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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唐代的立法成就

第四节唐代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调整

第五节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第六节唐代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隋唐时期政治、经济制度的完善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二)经济制度的改革

二、隋唐时期法律发展的一般线索

(一)隋朝《开皇律》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唐初立法成就以及法律形式的完善

(三)唐代中期后“敕”的发展和刑罚体系的变化

(四)唐律的重要作用

三、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隋朝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隋文帝

隋文帝不仅实现了中国南北的统一,而且,结束了漫长的分崩割据的政局,重新建立了一个稳定的、强大的中央政府

(一)中央集权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唐朝延续了隋朝的政治成果,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

(二)经济制度的改革

运河的开凿加强了中国南北之间在人文、地理、经济上的联系

(二)经济制度的改革

唐朝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法典化发展过程的总结,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其篇章体例和主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定都有指导意义;不仅在中国国内有巨大影响,而且还波及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所以,本章的学习以《唐律疏议》为重点,仔细把握其主要特点和内容,进一步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了解。

第二节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内容的发展

(一)《开皇律》制定的相关背景

(二)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三)《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四)《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二、《大业律》的颁行

三、司法制度的变革

《开皇律》制定的相关背景

1、上承北齐、北周立法成果、下启唐律

2、国家的重新统一

3、最高统治者和统治集团对德礼的推崇

4、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1、《开皇律》的基本修订原则

“取适于时,留意宽简”

去重就轻、删繁为简

2、修订过程中的主要变化

废除死罪八十余条、

流一百多罪条、

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1、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

2、与《北齐律》的不同

改《禁卫律》卫《卫禁律》

改《户律》为《户婚律》

分《捕断律》为《捕亡律》、《断狱律》两篇;

弃《斗律》、《毁损律》

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1、五刑体系的变化

2、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变“反逆”、“大逆”、“叛”、“降”为“谋反”、

“谋大逆”、“谋叛”,重视惩治预谋政治犯罪;

增设“不睦”,维护宗法关系

3、完善封建特权制度

创设“例减”“三流同比徒三年”

1、五刑体系的变化

废除前朝的许多酷刑,减少重刑种等级

死刑,分为绞斩二等

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

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

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二、《大业律》的颁行

(一)大幅度减少《开皇律》律条及刑罚等级

(二)改十二篇体例为二十篇

(三)“矫情饰行,以钓虚名”,先轻后严,自毁法制

三、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诉讼体制

继承并完善了南北朝时期中央对诉讼的管控

(二)讯囚

将讯囚纳入严格的规范程序中

(三)死刑复核

确立死刑三复奏制度

第三节唐代的立法成就

一、立法思想

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情况

三、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罪行法定的原则

(3)执法要求审慎,追求罪刑相适应原则

(4)法律不避权贵,废黜不分亲疏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1、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缺一不可

2、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3、核心是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宽仁治天下”

唐太宗

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罪行法定的原则

“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

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情况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贞观律》

2、《永徽律疏》

3、开元年间制定的《开元律》及《开元律疏》;

4、宣宗时期制定《大中刑律统类》。

(二)《唐六典》的编纂

1、效仿《周礼》,定“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2、后以周礼六官为编纂体例;

3、十六年方始修成

4、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规定。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

1、《贞观律》

(1)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

(2)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

主要篇章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

2、《永徽律疏》

(1)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

(2)修订《律疏》

(3)《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唐律残片

《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保卫规定。

“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置、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户事既终,厩库为次,故在户婚之下”。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厩库足讫,须备不虞,故此论兵次于厩库之下”

《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盗窃等犯罪。“前禁擅发兵马,此须防止贼盗,故次擅兴之下”。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之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贼盗之后,须防斗讼,故次于贼盗之下”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害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行为欺骗。“斗讼之后,须防诈伪,故次斗讼之下”。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杂不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置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包括官员无故私逃的犯罪。

断狱律(29-30,共二卷),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这时期中国律学发展的集大成者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衣。

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值观上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一项活动。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促成注律的直接原因来自于科举选官中的明法科考试以及官吏在理解律文上的混乱局面。从秦汉时期开始,为了便于准确和统一的适用法律,对法律条文的各种阐释活动就一直没有中断过。而到了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阐释法律的依据被限定在儒家的经典文献中,通过考证、分析、注解等方式,律学家们将其发展成为一项以注释律文、阐发律意为主要目标的学术活动,以此,将儒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与法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唐律疏议,就是以疏议附于律条之后的方式,通过阐释、问答、举例等形式,按照儒家经典文献逐字、逐词、逐句的表明律文制定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条文。疏议文字量很大,唐律疏议,疏议占了文字量的百分之八十。

