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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出生缺陷监测表卡12月新上报表孙春利

表 号:卫统50表 制定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184号

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区县 医院(保健院、所) 医院编码□□□□□□□□□□

填 表人: 李玉春 职称:副主任护师 填表日期: 2017 年 6 月 3日 医院审表人:张爱英 职称: 主任医师 审表日期: 2017 年 6 月 4日 县级审表人: 月 日 市级审表人: 月 日 省级审表人: 职称: 审表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缺陷 医院监测

《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填报说明

1. 本卡由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填报。统计范围为产妇在监测医院内住院娩出且被确诊为出生缺陷的患儿。

2. 本卡为季报,报送方式为妇幼监测信息系统网络报告。区县级监测机构每年2月28日前上报上年第4季度登记卡,5月28日前上报本年第1季度登记卡, 8月28日前上报本年第2季度登记卡,10月31日前上报第3季度登记卡。

3. 常住地:产妇常住县辖乡者属“乡村”;其余属“城镇”(包括市辖区、街道、市辖镇、县辖镇)。

4. 出生日期:请按阳历填写。“年”填写四位数;“月”、“日”填写两位数,当只有一位数时,数字前用“0”补充,如1995年1月1日出生,则填成1995年01月01日。

5. 胎龄:指妊娠整周数。如39周+6天,填为39周。

6. 结局:指出生缺陷患儿的生存或死亡状况。分娩未发作前死于宫内者为“死胎”;在分娩过程中死亡者为“死产”,均选择“死胎死产”;出生时为活产,而于七天内死亡者计为“0~6天死亡”。

7. 诊断为出生缺陷后治疗性引产:特指因产前确诊为出生缺陷而进行的治疗性引产;若产前未确诊出生缺陷,因其他原因进行的治疗性引产,该项目应填“否”。

8. 诊断依据:指依据何种手段确诊为缺陷。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诊断依据,请分别在各自的代码上画圈。

9. 出生缺陷诊断:请严格按照统一的诊断标准确诊。请在相应出生缺陷名称前的代码上画圈;凡有左中右之分的畸形,请分别画圈;如同一缺陷儿有多种缺陷,则在每种缺陷的代码上均画圈,肢体短缩畸形还应在上肢和/或下肢上画圈。此外,如果有未列出的缺陷,请写出病名或详细描述其特征。

10. 孕早期情况:孕早期指妊娠的前3个月。如孕早期有患病、服药、接触农药及其他有害因素,则请在列出的病名、药名、农药及其他有害因素上画圈,并请在括号内写出具体名称。如有未列出的因素,则请在“其他”栏注明。

11.产前超声诊断的缺陷病例纳入原则:产前超声检查诊断的病例,原则上应在出生后予以确认。在产前诊断中心或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院进行产前诊断的病例可视作确诊病例纳入;因缺陷进行治疗性引产的死胎,即使出生后未再进行缺陷确认,也应该上报。部分疾病(无脑畸形、开放性脊柱裂等)产前超声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高,无需出生后进行确认;部分畸形(小头、无眼畸形)即使在产前检查时被发现,仍需出生后再次确认。

12. 监测期外确诊的病例纳入原则: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阳性等在监测期内疑似出生缺陷的病例,如唐氏综合征、G6PD、听力筛查、PKU筛查、先心等,在监测期内对筛查阳性者或疑似病例做出了相应的确诊检查,但监测期外获得检查结果的,需要上报。若未获得最终确诊结果,不作为确诊疾病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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