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SMP-11001-00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SMP-11001-00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SMP-11001-00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SMP-11001-00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1.目的

建立一个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管理规程,规范其管理。

2.责任

质量管理部:负责按药监部门的规定进行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上报备案。并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生技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负责对委托生产进行监督。

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药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4.内容

4.1.原则

4.1.1.药品成品出厂必须由本企业按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不得进行委托检验。

4.1.2.如本企业不具备原材料的全项检验条件,在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进行相应项目的委托检验,

并按规定到药监部门备案。

4.1.3.委托检验报告未出具前,不得提前判定质量合格,不得提前放行使用。

4.1.4.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4.1.

5.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

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4.2.委托方

4.2.1.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

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规范的要求。

4.2.2.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

所委托的操作。

4.2.3.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

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4.2.4.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4.2.

5.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3.受托方

4.3.1.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

要求。

4.3.2.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4.3.3.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4.4.合同

4.4.1.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

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4.4.2.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

成生产和检验。

4.4.3.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

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4.4.4.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4.4.

5.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

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4.4.6.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4.4.7.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4.5.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4.5.1.委托生产使用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来源和质量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4.5.2.委托方应当制定委托生产产品质量交接的检验标准。每批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4.5.3.委托生产的产品放行时,应当查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检测报告书,确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

4.6.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并在委托生产合同中确认:

4.6.1.所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

4.6.2.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当至少包括提取物的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以及允许波动范围。4.6.3.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

4.6.4.中药提取物的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

4.6.

5.中药提取物的运输条件:

?中药提取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

?防止运输中质量改变的措施。

4.6.6.中药提取物交接的确认事项:

?每批提取物的交接记录;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每批中药提取物的生产记录。

4.6.7.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运输条件以及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

格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

委托检验合同标准协议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委托检验合同标准协议正 式版

委托检验合同标准协议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有关委托检验阅读协议 委托方:____ 检验方:____ 一、____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方)接受委托方书面检验委托。委托检验申请单(以下简称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以委托方代表人在委托单上签名盖章,检验方加盖受理骑缝章后生效。 二、委托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如有必要,还应根据检验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单据及相关资料。 三、检验方按委托方在委托单上填明

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委托方必须注明要求使用的检验方法。 五、检验方的检验时间根据检验内容而定,原则上以检验方公布的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注明。 六、检验方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计价。对于批量样品如需减免检验费用的,委托方应在委托时与检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备注”栏内注明。要求加急服务的,需支付加急费。 七、检验方接受委托方自送样品的检验,检验报告仅对样品负责。 八、对于某些项目,检验方需要分包

检验记录书写规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1、目的:建立检验记录书写规程,规范检验记录的书写。 2、范围:本公司产品、原料、辅料检验记录。 3、责任人:QC检验员。 4、正文: 4.1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

4.2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 4.2.1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或装订成册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显微绘图可用铅笔)。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于记录纸上。 4.2.2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逐一查对检品的品名、批号、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 4.2.3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凡按中国药典、卫生部颁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国家药品标准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页数;单页的质量标准应写出标准名和标准编号。凡按本公司GMP文件检验者,应列出文件编号。 4.2.4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4.2.3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但如稍有修改,则应将改变部分全部记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 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辨,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 4.2.5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记录其使用前的处理。

(完整版)操作记录管理制度

操作记录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按规范要求管理生产记录,特制定操作记录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所有生产记录。 责任:车间岗位操作员、车间工艺技术管理员、车间安全管理员、车间设备管理员、 车间主任对本程序实施负责。 内容: 1. 操作记录包括:主操岗位操作记录、外操岗位操作记录、交接班记录。 2. 操作记录的填写: 2.1 操作记录由岗位操作人员填写,岗位负责人、岗位工艺员审核并签字。 3. 填写操作记录的规定: 3.1 按操作程序及时如实填写,不准提前记录或填回忆录。 3.2 字迹清晰,数据完整无空格。 3.3 记录需用中性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准涂改、撕毁。 3.4 按表格内容填写齐全,除备注栏外,不得留有空格,如无内容时要用“—”表示。 3.5 下格与上格相同,右格与左格相同时应重新抄写,不准填“同上”、“同左”或各种代号表示。 3.6 操作人、复核人写全姓名,不准简写姓或名。 3.7 填写日期一律横写,不得简写,如2016年3月1日不得写成“16”、“3/1”或“1/3”形式。填写规范:XXXX年XX月XX日。 3.8 填写差错需要更改时,应先用一横线划去原来的字样后在旁边重写并由更改人签字,并标明时间,不得用刀、橡皮或涂改液改正。 3.9 填写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10 数据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据的修约应采用舍进机会相同的修约原则,即“4”舍“6”入,“5”留双。

