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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14年12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老年人生活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制定养老服务促进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落实养老服务促进政策。

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养老服务活动。

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督促指导。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宣传,营造养老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制定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本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

第十二条住宅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整合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以街道、乡镇为基础,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建设若干社区老年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国有公益性用地没有明确用途的,可以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所需用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老年人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三章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应当整合社会资源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便利购物、医疗保健、心理关爱、应急救助、活动场所等服务。

具备条件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可以建立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饮、休息、娱乐、简易护理等服务。

第十八条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和管理,其运行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可以运用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科技手段,提供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提供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诚实守信地提供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对其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社区公开。服务满意度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退出社区老年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提供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和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养老互助。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提高老年病人收治比例;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在社区老年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站点。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市通过政府组织规划兴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等多种形式,设立养老机构,提供机构养老服务。

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可以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应当依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民政、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证收住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并提供无偿的供养、护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龄老年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入住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组织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对其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申请政府补贴的,由民政部门组织对其收住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改造、提升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及其设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四条本市支持养老机构向社区延伸服务。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通过延伸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实现医养结合,优势互补。

第五章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市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本市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创造条件开设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培训课程。

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养老职业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制度,对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第三十七条鼓励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发展社会普通志愿者和专业志愿者相结合的志愿服务队伍。

本市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参加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需要养老服务时,可以优先享受。

第三十八条本市营造尊重养老服务人员劳动的社会氛围,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养老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本市按照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的岗位补贴。

第三十九条从事养老服务的单位和组织应当改善养老服务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对养老服务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章鼓励与优惠

第四十条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根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增加运营补贴。

第四十一条利用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学校兴办养老机构,由市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并给予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二条养老机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十三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对投保责任保险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保费补贴。

第四十四条经济困难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由本人或者其家属申请,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并审核后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享受政府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处政府补贴资金数额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等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劳动合同电子版

编号:LD-202127668 天津市劳动合同电子版 Lawfully established contract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天津市劳动合同 天津市劳动合同1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实习岗位 甲方按乙方实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____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条、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 甲方应与乙方学校协商确定乙方实习期间的报酬或实习补贴。具体支付办

法和标准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__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实习中发生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 (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三)甲方不得安排_______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_______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_______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6.23 【实施日期】2000.06.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日)修正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6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26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3日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000年6月2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二)在城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个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缴

华为培训管理规定

华为公司员工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贯彻公司人力资本的不断增值优先于财务资本增值的指导思想,建立持续、系统的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和学习型组织,贯彻公司战略导向,推动管理进步,培养适应业务与组织发展需要的各级管理领导人才,提升全员职业技能与专业素质,同时为规范和促进公司各项培训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球范围内的员工培训管理。华为公司是指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球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但不包括各地的合资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紧密结合并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和组织发展战略 根据公司战略目标、阶段性业务重点及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对组织和员工 现在与未来的要求,确定公司培训的战略、目标和规划。 (二)基于岗位胜任,分层分级开展培训 员工培训目标的设置须基于员工所承担岗位对其技能与素质的任职要 求,针对性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主管和员工建设分层分级的课程体系 并开展培训。员工在转正、晋升及任职资格评定前,须完成公司要求的 相关培训。 (三)实战导向 培训须围绕业务开展,重在实效。不断总结业务实践经验并转化成培训 课程,原则上培训案例应有1/3当地业务实践案例,师资队伍70%以上 应由具有一线成功经验的各级干部和员工组成。案例学习、导师辅导、 岗位实践等是行之有效的员工培养方式。 (四)培训和自我学习相结合 员工能力的提升是各级主管的责任,更是员工自己的责任。公司提 倡员工自我学习、团体学习、持续学习。除课堂集中培训和网络培 训外,公司鼓励多种形式的学习与提高,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

