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商法期末复习

商法期末复习

商法期末复习
商法期末复习

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效率原则)

商法是以商人和商行为为主要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无论是商人还是商行为都具有显著的营利性特点,效益原则无意识商法必须遵循的的原则,而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

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所谓商事交易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

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到底定型化规则。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

主体定型化两个方面。

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契约自由有利于契约迅速完成,但在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

具有大量性反复性和统一性,在这种场合下如果商事契约无固定款式而完全有当事人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反而易生分歧从而有碍于交易的敏捷。故商法对商事契约以及有价证劵的款式多实行定型化的要求。

4、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关系实现的必要手段,商法在免责条件以及免

责程序比民法简单。

二、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与

此同时能力的范围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范围界定。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进一步讲,商主体只能是特定商行为的主

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连。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正是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

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性区别。

三、商行为的概念。

1、商行为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同一定的法律规范联系,受法律规范调整,其性质由法律所确定,它是

法律之一种。

2、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与商主体这一特殊身份相关,非商主体不得从事商行为。

3、商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经营中所为的行为,它具有商事经营这一特定的经营属性,非商事经营的行

为,即使由商主体所为,也不属于商行为。

四、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者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

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

内容: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

特征:1、商主体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定、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取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发生变化的结果。

2、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它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将法定事项在法定主管机构办理,因此,

其行为的内容,方式以及生效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设定的要求,

3、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他是

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4、由于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登记行为本身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

的基本要素,因此它又是商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意义:商事登记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它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

2、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商主体与经营相关的情况有一个清晰地了解,从而明智的

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交易行为,进而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它有利于国家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态,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商主体的法律调整和整个国家

的商事活动的宏观规划,更好地建立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

五、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关键所在。它们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

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

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即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i

六、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

织。

七、母公司与子公司。(按从属关系)

母公司,只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子公司,指其资本或者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公司控制,且其经营管理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八、子公司与分公司(按管辖关系)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而分公司则不是独立民事和商

事主体,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更不具有法人资格。

2、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分公司的

财产则全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

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3、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

行直接的命令指挥;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度完全

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4、财产责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的经营后果包括财产责

任均完全有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于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亦有本公司承担。

九、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按国家队设立公司的态度的不同)

1、自由主义,又称放任主义,系指公司的设立在法律上不加干预,全凭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之。公司

一经成立立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无须履行任何特定手续。

2、特许主义,即凡要成立公司以取得法人资格者,必须经过国王批准且被授予特许令状。否则公司不

能成立。

3、核准主义,系指公司的设立除须具备法律所定条件之外,尚需经过行政官署的核准始得成立。

4、准则主义,是指法律预先规定有若干设立公司之要件作为基本准则,准备成立的公司只要具备这些

法定要件,公司即可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严格准则主义,1、对公司的成立要件日趋

严格化。2、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我国采取准则主义的设立模式。

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须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

2、须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度不得低于3万。

3、须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须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5、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十一、股东会会议。

包括首次会议、定期会起和临时会议。

有权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包括: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十二、董事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不设监事会的可设1到2名监事。

十三、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法所组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而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系指由合于法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组织。2、股份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性。4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募集具有公开性。

十四、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是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第一次向我国境内的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的条件。

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这是为了为保证国家对社会资金投资的基本流向作宏观调控而提出的要求。特殊行业不能发股。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普通股的股息随发行人的利润大小和公司派息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普通股股票持有者具有盈余分配权、资产分配权、表决权、选举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对董事的诉讼权等。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发起人是筹备设立公司的人。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社会公众股和公司内部职工股持股比例要求。社会公众股至少占总额的25%。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设立发行还应符合国家证劵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发起人首先认购股份的35%。1、募股准备,2、募股申请。3、募股批准。4、公告招股说明书。5、办理发售事宜。6、设立公司、交付股票。

十五、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首次发行: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证券法》发行股票条件并通过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首次发行:具备首次发行的积极条件外还应不具有以下消极条件(排除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没有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持续状态。3、违反公司法规定,改变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十六、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即

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

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39条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十七、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时限。《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

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这7天为申请破产的异议期。

异议期满后10日内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期。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

