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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为针对1号令自3月1日施行以来所反应的问题提出要求,并作出进一步规范实施的工作。

以下是有关具体执行的问题

(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待系统投入运行后,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采信异地检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在系统投入运行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委托车籍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系统投入运行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委托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实优化资源、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降低运输成本,保证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专用车)。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权责明确、正确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通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的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职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低耗和节能的车型,鼓励货车选用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的车型;鼓励危货专用车选用封闭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的车型;鼓励客车选用燃气、双燃料、电驱动和混合动力的车型。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的管理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履行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技术条件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车、货车和危货专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或《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其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应依据第八条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定期发布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正确选购符合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供求状况、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对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车型目录》中的车型。

第十一条新增和更新的道路运输车辆应根据节能降耗要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客车应根据运距、舒适性,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货车和危货专用车应依据运输需求,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道路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的装备、标志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客车、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危货专用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车辆超限、超载运行。

客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货车和危货专用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货车装载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危货专用车装载危险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改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进行改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严禁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在高温、高寒、高原、山区、风沙等特殊条件下使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保养、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和车辆安全例检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使其熟练掌握车辆技术性能,正确、规范使用车辆,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检验工作,并作记录。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见附件1),一车一档,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转籍或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及时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证》,自觉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章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一节车辆维护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周期为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周期按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确定,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未明确规定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周期或虽已规定但不易执行的道路运输车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客车类:

1、小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2、中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75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30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3、大型或特大型客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10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40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二)货车类

1、轻型货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2、大型货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75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3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3、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全挂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100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4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4、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50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5、危货专用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以上维护周期中行驶间隔里程和时间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执行的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随着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需要变更车辆二级维护周期的,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车辆驾驶员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客车和危货专用车维护后,车辆驾驶员还应当做好异常情况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一级维护或二级维护,并将承担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上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将维护作业单、竣工检测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严禁未按规定执行二级维护的道路运输车辆承担道路运输任务。

第三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将进入客运站经营的客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报客运站备案。

客运站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时,要对客车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节车辆检测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车辆检测),并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以下简称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下

简称车辆评定)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危货专用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半年评定一次,货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五条车辆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通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车辆检测机构)承担,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辆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车辆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每年对车辆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营运车辆保有量及发展趋势和服务半径制定车辆检测机构布点规划。

第三十七条车辆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见附件2),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评定,出具统一式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见附件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三十八条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对达标车型的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第三十九条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客车检测,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对客车类型等级进行评定核验,并将核验结果记录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上。

第四十条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

第四十一条车辆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开展车辆检测和评定工作,对检测评定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车辆检测机构应建立包括检测报告单和评定证书等内容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

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二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深入到道路运输车辆所属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驻地,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作为车辆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深入到车辆检测机构,对有关车辆检测和评定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停车场(站)、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等场所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停车场(站)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未经检测评定或检测评定不合格和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经济、技术性

能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评定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注销已获得的道路运输证件,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从事驻在运输超过90天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

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车辆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

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报备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维护企业的;

(三)进站客车未办理客车二级维护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车辆检测机构擅自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测和评定业

务的;

(五)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的。

第六十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人员在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非经营性危险品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二条挂车的检测和二级维护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90年3月7日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2001年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2002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制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主要参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

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7、《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8、《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9、《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

1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7号)

11、《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90号)

12、《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170号)

13、《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248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158号)

15、《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524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

17、《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交运发[2009]808号)

18、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19、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20、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21、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2004)及《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18344送审稿)

22、《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23、《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4、《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

