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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1]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经过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有关条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由各市统一授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二)审核认定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三)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全省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省见习基地供求信息;

(四)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确定申办单位资格;

(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

(三)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的整合、调剂工作;

(四)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七)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核拨工作;

(八)做好省级就业见习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按规定为参加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五)积极推荐并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

(二)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能够明确每一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四)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设立见习基地,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单位的相关资质,符合条件并审批通过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已经确定的见习基地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授予“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称号并挂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申请报告各一式二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附件2);

(四)本单位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本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经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由各市授牌后开始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十四条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就业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三)具有见习岗位所需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见习人员招募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优先安排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三)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四)调剂原则,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提供见习机会,力争所有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参加见习。

第十七条各见习基地负责将见习岗位信息按要求录入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发布岗位信息。鼓励各市通过电视、报纸和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岗位信息。

第十八条就业见习报名方法:高校毕业生自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区查看岗位信息,并按照报名程序要求报名。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报名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各见习基地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的双选活动,并对达成见习协议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录取。初次未达成见习协议的,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空岗情况集中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要将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等事项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及

时向社会公布,力争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活动。达成见习协议的,由见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录。被录取的高校毕业生须向见习基地报送《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3)、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是特困家庭毕业生的,需提供《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见习基地负责将有关材料收齐后,交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通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高校毕业生,须与见习基地签订《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一式三份,见习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见习人员报到。协议签订后,由各见习基地负责通知本单位见习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到。见习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报到。

第五章见习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见习基地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严格要求,努力提高见习质量。要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见习基地要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妥善安排好外地生源见习人员的住宿问题。要加强对见习人员考勤考核, 当月工作不满15个工作日、满7个工作日的,生活补贴减半发放;工作不满7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生活补贴。见习基地要认真填写《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5),报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见习双方要遵守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见习基地应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提前终止的,须征得见习基地同意。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本人须向见习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附件6),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在次月5日前,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上月《xx市见习人员变化统计表》(附件7)。

第二十九条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8),考核合格的,协助发放由见习基地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其工作经历和能力证明。

第三十条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后,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二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见习基地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已确定的重点联系城市,省里将加强对重点联系单位的指导,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推动全省就业见习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章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见习期间生活补助。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

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县市财政承担20%。

第三十五条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并于见习当月28日前发放。待毕业生见习期满当月25日后,见习基地向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于次月15日前按规定比例核拨经费。全省财政困难县见习基地先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复核后按规定比例核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申请见习经费应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审核表》(附件9);

(二)《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附件10);

(三)《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5);

(四)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见习单位应组织见习人员统一办理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发放见习补贴。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山

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

第四十条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就业率较高的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评为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先进工作者的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以上表彰结果作为评选“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报名表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

甲方(就业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人员):

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见习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基本生活补贴,月补贴人民币元(大写:)。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二)加强对乙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出具见习考核表,协助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四)见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可以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表现优秀的,甲方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六)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甲方可与乙方终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有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甲方的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优先录(聘)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见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案后可以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六)见习期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乙方有权报请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情形严重的,可报请终止见习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附件5: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就业见习基地名称: (盖章)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

年月日

____________市见习人员变化统计表

2.(8)=(1)+(2)-(3)

附件8: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审核表就业见习基地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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