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

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状况混乱等,为了确保裁定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十八、破产过程中管理人(财产管理事务管理)的资格。

管理人的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是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或组织才能担任管理人。大部分是会计师或者律师。

一、管理人的积极资格。

1、由机构担任管理人。(1)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申请

所。中介结构应当具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条件。其成员应当具有法律和财务知识,以及企业管理,金融,贸易等相关专业知识。(2)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破产法》所称的清算组,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依照其他法律成立的清算组。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陈立清算组以后,它发现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

2、由个人担任管理人。对于一些小的破产企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

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为了降低管理人的职业风险,新破产法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与执业责任保险。

二、管理人的消极资格,即排除条件。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

民法院认为不宜担当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例如存在重大债务纠纷或因违法行为正在被调查。

十九、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1、欺诈破产行为,是基于破产预期而以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财产而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

(1)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的不合理加个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这些情况下破产法将他们列为可撤销行为,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期

间进行追索。这类行为的追溯期是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新破产法增加到一年。

(2)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无论其何时发生均为无效,且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得主张

其无效。

2、个别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

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是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二十、债券申报。

概念: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见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见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必要条件。

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我国《破产法》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确定期限,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

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范围:(1)、一般规定。1、须为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请求权。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3、须为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4、须为以平等的民事主

体之间的请求权。5、须为合法有效地债权。

(2)、特殊情形。1、职工债权。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法院

起诉。2、利息请求权。破产申请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3、待定债权,指效力有待确定

的债权,申报时需要说明待定的状况。4、连带债权。一人代表或者共同申报。说明连带情况。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

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出债权人已经向管理

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

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

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7、待履行合同相

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权申报债权。8、善意受托人

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委

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票据的

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

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第一次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有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

二二、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的企业整理,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二三、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债权分类分成不同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一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四、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二五、票据的特征。

特征: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劵。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二六、票据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主体请求票据义务主体依法承担票据责任的权利。其中包括:提示承兑权、提示付款权、追索权。

提示承兑权,是指请求汇票付款人为汇票承兑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的请求权。

二七、空白票据成立的条件。

1、某些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

2、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3、符合票据签发的规定。

4、必须经

出票人授权。

二八、票据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

而消灭。

4、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不行使而消

灭。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票据请求权因此而消灭。

二九、背书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的背书。

三十、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让或权利设定、授予的效力。转让背书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全部转移给被背书人。

质押背书成立后,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委托取款背书成立后,被背书人取得了代背书人收款的权利。

2、责任担保的效力。除委托取款背书外,其他背书成立后,持票人不获承兑或者付款的,有权向背

书人追索。

3、权利证明的效力。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权利。后者对前者真实性负责、

4、抗辩切断的效力。票据经背书后,票据债务人便不得已自己同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三一、付款,是指担当付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按票载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

三二、保险。

1、海上保险是最早出现的一种保险制度。

2、陆上保险比海上保险起步要晚。

3、人身保险的起源虽然早于财产保险,但具有现代意义的人身保险的形成却比火灾保险和海上保险

要晚很多。

三三、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律、法规及其法律活动中的指导思想或指导方针,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

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需要注意两点:(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2)补偿的量应该是等于实际损失的量,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4、近因原则。ii

三四、保险合同。

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

特征:1、有偿性。2、射幸性。3、附和性。4、不要式性。

履行: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1、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义务: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没有询问到的问题,投保人不告知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2)交付保险费。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按照约定一次性或分期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标的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4)危险增加通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则可以根据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或是否继续承保。

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6)出险施救。

(7)提供单证。

(8)协助追偿。在财产保险中由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索赔。

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危险承担义务。

(2)订约说明义务。

(3)承担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包括:施救费用;勘察费用;仲裁或者诉讼费用。iii

三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至于至于中途市价下跌,超过的部分合同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三六、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条款。

1、2年后不可否定条款。

2、迟缴宽限条例。

3、中止、复效条款。

4、不丧失价值条款。

5、误告年龄条款。

6、自杀条款。

三七、保险经营规则。

1、保险分业经营规则。保险分业经营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2、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报批与备案制。我国《保险法》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则。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的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