25、《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

运输车辆管理程序

***食品有限公司 运输车辆管理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FW-QCP-23 版次: A/0 1、目的: 为确保原辅料及产品装运过程的安全性,特制定本程序。 2、使用范围: 适用于对原辅料采购车辆及发货车辆的控制。 3、职责 3.1装运前,采购人员及发货人员负责相关车辆检查,并负责记录。 3.2仓库原料存储人员负责车辆卸货时车辆及原料的检查。 3.3车辆运输人员负责提供车辆的运输记录。 4、程序 4.1原辅料运输车辆的控制 4.1.1原辅料采购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选择有运输资质、信誉较好的运输单位承担。 4.1.2原辅料采购人员负责对运输车辆清洁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车辆表面及装货箱内无粘附其他物体,无异味,避免造成污染。 4.1.3运输人员负责对原辅料进行装卸,并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保证货物捆扎牢固。同时运输过程采取防护措施,用雨布和大绳将货物牢固,避免因风吹日晒、雨淋等自然环境造成的原辅料变质、损坏,同时避免因运输过程中从车辆意外脱落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丢失,但需对防护所用诸如雨布、大绳等防护物品进行安全性检查,检查确定无安全隐患存在的条件下,方可使用。 4.1.4原辅料采购人员负责填写原辅料装运记录,与运输人员共同签名确认,此记录一式两份,第一联由采购人员留存,第二联由运输人员带至厂内,交仓储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填写。 4.1.5原辅料卸货检查 原辅料运输车辆到达公司后,仓储人员进行卸货检查。 4.1. 5.1原辅料接收仓储人员对原辅料外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过程无造成原辅料裸露。 4.1. 5.2原辅料接收仓储人员对原辅料质量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过程无造成原辅料变质或污染,保持原辅料前后质量的一致。 4.1. 5.3原辅料接收仓储人员对原辅料数量进行记录,确定无损失现象; 4.1. 5.4原辅料接收仓储人员对以上情况确认并进行记录,若无问题,取有代表性的样品送质检部检测。 4.2成品运输车辆的控制 4.2.1发货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选择有运输资质、信誉较好的运输单位承担。 第 1 页,共2页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编号:珠海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车牌号码:粤C1207 车辆类别: 3类树脂 建档日期: 2013年12月 监管机构:珠海市粤隆运输有限公司 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编制

车辆技术档案填表说明 表1、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填制说明:(1)车属单位为车辆所属经营企业名称,自营车辆填写车辆所有人姓名。(2)车辆来源是指新增、转籍或过户。(3)经营组织方式是指公车公营、自营、承包、租赁或挂靠。(4)客车类别是指班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包车客运;货车类别是指普通货运、集装箱货运、冷藏保鲜货运、罐式容器货运、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表2、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表填制说明:(1)驱动形式是指车辆车轮总数×驱动车轮总数(同一轮毂上安装两个轮胎的,按一个车轮计)。(2)技术参数按规定单位填写。(3)有关车辆配置及设施在“□”中以“√”或“ⅹ”表示。(4)表中“□”不得为空。 表3、车辆变更登记表填制说明:适用于车辆停驶、封存、启封使用、改装、改造、报废及车辆过户转移等变更情况的登记。 表4、车辆维护与修理登记表填制说明:“维修类别”栏应根据每次实际维修作业内容填写小修、二级维护、大修或总成修理。 表5、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更换登记表填制说明:需在表中登记的主要部件是指客车车身、货车驾驶室和货厢、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前后桥、转向器、车架等部件。 表6、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登记表:“检测/评定项目”栏根据检测/评定内容分别填写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大修与总成修理竣工质量检测、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复核或其他具体检测、认定项目名称。 表7、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登记表填制说明:(1)表中累计行驶里程按建立档案时已行驶里程数填写。(2)燃油消耗量按百车公里核算后填写。(3)燃油消耗定额依据有关规定,无规定前按车属单位规定。 表8、车辆交通事故登记表填制说明:(1)事故性质是指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或轻微事故。(2)事故责任是指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3)事故种类是指人为事故、机械事故。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 、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行。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播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按种车辆接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接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