4. 工艺技术员按批汇总、审核签字后交车间技术主任审核并签字,作为以后质量追踪核查的依据,操作记录只能由本公司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查阅,任何人不能借出。 4.1 填好后的操作记录写完一本后统一交回车间办公室,工艺技术员应按时间和类别分别整理,并由专柜保管。作为以后质量追踪核查的原始依据。 4.2 操作记录应保存至两年为限;超过保存期的生产记录可按规定予以销毁。

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委托加工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委托加工的生产管理,保证外出加工产品的质量。 二、适用范围:外出加工的品种 三、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规。 四、责任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五、内容: 1.进行委托加工前,应选择合适的厂家进行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持有与我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2交通便利; 1.3价格合理; 1.4能按要求及时加工并能保证产品的质量。 2.对加工企业进行简单的筛选后,由副总经理组织生产和质量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查小组,对加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深入的考察,报总经理批准后最终确定加工厂家。 3.对于确定的加工厂家,我公司提供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并采购合格的原辅料,派出相关人员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进行连继三批的试生产,检验后格后才能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4.签订加工合同后,报相关资料到省药监局进行备案,获得批准并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后,才可正式进行委托加工。

5.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我公司派出相关人员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严格按GMP和公司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并且批生产记录应复印后随加工好的产品带回公司,复印的批生产记录存档备查。 6.《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及时的提交有关材料,报省药监局办理延期手续。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我公司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4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六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检验原始记录管理规程

1.目的:制订公司检验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及归档基本方法和原则。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检验原始记录(包括取样记录、检验台帐等)。 3.职责:QC及QC主管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4.内容: 4.1 填写要求 4.1.1 检验原始记录需用钢笔或圆珠笔(碳素)书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4.1.2 原始数据应在检测的同时记录,全部原始数据和计算应直接记入相应栏目内,所有仪器输出的数据、图表、图谱应注明品名、批号/编号、项目、日期并签名,附于记录中。 4.1.3 检验完成后及时填写台帐;检验记录要求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编造数据。 4.1.4 记录出现错记时,在错误处划一条单线,不得涂改,以保证其清晰可辨,更正后签名,注明日期。 4.2 记录复核 4.2.1 检验原始记录完成后交第二人复核,复核内容为:操作是否执行中国药典标准或经批准的书面规程;检验项目完整,不缺项,记录完整正确;书写工整、正确,改错正确;计算公式、计算值均正确;检验人签名准确等。记录符合规定要求,复核人签名。 4.2.2 复核人对记录内容的审核负全责。 4.2.3 检验原始记录由检验人员保管,检验完成并经第二人复核后,与检验报告单一起交QC 室主任审查。 4.3 记录保管与归档 4.3.1 每种物料/产品的检验记录分类存放,在归档前由QC 自身管理,不得遗失。若检验记录遗失,需调查丢失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对该批物料重检后发放报告单。 4.3.2 检验记录应分品种定期归档保存,归档时间如下: 4.3.2.1 成品检验记录每月归档; 4.3.2.2包装材料检验记录每月归档; 4.3.2.3水质检验记录每月归档; 4.3.2.4环境监控及卫生监控记录每月归档; 4.3.2.5原辅料检验记录每月归档; 4.3.2.6成品取样记录及检验台帐每月归档

