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晋经贸技字[1997]467号
签发:李同德———————————————————————————————————————————————关于印发《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的
各地市经委、各工业厅、局、总会(公司):
现将《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本细则依据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7]51号文关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抄报:国家经贸委、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验收办法》),统一和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操作程序,依据《鉴定验收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山西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
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同时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7]51号文件规定。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民用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省经贸委组织或委托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地(市)经委组织或委托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地(市)级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四条鉴定验收工作是经济管理部
门的行政行为,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确保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地市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而未列入各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领取生产许可证必须进行鉴定的新产品。
涉及人民生命与健康、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十条凡具备鉴定验收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经主持部门审查并签暑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申请鉴定验收的企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10天向省经贸委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省经贸委受理申请后,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确定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或对已具备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管理体系的企业,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审查能够完成鉴定验收目的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检测鉴定验收方式。由鉴定验收主持部门委托经认定的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主持部门要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有关专家,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验收:对于重大成套新设备、突破性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
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对于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以及生产厂与用户双方按合同要求交货的新产品、新技术,采用合同验收方式。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名单由主持部门提出推荐名单报省经贸委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在鉴定验收会议前3天向被聘专家提供鉴定资料,并发出邀请书参加会议。
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向省经贸委提供全部鉴定验收资料,由省经贸委核发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格证书》。对投产鉴定的新产品,颁发新产品投产鉴定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鉴定验收技术文件及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鉴定验收单位须向组织(主持)鉴定验收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主持单位提供)
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会组织、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总结报告:
包括产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工艺路线、生产设施、检测手段、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或与老产品、老技术的比较,生产、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意义、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本分析、生产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企业社会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产品标准(国标、部标、企标)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企业的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试用)意见或工业性试验报告。
(六)生产工艺、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以及投产、应用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根据不同产品、技术的特征和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
卫生、环保措施报告。
(八)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第十四条技术文件的要求:
(一)技术文件要做到清晰、规范、内容详实、数字准确、并装订成册。
(二)产品检测必须由法定归口的省级以上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要按规定进行抽样,不得送样,检测项目要依据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否则视检测报告无效。
(三)用户使用意见应有两个以上主要用户出具的使用证明。
(四)企业在异地召开鉴定验收会议时,须由主持单位派出不少于三人的生产条件考核小组赴现场进行实地考核并提供规范的现场生产条件考核报告,有条件的要提供现场录像资料。
第五章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确定:
列入国家经贸委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组织并主持鉴定验收。
列入省经贸委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
验收,由项目主持(组织实施)单位即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主持鉴定验收。
列入其它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企业自行开发的省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由省经贸委组织、省行业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地市属企业的产品进行省级鉴定时,主持部门要邀请地市经委参加。
第十六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省经贸委负责鉴定验收的指导和监督,除组织和直接主持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外,一般情况下委托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产品归口部门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二)审核经主持单位审查过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类别、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方式及专家名单;
(三)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四)核发鉴定验收通知书和专家聘请书;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
(六)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七)对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八)颁发鉴定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受省经贸委的委托,负责鉴定验收的全过程,领导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
(二)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责成专人认真审查鉴定验收文件,并对鉴定验收类别、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名单提出建议,报省经贸委批准后,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三)委托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按照执行的标准或技术条件进行全项检测。
(四)负责编写和组织通过鉴定验收大纲,组织推荐和通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
(要强调选聘同行业生产企业的专家)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对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九条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应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
鉴定验收委员会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按照下列职责进行工作。
(一)严格按照鉴定验收大纲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二)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人员进行答辩及验证试验。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验收结论性意见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提出鉴定验收报告,内容包括:产品、技术的特征、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实用价值;文件资料的可行性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符合鉴定验收要求,能否指导生产(试产)、使用(试用);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标准(技术条件)或合同规定,工业性运行试验或用户使用性能,能否满足要求;生产条件考核情况和经济效益预测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无改进意见的结论视为无效鉴定。
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有明确记载,存入鉴定资料档案。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不同意见有权拒绝签名。
第二十一条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新产品、新技术在项目验收和投产鉴定同时进行时,会议要在现场召开。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并进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应当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或者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验收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市)经委(经贸委)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晋经贸技字[1999]211号 签发:张诚———————————————————————————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市经委、省直有关厅、局(总会、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现将《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处反映。 附件: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抄报: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抄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行、省建行、省农行、省中行
山西省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是科技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技术创新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四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 (一)市场需求; (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政策和我省结构调整政策; (三)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纲要、指南; (四)全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 (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
