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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1.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案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施经济制裁和禁运,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又通过了授权对伊拉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第678号决议。但伊拉克却拒绝接受,并称其为非法的。于是,1991年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伊拉克撤军,结束对科威特的侵略。结合基本原则谈谈理解?

参考评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伊拉克的行为违背了这些原则

2.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在短短两个月里就造成8艘外国船舶和5艘尼加拉瓜船舶触雷。美国还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行动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对美国的行动如何评价

〖评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国际法基本原则可以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的可适用性。

3. "西藏问题"修正案

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

对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如何评价?

4、2007年9月12日凌晨,什肯阿克毛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杜尚别市携带4030克海洛因乘坐国际航班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入境时,我海关安检人员从阿克毛手提行李箱夹层内查获其携带的海洛因,经鉴定,纯度为84.2%。今天(即2009年12月29日)是中国依法处决英国毒贩阿克毛的日子。于27日赶赴中国的阿克毛家人又是要向中国领导人递交请求书,又是要向中国人大提交申请,还要申请中国最高法院复审。英国驻华大使也在一天前前往新疆探监。配合这些行动的是英国媒体在本土对阿克毛“悲情”的渲染。

据英国《独立报》27日报道,在去新疆探望自己的弟弟之前,阿克毛的两位堂兄将向中国领导人递交请求书。同时,他们也要向中国最高法院和新疆地方法院分别递交法律请求书,希望法院复审案件。此外,据英国广播公司(BBC)27日报道,两人还计划向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申请。除了家人,英国政府也在加紧行动。BBC称,在过去6个月内,英国政府曾就阿克毛的案件同中国进行了10次交涉,但迄今中国拒绝了所有关于免除他死刑的呼吁。

留在英国的阿克毛家人打着“亲情牌”,媒体对此大加渲染。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今年10月13日曾经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对涉嫌贩毒的英国籍男子审判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目前此案正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马朝旭表示,有关案件审理程序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审理期间,被告人和辩护人都自由行使了辩护权,并为被告聘请了翻译,依法充分保障了他的诉讼权利。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前夕,1949年9月,国民党政府下令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的40架飞机飞往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中国职员宣布起义并准备将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12月12日,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批飞机买给两个美国人,这两个美国人又将飞机买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当中央航空公司准备移交飞机时,该公司的中国职员认为这批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反对移交给民用航空公司。

于是民用航空公司起诉至香港最高法院,请求宣布这批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他们。

问题:英国枢密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一般认为,承认在国际法上具有溯及的效果。也就是说,现有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该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起所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

我国政府自成立之时起就宣布,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无论在何地方,无论其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当然都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既然英国在1950年初正式承认我国,这种承认的效果就溯及于承认在我国政府未被英国正式承认前所作关于中国国家财产的法令和声明有效。

6、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

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

杰克逊等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湖广铁路债券的本息,指称这笔债券是清朝政府发行的商业债券,清政府被推翻后,国民政府在1938年以前曾付过利息。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继承这笔债券。

中国政府拒绝接受传票和出庭,并照会美国国务院,声明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问题:本案依国际法如何处理?

答案(1)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2)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

为。

7、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京都市的一座五层楼建筑,面积992.58平方米。该房产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时中国政府驻日本代表团以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之财产所得公款购置,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52年日本与台湾当局“建交”。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将该房产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中华民国”驻日“大使”陈迈之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于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退寮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于1972年发表联合声明,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消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6日作出判决:光华寮为中国国家财产;中日两国已建立外交关系,日本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属中国国家所有的本案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至于该政府,脱离了“中华民国”政府的支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由“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局长”为代表,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基于如下认识,决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日本认为台湾当局有效地统治着台湾地区及其周围岛屿,因而是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未被承认者在不承认国起诉是有先例的;

(2)由于存在有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其国家财产的继承因此应是不完全的;

(3)光华寮属于私性财产,不属于政府继承范围。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华寮归台湾当局所有。

于炳寰等华侨就此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5月30日,由光华寮上诉人辩护律师作为于炳寰等8人代表,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上诉书,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所作之错误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此案与日本政府进行了严正交涉,但是日本政府以“三权分立、审判独立”为借口百般推委,不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此案至今仍被搁置。

问题:

(1)如何评价日本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本案应该如何终结?

(2)政府承认与继承的关系如何?