厂内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定.doc

精品 厂内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厂内各类车辆使用,强化使用责任和管理责任,减少违章使用和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有效节约修理维护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厂内使用的各类运输车辆(叉车、电瓶车、半挂车、平板车、高空作业车、卡车、机动三轮车等) 3、职责 3.1 设备部负责对公司厂内使用的各类运输车辆的宏观管理和检查考核。 3.2 运输部负责对公司内叉车、平板车、半挂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和调派。 3.3 脚手科负责对公司内高空作业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和调派。 3.4 其他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内使用的电瓶车、卡车、机动三轮车等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 和调派。 4、实施 4.1 设备部牵头组织运输部、脚手科等其他车辆使用部门专职管理员共同对公司内部使用 的各类车辆每一季度进行一次普查,普查在本文件发布后15 天内结束,车况普查结果作为今后日常检查考核的参考依据; 4.2 设备部每周组织对公司厂内使用的各类运输车辆进行车辆保养、车况等方面的检查, 每月将厂内使用车辆全部覆盖一次; 4.3 设备部严格按照《设备三期管理制度》做好对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类车辆的建帐、定 人定车、每年定检、过程检查考核等方面的宏观管理。

4.4 运输部负责对公司内所有叉车的日常维护和修理,设备部负责除叉车以外的公司内部 使用的其他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修理。车辆大修按照技术能力作内部修理或外出修理,由设备 部负责办理外出修理审批手续。 4.5 运输部针对叉车、平板车、半挂车做好定人定机管理,建立使用管理网络,编制车辆 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并做好车辆使用中车况巡查和监控。 4.6 脚手科针对高空作业车做好定人定机管理,建立使用管理网络,编制车辆内部管理制 度和考核细则,并做好车辆使用中车况巡查和监控。 4.7 车辆使用部门根据部门作业特点,编制好本部门车辆月度保养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做好各类车辆的维护保养、润滑和自检工作,并对照《车辆日检表》进行检查确认,将车 辆存在问题及时反馈至修理点或管理员。 4.8 车辆驾驶员需持有特种操作许可证,驾驶证齐全的最好。如无驾驶证,必须经过培训, 经特种设备操作使用部门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由教育科负责登记和联系培训,各部门做好 控制,安环部做好督查。 4.9 车辆一级保养周期是每月至少一次,由驾驶员严格按车辆一级保养内容做好三滤芯清 洗或更换,检查机油油质和各部位检查等项目;车辆二级保养周期是按每半年一次,由车辆 修理工负责,但驾驶员需准时提申请,所保养的项目需根据实际车况,对照车辆二级保养内 容作相应的调整,尤其是进口车辆和进口发动机、进口部件等不允许随意拆解,必要时联系 专业单位帮助解决。 5 、考核细则 5.1 按照公司管理考核要求,对因设备保养不到位、使用违章违规所造成的车辆损坏,按设备事故论处,原则上是车辆操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的50% ;车辆主管为第二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的20% ;部门分管领导为第三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的20% ;部门