加与工作相关的、业界具有较高认可度的专业资格认证的学习,推进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条工伤康复包括工伤职业康复和工伤医疗康复。 工伤职业康复是指利用各种康复器具和治疗手段,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工伤人员,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就业能力为目的,所采取的综合性康复治疗方法。 工伤医疗康复是指利用各种临床治疗和康复手段,对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或门诊治疗的工伤人员,以改善、恢复其身体功能减轻致残程度为目的,所采取的综合性治疗方法。 第四条工伤康复机构包括工伤职业康复机构和工伤医疗康复科(室)。 工伤职业康复机构是指以职业康复为主的综合性医疗机

构。 工伤医疗康复科(室)是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以康复性治疗为主的科(室)。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工伤康 复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确定工伤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职业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与工伤康复医疗科(室)所在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开展工伤医疗康复的补充协议,并负责工伤康复费用结算。 《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工伤职业康复对象是指因工负伤(含职业病)造成身体功能障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人员。 工伤医疗康复对象是指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住院或门诊治疗过程(停工留薪期内)中,需要早期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 第七条工伤人员需要进行职业康复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诊断证明、检查材料及伤残等级结论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在经办机构

天津“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分析

天津“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分析 天津“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分析 摘要:天津市自1988年初次实施“菜篮子”工程至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为使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能够顺利开展,天津市今后应积极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同时采取强化蔬菜基地建设、提高市场供应能力、以现代物流和信息化为重点来提高产销衔接能力等措施。 关键词:“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现代物流;信息化;天津“菜篮子”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一直以来发挥着保障农副产品供应和解决城镇居民“吃菜难、吃菜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历届天津市政府对“菜篮子”工程都十分重视。 1 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取得的成效 据天津市农委提供的数据,2012年前11个月,全市累计投入资金2 000多万元,建立生鲜配送中心20个,配置生鲜冷藏设备230台,购置生鲜配送车辆60台,发展农产品直供基地5 200 hm2;24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产销对接,受益农户2万多户,对接农户人均年收入超过3万元;培育农产品品牌210个,创建农产品品牌41个,培训产销对接骨干1 752人。 1.1 天津蔬菜总产量年均增长15.5% 据统计,2008-2010年,天津蔬菜播种面积分别为72 200 hm2、80 800 hm2和84 867 hm2,年均增长8.4%。2008-2010年,天津蔬菜总产量分别为314.16万t、373.85万t和419.31万t,年均增长15.5%[1]。截至2010年,天津全年蔬菜上市品种达150多个[2],一年四季南北蔬菜应有尽有。 1.2 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天津市冬春季蔬菜的生产条件。2011年,种植业设施播种面积达到5.2万hm2,总产量275万t,占全市蔬菜产量的近50%。在设施农业的带动下,2008-2011这4年间,全市农业土地产出率提高了35%,劳动生产率提高了49%,资源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报酬;(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工作日期;如未约定,则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为开始工作日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规定合同终止日期。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

hf员工子女教育及其他福利制度

hf员工子女教育及其他福利制度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方法 第一条本公司营业、保养人员因执行经常业务,确需以机车为交通工具并自备机车经总经理核准者,由公司按事实上际服务日每月发给98 0元交通津贴。但无能力自备机车者得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由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者每月发给交通津贴500元。 第二条前条交通津贴于每月5日发薪同时发给之。 第三条依本方法支领交通津贴人员行车所需燃料费、保养修理费均应自理,不得向公司请领汽油费。除奉派远途出差,其交通费得按职员出差旅费支给方法核实支给外,概不得请领交通费。 第四条依本方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补助款以16300元为限。申请人得在气缸容量100CC至150CC范畴内购买机车。 第五条依本方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以公司名义请领牌照,牌照税及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该车使用期限为三年,使用满三年该机车即归申请人所有。 第六条依本方法公司补助购买机车人员因调职无需机车为交通工具或因故离职者,除停发交通津贴外,所补助购备机车应一次缴清折旧残值(折旧率为每月480元),但调职人员可申请分月摊缴至缴清为止。 第七条依本方法公司补助购备用机车在未满三年期限前若有遗失或损坏时应由申请人负赔偿或修复责任。 第八条依本方法申请补助购备机车人员应觅妥同事一人以上为保证人或铺保,如申请人发生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现象而无法清偿时应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本方法呈奉总经理定实施。 对外业务人员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方法 第一条贷款对象本方法对外业务人员因业务需要,向公司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以下简称机车)使用。

