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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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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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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6674-18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需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职业史、既往史;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含复印件);

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含复印件);

6、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为该单位职工以及所从事工种、接触毒物时间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二、没有职业危害接触史或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

三、递交的材料齐全并预缴职业病诊断费用后才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四、接触粉尘作业者,单凭一次照片结果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

五、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七、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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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673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需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职业史、既往史;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含复印件); 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含复印件); 6、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为该单位职工以及所从事工种、接触毒物时间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二、没有职业危害接触史或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 三、递交的材料齐全并预缴职业病诊断费用后才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四、接触粉尘作业者,单凭一次照片结果不能作出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制度

附件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 ……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三章 诊断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章 鉴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四)鉴定时间。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编号:SM-ZD-25599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办法》执行,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二、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并取得诊断机构的确认。 三、职业病诊断遵循集体诊断原则: 1、诊断机构须组织3名以上(包含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后诊断结论。参加诊断医师必须对诊断发表意见,不能弃权; 3、职业病诊断记录单须详细记录各诊断医师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并签字存档。 四、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1、申请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接诊医师须认真询问职业史并进行详细临床检查。 2、对可疑职业病,须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患者提供诊断相关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工作场所监测结果、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对受理者,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 4、对不受理者,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上注明不受理理由并通

知申请人。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决定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 六、职业病诊断书: 1、须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2、职业病诊断书须写明所患职业病具体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患者、工作单位、诊断机构保存。 4、诊断机构应为职业病患者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七、职业病诊断书送达: 1、患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在患者出院时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2、工作单位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首次诊断者通过挂号函寄送达(经手人签字并保存相关证据),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3、复诊患者,工作单位诊断书由患者代领送达并在领签本签字。 八、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九、患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书30天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饶阳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示范文本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 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 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 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 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职业卫生科根据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 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 到永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 职业健康检查按100元/天进行补助。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

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生产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区队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月向矿职业卫生科报告,矿职业卫生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生产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

职业病检查管理办法2015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职业病诊断申请流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533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职业病诊断申请流程标 准版本

职业病诊断申请流程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20xx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在全国引起广泛影响,惨剧发生与已实施10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够完善的诊断程序不无关联。如今,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已于去年12月31日实施,在新法背景下,劳动者该如何为自己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过程中该注意哪些问题?记者探访南通市疾控中心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制科工作人员—— 职业病常识要主动掌握 江西男子游正祥正在为获得尘肺诊断结果而奔波,其实,与他一样,还有很多劳动者正在这条路上

奔走着。市疾控中心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制科主任单利玲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市船舶行业蓬勃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多,其中,长时间与混合粉尘接触的焊工数量相当可观,这一情况导致我市进行职业病鉴定的患者中,八成以上为尘肺患者。“尘肺已经成为目前较为普遍的职业病病种。”单主任说。 打开职业病目录,单主任详细介绍了职业病的种类。在这张目录中,职业病被分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项。其中,每项职业病都有细分,例如我们熟悉的尘肺包含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等等。另外,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中暑、噪声聋则分别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和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 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678-46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

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诊断机构名称诊断项目有效期限地址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 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818- 20150817 成都市武侯区中学路6号 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诊断性门诊部1、尘肺;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职业性传染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20120217- 20160216 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4号 成都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门诊部1、尘肺; 2、职业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4、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1222- 20151221 成都市火车北站西一路4号 中铁二局集团职业病防治院1、尘肺20120706 — 20150301 成都市龙泉大面镇青台山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 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324 — 20150323 成都市 人民南路三段18号

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 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 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 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20110322 — 20150321 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路1296 号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1、尘肺;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4、职业性皮肤病;5、职 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705- 20150704 攀枝花市东区大花地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1、尘肺;4、职业中毒(苯、三硝基苯、 锰、一氧化碳) 20110519- 20150518 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 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1尘肺; 3职业中毒;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20100608- 20140607 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三村 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 2、职业中毒 20120606- 20160605 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31 号 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1、尘肺;2、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0091119- 20131118 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340号 广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职业性 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330- 20150329 广元市市中区小西街98号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1、尘肺;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4、职业性传染病;5、职 业性皮肤病;6、职业性眼病;7、职业 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20110803- 20150802 内江市西林新区兴隆路 61-67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卫健委法规司发布时间:2018-08-31 卫生部令 (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3年2月19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报告职业病; (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申请职业病诊断告知书

