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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2008〕67号

苏建价〔2008〕67号
苏建价〔2008〕67号

南通市建设局文件

通建工[2008]58号—————————————————————————————————————————

南通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

各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建工局,启东、通州、如皋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处反映。联系电话:85095119、85093182。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建材价格指导意见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

南通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印发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

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建材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各市造价管理处(站)

江苏省建设厅 2008年3月5日印发

计价解释(六)

计价解释(六) 1、省住建厅苏建价〔2014〕448号文的规定,13清单“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编制清单时,工作面、放坡如何具体计量?结算时,因为不同的施工单位,其施工方法是不同的,工作面、放坡系数都不固定的,又如何 计量?是按实际施工情况计量吗? 答:编制清单时,按规范规定的工作面和放坡系数计算,投标人结合自身的施工方案报价,结算时一般不调整。 2、基础承台挖土方按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计算规则P5页第4条计算宽度,是按垫层宽度加工作面还是基础宽度加工作面? 答:垫层支模板的,按垫层边加工作面宽度;垫层不支模板的,按基础边加工作面宽度。 3、关于支撑下挖土,定额1-230、1-231、1-232,深度7m、11m、15m,是从室外地坪算起(或场地土方平均高度)还是从第一道支撑梁底部算起? 答:支撑下挖土定额划分步距的深度从设计室外地面起算。

4、钻孔灌注桩试桩是否执行定额说明“打试桩可按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如执行,相应定额中:灌注桩砼、泥浆运输、钢筋笼定额人工及机械是否乘以系数2? 答:试桩与工程桩未连续施工的,执行定额说明“打试桩可按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 5、编制标底时,用于辅助试桩的两侧的锚桩,后期可做为工程桩,那么,锚桩是否属于试桩,按试桩将人工和机械乘系数2,还是 按照工程桩来套? 答:按试桩套用定额。 6、某桩基工程有预制方桩和预制管桩,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如何确定类别? 答:方桩和管桩属于不同类型的桩,在定工程类别时,应分别计算。 7、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2-13插拔型钢定额子目,在计价解释三回复“目前定额口径一般不考虑租赁”。照此理解如果钢板桩为承包人自有,直接套用定额即可;但实际情况为承包人租赁时,该如何计价? 答:型钢是自有还是采用租赁方式,应在投标时明确提出,如不提出,实际施工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结算时均不予调整。

(完整版)苏建价(2008)67号文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城南新区便民服务信息张贴栏制作和安装项目

城南新区便民服务信息张贴栏制作和安装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1、工程综合说明 1.1工程名称:城南新区便民服务信息张贴栏制作和安装项目。 1.2建设单位: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3工程地点: 盐城市城南新区。 1.4工程规模:造价约30万元。 1.5质量要求:合格。 1.6工期要求:180日历天,根据招标人要求执行。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资金来源:自筹,已落实。 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3.1本招标工程为一个标段,主要招标内容为城南新区便民服务信息张贴栏制作和安装项目的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人保留对招标范围内工程量适当调整的权利。 4、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4.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投标申请人须是独立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广告发布、制作等服务项目。 4.2、项目负责人资质和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且非法定代表人。 4.3投标申请人须保证委托代理人及投标项目负责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之日当月向前连续6个月(例: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7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1-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缴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单独出具每人一份,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

效章印,证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出具)。上述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可为同一人。 注:外市区投标企业也可提供印有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和参保缴费证明查询途径。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资料,但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及项目组人员事业性质证明原件。 4.4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中标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4.5邀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如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现以他人名义投标,将取消其报名、入围、中标资格,同时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4.6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实施,如中标单位非盐城市城南新区入住企业,须总部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开票结算等相关工作将与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总部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进行办理。 5、资格审查方式 5.1本项目资格审查方法采用“资格后审”办法。 6、投标有效期 6.1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 7、投标保证金 7.1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元,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投标人不得使用其他担保方式。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上汇出(以投标人汇出资金的银行日期为准,且保证金汇出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收款人名称: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盐城市中行城南支行,开户行账号:540458224529。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各投标人将银行汇票原件、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带至开标现场交工作人员核验,未按上述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基本账户许可证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如未按文件约定提供银行汇票,直接将保证金汇入招标人账户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关于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

