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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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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通过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化解矛盾纠纷有其他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三条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违背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和解、调解优先,多种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

(三)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部门协调、司法指导、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四)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

第四条当事人在纠纷化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愿选择纠纷化解途径;

(二)自主表达真实意愿;

(三)自愿达成协议,不受胁迫。

第五条当事人在纠纷化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现场秩序,尊重纠纷化解工作人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及时履行达成的协议和生效法律文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建设,促进各类纠纷化解组织的发展,督促各行政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渠道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负责效力确认、生

效法律文书执行和法律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当事人和解。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并可以参与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化解纠纷的和解、调解工作。

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在化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激化,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维持纠纷化解工作秩序、保护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网络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关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引导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依法协调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对正在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处理的诉求,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职责进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应当对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范围内纠纷化解工作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调解平台和信息库。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参与与其管理职能有关的调解工作。

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纠纷,负有纠纷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予以化解。

第十五条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主动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预防和化解纠纷工作。

第十七条法学研究会、律师协会等组织应当根据章程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为各种纠纷化解组织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具有行业性、专业性以及特定类型的民事、商事纠纷。

行业协会、商会、社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物业、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对村民、居民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调解组织,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等纠纷。

第二十一条各类调解组织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员。

第二十二条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和当事人可以邀请双方信赖、有威望、有纠纷化解能力的公民参与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可以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及时了解群众关注和期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相关矛盾纠纷情况,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

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对已经初步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回访,了解各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等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对当事人反悔或者其他原因未履行的,应当予以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

第三章化解途径

第二十四条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纠纷和解,和解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当事人不能或者不同意通过和解、调解解决纠纷的,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调解纠纷应当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业规范、习惯和村规民约。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本单位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可以接受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对争议事实、法律依据和争议结果进行评估,提出纠纷化解途径的建议,评估意见可以作为协商、调解的参考依据。

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专家,可以接受当事人单方委托,辅助或者代理其参与和解、调解。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调解与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纠纷,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应当调解;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调解。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进行分析研判、预测预警、采取预防措施并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政府部门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适宜调解的案件,登记立案前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十条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法

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

根据前款规定,委托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

第四章途径引导

第三十一条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应当鼓励当事人按照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的顺序选择适宜的纠纷化解途径,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制定的格式合同范本中告知当事人具有选择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化解纠纷。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理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可以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调解民事纠纷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五条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可以优先组织和解或者调解。

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适合公证调解的事项,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七条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不适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效力确认

第三十八条经过调解组织或者公民调解,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人员对调解过程中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应当进行记载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

第四十条调解未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一致,仅就个别事项还有争议的,调解人员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该调解方案书面认可的,调解方案成立;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方案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继续调解。

第四十一条经过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管、提存或者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第四十二条经过人民法院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执行。

第六章工作规范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制,明确承办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纠纷化解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宣传,加深公众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理解和认同。

第四十五条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在纠纷化解场所内张贴纠纷化解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风险和成本,不得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推动调解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为化解纠纷提供服务。

调解组织可以在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

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出具书面凭证;法律关系复杂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调解纠纷,可以按照争议标的金额或者调解时长收取调解费,但应当在受理前征得当事人同意。

参与纠纷和解、调解评估或者其他辅助工作的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和解、调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收取适当费用。

承担纠纷化解职责的各类国家机关以及本条所列不得收费的纠纷化解组织,委托本条所列可以收费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纠纷化解工作的,应当由委托方根据双方协议支付纠纷化解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五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期限为十五日;疑难、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五十一条各类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但全体当事人书面表示不需要回避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调解组织可以依托网络信息化平台,通过在线咨询、调解等方式,面向社会提供专业调解服务。

第五十四条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调解。

第七章工作保障

第五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条件的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第五十七条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应当定期收集、整理、汇编调解典型案例,向各类调解组织免费发放,总结、宣传效果显著的调解方式、方法。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纠纷化解组织的培训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对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救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九条鼓励高等院校或者中等、初等职业教育学校开设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业或者培训课程,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人员培训机构,成立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人才储备。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予以通报、约谈、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一)未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制或者未明确纠纷化解责任承办工作机构和人员的;

