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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案例分析

养老院案例分析
养老院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林老太入住某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三级。某日下午4时老太在自己居室内走动,因地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老人及亲属将养老院告上法院。原告称当天下午护理员曾在房内拖地,地面湿滑,由于地面设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伤。被告认为原告已与自己签署了协议书和告之书,内有原告受伤属负责条款范围,且原告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自己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原告年纪大身体欠佳其受伤,院内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入住协议,但原告按时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入住被告养老院,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本身不受伤的义务。现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入住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损失12900元,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2、一位入住不久的痴呆老人午饭后,被安排午睡休息,在护理人员下楼吃饭后不久,从2楼窗户翻下(没有防护栏)发生坠楼事件。此前院方已发现该老人有幻视、幻听现象,院方与家属沟通,家属认为问题不大,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诺,院方在事件的第一时间发现,并将老人送往临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后,老人家属提出院方在防范措施上存有缺陷,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经协商院方赔偿家属1万元。

此案件除暴露出硬件设施有缺陷外,还反映出对存有幻视、幻听现象《精神疾病的表现》,明显不适合居住的老人没有及时动员转院或劝退,结果酿成悲剧造成损失。

3、七十多岁李姓老人年老体弱,女儿将他寄托在某街道养老院,同年端

午节,因护理员护理不当,让老人躺着吃粽子,还让老人喝水,致使糯米卡在喉咙(粽子遇水胀),导致窒息死亡,事发之后,双方就丧葬费、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之后老人女儿又将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计24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管理中未对护理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致使老人进食时发生意外,养老院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损失等3966元。

4.入住在某养老院内的李老伯生性孤僻。某日,养老院附近的社区内有一位老人在家中上吊自杀,此事在养老院内传播开来,老人们议论纷纷。几天后的一个凌晨,养老护理员发现李老伯在房间内上吊身亡。其同住室友说,老人去世前几天一直情绪低落,曾说过,这样死也挺好的。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没有及时告之家属老人心理情况,也没能及时制止老人扑杀,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养老院认为院方平时也很注意老人的精神状态,但老人自杀是院方无法预料到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后双方协商,此系社会心理引起自杀,

由院方支付若干丧葬费。

5.李姓老人年过八旬,住在某养老院内,因为老人患有心脏病和眼疾,每天需要服务药物。2000年,一直负责照顾老人的护理员离职,由新的护理员接任,由于新的护理员情况不熟悉,而院方内以代为老人发药又无规范的操作办法,某天中午,在给老人服药时,拿了隔壁床上老人的药给李姓老人服用,等发现老人身体异常后,老人被送去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药物中毒,老人后来虽然康复,但一直精神紧张,提心吊胆。老人家属要求养老院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后双方协商,由养老院支付2万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6、77岁的某老人,患有糖尿病、脑梗、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有一天晚上,护理员打饭的时间,老人自行下床,导致跌倒,护理员因害怕没有及时汇报,两天后交接班时,向组长汇报了此事,后经本院医生检查,未发现四肢关节、皮肤有异样,并通知家属到院,商量是否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家属观察后表示不用去医院,应该没事的,次日早晨查房时,发现老人精神差,再次通知家属,由家属把老人送入医院治疗。8天后家属通知养老院,老人跌倒造成锁骨骨折,要求养老院全额赔偿医疗费用。

备注:老人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如果员工护理过程中存在着失职行为,应追究其责任,进行必要的处罚,以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

护理人员失职应担责

【案例】

77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子女为使其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规律,于2010年1月,将其送至延寿县一家养老院托养。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照料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次月9日中午,刘某需到屋外30米处上厕所,看电视正在兴头上的护理人员陆某让刘某自己去而未陪同搀扶。其间,刘某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用38000余元。后因养老院以刘某摔倒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而成

讼。

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刘荣俊律师认为,养老院应当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律师分析到,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刘某由于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而当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而需人监护;另一方面,上述意见第22条还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刘某子女将刘某交养老院托养,是监护责任转移即委托监护,养老院因而成为刘某在养老院期间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护理人员明知刘某状况,也明知自身提供服务的性质,却让刘某自行上厕所,而没有陪同,不仅违约且存在过错,属不履行监护职责。再一方面,由于护理人员的失职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必须由养老院承担责任,但养老院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合同免责条款应无效

【案例】

2009年8月,73岁的赵某入住一家养老院前,与该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养老院事先拟就,除特别要求外,全体入院人员均照葫芦画瓢地使用。其中写明:“入院人员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

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2010年3月18日晨,赵某自行到养老院运动器材上锻炼时,因单杠突然断裂砸伤头部,造成脑叶切除术但无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因养老院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赔偿47000余元医疗费用,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

赵某诉至法院。

刘律师认为养老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消费者(入院人员)与经营者(养老院)关系的角度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协议解除。而养老院用于入院人员锻炼单杠的突然断裂,表明养老院对其安装、维护、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故必须担责。另一方面,从合同的角度上看,《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合同明显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且养老院的目的正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虽有免责条款也不能约束赵某。

被人伤害该由谁赔偿

【案例】

肖某与平房区一家养老院于2010年元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入住合同。次日,肖某入住。2010年7月9日上午,肖某在用水时与本院养老老人陈某发生口角。因两个在场的护理人员不知如何是好而未劝阻,双方越吵越凶。陈某一气之下揪住肖某推来推去,但护理人员此时仍只是喊道“不要打架”而没有将陈某、肖某拉开。数分钟后,陈某将肖某推倒,致使肖某右手在倒地时骨折,用去医疗费用16000余元。面对肖某的赔偿请求,养老院以其应找加害人陈某为由拒绝。

刘律师认为养老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刘律师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虽然其中没有提到养老院,但这里只是列举性规定,并非仅仅限制已经被点到的场所,就未提到的其他场所的管理人、组织者应否依照该规定担责,关键要看事发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而养老院既是公共场所,也是经营场所,同时又是该场所的管理人,故在养老院发生的类似纠纷也应当依照该规定处理。鉴于本案护理人员在肖某、陈某长时间的争吵、推拉中,一直未加有效制止,

以致彼此越来越凶、越来越急,表明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必须在陈某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养老院就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养老院是否具有看护责任?