金进行投资和融资,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保险资金运用原则和一般资金运用的原则基本相同,即要求符合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和公共性等原则。

三八、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2亿)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docx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Long time no upload documents, recently found a few good documents, upload up, and share with you Syllabus of the cours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he first chapter is introduction Teaching aims and requirements: Teach through this chapter Key point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he struc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wo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est Content of courses: Section 1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I.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wo,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Three, the origi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1aw Secon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1 aw I. The emergence of commercial law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机考复习资料最新版第3套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机考复习资料最新版第3套 如果前面五个题都和你的是一样的,那这套题就是你想要的! 客观题 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 1. 商事登记是关于商主体的登记,但会产生社会信赖的效果。下列属于商事登记效力的是() A 法人资格的创设效力 B 非法人组织的营业资格否认效力 C 确保真实效力 D 禁反言效力 参考答案:A 2.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财产承担。 A 家庭 B 个人 C 有限 D 无限 参考答案:A 3. 下列关于商事关系特点的表述错误的是() A 至少一方主体必须是商主体 B 商事关系的内容是商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C 商事关系的客体也分为物和行为,其中的“物”还包括营业资产,“行为”主要是营业行为或称“商行为” D 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优先适用民法规范 参考答案:D (如果前面五个题都和你的一样,那这套题就是你需要的!更多资料请加VX:w13759688) 4.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遵守一些特别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B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可以选择标明或不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C 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参考答案:D (如果前面五个题都和你的一样,那这套题就是你需要的!更多资料请加VX:w13759688) 5. 下列关于商事担保的特殊规则错误的是() A 商事担保遵循严格主义立场;民事担保旨在促进交易快捷,逐渐放松担保中的形式主义要件 B 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排除连带责任保证时,应当推定商事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黑大商法总论期末考试范围

1单选、2多选 20分 3简答9个*5=45分 4判断分析(类似简答、概念演化)3个*5=15分 5案例分析2个*10=20分 Chapter 1 【简答①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只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和立法和司法之原则,无不以营利有关。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调整的对象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如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背书行为等的行使;保险法中关于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损害赔偿的评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海商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等等都涉及技术性问题。 如证券法中商事交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发展变化的,因而商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其修改更为频繁。 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但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 【简答②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 2、商主体内容法定。 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3、商主体公示法定 是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简答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1、交易简便。 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 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票据请求权、货物买卖中瑕疵责任等,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 如广泛采用票据、提单、保险单等,通过这些要式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简答④鼓励交易原则充分体现在商法其他一系列原则和制度中的主要表现】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 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使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 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 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 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 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 会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 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 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 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 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 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 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 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 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 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 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 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商法教学大纲

商法教学大纲 《商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商法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它是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学人才而设置的一门必修课程。商法是一个历史悠久、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综合性高、实务性强的法律学科。它与民法学、经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与经济学的一些学科相关联。它所涉及的,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重要的组织制度和交易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这些制度具有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学习商法,要在掌握各有关法律规则的制度理性(即有关“为什么”的问题)和操作技术(即有关“如何做”的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以便融会贯通,付诸应用。在学习过程中,还应当掌握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理念,并注意体会商事法律制度在科学配置资源、平衡利益关系、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所采用的方法。三、学时分配比例 本课程4学分,课内学时72,建议电视授课7学时(25分钟标准带14盘),案例讨论7学时,作业28学时。学时分配如下表: 序号教学内容课内学时电视学时 1 商法总论 4 0.5 2 公司法 12 1.5 3 合伙企业法 8 1 4 破产法 12 1

