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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及策略分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及策略分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及策略分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及策略分析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本文是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提出的一些粗浅的策略。

【关键词】民事调解;制度;职权;限制

一、当前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

(一)调审结合缺少期限的限制

调审结合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惯用模式,也就是审判和调解两者结合用于司法程序,调审结合它的便捷之处在于法官可以在审判程序中随时可以确定审判法官、调解人及裁决者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和判决相比之下,调解能让审判法官轻易回避法律事实是否能够成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也可以使法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比较多的案件,所以,调解是司法运用程序中应用广泛且风险较小的一种司法程序。这势必会造成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为规避调解风险,在案件审理中不按调解人的个人意愿,以自身的法官的身份对当事人进行劝说性调解,从而使当事人不情愿地接受法官的诱惑、威胁及劝说调解。这迫使当事人有条件地接受法官给予的不得已的判决结果。法官的这种为规避风险的做法造成司法的变质,使民事审判判决萎缩和调解扩张。由于法律没有对民事调解的期限加以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法官个人独断专行,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强制调解。

(二)调解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

民事诉讼法在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上极其广泛,几乎涵盖了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之外的所有民事案件。如果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也适用调解的话,会给人一种法院执法不严谨的印象,影响国家审判机关工作的严肃性,也使一些当事人通过法院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一方或双方的非法目的。例如,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如果破产公司的人员和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公司勾结,虚构并不存在的债务等,然后到法院起诉,并以调解方式结案,就很可能损害真正债权人的利益。

(三)法官审调权力过于集中,滥用调解权

在我国法官在民事调解中所受的权力限制是很小的。同样有着大多数人一样的人性弱点,若不正确运用司法赋予法官的权力,就会造成民事调解权力的滥用。目前我国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官员往往因个人利益,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权衡个人

传统调解制度的弊端及改革思路

传统调解制度的弊端及改革思路 【栏目名称】法学阶梯 【刊登日期】2004/11/21 【编者】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一度被国人视为优良司法传统、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曾在速决纠纷、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现代化浪潮,特别是在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直接冲击下,传统诉讼调解制度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辉,由于调解程序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使得调解解纷方式在诉讼中已很少找到合理操作的时间和空间,远不能适应现代司法实践解决纠纷的需要。在重新审视传统诉讼调解制度的同时,如何设置一个适合中国国情、操作性强、运行简洁的调解制度,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点问题。 一、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 1.调解程序设置单一。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调解虽然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但并没有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程序性规定。审判方式改革开始后,随着法院“大立案”、统一送达、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强调当庭宣判率和结案率、狠抓审限等措施的实行,调解主要被局限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的法院在立案庭设置调解组或调解人员,可以在审前用调解方式解决一部分案件,但大部分的法院却并未设置这样的机构),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性特点和时间的限制,庭审中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对于那些当庭没有宣判的案件,由于审限的限制,法官一般也不主动建议和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这无疑限制了诉讼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直接导致了调解率的下降。 2.调解前提条件不当。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但现行民诉法却将调解与裁判一样设置了同样的前提条件,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这为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设置了障碍。根据这一规定,法官必须在查清事实后方能进行调解,而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只是求个“说法”,根本无须查明事实,也无须分清是非,有些案件的事实和诉讼标的额没有查清或根本无法查清,但当事人却有调解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是否可以调解存有疑虑。当然,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大部分最后还是调解解决了,但是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却犯了难,因为调解书必须“写明案件的事实”,为此法官不得不进行技术上的处理,这种“模糊的法律产品”在社会上流传,难免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 3.调审主体合一。根据民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案件的调解和裁判活动均由同一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主持进行,这就是“调审主体合一”。这种审判形式的弊端在于:一是使得严格依法解决纠纷与适用法律的流动性、随意性之间产生矛盾,

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1、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第一,共产党在中国各政党中处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这种领导主要是靠正确的政治主张和自身模范行为,并通过平等协商来实现的。共产党支持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各政党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的行动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共同的奋斗目标。 第三,在国家政权中,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第四,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政治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不论政党大小都有平等的发言权,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互相监督即政党之间实行民主监督,而首先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 第五,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各政党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 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植根于中国土壤上的一个全新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既有利于发扬民主,充分调动我国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又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避免西方多党制或两党制轮流执政带来的弊端,实现广泛民主和集中领导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 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以其独特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政治参与。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为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开辟了制度化渠道,把各种社会力量纳入政治体制,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基础;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广集民智,广求良策,推动执政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积极稳步发展。 利益表达。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存在不同的阶级、阶层和社会群体。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别和矛盾。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中国多党合作制度能够有效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愿望和诉求,畅通和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协调利益关系,照顾同盟者利益,从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整合。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求政治制度具备高度的社会整合功能。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以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为前提,又有各民主党派的广泛合作,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整合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目标下,中国共产党紧密团结民主党派,形成高度的政治认同,促进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组织社会沿着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前进。 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有利于强化体制内的监督功能,避免由于缺乏监督而导致的种种弊端。各民主党派反映和代表着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能够反映社会上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提供一种中国共产党自身监督之外更多方面的监督,有利于执政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更加自觉地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加强和改进执政党的工作。 维护稳定。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以合作、协商代替对立、争斗,避免了政党互相倾轧造成的政

