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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律问题

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律问题
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律问题

诚信

外调整的行为和对象上,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发生在国外,但行为完成于国内或行为的后果发生在国内的情形,不妨依“行为地兼结果地”原则,确立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外国企业在境外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国内产生不利影响,但企业在国内无任何垄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这种限制竞争的影响是直接的、巨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就可运用“效果原则”决定反垄断法的适用。但对于那些分别位于我国境内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两个独立实体(母子公司)在我国国外进行的垄断行为,是否可以采用欧盟国家的“行为一体”理论,并借鉴公司法上的“揭开面纱”原则,需要认真研究。因此,我国在运用“效果原则”以外,不妨借鉴“适当管辖”和“行为一体”理论以及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以增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效果原则”的适用,国际法协会第56届大会对先前的决议作出了修改,会议形成的新的决议认为:截至到目前,各国普遍的实践证明,国际法并没有允许一国仅仅根据该行为的“效果”发生在本国境内,而对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实施立法管辖权。但尽管如此,国际法协会有关主观领土管辖、客观领土管辖以及保护性管辖原则的阐释上,已充分肯定了反垄断法域外实施的效力,标志着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接近一致的立场。事实上,当今国际社会的成员中,已不存在一国仅仅根据行为的“效果”发生在本国境内而对外国人在他国境内的行为实施管辖的情形。

不仅如此,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依据无法代替实践中的行动准则。对域外发生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其结果发生在我国国内的,虽可以根据现行法律实施域外管辖,但仅仅依据“效果原则”,无法实际确定法律适用的标准,例如,对境内产生的影响或“效果”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这里需要一个“度”和适当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则需要结合我国产业和利益受损的程度进行判定,而这个所谓

的“程度”问题,需要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进一步界定。

另外,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上,还

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有关反垄断法域

内适用和域外适用的标准是否有所区

别?经济全球化的特点之一就是跨国公

司的强大,对境外垄断行为限制范围的

减小或者限制标准放宽,这会鼓励跨国

公司将许多垄断行为转移到国外完成,

因而规避国内的规制。是否采用不同的

标准,需要引起立法部门的关注,并应对

此展开充分的调查研究,这从另外一个

侧面说明了现行反垄断法“效果原则”的

实施需要进一步的可操作性规定。从技

术层面上,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面临

着诸多不确定的问题,对于反垄断法的

域外适用问题,除了在基本原则层面以

外,还需要规则层面、甚至是技术层面上

的支持。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模式与顺序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反垄断法规

定的制裁违法和侵权救济的途径,不外

乎公权力机关执法和私人民事诉讼两种

模式,而私人民事诉讼需要通过司法机

关最终作出裁判,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

可以根据现行反垄断法与对方进行谈判

或和解。所以域外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实际上是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

