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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

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如何理解《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中的

情节严重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管制很难理解也就是如何来界定情节严重这一规定。例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到过一个诊所,该诊所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取缔,而且其又多次从新开业了,最后造成了就诊人员死亡的结果,才被认定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恶,而被定罪判刑。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

在没有造成就诊人员伤害和死亡的结果时,怎样认定情节严重这个问题,也就是经过卫生主管部门多次取缔的是否构成情况严重的问题。

本人通过司法实践认为:在情节严重这个问题上应该介定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取缔的而其还多次营业的或者说本身就介定经过几次取缔而取缔不了的,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读《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解释》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明确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体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处罚原则、损伤后果认定等问题。

一、背景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解释》的出台与近些年来地下黑诊所活动猖獗有关。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些黑诊所和假医游医屡禁不止,无证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然大量存在,并向城市社区蔓延;有的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这类非法行医行为对广大患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地下性病诊所”和一些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等非法活动猖獗,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自2005年以来,在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过多次调研、讨论、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起草、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

二、要点解读

(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

《解释》综合考虑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文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下文简称《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列举了五种情形: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视为取得医师资格。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要指以伪造、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该项规定主要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如“地下性病诊所”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与一般的有医师资格没有进行执业注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吊销执业证书的十二种情形。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以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该情形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有乡村医生90多万人,他们的学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强制他们也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太现实,考虑到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有必要对乡村医生单独规定,即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

5.家庭接生员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

该情形是针对《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家庭接生人员而规定的。家庭接生人员是指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资格的人,这些人员如果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可按非法行医罪追究责任。

(二)罪与非罪的标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严重,是判定非法行医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解释》第二条从非法行医的严重后果、对公共卫生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考虑,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如下规定: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规定这种情形是从非法行医造成的严重后果考虑的。该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依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共135种情形。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甲类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鼠疫和霍乱。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这种情形是指非法行医行为人和非法诊所受经济利益驱使,使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无生产批号、无地址、无检测等地下工厂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等,足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生命健康的行为。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讨论中该项规定的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第三次违法就上升为刑事处罚,这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另一种意见认为,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屡禁不止是非法行医现象蔓延的根源,有必要对这种情形加以规定。考虑到非法行医行为人在两次被行政处罚以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仍然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利益的驱动再次非法行医的,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社会危害性也大,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中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相当于二级医疗事故,第二项相当于三个以上三级医疗事故。

(三)处罚原则

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自己制作或者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以行医为名,诈骗就诊人钱财,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诈骗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处理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犯罪论处。

(四)损伤后果的认定

上文所提到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认定标准,由《解释》第五条规定,即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据介绍,《解释》的起草小组曾参照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职工工伤标准》等,认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涵盖了上述标准的内容,是目前最全面和权威的一个标准。而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的案件,法院一般是委托医学机构作出鉴定,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实践中不存在操作层面的障碍。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模版 第一次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记录员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地址及电话 个人网名、QQ号码、MSN号、电子邮件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现在对你宣告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一,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问: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 答: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你是否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

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攀枝花李明华律师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一、项目前期阶段 (1)律师在本阶段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和项目土地方及有关合作各方的项目合作谈判,并负责起草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合同、备忘录和相关法律文件; 2、参与项目运作方式和运作方略的法律策划,为项目合作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建议; 3、参与项目公司的成立,并负责起草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4、参与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过程始终,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方案的确定——征地过程中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审查——选择拆迁公司并审查拆迁公司的资质——拆迁委托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国有土地危改项目拆迁补偿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等有关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或变动的全过程; 5、项目前期法律手续的办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或综合性开发公司成立的手续办理; 6、取得项目的特别程序: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投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协助开发公司取得项目开发权;