关于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 就《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问题解答 1、问:省[2008]6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省[2008]66号文规定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问:省[2008]66号文是何种性质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取费基础 答:这次省厅颁发的66号文属指导性的文件,是解决我省定额工资标准偏低,逐步缩小定额工资标准与市场人工工资价位的距离,是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加强安全防范的基本做法。它与现行的江苏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适用范围有着同样属性,是省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补充内容。新增的人工工资与专业计价表中的人工费一样作为各项取费计算基础。 3、问:省[2008]66号文执行的范围 答:执行的范围包括:(1)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工程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2)2008年4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66号文新工资单价标准调整。(3)4月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投标人报价作为计价参照依据。 4、问: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预算定额,在建工程如何调整 答:目前,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的各专业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当合同有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的,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可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问:各专业定额中的机械台班人工工资单价也作调整吗 答:根据省66号文件通知,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预算工资单价从4月1日起也作相应调整,其工资单价统一调整为每工日44.00元。 6、问:南京地铁工程如何调整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计价解释一

计价解释(一) 1、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包不包括管桩的抗弯检测的桩材费用? 答:不包括。 2、有一公开招投标项目,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投标文件已按分部分项为基数计取夜间施工措施费,审计时扣除夜间施工措施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请按合同约定结算,如仍有争议,请双方到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咨询。 3、土方外运3.3km,执行定额(1-241)5km之内还是执行定额(1-240*1.1)3km*1.1系数?谢谢。 答:执行定额(1-241)5km以内。 4、一政府项目标底及限价中都没有考虑专家认证费(深基坑、高大模板等)招标文件也没有提及此项费用,请问实际发生此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有无具体的文件依据执行? 答:由聘请方承担。 5、框架结构中1、平砖墙面的砼框架梁柱连梁粉刷套用砖墙面还是砼墙面定额?2、平砖墙面的砼圈梁过梁构造柱粉刷套用砖墙面还是砼墙面定额? 答:按设计做法套用相应墙面定额。 6、尊敬的领导你好,现在大多地下室室内墙、顶梁板均有要求

采用防霉涂料饰面,省04计价表防霉涂料子目16-360,而该子目中未有在粉刷基层或直接砼顶棚基层需批白水泥或防水腻子的工作内容,也没有该部分材料和人工。请问防霉涂料施工(含批腻子及涂刷防霉涂料)是否套用16-360子目时并套用相应基层部位品种的腻子子目?如:省补16-1,苏补16-1等。请答复,谢谢! 答:省04计价表防霉涂料子目16-360为在做好的基层上涂刷防霉涂料。 7、现大部分现浇板底设计不抹灰,直接批腻子涂料基层,问可否套取计价表模板分部898页第19备注?如施工方已套取了模板19备注后,此批腻子(或)白水泥分项是按砼面批腻子项目套苏补16-1子目(材料不同调整)还是按抹灰面腻子相应子目套取? 答:套苏补16-1子目,模板缝贴胶带纸费用按规定另行计取。 8、09费用定额中,对桩基础工程中的预制砼(钢板)桩的划分为:≥30m为一类,≥20m为二类,<20m为三类,一个工程如果桩长在两个或三个类别中都有,请问如何划分? 答:高类别桩的根数占总根数30%以上的,整个工程按高类别套。 9、单独围墙是否需要计算平整场地?如不计,挖土前肯定要有简单的放线等工作,如计,是否外墙外边每边+2M? 答:围墙不计算平整场地费用。 10、请问苏建价便(2008)12号市政工程钢板桩使用费6.8元/吨.天含钢板桩运费及装卸费吗? 答:我市发布的市政工程钢板桩使用费为6.8元/吨·天(详见苏

