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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分析及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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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分析及操作实务

一、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现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印发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18号),提出要进一步增强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其中第七条规定:“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依法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这里提出了依法保护“企业融资行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要求“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最新司法原则和基本态度,与之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相比,采取了适度宽容且谨慎保护的态度。

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12日)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

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且至今仍是有效规定,由上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持否定态度,而且还要收缴利息和罚款。

另外,《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还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贷款通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上可见,如果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第五条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在2010年6月29日之前持否定态度;之后则有所变化,但并未对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给予明确的肯定表示,而是提出了原则要求: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依法保护合法的企业融资行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那么如何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原则要求呢?这恐怕是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对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认定倾向作个回顾。

二、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认定倾向与变化

由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尤其是在2010年6月29日之前,各地法院判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无效,不仅不保护利息,而且还向借款方收缴利息,个别法院甚至错误地向出借人给予罚款制裁。后来,逐渐演变为:虽判决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但支持出借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案例一:同在如东县某工业园区内的两家企业常有业务往来,两企业法定代表人关系也不错,2006年5月,甲企业因经营所需向乙企业借款4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借期1年。乙企业借款后因经营不善,到期后未能偿还,近期停产歇业,为此,甲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48000元,逾期利息20000元。审判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第一,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借款期内的约定利息48000元能否支持,第三,逾期利息如何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我国有关金融规章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因而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但借期内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双方按责任分担,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各半。借款逾期后利息按最高法院有关批复应予收缴,为此,法院作出了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4000元,收缴被告非法利益20000元的判决。

分析:此案例中法院直接认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我国有关金融规章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因而借款合同无效”。此判决存在问题,前一句明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而后一句却认为“我国有关金融规章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因而借款合同无效”。从其本意看,“有关金融规章”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行政规章即《贷款通则》,根据该规定来认定无效,因为《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

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可见本判决依据行政规章来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可以说本案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而且前后矛盾。

案例二: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在2003年2月26日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根据乙方(被告)的要求,甲方(原告)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期限为一个月,即2003年2月2 6日—2003年3月28日。双方约定,在此期限内甲乙双方签署国际城内50亩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甲方在支付乙方第一期款项时从中扣除。若在此期限内双方不能签署国际城内合作开发协议,乙方除一次还清借款外,按本金的50%一次补偿甲方,每逾期一日罚款一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付给被告15万元,有被告所写收到条二张为证。借款至今未还。原、被告双方未在2003年2月26日—2003年3月28日签订国际城内50亩或80亩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3年2月2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双方不能在2003年3月2 8日期限内签署国际城内合作开发协议,被告除一次还清借款外,按本金的5 0%一次补偿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5万元的补偿金予以支持。故判决一、被告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 5万元及利息(利息2003年2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二、被告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补偿金7.5万元。三、以上两条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885元、其他费用2943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企业间借贷,最高法院(法复[1996]15号)司法解释已明文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生效后,该司法解释并未废止,仍对企业间借贷具有约束力。故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上诉人仍应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审判决第一、三项无误,第二项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一、维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裕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 5万元及利息(利息2003年2

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三、以上判

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二、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 005)裕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补偿金7.5万元。”

分析:本案中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同时又支持了借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这里的“金融法规”指向不明,也是一个模糊的法律适用。

案例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江苏某房地产公司、刘某诉被告南京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房地产公司、刘某诉称,2007年2月15日,两原告与被告民生公司、马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截止2007年2月15日两被告欠两原告本金200万元,利息按年10%计算,本息两年内还清。但两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并从200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5日,原告江苏某房地产公司、刘某与被告民生公司、马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民生公司及马某在和江苏某房地产公司、刘某的往来与借贷关系中,截止2007年2月15日,马某及民生公司合计欠江苏某房地产公司、刘某200万元整;马某及民生公司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还清,期间按年息10%计息,第一年归还100万元及利息、第二年内结清。借款协议订立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两原告遂诉来本院。审理中,经法院对本案之合同效力的释明,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行为损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属无效,对此,两原告、两被告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及民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某房地产公司、刘某借款本金