(二)负有纠纷化解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化解纠纷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六十一条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免职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五)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属于调解范围,无正当理由,拒不调解的;

(七)其他违反调解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化解纠纷,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报酬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第六十三条可以收费的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以调解为名骗取当事人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扰乱纠纷化解工作秩序,侮辱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的,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可以终止纠纷化解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4d15216053.html,/fg/detail2052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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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年为526580件,2014年为604371件。分析可见,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从一个侧面说明XX省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期,且呈上升趋势。 (二)类型多样化 以民商事纠纷为例,改革开放之初,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邻里、借贷等传统类型纠纷。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新型纠纷大量涌现,比如商事纠纷、土地和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等。 (三)主体多元化 矛盾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必然伴随着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从纠纷各方主体来看,原来纠纷大多集中发生在公民之间,而现阶段的纠纷发生在公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等等。XX省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的另一个典型特点是,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民工等大量的流动人口成为纠纷的重要主体。 (四)争议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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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见纠纷

一、土地纠纷 从多年的实践看农村涉及农民土地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多为:地半纠纷(含丢垄)、离婚当事人分割承包田纠纷、子女分割父母承包田纠纷、私开滥挖引发的田间路通行、排水纠纷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 (一)地半儿纠纷的预防和调解 地半纠纷在我们县特别是西部乡镇发案率最高,此类纠纷存在易激化、难调解、纠纷当事人求决心情迫切等特点,应当引起做调解工作同志们的注意。有个数字:济沁河乡今年5月地半纠纷共发案38件,从几年来济沁河乡民间纠纷发案统计看,地半纠纷的发案数量,约占全乡纠纷总数的二分之一。我觉得预防和化解地半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村民守界经营土地。不贪图小利,按承包面积经营承包田是避免发生地半纠纷的关键。多种地邻一点带来的后果是地邻关系的失和、在村民中的威信降低。从法律层面说你多种那么一点点地属于侵犯他人承包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不但要赔偿人家的损失,严重还要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有这么一个案例:地邻的一个地半长不足50米,被李某使用了,地邻索要多次他就是不给人家,铲地期间李某和地邻家的女主人相遇,女主人提出了返还地半的要求,“地不让人、老婆孩子不让人”,我的地凭啥给你一个半,这名妇女一听火冒三丈,把李某骂了个狗血喷头,失去理智的李某挥起锄头朝这位妇女打去,结果这位妇女的肋骨被打折3根,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李某锒铛入狱,不但赔了人家10000多元伤害赔偿金,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自私自利的后果实在是太严重了。 济沁河乡的7位调解主任堪为调解地半纠纷的专家,齐齐哈尔市模范调解员、桦树村调解主任王目坤同志,把村民的诉求视为命令,54岁了每到春季,把米绳子绑在摩托车上,村民随叫随到,今年5月受理地半纠纷13件,化解13件,调成率为100%。原龙头村调解主任张宝贵同志经常放弃自家500亩土地的耕种,为村民的地半纠纷奔波忙绿,5月份化解地半纠纷11件,他们的事迹非常感人。 我觉得调处地半纠纷应把握好两点:1、公平公正处理纠纷。村民手里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委会有土地台账,处理地半纠纷的证据不难取得,土地没不了,关键是不分亲疏远近公正的处理纠纷。偏亲向友,处理不好纠纷,矛盾激化了你付不起责任。无调处不当引起的的矛盾纠纷激化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对调委会基本要求。2、要有责任心。地半纠纷多发生在农忙时间,群众找到头上要及时到场,避免影响耕种土地。前面提到的王目坤,村民有纠纷打个电话就到场,他的事迹受到县领导的肯定。我当了多年所长,每到春季一怕上访和二怕地半纠纷处理不好,心情可谓如履薄冰。 2、教育村民流转承包田将面积约定清楚。土地的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近几年我县农村承包田流转规模越来越大,流转的价款也越来越高,建议流转土