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建设网络化; 二、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三、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四、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调解中心工作守则 一、以法律为依据,以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准绳,公平、公正调处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与矛盾纠纷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四、不得徇私舞弊,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不得污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物和吃请。服务承诺制度 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 一杯热水解渴一颗诚心解困 一声问候道别 调解中心受理范围 县调解中心受理范围: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即有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调解中心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调解中心受理登记制度 一、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调解申请表》;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二、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三、行业性调委会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社会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簿》。 四、调解中心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第荣海陈坚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源起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映”。传统的调解制度与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儒家思想以重义轻利为价值导向,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由此人们更多地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解纷机制和解纷文化。儒家思想蔑视并摒弃人的权利,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文化对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和合文化在处理国内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国际关系时仍扮演着重要角色。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之一,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使诉讼成为令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不仅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而且也有利于自愿执行,因而成为目前我国各地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众所周知,民事调解制度从我国建国起便开始确立,是民事司法制度中特有的、行之有效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中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一直作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民事审判的成功经验而备受赞许。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大部分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是法院普遍运用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它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伴随着中国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民事调解制度的一些弊端在其适用过程中也不断显现,例如其职能难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调解中的妥协让步与制度所追求的平等、权利之间的矛盾,以及调解程序中带有强烈职权主义色彩的不可取的部分等。简单的否定未免草率,法院调解本身蕴含许多可以被积极利用的功能和价值,不能因为其存在的一些弊端而因噎废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在诉讼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法院调解在当前中国的司法运行模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达成合意,从而使不平衡的具体法律关系得到矫正,其良好的作用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扮演着其他诉讼方式无可取代的角色。 因此,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其存在的一些弊端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这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三、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 (一) 主体方面 首先,法官权力过大。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人员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及地位上的优势。主持调解的法官同时具有调解与裁判的双重权力。在这种职权或者说心理压力之下,自愿性调解就常常演变为在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以至于调解功能过度膨胀,而审判功能相对萎缩。至此,调解虽然只是审判权的一种运行方式,但却严重阻碍了审判功能的正常发挥;而审判权作用于调解,也会影响当事人形成自由合意,造成当事人对调解的无视,认为最后还是得“审判”说了算。与此同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更愿意把更多精力放到规劝当事人进行调解上来。法官偏爱调解的原因不言而喻:调解比判决更加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一)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一)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今天,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

论法院调解制度

论法院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7-28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谭宝昌内容提要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但由于我国采取的调审结合、交互运行的调解模式往往会造成调解与审判的混同,不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重点分析我国调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并就如何对其进行制度完善和改革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法院调解制度完善改革建议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我国调解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原始社会纷争的解决基本上都采用民间调解的方式,到了阶级社会,调解更是被官吏及普通老百姓所接受,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之所以这么盛行,是由于深受儒家贵在持中、贵在尚中思想及"合文化"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儒家的纲常伦理深深的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普通性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的价值标准,这种文化传统使调解的

作用经久不衰。同时也正由于调解的盛行,从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整套的制度,为以后西方国家把调解作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借鉴提供了依据。当然,这种制度辨明是非、平息纠纷对于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发展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又因为调解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及宗法关系的基础上的,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秩序为目的,忽视了个人的权利,所以又具有明显的落后性。它要求通过劝和的办法折中妥协的解决双方的纷争,追求息事宁人的效果,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从而不利于法治的形成,与现实的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法权要求明显相悖。 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率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与判决相比仍占绝对多数,这也与我国现存的民事审判方式有关,在我国的审判方式中,调解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已形成"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种模式虽然已暴露出许多弊端,但并不全是调解制度本身的问题,调解作为处理和消弭纠纷的一种方式,确实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重要的作用,且与我国特定的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心理定势、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等诸多背景因素紧密相连,在审判实务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实用价值,如避免可能因此而造成的反目成仇,促使他们心平气和的达成协议,以及对改革我国诉讼模式的超职权主义也可起一定的作用。 (二)法院调解的基本模式 根据调解和审判间的关系的不同,各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以下3种模式:

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教案

《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教案 课题: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了解我国政党制度的政治基础、基本方针、政治协商等制度的特点,了解我国政党制度的优势。 过程与能力:通过分析、比较等形式认识到执政党、参政党和反对党的区别,认识政协的组成、性质和职能等内容。提高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和理解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正确理解我国政党制度,增强学生维护、巩固我国政党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教学重点和难点:参政党地位、政治协商的作用 教学手段:多媒体 教学过程: 【课前准备】:收集资料、制作课件 【导入新课】:当代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政权都是由政党领导的 (知识拓展):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党制度介绍 (相关链接):我国的民主党派概况和我校民主党派人士介绍 结论:民主党派和共产党合作又协商,形成了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 第二节、二、新型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板书) (一)我国政党制度特点 1、我国政党制度特点之一:政治基础(板书) ----坚持共产党领导是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问题一: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什么领导?党对国家的领导有何区别?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政治领导 党对国家的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2、我国政党制度特点之二:显著特征(板书) 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我国政党的显著特征 问题二: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区别?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共产党执掌政权、居核心地位:民主党参与政权、居重要地位 问题三:民主党派是如何参政的? 民主党派依法享有参政权: 1、参加国家政权 2、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领导人选的协商 3、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发展与协调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第荣海陈坚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源起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映”。传统的调解制度与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儒家思想以重义轻利为价值导向,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由此人们更多地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解纷机制和解纷文化。儒家思想蔑视并摒弃人的权利,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文化对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

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和合文化在处理国内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国际关系时仍扮演着重要角色。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之一,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使诉讼成为令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不仅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而且也有利于自愿执行,因而成为目前我国各地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众所周知,民事调解制度从我国建国起便开始确立,是民事司法制度中特有的、行之有效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中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一直作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民事审判的成功经验而备受赞许。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大部分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是法院普遍运用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它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伴随着中国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民事调解制度的一些弊端在其适用过程中也不断显现,例如其职能难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调解中的妥协让步与制度所追求的平等、权利之间的矛盾,以及调解程序中带有强烈职权主义色彩的不可取的部分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一)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一) 论文摘要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协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所主持的调解活动;二是指调解协议。因此,不能将法院调解片面地理解为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仍属法院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有:第一,诉讼外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或组织所进行的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有的属于民间性的调解,有的属于行政性的调解,它们都不具有诉讼的性质,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上的一项制度,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的内容包括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第二,诉讼外的调解,不论是民间调解还是行政调解,调解的主持者只是进行调解活动,不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而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诉讼开始后,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进行协商活动,是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当事人协商活动的结合。第三,诉讼外的调解协议不论是否制作调解书,都不是诉讼文书,诉讼中的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般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其效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记笔录,确认其效力。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适用法院调解。 一、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以下除标题外统称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自愿协调,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又称诉讼中的调解。上述调解制度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对双方进行的说服教育工作,即使没有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也应属于调解活动。如果不是出于这一初衷,只是为了顺利对案件作出判决,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的活动则不属于调解。 其次,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可以运用判决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外,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说理讲法,进行劝导,多做思想工作,促使他们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所以,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法院调解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调解活动既可以在合议庭也可以在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下,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 一方面,在各个审判程序中都可以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在某一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也可以进行调解。如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在开庭前,开庭审理中,法庭辩论结束后随时进行调解。

6.3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教案 (人教版必修2)

【教学设计】 第六课我国的政党制度 第三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教材分析 通过前面两个框题的学习,学生理解了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除了中国共产党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在国家中的地位如何?它们的相互关系如何?这种关系和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何不同?这些都是第三框的内容。由此可见,第三框是本课的最终归宿点。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党制度,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了解我国的政党关系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基本方针、根本活动准则和重要机构。 3、理解我国的政党制度对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所显示的优越性。 (二)、能力目标 1领会创新精神对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2引导学生利用已有历史知识,深入学习本课。培养学生善于将不同学科知识综合起来,不断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了解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使学生拥护这一制度,增强维护、巩固这一制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能够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歪曲、破坏这一制度的言论和行为。 三、教学重点、难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四、学情分析

学生对中国共产党的知识应该比较熟悉,但对我国的政党制度比较陌生。从能力方面看,高一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不断增强,学生会把我国的政党制度和西方的进行比较,因此要充分调动、引导学生这种分析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逐渐培养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澄清学生的错误认识。 五、教学方法 1探究性学习法。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2、自学引导法。课前布置相关问题,让学生自学。让学生在自学中,对本节课的基本知识点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从而引发思考。 六、课前准备 1、查阅民主党派的历史资料 2、搜集关于当地民主党派或民主人士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事例 七、课时安排:1课时 八、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前两节课,我们主要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的有关问题。这节课再来看看我国的政党制度是怎样的,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二)进行新课 一、共商国是同舟共济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66页,思考两个探究性问题。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并回答问题 教师点评:教材用两个镜头形象而具体地展示了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与被领导及各党派之间的团结合作关系。 二、执政参政特色鲜明 1、我国除执政的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 教师活动:联系实际,回答我国有哪八个民主党派? 学生活动: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教师活动:总结我国的八大民主党派并用多媒体展示有关情况。

