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为部管理,规范企业各项经济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单位、全资和控股(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各类公司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系指企业将其依法占有的财产投放到特定对象,以期在未来获得一定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企业为维持或扩大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所进行的对内投资和企业为获得更多的收益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对外投资。对内投资包括购买、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包括以独资、入股、联营等方式兴办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股票,以及其他股权性质的投资。债权投资包括购买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第六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分公司、办事处、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等)不能进行股权投资,需要进行股权投资时,必须取得法人的授权,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决策。所有单位的对内对外投资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制度。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要有书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投资项目的概况、实施方案、发展前景预测、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预计的现金流量(流入、流出量和净流量)、经济效益评价(必须计算投资报酬率)、风险评估等。

投资报酬率达不到企业确定标准或风险较大的,一般不能投资。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国债和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可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审批。其他各种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提交本单位,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代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职权的领导,下同)审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选方案并签署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公司制企业报总经理)审批。对内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除国债和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以及虽然不够上述标准但风险较大的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公司制企业投资决策的会议及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单位的投资决策会议为总经理(包括局长、处长等,下同)办公会或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各单位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专门负责投资决策。

证券投资应当通过一定的会议确定投资的范围和原则,证券投资的日常操作,必须按照确定的范围和原则进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规定所属单位的投资权限。

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总公司审批:

(一)各工程局(包括相当于工程局的集团公司,下同)股权投资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直属单位股权投资占净资产2%以上的项目和对内投资占净资产10%以上的项目。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直属单位(包括总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内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

(四)兼并其他企业。

审批单位对所属单位的报批事项应当及时审批。短期投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日

内批复,长期投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批复。

第十条严禁用企业和单位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严禁外单位和个人“挂靠”本企业或本单位。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时必须明确实施投资的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实施中如出现原投资方案未预见到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的日常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应接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并每年向负责投资决策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会议、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等)汇报一次。

第十三条各种有价证券应当比照现金和支票妥善管理,确保其安全。购买有价证券时应当尽量选择记名和可以挂失的种类。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投资项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权限、越权办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从重处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都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预算之中。编制完整预算的单位应与实行会计核算(含内部核算)的单位相一致。

第十六条各单位都必须编制年度预算,其预算期应与会计年度一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编制中长期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第十七条年度预算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预算(或工程价款结算预算):应当列明所销售产品(或商品)、劳务的类别、数量和销售收入,工程项目名称(类别)、主要工作量和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货款和工程款的收回时间及数额。

(二)生产预算:应当列明所生产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三)成本预算:包括总成本预算和分成本核算对象(产品品种、工程项目等)的成本预算,应当列明每个成本项目的数额。各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编制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机械使用费预算、其他直接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

(四)管理费用预算: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开支项目、数量、费用标准或单价,下同)和金额。

(五)销售费用预算:应当按照销售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金额。

(六)财务费用预算:应当按照财务费用的核算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金额。

(七)固定资产预算:应当分别固定资产的类别列明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折旧数额。购建固定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的支付时间。

(八)专项工程预算:应当按工程项目列明其实施单位、总投资额及其构成、开竣工和交付使用时间以及款项支付时间。

(九)长期投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和项目列明长期投资的增加、减少和收益、损失数额。

(十)其他长期资产预算:包括临时设施、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的预算,应当按其类别列明其增加、减少和摊销数额。购建上述长期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的支付时间。

(十一)现金预算:包括现金(合现金等价物。下同)的收入、支出、多余或不足、资金的筹集与运用,应当编制预计现金流量表。

(十二)预计损益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损益表(利润表)的内容编制。

(十三)预计资产负债表:按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的内容编制。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加预算的内容,本单位业务中没有上述某种预算内容或业务量很少的,可以不编制该种预算,但必须编制现金预算、预计损益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

中长期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的内容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预算编制的一般程序是:

(一)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长期规划或总体目标提出预算初稿。

(二)财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稿进行汇总、综合平衡,提出讨论稿。

(三)将讨论稿提交办公会、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等一定的会议研究、审查。

(四)根据会议决议对预算进行修改。

(五)如有必要可再次召开会议研究。

(六)下达执行。

第十九条各种预算的初稿分别由下列各业务部门编制:

(一)销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预算):由销售或计划、经营部门编制。

(二)生产预算:由生产部门编制。

(三)成本预算:由生产、计划和财务部门编制。

(四)管理费用预算: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编制。

(五)销售费用预算:由销售部门编制。

(六)固定资产预算:由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分别编制。

(七)专项工程预算:由计划、基建或其他主管专项工程的部门编制。

(八)长期投资预算:由长期投资的主管部门或财务部门编制。

(九)其他长期资产预算:由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十)财务费用预算、现金预算、预计损益表、预计资产负债表:由财务部门编制。

第二十条预算的编制必须从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和单位经济效益的总目标出发,坚持积极可靠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要对其提出的预算负责。

第二十一条编制各种费用开支预算时,应当精打细算。费用开支预算应当对实际开支时是否还需审批以及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以设置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确定预算目标和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方法。

(二)布置预算编制工作。

(三)审议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稿,审定下达预算。

(四)听取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五)研究决定其他与预算有关的事项。

第四章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采购包括购买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半成品、辅助材料、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资。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应当实行计划管理。负责物资采购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等方面的需要,定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工程项目投标书中编列的材料用量。

(二)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用量。

(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有关材料消耗定额。铁路工程采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其他工程采用相关的材料消耗定额(无相关定额时,可采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的主要原材料和大额物资采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决策的内容包括采购物资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采购方式、数量、批次、价格、供货商、供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负责采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其他与采购有关的主要事项。

以上所称“大额”的标准为:

(一),总公司机关10万元(含,下同)以上。

(二)总公司机关直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指挥部、经理部、总公司党

校、卫校、总医院、疗养院5万元以上。

(三)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标准。

(四)其他总公司直属企业5万元以上。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条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和有经常性物资采购的单位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情况。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三十二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三十三条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大宗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主要物资的价格目录,分地区确定主要物资的参考价格,作为采购时比价和对采购价格进行监督的参考依据。价格目录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质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采购物资到货后,应当进行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物资点验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参加,采购人员、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字。凡物资的规定计量方法为检尺、检斤、检件的,应当按规定方法进行检尺、检斤、检件。砂、石、煤等大堆物资,应进行量方和过磅。点验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不符的,应如实做好验收记录,并及时向物资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参与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除砂石料等少数材料外,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具有红印的质检书。如供货商提供的质检书是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商的公章。按规定序需要进行测试的材料,材料到货后采购部门应当主动向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提供合格证书或质检证书,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抽检测试。测试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测试,并对测试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点验单和质量测试报告为依据。无点验单和按规定应进行质量测试而无测试报告的,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点验结果和质量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退货、拒付或扣减贷款、向对方索赔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物资采购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向单位领导、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予以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接受回扣和收取贿赂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造成单位利益发生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销售(投标和工程款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投标(包括工程承包投标、物资供应投标等,下同)和议标承揽任务的内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