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理解

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的相关理解 问: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这句话如何理解,恳请举个例子) 答:理解这段话首先必须明白哪些材料属于第一类材料,哪些材料属于第二类材料,67号文件说明得很清楚,那就是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 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例如:某工程总价为500万元,所用黄砂这一种材料费用总价为25万元,那么25÷500=5%,属于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范围,那这黄砂就属于第一类材料,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如果中标时黄砂信息指导价为7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黄砂加权平均单价为80元,那么根据80÷70=114.29%,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10%,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10%的部分即7元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风险限度10%以外的部分4.29%即3元由发包人承担。同理如果中标时黄砂信息指导价为8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黄砂加权平均单价为70元,那么根据 70÷80=87.50%,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10%,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10%的部分即8元由承包人受益,超过风 险限度10%以外的部分2,5%即2元由发包人受益。 再例如:某工程总价为500万元,所用钢筋这一种材料费用总价为175万元,那么175÷500=35%,属于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范围,那这钢筋就属于第二类材料,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如果中标时钢筋信息指导价为420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钢筋加权平均单价为4500元,那么根据4500÷4200=107.14%,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5%,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5%的部分即210元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风险限度5%以外的部分2.143%即90元由发包人承担。同理如果中标时钢筋信息指导价为450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钢筋加权平均单价为4200元,那么根据4200÷4500=93.333%,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5%,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5%的部分即225元由承包人受益,超过风险限度5%以外的部分1.667%即75元由发包人受益。

苏建价(2014)448号工程量计算守则贯彻意见

精心整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4〕44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 工程建设各方在建设工程计价管理活动中应严格执行2013版计价规 范和计算规范。 2、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 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严格执行2013版计价

规范和计算规范。 3、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代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 4 5 根据2013版计价规范的要求制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 应采用单价合同。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在风险因素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燃油、燃气价格调整,应由发包人承担。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投标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条款设置不合理的,应责令修改。 6、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施工合同中合同 1 投标人投标时,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自主确

定。 2、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价款扣除的价格、时间以及领料量超出或少于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办法。没有 约定时,按下述原则执行: (1)结算时甲供材料应按发包人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含采购 3 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4、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措施

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

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发稿时间:2008年5月6日 12:29 阅读次数:11364)【关闭窗口】就《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问题解答 1、问:省[2008]6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省[2008]66号文规定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问:省[2008]66号文是何种性质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取费基础? 答:这次省厅颁发的66号文属指导性的文件,是解决我省定额工资标准偏低,逐步缩小定额工资标准与市场人工工资价位的距离,是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加强安全防范的基本做法。它与现行的江苏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适用范围有着同样属性,是省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补充内容。新增的人工工资与专业计价表中的人工费一样作为各项取费计算基础。 3、问:省[2008]66号文执行的范围? 答:执行的范围包括:(1)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工程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2)2008年4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66号文新工资单价标准调整。(3)4月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投标人报价作为计价参照依据。

4、问: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预算定额,在建工程如何调整? 答:目前,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的各专业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当合同有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的,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可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问:各专业定额中的机械台班人工工资单价也作调整吗? 答:根据省66号文件通知,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预算工资单价从4月1日起也作相应调整,其工资单价统一调整为每工日44.00元。 6、问:南京地铁工程如何调整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答:2005版《南京地铁工程计价表》综合人工工日预算单价从4月1日起调整为45.00元/工日,保留暗挖隧道工程(包括盾构施工作业)每工日增列2.00元洞中施工增加费。除此之外的调整相关规定与省66号文件相同。 7、省建设厅[2008]67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省厅[2008]67号文件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67号文件的有关材料价差调整意见。 8、问:2008年4月1日前开工在建,现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包括 4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是否执行67号文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材料价格调整文件

苏建价材料价格调整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 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 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

