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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合同文书由合同条款和合同陈述组成

合同文书由合同条款和合同陈述组成

关键词: 合同解释/合同漏洞补充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supplying the omittedterms of cortract.

内容提要: 合同解释规则本质上属于裁判规则,构成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论述了合同解释的基础和对象、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地位,并结合当今最新立法、司法及法学理论,对合同解释规则给予了全面且较为详细的分析。 The rules of interpratation of contract belong tojudicative rules in nature, which make up one of importantparts of Contract Law. This article has argued the foundationand object of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 and thejudges,position in the course of interpretation,also analysedthe different kinds of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 indataits.

合同解释是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从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各国立法均以仲裁机关或法院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为着眼点制定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则,理论界也以同样的视角探讨该问题〔1〕,所以合同解释的规则也就从性质上具有了裁判规则的特征,它既关涉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地位,又影响到合同纠纷的最终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一、合同解释的基础及对象

合同解释的基础是指合同解释的理论前提。“显而易见,只有在同意主义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才有必要去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愿,从而确立有关合同解释的制度。”〔2〕也就是说,只有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时,才有合同解释的必要。按早期形式主义的立法,合同必须依固定形式订立才能生效,这种形式的完成也就意味着合同内容的自动确定,没有必要再行解释。因此,同意主义是产生合同解释的理论基础。但能否推论说,合同成立是合同解释的前提?按照瑞士学理与判例的见解,如果讼争涉及到成立合同的合意是否存在,就不存在解释问题〔3〕。笔者认为,合同解释本质上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合同成立与否也是事实问题,它是否属于合同解释的范围值得探讨。很显然,如果当事人间只有磋商最终并未订立合同,或者连订约的实际接触也没有,自然不必进一步考虑合同解释问题。可是,有时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合同并不明确,尤其是在双方有表面的合同关系存在时,通过对这种表见的关系进行解释而判定有无合同存在,不能说没有意义。虽然这可以纳入意思表示的解

释范畴,由于与合同有关,将其与合同解释一并探讨也未尝不可。所以,只要有表见的合同关系存在,就有合同解释的余地。

一般解释学的理论认为,解释并不是无中生有的“镜外生像”,它必须面对一定的文本(Text)进行。在合同解释中,文本问题就是合同解释的对象问题。合同解释的对象从根本意义上说是要明确解释的基本依据及其内容,解释依据为解释目标问题,留待下文详述。解释依据需要外化为合同条款,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也就是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这里有必要区分合同解释对象与解释的资料。解释资料是借以确定合同内容的各种材料,包括固定合同内容的文词以及解释所要参考的其他各种资料的总和,如订约的地点、合同草案、交易过程、履约行为、习惯等。

一般而言,合同文书由合同条款和合同陈述组成。合同条款是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而陈述则是对合同有关情况的表述,它从属于合同条款,一般只起证明条款内容的辅助作用。虽然二者均可产生合同责任问题,但合同条款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陈述多为单方意思表示或表明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缔约目的,因而它们在解释中的地位及应采取的解释方式有所不同,这也即是区分二者的实益所在。

合同有要式与非要式之分。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拘束力。那么在解释合同时是否只能以书面形式所表现的合同条款为依据进行解释?这在理论上存有争论。德国学理认为应根据意思表示形式要求的目的,确定不同的解释方式。如法律就特定形式的要求只意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应考虑当事人所知晓或可以知晓的情况,不必以客观形式为限;如果合同形式的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则解释时不应考虑第三人所不知晓的情况〔4〕。瑞士学理与判例存在类似分歧〔5〕。英美法有所谓“口头证据规则”认为,只有在合同用语本身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时,才能以口头证据证明合同内容。这一规则在合同解释中的适用引起了争论,科尔宾认为只要涉及合同解释,就可以采纳外部证据,该观点在现代美国得到提倡〔6〕。事实上,合同形式的法律要求乃是立法政策上利益考量的结果,原则上不应限制合同解释的范围,凡有助于确定合同内容的事项均应纳入合同解释的考虑中。当然,合同形式并非对合同解释毫无影响,特别是在外部证据与正式文书内容发生抵触时即发生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但这基本上只涉及合同规则的设定,不能限制解释的范围。

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的解释是合同解释中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学者认为:“一般契约条款可谓系企业者之自治立法,而为一种交易制度或规范,……应该依客观的标准,不管契约当事人之个别的意思或理解的影响,采用与解释法规相类似的方法……”。〔7〕也就是说,一般合同解释具有个性化特点,而标准合同则因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重复适用性,其内容在解释上应具有同一意义或效力,而解释方法多采客观统一的解释,与法律解释具有相似性,而和一般合同解释不同。因此,本文所论合同解释以标准合同外的合同为讨论范围。

二、法官〔8〕在合同解释中的地位

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地位表现为合同解释中法官的权限,或者说是指法官依何种标准在多大限度内能够享有和行使合同解释权,一则为合同解释的目标,二则为合同漏洞的认定及补充,这两个因素共同构成了对法官解释权的限制。

