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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质询)常态化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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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质询)常态化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作者:缪士鼎

来源:《人大研究》2012年第07期

2010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进行了专题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专题询问。至2011年底,共进行了5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地方人大以示范效应,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也积极开展了这项工作,形成了专题询问热潮,截至2011年12月,先后有上海、安徽、甘肃、山西等24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题询问,还有一些设区的市、县人大常委会也开展了专题询问。有学者称“2011年是地方人大名副其实的询问年”。2012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副总工程师胡伟武针对“现在人大监督太和风细雨”,建议全国人代会议程加入“质询”环节。这一提议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江的赞同。他认为,质询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应该在人大的监督工作实践中经常运用。这则消息一出,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人们心里都打着好几个问号:在人代会期间加入质询这一环节,究竟行不行得通?在专题询问常态化后,如何让质询也常态化?据笔者多年人大工作实践感悟,实现询问(质询)常态化,现时需注重解决三个主要问题。

一、询问(质询)认识需“平常”化

询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查询,询问。作为人大的一种监督方式,即代表、委员以其方式就有关问题,向“一府两院”问清楚、问明白。质询,即代表、委员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询问和质询都是代表、委员个人行为,即便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有关国家机关的有关负责人提出询问,具有集体性,但其仍离不开委员的个人行为。询问和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个体的“公权力”,是代表、委员依法联合行使人大监督权的特定方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

询问,多在保障代表、常委会委员的知情权,使之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很少有批评被询问者之意,其职效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对被询问者的提示和督促。监督法实施进程中,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此项活动时,在询问前面加上“专题”二字,彰显询问主题突出、问题集中、对象具体,更具针对性。但并没有因“专题”二字,改变其软性监督的“力度”属性。“质询的目的,是在于获知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情况或者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监督被质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质询较之询问,虽然监督力度有所提升,但也只是要求被质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询问和质询,特别是询问,是一种低度的柔性监督,是人大开展活动、行使职权的一种基本方式,也是对被询问者应尽义务的最起码要求。询问(质询)是代表、常委会委员以平常的活动方式,在力所能及的法定范围内,进行的正常履职,并非什么“惊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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