编辑:百叶草更新时间:2011-08-01 来源:本站原创

2004年10月8日上午,老人朱某(三级护理)与另一位老人一起在养老院的小花园内散步。不慎两

位老人相互碰撞了一下,其中朱姓老人左侧肢体着地,局部疼痛,急送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在治疗期间,家属拒付医疗费等。

2004年10月8日上午,老人朱某(三级护理)与另一位老人一起在养老院的小花园内散步。不慎两位老人相互碰撞了一下,其中朱姓老人左侧肢体着地,局部疼痛,急送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在治疗期间,家属拒付医疗费等。院方为其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共4000元。三个月后,骨折基本好转,由于年老体迈,心力衰竭,于2005年3月5日死亡。这时其家属向养老院提出赔偿要求。院方认为老人摔倒纯属意外,院方没有责任,故没有采纳。

养老院是否具有看护责任?

老人护理等级为三级,受伤系因另一位老人侵害所致,对于院方应属意外,且受伤后院方已采取及时、恰当的救治措施,院方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另一侵害老人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吸取教训

住院老人之间发生侵害关系时,院方往往因看护不力而承担不同的责任,看护不力也往往成为社会舆论及法院保护老年人而同情弱者进行法理人情考量的因素。本案例中院方在规避风险时,应加强考虑这样两个问题:第一,老人们在小花园散步,根据其护理等级,如应具有监护、陪护内容的,必须有人监护、陪护,不然院方就要承担护理缺位的责任。第二,小花园作为老人活动的集中场所,是否在地面进行过防滑处理,老人公共活动区域,是否通过安全标识等尽到了提醒责任等。案例中院方急送医院、垫付药费、三个月后骨折基本好转以及老人死亡诊断原因应该是有利院方举证。

护理人员失职谁担责

●相关案例:不久前,王先生入住某养老院。有一天,护理人员喂他吃了午饭,下午时王先生突然肚子疼,送入医院后被查出是食物中毒。王先生的损害由谁来承担?如果要起诉,是该追究护理人员的责任还是养老院的责任?

●法官分析:养老院护理人员失职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由养老院来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由其单位即养老院来承担责任。若因护理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养老院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如果护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该护理人员的责任。

洗澡亡故养老院难推责

●相关案例:张先生在某养老院内洗澡时,因为澡堂地板滑而摔倒,养老院没有及时发现进行抢救,导致张先生死亡,家属将养老院诉至法院。据了解,该养老院根据老年人不同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不同的护理级别,从而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张先生进院时签订的是自理合同,该养老院据此主张洗澡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养老院承担责任。

●法官分析:在本案中,双方具有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张先生虽然是自理级别,但是养老院仍然有义务保障老年人洗澡安全,以及在洗澡发生意外时第一时间进行救治。而该养老院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其对张先生之死要承担责任。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相关案例:何女士某日突然接到其父所在的养老院的电话,称何先生在养老院内自杀,当护理人员发现他时,已经死亡多时了。何女士认为养老院应该对此事负责。养老院认为这属于意外事件,且何先生是自杀,在双方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养老院不对此类事件承担责任。

●法官分析:某些养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会写明对于老人的意外伤害事件以及自杀、自残等不予负责。这是典型的免责条款,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规定造成

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老人被送入养老院后,养老院负有保护老人生命安全的责任,需要在其能力范围内避免对老人生命健康有损害的情况发生,并且当危险发生时及时制止,防止后果严重化,否则,养老院将承担过错责任。

遇第三人侵权怎么办

●相关案例:某养老院内发生了手持凶器的人进入院内抢劫老人财物的事件。当遇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发生时,老人如

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法官分析:《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养老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如果养老院在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还是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此时,养老院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之所以不是完全责任,是因为养老院只能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养老院的安全保障力量尚达不到可

以完全打击刑事犯罪的程度。

护理人员失职

【案例】 70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

2010年1月,子女将其送至一家养老院。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照料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同年2月9日中午,刘某需到屋外30米处上厕所,护理人员陆某看电视正在兴头上,便让刘某自己前往未陪同搀扶。刘某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发生医疗费用3.8万元,养老院以刘某摔倒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

【点评】养老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刘某由于智力障碍痴呆,当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而需要他人监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刘某子女将刘某送至养老院,是监护责任转移即委托监护,养老院因而成为刘某在养老院期间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护理人员明知刘某状况,却让其自行行动,属不履行监护职责。护理人员的失职是一种职务行为,故必须由养老院承担责任,但养老院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

合同免责条款

【案例】 2009年8月,73岁的赵某入住养老院前,与对方签订养老院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入院人员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3月18日,赵某自行到养老院运动器材上锻炼,因单杠突然断裂砸伤头部,造成脑叶切除术,构成八级伤残。养老院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赔偿4.7万元医疗费用,赵某诉至法院。

【点评】养老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方面,从消费者(入院人员)与经营者(养老院)关系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养老院单杠的断裂,表明养老院对其安装、维护、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障人身安全要求,故必须担责。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该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合同明显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且养老院的目的正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虽有免责条款也不能约束赵某。