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目的是为了加强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及其分包商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彻实履行 本公司向CSPC所做的承诺,严格执行CSPC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标准,以预防为主,持续提高 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包商。 3.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是道路运输活动的行为主体,其健康状况、安全意识及驾驶技能等是导致道路运输 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中的最重要的部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3.1驾驶员的要求 无论是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还是其分包运输公司驾驶员都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 能任职。 1)已上岗的,25岁以上,60岁以下;对新招聘的,25岁以上,45岁以下; 2)健康状况良好,并适合驾驶。 3)对于所要求驾驶的车辆车型,具有有效证件(如驾驶证、危险作业从业资格证、汽车列 车证等)。 4)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上 5)良好的道德品质及职业素质 6)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7)驾驶经验: a)对于运输非危险品,至少有驾驶拖挂车 2年以上的经验; b)对于运输危险品,至少有驾驶拖挂危险品罐车1年以上的经验; 驾驶员个人档案的建立:包括驾驶证、身份证、危险作业从业资格证、汽车列车操作证等复印 件各一份,同时驾驶员还必须提供一份有效的身体健康体检报告(不超过3个月),在正式上岗 前报运输部或HSE部存档备案。 3.2驾驶员培训 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包括其分包公司)在上岗前都必须接受中信公司相关部 门对其进行的培训,培训包括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HSE管理手册、产品安全培训、个人防护及健康卫生以及驾驶车辆技巧和道路运输安全等方面,只有通过培训并且合格的驾驶员才能正式上 岗;同时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还将对驾驶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培训,但每季度至少有1次;各分包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安全管理员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增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并 保持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必须在完成培训后2个工作日内交一份由靖边宇航商贸有限公司HSE部门备案;具体的表格如:附件3培训记录表CITIC-HSE-YSB-003 3.2.1培训内容有: 1)基础培训: a) 道路运输安全法规;HSE管理体系;应急反应计划及程序 2)产品安全培训 a) 产品的安全数据表(MSDS)如附件2; 3)个人防护及职业卫生知识 a) 急救知识;防护用品的使用;酒精及药物政策;疲劳管理以及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机装、运输车辆作业管理制度 为充分合理配置公司机装、运输资源,发挥其整体效能,降低机装、运输车辆作业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1机装、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管理 1.1本制度规定了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装载机、运输汽车、叉车、三轮车的作业管理。 1.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以达到资源共享,减少费用,提高整体运能。 1.2车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物流部负责统一预算审核上报。 1.3车辆实行定车定人管理,利于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掌握,保证行车安全。 1.4车辆必须按规定的地点统一停放,排列整齐有序,车内车外保持整洁干净,随车工具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 1.5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达到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 1.6车辆行驶必须相关证照(件)齐全有效,以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 1.7驻外办事处车辆按公司《驻外办事处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1.8车辆统一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 2、车辆使用 2.1车辆使用每天由车辆调度员根据运输工作量需求进行调派。 2.2送货采取定时和随时送货相结合的方法,统一按线路(片区)一车多点调配车辆,提高车辆使用率,降低运输成本。 2.3非经营用车,根据具体运力情况,合理调派车辆。 2.4车辆行驶必须凭车辆调度员签发的“运输行车单”行驶,驾驶员中途不能任意改变 行车路线,如改变行车路线和地点需部门领导批准(长途),收车后 按要求据实填写好行车记录。 2.5员工私人用车,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时一切费用自理。 2.6车辆是公司固定资产,是完成目标任务不可缺的经营工具,使用管理人必须规范操作,妥善管理,确保车辆状况完好。 2.7车辆途中发生的费用根据各业务部门人员用车量,物流部准确统计,报公司财务部, 由

施工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施工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管理 第一条施工队伍要有自己的车辆管理制度,并派专人在施 工现场对于车辆进行安全有序管理。 第二条所有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维修,保证车辆最佳安全 性能。在运输期间发生的一切故障或交通事故由车队自行解决,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施工带来损失,应赔偿损失的费用; 第三条司机必须具备有效的驾驶证,发现一例无证驾驶事件,项目部对车队罚款200元,须立即更换有证司机。 第四条所有车辆司机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严禁 任何形式的违法乱纪行为,保证安全驾驶。 第五条车辆必须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正常路段车速不得 超过60km/h,进入施工现场限速行驶,前进速度不得超过20km/h,倒车速度不得超过10km/h,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车斗内严禁载人。 第二章纪律管理 第七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车队车辆应严格服从项目部 现场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有问题或意见要及时同项目部现场人员沟通,分歧较大时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同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处理。 第八条如果车辆在公路上违章行驶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其罚款由车队自己来承担。若车辆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被扣,由施