薃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腿第一章总则 羇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蚃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薀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虿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芇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螂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羁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 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办发[2000]4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18 【实施日期】2000.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0〕44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山西省撤并乡镇工作方案》精神,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16076507.html,/N16/N1116/N1458/N1518/N34105/6955367.HTML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8]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8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中央及我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现代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充分发挥大型煤矿企业理念、技术、管理、资金优势,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培育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和与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相结合,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坚持发展先进和淘汰落后相结合,依托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发展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坚持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现有开发布局基本不变,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煤矿企业和资源;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总量适度、优化布局、改善结构、提升水平”和“关小上大、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整合重组,全省保持产能基本平衡。 (三)思路目标。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 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苏经信节能〔2011〕710号 关于关于印发江苏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墙改主管部门,各市、县墙改办: 为贯彻实施《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江苏,进一步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再上新台阶,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综合经济建材计划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经信委办公室 2011年8月3日印发 江苏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共伴生矿产及尾矿、建筑和道路废弃物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现代新型墙材产业体系,特制定《江苏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发展规划》。 一、“十一五”墙材革新工作回顾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1、超额完成“十一五”目标,节能节地效果明显。 “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型墙材年产量占墙材年总产量的比例由2005年末的33%增长到2010年末的72%,比“十一五”目标50%高出22个百分点;粘土实心砖产量逐年下降,从2005年末103.2亿块,下降到2010年24亿块,年平均降幅15%,比“十一五”每年下降10%的目标多5个百分点;新墙材建筑应用比例由2005年底的93%,提高到98%,比“十一五”目标95%高3个百分点,省辖市城区及县(市、区)城区达100%;全省实现乡镇“禁实”,超额完成“十一五”80%的目标;清理各类砖瓦窑2236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累计节
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太原海关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经技术字[2005]246号 各市经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大同、侯马机场海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及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及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山西省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加强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山西省对在我省主要行业及重要支柱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太原海关负责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对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包括:山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山西省省级行业技术中心,山西省区域技术中心。 第五条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本文来自: 本站详细出处参考: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16076507.html,/onews.asp?id=3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9]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是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减少煤矿数量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兼并重组整合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由原来的1500座调整为1000座,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各市保留矿井数量分别为:太原市50座,大同市71座,阳泉市50座,长治市95座,晋城市118座,朔州市65座,忻州市63座,晋中市110座,吕梁市100座,临汾市127座,运城市18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保留矿井133座。 二、落实兼并重组整合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这次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2009年是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关键一年,11个市要全部完成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批工作和矿井压减任务,其中上半年完成一批,三季度再完成一批。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目标任务、进度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按季度进行通报。省人民政府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9号)的要求,对各市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三、确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的规定,大力支持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整合中小煤矿、控股办大矿,建立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同时,允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等省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整合地方中小煤矿,建立煤源基地。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09?3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精神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
号)要求,为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全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现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望各地认真执行。 一、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适应需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尽可能避免在确定征地年产值中的随意性,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我省各县(市、区)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新标准坚持同地同价、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符合我省实际,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可以基本解决当前征地补偿中存在的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件)。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按照?决定?,征地补偿按法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晋财购[2015]2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购〔2015〕25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我厅制定了《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
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闽经信产业〔2017〕159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 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福建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带动福建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我委制定了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有关行业商(协)会。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6月19日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福建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带动福建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全省)前列的企业(产品)。 第三条申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主体应当为在福建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申报的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申报“单项冠军企业”的,细分产品销售收入比重应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对该产品收入占企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晋经信电子字[2012]55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9.03 【实施日期】2012.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 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经信电子字〔2012〕550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提高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水平,有效保障信息系统交付后的运行维护,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工信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4号),结合我省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9月3日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提高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水平,有效保障信息系统交付后的运行维护,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工信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4号),结合我省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范围指信息系统交付后的日常运行保障和系统维护,主要包括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和运行环境等的维护。 第三条山西省内凡未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运行维护服务资质评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下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确定后,当年不出台增加专项资金的政策,确需增加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对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应在上报部门预算时细化到具体地区和项目。 第八条未经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中央补助时,不得承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晋办发[2008]1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2 【实施日期】2008.