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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流程解析

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流程

村级初审流程

注:咨询电话:各村各村联系人:各村妇女主任(此项目免费办理)

镇级初审流程图

注:咨询电话:各镇(街道)计生办联系人:各镇计生法制员(此项目免费办理)

区级审核流程

注:咨询电话:0514-******** 联系人:刘凤梅(此项目免费办理)

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条件及手续

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规范

(讨论稿)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教[2005]92号)、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5]81号)和《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6]2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由省级和地方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二条实施这一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资格确认

第三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有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第四条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在制定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确定奖励扶助金最低标准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确保政策的一致。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委托农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到户到人。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各项管理、服务和监督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五条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农村金融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第六条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口计生、财政、农村金融机构、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都要建立“奖励扶助工作办公室”,分工一名领导负责,协调系统内外的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奖励扶助工作。

第七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1、调查摸底;

2、个人申请;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市级人口部门抽查、汇审;

7、省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第八条资格确认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当年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

认、往年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和退出、下一年度拟增加奖励扶助对象的预审工作同步进行。

一、调查摸底

1、调查摸底之前,要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辖区乡(镇)、村两级工作人员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3、时间进度: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本人申请

1、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子女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2、时间进度: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对奖励扶助申请人逐一上门核实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要求详细记录与会人员姓名、审议内容、审议结果、审议时间等。

村(居)民代表一般由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和多名年龄较大的村民组成。

2、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统一格式在村务公开栏、村(居)民聚集地和人群来往密集的地点,张榜公示10天以上。

3、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4、村(居)民委员会将往年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名单、上年退出人员名单和次年拟增加人员名单列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5、村(居)民委员会审议的主要内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扶助的基本条件;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子女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村级审核流程见附件1)

6、时间进度:当年2月28日前完成。

四、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1、乡级人民政府应成立评审组,对村级上报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逐一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群众说明原因,退回有关材料。召开初审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2、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初审合格后,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人员集聚地进行张榜公示10天以上。

3、对初审通过的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乡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材料、往年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名单、上年退出人员名单和次年拟增加人员名单汇总表一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乡级审核流程见附件2)

4、时间进度:当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1、当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当年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批准,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将当年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上年退出人员名单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发回乡、村两级公示10天。

2、当年5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新增加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将上半年拟发放奖励扶助金人员名单(含电子文本)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下半年人员名单于11月10前)和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将往年年审人数、当年新增加人数、上年退出人数、次年拟增加人数汇总后报市级人口计生委。

六、市级人口计生委抽查、汇审

1、市级人口计生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组织有关人员对新增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和上年退出人员情况进行质量抽查。

2、市级人口计生委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往年年审人数、当年新增加人数、上年退出人数和次年拟增加人数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3、时间进度:当年5月20日前完成。

七、省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

1、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地审核确认奖励扶助对象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资格确认的准确性、三级审核三级公示情况、奖励扶助政策群众的知晓率、奖励扶助工作文书档案是否规范等。抽查的方式:网上随机抽调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实地走访和查阅文书档案等。

2、汇总全省奖励扶助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况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与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当年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指标;根据各地报送的奖励扶助人数,编制次年省级补助经费预算。

3、时间进度:当年5月31日前完成。

第九条对符合本年度奖励扶助条件,因故未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告之下一年度再行确认。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对只生一个女孩的夫妻适当提高发放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金发放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原则上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研究确定。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32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和大丰市、建湖县及黄桥、茅山老区部分乡(镇)给予补助80%,其余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奖励扶助金是省财政和地方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我省实施农村奖励扶助制度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奖励扶助金委托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为:

1、县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有资质的农村金融机构为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书。

2、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委托发放协议,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制作奖励扶助金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并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3、县级财政部门在委托发放机构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专户”,专户中设省、市、县财政拨款科目,分别核算奖励扶助金。

4、当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委托代理发放机构。

5、当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县级财政分别将上、下半年资金拨付给委托代理发放机构。

6、当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每年6月、12月底之前,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把奖励扶助发放情况情况反馈给当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7、奖励扶助对象凭个人有效证件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网点领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和决算。奖励扶助金的结余部分和利息一并在被委托的代理发放机构续存,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冲抵当年各级财政拨款数据。

第十六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降低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九条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并按照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条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的基本内容:

一、对资格确认全过程的监督。奖励扶助政策内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是否公开;对奖励扶助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执行政策是否公平、公正、透明;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是否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有无专职人员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等。

二、对资金发放和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县级财政是否与代理发放机构签定了委托发放协议;是否设立了奖励扶助财政专户;资金是否做到了封闭运行;各级财政是否按要求及时、足额把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履行了发放协议;资金结存情况是否清楚;有无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金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对奖励扶助工作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是: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准确率;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及时率和准确率;

三、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

四、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五、党政领导的重视程度和机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工作规范运行。

第二十三条奖励扶助制度的考核评估工作由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者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由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奖励扶助档案管理要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统一规范、便捷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是指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1、个人申请书;2、申报表;3、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主要包括:1、奖励扶助制度相关文件;2、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评估报告;3、奖励扶助各类表格;4、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会议记录;5、领取奖励扶助金存根;6、各类电子文档、影像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档案柜,集中保管奖励扶助档案资料。

二、分类分级归档。按照档案资料性质,分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两类分别建档。个人档案一人一卷建档,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后,留一份《申报表》按地区装订成册,其他材料退回乡级,按规定建档留存;工作档案一年一卷建档,县乡两级分别负责本级奖励扶助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归档装订整齐有序,方便查询。档案要分类别编制目录、索引,按顺序装订、摆放,便于查询。电子文档要有各份件,要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严禁随意更改档案内容。

四、时间要求:平时注意资料收集整理,当年12月底之前完成。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奖励扶助信息管理应遵循“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速高效、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建立信息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信息准确及时。

第二十八条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及配偶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夫妇所有子女情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审核批准情况等。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资金预算、决算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资金发放和结存情况;资金账户建立等情况。

奖励扶助工作信息。各地出台的各种政策性文件、工作管理规范、工作动态等。

第二十九条信息录入与变更。

信息录入。在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完成后,组织有关人员将《申报表》内容录入《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坚持无误后,及时将本地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打印出来,抄送当地财政和奖励扶助金委托代理发放机构。

信息变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报告单》,经审核签批意见后,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信息管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录入、变更、核实、查询奖励扶助工作有关信息。

省、市人口计生部门不定期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专机专用,不得使用盗版软件;定期核查、校验,确保信息库完整、准确;定期进行信息备份,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越权获取和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建立故障、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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