关,而这两套权利救济和处理问题的机

制是不同的,需要对此作出区分。

目前,我国国务院已根据反垄断法

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以研究拟定有关

竞争政策等为主要职责,并协调反垄断

行政执法工作。相对于美国联邦贸易委

员会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具有的行政

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而言,我国的反

垄断委员会不具体处理反垄断案件,主

要通过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

政执法工作、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方法和

工作依据来发挥影响。在反垄断执法机

构的具体执法工作上,当前我国国家发

改委负责“行政垄断、价格垄断”,商务

部负责“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反垄断,国

家工商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相关执法,形成了三部委分工执法、分别

负责的执法现状。与此同时,现行反垄断

法还规定了私人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

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寻求因域外垄断行为

所造成损失的救济并发挥民事制裁的作

用。

但是,上述两种法律实施途径的采

取上,是否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关系,需

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于私人民事

诉讼来说,原告主体如何确定,原告提起

诉讼是否依据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依据行

政执法机关的先行处理和调查,以及证

据的认定和证据的效力问题等,需要反

垄断法在域外适用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和明确。例如美国的《克莱顿法》第5条

(a)款还规定:在依据被告违反反托拉

斯法的效果,由美国或代表美国提起的

民事、刑事诉讼中,做出的最终判决或禁

令,是其他个人对上述被告提起诉讼的

初步证据,而且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

判决或禁令的各方面不能翻供,这有助

于私人利用政府程序的结果请求损害赔

偿,减少了私人提供证据之难度。对此,

我国应予借鉴。

其次,限制竞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的证

明标准,则属立法或司法解释急需予以

明确的问题之一。读此,笔者建议在因果

关系上采用适中的证明标准,只要受害

人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

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达到了

其证明责任的要求,然后由被告对此进

行反证。如果被告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

关系,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受害人

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鉴于限制竞争行

为发生在国外,采取盖然关系说和过错

推定原则,更能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当

然,对于行政机关域外适用反垄断法的

要件,则不需损害要件和因果关系,只要

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我国的

市场竞争秩序即可。

三、反垄断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

广义上,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既包

www.cx-china.com.cn29

www.cx-china.com.cn 31双边协定或多边条约,以增进彼此的协调和合作。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及在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冲突以及解决冲突的过程,还为我国下一步积极参加WTO体制下的国际竞争规则的谈判,以及提升我国参与制定WTO国际竞争规则的能力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统一的国际竞争规则,将会被纳入WTO体制之下,在此之前,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将是我国应对这一发展趋势的重大举措。

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全球化虽然带来了国家主权弱化的态势,但是全球化并没有彻底改变国际政治经济角力的规则。只要世界还是以民族国家作为界分而存在的,各国家就会为了追求本国的利益而争夺国际经济秩序的支配权。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深入和扩大,伴随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国际垄断行为特别是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的消极影响日益增强,严重危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当前还有其迫切的现实意义。当前,外资企业包括其母公司正在迅速蚕食中国市场,并在许多领域占据了垄断地位。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几乎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殆尽;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内地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内地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而且,跨国公司大肆进行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一些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相继落入跨国公司手中。而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并购行动,则屡屡夭折。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将反垄断法适用于域外,并规定了完善的适用机制,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刚刚颁布,域外适用反垄断法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急需认真研究、积极对待和妥善适用。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家标准的实施,应有利于提升普洱茶产品质量。 普洱茶国家标准12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规定:普洱茶必须以云南普洱、西双版纳等11个州市规定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 据此标准,普洱茶限于云南生产。“标准”是否有“地方保护”之嫌?经历爆炒之后冷却的普洱茶产业,能否借普洱茶能否借“标准”健康发展

“标准”出台走上健康规范发展之路? 普洱茶有了国家标准 记者从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自12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据此,普洱茶必须是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采用特定加工工艺制成。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今年5月发布的公告,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研究

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研究 目次一、的提出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与原则三、竞争法域外适用所产生的冲突及其解决四、结语一、问题的提出传统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的或国际的民商事这类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决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或国际统一实 目次 一、的提出 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与原则 三、竞争法域外适用所产生的冲突及其解决 四、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的或国际的民商事这类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决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或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因此,具有“准公法”性质的法一直被排斥在外。这是因为,经济法是一国意志和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国家干预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而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双边冲突规则在这一领域显得无能为力。事实上,在这一领域总是适用内国法,外国法被拒之门外。随着国际经济的,国与国之间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一国的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容入到国际经济循环中,由此,带有“准公法”性质的经济法逐渐被他国承认并接受,这是各国法院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新问题。对于这一“准公法”域外适用所引起的法律冲突,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与规则已很难适用,需要一种新的、能够调整经济冲突法的方法。本文以竞争法作为切入点,竞争法域外适用及其法律冲突的原因和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实践,随着加入WTO与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我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竞争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与原则 内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始于美国的司法实践。早在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美国烟草公司案”时就主张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对一英国公司享有管辖权,并判定一家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划分市场的协议违反了《谢尔曼法》(Sherman Act)。之后,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发达国家推行的强权政治,这种域外适用一方面受到许多国家的抵制,另一方面也被更多的国家接受。一些发达国家纷纷立法,仿效美国的做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 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 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 ,1948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析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析姜发根三联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系上传时间:2009-2-3 浏览次数:3970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理 内容提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跨国垄断行为日益突出。为了有效规制跨国垄断行为的消极影响,维护本国利益,欧美等国纷纷在其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并试图寻求域外适用的理论依据。本文从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的进行分析,指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尚不具备充足的惯例因素和法理根据。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近代以后出现的、旨在规制市场中各类垄断行为、恢复可持续的有效竞争,进而确立良好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被人们形象称之为“经济宪法”。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国国内法的效力仅及于其主权范围之内,对域外的行为不产生规范作用。作为国内法体系中的反垄断法,自然不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浪潮的高涨,市场已超越主权空间向世界范围内扩展,跨国垄断行为对内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突出,在国际反垄断法缺位的情况下,国内反垄断法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成为反垄断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开始突破传统管辖原则的限制,主张本国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这就产生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一、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市场内的竞争产生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 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 [1]如前所述,反垄断法属于国内 法,其效力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内。最初,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也都严格遵循属地原则要求,但随着贸易障碍的减少,国际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跨国垄断日益突出和严重,在国际反垄断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成为一种较为可行选择。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家。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开创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先河,确立了影响深远的“效果原则”。该案中,法国、瑞士、英国和加拿大的铝生产商在美国国外订立了一个国际卡特尔协议,分配铝的生产限额,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 理论和实践依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 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 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