总公司参与投标和议标的审批程序是:

(一)总公司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总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或议标,或总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认为应以总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或议标时,应当填制“工程信,急申报表”,说明项目名称、地点、业主及招标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招标计划、拟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拟任的项目经理、拟任的技术主管、拟定的施工队伍等情况,并附有关招标、议标的文件报总公司经营部。

(二)总公司经营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分析,提出具体意见。

(三)总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审批。

(四)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五条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以外的单位借用企业名义进行投标、议标等经营活动。对冒用企业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企业参与投标或议标承揽任务,必须认真进行收入与成本的预测,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第四十七条企业一般不承揽垫资项目。特殊情况确需承揽垫资项目时,必须对发包方的资格、资信及项目的背景、资金情况进行考察,并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在确认其能够按期偿还所垫资金时,方可承揽。

第四十八条揽垫资项目时,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垫资的方式、数额和时间,偿还所垫资金的方式和时限,逾期不能偿还时的违约责任。逾期还款不能只计付利息,必须偿付违约金,以防止对方将垫资作为长期贷款使用。

第四十九条对资金实力较弱、资信状况不好的单位或私人业主发包的工程,承揽时必须认真考察其支付能力,慎重决策。

第五十条参加投标、议标及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必须认真研究有关合同条款,审查其是否有违法、违规问题,是否隐含着对本企业不利的因素,特别是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适当,防止对方设置陷讲。合同签字时,应确认对方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由授权代表人签字时,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一条对已递交了投标书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避免因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撤回投标书、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不签合同、未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等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发生。

第五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因违约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履约保证金被没收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各施工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签证制度。凡发生设计变更,地质等施工条件与招标文件不符,自然灾害等非我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情况时,要及时取得监理或发包方(业主)代表的签认。

第五十四条各施工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验工计价及工程决算工作制度。单位计划(预算)部门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发包方报送验工计价,并催促发包方及时签认。工程竣工验收时,单位领导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变更等签证进行彻底清理,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及时取得发包方签认。

第五十五条各施工企业和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发包方收取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尾工款和质保金。

第五十六条工程价款结算收入的确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已完工程数量和在建工程(未完施工)数量的计量,要严格按规定方法,由施工和计划(预算)部门共同实施。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收入,要严格按合同进行计算,严禁人为地多估或少估收入。

第五十七条有产品(商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其内

容应当包括:

(-)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应当明确规定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在国家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格式的合同文件,明确双方的责任;规定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的职责;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

(三)开票、发货及结算制度。销售部门依据合同和有关主管人员批准开具销货发票。仓储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开出的发票填制产品(商品)出库单,并据以点验并发货,同时将发票等凭证转财务部门。如果产品由销货方代发运,应将运单一并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发票、运单等凭证,与.销售合同核对后办理收款业务并及时登记入账。

(四)销货退回的处理制度。销货退回应严格按合同进行处理,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五)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审批制度。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可以进行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条件、折让和折扣的幅度、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六)销货款的清理控制制度。应收销货款应定期清查,及时清收;对购货方违反销售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提出索赔;对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呆、坏账,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七)赊销管理制度。企业在赊销前,应当考察赊销对象的信用情况,信用不可靠的,赊销时应取得抵押或担保。赊销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特别是付款的期限和违约责任。企业必须明确规定赊销的范围、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收款责任。

(八)检查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商品)销售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销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完全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和承揽任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发生上当受骗,致使保证金、垫资款、赊销款难以收回,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从重处罚。

第六章存货管理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存货包括外购的存货和自制的存货。外购的存货包括:外购的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辅助材料、机械配件、其他材料、外购半成品、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作为劳动对象的待安装设备等。自制的存货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和自制的零部件。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的管理分别在本制度第五章和第八章中规定。

第六十条有货控制的原则是不相容职务分离、限制接近、授权控制和定期清查盘点。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制定存货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采购职务与办理存货验收手续、承担有发明细账登记职务相分离;存货的明细账登记职务与保管职务相分离;批准没料、发货的授权职务与仓库保管职务相分离;存货保管职务与账实核对职务相分离。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合理限制无关人员对存货的接触。特别是对于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专职保管人员才能接触,除特别授权外,非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接近或接触,以确保存货实物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存货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和办法,正确核算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存货的验收制度。不论是外购的存货还是自制的存货,不论购货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取得,只要物资运达仓库或施工、生产现场,都要及时进行点验。存货的点验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存货领用应建立定额管理制度。施工、生产单位的物资部门应当根据计划、技术或生产等部门提供的材料消耗定额和工作任务填发限额领料单,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后去料库领取材料,材料的发放、领用和列销手续不得一人完成。

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领料时必须先经财务部门结算,防止因多领材料而造成超拨款。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周转材料的收、发、领、退管理制度,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

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工程项目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及数量,监督周转材料使用。鉴定拆除、回收、报废的在用周转材料。

物资部门应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数量,组织采购、调配、租赁加工;直接管理在库、在用周转材料,办理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事项;建立周转材料卡片并及时.登记有关动态,按月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定期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保证物卡相符。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物资部门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计算摊销额,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季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卡相符。

第六十七条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技术部门鉴定,确定实际成新率,并做出记录交财务部门增记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

第六十八条经鉴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物资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经领导批准后报废,其回收的残值交料库点收入账,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摊销。

第六十九条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处理。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实物管理,领用人领用时须在台账或卡片上、签字。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应经过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批准,交财务、物资部门注销。

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告,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由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人批准办理。属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按评估价及情节轻重确定。已报废注销的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存货在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可由有货所有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存货的超定额损耗、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一次发生存货损失在50万元(含,下同)以上或一年发生存货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的,总公司其他直属单位一次发生存货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一年发生存货损失30万元以上的,报总公司审批。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存货保管责任制。对造成存货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存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存货应按月、按季盘点,年终结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程项目竣工或停建时,不论是否到年终,都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七十四条存货清查的程序是:

(-)确定存货清查日。存货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截止日相一致。

(二)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存货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