答案第一,台湾当局不是所谓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它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对中国国家财产提出所有权之诉;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载明,“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

第二,光华寮完全属于国家财产,部分继承不适用于本案,中国政府对其拥有完全继承的权利。因为按照一般国际法规则,只有在国家继承的场合下才发生国家财产的部分继承。

8、1837年,英国殖民地加拿大发生叛乱,几百个叛乱分子占据了位于加拿大境内尼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佣美国籍船舶“加罗林号”运输武器到该岛。加拿大当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派遣一支英国军队渡河进入美国斯洛塞港,捕获了“加罗林号”,夺去船上的武器,并将该船烧毁。在逮捕“加罗林号”的过程中,有两名美国人死亡,还有几人受伤。

美国政府得知此事后抗议英国侵犯了其主权,而英国则辩称这是自卫所必需的。

后来,英国政府就侵犯美国领土最高权一事表示歉意,美国亦未进一步要求赔偿。 1841年,英国公民麦克劳德进入美国,在纽约被美国警察逮捕,理由是他曾在拿捕“加罗林号”时杀死一名美国公民。英国驻美大使要求释放麦克劳德。

他认为,在上述事件发生时,麦克劳德仅是加拿大政府出于自卫而派入美国领土的一名英国武装部队人员,英国已就其自卫向美国表示歉意,因而不应再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然而,美国并未因此释放麦克劳德。后来,在审讯中,麦克劳德提供了当时他并不在场的证据,这才获释。

问题:

该案涉及国际法上的什么问题?什么是自卫权?行使自卫权应遵守哪些条件?

答案本案是习惯法对自卫权的最权威宣示。在国际法上,自卫权是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予以明文确认,它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项合法例外。但是,行使自卫权必须按照国际法规定的条件进行。

9、蒂诺科原是哥斯达黎加政府的国防部长,1917年政变后上台执政,并制定了新宪法。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授予一家英国石油公司石油开发特许权协议,并印发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手中。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前政府重新执政。前政府于1922年通过一项称为“取缔法”的法令,废除了蒂诺科政府与外国人缔结的所有合同,并宣布蒂诺科政府印发的钞票无效。

对此,英国政府代表本国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了抗议。两国后来达成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塔夫脱仲裁。

英国政府声称: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惟一的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是有效的。哥斯达黎加政府则辩称:蒂诺科政府不是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政府,且英国在当时不承认蒂诺科政府,

现在却又要求宣布它的行为有效,这已违反禁止翻供原则。

1923年10月10日,塔夫脱作出了有利于哥斯达黎加政府的仲裁裁决。

问题:结合本案,分析政府承认的标准?

答案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问题。关于政府承认的原则或规则,“有效统治”原则是国际法上承认新政府的一般标准。一国在此基础上对新政府的承认,一般不必再考虑该政府的政权起源及国内法根据;

同时,对政府的承认是宣告性的,亦即其他国家对一个新政府的承认,仅仅是宣告了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而已。

10、“亚罗号”案

1856年10月8日,中国清政府广州水师在停泊于中国广东珠江黄埔港内的一艘中国船舶“亚罗号”上,逮捕了2名中国海盗和10名有海盗嫌疑的中国水手。“亚罗号”为了走私方便,曾经向英国香港殖民地当局领过“通航证”,但在其被查捕时,这一证件早已过期,其也没有悬挂英国国旗。英国驻广州领事却硬说“亚罗号”是一艘英国船舶,并捏造说广州水师在查捕该船时,士兵曾经扯下该船所悬挂的英国国旗,从而侮辱了大英帝国。他要求中国政府释放被逮捕的水手,向英国赔礼道歉,并以发动战争作为“最后通牒”。清政府将水手交给了英国驻广州领事馆,但拒绝向英政府道歉。不久,英国以没有满足其要求为借口,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

问题: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什么问题?英国政府的要求合理否?

参考评析:

本案涉及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问题。独立主权国家享有属地和属人管辖权。本案亚罗号是中国舶,在中国领土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政府当然享有管辖权,英国的要求系无理要求,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1、山西运城跨国少年绑架案

据了解,从2008年8月开始,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至少发生了十余起少年失踪案。首案发生于2008年8月3日,当时办案刑警很快就锁定了受害者的被困地点—缅甸迈扎央经济特区。民警们也曾想到,是否能联系国际刑警进行解救。不过这个想法很快被否定,因为缅甸境内的迈扎央由武装力量控制,不受缅甸政府管控。根据公开的资料,自2005年之后,国内有黑龙江、吉林、

浙江、四川、山西、山东等地的媒体先后报道过,其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在迈扎央遭绑架勒索的事。中方通过法律手段解救被跨国绑架的儿童涉及两个国际法问题:第一,中方解救被跨国绑架儿童的法律依据;第二,缅甸迈扎央和缅甸政府之间的关系与中方解救被跨国绑架儿童问题。

问题:中国警方应如何处理该案?

