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请于每月15日前申报。
2、如果人员有增减变化,请申报《宝鸡市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此表一式三份,经审核盖章后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经办机构留存二份。
4、逾期不缴或欠缴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处罚。 缴费所属期: 2013 年8月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申报日期: 2013 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