(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一级,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牧厅、检件)、核对、记录。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登记清楚。

(四)核对账目。要将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实物账、财务部门的明细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明细账相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更正。

(五)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盘盈和毁损情况。清查盘点表应经存货的保管人员、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实,并分别在清查盘点表上签字。

(六)调整账目。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表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

(七)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对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制度规定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进

行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七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七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贩;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

第七十八条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按本制度第二章关于对内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购买固定资产按本制度第四章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的专项工程的管理。专项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工程立项前,必须由审计部门对工程的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才能立项。

(二)工程立项时,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自营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应再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出包工程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商。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工程招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

(五)工程出包时,应当由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当由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六)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当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和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七)工程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一般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

(八)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由工程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竣工决算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或投资计划时,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九)工程竣工应当及时办理移交。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或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第八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日常保养和小修、中修、大修的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

(三)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八十一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八十二条按经营性租赁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应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事先应经财务部门会审,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预提大修费;由租用单位负责大修的,出租单位不预提大修费。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

提折旧;由租入单位负责大修的,租入单位应预提大修费。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立辅助登记簿,登记其动态。

第八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

l、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赛用过高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5.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

6、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7、继续使用不经济且无法变卖,或变卖的变价收入低于报废后的净残值的。

(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进行清理和处理。

(三)各单位应当明确规定下属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下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其他总公司直属单位提前报废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总公司机关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总公司审批。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清查的程序可参照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关于存货清查程序的规定。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点。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单台(件)固定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单位单台(件)固定资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报总公司审批。

第八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本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除上述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

第八十八条出纳人员是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并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出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

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并经有干部任免权的同级财务部门审查同意。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

财务部门债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有赌博恶习、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过密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

第八十九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的前提下,出纳人员可以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九十条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天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

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

第九十一条开设银行账户(包括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在京的总公司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派出的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等派出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由总公司审批。总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应自行规定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权限。应在本系统内部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另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报结算中心审批。

第九十二条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技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

第九十三条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证实书或进账单,并检查其真实性和正确性。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

第九十四条各单位不得参与金融机构的体外循环存款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办理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存款”。

第九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银行存款的审批制度。在本系统结算中心或批准的开户银行存定期存款(包括到期转存),应经财务部门领导审批。在本系统结算中心或批准的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在定期存款,一般应经财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总会计师(或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应在本系统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在银行存定期存款时,还应经结算中心审批。

第九十六条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和活期)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九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

第九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下同)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领导指定人员暂时分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

第九十九条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领馆发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时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置填写货币符号,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薄上签字。支票使用后,应在支票存根上补填收款人和确切的金额,并在登记簿上作注销登记。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

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

第一百条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

第一百零一条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连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应当对所有收支业务部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对余额。当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上月的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

定期存款也应取得对账革进行核对,至少每季度二次。银行不出具对账单时,应自行编制对账单由银行签认。

第一百零二条现金收入一般应在当天送存银光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按开户银行规定的时间送存,并要有相应的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使用现金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第一百零四条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款项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以减少现金使用量。

第一百零五条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贩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存放账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一百零六条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根据本单位的日常业务开支量和库存现金保管条件。安全措施向银行申报,由银行核定。银行不核定时应当自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

第一百零七条存放现金应当配备保险柜,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应当安装防盗门、窗,并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存、取现金款额较大或离银行较远时,必须有机动车辆接送,并派人陪同保护;存。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时,应有保安人员携带枪支或警械护送;日存取现金50万元以上。的单位,应尽可能配备取送款专用车。取送款专用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

第一百零八条出纳人员必须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必须于当日逐笔登记入账,并在记完当日最后一笔时结出余额。不允许将收支相抵而不记账或以收支相抵后的金额记账。

第一百零九条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最后一笔现金收支业务办理完毕盾,会计人员要与出纳人员一道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现账款不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条每日终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必须将分类账上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与日记账(出纳账)的余额相核对,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核对不符时不能结账。

第一百一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稽核人员要经常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好抽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上级财务部门要经常抽查下级财务部门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三条为防止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串通挪用公款,各级财务部门要注意检查本级和下级单位各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要注意检查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账户余额的真实性。

第一百一十四条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分类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银行未出对贩单时要派专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印鉴、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外埠存款按银行存款的办法进行管理,有关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撤户。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必须经常进行清理核对,至少每月要由会计人员清理核对一次,特别要注意检查多余款和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贩。对于在途货币资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其在途时间是否正常。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外汇业务的单位,其外汇的兑换和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外汇交易手段,规避风险或增加收益,但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比照投资决策的程序进行审批。

企业对外汇业务和汇,总损益的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向上级报告。需向公安部门报案时,应及时报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发生货币资金被盗、被挪用、贪污,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

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各单位都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本制度所称成本包括工程成本、商品销售成本以及各种产品和劳务的成本。本制度所称赞用包括构成成本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其他费用。

本章关于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以施工企业(施工单位)为主要对象,其他企业(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费用预算(计划);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实行严密的成本费用控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形成以单位负责人为首的成本费用管理系统。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和各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组织编制和审查成本费用预算,进行成本费用的日常控制,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和分析,检查和指导成本费用的管理工作,协调所属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工作。

(三)总经济师: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和组织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工程投标文件,组织工程项目的成本及经济效益的评估,组织工程预算、决算的编制工作,领导所分管的部门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工作。

(四)总工程师: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和组织与工程技术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技术进步,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安全和质量工作,领导所分管的部门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工作。

(五)财务部门:在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成本费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成本费用的管理办法,汇总编制成本费用预算,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各种定额,组织成本核算工作,实施成本费用的日常控制,进行成本费用预测和分析。

(六)经营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参与工程项目的成本及经济效益评估,参与编制工程预算、决算,控制有关经营的各项费用。

(七)计划统计部门:组织或参与制定定额,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的成本及经济效益评估,编制工程预算、决算,进行日常统计核算,牵头组织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计量、盘点,控制与其工作

有关的各项费用。

(八)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编制责任预算的各种实物工程量,组织或参与制定定额,实施工程和技术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制定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

(九)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有关人工成本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劳动定额,改进劳动组织,控制非生产用工,加强对工资、津贴。奖金的管理,改善内部分配机制,提供编制成本预算的有关资料,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

(十)材料供应部门:负责有关材料成本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材料消耗定额和材料储备定额,组织制定降低采购成本和降低材料消耗的措施,进行材料收、发、领、退的日常核算,提供编制成本预算的有关资料,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