答案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依据国际法对遣返问题作出规定:人员的跨国流动需要有合法的身份和有效的护照和签证。因此,对于非法入境人员应予以遣返;

关于第二个问题,缅甸迈扎央和缅甸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缅甸国内法问题。但是,如果缅甸迈扎央地方政府违反缅甸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缅甸政府需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为有效防止跨国绑架儿童事件的发生,缅甸政府应防止人员的非法流动,对已非法入境者应予以遣返。

12、北美疏浚公司案

1912年,美国北美疏浚公司与墨西哥政府签订了一项合同,由该公司承包疏浚墨西哥的萨利纳·克鲁斯港。合同第18条(即“卡尔沃条款”)规定,有关合同的解释及适用,疏浚公司不得向美国政府提出任何行使外交保护权的请求。另外,合同第1条第1款还规定疏浚公司可以向本国政府提出请求的事项,对于这些事项,可以排除用尽当地救济的国际法规则。之后,北美疏浚公司以墨西哥毁约为由向墨美两国政府依1923年9月8日协定设立的总求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北美疏浚公司认为墨西哥政府违反合同,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墨西哥政府主张根据合同中的“卡尔沃条款”,不履行合同的问题不应由总求偿委员会管辖。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分析:

本案涉及外交保护与“卡尔沃条款”的关系问题。一般认为,外交保护权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换句话说,私人请求国家予以外交保护,国家可以置之不理;

在国际法上,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受害者具有保护国国籍且未中断;二是用尽当地救济;

该公司尚未用尽当地救济就强制撤除了疏浚机械,墨西哥不存在拒绝司法而违反国际法的情况

13、诺特波姆案

诺特波姆是德国人。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定居,并把危地马拉作为其事业的中心。1939年10月,他去列支敦士登探望其兄弟时申请入籍。按照列支敦士登国籍法,外国人入籍,必须已在该国居住至少3年,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个限制。

诺特波姆交了一笔费用后获得该限制的豁免,从而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而按照德国国籍法,他同时丧失德国国籍。当时,德国已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9年12月,危地马拉驻苏黎世总领事在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护照上签证,准予其重返危地马拉。他返回危地马拉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其登记簿上的国籍由德国改为列支敦士登,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一直在危地马拉活动。1941年12月,危地马拉向德国宣战,德国被列入敌国。1943年11月,诺特波姆被危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后被移交给美国。1944年12月,危地马拉当

局撤销了把他登记为列支敦士登公民的行政决定,随后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1946年,诺特波姆获得释放,他向危地马拉驻美领事申请回危,遭到拒绝,随后他赴列支敦士登定居。1946年2月,他又向危政府提出撤销1944年作出的关于取消对他的国籍登记为列国籍的行政决定的请求,也遭到危拒绝。

1951年12月7日,列支敦士登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问:结合国际法知识,谈谈本案如何处理?

参考分析:

列支敦士登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制定法律并根据其法律授予国籍。因此,诺特波姆的入籍,是列支敦士登行使国内管辖权的行为;

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列可以对他行使外交保护权。行使外交保护权,须以他国承认这个国籍的国际效力为条件;

诺特波姆在列支敦士登入籍前后的行动同列支敦士登并无实际的关系,同危地马拉却有很久和很密切的关系,而且他同危地马拉的关系不因他加入列国籍而有所减弱。

因此,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国籍不是实际国籍,不符合国际法上实际国籍的标准。

14、美瑞外交保护案

1942年,美国政府将在美国成立的一个公司的几乎全部股票收归己有,其理由是这些股票虽然为在瑞士注册的甲公司所有,实际上却属于德国的乙公司。1948年10月21日,甲公司在美国哥伦比亚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但实质性问题的解决一直到1957年仍没有进展。经过几年不成功的诉讼之后,该公司由美国国务院告知其在美国法院的案件已没有指望。于是瑞士政府代表该公司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

问:该案涉及国际法上什么问题?瑞士政府的行为符合国际法规则吗?