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苏建价【2008】67号

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 连建管[2008]124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几点意见,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材料费的问题。应以单项材料费为计算单位,如:钢材,不分圆钢、螺纹钢、型钢等,合并计算为单项材料费。 二、关于结算补差的问题。结算补差时应扣减风险幅度,具体公式: 结算时材料补差单价=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材料指导价*(1+5%或10%)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江苏2001-2013年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文件汇总

江苏人工费调整文件汇总 目录 1.苏建定2001(401) 2.苏建定2005(65) 3.苏建定2006(276) 4.苏建定2008(66) 5. 苏建价〔2010〕494号 6.苏建价〔2011〕812号 7.苏建函价〔2013〕111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定(2001)401号 关于调整我省建筑业预算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了落实国家工资政策,提高建筑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切实解决我省建筑业预算工资标准与建筑市场相比偏低的实际状况,根据我省有关工资调整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预算工资标准,具 体办法如下: 一、我省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定额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到26元/工日。装饰工程调整到30~40元/工日。 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新定额的,预算工资标准和执行时间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装饰工程,如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所调增的预算工资部分作独立费处理,不取费;如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所调增的预算工 资部分进入直接费,作为取费的基数。 四、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包工不包料调整为35元/工日,点工调整为29元/工日;装饰工程包工不包料调整为40元/工日,点工调整为35元/工日。 五、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装饰工程的执行时间为二00二年一月一日,二00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00二年一月一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按原规定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08)67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关于2012年建筑工程造价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1〕812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反映建筑市场用工价格变化情况,积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单位:元/工日

附注: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67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方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时,工资单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2、2012年2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增,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 3、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其他 1、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2、建设工程预算工资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请工程建设各方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工程计价。明年我省将改变现行做法,研究出台建设工程预算人工工资单价的有效调整办法,实现预算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整。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预算工资调整△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45份

约定不明引起的造价争议案例分析

价款调整约定不明引起的造价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于2018年5月16日和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就某工业厂房工程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厂房的土建及安装工程。该工程合同使用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本签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发包人要求承包人2018年5月17日开工,并要求承包人2018年7 月底主体结构封顶。 合同签订之前,2018年4月13日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4 月22日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主要材料、设备、成品价格参照《扬州工程造价管理》(2018年3月)的指导价,缺项部分参照市场价。2018年5月5日召开投标答疑会议,投标截止日为2018年5月12日。该工程为标准厂房,承包人按时开工,工程开工后,工程变更很少,施工期间也无工期延误。 该工程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价格波动较大,承发包双方对钢材价格调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在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约定了“材料价格的调整:按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算时材料价格按上述文件调整”。 承包人认为钢材调价的基准期应该是以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依据的当期(即3月份)价格,而发包人认为应该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 基准期(即4月份)价格进行计算。 【争议焦点】