申请职业病诊断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需了解如下相关内容。 一、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者本人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内容必须在法定的职业病名单范畴之内(详见附后)。 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其掌握的以下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职业病诊断申请书1份(原件):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必须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经历、接触职业病危害种类,既往身体健康状况,现在主要症状、体征(或中毒过程),以及申请职业病诊断的类型等相关内容。 3、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原件)。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内容;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 4、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复印件),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 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 7、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相关住院病例复印件1份;相关医疗机构检查结果报告单1份(复印件); 凡是需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如果单位拒不提供,请申请人书面告知我单位。凡是复印件请在首页右上角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共几页”并签字确认,单位加盖公章。所有申请材料一经申请提交不在退回,请自留复印件或底稿。 四、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请书面告知我单位。我单位将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职业病诊断工作将暂时中止。 六、当事人对我单位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卫生局申请鉴定。 七、疑似职业病人在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八、申请诊断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问题,可随时当面咨询或电话咨询。 九、此件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申请人,一份由申请人签字后我单位留存。 XX市职业病防治所 年月日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 - 制度大全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大全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职业病应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职业病,应如何得到保障本文提供相关职业病鉴定程序内容。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职业病应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职业病,应如何得到保障本文提供相关职业病鉴定程序内容。 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记录员职责记者职责记账职责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病诊断鉴定

、填空题 1、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_2013_年__4__ 月10日起开始施行。 2、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4、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 医师对病员应细致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认真地进行诊 治,做好病历记录。不能随便将病员推向其他科或其他医院。 二、单选题: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 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B)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D、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鉴定书之日起(B)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A、六十 B、三十 C、十五 D、五 3、建设项目在(B),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A、竣工验收后 B、竣工验收前 C、设计阶段 D、 投入使用后 4、工作场所的生产布局合理,应当符合(A)。 A、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B、效益原则 C、满足生产需要的原则 D、三“同时”原则 5、目前我国危害最严重职业病为(D )。

A、职业性皮肤病 B、职业中毒 C、职业性肿瘤 D、尘肺病 6、(A)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A、职业病病人 B、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 C、接触有害作业的工人 D、职业禁忌症工人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A )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A、劳动者 B、用人单位 C、地方政府 8、(C)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A、劳动者 B、各级政府 C、用人单位 9、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 A )制定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 C、行业主管部门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流程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流程 职业病诊断是医师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对患者身体的损害程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的诊断,是一种凭着医生的主观判断做出的结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误诊、漏诊的问题。当你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时,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国家卫生部门不设职业病鉴定机构,不受理职业病的鉴定申请。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是医师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对患者身体的损害程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的诊断,是一种凭着医生的主观判断做出的结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误诊、漏诊的问题。当你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时,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国家卫生部门不设职业病鉴定机构,不受理职业病的鉴定申请。

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 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 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九日卫生部发布,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提高诊断水平,保障职工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以科学的态度和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诊断工作。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 第五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诊断。 第六条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诊断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第八条卫生部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 1.对全国职业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组和各区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提交的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 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为该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洲、盟)级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 1.对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受理本地区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 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没有你提出的“用嗓过多”条目,由此没有法定的这一职业危害因素,难以鉴定。 一般做法是这样的: (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关于索赔问题,还早着呢,先进行以上步骤吧,祝你成功。 如果不成功,也可以作为健康档案,或者作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2. 职业病指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影响劳动能力。 如果你是播音员或接线员一类以声音作为劳动能力的工种,职业病的鉴定应该是成立的。但如果声音和你的工作性质没有必要联系可能就不行了。 对于索赔,20xx年5月1日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只知道这么多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3年2月19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臵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 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臵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哪些因素

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91号令,是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制定的,共七章四十一条,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鉴定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

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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