答案该案涉及外交保护权的行使问题;

外交保护权属于国家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本案中,瑞士公司的诉讼实质性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且是由美国国务院告知该公司诉讼没有指望,依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法院并未作出最终裁决,所以并未用尽当地救济,瑞士政府的行为不妥。

15、庇护权案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的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场叛乱,同时宣布将对该同盟领导人托雷等进行审讯,自该日起至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颁发他离开秘鲁所必需的通行许可证。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

问题:依据国际法,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评析:

本案涉及到国际法上的“外交庇护” 问题。一般认为,“外交庇护”是侵犯领土国的领土主权的。此外,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明确规定了使馆不得充当与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所以,哥伦比亚政府的行为是不妥的。

16、乔清陆庇护案

1981年10月,越南空军少尉飞行员乔清陆等10人因不满当时越南政府的残暴统治和政治迫害,驾驶一架越南军用直升飞机来到中国。他们感到无法在越南继续生活下去,要求留居中国。

问题:中国政府是否有权给予他们庇护?

参考分析:

中国政府接受合法的庇护请求。合法的庇护请求权主体限于政治犯,本案中乔清陆等10人

符合该条件,中国政府有权给予他们庇护。

17、克利柏顿岛案

克利柏顿岛是一个珊瑚礁岛,位于墨西哥西南约650海里处的太平洋上,不适宜人居住。此岛是英国人克利柏顿在1705年发现的,但英国没有提出主权要求。几年以后,法国水手又发现该岛,法国也没有提出主权要求。1858年初,法国政府颁发一项开发鸟粪的特许令状,实际上却未使用过。1858年11月17日,一名法国军官乘着一艘商船在该岛外面游弋,他宣布法国对该岛的主权,作了地理记录,并且登上该岛,但没有在岛上留下主权标志。他将整个事情经过报告给了法国驻檀香山领事馆,通知了夏威夷政府,并公布在一份地方报纸上。1897年,一艘法国船的水手发现岛上有人为一家美国公司收集鸟粪,美国政府在答复法国政府的询问时声明它对该岛没有主权要求。其后,墨西哥派遣一艘军舰到该岛,并在岛上升起墨西哥国旗。墨西哥和法国对该岛都提出主权要求,

问题:该岛应该归属于哪国?

参考分析:

本案涉及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之能否先占取得的问题;

判断能否先占取得的依据是是否建立了有效统治。本案中英国和美国放弃了主权要求;法国虽然先发现,而且也进行了一定的活动,但尚未达到有效统治的程度;相对而言,墨西哥政府初步建立了有效统治;所以,该岛应该归属于墨西哥。

18、隆端古寺案

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根据1904年2月13日泰国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水岭线划出。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1908年,地图在巴黎出版,同时也将地图送交泰国政府。在地图上明确标出了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一边,但泰国政府未表明任何异议(直到1935年以前)。后来,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1953年柬埔寨获得独立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谈判而失败。1959年10月6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

问题:两国为此发生争端,主权应该属于哪国?

参考分析:

法院支持了柬埔寨的意见,指出地图已递交泰国政府作为划界的成果。泰国政府有充分的机会表示反对,但不论是过去,还是许多年来,它都没有这样做,因此必须认为那是已经得到默认的。泰国以地图的错误作为申辩理由是不能接受的;

法院因此判定,隆端寺的所在地是柬埔寨的领土,泰国有义务撤走其武装部队,并归还移走的物品。

19、“塞加号”案

“塞加号”是一艘在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下称圣文森特)登记、为塞浦路斯尼科西亚的塔博纳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油轮。1997年10月27日,“塞加号”越过几内亚比绍和几内亚之间的海洋边界,进入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向3艘渔船供应汽油。10月28日,“塞加号”跨过几内亚专属经济区的南界,被几内亚巡逻艇紧追并最终扣押。在扣船过程中,两名船员受伤。该船及其船员被带往科纳克里,船长被拘留。不久,几内亚当局在初审地方法院对“塞加号”船长提出刑事诉讼。12月17日,初审法院判决“塞加号”船长犯了有关禁运、欺诈和逃税罪,并处以罚金,没收了作为支付担保的该船及其货物。1998年2月3日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1997年11月13日,圣文森特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迅速释放“塞加号”及其船员。12月4日,法庭指定临时措施,命令几内亚在圣文森特提供合理的担保后迅速释放该船及其船员。1998年2月20日,圣文森特和几内亚协议将争端提交法庭解决。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参考分析:

紧追要合法必须满足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沿海国当局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按照《公约》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

几内亚禁止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向渔船供应汽油的行为不符合《公约》第56条和第58条有关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权利的规定。既然“塞加号”没有违反按照《公约》可适用的几内亚法律和规章,扣押该船当然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使用武力,尽管《公约》没有关于逮捕时使用武力的明文规定,但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必须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武力,武力不可避免时,不得超出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和必要的限度。几内亚在登船前和登船后使用了过分的武力,并危及人命,这是违反国际法的

20、英-挪渔业案

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颁布一项敕令,宣布4海里专属渔区。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即“石垒”)上的48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向海平行划出。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认为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在外交谈判失败后,由于多艘英国渔船被挪威逮捕,英国于是在1949年9月28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英国认为,挪威1935年敕令确定的直线基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国际法上通行的标准是低潮线,即以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作为领海基线;直线基线法仅适用于海湾;挪威则反驳说,这些规则不适用于挪威,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挪威划定直线基线的以前敕令并未遭到包括英国在内的任何外国的反对。因此,应该认为英国已默认了这一方法的效力。英国对此则称它以前并不知晓挪威的这种划界制度。

问:本案应支持谁的主张?

参考分析:

挪威的划界制度是与其海岸线的地理特征相一致的,其领海基线符合其海岸线的一般走向;对于英国的“不知情”抗辩,英国在北海的地位和自身利益及长期的默认,这一切都使得挪威的划界制度能够用来对抗英国的反对。

21、中日春晓油气田之争

东海油田属于东海西湖凹陷区域,坐落在日本声称的所谓“日中中间线”的“中方一侧”。那么,在日方一系列举动的背后,有哪些深层次原因呢?日本问题专家、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的陈鸿斌教授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但是,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不到400海里,所以,存在着很多“重叠地区” 。为此,日本主张以两国海岸基准线的中间线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由于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中方一直没有承认。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岸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按照这一定义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的海床在内,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至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原本就是中国大陆架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地属于中国。中国方面考虑到存在争议,为维护两国关系,中国方面一直没在争议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中国开

采的油气田全部在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日中中间线”中国一侧。即使按照日本的说法,中国的“平湖”油气田距离“日中中间线”有100多公里远,连最近的“春晓”油气田距离“中间线”也有5公里以上。应该说,中国开发这些油气田同日本没任何关系,因为连双方有争议的海域都没涉及。但是,日方认为“春晓”、“断桥”两个油气田与“日中中间线”东侧的油气田属同一矿脉,这两个油气田投产之后,中国就可以利用“吸管原理”将东侧的石油天然气吸走。

22、鲁斯特案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苏联对鲁斯特的处理是否有其国际法上的依据?

参考分析:

依有关公约的规定,各国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间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因此,前苏联根据自己的法律对鲁斯特驾机降落红场事件进行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国际法的。

23、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5月5日,从沈阳机场载客105名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班机296号,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康、王彦大、高云萍和吴云飞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向,并用枪顶住机长的头,威胁乘客要与全机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高度为离地600米)地飞行,严重危及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后飞入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了飞机和机上人员达8个小时之久。最后,他们向韩国当局缴械并被拘留。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中国外交部接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要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罪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希望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规定,对劫机犯予以惩处。对于劫机罪犯的处理,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要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为由,对6名劫机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仁、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云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韩国对于劫机犯的处理是否符合国际法?

参考分析: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凡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甲)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乙)是从事或企图从事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根据这一规定,卓长仁等6人均构成了国际法上的空中劫持罪;由于本案的6名被告都是中国人,被劫持的航空器为中国民航班机,中国方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上述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如果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予引渡,而有关国家间又无引渡条约时,则公约就是引渡的法律根据。因此,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向韩国当局提出了引渡罪犯的请求;由于公约所规定的引渡并非缔约国的一项义务,当时中韩尚无外交关系,韩国方面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依公约的规定,如果不引渡罪犯,则应无例外地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起诉;韩国方面承担并履行了起诉及审判卓长仁等6名罪犯的义务。但是,《海牙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罪犯不问其行为动机都应予以严厉惩罚。韩国司法部门最后仅判处卓长仁等6名罪犯6年至2年有期徒刑,这一刑罚显然是畸轻的,没有彻底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24、“宇宙954号”案