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创造了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矛盾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上升,矛盾博弈策略、手段日益复杂,这对社会矛盾的治理体系、治理机制、治理措施各方面提出了挑战。单一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需要贯彻协同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不同的手段,解决纷繁复杂的矛盾。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现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力量多方协同、广泛参与,建立完善的组织框架,理顺关系、优化流程,以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关键词】社会矛盾和谐化解治理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https://www.wendangku.net/doc/4d15216053.html,ki.rmltxsqy.2016.12.006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探索,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创造了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矛盾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上升,矛盾博弈策略、手段日益复杂,这对社会矛盾的治理体系、治理机制、治理措施各方面提出了挑战。正是矛盾的客观存在,产生了改进与完善矛盾治理机制的需要。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态势 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间,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先后组织了6次面对基层干部和普通群众的城乡社会调查,包括社会矛盾与社会心态等主题的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6600余份;同时采取半结构式的个别访谈和座谈会,完成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乡镇长和街道办主任等基层干部为主的访谈600余人次,涉及江苏、山东、湖北、四川、安徽等16个省、直辖市。笔者发现,本世纪以来频发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企业改制、历史遗留等重大矛盾以及交通事故、医患、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人际矛盾仍在高位运行,同时因环境污染、土地流转和民间借贷导致的矛盾纠纷亦快速增长。 2015年4月①,课题组在x省②的4个地级市开展了有关社会矛盾现状的专项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分为干部和群众两个群体。在干部群体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六类社会矛盾是:征地拆迁(69.14%)、劳资纠纷(45.11%)、农村土地纠纷(42.17%)、环境保护(35.10%)、医疗卫生(29.21%)、涉法涉诉(28.03%)。其余的社会矛盾是:物业管理(27.33%)、邻里纠纷(26.74%)、交通事故(26.27%)、社会保障(25.44%)、历史遗留问题(24.62%)、婚姻家庭(23.44%)。在群众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六类社会矛盾是:征地拆迁(55.00%)、劳资纠纷(37.07%)、农村土地纠纷(36.42%)、环境保护(32.26%)、医疗卫生(30.92%)、邻里纠纷(30.72%)、交通事故(26.41%)、婚姻家庭(26.26%)、社会保障(24.98%)、物业管理(19.62%)、历史遗留问题(14.82%)、涉法涉诉(12.39%)。群众与干部对于矛盾的看法,在前五位上是一致的。 我们通过对社会矛盾冲突事件的形成过程、演化逻辑以及化解对策的研究,发现诸多突出的、重大社会矛盾冲突(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环境矛盾、历史遗留矛盾、干群矛盾等)常常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渠道,已具有难以妥协的特征,表现出较强的“刚性”特质,我们尝试将这类矛盾概括为“刚性社会矛盾”。“刚性社会矛盾”是一种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已客观存在的具有明确利益对抗性的社会矛盾。该类矛盾的形成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社会结构要素的重新分化与整合而来的必然产物;引发该类矛盾的对抗性利益纷争关涉到其中一方维护生存底线的刚性需求,明显缺乏协商的“弹性”空间;该类矛盾冲突的强度和烈度均远高于其他社会矛盾,目标的合理性与手段的非理性相绞合,往往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控制渠道,大量使用非制度化的博弈策略与手段,具有难以协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

以精细化的思路大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以精细化的思路大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方面,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化。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样化矛盾主体、多层次社会关系、多领域利益冲突,这就需要不断优化调解组织网络,形成更为协调有序的工作体系。当前要以“三个强化”实现“三个提升”:强化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加强人民调解与矛盾纠纷多发部门的对接,规范专业性、行业性调解,提升化解社会生活中面广量大、多发易发型矛盾纠纷的质效;强化社区调解工作,在充分发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的同时,加强社区调解组织建设,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情、理、法”相融合的优势,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唤起邻里情,增强公民对社区的认同感,推动社区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强化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实战能力建设,化解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社会矛盾纠纷,进而在整体上形成各类调解组织各负其责、相互补充、协调有序的良好工作格局。 另一方面,推进网格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网格化管理是精细化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目前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方向。调解工作要“嵌入”当地网格化管理模式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社区进行细化,每个网格责任区配备相应调解员,确保全面有效地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路径四:以集约化的思路提升为民服务的效能 把满足群众利益诉求,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追求,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行政服务为民体系。 一是要善于促进法律服务资源集聚,构筑“大服务”格局。如将法律援助中心、专业性调委会、法律服务工作室等部门加以整合,为群众搭建“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的司法行政服务平台,形成司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体优势,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年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18年3月3日) 为认真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省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省综治委[2 011]7号)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全面形成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和“强基础、兴产业、抓增长、促稳定、保民生”为发展思路。整合各种资金,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的工作目标,为建设实业**、活力**、满意**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统筹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要求,强化组织协调,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