200万元及利息(从200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分析:本案中法院以两原告与两被告的借款行为损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由,认定借贷行为无效。同时也支持了借款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而没有支持其合同约定的10%的年利息。在适用法律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但笼统地认定“该借款行为损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属无效”,而没有指出到底是违反第五十二条哪一项,只是指出了“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呢?不明确!可见这种判决也存在缺陷。

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民二终字第38号判决书,确认了企业借款合同无效。在该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外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合法设立并领有经营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其他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原审因本案主合同双方违反国家上述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依法确认该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问题在判词中也是模糊的,只是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和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两条规定得出结论:“……对外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合法设立并领有经营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其他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从而判决:“原审因本案主合同双方违反国家上述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依法确认该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是正确的”。这里要理解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究竟是指哪

一条法律法规?“违反国家上述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又是指的哪一条?从判决书本身来看无法得知,只能猜测。

由上可见,各级法院虽然判决企业之间借贷无效,但适用法律并不统一和依据并不充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对于相关金融法规,是法律、行政法规亦或是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之所以没有细说,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当时也没有发现有相关规定,为此在该司法解释之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征询,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你庭法经(1998) 98号函收悉。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因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批复,导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从来就没有逾越这个“红线”。其实,该批复存在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是1985年1月7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早在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取代了该条例,《商业银行法》第11条也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而并未明确规定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仅能由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地方法院作了努力的探索。比如芜湖市两级法院就做得比较好。芜湖市两级人民法院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由一律无效到逐步缓和的一个过程。2005年以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借贷纠纷合同时一律认定无效,且对双方当事人按最高院的规定进行民事制裁。进行调解和准许撤诉均很少。

2005年以后,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法院对企业之间借贷的司法理念发生一些变化,对企业借贷纠纷的处理缓和一些,一般能调解的调解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一律允许撤诉,变相地保护企业的权益。特别金融危机暴发后,很多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企业经营出现暂时困难,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时出台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十条意见》,提出了处理企业纠纷要“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把握审判尺度,准确厘清法律责任”的意见。为了公正审理企业之间的借贷案件,努力减轻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芜湖市两级法院在审理企业借贷纠纷案件时,对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对以下情况的企业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处理: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贷,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贷。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生产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之间的借贷。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贷。上述几种借贷,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从严掌握,最大限度依法维持合同的效力,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借贷纠纷,尽力弱化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些专业人士也作出了努力,比如农工党浙江省委员会在浙江省2009年两会期间提交了《规范企业间借贷行为,提高中小企业抗金融危机的能力》的提案。主要撰稿人之一、省政协委员、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国华认为,关键是要规范和引导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行为,使其处于合法性的地位。“财富不流动,对企业和社会都是一种损失。然而,目前,企业之间的借贷处于一种尴尬的灰色地带。”唐国华说,该行为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又是被认定为违法的无效行为,导致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法有效开展。国家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推出了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等多项举措。央行还起草了《放贷人条例》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但对企业剩余资金的盘活实质仍是有所限制,也并没有解决企业间借贷的问题。“把企业之间借贷行为合法化,从‘地下’放到‘阳光下’,具有重要的意义。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保护交易安全。”唐国华说,企业间本身就存有合作开发、贸易往来等多种联

系,可结合企业之间的情况,选择灵活的操作模式,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极为有利。唐国华说,企业的最高借贷额要有限定,因此建议:企业之间的借贷资金应当局限于企业的自有资金;借贷利率上,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3倍为宜。从降低风险的角度,应当限定一家企业的最高借贷额;对外借贷必须通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严禁企业高管私自外借,外借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30%。设置一定的监管措施。由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的登记监督部门,要求每次借贷都要登记,审查放贷企业的负债率及借贷企业的还贷能力。以上这些想法可谓真知灼见,值得有关部门重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企业之间借贷采取了积极的姿态。

