? 免除农业税;种粮补贴;两免一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杂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整个人所得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廉租房;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修改选举法等。 3.公平是相对的(正确看待公平) 公平总是受一定社会条件的制约,是相对的,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无论我们如何努力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公平,但我们仍然要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而努力。 4.我们应如何面对现实生活中的不公平现象?(怎么做) (1)增强权利意识,善于寻找解决途径,用合法的手段寻求帮助,解决问题;(2)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理性的反思自己的价值观;(3)同破坏公平的行为作斗争,向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4.公平和正义的关系 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公平的重要保障。社会公平需要正义制度来支撑,如果没有正义制度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考点二:维护正义 1.什么是正义行为和非正义行为? 在社会进程中,凡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都是正义的行为;凡阻碍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行为。 2.什么是制度的正义性?它对公平的作用有哪些? (1)公平,必须有正义的制度来保证。制度的正义性,在于它的程序和规则不是为少数人制定的,而是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制定的。 (2)每个人都能从制度规则的正常运行中受益,也都受正义规则的制约。如果没有正义的制度和规则的支持,就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 3.为什么说社会的发展需要正义? (1)正义因制度而有保证,正义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人民得以生存和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2)当我们参与社会合作竞争的时候,正义的制度给予人们公平合作的支持和支撑;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公平的获得也需要正义的制度作为支撑,没有正义的制度就没有真正的公平。(3)正义通过制度的调节来避免严重的社会分化,使得我们的社会健康持续地发展,最终造福每一个人。(4)总之正义使得人与人关系更加和谐,正义是人类良知的声音,社会发展需要正义。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 ──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正如麦金太尔(MacIntyre)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Whose Justice ?Which Rationality?)一书标题中很有象征性所发问的“谁之正义”那样,“正义”观念一直是在人 们诸种不同甚至是对峙的立场和解释中展开的。单就西方传统来说,就足以能够提供这一立论的充分根据。麦金太尔对西方“正义”观念的或传统“叙述”表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 是一种正义”。这在本文将要讨论的罗尔斯(Rawls )、诺齐克(Nozick)和哈耶克(Hayek)这三位人物的“正义”观中,也很容易得到印证。实际上,歧见或歧异性不只表 现在“正义”上,本文将涉及到的自由和平等,照样或更有甚地展示着歧异性。揭示这种现 象会不时地提醒我们不能对任何观念作“简单化”处理,并促使我们关注观念的“历史”和“传统”叙述方式。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仍然是消极的。因为,在此视角之下, 观念“除了”歧异性和令人眼花缭乱的“多样性”之外,就难以显示出“共同性”、“可公度性”,难以显示出观念逼近“合理性”解释的进展。为了把展示观念的歧异性变成一种更积极的行为,我们就必须寻求观念中所涵盖的“公分母”,寻求观念解释的“合理性”程度以及进一步 的可能性。麦金太尔在探讨“诸种对立的正义”中,就带有这种意识:“承认探究传统的多 样性,并承认每一种探究传统都带有它自身特殊的合理证明样式,并不蕴涵各种相互对立、互不相容的传统之间的差异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他们怎样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是一个只有在预先理解了这些传统业已获得的本性之后才能理解的问题。从合理探究传统的立场来看,多样性的问题是不会取消的,但可以用一种使其成为合理解决的方式将之转化。”[1]本文的中心是比较性地检讨一下罗尔斯、诺齐 克和哈耶克这三位非常有影响力人物的正义观以及他们对自由和平等所作出的安排,并作出适度的评估和稍微的引伸。 一、从罗尔斯说起 罗尔斯的“正义”观点,正如实际上他所注重的那样,被限定在“正义”这一基本范畴之下。这一范畴本身就引起了争论,后面将要讨论的哈耶克,完全拒斥这一范畴。客观地讲,罗尔斯所说的“社会正义”,只是“社会制度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正义”的压缩性提法,而 且这种“结构”或“制度”,主要又是指“”和“”方面的。他说得很清楚:“对我们来说,正义的 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2]既然“社会正义”明确地被设定在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结构或制度中,那么, 象哈耶克那样只是就“社会正义”的提法批评“社会正义论者”,看来就不够妥当。说起来,“社会正义”同“政治正义”、“经济正义”和“正义”的说法一样,都是在抽象或压缩性的说法