7、属于项目转让的,按照并购的程序,完成项目转让的尽职调查、确定收购模式与程序、完成相关项目(资产)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收购协议等类似文本的起草工作; 8、见证相关协议的制作; 9、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建设开工许可报批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批、报建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草拟和法律审查等。 (2)本阶段比较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1、合作开发协议的商谈过程和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把握,在合作的方式上,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其它事项,导致合作开发协议无效; 2、对于合作各方来说,由于协议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最后导致合作各方权限、职责不清,合作过程中出现相互不配合,最后导致项目开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 3、项目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前期协议的不完善,导致后期遗留大量法律纠纷,其中包括与被拆迁人之间、与土地方之间、与拆迁公司之间出现不应有的纠纷,并常常因此延误项目开发进程; 4、由于对于法律程序的不熟悉,导致公司成立、政府报送手续延误,从而延误整体开发的进展; 5、开发项目的整体运作方式自始有瑕疵,给项目开发遗留后患; 6、其它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 案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全区医疗预防保健体系建设,提高对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省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全区医疗机构现状出发,以实现医疗机构全行业归口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为目标,以打击取缔各种形

式的非法行医为重点,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和规范,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 二、整顿范围 此次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如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地

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和使用b超机,以及违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接生、流引产的。 三、方法步骤 在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卫生部门联合公安、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同时,区卫生部门选聘有执法资格及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规范管理。 宣传发动阶段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大力宣传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类无证非法

排除妨害常用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 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2020年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 总结 Annual work summary of enterprise legal adviser in 2020

2020年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2020年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回望过去一年,担任集团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感触很多,收获颇多,困难不少,反思不少,喜悦不缺,感谢很多!现就从以下几方面对过去的20XX度顾问工作予以小结,一方面给公司领导和同事们汇报和介绍一下自我情况,另一方面是自己给自己照照镜子,做到心中有数,为明年和将来的工作做个铺垫、鼓励和激励。 一、思想组织 入职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以来,本人积极学习党的领导方针及意识趋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努力把自己的思想统一到党的思想和领导之下,深入贯彻集团公司意志。在具体方面,坚持看新闻联播,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学习活动;积极参政议政,维护统一

战线。在组织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的纪律,及时自我反省,自我批评,并努力使自己融入企业和企业文化,成为企业的一个积极分子,与企业共患难、同发展。 二、工作业务 首先,自己对法律顾问和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很高,所以在工作过程中积极努力、认真负责,取得了一些成绩,也获得了一些反思和收获。 (一)诉讼业务方面 积极、主动、独立主办案件十多起,总标的额数亿元人民币。 案件涉及建设工程、联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劳动纠纷、劳务承包纠纷等领域,涉及法律部门众多,有些案件甚至触及法律边界和法理争论点。 置业顾问年终工作总结个人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分析归类,比较准确地把握了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应用法律理论知识、诉讼技巧和实践经验(包括中外经典的诉讼案例实践和技巧),不断设定策略和变换策略,以便使对方进入我方的辩护思路,使审判法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计划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计划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合肥市卫生局卫监督[20XX]186号《关于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现有非法行医摸底调查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1、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2、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3、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常效机制和措施。二、工作内容和重点:主要从四个方面重点开展检查和查处:无证行医情况、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现象和医疗欺诈行为、滥用B超开展鉴别胎儿性别现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三、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本辖区内现有各类医疗机构20户,经摸底调查其中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户,占50%;在岗医师65名,持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35人,占%;其中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中医护人员执业资格证持证34人,持证率为%;消毒设施配备并能正常使用

的有8户,占总数的40%;在检查的综合性医院和诊所中未发现有对外承包、出租科室和非法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20家中一次性卫生用品和医疗废弃物均不能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四、职责分工: 1、卫生行政机关: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现象和医疗欺诈行为、滥用B超开展鉴别胎儿性别现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查处本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德行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滥用B超开展鉴别胎儿性别行为、 3、公安机关:与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德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 4、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按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进行查处。五、进度安排:整个专项活动自20XX 年6月底开始到20XX年6月结束,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XX年6月-9月为集中清理查处阶段。对未取得“医疗机构专业许可证”的单位,由卫生监督部门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仔细核对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检验)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包装标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 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劣药检查方式:劣药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 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 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计 划正式版