5 票据法 12 1 6 证券法 12 1 7 保险法 12 1 合计 72 7 四、考核 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和评价。考核主要检测学生对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规则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程度,并附带评估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市场经济基本理念方面达到的水平。考试由中国政法大学统一出题,省电大按统一标准评分。 五、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一章商法总论(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中国 第三节商法的一般原则 一、强化企业组织 二、提高经济效率 三、维护交易公平 四、保障交易安全 教学重点:商法的调整对象和一般原则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写在前面: 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 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 可能存在疏漏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 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 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 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 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 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1.国际条约或公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 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 1)此类规范常以不成文形式出现,多为一些国际性商人组织、整理、编纂,并伴随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其基本要素是①内容确定,包含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②为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实践中重复、一致适用;③为各国普遍接受,具有约束力。 2)影响较大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75年《联合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 3)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主权等特征。 3.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 教材p7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12020401H207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学分:2 课时:36 开课学期:4 适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中英合作) 一、课程简介 《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本课程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或纠纷的能力。先修课程是《国际贸易概论》和《国际贸易实务》,后续课程有《国际商务战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结算》等。 二、教学目标 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能够掌握从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到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再到国际运输及其保险、支付及其国际商事仲裁的完整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一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教学过程中,除了理论指导,课程着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参与互动,力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规则与案例相结合,通俗易懂、学以致用,以适应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高级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目标: 了解国际商法中两大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等国际商法的内容; 掌握包含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国际运输、国际运输保险及支付、国际商事仲裁在内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一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 三、教学内容 (一)第一章绪论 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理解和掌握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特征,认识当代中国法律的制度。 重点、难点:本章内容大陆法系以及普通法系特征及区别既是重点,也是难点。 教学方法:多媒体课堂讲授,结合实例进行讨论,课外拓展阅读。

商法总论》练习题(有答案)

《商法总论》部分练习题 一、填空 1.法国于1807年9月通过,并于1808年1月1日实施的___《法国商法典》___,是世界上第一部划时代的商法典,它首开__商成文法__之先河,标志着商法在人类法制史上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1861年,德国以____为基础制定了____,该法典仿效法国立法例,采用客观主义原则。1871年统一的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开始修订法典,于1897年5月颁布了_《德国商法典》_。新法典则改采商人法模式。 3.商事主体的类型主要有_____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____、_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____、___形式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__三大类型。 4.采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又存在____商人法模式__、___商行为法模式_____、____折中商法模式_________三种具体立法模式。 5.采用单行商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___英国___,采用示范性质的统一商法典模式的典型代表是___法国____。 6.商事法律关系由__商主体__、___商客体____、____商内容___三要素组成。 7.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商个人主要包括__个体工商户___、__个人独资企业_和__私营独资企业___。 8.商法人在国外通常被称为_______,在我国被称为_____。 9.__法定__商人是指以绝对商行为作为经营标的,不以在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成立要件的商人,是___德国___商法典的一种分类。 10.不同国家,在商号选定上奉行不同的原则,主要包括___商号自由____原则和__商号真实____原则。 二、名词解释 1.商法。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号。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的过程中使用的名称 2、商事法律关系:商人在从事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商行为: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2、商主体:两个能力+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权利和义务 3.绝对商行为。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行为本身的性质即可确定为商行为的行为

商法重点总结

第二节商事法的性质及特点 一、商事法的性质 对商事法性质的界定,主要是考察它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商事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域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商事法的独立性: 1、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一种法律规范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而且有自己独特的调节机制——营利调节机制。商事法的制度虽然庞大繁杂,但维护商人的的营利则是其最重要的宗旨。这种营利机制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当然,商事法的营利调节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能够获利,而只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分配到投资者手中的一般性条件。 2、商事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往往有很多种类,但以其属性而言不外乎公法与私法之分。而商事法乃属于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其一,作为商事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从性质上看,要么属于法人,要属于自然人或自然人的联合体,法人和自然人无疑都是私法的主体,而同时他们又是商事法的主体,因而,商事法的对象和主体与私法具有同一性; 其二,商事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间的关系。这里所指的“个人”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而并非单指自然人。商事关系的建立是商事主体这种个人为营利动机所驱使,围绕企业经营而与他人发生的财产关系。因此,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正好也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三,商事法规定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企业经营自由,其本质则是保证企业营利动机的实现。为了使企业能实现其权利,就必须确保企业的意思自治,确保主体意思自治,恰好是私法一项重要任务。 3、商事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公法因素渗入私法领域是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到来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一方面向人们表明,民法和商事法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等规则,如被商人出于不良动机利用,则可能会使民商法所意欲维护的竞争秩序受到践踏;另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课程代码: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相关课程:经济法 开课院系: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授课教师:陈微波 每学期学时:54学时 1、教学目的与要求: (1)课程简介:本课程主要讲授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商法导论、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和票据法。(2)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3)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的能力。 (4)本课程内容提要: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合同法;第三章买卖法;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五章代理法;第六章商事组织法;第七章票据法。 2、开课专业及教学用书 (1)开课专业:工商管理专业 (2)教学用书:《国际商法》冯大同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 (3)相关参考书:《国际商法》,张圣萃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国际贸易法》,冯大同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国际经济法学》,陈治东、朱榄叶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商法新编》,王建平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国际商法》,陶凯元主编,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商法》,吴兴光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各章节大体授课学时分配 第一章导论(6学时) 第二章合同法(14学时) 第三章买卖法(10学时)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4学时) 第五章代理法(6学时) 第六章商事组织法(10学时) 第七章票据法(4学时) 4、各章节主要内容提纲 第一章导论(6学时) 本章主要讲授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以及中国目前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