第二条申请对外业务人员需要申请贷款购买机车者,应填具"对外业务人员贷款购买机车申请书"(表9.5.1)及"切结书"(表9.5.2)呈经理核准后交总务部门。"对外业务人员贷款购买机车申请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会计部门存查,第二联存总务部门凭以办理请购、所有权登记、扣款及投保等事宜。 第三条贷款标准及偿还方式机车统由公司采购,其贷款额以9 0cc为原则,如有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筹款。机车款以无息方式贷与,每月由薪津内扣缴500元至全部缴清为止。 第四条所有权归属机车R 所有权登记予申请人,机车牌照申请书等附件则于办理登记后由总务部门保管至贷款还清后发还。 1.每行驶150公里补贴1加仑汽油费。 2.每行驶100公里补贴1公升机油费。 3.每行驶100公里补贴70元修护(含折旧)费。 第六条费用申请方式机车使用人外出时应登记"外勤活动记录表"一式二联(表9.5.3)写明去处送交主管,公毕(或翌日)填写里程呈主管复核,于每月底汇总运算费用。第一联使用部门存,第二联附"旅费报销清单"请款并于翌月3日前送达会计部门。 第七条离职或职务变动的处理使用人于机车款付清而于中途离职时,应将尾款一次付清。如因职务变动再无外勤必要,其机车费用的补贴(含税捐、保险费)应即停支,未付清的机车贷款仍应按月扣缴。 第八条违警事项的处理使用机车人员应遵守法令及交通规则,如有违罚款等情形,使用人应自行负责。 第九条保险费的负担汽车保险费按公司支付补贴30%支给使用人,由使用人直截了当支付。(表9.5.2) 切结书 借款人因对外业务的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贷款元购买机器脚踏车,愿遵照"对外业务人员申请贷款购买机器脚踏车方法"的规定履行偿还贷款之义务。如有违抗时,保证人愿与借款人连带负偿还责任,并任由公司自其薪津或退职酬劳金扣取抵缴贷款。特立本切结书为据。 此致

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17年天津工伤赔偿标准快速计算 2017年天津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版)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政策等研究,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七条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大气污染共同防治

天津市统一劳动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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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天津市统一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住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实习岗位甲方按乙方实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____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条、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甲方应与乙方学校协商确定乙方实习期间的报酬或实习补贴。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第四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__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__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风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精心整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 (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 要 代表在 (四)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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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完善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 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事、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工伤保险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依照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要紧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分不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不。 分类行业基准费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依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其具体标准能够定期调整。 经办机构依照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比规定的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本规定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缴纳。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四章区域协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鼓励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天津市劳动合同大全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38587 天津市劳动合同大全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天津市劳动合同大全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天津市实习学生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实习单位)名称: 企业类别: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乙方(实习生)姓名:年龄: 性别: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学生所在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号: 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实习岗位 甲方按乙方实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条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 甲方应与乙方学校协商确定乙方实习期间的报酬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

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各种培训活动。 第四条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与生产、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五条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全体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在岗以及需要转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尚未达到岗位要求的职工,进行提高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对职工进行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工教育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宏观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负责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系统职工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经济(计划)、劳动、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有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各级工会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益。各级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参与并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第三章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工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本省对职工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自主决定开展职工教育的形式,配备必要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经费。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职工有参加各种学习的权利,有服从本单位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和用其所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第十六条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由企业事业单位统筹安排。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安排。

全国各省市工伤保险条例2014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生活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70 号 【颁布时间】2011-06-23 【生效时间】2012-02-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 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 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 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 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二章股东资格第八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第九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第十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第三章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第十一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办理工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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