GMP记录管理规程

目的:本标准规定了药品GMP记录下发、印制、保管、分发、填写、归档、保存与销毁等的基本程序与要求,确保记录使用规范。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涉及药品GMP 实施的相关记录。 1.记录样张下发:质量管理部文件管理人员在文件下发时,应提供用于使用的记录专用空白样张。质量管理部文件管理人员在新记录执行的当天,应收回所有过期的空白记录,并按文件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2.空白记录印制 2.1 少量使用的记录,由部门文件管理人员用专用样张复印,复印件应清楚。当专用样张破损或者复印件不清楚时,部门管理文件人员,应凭旧样张到质量管理部文件管理人员处换领新样张;质量管理部文件管理人员除了在新样张上加盖记录生效时间外,还应加盖新样张开始使用的时间。对于修改记录空格大小,不改变内容与排版的,按换样张的方法处理。 2.2 对于大量使用的空白记录,应由使用部门提出印刷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提供样张,样稿经使用部门确认、质量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印刷。 2.3 各部门不得私自打印空白记录使用。 3.空白记录保管:空白记录复印或者印刷后由使用部门文件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4.空白记录分发 4.1 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车间管理人员在下达当班生产任务时,同时将该批相关的批生产记录下发给生产工序负责人。 4.2 检验记录:QC 主管在分配检验样品时,同时将相关的检验记录分发给检验员。 4.3 对于装订成册的记录,记录管理人员第一次只发一册,记录填完后,记录使

用人员凭使用完的记录换领新记录。 4.4 对于大量使用的通用的无法准确计数的空白记录,如物料卡,记录管理人员可按大致使用一定周期的数量发放,如一周。 5.记录填写 5.1 填写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不得提前填写、事后回忆或臆造。 5.2 填写记录应使用黑色中性笔,字迹应工整、清晰、无错别字。 5.3 记录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填写发生错误,在错误处划一短横线,在旁边更正并签名,注明更改日期,错误部分应清晰可辨认。 5.4记录的签名均应签写操作者、复核者的全名,不得简写。 5.5 日期的填写应包括年月日,其标准格式为 XXXX 年XX月XX日,如:2010 08月18 日,不得少写、简写。 5.6 产品和物料的名称应按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规定的名称填写,不得使用简写、别称、习用名与地方名称。 5.7 数据的修约应按照GB/T 8170 的规定进行,即“4舍6入5留双”;数值有效位数的保留应与标准一致,如马来酸氯苯那敏的含量标准规定为“按干燥品计算,含 C16H19ClN2C4H4O4 不得少于98.5%。”,则最后填写的数据应填写为“99.1%”,如果填写为“99%”或者“99.13%”则均为不规范。 5.8 表格的填写应规范,当无内容时,相应的空格用左下至右上斜线的划掉;内容与上项相同时,不得使用“…”或“同上”表示。 5.9 出现操作失误、数据偏差或其他生产异常时,应在“备注”栏、“偏差说明”栏或者记录的最后等适宜的地方说明真实情况。 5.10 填写完的记录应干净、整洁,无污迹和涂改痕迹。 5.11 记录的填写每一页不能出现多于3处涂改或错误,超过3处需重新誊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6.记录归档 6.1 批生产记录(含批包装记录):各工序负责人在生产任务完成后,当班整理好记录交质量管理部车间QA 审核,QA 审核合格后的记录交车间批生产记录汇总

临床医学检验标本委托协议书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是由______省卫生厅直接审批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业医学检验中心,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并定时定期参加国家卫生部临检中心的室间质评和四川省临检中心室间质评;现为了更好地促进医疗资源共享,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甲、乙方双方在平等互助、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合作共同开展医疗检验服务。现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委托方式 甲方将部分临床医学检验标本委托给乙方进行检测,乙方为甲方提供检测报告,并收取甲方检测服务费。 二、委托期限: 三、委托范围: 甲方临床需要但又不开展的所有临床医学检验项目。(如有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可在这里详细列出。也可以在附件里列出)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1、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按照乙方提供的《项目总汇》(以乙方提供的最新版本为准)中的要求和规定同乙方进行检验委托服务。 2、按《物价局收费标准》向病人收费。 3、甲方同意将委托范围内的检验项目交给乙方检验。 4、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与乙方工作人员在以下环节进行签字确认:标本交接、报告单交接、结算票据交接。 5、甲方有责任按乙方提供的采样手册中的要求提供合格的样本给乙方,并对不合格样本负责。乙方: a)每周______次到甲方处收取标本,并回送检验报告单,上门服务时间为____________。 b)乙方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前提下,乙方不得向甲方检验科室、医务科、