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对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自杀事件等,调解室应于事发24小时以内或接报后24小时内分头向派出所、司法所报告。 纠纷快报实行一事一报,对突发的、一时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再用书面材料补报。

五、回访制度。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于调结后一周内回访当事人,了解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并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防止纠纷反复。发现矛盾纠纷重新激化或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对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疏理分析,注意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提出预防预警报告,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七、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保管人员,做好调解文书审查、装订工作和台帐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放入专用档案柜。当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负责保管,上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移交司法所统一保管。 八、岗位责任制度。上班时间,调解室调解员必须在岗在位,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当天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重特大矛盾纠纷必须在一天内上报派出所和司法所。对调解员的月、季、年度考核分别由派出所和司法所进行。 二○一○年元月

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2、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调处时间、调处单位、 调处人、矛盾纠纷情况、调处情况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 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 3、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4、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分管主任 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实行不定期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纠纷工作。

3、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 集中排查;对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三、矛盾纠纷预警、调处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 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5、调处矛盾纠纷时,根据情况,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员进行调处,对调处难度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可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调解会议参与调处。 6、矛盾纠纷调处应书写调解协议书。对无法调处的矛盾 纠纷,及时上报县有关部门,并对当事双方指明合法诉求途迳。[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面临的问题 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湖北某中级法院全市20XX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及巨大优势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15170655.html,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及巨大优势 作者:肖楠楠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8年第04期 摘要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经过各党派的共同努力不断巩固其政治地位。其特点为: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是合作与协商的关系,这种有序的政治秩序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促进国家统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政党制度特点政治优势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 1.1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首要前提。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历史告诉我们: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 多党合作是指,八个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个党派之间相互合作。这里的相互合作不仅包括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合作,也包括民主党派与共产党之间的相互合作。这种合作关系的形成,既有理论基础也有现实需要,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我国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2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参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是唯一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政权之内,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执政与参政的关系,这与西方国家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是不同的。95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使命,实现了国家独立,建立 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带领人民走向富强,提高了国际地位。 为了保证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中央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在政府、人大、政协中为其设置职位,民主党派可直接参加各级政府、人大和政协,与共产党共商国事,协助共产党治理国家。 1.3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是合作与协商的关系

企业内部民事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企业内部民事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不同。调解协议系案件各当事人自行判断各方利益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提交给法院,法院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 一、法院调解书的制作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程序即告结束。《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 1.法院调解书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民事调解的充实和完善

民事调解的充实和完善 一、民事调解的涵义及发展过程民事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法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调解在中国有着优久的历史,早在西周在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调解成为司诉的原则,两宋时期,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加,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是臻完善,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大力引进西方法制,建立西方法制体系,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中国实行开来。建国初期,审判方式一直沿用抗战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审判与调解紧密结合,直到1979年中国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将“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1991年中国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和合法”,适用范围包括一、二审、再审,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的审判实践,纠正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

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我国的民事调解工作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个方面,这两方面都有着优良传统。回顾调解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新中国成立以前,陕北解放区出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当时陕西陇东地区高等法院审判员马锡五深入案发地,走村串户,经常以调解的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这种审判方式简便易行,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得到发展。第二阶段,在《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前这段时间,即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曾一度出现把民事调解的方式推向极端,片面强调“调解为主”。当时,民事审判工作有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办案,调解为主”。本来调解的思路是对的,但由于把调解绝对化,片面强调调解率,使民事调解工作出现了暗箱操作、久调不决、强迫调解、欺骗调解等弊端,有的法院工作陷于被动,办案效率低,群众认可程度差。第三阶段,从《民事诉讼法》颁布,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段时间内,立法上针对“调解为主”的弊端,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工作方式。同“调解为主”相比,这是一个大的进步,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一些暗箱操作、法官包揽诉讼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法院系统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审判方式改革

从“打橄榄球”和“唱大合唱”的形象比较中,说明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从“打橄榄球”和“唱大合唱”的形象比较中,说明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从“打橄榄球”和“唱大合唱”的形象比较中,说明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分)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的政党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同社会主义国家国体的性质相适应,(2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1分)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目标,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1分)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1分)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1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我国政党制度本身的特质中蕴含着巨大的优势,(1分)主要体现在下面几方面: 第一,我国的政党制度与我国国体相适应,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1分) 第二,我国政党制度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目标下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合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广泛参与和集中领导的统一,代表和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分) 第三,我国的政党制度能够实现社会进步和国家稳定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有效地吸纳新兴社会阶层、整合各种政治力量,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加快发展。(1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的成就,充分彰显出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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