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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3.2.4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3.2.5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3.2.6条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2.10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第3.2.11条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第三节厂内道路

第3.3.1条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条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第3.3.3条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第3.3.5条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第3.3.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3.3.7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第3.3.8条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四节厂内铁路

第3.4.1条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4.2条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

第3.4.3条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第3.4.4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第3.4.5条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3.4.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第3.4.7条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第3.4.8条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7m。

第五节厂内管道综合

第3.5.1条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第3.5.2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5.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3.5.6条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3.5.7条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

第四章工艺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30;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第4.1.3条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装置内布置

第4.2.1条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表4.2.l

第4.2.2条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第4.2.3条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第4.2.4条酮苯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气体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6m。

第4.2.5条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于小于6m。

第4.2.6条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的3次方的掺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的3次方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4.2.7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2.8条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第4.2.9条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10条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场内。

第4.2.11条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的2次方的设备建筑物区。

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m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

第4.2.12条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第4.2.13条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第4.2.14条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15条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第4.2.16条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所占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2.17条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4.2.18条同一建筑物内,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第4.2.19条甲、乙A类房间与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20条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21条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控制室、变配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三、当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朝向甲,类中间储罐一面的墙壁为封闭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四、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4.2.22条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可与该压缩机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配电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第4.2.23条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A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30m。

第4.2.24条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二、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四、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五、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若有地坑或地沟,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侧墙下部宜有通风措施。

第4.2.25条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封闭式泵房内,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二、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三、甲、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并宜在侧墙下部采取通风措施;

四、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缓冲罐等容器。

第4.2.26条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高压、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第4.2.27条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第4.2.28条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m3;

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1000m3。

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4.2.29条装置内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等,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

第4.2.30条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

第4.2.31条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第4.2.32条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二、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三、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第4.2.33条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第三节工艺管理

第4.3.1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4.3.2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第4.3.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第4.3.4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4.3.5条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于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第4.3.6条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入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净距。

第4.3.7条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二、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阅。

第4.3.8条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或盲板。

第4.3.9条可燃气体压缩机、离心式可燃液体泵在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第4.3.10条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第4.3.11条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第4.3.12条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米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

第四节泄压排放

第4.4.1条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一、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二、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三、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四、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第4.4.2条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第4.4.3条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一、加热炉炉管;

二、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第4.4.4条甲、乙、丙类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二、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三、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四、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第4.4.5条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来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第4.4.6条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二、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第4.4.7条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应设置炉内可燃液体事故紧急放空冷却处理设施。

第4.4.8条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第4.4.9条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于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二、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于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第4.4.10条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4.4.11条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第4.4.12条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第4.4.13条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二、火炬的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三、火炬的顶部,应设常明灯或其他可靠的点火设施;

四、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第五节耐火保护

第4.5.1条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二、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可燃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三、加热炉的钢支架;

四、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道的钢管架。

第4.5.2条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覆盖耐火层的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承重钢框架:单层框架4.5m以下的梁、柱,多层框架10m以下的梁、柱;

二、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

三、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l.2m的裙座内侧;

四、钢管架:4.5m以下的柱,当最下层横梁高度超过4.5m时,可覆盖至该横梁以下300mm 处,但不宜低于4.5m,上部没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的斜撑亦应覆盖耐火层。

第4.5.3条耐火层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六节其他要求

第4.6.1条甲、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洞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4.6.2条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4.6.3条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和纤维扩散和飞扬的措施。

第4.6.4条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4.6.5条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渗漏至下层的措施。

第4.6.6条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第4.6.7条甲、乙,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第4.6.8条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第4.6.9条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第4.6.10条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第4.6.12条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第4.6.13条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第4.6.14条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宜架空敷设,并应采用阻燃型。

第4.6.15条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第4.6.16条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设施。