唐玄宗时期最出色的立法成就,是完成了在行政组织方面的立法规范,《唐六典》的制定将“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体现到制度规范的体系中

唐六典

《唐六典》记载了唐前期的职官建置及职掌,占全书三分之一的注疏﹐或记职官沿革﹐或作细则说明﹐或附录有关诏敕文书,对于了解当时官制具有极高的文献价值。

三、法律形式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其主要区别为:

第四节唐代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调整

一、唐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二、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三、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

一、唐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一)中央三省六部制

(二)地方州县体制

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一)主要行政法规

1、《唐律》中《职制律》

2、《唐六典》

(二)、选任官吏的制度

1.科举制度的成熟

2、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选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三)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四)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

(一)中央三省六部制

1、三省六部

2、御史台

3、三师与三公

唐初文官俑

1、三省六部

(1)唐朝中央政府的实际职权由三省六部来掌理

(2)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3)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

(4)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的审核、封驳

(5)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

(6)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中书省之印

三省六部图示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中央官制,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唐代中央主要机构图示

以皇帝为首的唐代中央官僚机构,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

2、御史台

(1)独立的监察机构

(2)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1,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究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2,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其中三人专司对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官的监察

(3)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州县官吏。

唐御史台精舍碑

唐代中央政府的监察机构称御史台,御史台是受理讼案、拘捕犯人、审讯罪犯三位一体的政权机构,故御史台还置有监狱。台狱建筑有精舍並为之立碑。开元十一年由殿中侍御史、书法家梁昇卿追书成文而立碑。碑高四尺一寸,广三尺七寸三分,十八行,行三十字,隶书。额题“御史台精舍碑六字,篆书。碑文中心思想是劝导关押在台狱“岁以千计”的罪犯,笃信佛教经义,归命自保,谋求解脱。

3、三师与三公

(1)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三师三公

太师、太傅、太保各一人,是为三师;太尉、司徒、司空各一人,是为三公。皆正一品。三师,天子所师法,无所总职,非其人则阙。三公,佐天子理阴阳、平邦国,无所不统。亲王拜者不亲事,祭祀阙则摄。隋废三师,贞观十一年复置,与三公皆不设官属

4、九寺五监

九寺: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礼部—皇族)、太常(礼部—祭祀)、光

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尉(兵部—军器储备)、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

五监:国子(设祭酒、司业)、军器(兵部—军器制作,设监)、少府(工部—手工业,设监、少监)、将作(工部—建筑,设大匠、匠)、都水(工部—水利,设使者、丞)(二)地方州县体制

1.州县两级

2、基层设乡、里机构

(三)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1、确定官府员额,不得逾制

2、职司其守,不得无故出界

3、法条严密,惩处严厉

(四)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

1、法律规范范围广大,制度完备

2、法律规范条文细密,立法成熟、规范

3、以刑罚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

4、保护官僚特权

二、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一)权力主体与行为能力

(二)所有权

1、主要法律规范

2、均田令、口分田

(三)债与买卖契约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四)婚姻家庭立法

(一)权力主体与行为能力

1、良贱民的划分

2、行为能力的确立标准

3、户籍制度

(四)婚姻家庭立法

1、维护封建家庭制度

确认家长主婚权;

确认婚姻的买卖性质;

禁止同姓为婚;

禁止良贱通婚

2、延续“七出”、“三不去”、“义绝”等离婚适用制度

3.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

三、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一)赋税制度

(二)市场管理

(三)度量衡规范化与产品标准化

(四)货币制度

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

(一)五刑

(二)十恶

(三)官僚特权法

(四)侵害人身的犯罪

(五)侵害公私财物的犯罪

(六)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一)五刑

1、刑种5

笞、杖、徒、流、死

“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qiān ),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

“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yú)”

“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2、刑等20

3、赎金制度

(二)十恶

1、重惩十恶原则

2、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榜首,以为明诫。秦汉时期就有不道,不敬罪的规定。

(1)谋反(2)谋大逆(3)谋叛(4)恶逆(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

1谋反:

即谋危社稷。疏议引用公羊春秋的说法,称“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将就是指逆乱,危害君父的,一定要诛杀之。

