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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最新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最新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10月16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

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

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四十一条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四个有关规定资料讲解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四个有关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销售安全操作规程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进货时应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内外包装以及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核对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3.装卸货和销售时要求单件搬运,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挤压、撞击、翻滚、抛、摔。 4.不准用铁质和其他非有色金属工具装搬货物,不许使用铁器敲击等。 5.货物堆放要整齐,品种要分类,商品不得倒置。 6.不准在临时存放点附近从事订箱、封装、打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7.拿取高处的烟花爆竹应脚垫稳固,物体轻拿轻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8.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烟花爆竹临时存放保管制度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不得设置长期储存设施,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直接配送到销售点。 2.严禁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家中,销售点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8箱,每箱不得超过35公斤。 3.临时存放,应落实专人管理。 4.临时存放点及其周边条件应符合安全要求,应有防漏、防潮、防高温和防阳光直射及防鼠害等措施,并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烟花爆竹产品应整齐堆放,垛高不得超过1.5米,成箱产品不得超过2.5米,严防倒垛;在货架上端堆放的烟花爆竹单层存放,不得叠放、垒放;不得与其他易燃物品及助燃剂混放。 6.存放点及其周边严禁吸烟、使用电炉、煤气灶、煤炉等明火物品;照明灯具及电器开关下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货杂居。 7.顾客退换的和其他有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不准放入存放点内,应及时、妥善销毁或退回供货单位;受潮的烟花爆竹不准用火或电热器具烘烤。 8.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到期后,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应委托供货单位收回,不得非法储存。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及《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辽安监发[ 2006] 98号) 【申请条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具备条件资质 【承诺期限】: 1天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部门】:安监局审批办 【办理地点】:元宝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山上街 711-1 【办理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首次申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书;(延期)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首次申请、延期)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延期)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首次申请、延期)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首次申请、延期) 7、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登记表;(首次申请、延期) 8、零售点(含仓库)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首次申请、延期)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首次申请、延期) 1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变更) 11、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变更、延期) 1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 1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变更) 14、变更单位类型的相关证明文件;(变更)

15、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变更) 16、企业的相关转让、承租协议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变更) 【服务电话】: 2865203 【办事流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目录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 二、安全奖惩制度 (2) 三、产品流向管理制度 (2) 四、安全检查制度 (2) 五、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3)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 七、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4)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和评估制度 (4) 九、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5) 十、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制度…………………………………………5十一、"烟花爆竹入库检查验收制度…………………………………6十二、"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7十三、"配送回收管理制度……………………………………………7十四、"购销凭证管理制度……………………………………………7十五、"购销合同管理制度……………………………………………8十六、"调拨单管理制度………………………………………………8十七、"准运证管理制度………………………………………………8十八、"仓库安全标识管理制度………………………………………8十九、"仓库外来人员管理制度………………………………………9二十、"动火作业管理制度……………………………………………9二十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0二十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制度…………………………………11二十三、"烟花爆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二十四、"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制度…………………………………12二十五、"库房管理岗位操作规程…………………………………13二十六、"装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4二十七、"库内搬运操作规

程………………………………………14二十八、"检验验收操作规程………………………………………15各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内容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经营,责任重于泰。为了保障安全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公司干部职工遵照执行。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并模范遵守。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全公司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了解和掌握烟花爆竹药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识,精通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3、全公司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随时发现新动向,研究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坚持24小时值班和夜间巡逻检查,做好人防、犬防、防火、防盗,确保库区安全。 4、全公司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一旦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否则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当班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库区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给公司负责人,及时整改。 6、全公司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10-100元。同时,一月一评比,季度进行总结,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 - 1 - 对安全意识强,一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的先进安全生产人员悬奖50-200元。 7、严禁在库内对设备维修,禁止使用电焊氧作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经营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经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所在乡镇组织安监部门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消防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门店及库存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完善,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必须在市安监局备案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进货时应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内外包装以及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核对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五、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双向登记制度,进购货物必须有进货清单,销售必须有登记册,切进购、销售、库存、销毁相统一。 六、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

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 七、装卸货和销售时要求单件搬运,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挤压、撞击、翻滚、抛、摔,不准用铁质和其他非有色金属工具装搬货物,不许使用铁器敲击等,货物堆放要整齐,品种要分类,商品不得倒置,拿取高处的烟花爆竹应脚垫稳固,物体轻拿轻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八、不准在临时存放点附近从事订箱、封装、打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九、门店及库存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柜台及烟花爆竹存放处内严禁吸烟,严禁在门市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十、门店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十一、坚决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二、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发生事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消防部门和县安监局报告。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经营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明经营的决议。 2.关心爱护职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3.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规程以及措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并组织开展安全管理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经营技术和管理方法,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安全工作的疑难问题。 6.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落实整改。 7.负责制定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救援队伍并定期模拟演练。 二、销售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以及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正确判断和处理经营过程中异常情况。 4.负责销售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的烟花爆竹产品。 5.严禁采购假、劣质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帐。 6.不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7.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应向购买者提供所购买产品的危险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8.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经营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经理推动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搞好经营活动,严禁违章指挥。 2.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报经理批准后,负责监督检查。 3.编制安全经营方案、措施,报经理批准后,督促有关人员执行。 4. 定期对职工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 5.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6.负责事故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向经理反映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问题,对存在和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7.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急救措施。 8.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能积极配合经理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0一五年月日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申报资料的初审和现场审查;负责批发企业所属仓库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负责设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在满足需要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得收费,所需许可证工本费由发证机关同级财政解决。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2-6-20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帮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特定制的条例,对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 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 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 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国家制定公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中,对于具体的存放数量,没有进行规定。但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九条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该规章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各地在零售户储存数量有另行的规定。如: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就规定: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相关阅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