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 ,1948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 [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其垄断,更能适应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3]为此,日本规定了比美国更宽泛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不仅在《禁止垄断法》第6 章专门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而且在《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施行令》中对适用除外的情形作了具体界定,此外在《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农业合作社法》、《保险业法》等中都有适用除外条款。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 至第8 条都是关于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第28、29、31 条还规定了农业、信贷机构、保险业和体育转播的适用除外,[4]足见它对适用除外制度的重视程度。 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 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其作用的限制。反垄断法之所以要有适用除外制度,源于二者根本价值目标的内在一致性,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自有其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相关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高频考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与相关市场界定 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反垄断法》有域外效力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3+1) (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①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②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2.相关市场界定 (1)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2)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3)界定相关时间市场:当商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经典试题 【考题·单选题】(2014年)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人民法院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属于()。 A.相关商品市场 B.相关技术市场 C.相关创新市场 D.相关时间市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涉及的维度包括时间、商品和地域等三个维度。 但是,并非任何的市场界定都涉及全部三个维度。大部分反垄断分析中,相关市场只需从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进行界定;只有在时间因素可以影响商品之间的竞争关系的特定情形下,才会用到时间维度。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其中商品维度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地域维度是“中国”。

【考题·单选题】(2014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C.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D.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相关商品市场。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考题·多选题】(2016年)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有()。 A.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行为 B.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施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限制效果的行为 C.具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就固定商品出口价格达成的垄断协议 D.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选项A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排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B当选。选项C是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受《反垄断法》的限制,选项D当选。 【高频考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与诉讼 1.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1)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责任; ②民事责任; ③刑事责任。 提示:《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2)多元反垄断执法机构 ①国家发改委:价格垄断行为。 ②商务部:经营者集中行为。 ③国家工商局:其他垄断行为。 (3)反垄断调查措施:检查;询问;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原告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还包括间接购买人在内的消费者。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或先行政执法再民事诉讼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①专家出庭: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不属于证据类型之一。 ②专家报告:专家报告视为鉴定意见,为证据类型之一。 (4)诉讼时效抗辩: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经典试题 【考题·单选题】(2015年)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 B.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 外之观察 关键词: 适用除外豁免竞争政策 内容提要: 本文就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以日本竞争法理论为分析框架,探讨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地位、范围和性质。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和作用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本来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因种种理由而被排除适用。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情形看,适用除外的排除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由反垄断法本身加以规定,一种是在特别法的规定中加以适用除外。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原因,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大理由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即市场机制因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而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从而造成经济的低效率和社会的动荡。上一世纪初席卷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就是市场失灵的大暴露,它说明自由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失去了自律调整的功能,为了维护经济的均衡发展,国家适时的经济政策成为必要。由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广泛性,不可能全部都以法律的手段加以实施,而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原则,又要求经济政策的实施需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且,对企业行为加以规制也必须要有一个法律依据,这就是经济政策产生的一般原因。正是这种一般原因使我们看到了政策与法的关系,看到了反垄断法的作用,以及在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所具有的必然性。 首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政府手中一把具有弹性的尺子。作为竞争政策之法的反垄断法,由于受其政府政策目标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影响,对某一垄断行为的规制就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有为了提高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卡