(十一)机械动力部门:负责有关机械和动力成本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机械台班及动力消耗定额,组织制定提高机械使用效率和降低机械动力成本的措施,组织开展单机、单车核算,提供编制成本预算的有关资料,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

(十二)其他部门:负责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领导职位设置、机构设置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本单位各类人员和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先进合理的足额管理制度。定额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确定定额管理的范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本单位定额管理的范围。企业与成本费用有关的足额一般应包括物资淌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成本费用开支标准。

(二)规范定额制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定额的制定要立足于先进、合理的原则,着眼于控制成本费用,要考虑主客观的有关因素,如设备状况、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市场环境、法规要求、经营目标等。要明确牵头组织的部门,确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计算的方法。要建立定期的定额修订制度,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定额指标。

(三)落实足额管理责任。对定额的执行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组织实施各项定额的部门,把责任和管理权限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定额执行情况实施奖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全面实行责任成本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成本制度。

工程项目实行责任成本制度的基本程序和内容是:

(-)划分成本如心及其责任范围:在工程项目内部将各内部施工单位(公司、段、队、班组、车间等)和各职能部门划分为不同的成本中心,并确定每个成本机心所承担的成本责任。

(二)编制责任成本预算:按各责任中心所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和成本责任范围,分别编制各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责任预算应当以实际工作量和各种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也可以根据工程投标报价中的有关成本预测(估价)进行适当调整后分劈。

(三)实行成本控制:各成本中心按照各自的成本责任范围。责任预算和有关标准,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对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控制。

(四)进行责任成本核算:按照责任成本预算确定的成本核算口径,核算各成本中心的实际成本。

(五)编制责任成本业绩报告:将实际发生的责任成本与责任成本预算进行对比,计算成本中心的成本节超,分析成本节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考核和奖惩:上一层责任中心对下一层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考核,接责任成本制度规定实施奖惩。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应与责任成本的节超紧密挂钩。

第一百二十六条工程中标后,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总体评估,对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程成本、税金、利润等指标进行测算,确定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指标,并指导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单位要搞好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应当和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降低成本措施结合起来,在编制预算的同时提出降低成本和节约费用开支的措施。成本费用预算下达后,应当按成本费用预算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并定期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内部分包的管理,尽量减少层次,提高效率,明确责、权、利,减少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分包的管理制度。分包工程的外部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证”(资质证、营业执照、安全认可证)齐全。外包队伍的确定,应当实行“资格预审、评议对比、民主决策、上级审批”的程序,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严禁亲友包工队或亲友的机械设备在自己管理、管辖的项目包工。给外包企业或外包劳务队伍计价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进行,按计价和合同分阶段拨款,严禁超进度、超合同付款。

第一百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各项费用开支

的审批人、审批依据和审批权限。超过预算的大额开支应当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审批。

第一百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负责费用报销的会计人员应当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负责稽核的会计人员要认真进行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成本费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工程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工程局(集团公司)和总公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分析。

第十章筹资和债权债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认真分析本单位的经营情况,科学预测并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选择最佳的资金结构,努力降低资金成本,规避资金风险。各级财务部门必须编制年度现金预算(资金计划),货币资金流量不均衡的单位,还应当按月或按季编制现金预算(资金计划)。

第一百三十四条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和其他规模较大、内部核算单位较多的企业应当设立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结算中心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搞好企业内部资金调剂,为企业做好资金筹集、办理银行保函和信贷证明等工作,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各单位在资金不足需要筹资时,应当认真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合理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各单位应当建立借款审批制度,大额借款应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各单位需要借款时,应当尽可能通过本系结算中心调剂解决,以减少企业的利息支出,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资金风险。各单位结算中,必要建立内部调剂款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大额调剂款的审批应当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

第一百三十六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不得借款或变相借款给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严格预付款的控制。各种预付款必须以合同为依据,禁止无合同或超过合同规定预付款。签订合同时,对预付款条款必须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对工程分包单位一般不预付款,确需预付时,不应超过已经投入施工但未计价的工料价值,并应留足一定的保修金。对购货款,一般应在到货验收无误后才能支付。

第一百三十八条发生分包工程款、购货款等款项超付,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谁的责任,由谁负责在一定时间内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部分应由责任人赔偿。由于超付款给企业(单位)造成的利息等经济损失,也应由责任人赔偿。

超付款责任,一般应按以下原则划分:

(-)由于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记账不及时,计算错误,未按合同和验工计价、工程决算进行控制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经办和审核的财会人员负责。

(二)由于合同条款不合理、不严密造成的超付款,有负责合同草拟、审核和签字的人员负责。

(三)由于计价超计、决算不实,以及计价、决算计算错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计价、决算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负责。

(四)由于分包工程的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但已通过质量检验并已计价、拨款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质量检验的人员负责。

(五)由于分包单位使用本企业(单位)的材料、机械等其他应扣分包单位款项的结算单据、凭证未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负责。

(六)由于给分包单位刻制挂靠本单位的公章,把本单位公章交于分包单位使用,给分包单位出具本单位介绍信,以及在分包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盖章,导致债权人向本单位索取欠款而造成的超付款油决定办理的人员负责。

(七)由于对购入物资点验失误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点验的人员负责。

(八)由于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的发票等凭证不实造成的超付款,由负责取得或审查凭证的人员负责。

(九)由于领导人指使、授意或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超付款,由该领导人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的催收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的责任。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项目经理原则上要负责清收全部工程拖

欠款,因工作调动不能继续负责收款时要做好清收拖欠款的移交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用金的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借支备用金对、必须提供办理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财务部门要认其审核。合理核定借支数额。借支备用金应当经过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款额较大的还应经过单位总会计师、单位负责人审批。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应当督促借支人员及时报销或偿还所借款项。对超过规定时限不报销又不还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借给备用金,并可从其工资、奖金中抵扣。

严禁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转借他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财务部门对各种债权债务账户要经常进行清理核对,并签认对账单。备用金等业务较为频繁的账户至少要一个季度签认一次对账单,其他债权债务账户至少要在年终时签认一次对账单。核对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催收各项应收款。要把催收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并实行一定的经济奖惩。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催收欠款,特别是对临近法院受理时限的欠款要及时提起诉讼,防止因超过诉讼时限给企业造成坏账损失。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外担保是企业的或有负债,必须严格管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无权对外担保。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一般也不要给总公司系统以外的单位担保,确需担保时必须事先对对方的资信情况及担保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经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对外担保必须签订担保合同,并要求对方提供质押。抵押或反担保。