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执笔人:张颖颖 审核人:许玲 编撰日期:2008年2月 一、课程概述(前言) 国际商法是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技术选修课,属于A类(纯理论)课程,4学分,计划学时72学时。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识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个人之间的商事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和国际贸易活动必将更加活跃,并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国际商法课程是在专业基础课和其他专业课之后开出的一门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员掌握基本商事法律、法规,并利用好这一工具,更好地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二、教学内容描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教学目标与要求] 1、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含义 2、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 3、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4、熟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名词] 1、国际商法 2、大陆法系 3、英美法系 [重点问题] 1、国际商法的渊源。 2、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3、国际商法的原则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教学目标与要求] 1、掌握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公司概念、特征、类型;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结构。 2、了解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 [重点名词] 1、公司 2、公司法 3、公司合并 4、公司解散 5、无限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 7、两合公司 8、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问题] 1、简述公司的特征和种类。

商法复习资料全

《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这些规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述。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 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 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 金额的限度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利。 、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 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 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 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 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 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 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 织。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 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 、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 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 份。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 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 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 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 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 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 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 任的公司。 、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 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 程,专门行使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 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 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 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 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容的法律 规的总称。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 以负担同一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 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 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 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 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董事会不可行使下列哪个职权?()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监事 、以下选项中,哪些属绝对商行为? () 、不动产出租 、以下选项中,哪个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 、以制造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万元 、某合伙企业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 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万 元现金和价值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 职工工资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和其他 债务万元,欠缴税款万元。在清算人 提出的清算方案中包含了以下容,其 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现金万元,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万 元 、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 向丁借款万元,约定甲、乙、丙各负 责偿还万元。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下 列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 、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 向丁主自己只承担万元 、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 性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预备付 款人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的 总经理由谁任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合同成立后,哪种人可以凭自 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 三、多项选择题 、以下人员中,哪些属于商人?() .某合伙企业.某个体商贩 、在以下几项选项中,()属于绝对商 行为。 、不动产出租、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 股汇票的出票 、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何种权 利?() .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 营者的权利。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 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些符合保险法的 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提 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 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材料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 有关的证明或者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 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 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可以 提起诉讼 、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 基本容包括哪些?()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围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 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 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 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 说法有哪些?()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 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 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转让 、背书是无条件的、背书有转让背书 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 、周经理签发汇票一,汇票上记载收 款人为武经理、保证人为经理、金额 为万元、汇票到期日为年月日。武经 理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楚经理,楚 经理再背书转让给经理,经理要求付 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 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 有哪些?() 、周经理、武经理、经理、楚经理 、、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 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哪些 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

商法学期末复习重点word版本

习学点重复末期法商. 精品文档 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业登记: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业名称: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

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具体来说,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区别:立法价值不同,民法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其他,商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其他;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适用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广泛,适用一切社会大众,商法仅限于商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商法规范具有灵活多变性;归责原则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商法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和比较严格责任原则;基础理论不同,民法是个体本位,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商法是社会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属于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民法与商法虽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却兼顾公法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经济法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其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都带有公法性质。 区别;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则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平等的纵向关系。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得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的规则与行为后果,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这些行为。3)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商法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营利性要求。经济法侧重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作用内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