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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1997]1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7.08

【实施日期】1997.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办[1997]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按此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长、副省长的职责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助理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8)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2018)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五府[2017]97号 【发布部门】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府〔2017〕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修订完善并经四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民主政府、阳光政府和效能政府。 三、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工作的市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琼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18 【实施日期】2013.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改进作风的新要求,市政府对《琼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琼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崛起为主线,以建设国际旅游岛为总抓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善谋发展、诚信负责、务实高效、团结和谐、勤政廉政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政发〔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风尚文明的现代化绍兴。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县长提出建议。县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九、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十、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任、局长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请示分管副县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县长报告。对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要勇于负责,大胆决策,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第三章政府职能十 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十 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十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处置公共危机的能力。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压滤机滤布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政府决策十 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纪检11804 【发文字号】浙委办[2005]5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8.12 【实施日期】200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关于对省纪委 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5]55号) 省直属各单位: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纪检监察体系,充分发挥派驻(出)机构的作用,促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省直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坚决推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实施意见》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12日 (2005年8月8日)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和中办发[2004]12号文件精神,现就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总体部署,结合浙江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有效促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出)机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2〕3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与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

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市长离温(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积极有效处理分管事务,遇到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健全区政府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区政府党组成员、区监察局、人武部、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开发区固定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区政府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区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负责同志列席。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列席会议。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X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会议议题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安排部署;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四)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区级预算安排、区级预备费安排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有关文件; (六)审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 (七)研究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八)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区政府或部门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事项; (九)审议根据《X省行政程序规定》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十)其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 七、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真实情况,学习借鉴兄弟县区的经验做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合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专题会议。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 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1997]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7.23 【实施日期】1997.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1997]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文规定 (一)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省政府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行文要少而精、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向省政府的请示,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同时主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省政府办公厅需待省委办公厅批办后才予办理。如涉及党的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 (三)行文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或报告。 (四)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请示解决的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应用抄送形式,并先行协商。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包括附件)一般报送15份。内容单一的请示件可报送5份。 二、办文规定 (一)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统一由秘书处签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各部门来文,由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其中需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办理的来文,作为“办件”交综合处处理。 2、各地、各部门来文,不需要处理答复的“阅件”,由秘书处直接分发;需要处理答复的“办件”,交综合处处理。 (二)综合处对“办件”,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9]2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2 【实施日期】2009.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期间,代行市长职务。 八、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督查室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关于贯彻落实浙委办[2000]95号文件情况的专题督查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11804 【发文字号】浙委办发[2002]3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2.25 【实施日期】2002.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关于贯彻落实 浙委办[2000]95号文件情况的专题督查报告》的通知 (浙委办发[2002]3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关于贯彻落实浙委办[2000]95号文件情况的专题督查报告》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意见,最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8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工作进展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浙委办[2000]95号)精神的情况,进行了专题督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省计生协会会长许行贯同志参加了督查。 在各市先行自查的基础上,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宁波、温州、绍兴、台州4市及所辖慈溪、北仑、平阳、瓯海、上虞、绍兴、温岭、三门8县(市、区)进行了抽查。总的看,各地对这次督查十分重视,督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有力地推动了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将督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地贯彻浙委办[2000]95号文件的基本做法与成效 自浙委办[2000]95号文件下发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文件精神,计生协会的各项工作得到了较好落实。 1.领导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对新时期计生协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普遍把计生协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服务落实、工作条件落实。各市、县(市、区)都下发了加强计生协会工作的文件;明确了一位党委副书记分管计生协会工作,基本做到每年两次以上专题听取计生协会工作汇报;各级计生协会机构、人员、经费等得到了较好落实。今年9月,台州市四套班子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分别带队分四个组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情况进行了专题督查。两年来,各级政府都把计生协会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大了对协会工作的考核力度。温州市及所辖县(市、区)考核分值普遍从原来的40‰增加到80‰鹿城区、平阳县还提高到120‰。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考核分值普遍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发[2008]1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5 【实施日期】2008.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府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2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7月25日市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一、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工作制度:XX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工作制度:XX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证政府决策的合理性、规范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出席范围: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和乡镇负责人列席。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4.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5.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会务等相关工作。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出席范围: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列席范围:市政府副县级在职干部、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参加。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会议、指示、决定,学习法律法规; 2.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3.讨论拟报请达州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拟提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5.讨论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6.审议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7.研究制定重大的改革方案及措施; 8.讨论中心城区和建制镇、重点乡总体规划及总规修编、控制性详规及修编,审定大宗土地出让和建设方案; 9.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重要文件;

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 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 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 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2011]18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政[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市委的指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切实转变领导方式,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升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依法行政、务实为民、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五、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长因公出市或者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者副市长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十、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发[2007]1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08 【实施日期】2007.02.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失效]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月22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二月八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1月22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负责某个方面的工作,并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图文解读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图文解读 2019年12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则》(穗府(2019)13号,下称《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政策修订背景及依据 《政府工作规则》是一级政府政务工作运转的行动纲领,是行政机关其他政务工作规范的制定依据,是对一级政府开展政务工作作出的基本制度安排,并用以确立政府施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准则,为政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政府的高效运作提供制度保障。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分别于2018年6月、2019年4月修订印发了《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政务工作提出了新理念、新原则和新要求。我市原《规则》于2012年印发,部分内容已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合。为此,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参照上级政府工作规则,对《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后的文件内容 修订后《规则》共11章70条,篇章体例基本与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则保持一致,分别是总则、组成人员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工作纪律、廉政和作风建设,涵盖了政府运作的工作领域。 三、修订后与修订前的对比 (一)《规则》的内容和规定更精炼、更充实。 原《规则》共13章71条,修订后《规则》共11章70条。对比原工作规则,删减了“工作安排计划”“公务活动安排”两章,相关内容精简合并到其他章节。同时根据当前工作的新要求,对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政务信息公开、精简文件和会议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二)修订后《规则》融入了广州特色。 修订后《规则》融入广州地方工作特色,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中增加“强化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核心引擎功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让广州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成’”等相关内容。 (三)修订后《规则》细化了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促进行政的合法化和科学化。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新要求新理念,结合工作实际,一是细化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解释、部门意见协调、合法性审查和实施评估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规范政府依法行政;二是突出了发挥法律顾问和智库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强调了压实责任和加强督查,确保市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7]3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1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17〕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市委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决策,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人民满意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3]3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7.05 【实施日期】1993.07.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津政发〔1993〕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市政府工作,根据宪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提出议案,报告工作。 (二)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三)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四)规定市政府各委办局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批准乡、镇、街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七)依照法律和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八)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九)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领导和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十二)保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有的权益。 (十三)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领导和管理本市的对外经济、科学、文化和友好交往。 (十五)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二)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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