被他人伤害

【案例】 2010年元月1日,肖某与养老院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入住合同。次日,肖某入住。2010年7月9日上午,肖某与本院陈某发生口角,陈某一气之下揪住肖某推来推去,在场护理人员只是口头劝阻,没有将陈某、肖某拉开。数分钟后,陈某将肖某推倒,造成肖某右手骨折,发生医疗费用1.6万元,面对肖某的赔偿请求,养老院以应找加害人陈某赔偿为由拒绝。

【点评】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养老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鉴于护理人员在肖某、陈某争吵、推拉中,一直未进行有效制止,表明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在陈某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养老院就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作者系江西兴国法院法官颜梅生)

解析国外养老院案例分析

美国太阳城: 名称缘起::a.西方不称老年人为夕阳,而是太阳 B.意大利哲学家康帕内拉曾着《太阳城》 组成部分:在美国以太阳城命名的占地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型老年社区有: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 目标定位和建设理念:社区自1961年开始建设起,便定位佛罗里达乃至全美最好的老年社区,使老人精神充实、身体健康,享受一种不孤独、不依赖、不满足温饱的老年生活 开发历史:1959年Del Webb公司开始建造社区,首先建起来的是一个商业中心,然后是个高尔夫球场以及一个娱乐中心。这个模式——建造一个小社区紧邻商业及娱乐设施——也成为了所有退休社区规划的学习的对象。 在开盘之前Del Webb 要求5件事情必须准备好,价格适当的样板房,娱乐、工艺设施,拥有好餐厅的宾馆,一个邮局以及一个商业中心。Del Webb公司将娱乐设施、高尔夫球场、 商业设施作为太阳城发展关键。 建筑类型:在太阳城中有许多种住宅类型包括:独栋住宅、双拼住宅、多层公寓、独立居住中心、生活救助中心、生活照料太社区、复合公寓住宅等。 经济指标 a.住宅总户数27584户其中出租住宅2605户出售住宅20829户 b.户均人数 c.平均租金678美元/户 d.平均售价92300美元/户。 1、佛罗里达州 a.区位:社区坐落于佛罗里达西海岸,位于坦帕和萨拉苏达之间,距佛罗里达最好的墨西哥海湾海滩只有几分钟路程。 b. c.户型构成:大多数为独栋住宅,也有双户公寓、联排别墅和多家庭公寓。 d.六大居住社区:A.太阳城中心:独立家庭别墅 B.国王之殿:连体别墅 C.湖中之塔:辅助照料式住宅和家庭护理机构 D .庭院 E.阿斯顿花园:出租的独立居住公寓 F.自由广场:辅助照料式住宅和家庭护理机构 以上各社区共同享用一个邮局、超市、医疗机构、银行和教堂。各社区均有自己严格的机构、组织和规划,许多娱乐性和社会性节目活动对六个社区的所有成员开放,每人每年享用综合会所的费用为140美元,享受的康

养老机构案例分析

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案例分析 案例1 王某有五名子女,两名在国外定居,三名在国内从事个体经营业务。国外的子女无法照顾老人,国内的子女因长期在外忙碌,也无暇照顾老人。为了让老人能安度晚年,三名子女把老人送到某养老院住养。入院时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大小便失禁,入院评估后护理等级为专护。老人入住养老院已三年,平时护理工作正常,子女及老人都比较满意。2003年5月5日,是老人的83岁生日,一天的期待,因为没有子女前来祝寿,老人感到有些失望,虽然养老院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并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5月6日晚上,老人砸开了装有敌敌畏的柜厨,把一瓶敌敌畏喝了。被随即赶来的服务人员发现,立即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并通知其子女。后经医院抢救,老人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子女们很不理解这突来的事实,一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诉称:养老院没有将敌敌畏放置到老人无法拿到的安全位置,造成老人服毒自杀,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37010.97元。养老院则辩称,老人是因为子女不孝顺,不给其过生日,一时想不开而自杀的,养老院对老人的自杀行为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养老院承担了老人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个案焦点: 老人在机构服毒自杀,机构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该老人系意识清楚,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因此,老人服毒的直接原因非机构所致,机构对老人死亡无直接责任,但存有保管毒品不当等问题,调解处理是较为合适的解决方式。 吸取教训: (1)院方对入住老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院方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不能仅局限于对老人的生活照顾,还要注重老人的心理护理。虽然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的壮况未引起护理人员的关注。 (2)本案中的这种现象在养老院中已不在少数。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这些子女长年在外的服务对象,工作更周到一些,如提前或在老人生日这一天通过电话善意地提醒其子女。暂时联系不到子女,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就要充当好其子女的角色,使老人摆脱孤寂落寞的心情。 (3)养老院对消毒药品、杀虫剂这类物品应严格管理,专人保管,领用也要严格手续。该案例中一位专护老人能砸开橱柜拿到敌敌畏,说明养老院在敌敌畏放置位置以及对老人的护理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应吸取教训。更不应将敌敌畏放置在老人可能拿到的位置。 案例2 老人住于某养老院内。某日女儿前来看望,老人与女儿因为某些事情起了争执,女儿离开时并未告诉护理人员(在此之前,女儿每次探访离开时都会告知护理人员)。她走后不久,老人即从二楼翻窗跳下,致腿骨骨折。老人家属认为是院方未尽到看护之责,应该有院方承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但院方认为老人女儿与老人争吵,又不辞而别,对该起事件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养老院的窗户设计符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老人自杀,院方对此无责任。后双方协商,院方支付七千余元医药费。 个案焦点:

养老院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林老太入住某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三级。某日下午4时老太在自己居室内走动,因地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老人及亲属将养老院告上法院。原告称当天下午护理员曾在房内拖地,地面湿滑,由于地面设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伤。被告认为原告已与自己签署了协议书和告之书,内有原告受伤属负责条款范围,且原告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自己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原告年纪大身体欠佳其受伤,院内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入住协议,但原告按时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入住被告养老院,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本身不受伤的义务。现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入住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损失12900元,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2、一位入住不久的痴呆老人午饭后,被安排午睡休息,在护理人员下楼吃饭后不久,从2楼窗户翻下(没有防护栏)发生坠楼事件。此前院方已发现该老人有幻视、幻听现象,院方与家属沟通,家属认为问题不大,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诺,院方在事件的第一时间发现,并将老人送往临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后,老人家属提出院方在防范措施上存有缺陷,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经协商院方赔偿家属1万元。 此案件除暴露出硬件设施有缺陷外,还反映出对存有幻视、幻听现象《精神疾病的表现》,明显不适合居住的老人没有及时动员转院或劝退,结果酿成悲剧造成损失。 3、七十多岁李姓老人年老体弱,女儿将他寄托在某街道养老院,同年端

午节,因护理员护理不当,让老人躺着吃粽子,还让老人喝水,致使糯米卡在喉咙(粽子遇水胀),导致窒息死亡,事发之后,双方就丧葬费、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之后老人女儿又将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计24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管理中未对护理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致使老人进食时发生意外,养老院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损失等3966元。 4.入住在某养老院内的李老伯生性孤僻。某日,养老院附近的社区内有一位老人在家中上吊自杀,此事在养老院内传播开来,老人们议论纷纷。几天后的一个凌晨,养老护理员发现李老伯在房间内上吊身亡。其同住室友说,老人去世前几天一直情绪低落,曾说过,这样死也挺好的。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没有及时告之家属老人心理情况,也没能及时制止老人扑杀,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养老院认为院方平时也很注意老人的精神状态,但老人自杀是院方无法预料到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后双方协商,此系社会心理引起自杀, 由院方支付若干丧葬费。 5.李姓老人年过八旬,住在某养老院内,因为老人患有心脏病和眼疾,每天需要服务药物。2000年,一直负责照顾老人的护理员离职,由新的护理员接任,由于新的护理员情况不熟悉,而院方内以代为老人发药又无规范的操作办法,某天中午,在给老人服药时,拿了隔壁床上老人的药给李姓老人服用,等发现老人身体异常后,老人被送去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药物中毒,老人后来虽然康复,但一直精神紧张,提心吊胆。老人家属要求养老院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后双方协商,由养老院支付2万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敬老院案例

敬老院案例资料 (仅供内部参考) 一、老人摔断股骨治疗期间离世2月中旬,余家5兄妹将老父亲余老送入某养老院。余老子女在他入住养老院时,填写《老人病史介绍》中介绍老人有高血压、脑梗、心脏病和老慢支。 同年11月26日上午,余老因在该养老院摔倒,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骨折。从此,余老一直在数家医院轮流住院治疗,直至去年3月19日去世,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 去年9月下旬,余家五兄妹向法院诉称养老院未尽护理义务,导致老父亲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要求法院判令该养老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法庭上,养老院辩称余老入住,是在起床后坐在床上打坐时摔倒所致,且余老自身身体状况较差,死亡原因与骨折不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养老院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余老是在养老院摔倒并导致骨折,养老院无法证明已尽到了管理之责或是余老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养老院应对余老骨折事宜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死者的病历及多次入院、出院小结内容表明,余老的左侧股骨胫骨骨折,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养老院可对余老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余家兄妹所主张由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法院不予认可。法院酌情认定死者治疗骨折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用品费、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67万元,由该养老院赔偿。 二、老人罹患褥疮感染导致病故2008年5月,陆老伯及家人与本市某养老院作为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署了《敬老院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年近80岁的陆老伯因患脑梗不能自理,自愿要求入住养老院。 去年1月末,陆老伯子女将老人转往另外一家养老院时,在进行例行入住检查中发现陆老伯全身有多处褥疮。同年2月中旬,陆老伯被送往医院就诊,入院诊断除了全身多发褥疮伴感染外,还伴有肺部感染、急性冠脉综合症、慢性心功能衰竭及脑梗塞后遗症。7月4日,陆老伯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褥疮感染,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肺部感染及糖尿病。 去年9月上旬,陆老伯家人起诉到法院称,因养老院对老人未尽到护理责任,致使老人身患多处褥疮并导致死亡,提出由养老院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赔偿金计21.5万余元。 法庭上,该养老院辩称并反诉称,陆老伯入住养老院时就已经患有褥疮,之后再次发作及死亡也有自身原因,死者生前患有低蛋白,他的死亡与养老院没有关系。认为养老院已经尽力护理,多次送老人到医院治疗还垫付医疗费,要求陆老伯子女支付已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合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老伯入住该养老院后,就未离开过该养老院,且该养老院认可陆老伯入住养老院时并无明显褥疮,法院可以认定该养老院对陆老伯身患褥疮存在过错。而且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褥疮感染是造成陆老伯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酌定该养老院承担85%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支持陆老伯子女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 涉及该养老院反诉要求陆老伯子女支付垫付的医药费、交通费法院予以认可。判决由该养老院支付陆老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18万余元;陆老伯家属返还养老院医药费、交通费近3000元。 三、贼伙流窜专盗敬老院以沈道国、彭春燕、黄小东为首的的6人组成的盗窃团伙,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疯狂作案,盗窃14起,受害人多达30多人。近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沈道国、彭春燕、黄小东等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并处罚金5千元至2千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2日短短半年时间里,以沈道国、彭春燕、黄小东为首的的6人组成的盗窃团伙以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或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得敬老院人员的信任,以调虎离山之计行盗窃财物之实,先后在重庆的长寿、云阳、城口等9个重庆区县的多个敬老院实施疯狂盗窃,先后作案十四次,共盗窃现金39030元,在社会影响极坏。 被告人沈道国、彭春燕、黄小东、邬循航、廖兴华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老年人照护案例