工队伍自己来追要,给项目部造成损失,也由施工队伍来承担。 第九条在工地施工期间,禁止司机饮酒,发现一次司机酒后驾车,对车队罚款500元,并将该司机清除出场,对于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车队自己负责。 第十条车辆在工地应随时保持待命状态,司机必须常住工地,回家时必须通知施工队伍负责人,由施工队伍负责人,请示主管副经理,确认无运输任务时方可准假。司机未经准假回家者,发现一次对车队罚款100元。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料场材料倒运: (1)料场内各部门负责人具有向车队分配用车运输任务的权力,车队队长应根据各部门的任务分配相应运输车辆,若发生运输任务较多、车辆紧张的情况,可找主管副经理协调车辆分配。 (2)运输车辆进入料场后要减速慢行,车速不超过20km/h,起步行车、倒车时要注意周围是否有人,确保安全后方可行驶。 第十二条土方、白灰运输及其它零工: (1)在施工组分配了土方、白灰运输及其它零工任务后,车队要及时足量派车到指定地点待命。 (2)各部门负责人会派专人指挥车辆和签票,运输车辆要服从现场统一管理调度,装运物料卸至指定地点,不得乱拉乱卸。 第十三条砼运输:

(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

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精)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减少道路运输车辆行车故障,保证道路运输车辆行车安全,降低能源消耗和尾气排放,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 物运 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主要作业内容,由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完成的日常性作业,是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础。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传动、行驶及电路等系统安全部件保持工作正常、齐全有效。 第五条道路运输驾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驾驶员切实做到日常检视不缺项,维护作业不漏项,为确保道路与运输行车安全提供可靠的车辆保障。第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出车前及收车后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项目对车 辆进行检视,若发现超出日常维护作业范围的修理项目要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对报修 项目进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 第七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行驶中应注意巡视仪表,通过“察、听、嗅”等方法,及时发现车辆出现的异常现象,必要时停车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对不能自行排出 的故障,需及时报告,请专业人员到场抢修或进专业修理厂进行修理,严禁车辆 带病运行。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应入行车日志。 第九条行车日志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对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 路运输活动中,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日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作业内容及技术要求按照《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表》执行。

车辆运输管理制度及流程

车辆运输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运输工作流程 1.调度员负责接收用户信息 2.调度员按照发车计划给司机下达运输任务; 3、司机按调度的发车计划到搅拌站主楼装车,集控室出具一式五联的《供货单》交付司机; 4.实施运输、质量的监督与审核 (1)司机负责监督混凝土装卸工作,并对运输质量负责;(2)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时,司机应立刻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解决。 5.交付 (1)司机将混凝土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交给指定人员;(2)用户在《供货单》上签字盖章,自留一联; 6.结算 (1)司机负责带回经客户签字确认的《供货单》并交给调度员; (2)调度员负责对《供货单》进行核对、统计、转交财务部(会计);

(3)财务部记帐后在结算期限内与用户进行统一结算。 二、车辆运输管理办法 1、各承运司机必须按公司生产调度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运输任务,每发生一次未按要求承运的车辆,一律按《公司奖惩制度》进行罚款。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仅赔偿损失而且视情节暂停运输,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承运司机的运输车辆在途中出现车辆故障和交通肇事等问题,不能按要求到达目的地。在出事后30分钟内必须打电话向公司调度和车队队长汇报详细情况,尽快采取措施。 3、承运司机必须保管好各票据并按规定及时传递各种票据,否则根据情节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正常工作者当月不予发放业务提成。 4、各承运司机必须根据公司生产调度下达的指令,准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装卸车,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如有违反,将按规定处罚。 5、各承运司机接受处罚后,必须在下次装车前按规定及时将罚款交公司财务部,如果承运司机不能按时上缴罚金,生产调度不分配任务,并在运费中扣除。 6、运输问题处罚标准 (1)承运司机未按要求时间把货送到用户手中,影响用户使用,每晚一次罚款200元;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车辆系指土石方运输车辆。 第四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应每周实行定期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随身携带,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第六条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 第八条车辆行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九条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并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 第十条应设置车辆使用表,由公司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养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行政部稽核。 第十一条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呈请行政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调派。 第十二条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二、司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机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 第四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五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车辆运输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车辆运输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8860车辆运输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on Vehicle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驾驶员日常驾驶和交接物资操作及流程,保证物资以及人员运输的安全、及时、准确、高效。规范公司车辆使用的行为及流程,提高车辆运行安全和质量,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提高公司对外形象。特此制定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驾驶公司和使用公司车辆的全体员工。对车辆提货、配送、用车、及物资运输交接的管控。 3.车辆运输管理: 3.1车辆使用管理: 3.1.1供货商、客户、往来单位备忘录管理: A、营业、采购部常用车部门使用车辆人员应将各个供应

