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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煤炭建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建协字[2007]90号

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各类工程消耗量定

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规范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第313号公告《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要求(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5年局部修订部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煤炭工业五个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完成了《煤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基础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综合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经组织有关方面多次审查,现予以发布。

上述计算规则、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及管理规定适用于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颁发的相关定额、指标、取费标准、管理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本次发布的计算规则、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管理规定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归口管理,各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在实施中出现的

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总结完善。

国煤炭建设协会

○○十一月十六日

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目录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4)

第一章总说明 (4)

第二章费用项目组成及内容 (5)

第三章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 (14)

第四章用标准的适用范围 (21)

第五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24)

煤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规定 (28)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章总说明

一、为规范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煤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内容和取费标准及计价方法。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煤炭建设具体情况,重新修订《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一、本定额是煤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适用于编制煤炭建设矿山工程、地面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招标工程编制标底,也可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各类取费标准是以定额基价(2007基价)为基础制定的。与煤炭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指标)、消耗量定额或综合定额配套执行。

四、本定额制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工程造价计价程序。不论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编制标底时,均应按照煤炭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统一基价和本定额规定的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计算:投标报价时,应当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计算程序,参照本定额取费标准或采用企业定额由企业自主报价。

五、规费和税金属于不可竞争的费用,必须按照本定额的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计取。

六、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费为措施性费用,但属于非竞争性的,不参与商务标价格竞争。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本定额的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单独列项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其内容、计取标准和费用金额,确保专款专用。

七、本定额部分费用标准划分了地区类别,编制工程概预算、标底、工程结算时,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区类别选用有关费率标准。地区类别划

分如下:

一类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宁夏、,青海、新疆、甘肃、西藏及山西雁北地区、陕西陕北地区(含延安和榆林地区).

二类地区:山西(不含雁北地区)、陕西(不含陕北地区)、山东、河南、河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北京、天津。

三类地区: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

第二章费用项目组成及内容

煤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

其组成见下图示: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以及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的井巷工程辅助费、特殊凿井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l、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

(1)基本工资: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指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煤炭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以及流动施工津贴,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地方性特殊津贴。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发放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井下生产工人保健费,生产工人洗澡、饮水费用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等。各工种劳动保护费单价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类别按下表选用。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单价表

单位:元/工日

(6)煤炭定额(统一基价)工资单价见下表。

煤炭定额(统一基价)工资单价表

单位:元/工日

2、材料费:指直接耗用在特定建筑安装产品对象上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成品、半成品、周转材料摊销及租赁等费用。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指材料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指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用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不含矿建工程)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费用。

(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4、井巷工程辅助费:指井巷工程施工所发生的提升、给排水、通风、运输、照明供电、供热、其它等辅助系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二)措施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组成。

1、技术措施费包括: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不含矿建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以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矿建工程除外):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3)脚手架费: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4)其他技术措施费:指根据各专业工程特点或工程实际需要补充的技术措施项目费用。

2、组织措施费包括:

(1)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内容主要包括:施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施工照明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对人的危害,以及采取的必要的措施修复由于工程施工受到破坏的环境等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内容主要包括: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硬化处理,防病除害措施卫生保健措施、洗车槽措施、场地绿化等建设和管理措施。

(3)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除、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培训等各种制度,以及为保护井下工作人员生命安全,进行安全救护所发生的费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标志的费用;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对建筑四周、“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及临边采用安全防护,垂直作业上下隔离防护,施工用电防护,起重吊装专设人员上下爬梯及作业平台临时支护的费用;起重机械(各类吊车、起重机、塔吊等)及需要检测的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和安全检测费用;施工现场配置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费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一般规定,通风防尘、防火、防瓦斯爆炸及水害、地压等安全监控系统设施和机电、运输、提升安全保护监控设施的费用,以及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费用。

(4)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生活福利的房屋与构筑物、临时仓库、办公

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不包括矿井施工时所必需的冻结、钻进、预注浆、提升、排水、通风、压风、运输、照明、机电以及广场外的水、电、管线等凿井措施工程。

