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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简评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简评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2008.01

(中)LegalSystemAndSociety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第二、关于物权的规定

1、

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德国民法典以体系的科学和概念的准确为特征,将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中将物权单独作为一编,明显与债权区分开来。法国倾向于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着重保护近代物权不受侵害;而德国则注重于保护交易安全。

2、

对物权行为的性质规定不同。德国民法典强调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而法国民法典则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3、

关于役权的规定。对地役权的范围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地役权,而德国民法典除了地役权外还规定了人役权。

第三、关于债的规定

1、

债的发生原因不同。法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法律之强制力、负担义务、债务人本人的行为(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2、

对债权的客体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中的债的客体不是物,而是一种对人的权利,即要求他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客体是给付。

3、

对债的消灭条件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清偿、更新、自愿免除、抵消、混同、标的物灭失、无效或取消、债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效完成等4种方法。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消灭条件为履行、提存、抵消、免除等4种方法。

4、

对债的无效和履行不能规定不同。根据法国法,履行不能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主要限于特定货物的灭失。法国民法典对债权的规定内容较为完整,既规定了债的种类,债的成立与消灭,又规定了债的清偿与清偿的证明。而德国民法典债法中的“给付不能”与“迟延给付”过于繁琐,给付不能分为自始给付不能、嗣后给付不能;主观给付不能,客观给付不能,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同时也没规定“缔约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积极侵害债权”等。

第四、关于婚姻的规定

1、

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男18岁,女15岁,但是由于重大原因经结婚实行地的共和国检察官同意可以免除年龄限制。而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成年,或者申请人已满16周岁且将成为其配偶之人为成年人。

2、

对离婚的理由规定不同。法国对离婚的理由规定为三种情形,即“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离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过错。”德国民法典对离婚采取婚姻破裂原则,并且规定最短分居期间。3、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两部民法典均规定可以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典规定为分别财产制。法国民法典则将法定财产制规定为共同财产制。法国的共有财产中排除了婚前的不动产,只适用于动产及其所得。第五、关于人身权的规定对人身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在第一卷中的人的民事权利编规定了人的隐私权和身体权。对身体权的规定用一章的篇幅来做详细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了姓名权。由此可见,两部民法典对人身权的规定都较少,反映出对人权的漠视。四、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德国民法对中国民法的重要影响已是法学家的共识。中国民法学者把德国民法作为学习的主要对象,并作为范本来制定自己的民法,可以追溯到近百年以前。中国的法学者从清末变法时起,就一直想改变几千年来没有民法(私法)的传统,想制定一部至少与刑法(公法)并立的民法(私法)。摸索到20世纪20年代末,终于以德国民法为主要学习对象,参照瑞士、法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制定了《中华民国民法》。这部民法采自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采自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④,或者说其中百分之九十五来自德、瑞,“不是照账誊录,便是改头换面,”⑤可见其影响之大。19和20世纪之交的历史情形是,德国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中华民国恰恰正在寻求政治和法律改制。因而。新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自然成了中国人借鉴的对象。这种历史的际遇,成了当时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国民法典不仅对20世纪以后德国社会生活与生产,而且还对以后整个大陆法系法制的发展、传播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受其影响,中国法律制度最终脱离传统法律文化的轨道,从而逐步发展、建立了一个中国历史上全新的!现代模式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德国民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翻译德国法律、“中华民国民法”编纂采取德国模式、“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基本来自于德国民法典等三个方面。总之,我国的民法奠编纂,一方面要善于挖掘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习惯中的积极因素,立足本土,注重中国实际情况,着眼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要大胆融入全球化的浪潮中,积极科学的借鉴他国法典编纂的有益经验为我所用。既要立足现实,挖掘和继承历史沉淀下来的优秀传统和实践经验,又要敢于创新敢于超越。只有这样,民法典才能真正发挥规范和引导社会生活与法律实践的功能。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塑造一部相对完美的中国民法典。注释:①[德]马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②善托娅,戴志强.德国民法典评述.时代经贸.2007.1.③朱淑丽.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19日.④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⑤吴经熊.新民法与民族主义.法律之演进与适用.汉林出版社.1999年版.参考文献:[1]刁荣华.法律之演进与适用.汉林出版社.1009年版.[2]罗结珍编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3]郑冲,贾红梅编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5]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6]杨振山.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法律经纬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作用,仍然存有不少疑问。 (二)债的关系法。在《法国民法典》中,债权和物权尚没有很明确的区分开来,相当于《德国民法典》的债的内容,被规定的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德国民法典》则将物权和债权明确的区分开来,同时将债权放在第二编,对其重要性的强调更甚于物权《德国民法典》债编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我们所知道的传统民法的债的内容,包括债的总论和各论,债的种类除了契约之外,还包括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这与《法国民法典》没有大的区别。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将债的担保,如质押、抵押等内容剔除出债法,归并入物法中。《德国民法典》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思想源自于罗马法。物权规定“对物的权利”,债权规定“对人的权利”,“财产法所处理的是一个人关于一个特定物的、能对抗全世界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用益权和质权。另一方面,在债法中,我们处理的是‘债权’,这种权利使一个人可以根据契约、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向另一特定的人提出请求。”③严格区分的好处在于使民事权利体系变得清晰,理解和适用有其方便之处。但由于这种区分,《德国民法典》中许多本来关系密切的问题,不得不放在法典中相距很远的部分,在另一个方面造成理解和适用的不便。将契约和侵权放在同一编里是否合理,也大有疑问。所谓的债法总论,基本上是从契约里总结出来的,适用于侵权有不少生硬牵强之处。此外,侵权法对于民事主体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契约法,把它压缩在债法的一角,显然有些轻视了它的地位。 (三)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中被认为最有特色的一部分。《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的内容包括占有,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德国民法典》物权编基本上是按照罗马法传统理论所有权和他物权体系来安排自己的物权体系。除了这一脉络以外,《德国民法典》还按照不动产和动产来划分物权,并且对不动产给予了非常多的关注,其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和第八章都是关于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规定,真正完全属于动产仅仅有第九章一章。《德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另一特色在于物权行为理论的采用。由于采用了物权行为,德国法上物权的移转采取了形式主义的做法。产生像第873条第1款和第929条那样的规定,即要求物权的移转要同时兼有合意和登记或交付。而经过这种移转之后,物权即绝对的无条件的移转。《德国民法典》将相当于《法国民法典》中债的担保的部分,作为担保物权规定入物权编中。这主要是因为立法者们认为担保物权具有对物的支配效力、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同时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作法被许多后世的民法典所依从,《日本民法典》是其中一个典范。依照动产不动产来划分物权,应当说是一种较为落后的方式。对土地等不动产给予特别多的关注,是和《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期德国的政治气氛有关系的。当时容克贵族仍保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他们与新兴资产阶级共同构成德国的主导统治力量。民法典的制定不得不照顾他们的利益,对土地给予特别的注意。《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后的一百多年,经济发生巨大飞跃,动产的价值急剧提高,其占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已经不能说较不动产为小,特别是动产是社会财富中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一部分,不能不对其更加重视。担保物权的概念虽然得到广泛接受,但是仍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其中核心的是,物权应当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而担保物权实际并不能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担保物权对物的所谓“支配”充其量只是一种对物的价值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是不一定会实现的。因此,担保物权究竟是否应当放在物权体系中,依然值得讨论。