商、客户、往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便于提货业务联系。 B、各个部应将常往来的客户的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配送部门详细地址、签收人、注意事项等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便于出车业务联系。 C、管理部人员应收集各个部门的常用车路途记录,将固定往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方便制定派车计划。 3.1.2派车计划管理: A、用车最好提前1天申请,如事情紧急应按办事情的紧急程度先后安排。应根据营业发货,纳品等业务、采购业务、行政用车或其他部门《公务用车申请单》等。综合考虑制定次日好行车路线。以用时最短,路程最少为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B、根据行车路线,综合线路的路况、发货物资的数量、重量、体积,以及其他用车情况。合理安排车辆及配备人员制定当日的派车计划。(紧急情况特殊对待) 3.1.3发车准备管理:

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 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 训,并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 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个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车辆年检。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公司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根据矿领导安排,结合王家塔煤矿实际情况,特对出入井车辆及人员乘车作以下规定,望各单位及所有员工认真执行。 第一条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 和《王家塔煤矿车辆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非防爆车辆禁止入井。 第三条车队是运输车辆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矿车辆的运行管理。其职责: 1、负责健全各项车辆管理制度以及各个岗位的岗位责任制,以及车辆管理工作的资料整理。 2、负责所有车辆的派遣和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日常运行、完好检查、维护保养、备件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维护保养。 3、负责对所有车辆和司机的技能培训和行车路线的制定,并及时绘制和更换行车路线图,包括对司机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处罚。 4、负责矿属所用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车辆的运行成本,是辅助运输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单位。对违规车辆和违规单位有处罚权,是辅助运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以上(C证只允许驾驶皮卡车),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防爆无轨胶轮车司机资格证》后方可驾驶车辆。驾驶车辆时司机必须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防爆无轨胶轮车司机资格证原件。

第五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六条新聘用驾驶员由车队组织进行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车队队长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七条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操作熟练,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九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严禁肇事逃逸。 第十条驾驶员在井下行车时,前方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如巷道顶板冒顶、片帮、地裂、积水较深、路面结冰等危险情况时,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并严禁通行。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车队汇报维修,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入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所有出入井车辆,司机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车辆使用单位、车号、司机姓名、用途。 第十三条车辆行驶路线规定:

公司厂区货运运输车辆管理规范

公司厂区货运运输车辆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了确保物料能够及时运输,保证公司货运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公司相 关业务的正常运转,现对公司货运车辆的制定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进入公司厂区或上海xx汽车XXXX基地(简称:XXXX基地)厂 区属于公司或供应商所属运输车辆管理。 3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术语 4.1 公司自有运输车辆:归XXXX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除办公用车、生产性 租用车辆外用于生产、经营或运输目的的车辆,包括:物资配送车辆、载货车辆、特种作业车辆(如:燃油或电瓶叉车)等。 4.2 外来车辆:经XXXX实业有限公司许可,进入公司厂区或XXXX基地厂区 的外部运输车辆。 4.3 飞翼厢式货车:加装有飞翼结构货箱的载货车辆。 4.4 软篷厢式货车:车厢基础上加装有篷杆和篷布的载货车辆。 4.5 集装箱货车:专用于集装箱运输的载货车辆。 4.6 栏板货车:载货部位地板带有栏板的载货车辆。 5 职责 5.1 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自有运输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监督管理, 对进入公司厂区或XXXX基地的外来车辆进行备案与准入办理。 5.2 业务部门:负责对在公司或XXXX基地内的行驶运输的自有或外来车辆 进行监管与协调,对自有生产车辆的使用、检查、维修等活动的实施与管理、。 5.3 办公室:负责公司自有运输车辆的资料档案管理,各类车辆驾驶证监 督审核,组织各类车辆年审工作。 6 工作程序 6.1 车辆规格要求 6.1.1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及时交纳各种规费,手续齐全。