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计划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个月了解情况 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 第二、三两个月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公司情况,提出改进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公司的运营畅通。 第四、五两个月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业务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第六个月中期总结 针对公司六个月来的实际运营加以分析、研究,并与顾问单位进行深入探讨,提交一份工作报告,总结法律顾问工作及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服务模式以及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个月劳资法律培训 针对公司的劳资问题,结合公司的实

2020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

2020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卫生监督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文是由为大家提供的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1) 为积极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全力推动社区卫生监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改革发展,进步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以加强体系建设为重点,强化科学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卫生监督体制。 1、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力及卫生执法技术手段。要结合工作实际,展开有针对性的培训(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职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依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监督队伍。 2、展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推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依照

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展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进步稽查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和检查。 3、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健全社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及时正确地统计、处理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进步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举报的信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门、难点题目,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成员的培训、演练,进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 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管力度,增进区域公共卫生状态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管。 1、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继续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推进大型餐饮场所和宾馆的控烟工作,推动建立禁烟区域示范单位。在美容美发和旅店等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状态公示栏制度。 2、加强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重点、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和产品卫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5号) 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二)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三)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四)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五)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指使”,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明知有关机构、组织不具备相应条件或者能力,仍委托其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 (二)支付的价款明显异于正常费用的。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法律顾问服务a方案 收费标准每年:15000-20000元 适用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 服务项目: 1、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事务口头、书面咨询。 2、提供并解释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有关的中国(不含港澳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3、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范本。 4、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交易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 5、协助建立法律文件归档和合同管理制度。 6、就处理劳资纠纷和外部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 7、就外部法律事务出具律师函。 8、就重大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9、按照顾问单位的要求及安排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培训,提升顾问单位管理层及员工法律知识水平(每季度1次)。

10、代理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优惠计收律师费。双方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50%-60%收费但最低收费金额不得低于3000元。(一年免费代理标的不超过3万元的民事案件一件) 二、法律顾问服务b方案 收费标准每年:20000-25000元 适用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200万元以下的公司、企业 服务项目: 1、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法律事务咨询,出具律师咨询意见书。 2、提供并解释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有关的中国(不含港澳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出具法律理解和适用意见书。 3、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范本。 4、草拟、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交易合同等合同、协议类法律文书。 5、协助建立法律文件归档和合同管理制度。 6、制定和完善聘请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7、就处理劳资纠纷和外部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出具案件分析意见书。

2018年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计划

2018年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计划 一、全面清查,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基础档案 1.市卫生监督所在5月10日前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基本情况,进一步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和完善监督工作基础档案,为下一步规范管理打好基础。 2.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并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把辖区内按城区(道路)、乡镇(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执法工作,具体分解到相关科室(分所)和每位卫生监督员,确保网格到底、责任到人。增加对二级、一级医院、民营医院和卫生室(诊所)的监督频次。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重心细化,加大对重点片区、重点对象、重点环节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二、严格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1.严格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按设置规划做好医疗机构准入工作,认真及时开展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 2.加强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把好医疗技术准入关。加大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监督力度,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级别、类别规范开展医疗业务。 3.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规定。

三、继续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隐藏在宾馆招待所或居民区及“走街串巷”的无行医资质的“游医”、“假医”和医托。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对外出租、承包和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药店内“前店后诊所”的无证行医行为。依法查处“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五)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和其它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超范围诊疗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的卫生监督。 (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非法行医得到有效遏制,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在强化执法的同时,对屡打不改的“钉子户”,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规范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改 进。 本文件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为企业提供一年及以上的法律顾问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7914—2011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法律顾问 合法开办及依法存续,接受企业聘请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3.2 顾问律师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 3.3 顾问单位 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 3.4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聘请,指派执业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和聘期内为企业提 供综合性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4 基本要求 4.1 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因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而影响其独立判断。 DB3310/T 65—20202 4.2 严格保守秘密,非因法定事由,在取得顾问单位授权或者相关信息公开之前,不应向任何第三人 泄露因顾问工作而知晓的企业商业秘密及企业内部事务。 4.3 结合顾问单位的需求及GB/T 27914—2011 的相关要求,为顾问单位分析并提供周全的服务方案, 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模式及分类可参考附录A。 5 服务内容 5.1 日常咨询 应采用线上、线下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顾问单位在日常