合同解释的目标理论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立法及学理上的认识均不一致,而司法判例也表现出其独特的处理风格。这些分歧可分为两种见解的对立,即主观标准的意思说和客观标准的表示说。

大陆法系的意思说基本思想源自德国18世纪的理性学派,19世纪时在德国的法律行为学说中居支配地位〔9〕。该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的实质本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它是“被视为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因素,……意思是法律行为的核心”〔10〕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时应探求行为人在行为时的真正主观意思,“假定从订约时或订约后的各种客观情况去认定,只能证明一般人在该当事人等的地位或可有某种意思,而不能发现他们的真正意思”〔11〕。该理论在《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得到典型表述:“解释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在经济上奉行放任政策,政治上以自由主义哲学为指导的时代,西方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绝对贯彻,契约就是法律,而契约效力源于当事人自由意志,那么,法官在解释合同时便不能不从当事人订约时的主观去认定,否则就违背了探求真意的法定规则,带上了替当事人创造合同的色调,干预了合同自由,这在自由主义被奉为圣典的时代是不可想象的。表示主义理论则是19世纪末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12〕,在20世纪居主流地位。该理论主张,行为人内心意思“不必为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而以外部表示之意思即足以成立,其是否有效则为有效要件问题”〔13〕。故解释意思表示应从客观性立场出发。更有人极端地提出要以“标准意思”或“客观意思理解”去“证实”外在事实的存在,被称为“绝对客观的表示主义”。饶有趣味的是,《德国民法典》针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和合同解释采纳了不同标准。该法第133 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词”,系采主观标准。而第157条则说,“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为纯粹客观的标准。“这样,在合同解释中法官的任务不再是解释意思,而是制定规范”〔 14〕。表示主义的兴盛与20世纪初以来,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不断加强,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不无关系,合同解释的目标也就从探求当事人真意向维护交易安全转移,法官在合同解释中权力的扩大正是这一转变的表现。法官不再被动地去探求当事人究竟如何思想,而是主动地依一定标准去认定当事人应该如何考虑,即以一个合理人(reasonableman)的标准去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权利义务,同时更经常地借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安全的名义否定当事人的意愿,使其按它“本来应当”的形式去确定其内容。

英美法系学理上同样存在类似分歧。有关当事人合意的理论认为,解释合同不是去探求当事人难以捉摸的内心意思,而应以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行为以一个“合理标准”(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确定合同内容,合意不是一种心理状态,而是一种行为,是从行动中推断出来的。因此,判断当事人的合意,不是看他们说过什

么,而是看他们做过什么〔15〕。主观理论则认为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所共同赋予合同文句的含义,“毫无疑问,在所有案件中,法院的目的都是要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只要他们曾经共同具有这种意图”〔16〕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基本奉行的是将上述两种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即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图,又在这种意图不明时,依客观标准去判定合同内容。

从上述就两大法系关于合同解释目标认识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一定解释目标的确定,既受制于合同法基本原则,又是一定价值选择的结果。当合同自由原则兴盛时,当事人意思为合同法第一追求时,意思主义居主导地位;当合同自由原则走向衰落,法律以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理期望的保护为价值取向时,表示主义受到提倡。不能不注意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尽管在20世纪有衰落的迹象,但仍并未丧失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因此在解释合同时依当事人共同意愿是符合合同本质的,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愿不违反强行法规定或公序良俗,法官只能依当事人意愿而不能在此意愿外另行确定合同的内容,这一点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莫不予以肯认。也正因为如此,法官即使事实上在替当事人“创制合同”时,常常也假“当事人真意如此”之名,使其对合同的干预不致过份醒目。现代社会交易的频繁与复杂决定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为维护社会利益而限制个体意愿也就具有了正当性,客观的表示主义标准在合同解释中受到尊重即反映了这种需要,因而学者通常主张:在意思表示解释问题上应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补充〔17〕。特别是随着标准合同大量涌现,依当事人共同意愿去确定合同内容失去了基础,客观标准在标准合同解释中更显得地位突出。另方面,在不能探明当事人真正意图时,亦只能以客观标准去判定合同内容。所以,一种折衷的解释目标观点已逐渐消弥了既有争论,被法官在解释合同活动中奉为圭臬。对此,德国著名学者拉伦兹指出:意思表示的解释本质上是个性的,这一解释首先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真意,“法律没有任何理由把当事人共同理解的意思之外的另一个意思强加给双方当事人”,但在当事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必须求助于客观解释原则〔18〕。一句话,合同解释应以共同真意探求为原则,以客观解释为补充。