西方政治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政治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政治学最早发源于古希腊,创始人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其所著的《政治学》被公认为是西方政治学的奠基之作。从《政治学》开始,按照历史顺序,可以把西方政治学的历史发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古代西方政治学 公元前5世纪,地中海沿岸分布着数百个奴隶制城邦国家,这些城邦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打破了原始氏族部落社会的血缘关系,瓦解了人与人之间的宗法关系,较早地建立了权利关系和契约关系,促成了城市文明、商业文明和海洋文明的形成与发展,这些都为西方古典政治学说的产生提供了沃土和摇篮。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撰写了《理想国》和《政治学》等著作,开辟了政治学研究的新领域。 柏拉图(前427~前347),古希腊思想家,其主要政治思想是对“理想国”的描述,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篇对话。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正义之邦”,即“理想国”。在这个规模不大的城邦国家中,分为三个等级,即哲学王、武士和劳动者。哲学王是治理国家的德高望重的哲学家,武士保卫国家,劳动者进行生产,这是柏拉图的理想政体。但如果这三个等级发生了混乱,理想政体的模式会被打乱,代之以军人政体、寡头政体,进而导致民众革命,产生民主政体。柏拉图后期的思想有了一些变化,他设计了“第二等好”的城邦:采用混合政体以取代有可能导致专权的哲人政体;以恢复私有财产和家庭代替了理想国的公产公妻制;按照财产的多少而非天赋划分等级。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的学生,代表著作是《政治学》。他考察分析了150多个不同形式的城邦国家,从伦理和利益的角度,研究了国家的基本理论,即国家的起源、性质、目的和任务;研究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划分的原则,并对各种政治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了如何建立以及管理国家等问题,奠定了西方政治学研究的基础。具体内容有:①国家的形成如同雌雄结合,是自然的产物,“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也该是自然的产物,这又是社会团体发展的终点”。“事物的终点,或其极因,必然达到至善,那么,现在这个完全自足的城邦正该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了”。所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国家是自然形成的至善的社会团体。②他认为伦理学研究个人的善,政治学研究人群的善,国家这一社会团体的目的在于达到最高尚、最广泛的“善业”。他指出:“政治学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恰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③政治权力的分配制度即政体决定着城邦的异同。亚里士多德对各类政体进行了区分和研究之后,认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共和政体能够照顾公共利益,其差别只在于掌握最高统治权的人数不同;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都只会为统治者谋利。④最好最易于实行的是共和政体,特别是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最为稳定。⑤政体发生变革基于人们对“正义”与“平等”的认识的分歧。寡头会认为基于财产多寡的政治权力不平等是正义的,平民则认为基于人身自由的政治权力的平等分配才是正义的。⑥私有财产和家庭是人本性和城邦的性质,不能取消,但要避免财富的两极分化。⑦城邦要实行法治,并由有公民权的人轮流执政。 亚里士多德时代,古希腊的奴隶制城邦制度已面临着严重的危机,所以,亚里士多德的任务在于努力维护并竭力赞美城邦制,把它看作是至善的化身;同时,