XXX医院依法执业管理工作计划资料

X X X医院依法执业管理工作计划

七星关益德医院 2014年依法执业管理工作计划 为确保我院依法执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加强依法执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依法执业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医院和全院干部职工的合法权利,制定此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依法执业管理,着力解决影响医疗卫生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依法执业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建立依法执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提高依法执业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促进我院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1、建立健全依法执业管理组织机构及办公机构。 2、选配依法执业管理员。 3、建立健全依法执业管理规章制度。 4、明确依法执业管理职责。 5、规范档案管理。 6、做好依法执业信息公开。 7、公开依法执业承诺。

8、组织开展依法执业督促与检查。 9、组织召开依法执业管理相关会议。 10、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考核考评。 11、督促整改落实违法执业行为。 12、接受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13、完成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重点 1、建立健全依法执业规章制度,尤其是法定规章制度。 2、加强执业档案管理。 3、建立健全卫生技术人员个人档案。 4、建立健全法定人员健康档案。 5、强化依法执业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尤其是法定培训档案。 6、强化依法执业督促检查,重点是人员资质、执业范围、传染病防控、院感控制、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放射诊疗安全管理等。 7、定期召开工作列会和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依法执业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违法。 四、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具体包括哪些罪名 《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等8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问题认识上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理解,即商业贿赂犯罪仅指《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括《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鉴于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及其效果,同时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问题,不但关系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公安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明确依法打击的重点,也关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统计范围、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等问题。故《意见》第一条对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罪名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起草《意见》过程中,曾考虑对“其他单位”作一般性定义,但由于单位的形式多样,组织结构不尽相同。较难准确、全面概括其一般性特征,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只对有把握的足以认定的其他单位加以列举。其他没有列举的,在实践中具体把握。据此,《商业贿赂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

法律顾问年终个人总结

法律顾问年终个人总结 20xx法律顾问年终个人总结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20xx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20xx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二、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债权、债务制度管理方面,我们与法务部依法向公司提交了20xx年制定的北京市新发京建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规范了新订立合同的管理制度及债权、债务预警机制,细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完善了法务部债权、债务催要中的职责;新发京建合同经办人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会计部门在债权、债务催要中职责;新发京建债权、债务催收中总经理职责等。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进行人力资源制度的改革,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充分利用自

卫生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报告

卫生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 纠报告 根据**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瑞卫发[2016]第84号、瑞卫发[2016]第86号文件关于印发《**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市大家非法行医和非法采血违法犯罪行为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的总体要求,为净化我乡医疗服务市场,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规范、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进一步落实“无证行医查处区域责任制”和“无证行医查处日常巡查制”,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现将本区域内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自查整改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瑞卫发[2016]第84号、瑞卫发[2016]第86号文件关于印发《**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市大家非法行医和非法采血违法犯罪行为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我院成立了以院长谈荣典为组长、副院长胡茂强为副组长、成员:张慧(护士长)、张玉环(医疗科长)、徐亚青、周风华后勤科长、桂良礼(集兴村卫生所长)、邓居春(大桥村卫生所长)、陈世应(灌湖村卫生所长)、杨世雄(小月村卫生所长)、梁瑞兴(大兴村卫生所长)、陈光军(上

湖村卫生所长)、张友军(三金村卫生所长)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开展及资料、信息收集汇总。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 为营造良好的打击非法行医的氛围,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我院通过黑板报等形式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选择医疗服务,为进一步净化医疗服务市场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动员全社会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人士参与此项活动的长期监督,对于群众投诉和举报的个案进行严厉的打击,全社会一起积极行动起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就一定能取得成果。 三、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按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内容,在我院辖区内展开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摸底。经过一系列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在我院检查区域内未出现以下行为:屡查不止的无证诊所;超等级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医疗机构对外出租科室的行为;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非法义诊和坐堂行医活动等。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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