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 香港释法 刚果案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 (2011-08-27) 案件的起因是,刚果在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Energoinvest公司借钱发展水电工程,其后无法履行协议,经仲裁后须赔偿。而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则以低价购买了该债务。 该对冲基金在2008年知道,属于中国国企的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间子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并会支付一笔“入场费”,因此,就要求刚果将这笔2亿美元(约2亿4600万新元)的款项用作抵债。 原审时刚果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国家豁免权”,指出一个主权国在未获同意下,不受另一个主权国法院的管辖。法官认同有关“绝对主权”,判基金公司败诉。 原告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的法官认为,香港的普通法应该采用“相对主权”看待案件,即使涉及两个主权国,但水力发电融资协议、及采矿等“入场费”,是商业行为,因此改判原告得直。 刚果于是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在终院处理期间,北京曾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外交政策,香港终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 而香港司法界当时坚持,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香港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 (2011-08-27) 早报导读 [时事漫画] 澳洲最高院阻止澳与马国交换难民 [中国早点] 国资委"拉郎配" 央企重组貌合神离 [新马关系] 我国移交四水供设施给柔佛州 [总统选举] 一个外国人看新加坡总统选举 ●易锐民香港特派员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昨日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及第19条进行解释,香港要跟随中国,给予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 会议在北京召开,听取了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欠债引发的外交豁免权争议,提请解释。

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方法.

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方法 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积极地采取有效对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使之激化、扩大,努力把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全力维护社区的稳定。 从社区发生的纠纷种类看,大量的是民间纠纷,社区工作者参与调解的也主要是民间纠纷。因此,对社区纠纷的调解本书主要定位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各类社区民间纠纷的调解。 (一)社区纠纷调解的原则 1.依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的原则 民间纠纷调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这是因为:第一,法律、政策是评判是非、调解民间纠纷的正确依据;第二,只有依照法律、政策调解才有说服力;第三,只有按照法律政策进行调解,才能促成当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这一原则要求调解纠纷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调解;如果法律、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当依据社会公德去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 2.调解自愿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坚持这一原则,是因为:第一,这一原则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二,调解只有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彻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第三,调

解只有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当事人双方自觉、自愿地履行调解协议,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反复。 这一原则要求:第一,纠纷发生后,是否调解,决定于当事人愿意不愿意接受;第二,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时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纠纷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职业、文化程度、社会出身、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在调解时,应一视同仁。 这一原则要求:第一,纠纷当事人在调解全过程中享受的权利完全平等;第二,调解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当事人。 (二)社区纠纷调解的方法 一般而言,对社区民间纠纷应按下列步骤做好调解工作。 1.社区民间纠纷的受理 无论是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还是调解委员会主动发现纠纷或纠纷的苗头,都必须积极主动地前往调解。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一味坐等纠纷上门,就可能使纠纷愈演愈烈,矛盾激化。不等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现纠纷和纠纷苗头,主动前往调解和预防,对于及时妥善地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些纠纷发生后,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但另一方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五印乡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同时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导致民间矛盾纠纷数量迅速增加,给社会稳定以及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难度。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就如何妥善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纠纷问题浅谈几点认识。 一、当前五印乡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和特点 (一)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通过社会调查及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以来,卫辉市16个乡镇因邻里琐事纠葛、土地征用、宅基纠纷等原因产生的矛盾纠纷多达到10余种,其中宅基纠纷占25%、土地征用引起的经济纠纷占13%、工程施工引起的纠纷占25%、邻里纠纷占27%、婚姻家庭占6%、其他占4%,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牵涉范围涉及面广。目前,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层次性和普遍性,涉及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各个环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个人与个人之间、村与村之间、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或多或少均有矛盾纠纷存在,关系着两个甚至多个群体的共同利益,涉及范围广,解决难度大,致使依靠某一个部门很难彻底解决,必须依靠多个部门协同处置。 (三)矛盾隐患极易形成。邻里之间小摩擦、言语不和