第十一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需要进好会计核算的内部单位(以下将上述两类单位统称为会计单位一)都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内部单位要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为会计单位或报账单位。确定为会计单位时,至少要配备两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含出纳人员),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法设贩,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编报财务报告。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会计单位,只能作为报账单位。

第一百四十五条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一百四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确定会计岗位,计划岗位职责。在不违反内部牵制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根据其业务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一第一百四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能够通过自身检验和彼此检验证明所经管的会计事项是否正确。内部牵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货币资金业务上互相制约,具体内容在本制度第八章中规定。

(二)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处理。

(三)建立经济业务的审批制度,确定审批权限。”;

第一百四十九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事前稽核,对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事后稽核。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稽核人员,工作量较小的单位可以设置兼职稽核人员,但至少要将稽核人员与出纳人员和被稽核业务的经办人员(如费用报销人员、凭证编制人员、记账人员、报表编制人员等)分开。会计人员不足3人的,应当由其上级单位的会计机构派人对其业务进行稽核。

第一百五十条任用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人员。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一百五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总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制试行办法》,积极试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工程项目和工程处、工厂下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要全部实行直接委派。

第一百五十二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总公司的补充规定,按要求搞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接“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人员交接必须编制书面的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一百五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总公司有关会计工作标准化的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活动。对达到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取得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证书的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达到标准化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期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会计核算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各单位应当在不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政策,制定具体的核算办法和补充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机构、人员及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对会计核算中每项业务的处理程序(如会计凭证传递程序、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稽核程序等)和处理方法做出具体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在结算后数据记录不能直接修改的功能。发生错账时,只能运用补充登记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

(二)会计凭证的记录至少要由两人操作,在单机版软件中,可由一人录入,另一人审核;在网络版软件中,两人的录入可不分先后。操作人员都必须有自己的登录口令、密码,并不得相互告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贩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签章,除编制人员的可以直接生成外,其他人员的必须由本人签名或盖章,不得直接生成。

(四)会计凭证录入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记账。

(五)会计信息电子数据要定期备份。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要由凭证录入人员、审核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

(六)系统管理人员维护系统后,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对原数据资料进行检测,检测无误后才能在系统维修单上签字。

(七)用于会计核算的计算机上不能使用来路不明的软盘,并应经常(一般每周一次)进行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各单位办理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一百五十九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避免形成潜亏。不准搞人为的潜亏挂账,也不准故意隐瞒收入和利润。各种资产和负债必须做到账实相符,特别是在建工程(未完工程)的计价,必须按实际工作量逐项计算,不得随意估计。

第一百六十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人都不得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或办理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包括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总公司全资和控股(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各级各类单位。

部门,是指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

单位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管理者)。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在本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补充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産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産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 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 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

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 其他职务。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敬业 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 胜任本职工作。 (2)经济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和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者优先。 (3)八年以上财务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熟悉ERP 系统操作软件。 (4)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新法,熟悉国家财务政策制度,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5)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 达能力。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渣土公司管理办法 (共3篇)

渣土公司管理办法 (共3篇)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共3篇)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了充分合理配置公司运输资源,发挥整体运输效能,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制度一、运输车辆管理:(一)车辆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以达到资源共享,减少费用,提高整体运能;(二)车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车队长负责统一预算审核上报;(三)车辆实施定车定人管理,利于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掌控,保证行车安全;(四)车 辆必须按规定的统一地点停放,排列整齐有序,车内外保持整洁干净,随车工具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五)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合格,达到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六)车辆行驶必须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以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七)车辆统一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二、车辆使用: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楼回目录渣土公司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2016-06-26 18:29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 预防为主、强制维护“ 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 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 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 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 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 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日常维护: 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 并拆检轮胎, 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 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 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 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楼回目录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2016-06-26 17:45一、驾驶员岗位责任:1. 驾驶员必须遵守《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2. 驾驶员必须认真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3.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4.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的内外的卫生整洁,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5.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保养,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润滑油料、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电路灯光等是否安全可靠。

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原则 1、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公司报销制度

公司资金报销流程及规则 总则 为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明确报销的内容及要求,提高财务运行效率,加强财务支出管理,规范费用报销程序,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则 (一)日常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办公费、培训费、资料费、运杂费、物流费、低值易耗品及小额零星采购业务、工资福 利费用等。费用报销实行预算管理,即在预算月度内,各项费用的累 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二)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各类费用支出、没有正式发票的费用支出等,原则上不予报销(相关规定详见发票管理办法)。 (三)费用报销审批流程 1.审批权限:公司各部门员工的所有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填写统一 《费用报销单》,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报公 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2.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会计→总经理→出纳办款 (四)费用报销的时间 每周五前交单,次周三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造成规定时间未报销的,报 由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报销处理)。 适用范围 A.在职员工市内外及省外出差。 B.公司安排的外出培训、参加会议等工作。 C.客户及外来访客的接待。 D.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第二条差旅费报销的规则 (一)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出差前应提前告知部门负责人并在钉钉上提 交申请(市内出差超过4小时及市外出差、省外出差)。出差期限由

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核定。 (二)出差原则上在省内、市内只能乘坐大巴、动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省外可乘坐普通铁路客车硬卧、动车或高铁二等车票,如时间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需提前以书面或通过办公软件系统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票预订统一由行政部门负责,出差交通费用按实际交通票据金额据实报销。 (三)员工出差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实报实销,具体标准为: 1.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总经理级及以上员工最 高350元/晚/人;项目经理及其他员工最高280元/晚/人。 2.其他城市: 总经理级及以上员工最高300元/晚/人;项目经理 及其他员工最高200元/晚/人。 3.如员工出差的城市为员工家庭所在地,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才 能依据以上标准报销。 4.两个以上员工出差的住宿原则:在限额内,总经理以上的领导 出差可以单独住宿,其他级别员工同性需合住并以其中高级别 员工的标准报销双人间住宿费,逢单人或异性则可单独住宿并 以该员工的相应级别标准报销住宿费。 (四)出差期间接待对口单位、客户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单 独进行报销。 (五)所有出差人员出差补贴标准:补贴金(餐费+市内交通费等)实 行“包干”制,即指员工不分级别,市内无补贴,公共交通费报销,市外在外面办事人员在办事地提供食宿补贴(一、二线城市按40元/天执行,其他城市按30元/天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须另提供书面申请。 (六)出差的出发时间及返回时间以车、船、机票上所载时间及外出申 请单为准。 (七)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必须于七个工作日内申请报销,否则不予报 账。 (八)报销需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审批后可直接报销。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流程大全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二〇一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设立及管理职责.......................... 第三章主要制度与办法及其修订.............................. 第四章对外会计报表的编制 (3) 第五章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4) 附件5 附件1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6) 第一章总则6 第二章中国会计准则下的主要会计政策6 第三章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下的主要会计政策7 第四章会计科目的设置12 第五章会计凭证和账簿12 第六章资产14 第七章负债21 第八章所有者权益22 第九章收入23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26 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28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29 第十三章附则30 附件2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32) 第一章总则32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命、聘用与培养32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33 第四章财务人员的轮岗34 第五章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34 第六章财务人员业务处理及报表的上报时间安排35 第七章附则38 附件3集团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及控制办法 (40) 第一章总则40