又按照左氏春秋的说法,称“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君主被视为居辰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两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如果敢包藏祸凶,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这种行为就被称为“谋反”。

2谋大逆:

即谋毁宗庙、山陵、宫阙。疏议称,犯谋大逆的人,属于干纪犯顺,违道悖德,所以是大逆。为什么谋大逆被明确的指向为毁坏宗庙、山陵、宫阙的行为呢?疏议解释说:这个条文就是指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祸心,谋毁宗庙、山陵、宫阙。宗,尊也;庙者,貌也。古人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便随时祭享,所以称之为宗庙。

山陵是指古代帝王因山而葬或者是帝王的墓葬盖的象山一样,所以是山陵。

宫阙中的宫,古时指天上的紫微宫,人君居住在那里,阙是指宫门。

3谋叛:

即谋背国从伪。具体指谋背本朝,投靠蕃国或者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

4恶逆:

欧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这些人属于五服至亲,如此行为绝弃天理,所以称为恶逆。

需要注意的是,谋杀和杀在恶逆和不睦间的区别。谋而未杀属于不睦。

5不道:

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妖魅。这些行为属于违背正道,所以称为不道。

疏议对前半部分做了详尽的解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的构成条件是:首先得是三个,少一个也不行;其次,得是一家,两家及两家以上不行;第三,杀的人得是良民,贱民不算;第四被杀的三个人中都没有犯应处死刑的罪行,即便有一个也不行。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一般列入故杀。

6大不敬:

盗窃皇帝祭祀时的供品、皇帝使用过的物品以及盗窃、伪造皇帝印信;

诋毁皇帝、对抗皇命、破坏君臣礼仪;

配制皇帝御药不合原方、煎制方法有错误、烹制御用饭菜不合规制、制作皇帝驾乘的舟船不牢固等。

这些行为体现出犯罪人对皇帝没有肃敬的心态,所以是大不敬。

7不孝:

有如下行为: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供养有缺;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者作乐,释服从吉;

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者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所谓善事父母谓之孝,如果违背的化,就是不孝。

8不睦:

睦就是亲,亲族相犯就是不睦,所以主指家庭内部人员间的侵害行为,以谋杀、卖、欧为主。

9不义: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虽非亲属,但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是不义。主指属吏之间、师生之间、夫妻之间的特殊侵害行为。

10内乱:

左氏春秋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如果有禽兽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就是内乱。

(三)官僚特权法

1、八议

2、上请

3、减

4、赎

5、官当

6、免

1八议:

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对这些人的犯罪行为,要取决辰衷,曹司不敢与跺,这被视为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这些人即便犯死罪,也都要先奏请,议其所犯,所以是八议。

从八议开始,名例律开始对“议”、“请”、“减”“赎”、“官当”、“免”等主要体现等级特权法做出规定。

从特权法律适用的对象看,先确定议的主体身份,然后以其亲属及其它特定身份的人适用“请”,再以请的亲属及特定身份的人来适用减。

八议的适用条件是死罪奏议,流罪以下减一等

2上请:

请的对象是:诸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大致是太子妃的侄孙以上);应议者期以上亲(大致是孙子以上);官爵五品以上

适用条件:死罪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3减:

七品以上五品以下官员;五品以上官员的祖孙三代以及兄弟姊妹、妻子

适用条件:流罪以下同样减一等

4赎:

对象:议、请、减的适用主体;九品以上官吏;七品以上官吏的近亲属

适用条件:除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赎的都可以以金钱赎免,即只要不死,在经过议、请、减后的余刑可以以金钱折抵。

5官当,适用条件:

只要不是犯有五流(加役流、反匿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的和死罪的,即普通流刑以下的,都可以用官职折抵刑罚。

方式是私罪的,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两年,九品以上的,一官当徒一年。流刑为三流相当于徒刑四年。

唐代官吏合职位、爵位于一身,前者被称为职事官、散官、卫官,后者被称勋官。先以最高的职事官折抵,再以勋官折抵。

疏议举例说,假如有官为六品职事官,兼带勋官柱国以上的,犯私罪,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职事官当徒一年,次以柱国当徒两年。

另外,如果级别较低但任高职位官,则以高职来折抵。更加特殊的是允许官员以其曾经担任过的官职来折抵,实际上就是可以折抵两次,曾任官和现任官。

6免:

分为“免所居官”,如果有不同官职,则免最高一等。免官的主要目的是让官员受刑但不去官,在一定时间过后可以继续为官。

官员的特权适用还不仅于此。官员可以不用拷讯,只能适用众证定罪,即三人以上证明

其犯罪犯流刑可以不服劳役,五品以上官犯死罪允许在家自杀。

(四)侵害人身的犯罪

1、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2、保辜

手足伤人为十日、他物欧伤人为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三十日、折跌肢体、破骨为五十日。如在期限内印伤害致死,则以杀人罪论处,期限外死亡的以伤害罪论处

(五)侵害公私财物的犯罪

1、六赃

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前两者为普通犯罪主体;后四项为官吏,且分为监临长官与普通官吏

六赃罪的确立不尽合理,但都以财产为犯罪对象。

(六)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1、累科加重的原则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原则

3、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

4、共犯原则

造意为先、家长为先、长官为先、夫为先

5、数罪并罚原则

6、类推原则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7、化外人犯罪原则

3、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

(1)犯罪未被发觉而能自首者,一般可以免于处罚。

(2)罪犯犯有轻重二罪,若轻罪事发,能自首重罪者,则免除重罪的处罚;

(3)在知道他人要告发的情况下,向官府自首,减原罪二等处罚;

(4)自首不实不尽,免其自首之罪,对其自首不实不尽之罪给予处罚;

(5)如果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危害后果,即使自首也不能减免刑罚。

5、数罪并罚原则

(1)重罪吸收轻罪;

(2)刑罚等级相同单取一罪处罚;

(3)已判未判罪行也适用上述原则;

(4)但赃罪除外。六赃适用累科(累计赃数)但倍论(折半论罪);

7、化外人犯罪原则

(1)同一国别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定罪量刑。

(2)不同国别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犯罪,均适用唐朝法律。

(3)唐朝还比照唐律对本国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用以处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违法活动。

第五节唐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的系统化

二、诉讼制度

三、监察制度的严密化

四、监狱管理

一、司法机构的系统化

(一)唐朝的中央司法机构

1、大理寺、刑部

2、御史台

3、三法司

京兆府

(二)地方司法机构

(二)地放司法机构

1、分为州、县两级管理,州设法曹参军受理刑事案件,司户参军受理民事案件。

2、县一级有佐吏、史协助处理民、刑事案件

3、县下有乡官、里正、坊正、村正负责处理土地、婚姻案件。

二、诉讼制度

(一)告诉制度

(二)严格逮捕程序

(三)严格审判制度

(四)严格规定上诉、复审及死刑复核程序

(五)判决执行

(一)告诉制度

1、逐级上诉

2、打击“谋反”、“谋大逆”、“谋叛”犯罪告诉上的特殊规定

3、严格封建伦常关系,禁止卑幼告诉尊长

4、直诉制度

(三)严格审判制度

1、五听审判方式

2、严格刑讯制度

3、众证定罪

4、法官责任

5、法官回避制度

6、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严格规定上诉、复审及死刑复核程序

1、上诉程序

2、复审程序

3、三复奏、五复奏

(五)判决执行

1、秋冬行刑

2、立斩

3、怀孕妇女死刑执行

4、执行延迟的处罚

三、监察制度的严密化

(一)御史台制度

1、机构设置

2、职责范围

(二)谏官制度

1、中书、门下两省设谏官

2、谏官职责

第一章隋唐以前御史台机构的发展

第二章唐代弹劾制度的演变

一、唐代弹劾机构及职掌

二、诉讼状的受理

三、弹劾程序的变化及其政治背景

四、唐代弹劾事件的分析

第三章武周革命与御史台

一、武则天参政与御史台的变化

二、“左台”与“右台”的职掌分工

三、酷吏与御史台的关系

四、武周政权的社会基础

第四章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

一、唐前期的地方监察体制

二、唐后期地方监察体制的演变

三、唐后期地方监察重点的演变

四、监狱管理

(一)机构组织系统化

中央有大理寺监狱,京师设京兆狱、河南狱,地方也有监狱

(二)监狱管理规范体系化

(三)录囚制度的完善

第六节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一、儒家思想是唐律的灵魂

二、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三、唐律对周边国家和后世的影响

(一)在中国法制史上承前启后的作用;

(二)对外影响深远

一、儒家思想是唐律的灵魂

(一)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

(二)封建家族伦理精神与小农经济意识

1、亲亲相容隐;