临床科室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甲方委托检测的项目、检测的内容、检测的结果。 c)乙方保证按国家相关的检验规范进行操作,并对来样检测结果负责。 d)有责任对合同中项目手册修改的地方及时告知甲方。 五、结算价格 甲方按《物价局收费标准》收取病人检验费,而乙方按的收费标准的 % 向甲方收取委托检验服务费。 (如果结算价格有不同的计算方法,或不同检验项目有不同的结算价格,可在这里详细列出,也用附件列出。 六、结算方式: 检验收入每两月结算一次,乙方凭甲方收到的检验报告数量统计总额并开具相应的发票,甲方按发票金额在一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以账款到达乙方账户时间为准。甲方未按规定期限内将钱款汇入乙方账户的,乙方可以暂停服务,直到收到该款项为止。 七、协议终止。双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1.甲方不按乙方的规定提供检验样本,经双方多次协商后仍不予改正; 2.乙方因国家政策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八、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尽事宜及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由双方应再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规则申请仲裁,该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日期:日期: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1 概述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 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有关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2 委托方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 3 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4 合同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销售每批药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药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规程

某某制药有限公司GMP文件 目的:建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规程,规范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确保检验人员真实记载当时的检验情况,正确开具报告。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心化验室检验人员。 责任人:主任,各室主管,中心化验室人员 内容: 1.检验记录 1.1 检验记录的分类: 1.1.1将检验记录分为理化检验记录、微生物检验记录二大类。 1.1.2 微生物/无菌检验记录分为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细菌内毒素检查等记录。1.1.3 理化检验记录分为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工艺用水、环境、其它(试制品、退货)等检验记录。 1.2 检验记录的编号:每种检验记录统一编号,QJ-×××-00(第一版),不得重编、漏编、错编。 1.3检验记录的填写 1.3.1检验记录内容必须真实,记录及时、字迹清楚、色调一致,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1.3.2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确需改正时应在改正处划线并在旁边注明正确内容、更改日期及更改人姓名。 1.3.3按表格内容填写,不得留有空格,如无内容填写时一律用“—”表示,内容与上项相同时应重复抄写不得用“〞”或“同上”表示。 1.3.4品名不得简写,规格、数量应注明单位。 1.3.5操作者、复核者应填写姓名、不得只写姓或名。 1.3.6日期填写规范,一律横写,例如10月11日不得写成“1/10”。 1.3.7记录填写必须与其精度要求相适应。 1.3.8保留有效数字的规则是四舍六入五成双。 1.3.9有检验数据、计算式的必须准确。 1.3.10检验结果书写应与药典规定相一致,有判定依据,无漏项。 1.4检验记录的复核:

1.4.1记录填写完成后,应由第二人进行复核。 1.4.2复核内容:检验项目完整;书写工整、正确;检验依据正确;计算式、计算数值正确;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1.4.3复核后的记录有错误属复核错误,复核人要负责,属检验错误的复核人无责任。 2.检验报告 2.1检验报告必须有中心化验室主任开具并复核签字。 2.2检验报告必须加盖质检公章方可生效。 2.3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检验报告中应有检验单号。 2.4检验单号由中心化验室主任编写。 3.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销毁 3.1检验记录完成后除纳入批检验记录外统一保存于中心化验室主任处,不能保存在个人中。3.2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无有效期的保存三年。 3.3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保存期满一个月后,应填写“销毁记录”交质量部长批准后销毁。

生产记录管理规程

标题生产记录管理规程 文件编码 起草人起草日期年月日 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颁发部门质量保障部生效日期年月日 分发部门 一、目的:规范生产记录的管理要求,便于准确提供该产品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二、范围: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纳入批生产记录归档管理的记录及其他记录的管理。 三、职责:1. 车间主任、QA负责本规程的监督与检查。 2.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按本规程正确实施。 四、内容: 本规程所指生产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以及纳入批记录的其他生产辅助记录。 除上述记录外,生产过程中的其他诸如记录、卡、帐、薄等可参照本规程管理。 1 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的编制: 1.1 编制基本要求 1.1.1 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应当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批生产记录和 批包装记录应当一并连贯设计,统一编码,统一文件编号,作为该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记录。记录的设计应当避免填写差错。 1.1.2 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1.1.3 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包装形式。 1.1.4 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的空格。 1.1.5 编制格式应该符合《文件管理规程》()有关要求。 1.2 批生产记录设计包括的主要内容: 1.2.1 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1.2.2 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1.2.3 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1.2.4 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应当有操作(如称量、投料)复核人员的签名;1.2.5 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 量);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目录 —、机构管理 (2) 二、质量管理 (3) 三、安全与感染防控 (6) 四、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 (7) 五、监督与管理 (8)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 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完整