第二章编制预算的原则40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41 第四章预算的内容43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和控制44 第六章预算的调整46 第七章预算的反馈、分析和预测47 第八章附则48 附件4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收款管理办法 (49) 第一章总则49 第二章认筹、退筹49 第三章解筹、下大定、退大定与换定50 第四章现场财务操作流程51 第五章应收款和违约金收取53 第六章退房、换房、合同变更56 第七章销售现场工作管理58 第八章销售合同的管理60 附件5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调配与管控办法 (62) 第一章银行账户管理62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62 第三章资金调度63 第四章附则66 附件5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67) 第一章总则67 第二章现金的管理和监督67 第三章银行存款的管理和监督69 第四章备用金和业务借支的管理70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71 第六章附则71 附件7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分析管理办法 (72) 第一章总则72 第二章财务分析的内容和方法72 第三章财务分析的上报73 第四章附则74 附件8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75) 第一章总则75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和归集75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76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排列编目77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归档79

车购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车购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车辆购置税征管划转到国税部门以后,在“科技创新、精细管理”工作思路指导下,国税部门不断强化车购税税收征管措施和手段,使车购税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日趋规范。伴随着中国汽车产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千万时代”,?车辆购置税收入快速增长。但是由于这一税种本身的诸多特殊性、业务增长量大等原因,征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在积累和增加。如宣传不到位;纳税服务质量不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假完税证明泛滥、偷逃税现象严重;违规开具(指存在大量价格异常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侵蚀税基现象有禁不止;主动执法不够、刚性不足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车购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大了征管难度,同时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针对这些问题,急待我们加以探讨并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车购税征管宣传不够、认识不到位。车购税是历年的税法宣传中的盲点,目前车购税宣传不到位表现为:税种、税率、办税程序和计税依据等在系统内、外都不太为大家所了解。如许多纳税人不知晓“车辆购置税”这个税种,到办税服务厅来仍然声称是来交“附加费”、“附加税”;有些纳税人根本就不知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要先交税,常常是先到交警车管所以后被告知要先税后牌才返回来交税;有的说别人是按8.5%的税率交的,也要给其以优惠税率交.由于以前由交通征稽部门收费和代征时的随意性较大,在车主们的心里已经有了税费一样可多可少的印象,一下子要转变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严格依法征税,难度很大,他们往往认为是一线车购税征收人员不给面子.这说明各级车购办和基层税务机关对车购税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细化。 (二)纳税服务质量不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一是征管软件功能不完善,征管数据录入质量有待提高。车购税征管软件中纳税人信息采集不规范不全面,税款征收、档案管理等功能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车购税税收征管工作,弱化了服务。二是车价信息采集滞后。车价信息库调整周期大于车辆市场价格变动周期,使得部分车购税计税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实际变化情况,使得车辆计税依据不能反映最真实的客观情况,造成纳税人不理解,给车购办带来工作难度。三是车购税经销、购置、使用环节涉税信息没有完全实现共享,各管理环节间尚缺乏紧密的协调与衔接。 (三)主动执法不够、刚性不足。车购税的偷税漏税情况目前大致可分为两种: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上牌落户)的应税未税车辆和不上牌也不交税甚至于有些情况下征纳双方均不知道要交税,存在大量的偷税漏税现象。国税部门对车购税纳税人没有任何检查措施,纳税人是否已足额交纳车购税、完税凭证是否真实等。再者,国税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没有信息共享与比对渠道,对已办理牌照的是否交纳车购税、车购税完税凭证是否真实等没有很好的核实与比对。主动执法不够还表现在目前本地没有一分钱的车购税稽查收入。 (四)发票违章现象比较普遍。违规开具和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侵蚀税基现象有禁不止机动车辆购销双方为了达到不交、少交增值税或车购税的目的,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均想方设法从发票上做文章,如此出现了以下一些各式各样的发票违章甚至于违法犯罪行为:制售、使用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代开、从第三方取得发票等各类发票违章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一车二票、一车多票和开具异常发票等不按实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违规侵蚀税基现象屡禁不止。最常见和造成税收流失较多的发票违章行为是不按实际金额开具甚至于开具异常发票(即低于国家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机动车辆经销单位为了减轻自己的增值税负担购车者为了少交车购税,双方的利益一致,均选择将发票不据实填开而将开具金额低于机动车实际交易价格开具,这种违规行为在造成增值税流失的同时,车购税也造成不同程度的流失。? (五)假完税证明泛滥、偷逃税现象严重。目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轿车进入寻常百姓家已成普遍现象。不法分子为了偷逃车购税,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制作与真的车购税完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监督公司财産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産清查。 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理顺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不断强化财务核算和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公司依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其财务和经营决策,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1%以上(不含51%)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子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组织和开展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检查监督。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体系,提高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各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变更等均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的规定。 第六条各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健全财务预测、会计核算、监督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募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章管理基础工作 第七条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的准确、有效、合法。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指标的分解落实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考核制度。 第九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制度,确保各项定额先进合理和进出公司的存货及提供的劳务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收费合理。 第十条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经济核算的及时进行;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必须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第十一条建立财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

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doc

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1 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XX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和各开发项目组(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严格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及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财会法规和制度、特制定《公司基本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制定各单项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和办法的基础和准则,是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根本制度,从宏观层面对公司在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及其职责、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费用报销和款项支付结算、货币资金的管理、实物资产的管理、财务核算及报告、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关单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各单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及细则不得与本制度相冲突。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A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其下属公司和各开发项目组,各部门、项目和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及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设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工作。财务部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向董事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和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表有权检查、指导公司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门必须配合。 第六条:财务部有权根据国家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法规、制度来相对独立的开展工作,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或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得强制要求财务部开展违反制度规定的工 作。财务部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财务部的职责权限范围按《公司财务部及各岗位职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务部设财务经理岗、会计岗、出纳岗。财务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费用报销和款项支付的审核,调度安排公司货币资金,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公司日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代表公司财务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财务工作;会计在财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及报告的编制等工作;出纳员在财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及核算工作;财务经理、会计和出纳员的具体职责按《公司财务部及各岗位职责》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财务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八条:常规财务报账付款审批流程:经手人填写付款(报销)单→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核→会计复核→财务经理审核→副总审批→总经理审批→出纳付款。特殊款项或单笔付款20万以上的需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付款由财务副总和常务副总签字即可。