德国民法典BGB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2条【成年】 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3条至第6条(已废除)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3)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2)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 (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除) 第11条【儿童的住所】 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 第12条【姓名权】 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Buch 1 Allgemeiner Teil Abschnitt 1 Personen Titel 1 Natürliche Personen, Verbraucher, Unternehmer § 1 Beginn der Rechtsf?higkeit Die Rechtsf?higkeit des M enschen beginnt mit der Vollendung der Geburt. § 2 Eintritt der Vollj?hrigkeit Die Vollj?hrigkeit tritt mit der Vollendung des 18. Lebensjahres ein.§§ 3 bis 6 (weggefallen) § 7 Wohnsitz; Begründung und Aufhebung Ein Service des Bundesministeriums der Justiz in Zusammenarbeit mit der

《史记》所有“太史公曰”——司马迁评论部分

《史记》所有“太史公曰”——司马迁评论部分十二本纪 太史公曰:学者多称五帝,尚矣。然尚书独载尧以来;而百家言黄帝,其文不雅驯,荐绅先生难言之。孔子所传宰予问五帝德及帝系姓,儒者或不传。余尝西至空桐,北过涿鹿,东渐于海,南浮江淮矣,至长老皆各往往称黄帝、尧、舜之处,风教固殊焉,总之不离古文者近是。予观春秋、国语,其发明五帝德、帝系姓章矣,顾弟弗深考,其所表见皆不虚。书缺有间矣,其轶乃时时见于他说。非好学深思,心知其意,固难为浅见寡闻道也。余并论次,择其言尤雅者,故着为本纪书首。 ——《五帝本纪》 太史公曰: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氏)戈氏。孔子正夏时,学者多传夏小正云。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 ——《夏本纪》 太史公曰:余以颂次契之事,自成汤以来,采于书诗。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孔子曰,殷路车为善,而色尚白。 ——《殷本纪》 太史公曰:学者皆称周伐纣,居洛邑,综其实不然。武王营之,成王使召公卜居,居九鼎焉,而周复都丰、镐。至犬戎败幽王,周乃东徙于洛邑。所谓“周公葬毕”,毕在镐东南杜中。秦灭周。汉兴九十有馀载,天子将封泰山,东巡狩至河南,求周苗裔,封其后嘉三十里地,号曰周子南君,比列侯,以奉其先祭祀。 ——《周本纪》

太史公曰:秦之先为嬴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徐氏、郯氏、莒氏、终黎氏、运奄氏、菟裘氏、将梁氏、黄氏、江氏、修鱼氏、白冥氏、蜚廉氏、秦氏。然秦以其先造父封赵城,为赵氏。 ——《秦本纪》 太史公曰:秦之先伯翳,尝有勋于唐虞之际,受土赐姓。及殷夏之闲微散。至 周之衰,秦兴,邑于西垂。自缪公以来,稍蚕食诸侯,竟成始皇。始皇自以为功过五帝,地广三王,而羞与之侔。善哉乎贾生推言之也~ 孝明皇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乙丑,曰: 周历已移,仁不代母。秦直其位,吕政残虐。然以诸侯十三,并兼天下,极情 纵欲,养育宗亲. 三十七年,兵无所不加,制作政令,施于后王。盖得圣人之威,河神授图,据狼、狐,蹈参、伐,佐政驱除,距之称始皇。 始皇既殁,胡亥极愚,郦山未毕,复作阿房,以遂前策。云“凡所为贵有天下者,肆意 极欲,大臣至欲罢先君所为”。诛斯、去疾,任用赵高。痛哉言乎~人头畜鸣. 不威不伐恶,不笃不虚亡,距之不得留,残虐以促期,虽居形便之国,犹不得存。 子婴度次得嗣,冠玉冠,佩华绂,车黄屋,从百司,谒七庙. 小人乘非位,莫 不怳忽失守,偷安日日,独能长念却虑,父子作权,近取于户牖之闲,竟诛猾臣,为君讨贼. 高死之后,宾婚未得尽相劳,餐未及下咽,酒未及濡脣,楚兵已屠关中,真人翔霸上,素车婴组,奉其符玺,以归帝者。郑伯茅旌鸾刀,严王退舍。河决不可复壅,鱼烂不可复全。贾谊、司马迁曰:“向使婴有庸主之才,仅得中佐, 山东虽乱,秦之地可全而有,宗庙之祀未当绝也。”秦之积衰,天下土崩瓦解,虽有周旦之材,无所复陈其巧,而以责一日之孤,误哉~俗传秦始皇起罪恶,胡亥极,得其理矣。复责小子,云秦地可全,所谓不通时变者也。纪季以酅,春秋不名。吾读秦纪,至于子婴车裂赵高,未尝不健其决,怜其志。婴死生之义备矣。