临时设施费用的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费用及施工期间场内道路和水、电、管线的养护费和维修费。

(5)冬雨季施工费:指建筑安装工程在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障工程质量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保暖、防寒、防雨、防潮、排水等)费用以及增加工序、机械使用、材料消耗和降低工效等所需的补偿费用。

(6)夜间施工费:指地面建筑安装工程因夜间施工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的安装、拆除、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7)二次搬运费: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所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8)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和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及维修费,以及支付个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9)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致鉴定、检查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0)特殊工种培训费:指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在培训期间所支付的工资、补贴、劳动保护费、差旅费、学杂费等。

(11)工程定位、点交、清理费:指工程定位复测(不含井巷工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和单位工程竣工后移交前的看管费等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

(1)养老保险费: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贴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人员来访费用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

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管理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用。

10、财务费: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1、税金: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章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各类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费、冬雨季施工等七项措施费、税金分别按表一至表六所列的费率、利润率、税率计取。

二、措施费列入相应工程的措施项目计算。技术措施费应计取企业管

理费、利润等相关费用。组织措施费按本定额规定费率计取,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三、规费

1、社会保障费:土建、地面安装工程,按项目所在地土建、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率计取。井巷工程和露天剥离工程,按项目所在地土建工程(一类)社会保障费率分别以1.73和0.34系数调整。特殊凿井工程和井下安装工程,按项目所在地安装工程(一类)社会保障费率分别以1.02和1.05系数调整。

2、工程定额测定费;应按项目所在地规定的费率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代扣或由施工单位向煤炭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交纳。

3、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地方有规定按地方规定费率计算,当地方规定不明确时,可按下表费率(%)计算:

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率表

1、企业管理费中取暖费,根据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月)套用相应费率。

2、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率包括远地施工增加费,施工企业基地至施工点距离超过25KM小于500KM时,按本定额费率标准计取;若小于25KM时,以0.96系数调整基本费率;若大于500KM时,以1.05系数调整基本费率。

3、北纬48度以北高寒地区的工程项目,临时设施费按一类地区标准以1.2系数调整。

4、根据矿井施工特点,井巷工程的临时设施费分为井筒期(一期)、巷道期(二、三期)和尾工期,其划分原则与井巷工程辅助费定额的规定相同。

5、在工业广场利用原生产系统的改扩建工程,临时设施费按规定标准的70%计取;新建独立工业广场设置独立系统的改扩建工程,按本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

6、安全施工费分为高沼气矿井和低沼气矿井两档,按设计规定的矿井沼气等级套用相应费率。

7、井巷工程辅助费补偿费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8、当建筑安装工程综合税地方规定与本定额规定不一致时,编制概算执行本定额规定,编制预算与工程结算执行地方规定。

表一、企业管理费费率表

表四、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费率表

表五、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二次搬运、特殊工种培训、工程定位、点交、清理费综合费率表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发布日期:2004-11-26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