法官的合同漏洞补充权是合同解释中法官地位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有规定而没有规定,从而使合同内容未臻完全的情形,它可能是故意留下的,也可能是无意产生的,但由于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可资援引,则必须依一定标准予以填补〔19〕。合同漏洞的补充应构成合同解释的组成部分,合同漏洞补充权也就成为合同解释权的内容。如果说合同解释尚需有解释对象的客观存在,是镜内生象,漏洞补充则带有“无中生有”的特点,当然此所谓之“无”并非不需要合同关系的存在,否则补充权就无以附丽。法官的漏洞补充权表现在:一是对合同漏洞的判定,二是对漏洞的补充。由于后者有关补充规则,这里仅就反合同漏洞的判定予以说明。

合同漏洞依其表现可以分为明显漏洞与隐含漏洞。根据合同关系,当事人就合同有关内容根本未予规定,即无任何根据可表明该内容的存在,则此时合同存在明显漏洞。合同明显漏洞的判定主要是一个证明问题,也就是

说只要没有根据证明合同有关内容存在即可认定有漏洞。在另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有规定,但其含义并不清楚,或某些条款依解释规则必须否定其效力时,则合同存在隐含漏洞。隐含漏洞从本质上不是证明问题,而是合同解释的结果,也即只有藉合同解释才能确定。区分明显漏洞与隐含漏洞的实益在于,明显漏洞的存在应由当事人证明(其方法为不能证明没有漏洞即推定为有漏洞),隐含漏洞则由法官依职权判定。因而,对法官补充权的法律规制主要表现在隐含漏洞的判定规则设定上,这一规则就是:只有在严格依合同解释规则不能认定某内容的合意存在或有效时,才能确认说漏洞并依补充规则予以补充。

综上所述,合同解释目标及合同漏洞的判定规则为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权力设定了一般的范围界定或限制,但要真正将法官的这一主观活动纳入法律控制之下,合同解释及漏洞补充规则的设定是必不可少的。

三、合同解释及漏洞补充的规则

合同解释目标及解释的技术性特点要求解释活动必须依照一定规则进行,并将其制度化以防止法官的任性。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解释一般设有原则性和具体性规定,学者也认为解释规则在现代民法中有原则规则和方法规则之分,以前者最为重要〔20〕。笔者认为,对解释规则作上述区分是必要而有益的,所谓原则规则就是前面所述解释目标,而方法规则即是对原则规则的具体化。方法规则主要有:

(一)当事人意愿优先的规则。该规则表明,合同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真意,当事人意愿只要不违反强行法及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拘束力,这种拘束力不仅针对当事人而言,对法官解释权也确定了边界。因为,合同解释本质上是个性的,这种个性体现为当事人意愿,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尽管现代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真意探求规则作出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使其有了明显的客观化趋向,但这基本是依一定客观标准去判定主观状态的问题。只要合同自由未完全丧失其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地位,真意探求规则便有存在基础。该规则表现在:

1.合同目的应依当事人意愿确定。合同目的是当事人通过合同所要实现的期望,它在当事人意愿中居于核心地位,合同内容的设定均表现了合同目的。因此,合同目的确定有助于对具体合同条款中当事人真意的探求。同时它也是合同转换的依据之一。合同转换是指合同明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某种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但符合另一合同的有效要件,如果这一合同正是当事人所意欲达成的合同或至少不违背当事人共同意愿,则按后一合同处理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如名为合资实为借贷的合同,可按借贷合同处理。

2.合同条款和合同陈述应作不同解释要求。合同条款是当事人意思合致的结果,所以应依双方共同意图进行解释,其结果可能使该类条款的含义既不同于所用语言的字面含义,也不同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reasonable man)的合理理解,如将“一方钱”理解为“一万元”即是。确定共同意图可能并非容易,故对其作用不可高估,

如果情况表明此种意图存在,法官应肯定其效力。合同陈述以及在合同中一方的行为由于只是该方意思的表达,故原则上应依该方当事人意图进行解释,但应以对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其理解为条件,否则,应以行为对方当事人的合理理解为准予以解释。

3.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本质决定,一个合同中如果既有标准条款又有协商条款,协商条款的效力应优于标准条款,这是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

4.合同漏洞的补充应依当事人推定意图优先填补(见后文所述)。

(二)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是指依合同所用语言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真意或目的要通过一定语言文字予以表达,并使合同内容固定化,所以依文义解释合同就成为最常用的解释方法。但由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以及当事人借助语言文字进行表达的能力参差不齐,使语言的表达可能与当事人真意不合,在适用该规则时应注意:

1、合同正式文本优先于辅助资料。在合同订立至履行完毕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种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交流,如电报、信函、合同草案、通知书等,所以解释合同原则上应以正式文本为基础,辅助资料只起证明正式文本内容的作用,一般不得以辅助资料否定正式文本的内容。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依共同意愿改变了正式文本的内容,则另当别论。

2、列举事项的解释除非当事人明示排除其他可能时,不得作限制概括规定的理解。如《法国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如契约中记载一种情形以解释义务时,不得以此认为当事人意在限制该项义务的范围,该项义务应包括而未列举的各种情形仍应包括在内。”

3、文义解释必须合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否则,不予适用,这表现为各国法律均规定合同解释不得拘泥于所用语句而有害于当事人真意的探求。