1977年9月18日,前苏联将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发射入轨道,并正式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第二年1月24日,该卫星在重返大气层时进入了加拿大西海岸夏洛特皇后群岛北部的上空。在重返和解体过程中,该卫星的残片坠落在加拿大西北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加拿大在美国支持下采取“晨光行动”,共搜集65公斤残片。在互换一系列外交照会后,1979年1月23日,加拿大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苏联卫星进入其领空和卫星的有害放射线残片散落在其领土上所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问题:依据国际法,前苏联应否赔偿?

参考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显然,这种损害应是实际损害。至于像放射线物质引起的环境污染是否也属于《责任公约》定义的损害,则是不清楚的;正因为《责任公约》有这一缺漏,前苏联才拒绝承担责任;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仍然拒绝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加拿大声称的损害不属于《公约》范畴内的损害。

25、孙逸仙事件

1896年,中国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因遭中国清政府通缉,被迫流亡英国伦敦。同年10月11日,孙中山进入大清帝国驻英国伦敦公使馆而遭拘禁,驻英公使拟将其作为囚犯偷送回中国。孙中山被拘禁于中国公使馆的消息迅速传开,为英国人民和英国政府所悉。迫于英国人民的压力,英国政府向中国驻英公使提出了抗议,并要求立即释放孙中山。中国驻英公使主张公使馆视同中国领土,享有治外法权,英国方面无权干涉。英国政府则坚持认为,中方滥用了外交特权,在公使馆内实施拘禁是违反国际法的。

问题:清政府驻英公使馆拘禁孙中山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

参考分析: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此明确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目的在于确保代表国家的使馆有效地执行职务,此即“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的反映;

公约还规定,使馆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还负有一定的义务,其中之一是,使馆不得充作与其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例如不得在使馆内拘禁任何人,包括派遣国本国的侨民;本案中清政府驻英公使馆的行为违背了公约规定的派遣国的义务,依“治外法权说”逮捕孙

中山的理论依据也不符合公约。所以,清政府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

26、越南公民申请避难案

1980年6月20日,有十六名越南人开车闯入中国驻越南大使馆,要求避难,表示不堪忍受越南当局的残暴统治和迫害,要求我驻越南大使馆协助他们离开越南。我驻越南大使馆一方面对这些人给予人道主义的接待,另一方面通知越南外交部迅速来处理此事。但是,越南外交部却故意拖延时间,而且蛮不讲理,并出动大批警察封锁中国大使馆,然后,强行把这些越南人拉走。

问题:如何评价我国大使馆和越南当局的行为?

参考分析:

本案涉及外交庇护(域外庇护)和使馆的豁免权问题;

国际法上一般不承认域外庇护权,我国政府也持此立场。所以,我国外交部并未给予申请者庇护,而是立即通知越南外交部处理此事,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我国使馆并未违反国际法的规定,依照公约的规定,接受国主管当局负有保护派遣国使馆馆舍安全的义务,越南当局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是对我国使馆的非法侵犯。

27、杜布瓦案

1856年在美国华盛顿发生一起杀人案,当该案发生时,荷兰驻美国的使节杜布瓦在场。美国为了审理这个案件,杜布瓦的作证对审理此案有绝对的必要。因此,美国国务卿就请杜布瓦出庭作证,虽然承认杜布瓦没有义务这样做。尽管各国驻美国华盛顿的使节对杜布瓦的劝告,杜布瓦仍拒绝照办,没有出庭作证。于是,美国政府

就为这件事向荷兰政府提出,而荷兰政府了同意杜布瓦的拒绝,只准许他在美国国务卿面前宣誓作证。但是,依照当地的法律,不在司法机关作证的证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最后,美国政府没有再要杜布瓦作证,而要求荷兰政府将他召回。

问题:如何评价美国政府和杜布瓦的行为?