2008年7月28日至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慈溪召开2008年全省法院商事审判例会。其主题是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金融改革发展和经济保稳促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会议研讨了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问题,达成若干共识,并形成纪要,其中关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达成如下共识:在最高法院出台明确意见之前,对于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按以下原则把握:(1)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合法债权关系,受法律保护。实体处理时应判令债务人归还本金并赔偿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至于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的范围,应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具体根据个案情况裁量。(2)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不再适用民事制裁措施。最高法院终审的一些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也没有主动适用追缴利息的民事制裁措施。(3)这里的企业之间借款合同,不包括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一些担保、投资、咨询等机构涉足资金拆借活动,如果构成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适用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另外,上市公司对外借款受到证券法的规制,应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2010年5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发(2010)4号)。该指导意见第三条要求各级法院:正确认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各级法院要落实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的精神,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准确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慎重处理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审理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8月21日[09]第20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公布了《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5号)。该意见就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的问题作了5条明确规定:

14、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5、企业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16、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借贷活动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17、企业之间或其关联企业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由“卖方”向“买方”购回同一标的物,双方无交付与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并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本意见第14、15条的规定处理。

从以上的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和各级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看,几乎没有认定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有效的判决,都无例外地认定无效。但芜湖市两级法院在审理企业借贷纠纷案件时,对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对于“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贷。”这三种企业之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明确提出了“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的指导意见。这与在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保护企业融资行为”、“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的要求是一致的。

公司融资合同范本

公司融资合同范本 甲方(投资方): 乙方(项目方): 为发展教育、环保、医疗、交通能源、水库港口高新技术等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甲方诚意为乙方项目安排融资款项,乙方诚意为甲方认可的银行开具保函即b/g担保票据,作为项目融资抵押品。甲、乙双方同意在中国成都市内共同注册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由甲方引进项目建设资金作为项目投资资金。为此,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50名银行以美元为币种的款项,并保证此资金来源是良好的、清洁的、合法的、与犯罪无关的资金。 (详见附件三)安排款项。融资得到的资金保证用于开发中华黄氏高能电动车制造项目使用(详见项目清单)的建设,不准用于军火及犯罪行为有关的交易。 1、担保品名称:由中国交通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开出上银行系统网的b/g保函(bank guarantee)。 2、资金总额:壹拾亿美元。 3、期限:一年零一天(366天),该b/g到期自动失效。 4、保函面额:每张面额贰仟万美元。 5、保函受益人:甲方是该保函的受益人,到期由甲方平仓还本(见附件二)。 6、过款率:银行保函(b/g)面额的百分之百(100%)。 7、年息:零(不付息)。

8、操作费:百分之二(2%)按每批过款额之后由项目企业方返回甲方。 9、开证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成都分行(需中国五大银行省一级分行以上)。 10、操作银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 11、保函性质:可转让,可分割,不可撤销的,到期无条件保兑的,经开证行总行确认的,可通过swift查询和传送的。 12、交易方式(见附件四):银行对银行分批多证运作(bank to bank通过swift进行)。 1、甲、乙双方在中国深圳签订本合同书。甲方提供操作银行坐标,乙方提供开证银行坐标及授信额度函(见附件一)操作程序(见附件五)所列文件。 2、本合同签定后的16个银行工作日内,乙方通过开证银行开出上述内容的银行保函(b/g)的《有能力开证通知函》(见附件二)或正本b/g的副本,以swift方式传迅约甲方操作银行查询并同时将副本复印件fax给甲方备查。 3、甲方操作银行收到《有能力开证通知函》或b/g正本的副本,甲方经银行对通过swift 查询无误后(见附件六),向开证银行swift方式发出《银行付款承诺函》。 4、乙方开证银行收到《银行付款承诺函》经查询无误后即分批开出保函,每批保函数额不少于伍亿美元为一证。同时将分批保函(b/g)正本的第一复印件以swift至甲方接证银行和fax给甲方备查。 5、甲方操作银行收到分批b/g正本的副本经查询无误后依照协议过款率分一批过款,a、第七个银行工作日支付b/g面额的15%;b、第二十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b/g面额的30%;c、第六十个银行工作日支付b/g面额的55%。甲方分批应付的金额以swift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及分红但不承担风险法律规定(一)