第4.6.17条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第五章储运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码头及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1.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的隔热层,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当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第5.I.3条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第5.1.4条在可能泄漏液化烃的场所内,宜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第二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第5.2.1条储罐应采用钢罐。

第5.2.2条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第5.2.3条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

第5.2.4条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二、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三、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第5.2.5条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

第5.2.6条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的3次方的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第5.2.7条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2.7

注:1.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高架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4.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第5.2.8条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的排数不限。

第5.2.9条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2.10条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第5.2.11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第5.2.12条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5.2.13条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5.2.14条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的3次方;

二、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时,可每4个一隔;

三、单罐容积20000m3至50000m3时,可每2个一隔;

四、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五、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两个。

第5.2.15条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三、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四、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第5.2.16条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二、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且不宜低于l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

三、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

四、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五、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六、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第5.2.17条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二、事故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30m;

三、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四、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措施;

五、事故存液池的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第5.2.18条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第5.2.19条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第5.2.20条储存温度高于100C的丙8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第5.2.21条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第5.2.22条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第5.2.23条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第5.2.24条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基础有可能继续下沉时,其进出口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或其他柔性连接。

第三节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第5.3.1条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第5.3.2条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内储罐不应超过两排,若罐组周围无环形消防车道时,应单排布置;

二、每组储罐总容积不限,但个数不应多于12个;

三、储罐总容积大于6000m3时,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总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第5.3.3条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3.3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不同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3.液氨、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同液化烃储罐。

第5.3.4条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3.5条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5.3.6条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第5.3.7条低温的液氨储罐、液化烃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第5.3.8条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第5.3.9条液化烃储罐的承重钢支柱应覆盖耐火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5.3.10条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第5.3.ll条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汁、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第5.3.12条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水槽式储罐,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第5.3.13条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相邻最高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第5.3.14条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

第5.3.15条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第5.3.16条液化烃储罐的开口接管法兰的垫片和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四节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第5.4.1条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二、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三、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四、装卸泵房至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七、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第5.4.2条洗罐站的防火设计,可按同类可燃液体装卸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4.3条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二、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三、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四、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第5.4.4条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二、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三、液化烃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四、液化烃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五、液化烃的铁路装卸设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第一、五款的规定。

第5.4.5条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5.4.5的规定执行;

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m)表5.4.5

二、液化烃码头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小宗甲B类液体共用一个码头;

三、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五、液体烃的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五节灌装站

第5.5.1条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设通风设施;

二、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三、灌装站应设非燃烧材料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厂区内灌装站的围墙下部应设设通风口;

四、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

五、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六、灌瓶间与储瓶库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第5.5.2条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第5.5.3条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第5.5.4条实瓶(桶)库与罐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第5.5.5条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第六节火炬系统

第5.6.1条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第5.6.2条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第5.6.3条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第5.6.4条火炬应设可靠的点火系统。

第七节泵和压缩机

第5.7.1条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4条规定执行。

第5.7.2条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4.2.2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液化烃泵不多于2台时,可与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第5.7.3条可燃气体压缩机房、液化烃泵房或可燃液体泵房安全疏散门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4.2.31条的规定执行。

第5.7.4条甲、乙,类液体泵房、可燃气体压缩机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邻布置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第5.7.5条在电动往复泵、齿轮泵或螺杆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主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道上,并宜设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第5.7,6条在可燃气体往复式压缩机的各段出口上,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压缩机一段入口管道上。

第八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

第5.8.1条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

第5.8.2条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工艺管道上,不应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并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第5.8.3条多层管架的管道布置,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规定执行。

第5.8.4条工艺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阀门、设备开口连接,除要求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应焊接连接;

二、输送高粘、易凝介质的管道,必要时可采用法兰连接。

第5.8.5条在无隔热层、不排空的地上甲、乙类液体管道的每对切断阀之间,应采取泄压措施。

第5.8.6条罐组之间的管道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第九节厂内仓库

第5.9.1条甲、乙、丙类的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类物品的储量,不应超过30t,当储量小于3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用实体墙与乙、丙类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二、乙、丙类物品的储量,不宜超过500t;