烟花爆竹经营培训试题及答案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试题 姓名:单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 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5、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 6、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 审批。 7、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的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严禁从事批发经营。 8、《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9、烟花爆竹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少于米,零售点周边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10、专店存放总药量不得超过公斤,专柜药量不得超过公斤。 11、零售点周围米内无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12、烟花爆竹零售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 。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分为4个等级,即、、、

。 1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和火险。升空产品最低发射高度B级不低于米、C级不低于米。 15、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应由 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45分)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A、2002年3月15日; B、2002年11月1日; C、2006年1月21日; D、2006年5月1日。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了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 A、规格; B、数量; C、限制存放量; D、级别 3、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A、安监部门; B、工商行政部门; C、公安部门; D、主管部门 4、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公安; C、安全监察部门; D、消防 5、()是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A、主要负责人; B、主要经营者; C、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D、董事长。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 A、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 B、安全生产教育; C、安全生产培训; D、安全资格考核。 7、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A、停止作业; B、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C、撤离作业场所; D、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8、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经营许可证原发证单位申请变更。() ①变更主要负责人的;②变更单位名称的;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二)性质: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点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布点资格核定。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浦北县行政区域零售经营者。 五、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拟用仓储场所用地地形红线图;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零售经营点:总量控制,尤其对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文武烟花爆竹专营店 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一、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环境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或更换。 4、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知识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当地乡镇、街道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对新招职工必须经过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规程之后,方能上岗营业。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 四、严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2、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五、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并按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2020年(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通用规范

AQ XXXX—2007 (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通用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XXXX—2007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Safetymonitoringsystemforfireworksenterprise Generalspecifications (征求意见稿) 2007年月日发布2007年月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目录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1 4要求3 5系统建设10 6验收、测试方法11

AQ XXXX—2007 前言 本规范除设计粉尘测量部分外,其他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款(或新建、改建、扩建为强制性,)。 本规范的基本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规范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协会、北京网新中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学国家多媒体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韩国庆、彭杰、刘剑、胡瑞敏、杨德印、唐宁。 II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或系统)的监管目标和要求、管理实施、组成和结构、前端设备设置和要求、网络传输、监控管理平台、用户终端等通用技术要求,以满足本地和远程监控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烟花爆竹、烟火药、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视频监控、入侵检测、报警系统等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工程实施、项目验收以及与之相关的系统设备开发、生产和质量控制。 本规范可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161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1165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6796-1997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烟花爆竹经营领域执法活动方案

烟花爆竹经营领域执法活动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平稳”为主题,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仔细贯彻降实《国务院安委会对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7号)和中央、省、市、区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明确职责,加强联动,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执法手段,及时发觉、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经过强有力的专项执法行动,坚定取缔一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窝点,打击一批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别安全行为,教育一批违反经营烟花爆竹安全治理规定的从业人员,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有序、步调一致、战斗力强的执法检查格局,有效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经济进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制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重点 年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执法行动要紧针对下列非法违法行为: (一)非法违法储存、使用、经营黑火药、烟火药、打火纸、引火线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惊险物品; (二)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或超核准限量经营烟花爆竹的; (三)有证异地经营、一证多点经营及销售非法烟花爆竹制品的; (四)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雷王、擦炮、摔炮、火柴炮等A 类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违禁烟花爆竹制品的; (五)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者未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或者未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例行登记制度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执法检查活动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打击取缔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时刻安排 第一时期:精密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 各街办及相关部门按照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明确目标,降实责任,分解任务。依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制定本辖区及职权范围内切实可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深入宣传动员,组建工作机构,开展动员部署,并且催促烟花爆竹经销点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并且各街办要全面摸排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窝点信息。 第二时期:广泛深入宣传,营造高压态势 各街办及相关部门依照工作安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群众合法遵规经营、购买烟花爆竹,充分震慑烟花爆竹领域的别法商贩,努力减轻打击取缔非法销售点的困难和压力,始终营造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具体要求:1、各街办要配备一辆专用宣传车,统一宣传时刻、统一车身标识、统一宣传内容。2、各街办对专用宣传车辆作出精密安排,确保自年,每天(含节假日)在辖区重点区域进行巡回宣传。3、日为全市集中宣传日,届时全区所有专用车辆均在各自重点路段做好巡回宣传。4、在组织好专用宣传车巡回宣传工作的并且,各街办要在零售点密集区域、大型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与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紧密相关的立意新颖、用语规范的横幅、标语,广泛发布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此外,还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一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其它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烟花爆竹执法监察氛围。 第三时期:实施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取缔

2019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范文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现在年关将近,有关部门提醒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的时候要擦亮双眼,留意销售点的证件,尽量到证件齐全的商家购买,而不是到路边随意摆卖的摊点购买。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 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 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二 (

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 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 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 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 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

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3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发证机关存档)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3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二联发证机关承办处室存留)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3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三联交提出申请的企业)

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是指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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