2、依服制定罪

(三)封建伦理道德精神

(四)用刑持平的精神

(五)体现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

1、十恶与八议的设定;

2、家长权与家庭伦理原则的设定;

3、男女、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4、良贱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三)封建伦理道德精神

1、贯彻“一准乎礼”的立法精神、纳礼入律:

2、以礼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3、以礼来注释经典

(四)用刑持平的精神

1、刑罚比较宽缓;

2、在制定唐律的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死刑、流刑;

3、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

(五)体现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1、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

方面,并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和制度

2 、科条简约

3、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二、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一)调整对象完备;

(二)法律体系完备;

(三)立法技术完备

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九章 元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开皇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中国政法2000年研) 答:《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之由命苏威、牛弘等重修旧律。《开皇律》共12篇: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废除了连坐、车裂、枭首、鞭刑等;续列“八议”、“十恶”,赎罪以铜代绢,有定数。《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2.《贞观律》(中国政法2001年研) 答:《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诏颁天下。 《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①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②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③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3.加役流(辽宁大学2003年研) 答: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

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4.《永徽律疏》(中南财大2002年研) 答:《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长孙无忌、李勋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他们依照“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原则,并继承汉晋以来已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5.《唐律疏议》(中南财大2005年研;中国政法1999、1995年研) 答:《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敕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璟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敕,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 1、隋代法制概况 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一、隋代法制概述 (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二、《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内容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3、创设“十恶”制度。 4、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二)历史地位 1、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2、由于《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隋代法制概况 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五刑、十恶、八议 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维护小农经济 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隋 唐 的法 律 制度

唐律的历史地位 司法机关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审判制度 监察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隋代法制概况 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代立法概述 ①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②隋炀帝修订刑律,称为《大业律》。《大业律》仍为12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a.篇目稍有改动,由l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b.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2)《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开皇律》的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总则性质的“名例”,其他十一篇的篇名稍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学理论日趋完善,并在儒家思想被定为一尊的基础上,把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同学重点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内容及结构体例方面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在中国历史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共约370年。自东汉以后,先后经历了魏、蜀、吴“三国鼎立”及西晋约50年的短暂统一,后因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形成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北朝自北魏始,经东魏、西魏至北齐、北周,南朝则由宋、齐、梁、陈四朝相继,最终由隋先取代北周、后灭南陈,重新实现了全国的统一。在此期间,各种矛盾交织,社会动荡不安,民族文化融合,政权更替频繁,法律思想活跃,封建律学获得极大发展。 重点问题: 1、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法律形式的发展 3、封建律学的发展与立法技术的提高 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5、“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6、“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 7、封建刑罚制度的发展 8、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 (一)曹魏“新律” 1、魏武帝曹操在位时,除了制定《甲子科》外,基本上沿用秦汉旧律。 2、魏明帝即位后,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 4、“新律”成就: (1)在法典体例上,把“具律”改为“刑名”,首次置于全律之首。 (2)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3)在内容上,在《九章律》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 (4)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5、除魏国以外,蜀国和吴国也进行过立法活动,如蜀国曾制定“蜀科”,丞相诸葛亮曾为蜀国拟定了科令、军令等一系列法律令。 (二)西晋的《晋律》 1、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2、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3、《晋律》在形式和内容上又有了新的重大发展: (1)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增加“法例”。 (2)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准五服以制罪” (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 (581年——907年) o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也发展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步入了成熟阶段。 o隋朝在继承和借鉴前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开皇律》,对以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为唐律所继承,成为制订唐律的蓝本。 o唐朝统治者吸取隋朝法制的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指导思想,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就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而言,它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概况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隋文帝: ——隋初立法,承袭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 开皇元年:高炯等制新律 * 开皇三年:苏威等更定为《开皇律》 修律的指导思想:——“以轻代重”,“尽除苛惨”,“取适于时,故有损益”。(2)隋炀帝:《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在内容上和体例上都有创新。 (一)确定封建律典的体例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 1、12篇篇名及顺序: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影响 ——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最终确定下来,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 1、五刑20等