围手术期血压管理医-药专家共识

围手术期血压管理医-药专家共识 (广东省药学会2019年4月2日发布) 最新数据显示,我国18岁及以上居民高血压患病率高达27.9 %[1]。随着高血压患病率的逐年增加,外科手术中高血压病人也逐渐增多。而既往有高血压病史,特别是舒张压(DBP)超过110 mmHg者更易出现围手术期血流动力学的不稳定,存在较高的心血管风险[2],如围手术期血压升高可使既往有高血压病史的手术患者脑血管破裂和急性左心功能衰竭等严重并发症出现[3]。而血压正常的患者围手术期血压也可因围术期应激增加和麻醉药等作用而发生波动,气管插管、导尿管、麻醉深度不当或镇痛不全等均可诱发围手术期高血压;手术操作涉及心脏及大血管或因纱垫填塞、拉钩等压迫心脏和大血管,牵拉内脏、腹膜和手术直接刺激迷走神经,术中失血过多以及输血反应等常可致血压急剧下降[4]。可见围手术期血压管理已经成为临床普遍存在的问题。为此,本共识拟通过医师和药师的共同讨论,对不同围手术期患者的血压管理进行总结归纳,并提出围手术期患者血压管理可供参考的医-药共管模式,为临床围手术期血压管理提供参考。 1 围手术期血压管理医-药共管模式 围手术期血压管理是指在外科手术患者住院期间(包括术前、术中和术后,一般3~4 d)进行的血压管理。目前临床对高血压患者围手术期的血压监测已给予重视,但对于非高血压患者围手术期血压监测的关注并不多。现代应激理论认为,人在受到或即将受到有害刺激(手术、创伤等)的状态下,神经-内分泌系统会释放儿茶酚胺,可出现心率加快、血压升高,即使无高血压病史的患者血压也会呈现升高状态。各种应激反应同样也会导致患者术后血压波动,而血压过高易引起吻合口破裂、出血、脑血管意外等危险,血压过低又会出现重要脏器的血液供应不足的情况。因此,也应加强非高血压患者围手术期血压变化的监测。 外科及麻醉科医师往往容易忽略自身专业以外的问题,如围手术期高血压,且大多外科住院医师对降压药物(特别是围手术期高血压常用治疗药物与一般高血压常用治疗药物有所不同[5-6])的使用经验不足,可能会对围手术期高血压患者的诊治不及时或不充分。当前院内患者血压异常的诊治主要由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负责,但由于医疗资源的限制,心血管内科医师不可能全程参与每个围手术期患者血压异常的管理,患者的血压管理大多由所在科室医护人员完成,专科指导有限。 国内外均有研究表明,医师和药师合作是一种较好的血压管理模式[7-8]。目前国外的相关诊疗标准已将药师纳入高血压综合治疗团队,如美国心脏协会(AHA)《2017美国成人高血压预防、检测、评估和管理指南》中关于血压管理方面推荐以团队为基础对患者的高血压进行控制,对成人推荐以多学科团队为基础进行高血压管理。团队成员主要包括病人、病人的初级保健提供者和其他专业

评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

罗尔斯正义原则如何实现 罗尔斯正义原则优先理论是正义论的核心理论,正义原则优先性如何实现?罗尔斯是通过什么来论证他的观点,来保证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实现? 1.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的序列来正视两个原则孰先孰后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解决正义原则优先性问题。 2.原初状态 在平等的公平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能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更非文明之初的那种原初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的假设状态。这一处境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2)正义的原则是

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来论证他的正义原则的实现,但这是一个理想的假设,一个程序正义的设定。一旦拨开无知之幕,影响人们做出选择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依然发挥作用,人们依然受着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等完备性学说的支配,罗尔斯为了进一步完善他的理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又提出了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理念,反驳了外界对他乌托邦主义的批评。 3.重叠共识的理念 罗尔斯认为,打开无知之幕后可以看到,在现实的当代社会中存在这个中综合性的、完备性的形而上学理论,由于人们受着不同的形而上学观点的影响和支配,在思想上取得完全共识是不可能的,具体说来:(1)当代民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多元化的特征可能造成思想的不统一;(2)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才能使民众达到思想的统一;(3)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必须得到的大多数人的支持。这些现实的情况说明人们不可能克服各种各样的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的影响达到思想的一致,更别说完全拥护某一主张。因此罗尔斯提出了重叠共识的理念,来使民众达成共识。重叠共识尊重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它的内容是从诸多宗教的、道德的或哲学的完备性学说中推导出来的,是获得所有或大多数公民的非强迫式的道德效忠。这样一种重叠共识对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大多数追随者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自然而然达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一、正义的内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问题,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法律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理论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社会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古至今,正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现代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单选题 正确 1.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础是: 1. A 社会公平和正义 2. B 发展 3. C 团结有序 4.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 2.社会公正包括哪些基本规则: 1. A 保证的规则 2. B 机会平等 3. C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 4.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 3.以下哪些权利是发展中国家每个公民必须拥有的: 1. A 生存权 2. B 就业权 3. C 受教育权 4.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 4.从实际效果来看,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有利于:

1. A 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2. B 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3. C 以上都正确 4.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 5.为什么需要社会调剂或再分配: 1. A 人们的能力有大有小 2. B 人们的机会也不相同 3. C 制度或规则上面的不完善或配套 4.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 6.衡量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水平可以从哪几个角度: 1. A 社会贫富差距的总体状况 2. B 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状况 3. C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状况 4. D 以上都包括 正确 7.盆景化的发展指的是: 1. A 大型城市发展很快,周边城市发展缓慢