三、物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四、库房应通风良好;

五、库房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并应有防水层。

第5.9.2条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塑料及尿素等产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单间面积不限。

第5.9.3条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等包装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二、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三、宜设火灾报警器和固定式水喷淋(雾)灭火系统。

第5.9.4条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物料库房,应通风良好,并宜设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

第5.9.5条袋装硝酸镣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第5.9.6条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瓶、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棚或水喷淋。

第5.9.7条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

二、空桶与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

三、实桶应单层立放;

四、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

五、当库房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

六、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有水封,并应防冻。

第六章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第一节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第6.1.1条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一、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二、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第6.1.2条生产污水管道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设水封将明沟隔为数段,每段长度不宜超过20m。

第6.1.3条全厂性生产污水管道,不得穿越工艺装置、罐组和其他设施或居住区。

第6.1.4条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一、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二、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三、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四、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第6.1.5条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第6.1.6条一幢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时,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第6.1.7条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

第6.1.8条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宜设排气管:

一、干管的水封井及最高处的检查井;

二、出装置处的水封井。

第6.I.9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径不宜小于100mm:

二、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三、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第6.1.10条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第6.1.11条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可燃液体分离池,必须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

第二节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6.2.1条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

隔油池应设非燃烧材料的盖板,并应设蒸汽灭火设施。

第6.2.2条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第6.2.3条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表6.2.3

注:可燃液体较多的其他水池的防火距离与隔油池相同。

第6.2.4条循环水场冷却塔的填料、收水器,当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质时,应采用阻燃型,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第七章消防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匀生产、储存、运输的韧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第二节消防站

第7.2.1条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7.2.2条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第7.2.3条消防站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二、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三、宜远离噪声场所;

四、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7.2.4条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

第7.2.5条消防站宜至少配置1台大型干粉车或干粉泡沫联用车。

第7.2.6条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7.2.7条一、二级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

第7.2.8条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7.2.9条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第7.2.10条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第7.2.11条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第三节消防给水系统

(1)消防水源

第7.3.1条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第7.3.2条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二、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不分隔,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三、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四、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五、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Ⅱ)消防用水量

第7.3.3条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第7.3.4条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7.3.4确定。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表7.3.4

第7.3.5条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

第7.3.6条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亦可按表7.3.6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表7.3.6

注:化纤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第7.3.7条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二、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三、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邻近罐为1.5倍着水罐直径范围内的地上罐;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邻近罐为着火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地上罐。

第7.3.8条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7.3.8的规定。

第7.3.9第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于6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3L/min.m2。

第7.3.10条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Ⅲ)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第7.3.ll条工艺装置区或罐区,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设独立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宜设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

第7.3.12条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二、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三、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 %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四、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第7.3.13条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第7.3.14条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

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第7.3.15条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二、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

三、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四、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 0.5m,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

五、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六、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第7.3.16条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二、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1./s、30I、/s;

三、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

第7.3.17条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宽度超过120m时,宜在装置内的道路路边增设消火栓。

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第7.3.18条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当检修消火栓允许停水时,可不设。

第7.3.19条建筑物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物料的性质、建筑体积及其他消防设施等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Ⅳ)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第7.3.20条工艺装置内甲类气体压缩机、加热炉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设备附近,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宜为30m。

第7.3.21条甲、乙类工艺装置内,高于15m的框架平台、塔区联合平台,无消防水泡保护时,宜沿梯子敷设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二、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平方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管径不宜小于100mm;

三、框架平台、塔区联合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

第7.3.22条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的两侧设置消防水炮,

其与被保护的设备之间不得有影响水流喷射的障碍物。

第7.3.23条工艺装置内距地面40m以上,受热后可能产生爆炸的设备,当机动消防设备不能对其进行保护时,可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的水喷雾或水喷淋冷却系统。喷淋强度不宜小于8L/min·m2,冷却面积应按设备的表面积计算。