西方法学论文

从西方法学的发展论述西方法学的未来 西方的法学主要分为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 (一)自然法学的主要观点和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研究自然法学也有其存在的巨大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和内容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另外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一、法典组成部分 法典共有五编, 1.总则(Allgemeiner Teil) 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 3.物权法(Sachenrecht) 4.家族法(Familienrecht) 5.继承法(Erbrecht) 二、概说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这些问题,本文将在下面详论)。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对史记的评价

对史记的评价 汉代 汉代研究《史记》的名家,当推扬雄和班固,他们都肯定了司马迁的实录精神。 扬雄在《法言》一书中写道:?太史迁,曰实录?。?子长多爱,爱奇也。?杨雄是赞扬司马迁实录精神的第一人,他提出的实录与爱奇,为历人者所赞同,直到现在。 唐代 唐代研究《史记》成就最大者当推散文大家韩愈、柳宗元。韩、柳肯定了《史记》一书的文学价值,奠定了司马迁在中国文学史上的崇高地位。 韩愈十分推崇司马迁的文学才华,他说:?汉朝人莫不能文,独司马相如、太史公、刘向、杨雄之为最。?他认为司马迁作品的风格是?雄深雅健?,《史记》成为韩愈作文的样本。 柳宗元认为《史记》文章写得朴素凝炼、简洁利落,无枝蔓之疾;浑然天成、滴水不漏,增一字不容;遣词造句,煞费苦心,减一字不能。

宋元 宋人赞司马迁,其著名者为马存赞司马迁的壮游和郑樵赞司马迁的五体结构。 马存认为司马迁平生喜游,足迹不肯一日休。司马迁壮游不是一般的旅游,而是尽天下大观以助吾气,然后吐而为书。所以他的文章或为狂澜惊涛,奔放浩荡;或为洞庭之波,深沉含蓄;或春妆如浓,靡蔓绰约;或龙腾虎跃,千军万马。司马迁世家龙门,念神禹立大功;西使巴蜀,跨剑阁之鸟道;彷徨齐鲁,睹天子之遗风。所以,天地之间,万物之变,可惊可愕,可以娱心,使人忧,使人悲者,子长尽取为文章,因而子长的文章变化无穷。 南宋史学家郑樵认为:诸子百家,空言著书,历代实迹,无所纪系。而司马迁父子世司典籍,工于制作,上自黄帝,下迄秦汉,勒成一书,分为五体:本纪纪年,世家传代,表以正历,书以类事,传以蓍人。使百代而下,史家不能易其法,学者不能易其书。六经之后,惟有此书。可见郑樵对《史记》评价之高。 明清 金圣叹把《史记》作为?六才子书?之一,评论《史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德国民法典》所称的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每个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后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引起这种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说来,行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转物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或使他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是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通常就是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从上述所引的内容来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构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比如,我想给父母买套房子居住,那么,让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动机,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效果意思;我将我的这些想法通过行为表示出来,这是表示意思。但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主张三要件说的,有主张四要件说的。 在这一节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为。有的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为则需要两个和多个法律行为构成,比如,契约的成立,就须双方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 除此之外,还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伦次在论述法律行为时,还提到,“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如另外的实施行为),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 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则包含两个意思表示。然而,除 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并不是由一个或若 干个意思表示组成,而是体现为一种简单的意思实现。 所谓的意思实现是相对于意思表示而言的。它是指行为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行为人表达法律行为的意思的方式而使 法律后果产生——从‘受领对象’角度看也不能确定它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以创设相应的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 产生。这就是说,意思实现纯粹是一种实施行为,而不是表示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先占无主动产和抛弃动产上的所有权等。”“承诺 行为是意思实现的主要表现形式。”他的这些论述体现了德国法学 家的类型化思维,把我们通常讲的承诺是与要约相对应的意思表示 再进行细分,但关于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的具体区别,我还不能充 分的领悟。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 这部分内容与我国的现有理论冲突不大,我主要就其中的对我启发较大的知识点,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处分行为、取得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划分。“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权利上设定某项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 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 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 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等。一旦所有权人在其所有权上设定了 某项限制物权,她就放弃了一部分所有权限,而将同样的或相似的 权限让与了他人。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有债的免除、债权让 与以及预告终止通知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中,处分的对象是一项权 利或一项债务关系。处分权利的权限是该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处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①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 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 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 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 20世纪特 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 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 程序自然法 "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 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 价值表 "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 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98年修订)(完,未加亲属继承)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 第,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条【成年】 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条至第,条 (已废除) 第,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条【军人的住所】 (,)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条 (已废除) 第,,条【儿童的住所】 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 第,,条【姓名权】 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第,,条至第,,条 (已废除) 第二节法人 第一小节社团 一、一般规定 第,,条【非经营性社团】 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通过在主管初级法院的社团登记簿上登记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条【经营性社团】 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因邦的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许可权属于社团住所所在地的邦。 第,,条【外国社团】 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在任何一个邦内都没有住所的社团,因联邦参议院决议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条【社团住所】 除另有其他规定外,社团的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视为其住所。