材料价格调整时,以哪一期的材料指导价为准? 【问题分析】 1、争议焦点的两种结果分析。经过计算,施工期间钢材(皿级 )的加权平均指导价为4418.9元/吨,2018年3月至8月钢材(皿级) 价格及施工期间每月使用量占总用量的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2018年3月至8月钢材⑴级)价格及施工期间每月使用量占总用量的比例 单位:元/吨 (1)第一种情况:如果以3月份作为调价的基准期,钢材下降 幅度为3.29%; (2)第二种情况:如果将4月份作为调价的基准期,钢材下降幅度为11.45%。 如果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第三条对主要建筑材料的划分,该工程钢材材料费约占单位工程费的27%,属于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在第一种情况下,5%以内的部分全部由承包人受益;在第二种情况下,5%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受益,承包人需要将5%以外的受益退还给发包人。 2、招标控制价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种手段,在某种程度上,起 到了控制造价的作用。在目前清单计价方式下,国有资金工程实行了招标控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结合本清单编制说明,合理报价。 工程名称:蔡家桥路、南霞路、南场道道路照明工程 一、工程概况: 蔡家桥路(信成道-北糜道)改建工程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境内。起自信成道,起点桩号CK0+000.000,终于北糜道,终点桩号CK0+270.000,全长约0.27km。本工程包括11米单挑灯配1*150W高压钠灯2套,9米单挑灯配1*60W LED灯7套,配套的人孔井及工程的配套管线。 南霞路(兴梁道-南湖大道)工程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境内。起自兴梁道,起点桩号NXK0+000.000,终于南湖大道,终点桩号NXK0+498.540,全长约0.498km。本工程包括10米单挑灯配1*100W高压钠灯2套,11米单挑灯配1*250W 高压钠灯2套,10米单挑灯配1*90W LED灯13套,配套的人孔井及工程的配套管线。 南场道(郁花港-塘铁桥路)工程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境内。起自南霞路,起点桩号NCK0+000.000,终于塘铁桥路,终点桩号NCK0+060.000,全长约0.06km。本工程包括9米单挑灯配1*100W高压钠灯2套,9米单挑灯配1*90W LED灯1套,配套的人孔井及工程的配套管线。 二、招标范围: 蔡家桥路、南霞路、南场道道路照明工程招标范围为路灯照明工程的施工,包含灯杆及基础、灯具、光源、电缆、管道、路灯箱变及配套设施的采购、制作、安装,地理信息测绘,调试和12个月缺陷责任期等全套服务。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无锡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蔡家桥路(信成道-北糜道)改建工程》、《南霞路(兴梁道-南湖大道)工程》、《南场道(郁花港-塘铁桥路)工程》(2016年1月版)(2)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市政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7-2013 (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调整内容) (4)苏建价【2014】44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 (5)无锡市建设局有关文件 四、招标控制价:人民币大写伍拾肆万肆仟贰佰贰拾壹元整(小写:54.4221万元)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搞工程 必须 要懂 这几个 妙计!

搞工程必须要懂这几个妙计! 建筑工人联盟服务建筑行业精英聚集8000万建筑从业人员的声音务实●分享●互助●创新 加管理员微信号jzgrlmxp申请进入细分群写清楚工作所在省市具体工作 人太多未及添加还望谅解1.甲方要求垫资施工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接到某项工程的招标邀请,了解到中标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需要前期垫资1000万元。我公司觉得可以垫资施工,但又怕甲方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垫资施工后垫资款不能及时支付给我公司而造成长期拖欠。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评估】如果甲方后期建设资金无法筹集或难以到位,将可能致使施工工程款及垫资款项难以及时支付,也有可能导致工程停工,形成“烂尾工程”,从而使贵公司的垫资款变成呆坏账。 【支招】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贵公司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同时,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较紧张,一般会同意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款利息的。另外,贵公司也可以在施

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有可能,贵公司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 2.甲方拖欠工程款,分包人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分包了一商住楼工程中的弱电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总包单位还拖欠我公司100多万元的工程款。我公司多次要求总包单位支付,但由于甲方拖欠总包单位800多万元的工程款一直不付,总包单位暂时没有资金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评估】工程建设中的这种工程款拖欠行为比比皆是。贵公司要求甲方支付款项时,甲方往往以与贵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从而使贵公司束手无策。 【支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贵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贵公司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将总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甲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甲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总包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总包人和甲方同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进行诉讼或仲裁。需要强调的是,甲方只在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项的范围内向贵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3.甲方拒不签收联系单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现在正在负责一家工厂的厂房工程的施工,甲方前段时间口头通知我公司对部分工程材料作调整变更,我公司为此向甲方递交了关于工程材料调整变更的工作联系单,但甲方拒不签收该工作联系单,只是催促我公司抓

南京市2019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 (一)