*死刑(2):斩、绞 *流刑(3):2千里、1.5千里、1千里 (并服徒刑:3年、2.5年、2年) *徒刑(5):3年、2.5年、2年、1.5年、1年 *杖刑(5):100、90、80、70、60下 *笞刑(5):50、40、30、20、10下 2、五刑定制的意义 ——标志封建刑制改革(汉文帝开始)的最终完成,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因此走向正规和较为人道。 ——后世各代王朝所确定的法定正刑基本上都没有超过《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范畴。 (三)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1、十恶罪名: 谋反———反逆 谋大逆——大逆 谋叛———叛、降 恶逆———恶逆 不道———不道重罪十条 大不敬——不敬(北齐律) 不孝———不孝 不睦 不义———不义 内乱———内乱 2、惩罚原则: ——重罚 (十恶皆死罪,遇赦不赦) 3、意义: ——强化了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治; ——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从唐到清不改。 (四)扩大贵族官僚法律特权 《开皇律》贯彻“礼有等差”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议、减、赎、当等司法特权,对后世产生了直接影响。 (如:开皇四年的杨素妄言案)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学习重点: 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隋代的司法状况 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 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 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 “简明”的表现: 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 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 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

2019法硕考试分析之隋唐宋法律制度重难点解析

2019法硕考试分析| 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重难点解析! (一) 立法概况(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 《大业律》:大业律是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根据《开皇律》修订颁布的法典。《大业律》较之《开皇律》降从轻典者二千余条,减轻大逆谋反等罪的连坐,删去“十恶’’中两条将其列入相应条款,又将《开皇律》中户婚、厩库、贼盗三篇分列为6篇,再增设3篇,共为18篇。 (二) 《开皇律》的主要成就(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简答题) 1. 体例 ①十二篇体例。②五百条律文。 2. 内容 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②区分公罪与私罪。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3. 历史影响

《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简答题) 1.德本刑用。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 (二) 立法概况(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简答题) 1.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 (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中国法制史_7_隋唐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 隋文帝 隋文帝像 隋炀帝杨广 隋炀帝 隋疆域 隋的邻国 隋地图 大运河 隋末农民战争形势图 唐高祖李渊 唐高祖李渊 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 唐高宗 唐高宗与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临政 上官婉儿 狄仁杰 狄仁杰 狄仁杰 狄仁杰 神探狄仁杰 唐朝地图 唐朝与外界的交往 西域各族首领 唐大明宫 唐宫乐图 安禄山 安禄山 郭子仪平定安史之乱 郭子仪 郭子仪 郭子仪

二、法律的制定及立法指导思想 隋朝: 《开皇律》:开皇元年颁布; 本着“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原则; 以北齐律等为蓝本制定; 开皇三年又进行修改 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罪千余条 体例:500条,十二篇 内容: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创设了十恶的制度 “刑纲简要,疏而不失”,体例更加规范 《大业律》 再次修改,大业三年完成 对后世影响不大 案例:隋文帝违时杖杀案 事实: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六月,隋文帝发怒下令将触犯他的人即时“决杖”。大理少卿赵绰进谏到:季夏之月,天地在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文帝却说:六月虽是万物生产,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坚持将该犯当场处决 分析:对秋冬行刑的违反 唐朝: 立法指导思想: 礼刑并用(礼), 法令简约(简), 法律稳定(稳), 执法严明(严) 案例:校尉免死 事实:太宗时,戴胄为大理寺少卿。一次,时任吏部尚书的长孙无忌被太宗召见,忘记解下佩刀使进入皇宫。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认为,是掌宫门的监门校尉没有发现,严重失职,应处死刑,长孙无忌应处罚铜。戴胄认为,不应长孙无忌有功而从轻议处,校尉有罪也应同无忌同罪。太宗同意了戴胄的意见 案例:魏征谏赦 事实:庞相寿犯贪污罪被革职,后上书太宗要求免罪。太宗念其为老部下,想让其官复原职。魏征知此事后加以劝谏:“陛下的老部下很多,如果都横行无忌,国家法制就不能维护”。太宗最终接受了这个意见,送了一点东西给庞,打发他回家 魏征 立法情况: 《武德律》: 体例:12篇,500条 内容:参照隋律制定,所改动着“唯三流皆加一千里,居作三年、二年半、二年皆为一年。”另外“除苛细五十三条”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60年) 重点、难点: 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及其对唐律的影响; 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篇的主要内容; 三、唐律的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 四、《唐六典》的主要内容与立法成就; 五、唐朝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隋唐时期是结束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分裂割据后的统一时代,也是中国古代国家和法律制度发展的繁荣鼎盛阶段。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和法制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唐朝完成了目前我国现存最早最系统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唐律。它直接影响着后世和周边国家的封建立法,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朝确立的法制体系,包括法制思想、立法技术、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都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最高水平。 一、隋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概况 1、隋初立法指导思想 隋文帝十分注意汲取北周法度无常,导致“上下愁离”,“内外离心”,政治腐败而亡国的教训,深感执政必须宽简刑罚,以常法治国,才能笼络人心,稳定社会。因此,他即位后,本着“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革,尤其是摈弃了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杨坚曾言:“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以,“枭首轘身,义无所取”。鞭刑也是“残剥肤体,彻骨侵肌”。因此,他主张“枭轘及鞭,并令去也”,即废除各种酷刑。他还说:“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条目甚多,“备于简束,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他以行“仁政”相标榜,删除“苛惨之法”,在《开皇律》中第一次从法律上废除了除绞、斩以外的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 2、主要立法活动 隋朝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制定《开皇律》。由于北周法律“比于齐律,烦而不要”,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下令修律,“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同年十月,“始行新律”。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史称《开皇律》。第二次是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选择题 1、正式把“十恶”纳入法典中的()。 A北齐律B大业律 C开皇律D唐六典 2、唐律疏义中规定:债务人负债不偿时,债权人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物。这叫做()。 A赁庸B强制履行C牵挚D举息 3、“义绝”作为离婚条件,最早出现在()里。 A汉律B唐律C隋律D宋刑统 4、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刑部B大理寺C御史台D都察院 5、唐律在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中规定,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的法律处理。 A其中一国B两国C唐朝D第三国 6、《唐律疏议》共12篇,其中第十篇是()。