语文版语文八年级下册第20课司马迁历史评价

司马迁历史评价 汉代 汉代研究《史记》的名家,当推扬雄和班固,他们都肯定了司马迁的实录精神。 扬雄在《法言》一书中写道:“太史迁,曰实录”。“子长多爱,爱奇也。”杨雄是赞扬司马迁实录精神的第一人,他提出的实录与爱奇,为历人者所赞同,直到现在。 班固是汉代系统评论司马迁的第一人,《汉书》中有《司马迁传》。班固在赞语中说:“自刘向、杨雄博极群书,皆称迁有良史之材,服其状况序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说司马迁“不虚美、不隐恶”,可谓一语中的,世称其当,后人皆服。 司马迁的“实录”精神已成为中国史学的优良传统。 唐代 唐代研究《史记》成就最大者当推散文大家韩愈、柳宗元。韩、柳肯定了《史记》一书的文学价值,奠定了司马迁在中国文学史上的崇高地位。 韩愈十分推崇司马迁的文学才华, 他说:“汉朝人莫不能文,独司马相如、太史公、刘向、杨雄之为最。”他认为司马迁作品的风格是“雄深雅健”, 《史记》成为韩愈作文的样本。 柳宗元认为《史记》文章写得朴素凝炼、简洁利落,无枝蔓之疾;浑然天成、滴水不漏,增一字不容;遣词造句,煞费苦心,减一字不能。 宋元 宋人赞司马迁,其著名者为马存赞司马迁的壮游和郑樵赞司马迁的五体结构。 马存认为司马迁平生喜游,足迹不肯一日休。司马迁壮游不是一般的旅游,而是尽天下大观以助吾气,然后吐而为书。所以他的文章或为狂澜惊涛,奔放浩荡;或为洞庭之波,深沉含蓄;或春妆如浓,靡蔓绰约;或龙腾虎跃,千军万马。司马迁世家龙门,念神禹立大功;西使巴蜀,跨剑阁之鸟道;彷徨齐鲁,睹天子之遗风。所以,天地之间,万物之变,可惊可愕,可以娱心,使人忧,使人悲者,子长尽取为文章,因而子长的文章变化无穷。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 满18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在一地常住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以同时存在于两个以上地方。 (3)居住被以抛弃的意思停止的,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既不得设定住所,也不得废止住所。 (2)已结婚或曾结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和废止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驻地为其住所。最后的国内驻地视为在国内无驻地的军人的住所。 (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兵役义务而服兵役的军人,或不能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止) 第11条子女的住所 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不与无照顾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父母一方有相同的住所。父母双方均不享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该子女与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保有该住所,直至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它。 第12条姓名权 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否定,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无权地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该他人除去侵害。有继续受侵害之虞的,权利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 第13条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既非主要以其营利活动为目的,亦非主要以其独立的职业活动为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 第14条经营者 (1)经营者是指在缔结法律行为时,在从事其营利活动或独立的职业活动中实施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有权利能力的合伙。 第二节法人 第一目社团 第一分目一般规定 第21条非经济社团 非经济上的营业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因登记于有管辖权的区法院的社团登记簿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22条经济社团