第7.3.24条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Ⅴ)消防水泵房

第7.3.25条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7.3.26条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第7.3.27条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二、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三、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四、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第7.3.28条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第7.3.29条消防水泵宜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

第7.3.30条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第四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7.4.1条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7.4.2条厂区内的罐区及工艺装置内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4.3条远离厂区的独立罐区,当地形复杂或单罐容积大,使用消防车扑救有困难时,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4.4条扑救可燃液体泄漏火灾,油池火灾,容积不大于200m3、罐壁高度小于7m的立式储罐或卧式储罐的火灾宜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亦可用于罐区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

第7.4.5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干粉灭火系统

第7.5.1条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第7.5.2条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

一、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应确保30s内喷射的于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

二、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三、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

第六节蒸气灭火系统

第7.6.1条工艺装置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第7.6.2条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第7.6.3条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第7. 6. 4条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灭火蒸汽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每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

二、室内空间小于500m3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壁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三、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四、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框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五、当工艺装置在管道下设置软管站时,布置在管道下或管道两侧的甲、乙、丙类设备附近,可不另设半固定式接头;

六、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第7.6.5条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为0.003kg/s·m3:

二、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为0.0015kg/s·m3。

第七节灭火器设置

第7.7.1条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宜设置卤代烷型或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第7.7.2条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7.7.2选用。

单个灭火器的规格表7.7.2

第7. 7. 3条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二、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三、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第7.7.4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第7.7.5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平方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第7.7.6条灭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火灾报警系统

第7.8.1条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站内应设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

第7.8.2条电话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消防站,应设不少于两处火灾同时报警的录音受警电话;

二、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房,宜设受警监听电话。

第7.8.3条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电话。一、二级消防站,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九节液化烃罐区消防

第7.9.1条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考文本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 计(4)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防火堤的尺寸设计,就是要确定防火堤的长(L)、宽 (W)、高(H)的实际数值。总的要求是符合有效容积要 求即可,这个问题貌似简单,实际上很多问题值得推敲。 1.防火堤的高度(H): 《建规》的规定是1.0m≤H≤1.6m;《石规》的规定 是1.0m≤H≤2.2m;两者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应该采用 《建规》的规定。我国消防队员的平均身高在1.7m左右, 1.6m已是消防队员平视的极限高度,为使灭火人员易于观 察防火堤内的情况,应当控制防火堤的高度在1.6m左右, 这时计算高度Hj=1.6-0.2=1.4m。 有时候,由于受用地面积限制,不得不收缩防火堤长

(L)、宽(W)尺寸,迫使防火堤高度(H)超过1.6m 时,如何处置?笔者建议在设计时降低防火堤内的地坪标高,这样既提高了防火堤的有效容积又无需扩大防火堤面积。这种做法不但加强了防火堤的结构稳定,而且还使防火堤外的消防车道也构成第二道防火堤,提高储罐区的安全系数。 对于储存量在数十万立方米的大型储罐区,这种方法尤其值得推荐,其积极意义十分显著。 2.防火堤的长(L)、宽(W): 据上所述,防火堤的高度在1.0m-1.6m之间选择一个合适数据后,就可以根据防火堤的有效容积经计算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尺寸。同时,在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以及防火堤本身的截面尺寸时,还应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①防火堤内坡基脚线至立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至卧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②防火堤外坡基脚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 (2018年版)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术语 (2)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5)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区域规划 (6)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9) 4.3厂内道路 (12) 4.4厂内铁路 (13) 4.5厂际管道规划 (14) 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 5.1一般规定 (16) 5.2装置内布置 (16) 5.3泵和压缩机 (21)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 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5) 5.7其他要求 (25) 第6章储运设施 (27) 6.1一般规定 (27)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9)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32) 6.5灌装站 (33) 6.6厂内仓库 (33) 第7章管道布置 (35) 7.1厂内管线综合 (35)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36) 7.4厂际管道敷设 (37) 第8章消防 (38)