A名例B户婚C贼盗D杂律 7、唐朝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设的监狱称()。A夏台B均台C牖里D大理狱 8、奠定唐律基本面貌的法典是()。 A唐律疏议B 贞观律C武德律D 大中刑律同类 9、隋朝以()为中央审判机关。 A司寇B御史台C廷尉D大理寺 10、唐律的第十一篇是()。 A名例B卫禁C户婚D捕亡 11、《大中刑律统类》共()门。 A120 B121 C69 D70 12、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是()。 A《唐六典》B《明会典》C《清会典》D《资政新篇》13、隋朝的法律主要有()。 A《新律》B《开皇律》C《大业律》D《开皇令》

14、唐朝的法律形式基本有()。 A律B令C格D式 15、唐律除了规定八议外,还规定了贵族官僚享有以下()特权。A请、免B减C赎D官当 16、唐朝的财政立法,主要有()。 A井田制B租庸调法C两税法D初租禾 17、告诉是唐律中规定的一种起诉方式,告诉又分()。 A自诉B越诉C直诉D亲属代诉 18、以下是隋朝颁布的法典有()。 A新律B开皇律C泰始律D大业律 19、唐代御史台在御史大夫和中丞下设()。 A台院B殿院C察院D审刑院 20、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A《唐六典》B《武德律》C《贞观律》D《永徽律》 21、《大中刑律统类》是将()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传统体例。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 A.《法律答问》 B.《大杜律》 C.《小杜律》 D.《张杜律》 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 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 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 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 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 A.《新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大律》 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 A.《新律》 B.《泰始律》 C.《大律》 D.《北魏律》 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 A.尚书台B.御史C.司寇D.大理寺 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 A.《法经》 B.《九章律》 C.《新律》 D.《晋律》 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 A.《新律》 B.《大律》 C.《北魏律》 D.《晋律》 9.《晋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 A.议 B.请 C.赎 D.当 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 A.《新律》 B.《陈律》 C.《北魏律》 D.《晋律》 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 A.《新律》 B.《陈律》 C.《北魏律》 D.《晋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 B.“登闻鼓”直诉制度 C.死刑复奏制度 D.律博士 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17.《新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大统式》 D.《北齐律》 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大统式》 D.《北齐律》 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 A.三国 B.西晋 C.南朝 D.北朝 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 A.《北齐律》 B.《晋律》 C.《新律》 D.《九章律》 24.《北齐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陈律》 C.《新律》 D.《北齐律》 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