(三)公平合理的规则。该规则要求合同解释既要合乎公平,又要合乎事理。表现在:

1.解释合同应综合所有资料予以判断,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真意,这些情况包括:当事人之间最初接触情况,已确定的习惯性做法、订约后当事人的行为、合同性质和目的、通常所赋予合同条款或陈述的含义,交易惯例等。

2.解释合同应符合社会经验。社会经验也就是为大多数人所肯定或视为当然的事项,如用刀杀人要流血,鱼儿离开水要断气等。解释合同必须符合社会经验,凡与社会经验不相符合的判断不能成立。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故事有一段话很有启发性,假扮法官的鲍西露对夏洛克与安东尼奥之间“割肉还款协议”这样解释道:“……

这约上并没允许你取他一滴血,只是写明着‘一磅肉’,所以你可以照约拿一磅肉去,可是在割肉的时候,要是流下一点基督徒的血,你的土地和财产,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就要全部充公。”我们不去说鲍乃为实现正义阻止夏洛克执行协议,但所使用的方法却难令人满意,在活人胸口割肉焉能不流一滴血?这不仅违背社会经验,也与当事人订约时的共同意图不合。鲍本可以该协议有违公序良俗而否定其效力,却一面肯定其效力,一面又违背常理解释以阻止协议的执行,难怪德国法学家认为,照这样的判决,当夏洛克悄然离开法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就悄然地毁灭了〔21〕。不可不谓为醒世之言!

3.解释合同应公平合理还要求:合同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含义时,应取对双方均有利的解释;可作有效解释也可作无效解释时,应取有效解释;条款含义不明时,应作不利于条款提出者或合同起草者的解释;有歧义时,应作不利于债权人的解释,但无偿合同例外。

(四)整体解释规则。它是指对合同各个条款应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含义〔22〕。国际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4 条规定:“合同的条款和表述应根据其所属的整个合同或全部陈述予以解释。”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运用的条款或表述并非孤立地存在,而是构成整个合同内容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合同条款之间原则上无优劣之分,不论处于合同中何种位置,对合同有同样的重要性。因而,不仅单个条款应从整个合同来理解,而且合同条款间应作相互解释。这要求,在两个条款有矛盾时,应尽可能调和它们之间的冲突,使其均为有效,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个的效力。但该规则也有如下例外:其一,合同中有关缔约目的的表述具有指导作用,但与其他合同条款可能具有相关性,也可能不具有相关性;其二,合同条款的冲突不可能调和时,应依专门条款优于一般条款、主要条款优于次要条款、使合同有效的条款优于使合同无效的条款进行取舍。其三,当事人明确规定的条款的优先性应予尊重。

(五)依交易惯例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交易惯例是指某地区或某行业从事交易的惯常作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2 )条对行业惯例作如下定义:“行业惯例指交易的实践或做法。这种实践或做法在一个地方,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得到经常的遵循,从而使人有理由期望它在该有争议的交易中也将得到遵守”。交易惯例与一般习惯不同,后者范围要广泛得多,而交易惯例只在商业交往中才能适用。依交易惯例解释合同必须注意,某惯例是否存在及其内容如果是一个事实问题,应由主张方举证证明,同时还须证明交易对方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种惯例。不过根据当事人意图优先的规则,如当事人已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能作为解释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以善良的诚实的心理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原则在合同中,一方面产生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另方面又是明确和补充合同内容的依据,所以各国法律均将其规定为合同解释原则。由于诚信原则具有强行法特征,故法官可依职权适用,不受当事人特约的影响。

(六)合同漏洞应予补充的规则。如果合同依解释有漏洞存在,则必须予以补充。合同补充一般应依下述顺序进行:

1.依推定的当事人共同意图优先补充。即当事人推定意图为漏洞补充的首要依据,推定该种意图应考虑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的条款、初期谈判以及合同订立后的任何行为及相关因素。

2.依合同性质和目的进行补充。这是因为,补充条款构成整个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保证补充条款与既有条款的一致性。

3.依任意法规进行补充。任意法规有解释性规范和辅助性规范,解释性规范可使用一切证据方法证明当事人有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意思,而辅助性规范除非当事人有具体的、针对性的安排即应适用〔23〕。所以,以解释性规范补充合同必须与整个合同条款相协调,而辅助性规范只要当事人没有具体针对性安排,无需考虑其它因素即应当然适用。

4.依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补充。诚信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为高度抽象化的规定,而合同为个性化事物,所以依此标准进行补充应为最后选择。合同附随义务的确定、未定事项的补充多源于此。

注释:

〔1〕刘瑞复《合同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72页;

〔2〕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55页;

〔3〕〔5〕〔14〕〔23〕沈达明、梁淑君《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第167页、第170页、第162页、第157页;

〔4〕徐国建《德国民法总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162页;

〔6〕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7〕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第226—227页;