1 目的与适用围 确保委托生产相关事宜的合法、顺畅进行及委托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定和注册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所有活动管理。 2 制定依据及职责 《药品生产管理规(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生产部、生产车间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3 容 3.1 委托生产定义:凡指因公司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需委托其它企业按我公司生产质量要求加工本公司生产批件的产品。 3.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 3.2.1 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事宜实施处理, 3.2.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授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QC主管。由质量授权人担任组长。 3.2.3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 质量授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 质量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和变更的处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QC主管: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的实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的评估。 3.3 委托生产的原则: 3.3.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规程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规程 一、目的 为了规范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管理 二、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实验室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三、职责 实验检测人员 四、内容 1.检验记录 1.1 检验记录为检验所得的数据记录及运算等原始资料。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准确、真实、及时。 1.2.检验记录书写要求: 1.2.1 检验记录内容必须真实,记录及时、字迹清楚、色调一致,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 1.2.2记录完整,无缺页损角;字迹清楚,书写正确无涂改;错误处用横线划去,划去后的字应可辨认,书写正确信息后签注姓名和日期。 1.2.3有判定依据、无漏项。检查记录完成后,应由第二人进行复核。复核后的记录,属复核错误的,复核人要负责,属检验错误的复核人无责任。 1.2.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来源(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的名称); 1.2.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1.2.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1.2.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1.2.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1.2.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1.2.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1.2.8.检验日期; 第 1 页共2页

1.2.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2.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2.检验报告 2.1检验报告必须有质量控制部部长签字。 2.2检验报告必须加盖质检公章方可生效。 2.3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检验报告中应有检验单号。 2.4检验单号统一编写。 第 1 页共2页

记录管理制度89727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和有效性,特制定 本制度 设立原始记录的原则: 1.设立原始记录从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相应的原始 记录; 2.设立原始记录,各部门应互相配合,做到既能满足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和有关管理工作的要求,又避免各搞一套,繁琐重复; 3.原始记录要简明扼要,便于职工掌握, 4.原始记录是反映企业生产、技术活动最基础的记录,是开展全面 经济核算,提高劳动生产率,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的主要来源,因此必须做好原始记录。1.生产部的原始记录大致分为:生产、技术、设备、能源、计量、质量、安全、按专业归口管理。 2、原始记录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及时、准确、 清晰,不得任意涂改或撕毁,保持原始记录完整无缺。 3、为发挥原始记录的作用,应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台账或整理表,对主要的原始数据进行分类、归纳、登记,使数据台账化。 4、统计人员应加强对原始记录的管理,负责按月收集,分门别类,逐月装订成册,以备查用。 5 所有原始记录和因工作需要印刷表格、原始记录、台账、卡片等,应提供表式,审核后方可印刷,

6.统计负责记录的立卷归档工作,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完成上季度的立卷归档任务。 7、凡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齐全,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和必需的加工整理。 8、记录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抽拆、涂改、勾划、污损记录。 9、借出使用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带入公共场所。 10、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记录内容。 11、记录必须排列整齐,编号准确。并做好防霉、防虫、防火、防 盗等工作。确保记录齐全。 12、质量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各相关栏 目签字不允许空白。 13. 原始记录由统计统一管理,各生产岗位负责记录。即原始记录 的制订、颁发、整顿等工作,由生产部组织协调, 14. 各科室、车间应经常检查原始记录工作,督促各岗位记录 员或职工准确、及时、全面、清楚地填写好各种原始记录。 15. 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过时的 记录,如认为没有保存价值,应呈请主管科室或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销毁。 本办法所指的是原始记录,是指按规定的格式,用数字和文字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事实进行的最初主载。凡根据原始记录整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 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 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 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 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 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 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 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 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 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

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 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 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 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 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 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 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 工作: (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确保委托生产相关事宜的合法、顺畅进行及委托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定和注册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所有活动管理。 2 制定依据及职责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生产部、生产车间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3 内容 3.1 委托生产定义:凡指因公司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需委托其它企业按我公司生产质量要求加工本公司生产批件的产品。 3.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 3.2.1 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事宜实施处理, 3.2.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授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QC主管。由质量授权人担任组长。 3.2.3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 质量授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 质量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和变更的处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QC主管: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的实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的评估。 3.3 委托生产的原则: 3.3.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