案例1 2002年,年过七旬的耿某被子女送到家里附近的一家日托站,白天老人在日托站有人照顾,子女也很安心,但是,28天后老人在站内突然走失。托老站和耿某的四个子女到处寻找,但是,两年过去了,耿父仍旧没有任何音讯。耿氏兄妹将日托站主管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承担为寻找老人支出的相关费用。日托站认为耿某当天情绪等各方面都很正常,如果没有其他原因老人即便出走,也应该自己回来,因此怀疑老人是否患有记忆方面的疾病。但因日托站在接收老人时没有做过体检,没有任何依据。2004年3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达成调解协议,托老站主管单位赔偿寻人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4万元。 案例2 范妈妈在养老院中,夜间突发心脏病,养老院在通知家属无果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将老人送入医院急救,但是回天无力,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赶到现场后,认为是养老院没有及时发现老人发病,致使老人送救时间延迟,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养老机构也无法提供可以证明自己免责的举证依据。 案例3 2005年2月11日。李某将其父亲送至某市一家养老院。几个月之中,李某的父亲与同屋的一名老人经常会因小事产生摩擦。2005年11月9日晚,李某的父亲把窗户打开,想换一下空气,另一名老人感到外面风大,就起床把窗户关上了,李某的父亲很不高兴就又把窗户打开,接着两人因此便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起来,结果造成李某的父亲骨折。养老院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通知了李某。经诊断,李某的父亲伤情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12月1日,李某将父亲送回养老院,并要求养老院给予赔偿。养老院表示,李某父亲的伤是因为和另一老人打架造成的,赔偿应该找打他的人要。一时之间两方争持不下。 案例4 一位长期卧床的老人,住进养老院,住院期间老人得了肺炎、褥疮,养老院将老人送到医院治疗。经治疗老人病情好转,但家属认为,老人生病是养老院的责任,医疗费应由养老院承担。而养老院认为,老人长期卧床,发生肺炎和褥疮的机会很高,养老院只收了生活护理的钱,不应该承担医疗费。家属认为褥疮是由于营养不良所致,养老院应该负责。 案例5 李姓老人过八旬,住在某养老院内,因为老人患有心脏病和眼疾,每天需要服用药物。2000年,一直负责照顾老人的护理员离职,由新的护理员接任。由于新来的护理员情况不熟悉,而院内对代为老人发药又无规范的操作办法,某天中午,在给老人服药时,拿错了药,拿了隔壁床上老人的药给李老人服用。等发现身体异常后,老人被送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药物中毒,老人后来虽然康复,但一直精神紧张,提心吊胆。老人家属要求养老院支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后双方协商,由养老院支付两万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6 某养老院。71岁的老人,二级护理,老人平时身体尚可,有一天凌晨4点左右,护理人员发现了他的脸色和往常不一样,面部浮肿、满头虚汗。由于凌晨人手少,护理员没有及时告知院总值班,早晨六点多,护理员到房间看老人时,这才发现他已去世,护理员说不清老人具体的死亡时间,显然让家属难以接受。想到父亲临终前身边一个亲人都没有,子女不由黯然,家属对老人的死提出了质疑,并要求赔偿。

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例与分析

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例与分析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形势的日益严峻,各地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频发。对于养老机构服务纠纷进行科学分析、有效应对已刻不容缓。以下列举几个案例分析,通过对案例发生的原因及应对吸取的教训进行老分析,总结老养老机构在规避服务风险中的经验教训,对进一步增强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加强防范措施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案例1 老人曹某,85岁,入住某养老院,曹某子女众多,但老人入住养老院时,只有大儿子做为监护人,给老人提供担保,其他子女均为留下联系方式。1995年7月16日,曹某因突发心肌埂塞死于养老院中。院方遂通知家属。但是,由于为老人作担保的大儿子早已搬家,而且没有及时通知养老院,院方始终没有联系到他,也无法联系打老人的其他家属,以致老人的尸体长时间停在养老院的停尸房里。然而,由于条件有限,养老院停尸房的空调设备较差,加之天气炎热,院方为了防止尸体变质,只得直接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事后,老人子女来院探望,得知老人已去世,且已火化,十分悲痛,要求养老院给以精神 赔偿。 个案焦点: 养老院是否能任未联系到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处理老人尸体? 专家点评: 养老院在老人入住时与其监护人签订老人住养协议时,应阐明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监护人改变居住地或改变通讯地址、方式时应及时告知院方” 老人病故后,院方始终无法联系到老人的监护人,也无法联系老人的其他家属,只得直接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这样做法确实不妥。

火化老人尸体应取得家属同意,发生以上情况,养老院可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冷藏,并向公安机构求援,请他们配合寻找家属。实在寻找无果,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火化。养老院因未能联系到家属而老人尸体火化,给老人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养老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家属搬家后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院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2 住在某养老院的一位男性老人,70岁,三级护理对象。某日下午,由儿子带出去吃饭,晚上7点钟会养老院,回院后要求护理员开浴室门洗浴。护理员说:“洗浴时间已过,不能洗。”在老人的再三要求下,护理员给予打开浴室门让老人洗浴。一个小时后才发现老人死亡,存有监护不到位的缺陷,养老院也有一定责任。另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要求,浴室应安装呼叫装置,是否安装本案未曾提及,如未安装机构又存有过错。 吸取教训: 老人餐后不宜马上洗澡,否则极易发生意外,这是护理常识。但这位老人显然没有意识到这点,在傲人再三要求下,同意了老人的要求,导致老事故的发生。该案例中,如护理员能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注意对老人洗浴过程的观察,老人稍有不适就马上采取措施,或许也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广西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曾庆红