〔8〕法官是受裁判规则约束的特定对象,仲裁员亦复如此,所以此所谓法官的地位包括仲裁员地位在内。

〔9〕〔10〕〔12〕〔18〕〔20〕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238、242、247页;

〔11〕郑玉波等著《现代民法基本问题》,台湾汉林出版社1981年版,第22页;

〔13〕〔17〕史尚宽《民法总论》,台北1980年版,第315页;

〔15〕(美)切希尔、法富特著《合同法》,转引自岳彩申著《合同法比较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

〔16〕科尔宾《合同法》(1960年英文版)第3卷第534页;

〔19〕合同漏洞补充在英美国家借助于默示条款规则实施,也称为合同补缺。

〔2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第32页;

〔2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出处:原载于《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5期

合同主要条款【模板】

附件一 合同主要条款 一、设备设施配置 1.学院提供现有基本打印、复印设备(详见下表:XX学院文印室现有设备清单);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自行准备;企业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如合同期中设备损坏,不能使用,由企业负责购买新 设备替换,新设备产权归企业,旧设备交还学院。合同期满后将剩 余设备移交给甲方。 XX学院文印室现有设备清单 2.学院提供电接口,文印室用电装表计量收费,价格按相关企业的政府定价执行。 二、费用缴纳与合同期限 1.在签约前缴纳第一次经营许可费;此后的每一年度经营许可费在上一经营年度结束前30天缴纳。 2.水电由学校转供,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按照商业价格核算,每3个月结算一次。 3.上述费用的每天收取滞纳金0.5%。

4.合同服务期为2年,即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止。 三、文印服务费用的结算 甲方与乙方每月结算、付款一次。结算价格按照双方议定的价格结算,详见下表。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当地税务部门正式的印刷、打印和复印等票据(附上加盖企业印章的清单)、统计表、原始记录表审签后,以转帐的形式付款。付款时间暂定为收到乙方费用报账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印品服务费用结算价格表 四、服务要求: 1.乙方对学校下达的保密印刷品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提供切实可行的具体保障措施。保密印刷品的印刷时不得许可无关人员进入。 2.乙方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付学校下达的印品服务,在考试阶段均按照学校考务要求执行好相关印刷工作,相关考务文印业务由甲方教务处全权监督执行。 3.乙方需将价目表列示于各服务场点;相关日常服务必须承诺到位,服务好学校各级部门及师生。 4.乙方除常规的工作时间外,根据学校或校区工作需要,在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考试期间,须向学校或校区提供文印工作服务。 5.乙方所聘文印工作室工作人员要求身份明确,品行端正,身体

合同示范文本汇编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 合同示文本汇编 (2012版) 中国 二○一二年八月

目录 一、劳务分包合同示文本及附件 1、劳务分包合同示文本 (2) 2、附表 (17) 3、廉政协议书 (36) 4、安全生产协议 (38) 二、买卖合同示文本 5、物资采购合同示文本 (40) 6、废旧物资买卖合同示文本 (44) 7、大型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示文本 (46) 8、小型设备采购合同示文本 (49) 9、设备出售(转让)合同示文本 (51) 三、租赁合同示文本 10、物资租赁合同示文本 (53) 1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示文本 (57) 12、船舶租赁合同示文本 (61) 四、运输合同示文本 13、货物运输合同示文本 (65) 五、合同相对方应提供的委托书及承诺函样本 14、委托书样本 (67) 15、有权领料人委托书样本 (68) 16、履约保证金承诺函样本 (69) 17、结算与支付承诺函样本 (70)

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发包方: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 劳务分包方: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省市下关区

一、合同协议书 劳务发包方: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围: 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乙方完成: 2、合同工期 开始工作日期: 结束工作日期: 工作总天数: 因乙方自身原因而不能满足甲方和建设单位施工进度要求时,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作量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重新寻找分包队伍所需的进场和赶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标准规 质量标准: 标准规: 4、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5、组成合同的文件 5.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优先解释顺序: ⑴合同协议书 ⑵劳务作业工作量清单 ⑶中标通知书 ⑷合同专用条款 ⑸合同通用条款 ⑹劳务分包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⑺投标书及其附件 ⑻图纸、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⑼总承包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资料 ⑽甲方规章制度及文件、会议纪要等