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及分红但不承担风险法律规定(一) 篇一: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的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 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有观点认为,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利息约定不明,不应视没有约定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理由是:第一,在过去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用途大多是生活性消费或“救急”,主要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互助成分居多,而当前则以经营性用途为主,营利性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在利息问题上,应该考虑出借方的经济利益。第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相对明确,对于诉讼请求及责任承担作了指引。第三,就当事人本意而言,囿于能力所限,不应对其缔约能力过于苛责,应将有利息约定作为本意,尽管约定不明确,可通过合同解释等方式予以漏洞补充。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效力上讲,《合同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效力层级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时间上讲,《合同法》颁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

篇一: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住所: 乙方(借款人):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 致,达成本合同,并保 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小写:)。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 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乙方账户。 借款人用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3、乙方还款保证人(丙方),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 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 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论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

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2003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法律素养和办证原则极高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失和懈怠。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合同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办理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否则,公证员无法审查,不能办理公证。《关于办理民间贷款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合同经公证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 1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XX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至________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XXXX(以下简称XX)、XXXX(以下简称XX)和发展XX(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________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________年42件,有信合17件、XX23件、XX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________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书件、XX359件,XX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近________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 1,涉案标的为1360 2.4万 7.3万15 7.6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XXXX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企业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认定 龙源期刊.cn 企业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认定 作者:郭建波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XX年第02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头等大事。大量的中小企业因没有被银行认可的资产而被银行排在放贷名单之外,而当这些中小企业在需要融资时,只好从自然人或其他企业借贷资金来应急。但是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拟根据不同法院对福赐德公司与洪泽丰润公司之间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企业借贷关系的效力及利息的处理作一探讨。 关键词: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 XX年4月底A公司向B公司借款20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4万元,B公司追要本金及利息起诉到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支持 B 公司的诉讼请求。 A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以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及B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向A 公司提供了200万元的借款,驳回B的诉讼请求。B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与A 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没有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

形,基于该借款行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应当认定无效,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B 公司的诉讼请求。B 公司在此案中从胜诉到败诉再到胜诉真可谓一波三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对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同。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概念 企业间借贷纠纷是指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两个企业之间,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借款合同章也没有表明企业间借贷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所以,那些认为《合同法》借款合同章是用来调整主体为金融机构和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没有依据的。企业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性质应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由我国《合同法》进行调整。 二、对企业之间借贷合同一概认定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不足并且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本文引用的案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采用了只要是企业之间借贷合同就一概认定为无效的观点。其在判决中称:涉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_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模板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_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模板 公司与公司借款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是很常见的,对于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你了解多少?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范文1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范文2 甲方(借款方): 乙方(贷款方): 甲方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一次性贷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短期借贷。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 4.64万元(大写:肆万陆千肆佰元整 )。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0 ‰/月。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个月,自年月月日止。: 第六条还款方式:银行转账至乙方账户或至乙方财务部门柜台交付现金支票或汇票,不得将现金或票据交付乙方其他业务人员。 第七条担保条款

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意义)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 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涉及担保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商业银行债权时或者再次转让债权的没有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担保权利或者对担保物权单独作出处分的,新债权人不得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 贷款银行虚假剥离如隐瞒剥离前的抵债、诉讼、破产资料、或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中私刻债务人、担保人公章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债权的主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债务也超过保证责任期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债务人在相应回执上签章的,构成主债务的重新确认,具有效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原保证人发出具有要求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转移通知书,原保证人在回执上签章的,视为对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 二、当事人与管辖第四条(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外,由借款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合同所载明贷款人的住所地。 委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受托人住所地。 对于 第二、三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合同诉讼主体)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起诉借款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 第六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供的基本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诉讼时,当事人应如实向法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借款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借款合同订立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标准版

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甲方(出借人):住所: 乙方(借款人):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执行。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小写: )。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乙方账户。 借款人用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 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 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模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 ()苏民初号提示: 1.为了帮助您更好的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特发本表。 2.本表所列各项内容均系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如实填写。 3.您在本表中所填内容属于您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事实,并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被告对原告填写内容确认的填“√”,不予认可的填“×”,对于本表中遗漏的项目,您可以在本表中另行填写。 案件事实要素原告填写被告确认1.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年月日 2.诉请借款本金金额本金元,已归还元,尚欠元 3.借款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利率、罚息约定 年利率%,逾期上浮%,罚息% 5.付息、还款方式已付息元,还款方式为 6.诉请利息、罚息金额截至年月日,利息元,罚息元 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元,费元,其他元 8.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原告签名:被告签名: 9.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10.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11.放弃举证、答辩期限是□、否□是□、否□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被告对异议项依次说明或另行补充: 被告签名: 原告签名:

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本文摘自《金融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年 9 月,主要是讲到了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分享供学习参考。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也认为,我国《公司法》实际上确认了企业可以向他人借贷,这里的”他人”并没有排斥企业,但是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又否定了企业借贷行为,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歧也较大,该庭倾向于认为该类合同应区分借贷的目的和方式予以不同处理,对偶尔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不违背法定利率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其效力。 1.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国贸中心有限公司与天津渤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欧佳华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中,就明确了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针对天津国贸公司主张天津渤化公司不是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借贷应认定为无效,不应保护约定的利息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渤化公司与天津国贸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二者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而形成的,此种贷款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天津渤化公司与天津国贸公司曾先后签订的三份《协议书》,对上述贷款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该三份《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天津国贸公司未按

公司借款合同范本大全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公司借款合同范本大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公司的运营需要大量资金,除了自我筹资外,也可以对外融资借款。那么,公司借款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司借款合同范本大全”,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看。公司借款合同范本大全(一) 经________________ (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_ (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_ ,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 (种类)贷款(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于 _______________ 还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____ ,利率按月息 _______ %。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勺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 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 中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 中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 一式_____________ ,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民间借款合同_借款合同(通用版)

民间借款合同_借款合同 ) 甲方(签字并捺手印):________ 乙方(签字并捺手印):________ 丙方(签字并捺手印):________ 注: (1)、法律保护的年利率应为24%(含24%)以下;24%-36%(含本数)为自愿给付利息,法律不禁止不保护;超过36%的利息法律不保护,而且禁止。 逾期利率不得超过24%。 (2)、出借人应保存好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借款人收到款项的证据。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网址:民间借款合同篇5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号文批准的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万

美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2.按贷款人制定的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或 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______年至____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__年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期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借款合同可分为:①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虽然如此,但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常因违反国家强制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综上,并不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互相借贷。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在本篇文章将中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企业间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乙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称为借款合同关系。 企业间借贷可以有效的盘活各个企业的闲置资金,但是也有很大的风险,国家不容易监管,而且可能引发高利贷的现象。因此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如下: 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也有明确的禁止规定。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个问题——“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论非法集资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协议书担保合同协议书效力(终审稿)

论非法集资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协议书担保合同 协议书效力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论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效力 ——兼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的理解 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石其江律师 内容提要: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效力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独立判断。刑事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目的”是双方共同非法目的,借款人或者出借人单方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情形。 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效力强制性规定 现阶段,民间借贷现象滥觞,其中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规定已无法合理有效调整该类纠纷。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最大程度统一法律尺度,其中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民间借贷涉嫌或者构成犯罪时,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效力的最新法律规定。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刑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作出的尝试性规定,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这法条,如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关系各类参与主体的利益,本文略作探讨。 一、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的主要观点 1、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无效

个人与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编号:YB-HT-030935 个人与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Model loan contract between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个人与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与公司借款合同范本一 甲方(借款人):******号码: 乙方(出借公司):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出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于xx年xx月xx日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三年。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按30%比例从甲方每月劳动报酬中扣还,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为目。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公司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裁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与公司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贷方): 乙方(借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第五条还款方式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保证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高炜时间:2011-0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调整借款合同类型)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自主承担贷款风险的自营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其中自营贷款合同包括以非

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自营贷款合同(含信托贷款合同)和以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同业拆借合同。 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亦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非法金融活动债务处理)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再转让及纠纷处理有关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其已从原债权银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其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享有对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权利。 贷款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至其他受让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受让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应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对受让人直接将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涉及担保人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商业银行债权时或者再次转让

民间借贷合同何时成立|民间借贷合同精选汇编(最新)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借款方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年_月起至______年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近日,丰县法院对2010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 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2010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2009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 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 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要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改进信贷风险监控方式,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 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 加大对逃避还款义务当事人的制裁力度,在审理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宣传、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指导,全力化解当前经济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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