6.1.2 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资格证并在生 产管理部备案后可进入厂区进行危险品运输。 6.1.3 车辆必须定期年审,并经交警部门检验合格。 6.1.4 车辆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6.1.5 车辆要及时办理厂区通行证,并自觉遵守厂区规定。 6.1.6 厢式货车底板两侧边缘须装有高3公分的台阶(或防护栏),软篷货 车的篷布一侧须配有锁紧机构、下端须配有皮带扣。 6.1.7 集装箱货车和栏板货车规格按国家标准。 6.1.8 所有车辆的总长度均不得超过12m,高度不得超过5米(飞翼车飞 翼关闭时的高度不得超过4.2m)。 6.2 公司自有运输车辆管理 6.2.1 管理总则 公司所有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料需在办公室建档保存,车辆必须坚持 “专车专人,专车专用”的使用原则,即各类车辆必须依照其设计用途或规定 用途使用,不得混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固定,任何人未经生产管理部授权不 得驾驶车辆。车辆使用时应在办公室车辆申请表中登记(包括使用人、使用车 辆车牌号码、申请使用时间、使用用途等内容)。 6.2.2 物资配送车辆管理 6.2.2.1 物资配送车辆应准时将货物运送至规定的场地,货物搬运装卸时 驾驶员应停车熄火,待货物卸载完毕后方可驶离。 6.2.2.2 食品类货物不可与其他货物混装配送,根据配送货物运送特点, 应尽量避免挤压、碰撞等情况的出现,所有物资配送车辆严禁超载运输。 6.2.2.3 物资配送车辆需出入公司或XXXX基地厂区时应接受门岗保安人员 检查,必要时应说明车辆目的地。 6.2.3 载货车辆管理 6.2.3.1 运输危化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载货车辆应做好相应的特殊标识, 取得运输资质后车辆资料应当交付当地安监局备案。 6.2.3.2 运输货物出厂时应接受门岗保安人员检查,应依据货物所属类别 开具相应出门证,具体流程参照《货物出入管理规范》执行。 6.2.3.3 车辆应在固定或规定的泊位停放或进行货物装卸,严禁乱停乱放,

J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 (JT/T 914-201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要求、档案分类、归档范围、立卷归档、电子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办法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 719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vehicle 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3.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3.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practitioner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 3.4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full-time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专门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4 档案管理编制要求 4.1 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全过程所形成的管理材料。 4.2 归档材料分类管理。 4.3 动态材料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动态材料,即:审验、检测、各种记录等,每次完成作业后归档并整理,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5 档案分类 5.1 根据类型、功能和档案形成的特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档案共分为:企业资质类、人员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类和监督检查类。根据实际需要下设一级类目和二级类目。 5.2 企业资质档案编号为A,一级类目分:企业基本信息、停车场地及设备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 人员档案编号为 B ,一级类目分:企业管理人员、专职安全