房屋买卖合同常用条款解读范本

一、关于买方申请贷款的条款 “乙方(注:买方)通过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N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如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则任何不足部分均由乙方于甲(注:卖方)、乙双方申请该房产过户交易前支付至房产,待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由某房产转付甲方。 ” ■律师分析: 1、由于该条款对买方贷款审批没有限定具体的时间,因此,对买方是比较有利的。买方如果因为贷款审批金额的问题,在某一家银行无法足额审批完成,他有足够的理由向另外的银行申请贷款,而不需要承担“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现金补足的问题。 2、同时也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买方往往以贷款处于审批中,来延缓买卖过户交易的进行。 3、又,条款没有约定“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的举证责任,卖方无法了解买方贷款审批的进程,无法举证证明“买方的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要求买方现金补足,加快交易进程的合理诉求。 因此,该条款对买方是有利的,卖方要加快交易进度,及时过户收取房款,可以提出下列两项合理要求: 1、对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进行合理限制,督促其限期完成贷款审批;否则应当现金补足。 笔者认为,合理时间可以以两个月为最大限度。买方在买房前,首先应当咨询银行,明确可以贷款的合理限额,防止贷款审批不能或者超期,对贷款资信要有合理的预期,防止发生贷款违约。 2、买方贷款审批进程的告知义务。买方贷款申请往往由其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对贷款的进程卖方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书面向卖方提交贷款银行的名称、分支机构、贷款银行经办人、贷款金额,以便于卖方核实,更主要的是卖方可以处分确认贷款的进度,防止人为拖延。 3、约定买方逾期办理贷款手续的违约责任,督促其办理贷款审批。 同时,为加快贷款速度,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否则买方免责。

施工合同指引: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施工合同指引: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夭夭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夭夭见到的事物, 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 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 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如果发生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 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 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的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是不能作为送达证明的。只有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有一个词的翻译我觉得不太好,“ schedule "翻译成“资料表”虽然涵盖面足够了,但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岐义。在中国人的感觉中,资料一般都只是做参考用的,通常不认为资料也会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 ”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资料” 才能算得合同“资料表”不大会理解的错误,但毕竟在感觉上有点不理想。“ schedule ” 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感觉要好一些。 第1.1.1.2条合同协议书 解读:合同协议书,简单了理解就是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来: 当事人、标的物、工期、合同价款、合同组件及其解释程序等,然后列明签字人及证明人,让大家来签字。 既然这个文件是签字用的,那出现在它上面的一些参数就显得特别重要。“合同主架构搭起来”意味着一部极 大简化的合同,同时这个简化的合同又象目录一样,指向着对应的细节性合同组件。所以这个构架一定要搭得准确: 当事人、标的物、工期、合同价款、合同组件及其解释程序,以及其他的特定承诺项目,这些文件的对应指向,一定要写得明白无误,并注意与合同其他部份有无冲突关系。 协议书不要太长。太长,就不是签字的地方,而成了另一份“合同条款” 了。那就失去它的作用。 条款合同协议书的推荐格式,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附录里有。不一定要全盘照搬它的格式,但研究一下它的 措辞以及构架一个“合同主架”的方法,也是不错的选择。 第1.1.1.3 条中标函 解读:中标函,国内叫中标通知书。国内很多法律文件就定义为中标通知书,所以国内使用FIDIC合同就有必 要在本条内加一个中标通知书的定义。可以措辞为“中标函即中标通知书……”。 中标函在很多人的理解就是一页纸,似乎就是雇主通知承包商“你可以进场了”那么简单,实际上中标函的法 律意义是很重大的。我们国家的工程合同是要约承诺制。投标函是要约,中标函是承诺。中标函发出,即意味着要约承诺的法律过程生效,也即合同已经生效。不论合同协议书有没有签订都不影响中标函承诺已经兑现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函的承诺效应,才是它最重大的功能体现。 中标函承诺功能的准确体现,就体现在与之对应的投标函上。一定要将中标函与投标函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严密:"我方接受贵方在xx年xx月xx日提供的投标函及xx年xx月xx日投标澄清函所列条件。我方荣幸地通知贵方,依据上述承诺,你已被接纳为本项目中标人”。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时会操作4~5次甚至更多次的投标澄清,其中的某个过程甚至会极大地改变招标标的物以及招标要求,如果中标函不能明确说明是指向哪个“投标承诺”,不能将这种对应关系列的很准确的话,那就要犯大错误了。

合作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7430 合作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合作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中国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__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投资各方 第一条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如投资方为自然人需提交包括姓名、国籍等内容。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条合作经营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

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各自提供的合作条件对合作公司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和分担风险亏损。 第四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含币种)____。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含币种)____。 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__ %,以____方式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__________)。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__ %,以____方式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__________)。 合作各方出资或提供其他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________。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的履行期限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方出资无先决条件。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完整版)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在合同装订

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的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是不能作为送达证明的。只有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有一个词的翻译我觉得不太好,“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虽然涵盖面足够了,但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岐义。在中国人的感觉中,资料一般都只是做参考用的,通常不认为资料也会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资料”才能算得合同“资料表”不大会理解的错误,但毕竟在感觉上有点不理想。“schedule”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感觉要好一些。 第1.1.1.2条合同协议书 解读:合同协议书,简单了理解就是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

采购合同要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2)

采购合同要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公司采购合同的条款构成了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办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①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③逾期发送商品。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FIDIC合同条件 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院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成绩评定