7.苏武李陵司马迁的关系与评价

苏武李陵司马迁的关系与评价 西汉王朝是对中国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朝代。这一时期,形成了汉民族的主体,塑造了汉民族的精神,提升了汉民族的文化;涌现了许多民族精英和汉民族精神的代表。“匈奴未灭,何以家为”的霍去病、卫青,善赋多谋的司马相如、东方朔,牧羊北海不辱使命的苏武,忍辱著述史家绝唱的司马迁……。其中司马迁、苏武是体现汉民族精神的佼佼者。 苏武(前140—前60)字子卿,汉族,杜陵(今西安东南)人,武帝时为郎。天汉元年(前100年)奉命以中郎将持节出使匈奴,被扣留。匈奴多次威胁利诱,欲使苏武投降。初时把苏武囚于地窖中,不给饮食。苏武嚼旃餐雪,数日不死。单于疑有神助,又把苏武流放到北海(今贝加尔湖)边牧羝,扬言要羝羊乳子方可放其归汉。 北海之地,莽莽荒漠,人烟绝迹。苏武掘野鼠、觅草实,果腹充饥;孤身持节,与同卧起。北海的草枯了又青,青了又枯;草原的大雁南徙北返,北返南徙。年复一年,胡须、头发全白了,使者符节的旌饰脱落了,苏武笑面困境孤独,淡对官禄诱惑,持节守志十九年凛然不屈。 苏武,离开中原的土地,深入边远的匈奴。他这一走,竟有着“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悲戚,在茫茫白雪中,他是怎么度过一个又一个冰冷的夜晚?那里的北海,有着与大汉土地不一样的景色,白云和流雪将天空染成最纯净的白。这种白色,如同苏武的心一样,澄澈后的寂寞,无声的寂寞。 李陵是汉武帝时期的一名骑都尉,其祖父即赫赫有名的飞将军李广。公元前99年,汉朝贰师将军李广利率兵出征,在祁连山一带遭遇匈奴右贤王部,两军展开恶战。为缓冲李广利战场的压力,时任骑都尉的李陵主动请缨,仅以5千步卒从居延海出征,欲以牵制匈奴主力,并伺机直捣王廷。汉武帝遂予恩准,并任命成安侯韩延年为副将,一同出征。 李陵兵出居延海一个月后,便在浚稽山遭遇匈奴且鞮侯单于率领的三万骑兵主力。李陵沉着应战,大败匈奴,斩杀敌军数千人。且鞮侯单于大惊,慌忙调集了左右贤王二部共八万骑兵围歼汉军。在孤军深入,独立无援的情况下,李陵率部从容应对,且战且退,八天共斩杀匈奴军一万余人。在退至距边关仅百里的地方,却因叛将出卖,被匈奴重兵围困,最终全军覆没。韩延年战死,李陵兵败投降。 汉武帝听闻李陵降匈,勃然大怒,下旨将李陵三族全部诛杀。 李陵降匈后,且鞮侯单于敬其勇猛有谋,又为李广之后,遂封其为右校王,并把女儿拓跋公主嫁给了李陵。然而,李陵在匈奴的二十五年间,却始终不肯为匈奴效力,“虽受封而不领命”。他长年蛰居于贝加尔湖畔,与苏武为伴。李陵唯一一次以匈奴将领的身份带兵出征,是在公元前90年,最终却在占尽优势的情况下大败而归。有人认为,这便是李陵不愿为匈奴效命的佐证。 汉昭帝即位后,曾派出使者前往匈奴斡旋,意欲召回李陵,不料却被李陵坚拒:“吾已胡服矣!……丈夫不能再辱。”最终留在了大漠。并于公元前74年病逝于匈奴,一生再无建树。 李陵的一生,堪称曲折纠结,壮怀悲烈。后人对其的评判也充满了争议。 有人认为,李陵敢率五千步卒对抗匈奴八万铁骑,其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故绝非贪生怕死之徒。投降匈奴,不过为了暂时保全性命,以期有朝一日能逃出匈奴,继续为汉朝效命。如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就这样叙述道:“身虽陷败,彼观其意,且欲得其当而报汉。”后汉史学家班固在《汉书?李陵传》的开篇,也对李陵大加赞赏:“善骑射,爱人,谦让下士,甚得名誉。” 但也有后人对李陵降匈之举唾弃嗤鼻,认为李陵率5千步兵抗击八万匈奴的行为实为逞匹夫之勇,不值得同情。并提出大丈夫当以死报国,不应降敌以求苟且。其中,尤以白居易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4-12-21 浏览次数:3641 字体大小:大中小 德国民法典(德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 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则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对比,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 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 起草筹备委员会(V 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该草案公布后即受到社会各界的猛烈批评,认为它内容繁琐、脱离民众、较少社会化内容、具有教科书的风格等,因而被否决。1890德国联邦参议院又召集成立了第二届民法典起草委员(zweite Kommission),其中增加了日耳曼民族主义者,还有一些成员则是非法律界人士,该委员会对民法典第一搞草案进行了修订,到1895年完成修订,此次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普通法以及在此基础建立的潘德克吞体系(Pandektensystem)的束缚,并试图更多地考虑解决当代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后听取了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最终形成了德国民法典第三草案并提交给德国议会,1896年6月1日德意志帝国众议院经过讨论通过了该草案,1896年7月14日该草案也得到了参议院的批准。1896年8月18日德国皇帝威廉二室“以帝国的名义”签署了该法律,公布于1896年8月24日的《帝国法律公报》的第195页上。此后,德国人用了三年多的时间为这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准备,该法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 《德国民法典》共计2385条,分为五编,依次是:第一编,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主要包括对自然人和法人、物、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此外还有对期间和期日、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以及权利的行使和担保的规定;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其中第241条至第432条

