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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自由行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出境旅游自由行服务合同

甲方(旅游者):

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组团社签字(盖章):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BJ-GJ00080

经营范围:出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15层

服务质量监督电话:51379909、51379984

传真

签约代表及电话:

一:行程安排

自由行旅游天,行程所到城市:途中经停城市:

自由行旅游委托当地接待旅行社:

联系人及电话:

二:服务费用包含项目说明

1、酒店:

酒店名称及星级:房间床型:单间大床( )单间两张标准床()房间数量:单间房价:单房差价:

入住时间:离店时间:

酒店名称及星级:房间床型:单间大床( )单间两张标准床()房间数量:单间房价:单房差价:

入住时间:离店时间:

2、用餐:中早()西早()

3、交通:出发时间:返程时间:

北京-目的地城市往返机票含税、机场建设费()

北京-目的地城市单程机票含税、机场建设费()

目的地城市机场-酒店往返接送()

目的地城市机场—酒店单程接送()

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城市之间交通费用:

4、景点:

景点1:门票价格:景点2:门票价格:景点3:门票价格:景点4:门票价格:

5、保险:旅游意外保险()

6、其他:

三:服务费用不包含如下内容:

1、办理证件及签注费用。

2、司导小费、服务费用、超时及超公里费用。

3、各种洗衣、电话、饮料等酒店内个人消费。

4、因交通延阻、罢工、大风、大雾、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原因或不可抗

力所引致的额外费用。

四:费用计算标准与费用支付

(一)费用计算: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

(二)支付方式:

1、旅游者出团前交清全部团款。付款方式:现金()、信用卡();

2、旅游者在境外新增的费用,由旅游者在境外现付。

五:购物及自费:

特别提示:在自由活动期间或参加当地任何游览项目时,请事先充分了解并征求当地导游或领队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自费游览项目。自由活动和自费游览中出现的任何身体伤害和财物损失应由客人自行承担。参加自由行的客人在购物时应慎重选择商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将由客人自负。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和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2、公平交易的权利。

3、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和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投诉、要求赔偿及提起诉讼的权利。

4、按照乙方要求,如实提交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义务。

5、按照约定交付全额旅游费用的义务。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全额旅游费用的,视甲方违约及甲方自行解除本协议,按照全部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

6、因甲方原因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

并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未提前7日通知乙方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未按照约定成行及放弃部分行程的,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解约责任。

7、个人自备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符合本国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确保其出入境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如因出入境证件未办妥、过期或遗失等,造成未成行或未完成约定行程的,其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个人出入境,携带物品出入境,兑换货币,乘座交通工具,入住酒店,境外旅行及购物等,应当遵守本国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规定,符合当地的习俗和做法。否则,其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旅行社为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应当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确保能够参加旅游活动。行程中应注意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妥善保管个人的行李物品,证件及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甲方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如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理赔手续,未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或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费用,其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旅行社为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征得甲方同意的,乙方可以将旅游者委托给其他具有资质的旅行社组织、接待。

2、公平交易权利及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3、要求旅游者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权利和对旅游者违约行为要求赔偿及提起诉讼的权利。

4、核实旅游者提交的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5、按照约定,收取全额旅游费用的权利。

6、按照协议约定,为旅游者提供符合行业规范及标准的服务。

7、在出发前应当向旅游者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委托服务内容的准确信息及注意事项等。

8、旅游者在旅途中遇到问题需要求助的,旅行社应当提供必要的咨询及协助。

9、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并承担甲方办理旅游证件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办理旅游证件实际发生的费用。

八、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九、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

十、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单方解约或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一、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约定

十四:具体自由行旅游计划、服务标准、行程说明请以最终的出团通知书为准。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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