南京市2019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 解答汇编(一) 1、苏建价(2008)67号文中规定“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请问该“单位工程”如何理解? 答:文件中所指“单位工程”是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单项工程汇总表”中所列的单位工程,并非一般工程项目组成所定义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式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 2、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定额》第十五章天棚工程计算规则第七条的第1小条中“天棚面抹灰按主墙间天棚水平面积计算”,具体应如何理解? 答:此条应结合第七条的第2小条进行全面理解,现明确如下:天棚面如为平面(无凹凸),其抹灰工程量可按主墙间天棚水平投影面积简化计算。 天棚面如为凹凸面,其抹灰工程量应按实际涂抹面积(展开面)计算,即天棚抹灰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第十七章“天棚批腻子、喷(刷)涂料”的计算规则相一致。 3、平面天棚(无凹凸面)白水泥批腻子、刷乳胶漆,如何套用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定额》? 答:平面天棚(无凹凸面)白水泥批腻子、刷乳胶漆,应套用2014计价定额“17-177”(内墙面上白水泥批腻子、刷乳胶漆)子

目,并结合附注4的内容换算:人工含量乘1.1的系数,不能套用“17-179”天棚复杂面子目。 4、某市政道路工程的软土地基加固采用深层搅拌桩,请问深层搅拌桩是按道路工程取费还是按桩基工程取费? 答:市政工程中没有单独的桩基工程取费,按工程主体的类别即道路工程取费。 5、某招投标工程,招标清单中,模板在单价措施费中列项,工程量按含模量计算接触面积。工程结算时,应按含模量还是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工程量? 答:用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和用混凝土含模量计算模板工程量是两种不同的模板工程量计算方式,算的都是混凝土接触面积。江苏定额规定两种计算方法仅能使用其中一种,相互不得混用。因此一个工程应在招标前明确模板工程量计算的方式,如招标时为含模量计算,结算时也应按含模量计算模板工程量。 6、防雷接地工程中,沿女儿墙敷设避雷网,套用什么定额? 答:沿女儿墙敷设避雷网套用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4-919“沿折板支架敷设”定额乘以系数0.6计算。 编写组成员:徐伟、陈朝晖、王爱梅、张娜娜、陈健、高晋

南通计价解释答疑

2011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答疑(安装部分) 2011年第1期 1.安装工程中系统水压试验与管道安装定额中的水压试验有什么区别?如何计算? 答:镀锌钢管安装定额中包括的水压试验是指工序内一次性水压试验(即每层管道施工完后均做一次水压试验)。系统水压试验是指当装饰工程施工到喷头定位后,喷头的立管安装到位,即全部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完后,整个管道系统才能做做系统的水压试验。系统水压试验应按第6册相应定额计算。 2.管网水冲洗定额使用范围如何? 答:管网水冲洗定额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的,只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 2011年第2期 1.何种情况应汲取竖直通道电缆敷设定额? 答:竖直通道电缆是指在竖直的电缆井通道内垂直敷设的电缆。这种电缆敷设时每个支架处均需固定,所用的电缆夹具必须统一,且保持美观一致。适用于交流的单芯电缆或分相铅包电缆在分相后固定时,其夹具不应有铁件构成的闭合磁路。裸铅包电缆的固定处应加软衬垫保护。而且竖直通道电缆一般不采用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因为垂直敷设有很大的位差,低端电缆由于油积聚而使铅包胀裂,而高端则会由于绝缘油干枯而使绝缘强度降低。只有在专用电缆井或竖井等建筑内明敷,才能算竖直通道。 2.退还甲供材时是否能计取保管费用? 答: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由承包方保管,承包方退价时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价格除以1.01退给建设单位(1%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 2011年第3期 1.一般住宅中插座线应该套照明线还是动力线? 答:套用照明线。 2.安装工程中管道间、管廊内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安装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其相应的刷油、防腐、保温人工是否也乘以1.3? 答:不需要。 3.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中第6条建筑面颊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为一类工程,请问其中相应的弱电管及线的工程是否也为一类工程。(管线及设备施工都是一个施工单位施工)? 答:安装工程是以分项工程来划分工程类别的。 4.现在点工调整到58元,是否点工可以看作为人工费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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