评史记

对《史记》及司马迁的评价 杨旦2007056307历史1班 《史记》,一部开创性的文学著作,它开创了以纪传体写史的先河,成为24史之首,这又是一个人屈辱奋进的结果,成就了一代史学大家司马迁,彪炳史册。《史记》是我国西汉著名史学家司马迁撰写的一部纪传体史书,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传体通史,被列为二十四史之首。它原名《太史公记》。该书是中国古代最著名的古典典籍之一,记载了上自上古传说中的皇帝时代,下至汉武帝元狩元年共3000多年的历史。与《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合称为“前四史”。 《史记》全书包括十二本纪(记历代帝王政绩)、三十世家(记诸侯国和汉代诸侯、勋贵兴亡)、七十列传(记重要人物的言行事迹、主要叙人臣,其中最后一篇为自叙)、十表(大事年表)、八书(记各种典章制度记礼、乐、音律、历法、天文、封禅、水利、财用),共一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余字。 《史记》犹如一颗璀灿的明珠,犹如一座高耸的丰碑屹立在中国文字和历史的长河中。后人无法超越,也无法企及。鲁迅先生就曾高度评价这样一部史学巨著:“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那么这样一本书它所吸引人的地方,它独有的特色在哪?它的作者司马迁又是怎样完成这空前绝后的巨著? 一、《史记》的特点 首先,《史记》具有深度的爱憎之情。一般史书只要求客观公地记述历史,不要求抒发感情,但是《史记》则不同,它往往在记叙历史人物时带着强烈的爱憎之情。如《史记》中写项羽的《项羽本纪》,他写得可以说是慷慨悲歌,荡气回肠,他对这样一种悲剧人物,充满了同情。 其次,《史记》对人物记述融入了文学手法。《史记》不仅是一部史书,也是一部极具价值的文学作品。司马迁的文学修养深厚,其艺术手段特别高妙。往往

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

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 自然和社会构成了人所栖居的世界。作为知性的存在,人不能满足于对来自外在世界的各种刺激作单纯的条件反射,而是永不休止地致力于从纷繁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世界中探寻出某种规律,从而有助于对自己的生活做一种有序的安排。对自然界的不懈探索孕育出了科学和技术,使人们得以驯服自然。这一过程自18、19世纪以来获得突飞猛进的进展,以至于超出了人类自身条件所允许的界限,使人们在这个世纪即将结束之时不得不重新思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类对社会规律的探索则经历了一个更为曲折复杂的过程。古希腊德尔菲神庙中的那句铭文——“认识你自己”——成了人们永远都在追求、却永远也难以达到的目标。西方有一句古谚:“习惯是第二种自然”,这句话很好地道出了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奥秘。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从来都不是个人自己选择的结果,他/她被放置到这种环境中去,他/她的出生在很大程度上便决定了他/她今后可以选择的范围。人们对社会规则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的“合理化”(justification),而不是一种事前的论证。而且,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因时、因地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他/她们使用着不同的象征性符号、遵循着不同的仪式、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流、以不同的方式维护着不同的社会秩序。在探究社会时,人们往往无法刨根问底,因为社会现实是人类集体行动的产物,作为这一社会建构过程的无数个参与者之一,研究者无法置身事外,客观地观察和分析这个“生活世界”。正像一位当代历史学家所说的那样:“无论宗教和哲学提出什么样的建议,自我认识都要求人类根据自身的条件、在自身局限的约束下、通过自己不完备的理性创造出自己的衡量尺度这种在语言的限度内寻求自身衡量尺度的活动同人类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 从古希腊开始,西方人对自然和社会的探索就分别选择了两种不同的路径,以至于形成了C·P·斯诺所称的“两种文化”、海因里希·李凯尔特所区分的“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依曼纽尔·康德所说的“繁星密布的苍穹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以及恩斯特·特罗齐所揭示的“自然主义与历史主义之间的战争”。可以说,自然与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一直伴随着西方人走过漫长的文明史,体现在他们的语言和思维习惯中。这种二元论被里查德·罗蒂表述为一种“心智集合”(mental sets)或者是“话语共同体”(communities of discourse)之间的差异。[注释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注释]]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智识努力,西方人发展出了两套系统的知识体系,一套是关于“自然规律”(physis)的知识体系,另一套则是关于“社会规范”(nomos)的知识体系。法学是后一种知识体系中最早出现的系统学科,而且一直占据着这一体系中的霸主地位,直到19世纪近代社会科学兴起。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法律本身便是人类为自己创造的尺度或“规矩”(measure),而法学则是对这一规矩进行理论建构、并在它的限度之内研究人类行为的一门学科。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与哲学不同,法学并非产生于追求知识的“纯粹”动机,它的历史一直是与法律职业的历史密不可分的。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不同的人类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这些秩序