2. B 大型城市与周边城市发展都很快 3. C 周边城市发展很快,大型城市发展缓慢 4.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 8.基尼系数是哪个国家发明的: 1. A 美国 2. B 意大利 3. C 法国 4. D 中国 正确 9.基尼系数最合理的区间是: 1. A 0.1-0.2 2. B 0.2-0.3 3. C 0.3-0.4 4. D 0.4-0.5 正确 10.人们对于基尼系数的测算主要来自于哪些口径: 1. A 政府 2. B 学术界 3. C 国际组织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 “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 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在抽象法阶段,自由意志忘身于外在世界,表现在物上,可以说抽象法是客观意志的法,人的自由表现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转让,这就是人对于财富的占有权。这说明人对于物具有自由处置的权利。这时的意志自由具有直接性、特殊性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物上,人的普遍自由的本性还没有表现出来。 作为人类文明社会自由观念发展史的集大成者,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自由:一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二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对于哲学意义上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不仅是对事物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对于政治意义上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的获得必须有赖于把个人融于“真实的集体”之中,在这个“真实的集体”中,个人能获取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能够获取真正的个人自由。进一步说,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所代表的,是要求秩序化、规范化的社会组织与要求多元化、个性化的个体之间,社会、国家整体与个体组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总之,人的自由问题是随着人类作为主体的产生而产生的,在自然界、社会的客观规律和必然性面前,人能不能达到本性和本质的力量的自我实现,这就是自由问题。在分析自由概念时,我们既应看到自由的终极意义,也应看到它的现实的社会政治意义,并且将这二者统一起来。 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的本性使然。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从这种角度看,认为某种程度的自由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当然得要考虑人的需要,关注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

2014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DOI:10.3760/cma.j.issn.1008-5734.2015.02.011 通信作者:陆进,中日友好医院药学部,Email:lujin07091@sina. com;王少华,青岛市立医院药剂科,Email:wangsh5668@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10687298.html, ·指南与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 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临床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存在。在美国,有21%已批准药物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其中,在成人用药中占7.5%~40%,在儿科用药中占50%~90%[1]。一项针对欧洲5国儿科病房用药的调查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适应证用药的情况[2]。另一项针对英国利物浦妇女医院17695份用药医嘱的研究显示,该院孕妇用药中有84%的药品品种和75%的用药医嘱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58%的药品品种和55%的医嘱用药属于孕妇慎用或禁用,其中超说明书用药分别有16%的药品品种和10%的医嘱用药属于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高危药品目录中药品[3]。超说明书用药在各个治疗领域广泛存在,由此引发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医疗责任和伦理学等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1 国内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 1.1 国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 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西兰、印度和日本已有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除印度禁止超说明书用药外,其余6国均允许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日本和南非等10个国家的政府部门或学术组织发布了与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的指南或建议[4]。在美国,FDA明确表示,“不强迫医生必须完全遵守官方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用法”[5]。美国权威的指导超说明书用药资料如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Drug Evaluations、Us Pharmacopoeia:Drug Information和American Hospital Formulary Service:Drug Information,收录了说明书用药顾问委员会认可以及医疗专家推荐的广泛应用于临床的“说明书用法(labeled uses)”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off-labeled uses)”,并且定期 修改和更新。其中美国药典委员会定期更新的Drug Information,由美国药典委员会顾问小组根据当前的文献资料、临床实践中的用法及合理用药等知识,将“药品说明书用法”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列为“已接受的用法”,而“不合适的用法(inappropriate uses)”、“未被验证的用法(unproveduses)”及“过时的用法(obsolete uses)”等,则被列入“不可接受的用法(unaccepted uses)”。美国的一些学术团体致力于为超说明书用药寻找循证医学证据,用以指导临床医师合理使用药物[6-7]。在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制定了《NHS未批准及超标签用药指南》,该指南为那些未获准进入英国市场的药品以及药品的超说明书使用提供指导性方针、操作程序及参照标准。 1.2 我国超说明书用药现状及立法情况 目前,我国虽然尚无全国范围内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调查数据,但超说明书用药现象非常普遍[8-10]。虽然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制订了《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多部规范药品使用的法规,但迄今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对“超说明书用药”这一行为进行规定,且《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原则上都不支持超说明书用药。 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要求,各医疗机构需建立超说明书用药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超说明书用药是根据诊疗指南的推荐或有较充分的临床证据,有些则是缺乏相关证据的盲目应用。国内对超说明书用药缺乏统一的管理,这也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超说明书用药的风险远高于按说明书用药,而导致超说明书用药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药品说明书的更新滞后于临床实践的发展。新药批准时往往基于有限的临床数据,而药品上市后经过临床实践会有很多新的发现和经验。由于更新药品说明书内容的审批过程复杂,制药公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消耗巨额费用,才能完成符合注册要求的临床研究证据,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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