特尔适用除外;有为了保障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国家对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的产业进行的垄断保护;还有为消除竞争所造成负面影响的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如此等等。可以看出,面对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要根据各种经济与政治的要因,常常是将抽象的社会整体效益作为主要的价值目标,而将具体的、个别的竞争行为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放在大目标中加以淡化。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政府在竞争效益与非竞争效益之间寻找平衡时,常常是根据不同时期政治与经济的需要,或是将竞争政策作为经济政策的中心加以运用,或是竞争政策有名无实,其方法大都是靠所谓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来处理的。① 其次,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调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矛盾的软化剂。多数情况下,保护具有自由与公正竞争的市场结构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是一种状态,状态是运动的、变化的。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会形成垄断,是否是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一定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静止的状态或从动态的状态,从长期的效果或从短期的效果来判断,其结论是不一样的,如各国通过特别立法对中小企业的各种卡特尔行为的保护,就是为竞争的市场结构培育长期的竞争要素等。从长计议,培养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提高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这样的责任只能由国家来承担,从而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竞争政策本身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仅有竞争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产业政策。为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连接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桥梁,是调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矛盾的软化剂,有了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就能相互协调,有效实施。 最后,各国反垄断法均将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作为竞争政策的例外纳入竞争法的框架内加以统一规制。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现实中具有限制竞争性质的法律、法规依然大量存在。客观地讲,这些法律、法规中,有的已失去了作用,但有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依然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因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建立至少具有两点意义:其一,就是为将来在整理这些法律、法规,以及今后政府再考虑制定这样的法律、法规时,确立一个明确的原则:一切与竞争政策相矛盾的法律、法规,都应当作为反垄断法的除外,在明确其目的与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后方能实施。其二,就是要说明在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在面临着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并且还一时不能完全废除的大量限制竞争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桥梁作用与协调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与条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对于它的适用除外范围的判断,是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条件则完全取决于政府制定该适用除外的目的是什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中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的垄断行为,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都适用中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中国反垄断法第13条、14条禁止卡特尔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关问题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概述 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某一国为了防止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却对本国市场有影响或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效果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主要理论依据。最初阶段,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域外适用的效力都没有做出具体成文法条的规定。依据传统国际法中的法条规定: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内发生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外本国公民和法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随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发展,属地管辖原则被延伸为"主观的属地管辖"原则:即某一国法律不仅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行为有拘束力,且对于那些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行为的结果会在本国内产生,或行为虽然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是对本国有直接影响的情况都有管辖权。在当今国际社会,若是缺乏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市场的竞争必定会受到国外限制竞争或垄断竞争行为的冲击和影响。 二、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域外效力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域外效力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是国际趋势。从1945 年"美国铝公司案"确立了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后, 越来越多的国家级国际组织赋予其反垄断法以域外效力。国与国之间还展开了关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合作。美国和欧盟于1991年9月签订的《反垄断法执行的合作协定》可以说是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双边合作协定。我国也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在法律上与国际接轨,肯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3.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也是我国现实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贸易不断开展,其中也不可避免会发生纠纷。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域外效力,一方面可以积极的限制域外垄断行为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可以消极的阻却国外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不正当的适用,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只有中国应该在法垄断法中对域外效力做出规定, 才能避免因法律无规定而无法对外国企业侵害我国经济利益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同时也可以对于外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不正当适用起到阻却和震慑作用。 三、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与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存在以下的不足之处:1.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过于简单,设计不够周全。依照法条的规定,即使相关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发生在海外,只要这个行为影响中国市场或有可能影响到中国市场就要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但在实际执法中,我国对在国外的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取证、执行等具体问题要一定会涉及到他国的利益,如果一味适用反垄断法,就很可能会遭到其他国家的立法反对,甚至是国与国之间的联合抵抗,不仅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还很有可能引发国际之间的纠纷。 2.法律用语模糊,立法具有局限性。首先,"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之中的"限制"、"影响"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各处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自身的能力是不同的,没有具体标准的规制会赋予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起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其次,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家经济利益更有利的行业,如公用事业、农业、金融保险业中允许一定程