等问题都可能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而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当今信息社会的互动交流日趋便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生活模式发生根本改变,由此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日趋突出,并形成一种潜在的矛盾隐患。 二、当前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一)部分群众法律法规认识尚不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及注重民权、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群众的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等方面要求随之提高。但由于受城乡分布不均,法律法规普及面及受众人群分布不平衡等问题的制约,使得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只处于一知半解的水平,甚至存在“断章取义”的现象,导致部分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便会以自身所认知的“法律”说事,一旦问题解决得不到自身认可,极易出现聚众上访、无理闹访等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二)传统道德约束功能呈现弱化趋势。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的思想意识也在快速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当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个别留守人员伦理道德滑坡,因赡养、抚养、继承等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大量涌现,以及目前社会出现人际关系淡漠、个体受利益驱动和婚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与危机处理》期末试题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与危机处理》试题(主观题) 2020年4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_____________,调解________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_______、、、转让和入股。 3.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____________。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_______或________。 5.离婚的法定形式有:、。 6.法定继承人包括_______、、、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7.民间借贷合同的可撤销情形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无损于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8.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社会评价予以__________和__________的权利。 9.农村突发事件的损失,是指农村突发事件直接造成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引起的财产损失。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2.简述遗嘱的形式。 3.简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陈某和张某系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为了耕种的便利,2007年4月,双方签定了《互换承包土地合同》,互换了各自承包的土地。2009年6月,陈某所在的村民小组甲组提出,陈某和张某互换承包土地未向村民小组备过案,故双方的互换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双方各自耕种由各自村民小组发包的土地。陈某和张某不同意,甲组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陈某和张某某签定的《互换承包土地合同》无效。甲组的请求有道理吗?并说明理由。 2. 农村男青年陈某和女青年孔某两人婚前缺乏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生育有三女一子。生育小孩之后,孔某对家庭漠不关心,好逸恶劳,多次离家出走。孔某回到家中并未悔改,不做家务,之后又外出至今未归,与陈某也失去联系。陈某觉得孔某有意躲避自己,婚姻已是名存实亡,于是就将孔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支持他离婚的诉请。陈某的离婚请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主要是从矛盾调处工作领导机制、预防机制、排查机制、应急机制、激励机制等五方面予以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对策 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发展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地方社会经济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矛盾纠纷涉及的部门、领域、范围都在不断地增多和扩大,为此,新时期要及时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建立健全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矛盾预防预警机制。首先,要落实责任。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把对矛盾调处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机关领导的肩上,认真落实领导、部门、个人责任,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落实各种行之有效、以人为本的防控、稳控措施。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积极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科学预测,在作出重大的决策部署前,特别是在事关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上,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提前准备,超前预防,科学决策,决策过程要实现“三化”,即: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要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做到有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矛盾调处工作,并有完善的执行制度,严格按制度行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纵向联合、上下贯通、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人民内部矛盾预防调处工作网络与预防机制。第三,要夯实基础。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对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和调处。要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村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第一线的核心作用,同时,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的基层网络优势,及时提供信息,及时排查调处,以确保能对矛盾纠纷进行精心排查和积极处置。第四,要加强创新。要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简捷、灵敏、快速、适应群众需要的新型矛盾调处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司法组织及律师、公证机构等各类组织和社会团体、协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化解处置矛盾中的作用,尽量减少政府与群众的直接冲突。强化信访工作,坚持县级领导以及乡镇领导接待日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进一步开辟政府与民众、干部与群众的多种协商对话形式,建立理性的社会沟通系统。建立健全信访、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接待站、法律援助中心、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各类组织,并开通法律服务热线、调解热线、受理热线等,及时为预防调处矛盾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高效规范排查调处机制。要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使各类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一要完善矛盾纠纷的接收受理机制。要在完善村级调委会的调解矛盾纠纷工作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把现有的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合并在综治服务中心,在综治服务中心下设矛盾纠纷调解室,提供为民便民的纠纷调解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docx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 201x年,县档案局始终将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创新方法,使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全面及时妥善地解决,维护了稳定大局,助推了科学发展。现将201x年度社会矛盾纶排查化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突出“三个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局班子成员清醒的认识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局紧紧抓住对待人民群众态度问题这个根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在处理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化解工作中,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坚定相信群众、全心依靠群众,牢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掌握社情民情,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为使社会矛盾纠纷能够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正常开展,成立了党组书记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三是工作落实到位。我局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例会制度。每月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主要领导还亲自参加研究、及时部署,确保排查化解任务落到实处。 二、做到“三个靠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加大改革力度,致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在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 一是领导指挥靠前。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领导干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靠前指挥,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决不回避矛盾,敷衍塞责。通过积极主动,抢前抓早,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平息事态。二是干部工作靠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制,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此基础上,加强信息报送和通报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异常上访信息,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到防范在前,处理及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宣传教育靠前。切实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干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采取发放宣传单、大集日集中宣传、法制讲座等形式,教育群众正确处理法律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