养老院老人辅导案例

【社工知识】颐养院老人辅导案例 发布时间:2009-4-24 8:31:35 颐养院老人辅导案例 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覃文 一、基本资料 案主姓名:吴某 性别:男 年龄:73岁 社工姓名:覃文 二、个案来源 个案是院舍照顾机构管理人员转介,社工经过与案主面谈,确定初步问题后接案。 三、个案背景资料 (一)重要引发事件 近日案主因心脏病住进深圳某医院,这次在检查、护理、用药过程中处处抱怨其儿子,还经常无故对儿子发脾气,跟病房的医生、护士甚至病房的其它病人家属说他儿子的坏话,案主的父子关系一度非常紧张,他的儿子也在一气之下说了要放弃案主,在医院案主的儿子要和案主脱离父子关系,案主父子关系面临一个大挑战。案主需要心脏搭桥,手术费最少要用6万块,手术费用如果筹不够,案主将无法顺利进行手术。最坏的打算就是案主“有钱看病,没钱等死”。 (二)曾做出的调试和成效 1.自我调试:案主入住老人颐养院之后,因与子女关系都不好,感情上面缺乏沟通,得不到家人的温暖和关爱,案主有被遗弃的感觉,时刻认为自己没有依靠,没有归属感,对生活非常消极、自卑。案主曾经意识到自己的心理状况,也想通过一些日常活动来摆脱这种困境(比如通过给希望小学的学生定期捐款,给有需要的人编织毛衣送温暖等),但是由于得不到大家的认同和理解,案主变得更加自卑敏感。 2.院舍照顾层面:老人颐养院的领导曾经与案主儿子多次面谈,与其共同探讨案主目前的状况,希望改善案主与儿子之间的关系;并尽量通过安排文娱活动让案主融入院舍生活。 (三)行为表现 案主住院后,由于对疾病的害怕甚至恐惧,而导致心理上的紧张和敏感,容易对身边的人产生种种误会。只要身边的人说了一句不当的话,或者一个不合适的行为,就会引起案主的猜疑和否定。 (四)人际关系 案主在入住养老机构后,案主失去自身的角色而与他人交往,使案主在与工作人员交往和满足工作人员的期望时常常感到羞辱和没有自尊,这引起个人认知出现误区,在他的眼中只看到别人的缺点,看不到优点,眼中容不下一粒沙子的性格,喜欢挑别人毛病,导致了案主与家人、与院舍照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它老人之间缺乏稳定的沟通,案主人际关系系统失衡。 (五)情绪状况 案主情绪表现不稳定,临床表现为对各种事物均作出悲观的解释,将周围的一切都看成是消极的。同时案主常常诉说自己心情不好,高兴不起来,偶尔伴随着低落、无助,无用感较为明显。 (六)精神病记录

养老院案例

[导读]在养老行业的市场上,有一半都是政府办的养老机构。整个养老产业没有完全市场化。即使生产要素都市场化了,但是制度设计没有市场化。 青岛红宇敬老院一楼的临终关怀房间,忙碌了一天的陪护员靠在门边休息 本刊记者探访的一家建造于1997年的社区街道办养老院,设施陈旧,房间也比较拥挤。在历次的评比中,这家养老院均被民政局相关人员批评“老人活动空间小、绿化不够完美” “单人房五千,双人房四千,如果是三个人到五个人的房间呢是三千五百块。一个月尿片要五百吧,要看用什么牌子;陪诊费看你挑什么档次的,菲佣一百五,美国人三百??”这是电影《桃姐》里香港的养老故事。 把故事搬到上海,可能是另一个版本,但都有一本老人与养老院之间、养老院与社会之间难以轧平的账。 最大的开销是什么 上海虹口区一家社区养老院深藏于居民新村。养老院有三层楼,共有77张床位。1997年10月正式运营,建制属于事业单位,土地和房产属于社区政府,养老院不需要缴纳土地租赁费和房屋租赁费。

一直亏本是它最大的问题。2006年后,养老院由街道公开招标给个人委托管理,免去了土地费用,每年交给街道10万元的房租费。 “这是我们最大的开销。”这家养老院不愿透露姓名的院长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2012年的3月,这里入住着68位老人。 养老院门口有一个狭窄的过道,右手边的宣传栏上张贴着“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需三级护理的老人有28人,需二级护理的老人有35人,需一级护理的老人有9人。对应不同的护理标准,收费标准也不同,一级护理为每月1700元,二级护理为每月1400元,三级为每月1200元,但是无论什么标准,都有400元是固定用于伙食费的。 收费标准旁边挂着这家养老院的“每周菜谱”:早餐通常是一个包子或者饼加上一碗粥,午餐和晚餐基本上能保证一荤一素和一个汤,有时是面和馄饨。2012年的3月,这个养老院在“吃喝”上总共花费28515.9元。而当月的伙食费收入为28013元(包括上月结余的813元)。 在“吃喝”上,这家养老院这个月亏损了502.9元。“这是在合理范围。”这家养老院的院长对《瞭望东方周刊》说。上海市在老人伙食费上有明确规定: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均不能超过5%。 算上院长,养老院里现有管理人员10人,护理人员10人。“工资也是一个很大的开销。我也想给员工提高工资,给自己的工资提到一万,但是不现实啊,那样养老院必然会亏本。”院长说。除了不能随意提高的工资以外,人手也不能随意增加。 这家养老院2012年3月的工资支出合计35393.3元。除去必须为老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及各种必须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当月开支结余尚存193.5元。

