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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ing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相关须知

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须知

一、设立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均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六)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二、提交申请

(一)申请手续应由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提交。被授权人员必须是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均须使用A4纸。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1.须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内容详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3.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须同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居民身份证须填写18位号码。

(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须提交: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2.总经理: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个人简历(附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3.法律人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个人简历(附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4.财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个人简历(附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5.外语人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个人简历(附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国家专业英语四级(TEM4)或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以上人员相关证明须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个人简历从初中填起,包括受教育背景及学历、工作经历及所任职务。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1.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具有3年以上经营资历的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的合法资格证明原件及翻译件。资质认证有效期为6个月。认证原件应到以下指定公司进行翻译:中国对外翻译公司 68002528;双雄对外服务公司 64027613 ;

2.提交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期为5年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本市中介机构与同一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进行合作不得超过2家。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机构应为具有法定资格的国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2.申请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项目的企业,交验原企业登记注册成立时所具有的验资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存款证明(提交原件)

(六)企业章程

(七)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进行的规章制度。

(八)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九)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经营场所是指用于专门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场所,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

2.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3.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30平方米。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十一)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项目的企业,需交验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材料装订顺序

(一)目录

(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身份证明

1.个人简历、拟担任的职务;

2.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的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4.专业职称资格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5.劳动部门认可的用工合同。

(四)境外材料

1.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合法资格证明;

2.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五)验资证明

(六)备用金存款证明

(七)企业章程

(八)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进行的规章制度

(九)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增项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材料经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初审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项目变更

一、变更中介机构名称须提交:

(一)申请变更名称的申请书;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三)在《北京日报》刊登中介机构变更名称声明(90日);

(四)原《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董事会决议;

(六)签订中介机构备用金监管协议书。

二、变更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提交:

(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

(二)户口簿、身份证,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

(三)个人基本情况及简历(提交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四)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五)经公证处公证的无犯罪证明;

(六)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

(七)原《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场所须提交:

(一)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申请书;

(二)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没有办下来,可由房管所开具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

(三)原《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增加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中介活动经营范围须提交:

(一)申请增加中介活动经营范围的申请书;

(二)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经营资历的)直接签署的有效期为5年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

(三)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原《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中介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其中,经北京市公安局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新的《经营许可证》。

中介机构主要工作人员变更的,应当向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申请终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活动

一、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或者终止中介经营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终止中介经营活动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二、中介机构被注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终止中介活动业务后,应当在市级报刊声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委托监管的

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证明,到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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