检验记录管理规程

检验记录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检验记录管理规程,确保记录原始、真实、完整、清晰。 适用范围:所有原始检验记录 责任人:质量管理部主任、检验员 内容 检验记录属报告的依据,是检验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产品质量特性、状况的真实反映,检验记录必须原始、真实、完整、清晰。 1、检验记录样稿设计 依据药典标准和行业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和检验记录的内容,设计记录样稿,并经主管领导审核。 2、检验记录印刷 2.1、印刷记录,先填写印刷申请单,由主管领导签字后,附上检验记录样稿,交采购贸易部,由采购贸易部指定印刷厂印刷。 2.2、印刷厂返回样稿后,核对无误后,可按要求数量印刷。 3、印刷后的记录应有专人清点、验收、保存、发放。领取时登记数量、时间、签名。 4、检验记录内容 4.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的名称和来源。 4.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4.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4.5、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4.6、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4.7、检验日期。 4.8、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4.9、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5、填写记录要求 5.1、用钢笔蓝黑色墨水填写,以正楷字为标准,字迹清晰,色调一致。 5.2、内容真实,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不得随意擦抹涂改,不得撕毁。当记录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并将正确值写在其旁边,改动人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改动日期。 5.3、按检验周期规定,及时填写好记录,并出具报告书、存档。 6、记录管理 6.1、检验记录由专人核对、整理,并根据原始记录做台帐、归档备查。应存放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的环境中。 6.2、应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并规定记录的保存期(检验记录保留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6.3、所用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

新版GMP记录管理规程

新版GMP记录管理规程

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GMP文件 1.目的:建立一个记录类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强化记录类文件管理,规范各类记录的编写及管理,形成具有企业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合GMP要求的记录类文件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涉及药品GMP实施的相关记录,适用于公司所有记录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印制、分发、培训、执行、保管、撤销、收回、销毁等一系列的管理 3.责任人:所有GMP记录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对实施本规程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质量管理部承担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 4.内容: 1.通则 1.1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 1.2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 1.3产品的销售记录应清楚完整,以便于必要时迅速收回产品。 1.4设备的记录应能反映设备真实的运行状态和检修、维护保养情况,以确认设备的运行可否满足生产要求。 1.5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应附在批记录中,必须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签注姓名和日期。 1.6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1.6.1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

行复核。 1.6.2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2.记录类文件的编制(制订和修订) 2.1编制依据 2.1.1国家法定标准、法规,产品注册文件。 2.1.2国家法规、标准的实施指南。 2.1.3相应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操作标准。 2.2编制要求 2.2.1记录的标题要明确,能反映该记录的类型、性质。 2.2.2记录要项目清楚、明确。 2.2.3记录的内容要符合GMP的要求,并与其所依据的管理(技术)标准内容一致,关键数据必须反映出来,记录中应含有关键生产步骤的描述。 2.2.4记录应按照操作流程合理编排,根据内容留出合适的空格,以便于填写。填写不同内容要留有适当间隔。 2.2.5设计记录填写方法时,要尽量考虑到如何有效的防止填写错误或差错。 2.2.6记录中涉及的名称、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标准,原辅料、产品的名称以最新版的法定标准为准,适当加注商品名; 2.2.7若改变了记录的内容,应申请记录修订。 2.3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2.3.1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2.3.1.1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2.3.1.2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2.3.1.3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关键工序现场QA的签字确认; 2.3.1.4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2.3.1.5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2.3.1.6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2.3.1.7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2.3.1.8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附件1: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开展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分布、实验室检测能力、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管理等实际情况,为规范健康体检医学检验行为,保护受检者的利益,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委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委托实验室指将部分临床样本外送至其他实验室完成医学检验工作的临床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合格的从业资质; (三)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二条受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受托实验室指接受委托实验室的临床样本,提供实验室检测或确认实验服务的临床实验室、医学检验所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特殊检验的实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 - 1 -

合格的从业资质;该医学检验所指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医学检验所; (三)受托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受托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三条委托检验 (一)委托方医疗机构在受检者接受健康体检前应告知本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完成的检验项目、受托方的机构名称以及检验报告签发的有关程序,征得受检者同意后方可开展委托检验; (二)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职责、委托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及争议的解决等。“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教育和专业背景、执业许可证明、相关学历及卫生技术专业资格证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及专业能力与成就; (四)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执业资质、通过认可、认证或权威评审的证明材料、质量保证文件(室内质控、室间质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进行审阅; (五)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设施、供给、仪器、总体卫生- 2 -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