8.1一般规定 (38) 8.2消防站 (38) 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8) 8.4消防用水量 (39) 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 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2) 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 8.8蒸汽灭火系统 (43) 8.9灭火器设置 (44) 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45) 8.11建筑物内消防 (46) 8.12火灾报警系统 (48) 第9章电气 (49)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49) 9.2防雷 (49) 9.3静电接地 (49)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51) 本规范用词说明 (5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Installations[ 液化石油气( LPG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 第 5.1.2.5 条规定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 火间距为 15m ( 50ft )。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甲 A 类储罐不应小于 15m ; 2 距甲 B 、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甲 B 、乙类固定顶 储罐不应小于 10m

;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内 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8m 。 [ 条文说明 ]

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 堤内,一旦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罐组的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泵与储罐之间及不同品种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泵区包括泵棚、泵房及露天布置的泵组。 5.3.6 除甲 A 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 条文说明 ] 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 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

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甲 A 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 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 10kV 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 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范》( GB50016 )规定 “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951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前言(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液体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止储罐爆炸起火时液体到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由于防火堤貌似简单,往往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设计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防火堤的设计浅谈几点认识与看法。 防火堤的设置条件(2) 不是所有可燃液体储罐都需要设防火堤。据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1.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近

年沿海地区的新建港区大量出现棕榈油成品油罐区,该油品为食用油,闪点远大于120℃,属于比较安全的可燃液体。出于运输成本考虑油罐区紧靠码头,用地十分紧张,因此,该类罐区往往不设防火堤,只设置了简易围堤,以保障基本安全。 2.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例如桶装润滑油等,为便于运输中转,往往不设防火堤。 3.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这类半露天堆场常常是一些有盖无墙的棚房,例如液化石油气实瓶间,一般不设防火堤。 除了上述几类情形,根据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 防火堤的基本要求(3) 防火堤的根本目的是临时存放围堤内储罐的事故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类] HG20571-95 颁布日期﹕1995-05-31 1995-10-01实施 1 总则 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 一般规定 2. 1 厂址选择 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2.1.6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2.1.7 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位置。 2.1.8 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2.1.9 厂区具体定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2.1.10 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在铁路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2. 2 厂区总平面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 区域规划 (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8) 4.3 厂内道路 (11) 4.4 厂内铁路 (11)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装置内布置 (13) 5.3 泵和压缩机 (1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0) 5.7 其他要求 (20) 6 储运设施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2)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 6.5 灌装站 (27) 6.6 厂内仓库 (27) 7 管道布置 (28) 7.1 厂内管线综合 (28)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 8 消防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消防站 (30)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 8.4 消防用水量 (31)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 8.8 蒸汽灭火系统 (34) 8.9 灭火器设置 (3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3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37) 9 电气 (3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 9.2 防雷 (39)

9.3 静电接地 (3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XX公司XXX 防火堤是用以阻止地上储罐一旦发生爆炸破罐事故,可燃液体便会流出罐区外,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了阻止储罐区外的水或可燃液体流入储罐区内。设与不设防火堤,其作用是大不一样的。在某项目设计阶段,现有两个形状相同的苯胺储罐,要求对它们进行防火堤设计。其中,单个苯胺储罐大小为:直径6.9m,高6.8m,装料系数按0.8考虑。 一、苯胺储罐间防火间距 为了节约工业占地面积,我们应尽可能将储罐成组布置。苯胺属丙类液体,查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5条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1-1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 表1-1 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由前述知,苯胺实际单个储罐最大盛装容量为:V=(π/4)×D2×H=(3.14/4) ×6.92×6.8×0.8=203.28(m3)。苯胺最大储量不超过500m3,且一级最大储量也符合要求。显然,苯胺储罐能够成组布置。 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4条规定,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分组布置,且丙类固定顶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D为两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采用上表最大值; 在本设计中,苯胺储罐采用地上储罐,防火间距取0.4D。故苯胺罐与苯胺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是0.4×6.9=2.76m。