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

造价咨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方案

GB/T 51095-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 Code for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2015-03-08 发布 2015-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 Code for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GB/T 51095-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5 年 1 1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 2015北京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095-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规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制定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 本规共分9章和9个附录,主要技术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工程造价鉴定等。 本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规参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建经投资咨询 第一测量师事务所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分公司 金马威工程造价咨询 中联造价咨询 中量工程投资咨询 红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新迪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管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 本规主要起草人员:吴佐民王建忠东朱坚董士波恽其鋆舒宇光云朱宝瑞周和 生海泉徐小峥钟泉静吴晓宏连仓周霞骏朱毓菁王应龙 王毅 本规主要审查人员:洪学王中和唐榕辉黄成刚金铁英马军彪超郭怀君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调整系数和指数。 6、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强制性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第七条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编制、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编制控制价。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拦标价,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投资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由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控制价时,不得擅自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及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规费、税金应按现行计价依据的规定和标准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费用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计价标准进行计算,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其所编制的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价格取定,同时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附件 1 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投标项目标底与报价以及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湖北公司工程造价中心是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和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工程造价中心职责范围: 1、负责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公司库站维修、安全改造及形象包装等工程项目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的委托编制。 4、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计价指标的测定、编制、调整工作。 5、参与由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6、参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计监察处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司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组织制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2、审查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审核其进入湖北公司市场的准入资格,并负责其准入工作的办理。 3、审核工程建设部门提供资料,确定是否满足委托审计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负责与委托审计相关和资料传递、业务协调,平衡审计项目和审计力量,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审计。 5、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审计质量;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委托审计合同要求;办理委托审计费用结算。 6、分析审计报告,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向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 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 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计价活动内容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 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与控制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煤炭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及煤炭建设其她费用规定(修订)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2011。1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文件 中煤建协字[2011]72号 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与《煤炭建设 其她费用规定》(修订)得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满足与适应国家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得新规定、新标准、新规范等政策性变化得需要,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对2007年版《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与《煤炭工程建设其她费用规定》进行了局部修订、现将修订后得《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与《煤炭建设其她费用规定》予以发布,自20

11年1月1日起施行,发文之日起已办理完结算得不再调整。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协字[2007]90号文中发布得《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与《煤炭工程建设其她费用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本次发布得定额、规定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归口管理,各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部分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1 第一章总说明…………………………………………………………………………………1 第二章费用项目组成及内容 (4) 第三章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 (18) 第四章费用标准得使用范围…………………………………………………………………27 第五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32 第二部分煤炭建设其她费用规定 (39)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部分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章总说明 一、为规范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煤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内容与取费标准及计价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新规定,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解决《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7)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与施行中难以操作得有关具体问题,重新修订《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就是煤炭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得计价依据。适用于煤炭建设矿山工程、地面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编制概算、预算、结算与招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也可作为投标报价得依据。与煤炭建设各类工程概算定额(指标)、消耗量定额或综合定额2007基价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制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取费程序、无论工程量清单计价还就是定额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均应按照煤炭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与本定额规定得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计算,投标报价可参照本定额得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 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 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

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编制

99煤炭建设各类定额解释

99煤炭建设各类定额解释 目录 一、《煤炭建设费用定额》咨询题讲明1 二、《煤炭建设井巷工程直截了当费定额》咨询题讲明2 三、《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预算定额》咨询题讲明5 四、《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基础定额》咨询题讲明9 五《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咨询题讲明10 六《煤炭建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咨询题讲明13 一、《煤炭建设费用定额》咨询题讲明 1、矿建井下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执行地点哪类工程取费? 答:执行地点土建、安装一类工程劳动保险费率,并以规定系数调整。 2、木支架巷道工程现场经费及间接费如何执行? 答:木支架巷道执行一样支护井巷工程取费率。 3、《煤炭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运算程序》将劳动保险费列间接费之后、利润之前,当地点运算程序与煤炭不同时,如何处理? 答:劳动保险费按地点规定运算程序计取。

