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117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20

【实施日期】2008.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

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