[经验交流]运用七种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经验交流]运用七种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近年来,XX市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过程中,充分调动发挥基层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推出许多调解矛盾纠纷的好方法、好经验,化解了基层98%以上的矛盾纠纷,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有效缓解了司法专门力量严重不足的压力,为全市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连续多年在全省保持领先作出了重大贡献。去年,XX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组织政法机关相关人员,开展了历时半年的“深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没”大调研活动。通过深入基层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了―次深度梳理和剖析,查找短板,总结经验,发现了基层在调解矛盾纠纷中的诸多“偏方良法”,将其提炼总结、归纳整理为“七大调解法”,用以指导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自助式判例调解法。调解人员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参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相关案例,通过解释、宣传,使当事人在自愿沟通、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诉求,然后再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最终促成矛盾纠纷解决。这一调解法曲调解员指导纠纷当事人学习和参照相关案例,诉求预期有了参照尺度,能够促使当事人平和理性地接受调解结果。 自选式调解法。当事人在申请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中,根据调委会公示的调解员基本信息,在调解会推荐介绍的情况下,自行选择自己比较信任的调解员,进行调解。由于建立在对调解员信任的基础上,当事人对调解方法容易理解和接受,调解协议较易达成。 个性化调解法。近年来,XX市各地推选出阅历丰富、威望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成立个性化品牌调解室参与调解。这些调解人员来自群众,深受群众喜爰和信任,对家庭、婚姻、邻里等纠纷的调解,往往能达到一调便解、调事与调心的双重效果。 民间协会调解法。将“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村民组长、老教师、老退伍军人)人员组织起来,成立各类民间调解协会参与调解。这些民间调解协会的调解员年龄辈分较长、阅历丰富,在当地有很高的臧望,能更好地调处山林、土地、家庭赡养等矛盾纠纷。 群众评议调解法。用“邻里纠纷大家评、身边矛盾熟人解”的方法,针对一些诉求不合理、行事偏执的纠纷当事人,邀请当地人缘好、威望高的群众代表公开昕证、参与评议。这一调解法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能产生使纠纷当事人服众、服调的良好效果。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复习题 1.恋爱期间之间的相互送礼物,用返还吗?为什么?怎样处理恋爱期间的纠纷? 答: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处理恋爱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为主。因为当事人最熟悉纠纷的原委,只要双方冷静,是不难解决的。如果协商不成,可请老师和领导出面做工作。要有诚意。不管恋爱结局如何,都要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只有这样,才能在协商调解中冲破障碍,求同存异,妥善解决争端问题。严以律已,宽以待人。恋爱纠纷双方多作自我批评,防止加剧感情裂痕,铸成难以收拾的僵局。 2.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小美和小帅要结婚,请分析以下情况。 3.你怎么看待闪婚,有什么样的风险? 答:闪婚是闪电式结婚的简称。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相当短。有的只认识一天就结婚的大概不到3个月都算是闪婚。多发生在时下青年男女身上。青年男女闪电相识,爱情速配,已成为一种时尚。 很大的风险。你还不够了解他的话,有极大的可能会后悔的!相互了解太少,感情基础不牢,一遇矛盾会很快闹离婚,俗称闪离最大的风险就是相互不甚了解,结的快,离得可能也快。