2012-2016年中国养老院市场调查报告

2012-2016年中国养老院市场调查报告 〖描述〗 现在全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其中完全失能、需要照顾的老人1100万,占老年总数的6.3%。现有的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等方式,难以实现对这些老人的最人性化的关怀和照顾;建设拥有医疗服务和人员看护功能完备的养老机构,将有效提升失能老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并可有效缓解城乡空巢家庭子女的照顾压力。51报告在线依据多年来在养老产业的调研分析及数据调查对养老院市场调查分析与投资前景进行了研究。 〖目录〗 第一章养老院产业相关概述 14 1.1 养老院事业与养老院产业 14 1.1.1 养老院事业特点 14 1.1.2 养老院产业的起源和发展 14 1.1.3 西方养老院事业与养老院产业的区分 15 1.2 中国养老院产业的特征分析 17 1.2.1 中国养老院产业的定义和目标 17 1.2.2 养老院产业的三维分类 18 1.2.3 中国养老院产业的特殊性分析 19 1.2.4 中国养老院产业和老龄事业的关系 19 1.3 中国养老院产业的管理体制 21 第二章 2012年中国养老院产业运行环境解析 24 2.1 2012年中国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24 2.1.1 中国GDP分析 24 2.1.2 消费价格指数分析 26 2.1.3 城乡居民收入分析 27 2.1.4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8 2.1.5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29 2.1.6 进出口总额及增长率分析 31 2.2 2012年中国养老院产业运行政策环境解析 32 2.2.1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32 2.2.2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院服务业的意见》 42 2.2.3 实施“小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44 2.2.4 十八大《报告》中对养老院的重视 47 2.2.5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院服务工作的意见》 48 2.3 2012年中国养老院产业社会环境分析 52 2.3.1 中国人口规模及结构分析 52 2.3.2 中国人口老龄人进程 53 2.3.3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中国重要的民生问题 54 2.4 2012年中国养老院产业亮点分析 55 2.4.1 中国“空巢老人”的养老院问题突出 55

我国现有养老模式及案例分析教学提纲

我国现有养老模式及案例分析 家庭养老、养老院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是我国目前三种基本的养老模式.家庭养 老是传统的养老模式;养老院养老是社会化的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 兼顾家庭和社会的养老模式. 1家庭养老 中国是崇信儒家文化的国家,长期以来形成了“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养儿防 老、家长的主导地位、几代同堂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选择家庭养老的人们,他 们生活在家庭中,感到“熟悉”和“自由”,经济上也比较划算,从社会的角度考 虑,家庭养老的社会硬件设施成本几乎为零. 但家庭养老在新形势下的脆弱性显示出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社会的人际竞争 加剧,生活节奏加快,工作负担加重,致使家庭养老的人力成本剧增,一般家 庭难以承受,赡养者疲惫不堪;加上“421型”家庭的增多、空巢家庭等等问题 的出现,家庭养老这一传统养老方式必将随家庭结构的变化而逐步向社会养老 过渡. 2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是指由专门的养老机构(包括福利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 临终关怀医院等等)将老人集中起来,进行全方位的照顾.正规的养老机构,其 日常管理均要严格. 以北京为例,北京目前共有养老机构340家左右,其中民办的养老机构约有100 家.这些养老机构可以分为三类:国家创办的国营养老机构,乡镇、社区、村、 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养老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所创办的民办养老机构. 在这些机构中,进入公立养老院的难度也是人所共知,北京市第一、第四、第 五养老院的入住率常年为100%,目前有1600多人在排队等候入住,城八区的 公立养老院入住率也都在98%左右.而民办养老院的床位已有近12000张,但平 均入住率只有2/3.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更多老人趋向于公立养老院,是 出于对“国字头”的传统信任感,但在其他城市,状况有所不同,各方面条件优 越的养老机构,入住率较高. 2.1案例 2.1.1广州友好老年公寓 广州友好老年公寓是由广州友好医院兴办的养老机构,是全国最大的、集养护、托管、娱乐、康复和医疗等服务于一体的大型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公寓主要包 括公寓和会所两部分,会所内设老年大学、寿星农庄、怀旧馆、寿星网吧、图 书室、老人文化广场、大型歌舞厅、音乐茶座、自选商场等,并且每天都为老 人安排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友好老年公寓环境优良、人情味较浓,因此,除本市市民外,还吸引了众多的 香港老人来此养老,是民办养老机构中非常成功的一例. 1)北京银龄呵护中心 位于西城区北草厂的银龄呵护中心是北京市第一家无障碍老年公寓,是一家五

解析国外养老院案例分析

美国太阳城:名称缘起::a.西方不称老年人为夕阳,而是太阳 B.意大利哲学家康帕内拉曾着《太阳城》 组成部分:在美国以太阳城命名的占地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型老年社区有: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 目标定位和建设理念:社区自1961年开始建设起,便定位佛罗里达乃至全美最好的老年社区,使老人精神充实、身体健康,享受一种不孤独、不依赖、不满足温饱的老年生活 开发历史:1959年Del Webb公司开始建造社区,首先建起来的是一个商业中心,然后是个高尔夫球场以及一个娱乐中心。这个模式——建造一个小社区紧邻商业及娱乐设施——也成为了所有退休社区规划的学习的对象。 在开盘之前Del Webb 要求5件事情必须准备好,价格适当的样板房,娱乐、工艺设施,拥有好餐厅的宾馆,一个邮局以及一个商业中心。Del Webb 公司将娱乐设施、高尔夫球场、 商业设施作为太阳城发展关键。 建筑类型:在太阳城中有许多种住宅类型包括:独栋住宅、双拼住宅、多层公寓、独立居住中心、生活救助中心、生活照料太社区、复合公寓住宅等。经济指标 a.住宅总户数27584户其中出租住宅2605户出售住宅