【推荐】地下管网管理制度

地下管网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地下管网管理,明确集团公司地下管网管理职责,保障地下管 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地下管网的管理及运行,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 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1.3定义 1.3.1地下管网,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管网和排水管网,供水管网包括生产、生活供水、消防水、绿化水、中 水、高盐水、临时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管网包括生活污水、生产污水、清净下水、集团公司外排污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3.2各单位(含项目部)公共管网管理以界区划分,界区内指各单位(含项目部)所管辖区,界区外是指各单 位(项目部)所管辖区外公共区域。 1.3.3公共界区外地下供水管网是指进各单位的第一个阀门法兰前的管线,公共界区外排水管网是指出各单位最 后一个检查井后的管网;界区内地下供水管网是指界区外管网进装置区的第一个阀门法兰后的管网,界区内排水管网是指出各单位最后一个检查井前的管线。 1.4职责 1.4.1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 1.4.1.1负责地下管网管理单位提出的地下管网新增、迁移、废弃、技改方案的审核。 1.4.1.2负责对集团公司地下管网监督、检查。 1.4.1.3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进行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 1.4.2质量环保部 1.4. 2.1负责对各单位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中水检测点的分析项目、控制指标进行确定,同时 可下达各单位排污口的污水控制指标。 1.4. 2.2负责对各单位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及中水等污水排放水质的检测,并及时将分析数据上 报化工技术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 1.4. 2.3污水取样点详见附表《各单位污水取样点一览表》及附图。 1.4.3动力公司 1.4.3.1负责动力公司界区内地下管网、集团公司各单位界区外公共地下管网(除绿化水管线)及附属设施 的使用、维修、维护。 1.4.3.2负责所管辖区域地下管网新增、迁移、废弃、技改方案的制定\申报及实施。 1.4.4物业公司 1.4.4.1负责集团公司绿化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 1.4.4.2负责集团公司绿化水管网新增、迁移、废弃、技改方案的制定\申报及实施。 1.4.5各单位 1.4.5.1负责本单位(含项目部)红线内地下管网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和管理。 1.4.5.2负责本单位(含项目部)红线内地下管网新增、迁移、废弃、技改方案的制定\申报及实施。 2管理内容 2.1规划管理 2.1.1各管辖单位不得擅自新增、迁移、变更或废弃地下管网。确需新增、迁移、变更或废弃的地下管网 须按照集团公司《总图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 检查井封填。 2.1.2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网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网 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它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红 线内、红线外地下管网均应由设计院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应由项目部组织各部门及 化工技术管理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汇审,审查合格后方可由基建事业部安排施工。 2.1.3公共地下管网的供水管线为生产、生活供水管线、消防水管线,各单位接入地下管网的供水管线时 需严格按照《供用水管理制度》执行。 2.1.4为使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按水质进行处理,集团公司公共地下管网排水管网按生产污水、生活污水、 清净下水特点,采取分流排放措施。集团公司各单位需接入公共排水管网时必须报化工技术管理中心 审批,方案审批合格后方可接入园区公共排水管网。 2.1.5禁止任何单位(含项目部)或者个人将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混排或乱排入其它管网;向 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堵塞公共排水管网或者向公共排水管网内 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擅自向园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其他损害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 为。 2.1.6各单位(含项目部)在接入园区排水管网前须在各单位出水处设置专用检测井,并注明排污标识。 2.2建设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新通用版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新通用版 New general version of enterprise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 m model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新通用版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 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 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 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

股份制公司管理制度

股份制公司管理制度 《成功股份制企业管理制度典范》结合当前国内外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把握WTO浪潮下未来股份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典范,融会中外企业现行内部规章制度60大类1000余篇。本书在编写过程中注重实用性和操作性,力求广大企业管理者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直接参考和复印选用。 所有股份制企业,各级国有制、集体制和私营工商企业; 各服务性企业,涉外企业,有关企业股份制与企业管理的学术研究机构 各大、中、小型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者;(董事长、总裁、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等) 各股分制企业的各部门(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党委、工会、业务科、劳资料等) 各公司、厂、矿和正在或即将股份制改制的单位(如医院、科研院所、供电局、电信局等) 各级党政机关企业管理部门、乡镇企业管理局以及各企业协会、学会及企业管理培训机构 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财务遵循的是2006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要求规范的一

系列的财务制度。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的时间,特别是年报的时间是既定的,对内控的要求更严格和详细。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需要出具对于内控的专项审计报告。 另外上市公司因为系筹资方式的不同,是需要每次年报披露募集资金投向的使用情况的,这部分也是不同于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 非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财务遵循的是旧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还需要遵循行业的管理对于公司财务上的要求。 而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涉及面的问题,主要是遵循行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遵循旧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因为实际人员和规模相对也较小,财务管理制度也在上述公司的基础上相对简单。

公司财务制度及流程53662

公司财务制度及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司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报销行为,使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可控性,发挥财务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以保障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涉及公司日常物资(包括零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具、工具等)采购、税费支出、日常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支出项目的报销均按此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基本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借款及预付款管理规定 (一)借款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务需要的临时性借款;预付款是指因公司业务需要,需预先支付的购买材料、货物及各项需要预先支付的款项。 (二)借款管理规定 1、出差借款:出差人员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按借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借款,出差返回后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2、日常物资采购借款:凡涉及公司日常物资采购借款,业务经办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借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借款。 3、其他临时借款:凡涉及公司费用性其他支出项目(如日常办

公费用、招待费用、车辆费用等),业务经办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借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借款;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报账,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在结清前账后方可办理借款。 (三)预付款管理规定 1、各项工程预付款:凡涉及公司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等)建设、安装、维修等需要支付预付款,由业务经办人员依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金额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2、日常零星物资、材料采购预付款:凡涉及公司各项物资、材料采购需要提前预付货款由业务经办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借 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预付款手续。 3、办理公司各项预付款时,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向财务部提供审批的“专项合同或协议”后,方可办理预付款支付手续,预付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金额,财务人员要与经济合同核对后,方可支付。(四)借款及预付款流程 1、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现金。 2、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复核→总经理审批。 3、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须由公司出纳员操作,会计人员进行复核,才能付出此笔款项。 (五)借款及预付款的其他规定 1、公司所有借款及预付款,原则上必须在前账结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账,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财务部,经主管会计审核同意后方可再借