关于司马迁的历史评价

关于司马迁的历史评价 汉代 汉代研究《史记》的名家当推扬雄和班固,他们都肯定了司马迁的实录精神。 扬雄在《法言》一书中写道:“太史迁,曰实录”。“子长多爱,爱奇也。”杨雄是赞扬司马迁实录精神的第一人。他提出的实录与爱奇,为历人者所赞同,直到现在。 班固是汉代系统评论司马迁的第一人。《汉书》中有《司马迁传》。班固在赞语中说:“自刘向、杨雄博极群书,皆称迁有良史之材,服其状况序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说司马迁“不虚美、不隐恶”,可谓一语中的,世称其当,后人皆服。司马迁的“实录”精神已成为中国史学的优良传统。 唐代 唐代研究《史记》成就最大者当推散文大家韩愈、柳宗元。韩、柳肯定了《史记》一书的文学价值,奠定了司马迁在中国文学史上的崇高地位。 韩愈十分推崇司马迁的文学才华。他说:“汉朝人莫不能文,独司马相如、太史公、刘向、杨雄之为最。”他认为司马迁作品的风格是“雄深雅健”。《史记》成为韩愈作文的样本。 柳宗元认为《史记》文章写得朴素凝炼、简洁利落,无枝蔓之疾;浑然天成、滴水不漏,增一字不容;遣词造句,煞费苦心,减一字不能。 宋元 宋人赞司马迁,其著名者为马存赞司马迁的壮游和郑樵赞司马迁的五体结构。 马存认为司马迁平生喜游,足迹不肯一日休。司马迁壮游不是一般的旅游,而是尽天下大观以助吾气,然后吐而为书。所以他的文章或为狂澜惊涛,奔放浩荡;或为洞庭之波,深沉含蓄;或春妆如浓,靡蔓绰约;或龙腾虎跃,千军万马。司马迁世家龙门,念神禹立大功;西使巴蜀,跨剑阁之鸟道;彷徨齐鲁,睹天子之遗风。所以,天地之间,万物之变,可惊可愕,可以娱心,使人忧,使人悲者,子长尽取为文章,因而子长的文章变化无穷。 南宋史学家郑樵认为:诸子百家,空言著书,历代实迹,无所纪系。而司马迁父子世司典籍,工于制作,上自黄帝,下迄秦汉,勒成一书,分为五体:本纪纪年,世家传代,表以正历,书以类事,传以蓍人。使百代而下,史家不能易其法,学者不能易其书。六经之后,惟有此书。可见郑樵对《史记》评价之高。 明清 金圣叹把《史记》作为“六才子书”之一,评论《史记》序赞九十多篇。他在评《水浒传》、《西厢记》中多次赞扬司马迁,发表了不少真知灼见。他说:“隐忍以就功名,为史公一生之心。”在评《屈原贾生列传》中说司马迁“借他二人生平,作我一片眼泪。”金圣叹可谓司马迁的知音。他对《史记》与小说关系的探讨独树一帜。“《水浒传》方法即从《史记》出来”,“《水浒传》一个人出来,分明是一篇列传。”清人张竹波更直言:“《金瓶梅》是一部《史记》。”可见《史记》对后世小说写作技巧的广泛影响。 钱谦益在《物斋有学集》中说:“司马氏以命世之才、旷代之识、高视千载,创立《史记》。”他认为司马迁创立的五体结构,成为历代史学家编史的样本,发凡起例之功“炳如日星矣”! 章学诚在史学理论名著《文史通义》中说:“夫史迁绝学,《春秋》之后一人而已。”他认为《史记》一书“范围千古、牢笼百家”,司马迁有卓见绝识之能,《史记》有发凡创例之功。由于司马迁有卓绝千古的识力和笔力,《史记》是“经纬乎天人之际”的一家之言,章学诚俨然比于后无来者。 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说:“司马迁参酌古今,发凡起例,创为全史。本纪以序帝王,世家以记侯国,十表以系时事,八书以详制度,列传以专人物。然后一代君臣政事贤否得失,总汇于一篇之中。自此例一定,历代作史者,遂不能出其范围,信史家之极则也。”司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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