唐朝法律制度精品资料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 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主要立法活动 1.三国时期主要立法 太和三年(229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一百八十余篇。 《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 (2)调整律典篇目,删繁就简; (3)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或抵触; (4)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5)缩小族诛连坐的范围。 2.两晋时期的主要立法 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司马昭以魏律烦杂、混乱为由,命贾充、杜预等名儒重臣“参酌旧律,因时变法,务从简约”,制定新律。新律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或《晋律》。 《泰始律》吸收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无论在篇章结构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1)篇章结构体例的改革; (2)律令分修,简化律令; (3)进一步改革刑制;

(4)官定律疏注释。 3.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 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550年),以东魏《麟趾格》尚未精细为由,命群官议造齐律。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创新,正式编定成《北齐律》。 《北齐律》在律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所创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立法成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开创12篇的律典体例; (2)首创《名例》篇目作为总则整体; (3)科条简要。 三、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律在多种法律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实现统治所依据的基本法典;令规定国家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 2.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格为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3.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的名称源于秦,西魏文帝时编定《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式的汇编。 四、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1.增加篇目解决条文少带来的漏洞,由9增加到18篇,再到20篇,最后定型为12篇。 2.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篇之首,再分为刑名与法例,最后合为名例,体例更为合理与科学。 五、律学的发展 1.曹魏时期,律博士的设立; 2.西晋时期,律学逐渐摆脱了对经学的附庸地位,发展成相对独立的学科。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第五讲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讲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581年-907年) 学习重点: 思考隋朝法制对传统中国社会的作用。 全面掌握唐朝法制,理解为何其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主要内容: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 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 (581-618)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切实实施。 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见教材P176) 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 ①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②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见教材P177) 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 (618-907)

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178)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唐律疏议·名例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1、法律要统一:法律内容须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2、法律内容要简约,不可繁琐。 3、法律要稳定:因为法律内容多变一方面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官吏也难以掌握,以至于法律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1、重视司法: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 2、对一些重刑者,以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出现“三复奏”、“五复奏”。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不同程度地在唐律中得到反映,它的完整性(礼法并用)、现实性(转化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伦理性(维护君权、父权、夫权)及一致性(统治阶级的思想与法制的指导思想一致),使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第180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王立民教授的观点,认为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其他教材的提法,是定罪量刑的法典1)2)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包括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各方面。 3)格: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又称为敕格,相当于律。 《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律疏议·名例律》:“有别格,从格断”地位比律还高,即当律与格都有规定时,司法官应依格来断案。 “格”作为法律形式源于东魏的《麟趾格》。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前者是留在中央尚书省下属的司中适用的,后者是散布到全国各州、县使用的。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1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中国法制史》各章作业思考题

《中国法制史》各章作业思考题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1、简述商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2、简述夏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3、试论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 2.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3.试论西周的婚姻立法。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化。 2.论述《法经》。 3.论述成文法公布的论争和意义。 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律制度 1.秦法律的指导思想。 2.商鞅变法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3.秦律关于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的规定。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1.试论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论“春秋决狱”的要旨与历史评价。 3、试论汉文帝、汉景帝时的刑制改革与意义。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三国时魏《新律》与汉律相比有何特点? 2.《晋律》与汉、魏律相比有何特点? 3.试述《北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论唐律的主要特点。 2.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3.试述唐朝的审判制度。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1、试述宋朝的立法思想。 2、《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3、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1、明朝如何加强监察职能?其影响如何? 2、明朝在会审制度上有何发展? 3、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1.清末的司法机构进行了哪些改革? 2.《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比较,有哪些变化? 3.评述清末立宪政治。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1.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2.试述评《中华民国约法》。 3.试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特点。 第十二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法制 1.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特点。 2.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基本内容和苏区土地立法的历史意义。 3.论述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本文由姽婳10贡献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隋代立法概况 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2、《大业律》的颁行 隋炀帝时,颁布了《大业律》,与《开皇律》不尽相同。但在历史上没有产生重要影响。 (二)唐代立法概况 1.唐代的立法思想 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明易是初唐统治者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武德律》 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开元年间,唐朝统治者着手《唐六典》的编纂工作。《唐六典》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其基本体例,成为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3.法律形式 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其中以律为主,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 (三)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1.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三院;地方分州、县两级,实行行政、军事、司法合一的制度。 2.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方面,《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唐代的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其次,从现存的唐代行政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再次,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1.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名例律》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五刑、十恶、封建官僚特权制度,包括“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名例律》还规定了刑法使用的主要原则。 2.唐律的分则规定的犯罪形式 主要包括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政治性犯罪,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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