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律问题

诚信 外调整的行为和对象上,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发生在国外,但行为完成于国内或行为的后果发生在国内的情形,不妨依“行为地兼结果地”原则,确立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外国企业在境外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国内产生不利影响,但企业在国内无任何垄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这种限制竞争的影响是直接的、巨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就可运用“效果原则”决定反垄断法的适用。但对于那些分别位于我国境内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两个独立实体(母子公司)在我国国外进行的垄断行为,是否可以采用欧盟国家的“行为一体”理论,并借鉴公司法上的“揭开面纱”原则,需要认真研究。因此,我国在运用“效果原则”以外,不妨借鉴“适当管辖”和“行为一体”理论以及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以增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效果原则”的适用,国际法协会第56届大会对先前的决议作出了修改,会议形成的新的决议认为:截至到目前,各国普遍的实践证明,国际法并没有允许一国仅仅根据该行为的“效果”发生在本国境内,而对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实施立法管辖权。但尽管如此,国际法协会有关主观领土管辖、客观领土管辖以及保护性管辖原则的阐释上,已充分肯定了反垄断法域外实施的效力,标志着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接近一致的立场。事实上,当今国际社会的成员中,已不存在一国仅仅根据行为的“效果”发生在本国境内而对外国人在他国境内的行为实施管辖的情形。 不仅如此,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依据无法代替实践中的行动准则。对域外发生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其结果发生在我国国内的,虽可以根据现行法律实施域外管辖,但仅仅依据“效果原则”,无法实际确定法律适用的标准,例如,对境内产生的影响或“效果”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这里需要一个“度”和适当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则需要结合我国产业和利益受损的程度进行判定,而这个所谓 的“程度”问题,需要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进一步界定。 另外,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上,还 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有关反垄断法域 内适用和域外适用的标准是否有所区 别?经济全球化的特点之一就是跨国公 司的强大,对境外垄断行为限制范围的 减小或者限制标准放宽,这会鼓励跨国 公司将许多垄断行为转移到国外完成, 因而规避国内的规制。是否采用不同的 标准,需要引起立法部门的关注,并应对 此展开充分的调查研究,这从另外一个 侧面说明了现行反垄断法“效果原则”的 实施需要进一步的可操作性规定。从技 术层面上,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面临 着诸多不确定的问题,对于反垄断法的 域外适用问题,除了在基本原则层面以 外,还需要规则层面、甚至是技术层面上 的支持。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模式与顺序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反垄断法规 定的制裁违法和侵权救济的途径,不外 乎公权力机关执法和私人民事诉讼两种 模式,而私人民事诉讼需要通过司法机 关最终作出裁判,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 可以根据现行反垄断法与对方进行谈判 或和解。所以域外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实际上是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 关,而这两套权利救济和处理问题的机 制是不同的,需要对此作出区分。 目前,我国国务院已根据反垄断法 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以研究拟定有关 竞争政策等为主要职责,并协调反垄断 行政执法工作。相对于美国联邦贸易委 员会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具有的行政 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而言,我国的反 垄断委员会不具体处理反垄断案件,主 要通过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 政执法工作、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方法和 工作依据来发挥影响。在反垄断执法机 构的具体执法工作上,当前我国国家发 改委负责“行政垄断、价格垄断”,商务 部负责“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反垄断,国 家工商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相关执法,形成了三部委分工执法、分别 负责的执法现状。与此同时,现行反垄断 法还规定了私人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 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寻求因域外垄断行为 所造成损失的救济并发挥民事制裁的作 用。 但是,上述两种法律实施途径的采 取上,是否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关系,需 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对于私人民事 诉讼来说,原告主体如何确定,原告提起 诉讼是否依据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依据行 政执法机关的先行处理和调查,以及证 据的认定和证据的效力问题等,需要反 垄断法在域外适用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和明确。例如美国的《克莱顿法》第5条 (a)款还规定:在依据被告违反反托拉 斯法的效果,由美国或代表美国提起的 民事、刑事诉讼中,做出的最终判决或禁 令,是其他个人对上述被告提起诉讼的 初步证据,而且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 判决或禁令的各方面不能翻供,这有助 于私人利用政府程序的结果请求损害赔 偿,减少了私人提供证据之难度。对此, 我国应予借鉴。 其次,限制竞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的证 明标准,则属立法或司法解释急需予以 明确的问题之一。读此,笔者建议在因果 关系上采用适中的证明标准,只要受害 人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 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达到了 其证明责任的要求,然后由被告对此进 行反证。如果被告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 关系,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受害人 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鉴于限制竞争行 为发生在国外,采取盖然关系说和过错 推定原则,更能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当 然,对于行政机关域外适用反垄断法的 要件,则不需损害要件和因果关系,只要 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我国的 市场竞争秩序即可。 三、反垄断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 广义上,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既包 www.cx-china.com.cn29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 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垄断的概念相当复杂,在经济学、法学研究中,人 们广泛地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在法律界至今也没有为之下一个精确的定义。经济学家们经常将垄断视为一种极端的市场结构形式,它是指一家厂商供应整个市场,不存在竞争。 ①显然,经济学家将垄断理解为一种状态,但是在法学上,垄断不仅指状态还被表述为 一种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必须具备以下两点:违法性和应受 处罚性。然而经济学研究表明,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都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或制裁。首先,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正如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 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经营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其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证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②由此可知,反垄断与促进规模经济是不矛盾的。其次,依照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是需要避免过度竞争。因为,在这些领域里进行自由竞争无益于公共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而进行适度的垄断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经典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四种具体形态: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均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但缺乏现实性,现实的市场结构是处于二者之间的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在产品差别化条件下,寡头垄断实质上也是垄断竞争。这一点是经过产业组织学派的充分论证了的。因此,经济学家们常说“垄断竞争是特别重要的”。垄断竞争是在旧经济中常见的一个特征,同时 这一特征在新经济(又称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新经济”指三个相互区别又相 互联系的行业,第一个是计算机软件的制造业;第二个是由以因特网为基础的企业(包括因特网接入提供者,因特网服务提供者和因特网内容提供者)构成,第三个则是以提供用来支持上述两个行业的通讯服务和设备的行业。这些行业主要生产智慧财产,即计算机代码,而非实体性的物品(通讯设备是例外)。智慧财产的特征是固定成本相对应于边际成本而言很大,但是一旦创造出来,生产额外拷贝的成本很低。③新经济的这一特征决定 了创新的成果只有通过获取市场垄断力量,才能产?????绻?狈κ谐÷⒍狭α浚?谐≈魈褰?詹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什么样的行为触犯反垄断法,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什么样的行为触犯反垄断法,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垄断的双重性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垄断的积极成份。 因此《反垄断法》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多选