二、防火堤设计 1.防火堤设计要求 (1)防火堤的容量 常压低温储罐宜设防护堤,堤内有效容积至少应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75%。为了安全起见,堤内有效容积设计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100%。 (2)防火堤的高度 防火堤越高越好,但太高会烦碍消防活动,以及不便于平时检查。 (3)储罐与防火堤间的距离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最近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宜小于该储罐高度之半,且不小于3 m.。该距离就按储罐高度一半计算,则苯胺储罐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苯胺储罐外壁的距离是6.8/2=3.4m。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4)防火堤的构造 一般用钢筋混凝土或土等非燃烧材料建造,能够承受自重、土压、液压、地震、以及负荷,温度变化的影响。 (5)管道设置的限制 防火堤内不要设置与储罐无关的管道(不包括该罐消防设备管道)。管线穿越防火堤,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6)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 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面较大,管线穿越防火堤时,在中部,管线与套管之间设置支撑,一般支撑可预焊在管外线壁。此处取堤上。在堤角交叉处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一般地,堤顶宽度厚度不应小于50mm顶宽0.5m,两侧按1:3.2放宽,则堤底宽度为1.6m。 (7)阶梯与排水口 防火堤上应在不同方向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台阶或坡道。如果雨水等积存堤内,就会减少防火堤内容纳油的容积,因此需设排水口,排水口的阀门应设在防火堤外,且要安装易辨认开、关状态的装置。 (8)在堤角交叉处一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假如留有直缝,则当苯胺或是硝基苯发生泄漏时,就会产生危险。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 表4.2.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第11 页共48 页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重点解析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重点解析 近日,《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正式发布并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息,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该标准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有哪些区别?精细化工企业应当关注哪些重点? 出台背景 精细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偏低、事故多发和我国在精细化工领域安全管理方面没有专门适用的法规标准有关。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大多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下简称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以下简称GB 50160)来设计。长期以来,精细化工项目是采用GB 50016还是GB 50160,社会上一直存有含糊不清的现象,设计采标比较混乱,从而造成很多建设项目防火间距不足,给生产安全带来隐患。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以下简称GB 51283)的颁布,使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过程中的采标有了可依据的标准。它将进一步规范精细化工企业的工程设计,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标准关注的重点 01 规定了防火间距的设定原则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大多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厂房或框架式装置进行生产,而原料的储存又大多以储罐形式采用露天方式储存,产品也大多为桶装或袋装在仓库内储存。因此,GB 51283在防火间距的设定上,本着既要遵从GB 50016的要求,又要考虑GB 50160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一标准要求。 02

细化了工艺过程的安全要求 精细化工生产工艺多样,风险特点不一,控制方式不同,简单地沿用GB 50160的通用要求是无法满足工艺安全个性化要求的。因此,GB 51283在工艺设施的本质安全方面,从泄压、防爆、阻火、紧急冷却等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设计要求。 03 强调了非电气设备带来的风险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车间大多空间比较狭窄,物料泄漏后不易扩散,可燃蒸气遇到火花极易引发爆炸事故。引发爆炸的火花除了来自电气设施外,还有可能来自泵、风机、管道的机械摩擦或晃动接触产生的火花。非电气设备产生火花的风险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04 引入了不同危险度等级的管理要求 对精细化工工艺危险度等级进行确定是《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指出的“精细化工企业必须进行反应风险评估”的要求,通过反应风险评估确定生产工艺的危险度等级,并根据工艺危险度等级确定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要求。 05 融合了安全仪表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内容 化工企业对安全仪表系统的配置及安全性评定,主要在《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1109)中进行规定,在GB 51283中融合了相关规定,明确了设计阶段必须对配备的安全仪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级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判定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适用范围 GB 51283规定了标准的适用条件,仅适用于不超过规定储存设施规模的精细化工企业。超过规定储存规模的则不能适用本标准。这样既能满足精细化工企业的正常生产,又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事故波及的范围扩大。