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1、目得 加强车辆管理,控制车辆运行成本,保证出车安全及业务用车。 2、范围 公司运营车辆得管理工作 3 工作内容与程序 3、1 车辆安全管理 3.1.1 出车前安全检查 驾驶员出车前要对车辆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发送机机油、冷却液、电瓶、灯光、制冻液、轮胎、雨刷以及车辆外观表面就是否有划痕,车辆前后牌照就是否齐全等。 3.1.2 行车中安全管理 3.1.2、1 驾驶员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及时报警报险;产生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罚款100-200元。 3.1.2、2驾驶员由于违反交通法而造成得罚款、误工及事故损失由本人承担。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3.1.2、3 注意各仪表工作就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异味、异响,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3.1.3 行车后安全管理 收车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位,关好门窗并落锁(防盗锁或防盗器),检查有无漏油、漏水现象;车辆外观,有无刮、擦、碰、损等情况。3.1.4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3.1.4、1 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培训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 3.1.4、2 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一次安全会议,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等内容全年学习出勤率在80%以上。 3、2 车容车貌 3.2.1 车内,驾驶员每天早上出车前要对所驾驶车辆进行清洁,做到车厢内无杂物、无异物、无烟蒂、烟灰,清洁卫生。 3.2.2 车外 a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按规定做好车辆得清洁工作,做到车体清洁无污物、无灰尘,窗体明亮;

b遇雨雪天出车,驾驶员收车后,要将车辆清洗干净,如当天收车晚,可在第二天出车前,将车辆清洗干净,保持车辆清洁; 3、3 车辆使用管理 车辆日常使用调配由客户服务部负责。 3.3.1 车辆日常调配由客户服务部根据取送货地点合理安排。 3.3.2 客户服务部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司机(派送员)行得车线路、行车时间;对路线安排有异议司机需向客户服务部门经理反应由经理协调。 3.3.3 晚间车辆必须停放公司停车场;如次日有早提货任务需有客户服务部经理到办公室领取《异常用车申请说明单》填写后交由派送员,车辆才可由派送员开回但车辆夜间得安全派送员应全权负责,派送员在完成特殊工作任务后按要求填好《异常用车申请说明单》,次日中午前将单子交回办公室。 3.3.3 报归 a 出车返回后,驾驶员要及时在《司机工作记录本》上注明行车公里数并要主动到办公室报归由质检人员签字。 b 每月25日各车驾驶员需将本车月公里数合计与油耗合计及本月百公里油耗数上报办公室。 C 办公室人员出车前,收车后要抄报公里数与每日驾驶员《日行车公里数报表》进行核对。 d 办公室人员不在或周六值班日A、C项工作由操作部经理或值班人员代理。 3.3.4 节假日用车 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用车,须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否则视为出私车,如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3、4 用油管理 3.4.1 公司车辆须到指定加油站持卡加油。 3.4.1、1加油卡需要续费,由司机填写请款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批报财务。3.4.1、2每次续费后司机需将发票与加油站出具得加油明细上交到办公室。3. 4.2驾驶员要合理驾驶,将油耗降低在最低点。 3、5 车辆保养与维修 3.5.1 保养 a 平时做好车辆日常保养,不出事故车,按正确操作程序驾驶车辆; b驾驶员要按规定做好日常保养、换季保养、定程保养。

公司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食品有限公司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统一管理公司的运输车辆(叉车、槽罐车、平板运输车),规范车辆在使用、维修养护、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遵照集团制定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上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内全部叉车及运输物资车辆及相关人员。 第3条:职责: 3.1 公司安保部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 安保部负责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归属于车辆所属部门进行管理。3.4 生产部负责公司所有叉车及运输物资车辆的外协维修、调度使用。 第二章:车辆管理 1: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和专职驾驶经验,且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公司企业管理部考核录用后,报安保部备案,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第三条:驾驶人员在驾驶运输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和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因隐瞒不报而引发的后果由当期使用人负责,在驾驶车辆出发前,驾驶员应检查并带好相关证件及手续,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五条:车辆在进行运输时严禁超高超重作业,遵守相关厂区内行车安全规定,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第六条: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私用,违者将受处罚。 第七条: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尽量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八条: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应遵守安保部相关管理规定的限速标准行驶,注意安全。 第九条:槽罐车运输过程与作业操作时中应该保持所运物资的清洁,严禁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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