20829户 b.户均人数人,户均房间数个 c.平均租金678美元/户 d.平均售价92300美元/户。 1、佛罗里达州 a.区位:社区坐落于佛罗里达西海岸,位于坦帕和萨拉苏达之间,距佛罗里达最好的墨西哥海湾海滩只有几分钟路程。 b.规模:占地面积平方公里,接近于微型城市,社区太阳城中心共有10500个住宅单元,目前入住来自全美及世界各地的住户万人。 c.户型构成:大多数为独栋住宅,也有双户公寓、联排别墅和多家庭公寓。 d.六大居住社区:A.太阳城中心:独立家庭别墅 B.国王之殿:连体别墅 C.湖中之塔:辅助照料式住宅和家庭护理机构 D .庭院 E.阿斯顿花园:出租的独立居住公寓 F.自由广场:辅助照料式住宅和家庭护理机构 以上各社区共同享用一个邮局、超市、医疗机构、银行和教堂。各社区

养老院纠纷案例及各地关于养老院的管理办法

上诉人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住所地:市牧野区黄岗药西新村23号。 负责人裴现花,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明,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君,女,192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市牧野区花园北街63号5单元2号。 委托代理人梅海军,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遇春,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贵君之子。 原审被告:裴现花,女,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负责人。住市牧野区黄岗药西新村23号。 上诉人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以下简称富华敬老院)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12月1日,原告贵君委托儿子郭天春与被告富华敬老院签订住养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到被告富华敬老院住养,住养费每月650元,取暖费60元,共计710元。原告当天缴纳了710元费用住到富华敬老院。2007年12月10日,原告在被告富华敬老院院摔倒,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实施了人工半髋置换手术。原告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用11489. 02元。原告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富华敬老院派人对原告进行了护理。另查明,被告富华敬老院系被告裴现花私人开办的敬老院。 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富华敬老院签订住养协议,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认为富华敬老院未履行职责致其摔倒受伤要求赔偿实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住养协议的约定,富华敬老

解析国外养老院案例分析

美国太阳城: 名称缘起::a、西方不称老年人为夕阳,而就是太阳 B、意大利哲学家康帕内拉曾著《太阳城》 组成部分:在美国以太阳城命名得占地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得城市型老年社区有: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 目标定位与建设理念:社区自1961年开始建设起,便定位佛罗里达乃至全美最好得老年社区,使老人精神充实、身体健康,享受一种不孤独、不依赖、不满足温饱得老年生活 开发历史:1959年Del Webb公司开始建造社区,首先建起来得就是一个商业中心,然后就是个高尔夫球场以及一个娱乐中心。这个模式——建造一个小社区紧邻商业及娱乐设施——也成为了所有退休社区规划得学习得对象。 在开盘之前Del Webb 要求5件事情必须准备好,价格适当得样板房,娱乐、工艺设施,拥有好餐厅得宾馆,一个邮局以及一个商业中心。Del Webb公司将娱乐设施、高尔夫球场、 商业设施作为太阳城发展关键。 建筑类型:在太阳城中有许多种住宅类型包括:独栋住宅、双拼住宅、多层公寓、独立居住中心、生活救助中心、生活照料太社区、复合公寓住宅等。 经济指标 a、住宅总户数27584户其中出租住宅2605户出售住宅20829户 b、户均人数1、441、62人,户均房间数4、125、26个 c、平均租金678美元/户 d、平均售价92300美元/户。 1、佛罗里达州 a、区位:社区坐落于佛罗里达西海岸,位于坦帕与萨拉苏达之间,距佛罗里达最好得墨西哥海湾海滩只有几分钟路程。 b、规模:占地面积32、37平方公里,接近于微型城市,社区太阳城中心共有10500个住宅单元,目前入住来自全美及世界各地得住户1、6万人。

养老院纠纷案例及各地关于养老院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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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黄岗药西新村23号。 负责人裴现花,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明,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贵君,女,192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北街63号5单元2号。 委托代理人梅海军,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遇春,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赵贵君之子。 原审被告:裴现花,女,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负责人。住新乡市牧野区黄岗药西新村23号。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富华敬老院(以下简称富华敬老院)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牧野区人民法院()牧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12月1日,原告赵贵君委托儿子郭天春与被告富华敬老院签订住养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到被告富华敬老院住养,住养费每月650元,取暖费60元,共计710元。原告当天缴纳了710元费用住到富华敬老院。 12月10日,原告在被告富华敬老院院内摔倒,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实施了人工半髋置换手术。原

告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用11489. 02元。原告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富华敬老院派人对原告进行了护理。另查明,被告富华敬老院系被告裴现花私人开办的敬老院。 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富华敬老院签订住养协议,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认为富华敬老院未履行职责致其摔倒受伤要求赔偿实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住养协议的约定,富华敬老院应精心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给予不同等级的护理。本案中,原告在富华敬老院住养期间摔倒受伤这一事实双方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原告是否享受全护待遇及二被告的责任大小。原告与被告富华敬老院 12月1日签订的住养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原告属于何种住养老人及应享受何种级别的护理待遇,但根据原告缴纳每月710元的费用标准,及二被告在答辩时认可原告没有思维能力,能够看出原告属于没有生活能力的住养老人。另从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看,被告裴现花及其丈夫均未否认原告属于全护,且被告裴现花的丈夫在录音中称喂过原告饭后原告摔倒了,原告吃饭尚需要人喂,能够推定被告富华敬老院对原告提供的是全护服务。被告富华敬老院未尽看护和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摔倒受伤,被告富华敬老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对被告富华敬老院称其无任何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富华敬老院是被告裴现花私人投资开办的其它组织,被告裴现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148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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