参考分析:

外交使节享有司法管辖的豁免权,其中包括作证义务的免除。因此,杜布瓦的行为并不违反国际法;

外交使节同意出庭作证必须放弃特权与豁免权,而这种权利属于国家权利,所以其放弃只有经他本国同意后才可;

接受国政府可以随时不附理由地宣布任何一名外交官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美国政府的做法也是符合国际法的。但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起外交争端和报复。

29、马特维耶夫案

1708年,俄国驻英国伦敦大使马特维耶夫在其任期即将结束之时,由于某些向马特维耶夫放债的商人的唆使,他在伦敦街头遭到强行逮捕,以迫使他偿还所欠债款。其后,他立即被友人保释。英国女王在获悉这一事件后,命令英国外交大臣向马特维耶夫先生表示歉意,并通知他说,对这一事件的有关肇事人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本案中马特维耶夫的人身不可侵犯权是否是一项绝对的国际法原则?英国政府应否承担责任?

参考分析:

外交代表不受任何形式的拘禁或逮捕,这是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接受国应对他国的外交代表给予应有的尊重,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否则即应承担国际责任;

本案中,马特维耶夫作为外交代表任期尚未结束,所以还是外交人员,理应享有特权。即使其负有私人债务,不影响其外交特权,私人债务只可以通过私人诉讼解决。英国政府应该对当局的行为负责。

30、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 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美国驻伊朗的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中,伊朗政府应否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参考分析:

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代表性和职务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任何国家均应尊重这些特权与豁免,并给予使领馆及其人员特别保护。如果一国未履行其义务,就引起国家责任;

在本案中,伊朗对武装分子袭击、占领使领馆和扣留人质的行为本来不负责,但它在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时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就违反了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的国际义务。而且,伊朗政府还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通过这种国家行为,武装分子的非法行为就可归于伊朗国家而成为伊朗的国家行为,这构成伊朗对其国际义务的再次违反。因此,伊朗要承担国家责任。

32、英伊石油公司案

英伊石油公司是一家英国私有公司,由伊朗政府授予其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双方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分歧。1951年,伊朗议会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法律。根据这项法律,伊朗政府对英伊石油公司实行了国有化。这就引起了伊朗和该公司之间更大的冲突。英伊石油公司认为这些法律违反了以前与伊朗政府签订的有关契约。英国政府支持该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要求伊朗政府承担条约法上的责任。

问题:英国政府的请求有无国际法上的依据?

参考分析:

本案涉及到条约的定义及特征问题;

在国际法上,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与国家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内容和形式如何,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而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一个契约为根据对另一个国家提出权利请求;

本案中,伊朗不能以该特许权契约要求英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反之,英国也不能以其为根据要求伊朗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因为两国之间不存在条约关系。

33、灭种罪公约保留案

1948年缔结的《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没有关于保留的条款。一些国家对它提出了保留,另一些国家以这些保留损害了公约基础为由予以反对,由此引起对条约保留的效力问题的争议。1950年11月16 日,联合国大会就此向国际法院提出三个问题,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第一,当一国对公约作出的保留受到一个或数个缔约国反对,但不为其他缔约国反对时,该国是否可以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

第二,若对上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保留在保留国与(甲)反对保留的国家和(乙)接受保留的国家之间的效力如何?

第三,未批准公约的签字国和有权但尚未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对保留提出的反对意见的效果如何?

参考分析:

法院认为,多边公约是各缔约国对其全部条款共同同意的结果,任何缔约国都无权以单方行为或特别协定破坏或损害该公约的宗旨和目的,这些是公认的原则;

虽然该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最后是一致通过的,但它仍是一系列多数表决的结果。多数表决制固然便利于多边公约的缔结,然而可能使某些国家需要提出保留;

在国际实践的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从一个多边公约未就保留作出规定就推论出缔约国不得作出任何保留的结论。公约的性质及其目的、条款、准备和议定,都是在没有明示允许保留的情况下判定是否可以作出保留以及保留的效力和后果如何时应加以考虑的因素;

灭种罪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暗示,联合国大会和各缔约国意欲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参加它,排斥一个或更多的国家参加公约不仅将限制它的适用范围,还将损抑作为公约基础的道德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权威。

但是,也不能认为联大和各缔约国会牺牲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以换取更多的国家参加。所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既限制了提出保留的自由,也限制了反对保留的自由;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对提交给它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当一项保留为该公约的一个或数个缔约国反对而未受到其他缔约国反对时,如果该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符合,作出该保留的国家可以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否则不能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

第二,一方面,如果该公约的一个当事国反对一项保留,认为它不符合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该国可以事实上认为提出这项保留的国家不是缔约的一方;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当事国接受这项保留,认为它符合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该国可以事实上认为提出这项保留的国家是缔约的一方;

第三,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签字国反对一项保留,只有在它批准公约后才能产生在回答问题之一中所指出的法律效力;有权签署或加入公约但实际上未这样做的国家对于一项保留的反对,没有法律效力。

34、为联合国服务而受伤害的赔偿案

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派往中东调停阿以冲突的瑞典籍调解员纳多特和法国籍观察员塞落在耶路撒冷以色列控制区遭暗杀,以色列警方事先疏于防范、事后行动迟延而致使罪犯逃脱。

问题:联合国可否向以色列求偿?