月6年2015. 《FIDIC合同条件》成绩评定表 学生姓所在班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1、案例正文: 案例一:承包商为实施AA公路项目而进口的第一批机械设备于2005年6月24日抵达J国JBT港口,集装箱装运的物资于2005年7月5日抵达J国J耵港口。此时,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了大量的化肥和粮食.造成J国JBT港异常拥挤和堵塞。为此,E国公路运输局下达行政指令:要求所有E国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必须优先运送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的化肥和粮食。这使原先给承包商运送上述物资的车辆都不得不给E国农业发展部运送进口的化肥和粮食。由此致使承包商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物资一直滞留在J国JBT港口,而不能如期运抵现场,这给承包商造成了严重的工期和资金损失,究其原因如下: 1)由于进口物资不能按时运抵现场,影响到现场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从而产生了项目进度的偏离; 2)由此而引起巨大的滞港费、超预算的管理费以厦其他费用的额外支出,调整数据表的调整。 案例二:我公司在非洲马里共和国以预期利润为1%报价夺取了一项总价为3 000万美元的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工期为36个月(扣除了雨季),施工期间,该国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骚乱,即有政治目的的民族矛盾。一伙武装分子闯进了工地营房,进门就开枪疯狂扫射,大肆抢夺,幸未造成中方人员伤亡。当时是星期天,中方31人就在营地。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扫荡,抢走了一辆丰田吉普车、一辆三菱双排坐匹卡车、一套光学测量仪、一台电源稳压装置和部分放于车上的一些日常所用的劳动工具。政府出动了正规部队进行了围剿事件得到平息。工地停工一周,调整施工计划,对内安抚,对外协调。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条款内容: 13.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或将(已)或(遭受延误和

合作合同主要条款及注意事项.doc

合作合同主要条款及注意事项 甲方: 乙方: 为了振兴地方经济,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代理服务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当地的投资环境、基本情况、优惠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中英文对照)给乙方。 2、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 3、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及向外商推荐项目。 4、承诺在与乙方介绍的外商谈判中。 5、若涉及其他项目。 6、也属本协议管辖范围。 7、按本协议经济条款执行。 8、甲方必须保守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秘密。 9、未经乙方同得向第三方扩散。 10、甲方负责外方有关考察费用。 11、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向外方推荐项目,或将符合当

地产业特点的外商投资信息传递给甲方,并负责做好甲方与外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应充分利用与外商交往多,接触直接的有利条件,积极介绍促成外商来当地考察项目、投资环境及项目洽谈。 3、承诺在协议期间,乙方每年有针对性的邀请2批以上的外商赴甲方考察,或达成至少不低于5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合作意向。 4、向甲方提供有关国际惯例和投资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调甲方与外商谈判;协调甲方办理设立境外办事处机构及安排境外考察事宜。 5、如果外商与甲方的合作项目超过10个以上,乙方可以组织外商在当地或上海举办对口项目洽谈及签约活动(费用另定)。 三、经济条款: 1、代理费用:每年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陆万元(可冲抵佣金),自协议签定后一周内付50%,余款在至少与外商达成一个项目协议后即付清。 2、考察费:乙方安排经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投资外商赴当地考察,由甲方承担外商在国内发生的考察差旅费用。 3、佣金: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代理佣金为引进资金的 0.8%-8%(具体标准个案处理)。 4、佣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本着"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佣金对支付以引进资金到位后30日内付给乙方(佣金数额和付款方式个案处理)。若资金分批到位,可按到位资金数额按比例分批付给乙方。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

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大唐盛世商务公寓、白云山、龙珠塔、半岛酒店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2017年12月5-6日,FIDIC在伦敦正式发布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系列文件。历经18年的运用,FIDIC对1999版新彩虹版合同条件进行了大幅修订,合同文本的字数也从1987年第四版的23600和1999版的30400增加到50000多字;条款也从1999版的167款增加到174款,使得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更加刚性化、程序化,对索赔、争议裁决、仲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的应用,无疑会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等项目干系人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和更高的要求。 2017年第二版编制原则 FIDIC解释的2017年第二版合同体系编制原则如下:强化项目管理工具和机制的运用;加强工程师的作用;平衡各方风险分配;更加清晰化,增强透明性和确定性;反映当今国际工程的最佳实践做法;解决过去17年来使用FIDIC合同1999版产生的问题;反映FIDIC合同最新发展趋势,融入金皮书中的内容。

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 2017年第二版合同将1999版合同的第20条进行拆分,形成了第20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和第21条[争议和仲裁],打破了1999版FIDIC 合同20条的体例安排。除此之外,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工程师 在FIDIC合同体系中,工程师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2017年第二版中,FIDIC合同在第3.7款中仍然青睐于工程师为做出决定的角色,但对工程师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在对任何事项或索赔做出决定时,应保持中立。除了2017年第二版合同第3.7款外,工程师依旧是业主的雇员,因此,在采用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实践中,工程师如何在做出决定时保持中立,还需要观察。另一方面,仅靠增加一个“中立”的词语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工程师,特别是国际工程项目中本国咨询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和标准,在2017年第二版尚未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初期,尚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或存在很大疑问。第二,与业主和承包商单独地或共同地进行磋商,鼓励业主和承包商进行谈论,尽可能就索赔问题达成一致。第三,严格遵守达成协议或