4.你怎么看待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规避房地产新国五条规定等目的的假离婚,有什么风险? 答: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因为夫妻双方只要履行了离婚的法律程序,离婚便具有法律效力。用于买房的钱等财产在离婚前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假离婚”之后将变成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当事人就难以控制该部分财产。一旦有一方不愿意复婚,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将无法挽回。 5.王大爷身体一直很健康,老伴已经去世多年,但是为了以防万一,王大爷立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机关做了公证,遗嘱内容是:房产归儿子所有,所有个人存款归女儿所有。几年过去了,王大爷因运动时摔倒脊椎骨粉碎性骨折,瘫痪在床。期间,儿媳日复一日悉心照顾,使王大爷倍受感动。王大爷于病逝时,当着所有家人的面说:“把存款一半留给儿媳”。请问:王大爷的遗产怎样分? 答:先前王大爷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机关做了公证,遗嘱内容是:房产归儿子所有,所有个人存款归女儿所有。且生效遗嘱。但是王大爷病后儿媳日复一日悉心照顾,当全家人口头遗嘱:把存款一半留给儿媳。最后判定:房产归儿子所有,将存款给予女儿和儿媳,每人50%. 6.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 答:告知当事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的。 告知当事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此外,必须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由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告知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7.小李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他的才华得到公司老总的赏识,被安排在软件开发部任职。出于工作的需要,他掌握着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许多关键性的技术和机密,然而,正是这些技术和机密给他带来了一场官司。原来,小李觉得一家正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公司更能发挥自己的才智和特长,他想“另谋高就”,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未做答复。一个月后,小李要求办理辞职手续,被公司拒绝。那么小李能另谋高就吗?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小李是否享有辞职权。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既包括待业人员的择业,也包括已经就业人员的另择他业。小李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劳动者的义务,公司应当同意,并为其办理辞职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000元”,小李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仲裁委的裁决是对的,应当维持。公司认为小李辞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小李赔偿,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思考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重大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纠纷主体多元化。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而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不仅涉及到企业、团体,甚至涉及到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矛盾纠纷,即使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的纠纷,当事人也因为难以解决而要求政府出面,往往把对相关单位的不满转移到对行政机关的对立上来。 (二)纠纷内容复杂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也由简单趋向复杂,从过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转变为以房屋产权、拆迁征地、劳动社保、经济纠纷、环境污染等多种矛盾纠纷共同存在。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的提高,矛盾纠纷也由以前的家里长短,逐步发展到注重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等实质性问题上来。 (三)纠纷本质利益化。纠纷形式多样,内容复杂,但重大矛盾纠纷通常都涉及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影响格外重大,事关其住房、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求不愿意也不可能轻易放弃,为了使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必然用尽上访集访等各种手段来争取其基本权益,造成重大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解决难度大。 (四)纠纷潜在高危化。重大矛盾纠纷通常涉及人数众多,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为了及时解决问题,往往借助堵塞政府大门、阻断乡村公路等过激手段使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和复杂化,并以此向矛盾纠纷的另一方或政府施加压力。加上有的部门在处理一些重大矛盾纠纷时方法欠妥,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概念,认为“不闹不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蔓延激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影响。 (五)纠纷调处疑难化。随着社会关系变得复杂多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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