参考分析:

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种理论为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赋予国际组织以国际法律人格乃是国际社会的客观需要;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联合国的国际人格是其宪章及其宗旨与职能所决定的。宪章中暗含着联合国有对其代表行使职能性保护的能力;所以,联合国可以向以色列求偿。

35、联合国工作人员的豁免权案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的人权委员会一马来西亚籍特别报告人在执行其使命过程中,就马来西亚司法体系中存在的某些弊病接受了媒体的采访,有关该采访的报道刊登在英国《国际商业诉讼》杂志上,但马来西亚几家公司认为,该特别报告人在接受采访时所言诋毁了他们的名誉,因此在国内法院起诉。

问题:该特别报告人可否被起诉?有无豁免权?

参考分析:

联合国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职务行为享有豁免权;

作为马来西亚的公民,马来西亚本来对该特别报告人享有属人管辖权,但联合国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身份是独立于其国籍国的,只对联合国(机构)负责;所以,该特别报告人应享有豁免权。

36、阿富汗、伊拉克等反恐战争

90年代初的“海湾战争”发生后,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连续通过的10多项决议中未有一次否决票,授权美国为首的“联合国部队”对伊拉克开战;9-11后美国发动的系列“反恐战争”均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问题:对此如何评价?

参考分析:

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以维护和平、制止战争的机构,所以国际军事行动应该获得安理会的授权;海湾战争是由于伊拉克的侵略行为引发的,对伊拉克开战符合国际法准则,获得了安理会的授权;一系列反恐战争都是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发动,无法获得授权,涉嫌侵略

37、俄国炮击英国渔船案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俄方局势吃紧。10月11日,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奉命开赴远东作战,在途经北海时,误认在北海多革堤附近的英国赫尔鱼船队为日本鱼雷艇,予以炮击,结果打死2名并使几个鱼船受到严重损坏。英俄关系一时非常紧张。英国要求俄国给予赔偿,俄国则主张这次炮击是由于鱼船中藏有日本鱼雷艇而引起的,因此不承担责任。双方依据《海牙公约》规定,同意设立国际调查委员会调查这一事件。在国际调查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后,双方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和平解决了此争端。

问题:结合本案说明国际调查委员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

参考分析:

本案涉及国际争端的解决问题;

本案最终归结为一个事实问题,即英渔船中是否藏有日本鱼雷艇,英俄两国对此不

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由国际调查委员会对某些起因于事实问题的争端予以解决本案证明是比较合适的。

38、李顿调查报告

1931年9月18日,日本侵略者制造了九一八事变。21日,中国政府致函国际联盟,请求立即采取办法,使危害国际和平之局势不致扩大。国际联盟通过决议,选派英、法、美、意、德5国各一名代表组成国际调查团,以英国人李顿为团长调查此事。1932年3月,李顿调查团抵达中国,10月2日公布报告书。报告书认定,日本

以武力夺占中国领土是违反国际联盟盟约、非战公约义务的行为,九一八事变为日本精密预备之计划,日本当晚的军事行动不是合法的自卫办法;满洲国之构成实为日军及日本文武官吏之活动的结果,是日本人的工具等。报告书同时建议,中国承认日本在满洲的特权及利益,主张满洲自治,规定自治政府聘请外国顾问,并在顾问中保持日本人占有相当比例等。但日本人仍不满足,于1933年3月27日宣布退出国际联盟,公然藐视李顿报告书。

问题:请结合日本的所作所为谈谈这种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的实效?

参考分析:

李顿报告已经相当大程度上照顾(偏袒)了日本的利益,但日本仍不满足,说明如果一国不想尊重国际组织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努力、方法的话,再好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制度都是没有用的。这需要各成员国信守承诺,自愿接受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也反映了国际法的弱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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