渣土车管理及违规运输处置的监管问题

渣土车管理及违规运输处置的监管问题 答问参考:城市发展需要建设,大规模的建设难免涉及工地开挖、渣土外运,城市的建设发展离不开渣土车,对于渣土车的管理,市政府一直很重视,责令交警、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严管控。对违规运输处置的渣土车,一经查实,一律按相关处罚标准的高限严罚重处。 一、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共审批渣运公司56家,经年检审核的渣运车辆2500余台。共审批备案的弃土消纳场37个,资源化处置场2个。目前我市主城区共有出土工地47家,平均每月办理《处置备案卡》近3千张。 二、今年以来市城管局渣土案件查处情况(市级执法查处数据) 截止11月底,市城管局2015年共查处渣土违章案件780件,路面污染案件13起,累计罚款190余万元。共计检查施工工地460家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份,约谈了3家违规行为突出渣运公司和3家多次发生泼洒污染的施工工地,因为监管不到位对所属辖区下达《督办通知》1份。 三、目前渣土运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交通违章行为屡禁不绝。渣土车闯红灯、超速行驶、

逆行、交通肇事等现象突出。 二是车辆运输时密闭不严、泼洒污染道路、车身不洁、违规倾倒等违规运输处置行为经常发生。受交通管制,渣土车基本都在夜间运输,部分施工工地心存侥幸,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渣土车密闭不严、泼洒污染道路等违规运输处置行为频频发生。 四、几个具体问题处理 1、关于建筑垃圾核准运输问题:施工工地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到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办理运输处置核准手续。对弃土消纳场要申请获得《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对在昆明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即渣运公司),要申请获得《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对出土工地要出土,必须选择经核准的渣运公司车辆,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排放、处置备案卡》后进行运输处置。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不造成城市环境污染、最低限度避免影响市民生活”。 2、关于泼洒污染的处理:对道路泼洒污染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实,一律按高限(30元/平米)对承运单位从重处罚,并责令施工工地停工整改。 3、关于渣土车密闭不严、无证运输、违规倾倒等问题:虽然城管部门一直坚持24小时巡查执法,夜间有专门的渣土执法队伍,但执法力量仍然存在不能“全天候、全覆盖”问题。下一步,城管部门将把关口前移、实行网格化管理责

商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完整篇.doc

商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1 商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一.资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 1.1、现金科目设两个子目---货款户和费用户,具体核算见第二章。 1.2、出纳应保证库存现金的日清日结,月末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以保证银行日记账账实相符。货款现金必须送存银行,不准坐支。 1.3、库存现金定额核定为5000元,如有多余费用现金应该及时送存银行,保证现金安全。 1.4、会计应定期、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每月至少监盘三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审核出纳编制的"银行余额调整表",对未达事项进行落实。 2、银行存款管理 2.1、销售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销售分公司必须开设收支两个银行账户,即货款户和费用户;账户资料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货款账户只收不支,所有货款回笼到该账户;费用账户用于销售分公司的各项费用、税金等支出结算。 2.2、新开账户。销售分公司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若因业务

需要而必须开设新的银行账户,需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同意。银行账户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于用途不大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消户,并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2.3、回款。对于销售回款要及时汇入总部银行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货款账户余额达到2万元时,或货款停留达一周以上,必须即时汇入股份公司总部指定账户,每月25号前必须把所有货款账户的余额汇入总部账户。 2.4、费用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费用开支等所需资金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月度预算下拨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账户,具体办法详见《费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现金收付款的各项业务,一律应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结算。 (1)公司支票的购买由出纳员负责,并填写支票备查簿,支票备查簿由销售公司财务经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纳员负责保管,签发支票所需的财务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3)现金支票只能由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一律使用转帐支票。 (4)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应填制规定的借款单,由部门经理和财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人员签发。借款人应在支票领用之日起,十日内到财务部办理

公司差旅管理制度

公司差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规范公司差旅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提高员工出差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二、职责 1、相关授权领导负责员工出差的审核及会签工作。 2、综合部需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审核票据,做好费用登记。 三、工作流程 1、差旅管理 1.1差旅审批流程、权限 1.2差旅审批注意事项 1.2.1员工因公出差,往返前均需填写《差旅审批单》,根据《差旅审批单》明确出差事由、地点、时间、待解决事项、本次出差任务完成情况等,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差或返回。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出差或返回前履行审批手续的,应事先短信或微信请示权限领导获得批准,并于出差返回后个工作日内补报《差旅审批单》。 1.2.2已分配0A账号的员工,必须使用0A提报《差旅审批单》;未分配0A账号的员工,可填写纸版《差旅审批单》。

1.2.3未按上述流程办理差旅手续或差旅手续未获批准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2、差旅交通选择原则 2.1公司经理级及以下人员的短途差旅,乘火车行程耗时6小时(含)以内的,应乘坐火车出行,如遇与火车票同等价位的折扣机票,可优先选择机票。火车行程耗时6小时以上的,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出行。如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短途需乘坐飞机的,须在《差旅审批单》上注明原因,报总经理审批。 2.2差旅人员需将审批后的《差旅审批单》及时报备公司综合部,按照差旅标准统一预订往返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员工自行预订,岀差结束后与其它差旅费用一并报销。 2.3员工出差凭《差旅审批单》提前在指定订票人员处预订机票,建议差旅人员在出差前一周拟定行程,以便预订折扣机票,除当日各航班均无折扣机票外, 不得预订全价票,以便降低出行成本。 2.4如因出差时间变更而导致的退票,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否则退票费员工自理。 3、差旅报销 3.1差旅费用开支范围 3.1.1交通费:指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3.1.2住宿费:指因入住出差目的地城市所发生的费用;如该城市有公司签约宾馆则由当地分公司综合部根据《差旅审批单》统一安排入住签约宾馆,若遇签约宾馆入住满员,则在本制度规定差的住宿费用标准内统一安排住宿;如该城市没有公司签约宾馆,则由出人自行按照本制度费用标准预订宾馆。 3.1.3机场往返交通报销 员工出差往返机场可乘坐出租车或乘坐不高于岀租车费的交通工具;除陪同客人外,不允许租用专车。3.1.4出差人员按岗位级别及差旅管理规定标准,持出差当地有效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