液氨储罐区火灾消防设计

氨库装置 消防专篇编制: 校核: 审核:

1 设计原则、依据及规范 1.1 设计原则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防火规范及规定,搞好本项目的防火设计。充分利用装置所在地域现有的消防设施,尽量节约投资。 1.2 设计依据 1.2.1 设计合同。 1.2.2 **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1.3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3.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1.3.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3.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 1.3.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国发【2004】2号)1.3.8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安委办字【2005】48号) 1.4 设计中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9)参考文本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9)参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 (9)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建规》和《石规》规定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常见的有泥土、块石、钢筋砼、粘土砖这几种材料,符合 规范要求,各有优缺点: 1.泥土堤多见于上世纪五六十代,其截面为梯形, 按规范要求,堤顶宽不应小于0.5米,以确保其稳定性。土 堤的优点十分明显:经济;缺点是土方量大、占地面积 大,并且需要在土堤表面种植草皮防止土壤流失。海上运 输成本低。大型油库区多靠码头设置,港区寸土寸金,用 地紧张;另外,在海边种植草皮难成活。因此,采用土堤 并不理想。 2.块石堤多在靠山油库区采用,外观厚实,其优点

是就地取材、经济可靠,常温下强度与密封性都比较好。其缺点是在油口着火后的高温作用下由于热膨胀和热分散作用,块石容易开裂塌落,甚至完全破坏;另外在扑救火灾时,灭火剂喷射在炽热的石材上,引起表层急剧冷却,在高温作用下岩石的CaCO?分解产物在生石灰CaO再和水化合成Ca(OH)?,加剧岩石破坏,失去防火堤作用。这个不利因素往往被设计人员忽视。 3.钢筋砼堤比较普通,多见于中小型油罐区,其优点是强度高,密封性好,且占地面积少;其缺点是不经济,施工较复杂,且耐高温性能差。在高温作用下,混凝土会脱水龟裂,强度和密封性都会受到影响。另外,混凝土在高温下受水枪喷射突然冷却时,其抗压强度比热态时还要低;钢筋在500℃的高温下,强度基本上丧失。根据四川消防科研所试验,在500℃的温度下,混凝土强度下降一半。常见的解决方法是在混凝土堤的内侧喷涂一种合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 4.2.5A、4.2.6A、4.2.8A、4.2.8B、4.3.4A、4.4.9、 5.2.10A、5.2.11A、 5.5.17A、5.7.1A、 6.2.4A、6.3.1A、6.6.7、 7.2.17、7.2.18、 8.2.3A、8.3.1A、8.4.8、8.7.6、8.11.9、 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 4.1.10、4.2.3、4.2.12、4.3.4、4.4.2、4.4.3、 5.2.8、5.2.10、 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 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 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 7.1.3、7.2.15、 8.3.8、8.5.6、8.6.5、8.6.6、8.7.2、8.8.4、8. 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标准号:SY0075-93 替代标准号:$False$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设计院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总则 1.0.1为了统一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厂、站、库油罐区防火堤的设计要求,确保油罐区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地上油罐区的新建和扩建工程中的防火堤设计。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罐区的防火墙设计。油罐区的防火堤改造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防火堤的建筑,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