4、劳动保险费按地点取费标准,是指工程项目所在地,依旧施工企业所在地? 答:指工程项目所在地。 5、其他直截了当费中的井巷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内容是否与辅助费定额中的通风安全系统重复? 答:不重复。 6、矿建井巷铺轨工程能够计取安全技术措施费,为何井下安装工程不能计取? 答:安装施工单位一样不可单独设置安全设施,应由矿建施工单位为其服务。 7、施工预备费按什么取费? 答;施工预备费指标已包括取费,编制概算时直截了当套用。编制预算时按照单位工程类不执行相应取费标准。 8、企业及现场和服人职员资差如何调整? 答:以结算工资单价中地点性津贴与统一基价工资单价中地点性津贴之差,乘以定额工日数的15%,作为企业治理费及现场治理费价差。 9、自营施工的维简、自筹工程项目,是不应缴纳定额编制治理费? 答:定额编制治理费是国家财政部、建设部批准收取的费用,属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用于定额编制及工程造价治理。不以施工单位、工程性质及承包方式的不同决定缴纳与否。凡施工煤炭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各省(市)规定的费率,运算向煤炭建设地区工程造价治理站缴纳该费用。 二、《煤炭建设井巷工程直截了当费定额》咨询题讲明 1、立井井筒定额中的砌壁是按预留窝依旧按未预留梁考虑的?实际与定额不同时,能否调整? 答:是按未预留梁窝考虑的。实际施工中需要预留梁窝时井壁砌筑材料不作增减,定额不作调整。 2、立井井筒混凝土井壁滑模方式不同时,定额是否调整? 答:不调整。 3、暗立井井筒套用什么定额?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附件1 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投标项目标底与报价以及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湖北公司工程造价中心是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和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工程造价中心职责范围: 1、负责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公司库站维修、安全改造及形象包装等工程项目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的委托编制。 4、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计价指标的测定、编制、调整工作。 5、参与由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6、参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计监察处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司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组织制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2、审查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审核其进入湖北公司市场的准入资格,并负责其准入工作的办理。 3、审核工程建设部门提供资料,确定是否满足委托审计条件, 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负责与委托审计相关和资料传递、业务协调,平衡审计项目和审计力量,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审计。 5、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审计质量;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委托审计合同要求;办理委托审计费用结算。 6、分析审计报告,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向工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 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 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 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 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第十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数。 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重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重庆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Specification of consulting of construction cost engineering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2006重庆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 3.1 基本要求 3.2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 3.3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 3.4 项目经济评价 4 设计阶段 4.1基本要求 4.2项目资金计划 4.3设计方案优化 4.4设汁概算 4.5施工图预算 5 施工招标阶段 5.1基本要求 5.2招标文件 5.3工程量清单 5.4招标答疑 5.5投标报价回标分析 5.6投标澄清 5.7施工合同

6 施工及竣工阶段 6.1基本要求 6.2 工程款使用计划 6.3 工程进度款 6.4工程变更 6.5 工程费用索赔 6.6成本分析与调整 6.7工程竣工结算 6.8 工程竣工决算 7 工程造价鉴证 7.1基本要求 7.2鉴证依据 7.3鉴证工作 7.4鉴证报告 附录A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报表式样 A-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报告参考表式A-1-1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A-1-2投资估算汇总表 附录B设计阶段报表式样 B-1 初步设计概算报告参考表式 B-1-1设计概算报告编制说明 B-1-2设计概算汇总表

B-2 施工图预算报告参考表式 B-2-1施工图预算编制说明 B-2-2施工图预算汇总表 附录C施工招标阶段报表式样 C-l 建设工程投标总报价排序分析表 C-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分析表 C-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附录D施工及竣工阶段报表式样 D-l 工程进度款付款明细表 D-2 费用索赔审核表 D-3 工程变更费用审核表 D-4 项目总成本控制表 D-4-1 建筑安装成本偏差分析表 D-4-2 其他建设费用成本偏差分析表 D-5建筑安装成本偏差析表 D-6其它建设费用偏差分析表 D-7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D-7-1工程项目概况表 D-7-2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D-7-3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D-7-4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二、工程造价控制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一)事前要对投资项目严格把关,控制设计标准,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重视优化设计,降低投资成本。 (二)在施工过程中严禁随意增加项目,增加工程量和擅自提高工程建设标准。 (三)工程在竣工结算时,严格按照龙矿集团的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三、做好工程材料价格管理工作 (一)合同签订时要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采购材料(含成品、半成品,下同)等的范围及可调价差材料明细。进场材料要按相关规定,经监理确认质量合格且满足设计要求标准。合同约定的可调价差材料,承包人要事先提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事前共同进行确认,实时认证的价格作为结算时的价格依据,未经签字确认的材料价格不得进入决算。 (二)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市场调研,及时编制项目的设备及材料采购计划,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提交招标办公室进行招标采购。 四、工程款拨付要求