反垄断法多选试题 多选题(以下试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请将你认为正确的选项填到括号里,每题2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对保险业启动反垄断执法调查的机构包括( )。 A:中国保监会 B:国家发改委 C:商务部 D:国家工商总局 答案:BCD 2.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 A: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分割销售市场 C:联合抵制交易 D:限制商品销售数量 答案:ABCD 3.根据我国《反垄断法》,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垄断行为( )。 A: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B: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C:经营者集中 D:政府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宏观调控 答案:ACD 4.保险公司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 ) A: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汽车零配件价格、工时费价格等达成统一价格、折扣的约定 B:与专业代理机构签订固定或约定销售保险产品的最低价格或最低折扣的协议 C:与其他保险公司形成共保体,共同对某市地铁工程进行承保 D:签署含有固定保险费率的自律承诺书 答案:ABD 6.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1/5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7.下列制度属于《反垄断法》特有的制度。( ) A:垄断协议宽大制度 B:豁免制度 C:经营者承诺制度 D:调查制度 答案:ABC 8.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 A: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答案:ABC 9.题干:《反垄断法》维护的目标是( )。 A.提高经济效率 B.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C.保护消费者利益 D.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答案:ABCD 10.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 )。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商务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在国家领土主权内适用,也将用于解决本国企业在境外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反垄断纠纷。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以及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国际合作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①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这种突破传统法律管辖范围的行为必定会引起各国法律之间的激烈碰撞,并且在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可行的全球性法律文件、条约甚至法律框架去指导各当事方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法。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尽管在1909年的美国香蕉公司诉美国水果公司一案中,美国反托拉斯法还被认为只能适用于美国市场上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①然而在美国法院1945年审理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Hand法官指出,在美国以外订立的合同或从事的行为,“如果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对该合同或行为享有管辖权,根据谢尔曼法追究有关公司的法律责任。②该案确立了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主要依据的“效果原则”(effectsdoctrine),由此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便有了域外适用的效力。根据这个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场所,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法院对之有管辖权。但因为很多国家都通过各自立法来阻却其适用,这使美国法院在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开始谨慎,为了缓和“效果原则”适用引起的冲突,1976年美国法院提出了一条域外管辖的“合理原则”,这一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国籍、对美国商业影响与对其他地方商业的影响之间的关系以及该诉讼对美国外交关系的影响等因素。 美国开了先例后,世界上其他国家出于防止他国滥用反垄断法域外效力以保护国内市场利益的需要也逐渐在本国的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域外适用制度。比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在本法适用范围内产生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保加利亚的《竞争法》规定:该法“适用于在保加利亚境内或者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③目前,全世界绝大多数已经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都确立或承认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不仅如此,各个国家在具体的时间和研究的过程中也不断发展反垄断域外适用的理论和具体规则,其中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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