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1.0.4在防火堤的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与规定。 2术语、代号2.1术语 2.1.1有效容积——一个油罐组由防火堤所围成的容积。计算时应扣除其内各油罐(最大一个罐除外)防火堤计算高度以下的体积和全部建、构筑物及各种基础、配管等的体积之后的容积。 2.1.2防火堤高——在总图布置中由防火堤外侧地面至防火堤顶面的垂直距离。2.1.3防火堤基脚线——系指防火堤边坡与其内、外设计地面的交线。2.2代号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PL,PE,Pd——各种荷载水平分布值;PA,PB,P——各点土压力水平分布值; Pt,PE,PL,Pd,PtE——各种荷载计算截面以上水平合力;Mt,ME,ML,Md,MtE——各种荷载对计算截面的弯距;G1——每米堤长计算截面以上堤身自重荷载标准值;G——总垂直荷重设计值;P——总水平荷载设计值; M——总的作用于基底的倾复力矩设计值。2.2.2抗力及材料特性RH基底磨擦阻力;PP——被动土压

版《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表

表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2013)强制性条文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2013)强制性条文 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 注: 1. 2.防火间距起止点除括号内注明者外,储罐以罐外壁计,甲、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以建筑物最外侧轴线或最外侧设备外缘计。 3. 4.至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与至国家铁路、高速铁路防火间距同;至厂外铁路线、公路、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的防火间距除应满足本

规定外,尚应经交通部门审核确定。 5.对精细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专门规定和要求的相邻工厂、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规定减少25% 。 7. 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8.危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4.2.6 精细化工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的规定。

注: 1.与高层厂房、办公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厂房与附设的室外化学易燃品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但散发火花的设备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2.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3.按罐区总容积确定。浮顶储罐或丙B类储罐、或用氮气保护的固定顶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埋地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4.按罐区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相应储量液化烃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5.按罐区总容积确定。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的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全厂重要设施及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表中规定增加25%。 6.汽车装卸鹤管指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本栏中用分数表示的数据中,分子为液化烃汽车装卸鹤管至生产厂房(设施)的防火间距,分母表示甲、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至生产厂房(设施)的防火间距(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不小于10m)。 7.厂内建筑设施至围墙的防火间距,同时应满足相邻工厂围墙两侧建筑设施之间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8.厂房(设施)及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按其建筑构件耐火等级一、二级执行。 9.危险品库房与厂内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0.防火间距起止点除注明者外,厂房(设施)、全厂重要设施、明火地点以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或最外侧设备外缘计,储罐以最外侧罐外壁计。 11.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定。 7.1.3 厂房(仓库)柱间支撑、次梁、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7.1.3的规定,厂房(仓库)的其他构件的燃烧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前言(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液体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止储罐爆炸起火时液体到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由于防火堤貌似简单,往往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设计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防火堤的设计浅谈几点认识与看法。 防火堤的设置条件(2) 不是所有可燃液体储罐都需要设防火堤。据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1.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近年沿海地区的新建港区大量出现棕榈油成品油罐区,该油品为食用油,闪点远大于120℃,属于比较安全的可燃液体。出于运输成本考虑油罐区紧靠码头,用地十分紧张,因此,该类罐区往往不设防火堤,只设置了简易围堤,以保障基本安全。 2.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例如桶装润滑油等,为便于运输中转,往往不设防火堤。

3.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这类半露天堆场常常是一些有盖无墙的棚房,例如液化石油气实瓶间,一般不设防火堤。 除了上述几类情形,根据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 防火堤的基本要求(3) 防火堤的根本目的是临时存放围堤内储罐的事故漏油,防止漏油到处流淌,因此,它的基本要求有两个:其一是防火堤有效容积应能容纳事故漏油;其二是防火堤的设计强度应能承受所纳油品的静压力。简单地说,就是要满足“装得下”和“装得稳”的要求。 防火堤的有效容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以下简称《建规》)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以下简称《石规》都有明确规定:1.对于固定顶罐,不应小于最大罐容量;2.对于内、外浮顶罐,不应小于最大罐容量的一半;3.当固定顶罐与内、外浮顶罐布置在同一组时,取上述两款最大值;4.对于半地下油罐,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按其高出地面那部分与容量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臵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臵。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臵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臵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臵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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