(一)无资金计划、无合同、未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不准拨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拨付,必须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合同和工程进度划线后,按监理、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审定的支付证书办理,严禁多付或预支; (三)工程拨款必须按规定的签字程序办理(监理、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合同预算处、财务部、集团公司领导);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扣除合同约定的各种款项后,方可办理剩余工程款支付; (五)拨付保修款时必须有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签字同意拨付保修费的具体意见后方可办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 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 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 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 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 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 (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

(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 (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 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 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0801-2、第二篇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第二篇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介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费用定额编制组编写了这份宣贯材料。宣贯材料介绍了新编费用定额的主要内容,对费用项目组成调整及费用标准设置变化进行了重点说明,对实施中有关热点问题(包括营改增)进行了解读,期望对新编费用定额的贯彻实施有所帮助。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编制原则及主要依据 1、编制原则 按照定额编制领导小组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公平、合理”的编制理念,费用定额编制组提出并坚持以下编制原则,确保各编制阶段工作沿着正确方向不断推进,如期完成。 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满足煤炭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是费用定额编制的基本原则。 ⑵体现煤炭行业特点,贴近煤炭行业实际,是费用定额编制重要原则。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最大特点是井下作业,安全第一。井下施工人员的艰苦岗位津贴、安全施工费及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执行到位,从经济上保障井下施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计价原则。 这一原则是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必须遵循的普遍性原则,其要点是处理好参与建设各方的利益关系。一方面要注重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要维护好参与建设其他方的正当权益,做到两方面有机结合,综合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费用定额编制的主要基础数据的测算、取定要依据充分,真实、全面反映煤炭建设施工费用开支和劳动生产率水平。以各类工程定额效率为主,结合实际统计效率,经过反复测算形成合理的取费标准,体现公正、公平

的原则。 ⑷费用定额内容全面,不漏项、不重复;格式标准符合规定,章、节、条款、项划分清晰;表现形式简明实用,操作方便。 2、编制主要依据 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是编制费用定额的指导性文件。贯彻好44号文是体现费用定额时效性、适应性、公正性的必然要求。费用项目组成、费用标准测算及费用计算方法都要符合44号文的要求。 ⑵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工程造价改革最新成果,是费用定额编制重要依据。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是费用定额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费用定额总说明第5条规定:费用定额未列的相关内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 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税制改革文件。 ⑷除上述主要编制依据外,与编制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也应作为编制依据。例如:《建筑法》、《煤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划》(GB50194-1993)、《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等。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最新

GF— 2015— 02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1) 一、................................ 工程概况 .1111112222 3333444444444455555666666666777777 二、.....................................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 容 三、................................ 服务期限 四、................................ 质量标准 五、................................... 酬金或计取方式 六、................................... 合同文件的构成 七、................................ 词语定义 八、................................ 合同订立 九、................................ 合同生效 十、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3)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 1.2语言 ........................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4适用法律 ...................... 2. 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 2.2提供工作条件 .................... 2.3合理工作时限 ..................... 2.4委托人代表 ..................... 2.5答复 ........................ 2.6支付 ........................ 3. 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4. 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 5. 支付........................... 5.1支付货币 ...................... 5.2支付申请 ...................... 5.3支付酬金 ......................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 (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五)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计价活动内容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 (二)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三)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四)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与控制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系统有关规定

实用文档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如下 —类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家古、宁夏、青海、新疆、甘肃、西藏及山西雁北地区、陕西陕北地区(含延安和榆林地区)二类地区:山西(不含雁北地区)、陕西(不含陕北地区)、山东、河南、河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北京、天津。 三类地区: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

第二章费用项目组成及内容 煤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以及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的井巷工程辅助费、特殊凿井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 (1)基本工资: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指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煤炭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以及流动施工津贴,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地方性特殊津贴。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发放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井下生产工人保健费,生产工人洗澡、饮用费用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等。各工种劳动保护费单价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类别按下表选用。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单价表 (6)煤炭定额(统一基价)工资单价见下表。 煤炭定额(统一基价)工资单价表 单位: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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