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 企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8〕1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企业: 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 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保持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企业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和谐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我省企业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和谐因素,劳动争议时有发生,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从而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山西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以及宣传、教育、引导、激励等形式,促进企业自觉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和谐发展。 二、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部分部门(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2018年度部门(单位)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第三部分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单位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四部分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2—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晋财资[2008]13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08〕138号)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历届领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1949年9月—1950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1949年9月1日,根据华北人民政府令,恢复山西省建制。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政府主席程子华,副主席武新宇、裴丽生、王世英,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17人。同时,全省1市(太原市)、92县、8个市辖区、2个工矿区先后成立人民政府,在省以下设7个专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主席:程子华(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副主席:武新宇(1949年9月免) 裴丽生(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王世英(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山西省人民政府(1950年3月—1952年4月)(山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3月12日至26日,山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主席程子华,副主席裴丽生、王世英、邓初民,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27人。此后到1950年底,全省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陆续召开。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调程子华进京工作。1951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赖若愚任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席。 主席:程子华(1950年3月至1950年9月离职进京工作) 裴丽生(代理,1950年9月) 赖若愚(1951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副主席:裴丽生(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王世英(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邓初民(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山西省人民政府(1952年4月—1955年2月)(山西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2年4月13日至20日,山西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7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现将《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6月起对报送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进行考核。 一、考核范围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二、考核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4号)等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内容、行文规则、文字规范、体例格式、批办件办理和代拟稿质量等方面的内容(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工作、提高质量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各单位日常报送的每件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逐条对照,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公文质量较高、处理环节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加分,年内累计加分。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年终按照各单位年度得分和其他综合情况,经省考核领导组评审排列名次、确定等次。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单位报送公文情况进行通报。 四、表彰等次划分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晋经信电子字[2012]43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7.19 【实施日期】2012.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晋经信电子字〔2012〕433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做好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工作,培育管理水平先进、创新能力强劲、规模效益较好、能够满足传统支柱产业重大应用需求,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示范导向作用的标杆企业,做大做强具有我省特色的软件服务业,为我省经济社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
有力支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7月19日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按照省经信委《关于申报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的通知》(晋经信电子字〔2011〕612号)要求,为做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管理水平先进、创新能力强、规模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是面向传统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重大应用需求,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骨干企业;是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示范导向作用,为小型微型企业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标杆企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为“三农”、中小企业服务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放要按照“小额、分散”的要求,重点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二是坚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稳健经营。三是坚持严格的准入标准。严把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四是坚持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加强领导 根据省编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11〕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和监管等工作,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规范其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暂停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工作。二是对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性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送省金融办。三是向省金融办报备已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文件材料。 三、完善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行业自律为基石,构建“省金融办牵头的统筹监管,地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商、公安、人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依法开展监管工作。 (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度。省级联席会议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协调解决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沟通信息,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建立各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制。各市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可沿用现有“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的监管模式或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有金融办的,明确为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省金融办授权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各县(市、区)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申请、高管任职、开设分支机构等事项进行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对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对于监管不力、考核不达标的,视情况暂停或终止授权。 (三)成立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接受省金融办监督管理,该协会成立的程序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产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培训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行业分析,定期召开行业协会工作会议;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行业发展情况。 四、明确职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
财经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征求意见稿) 1、对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2、做好县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大会计划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提交报告。 3、检查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执行和中期运行情况,对县政府提请的变更部分进行初步审查。 4、对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报告、议案等,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5、对全县财政经济中的重大问题和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组织与本委有关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撰写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报告和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7、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8、负责起草本委工作范围内的文件、讲话、计划、总结等材料。 9、做好所承担的督办重点建议和审议意见、联系指导乡镇(街道)人大工作。 10、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7)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 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3)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4)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5)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6)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7)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 3.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