2013版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背景 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总结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修订完成的,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该版合同自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具体表现为该版合同条件不能够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同内容与新近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尽公平以及合同风险分配不尽公平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示范文本修订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本次合同范本修订的基础工作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课题形式委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牵头完成的。课题组在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召开6次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2010年12月份,作为课题组工作成果的示范文本送审稿通过了专家鉴定,2011年4月份该份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建市〔2013〕56号文件,发布了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本文在介绍新版示范文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修订后施工合同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以期让项目参与各方能够深入理解新版合同的适用条件,全面掌握新版合同的应用技巧。 二、2013版施工合同的文本结构 新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并包括了11个附件。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

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以下各专用条款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互相参照解释,若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所抵触,应以专用条款解释为准。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2.1条。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本合同同时适用国家与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施工图中涉及的其他相关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发包人无需提供并无需承担费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的标准。 4. 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肆套;其中叁套用于竣工图。(提供的图纸数量不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加晒图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图纸提供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遗漏或不足,以书面形式呈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发包人对其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所有图纸和工程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扩大接触和使用范围,不得泄露给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人员。发包人无需支付保密措施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承担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发包人与有关设计单位等的协调工作;进度、结算的审核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 顺延工期; (2) 停复工指令; (3) 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补偿; (4) 施工图的修改; (5) 对设计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的换用; (6) 发包人认为需要提前批准的其他事项。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职权: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变更指令、签证、材料的认质认价等进行管理;根据工程进度确定月、季、年工程进度款,进行结算管理。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 项目经理 7.1::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7.4.1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如需要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

合同一般条款(政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一般条款(政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根据2010年6月30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15-104110020365的谈判结果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货物购销合同: 一、货物名称:见附件1 货物型号:见附件1 生产厂家:见附件1 货物原产地:见附件1 货物数量:见附件1 货物单价:见附件1 货物总价款:人民币元 大写: 二、货物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1.货物具体技术指标见附件1. 2.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供方承诺所供货物与中标所示货物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偏差。如出现不一致,供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3.供方对所提供的货物的保修及售后服务详见附件。保质期内非因需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供方负责保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 担修理、调换或退货以及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三、供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白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合同签订后,于2010年月日之前将所供货物在需方指定处交付(具体地点:采购人指定),并于2010年月日之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货物运送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五、供方应随货物向需方交付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及与货物相关的资料。如果所提供文件是外文的,供方有义务为需方提供中文或译成中文文件。 六、验收工作由需方负责对货物进行验收,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行政监督委员会可到场协同监督验收。需方验收供方所交的货物后填写“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并交由政府采购中心存档备查。 七、货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签定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30%,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所有设备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5%,白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5%的货款。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日期从合同送至政府采购中心签收后第二日起开始 计算, 供方开户银行(汉字全称): , 行号(数字代码):, 账号:。 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验收期届满,需方由于不具备现场条件导致供方无法安 装好验收,合同顺延,延期30日以上,需方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如在实际验收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另行商定;需方无故推迟验收或拒不验收的,则视同“验收合格”并向供方付款,但合同中与验收有关的其他条款以合同实际履行后的验收为准。需方具备现场条件,供方应积极做好安装和验收工作。余款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15日内支付,如有设备质量或其他问题需延期支付余款的, 需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函告供方和天津市政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知识讲解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 款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一、鉴于条款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就工作及其它相关的服务工作,拟委托具有前述相关工作资质及经验的乙方,承担并完成该项工作。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承担甲方的工作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的各项资质及经验,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承担该项服务工作。 3.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在于。 二、对方保证具备履约资格及能力条款 1. 乙方保证其具有承接本合同项目的法定资质,因乙方缺乏相应资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项目需要审批的,应由乙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结算、支付条款 1.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出本合同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服务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 甲方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元。 (2)在乙方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额,即人民币元。 3. 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1)和(2)款所规定金额后日内想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4. 双方的账户如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四、知识产权条款 1.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 一、现场人员管理 1.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5天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 2. 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为投标时所报人员名单且不得擅自更换,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需在职在岗,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有特殊情况应报甲方同意,并支付5000元/人罚款。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支付5000(10000)元/人罚款。乙方所更换人员必须满足本岗位各项要求且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3.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3.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3.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3.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且未经甲方监理认可者; 3.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4.未经甲方许可,本工程禁止任何不属于乙方之人员(甲方、甲方授权人员除外,甲方及甲方授权人员均配带工作牌)以任何名义进入乙方施工现场。 二、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本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 2.乙方承包范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如未达到此标准,乙方应采取措施在规定工期内进行整改。如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不合格工作范围对应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3.检查和返工 3.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

合作合同书示范文本

合作合同书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合作合同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 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本着为加快中国教育现代化、 信息化发展步伐,12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 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十五、不可抗力 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确认。 2、双方尽快根据此项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合同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负法律责任。 十六、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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