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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立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的思考

关于在我国立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的思考
关于在我国立法中确立公民环境权的思考

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主要生态与环境问题及其对策

《农业生态学课程论文》 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主要生态与环境问题及其对策 农资职31102班张梦瑶 【摘要】:根据统计数据,列举了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水土流失与沙漠化、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空气质量恶化与大气环境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等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并对这些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环境保护策略与措施。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是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人与自然环境之关系的和谐是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保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开发创造能力的不断提高,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力度和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大。 气候、土壤、生物、水和矿产等自然资源,既是生物生产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社会得以安定和经济得以发展的基本保证。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全球变化趋势的出现,将进一步加重资源短缺与人类需求之间的矛盾,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迫切需要我国必须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此,必须增强全民的资源与环境意识。在发达国家、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民的共识和自觉行为。在我国却有很大差距,其关键是缺乏必要的宣传和教育,现阶段的我们就是要了解我国资源与环境的现状发展趋势与对策,增强他们的资源与环境意识,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生态与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荒漠化程度加快 我国是荒漠化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荒漠化土地总面积为26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3%,受其危害的人口近4亿。荒漠化给我国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造成了可利用土地面积的减少,生产力下降,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恶化,旱涝灾害加剧,粮食产量下降,全国每年由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40亿元。 (二)森林资源锐减 我国许多主要林区,森林面积大幅度减少,全国森林采伐量和消耗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森林资源日益枯竭。森林资源号称“地球之肺”,对地球的大气环境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水土流失日趋严重 我国水土流失面积为367万平方公里。据统计,我国每年流失的表土总量达50亿吨,相当于全国耕地每年被剥去1厘米厚的肥土层,经济损失达100亿元。占国土面积38.2%的沙土流失区域内的河流以高含沙量著称,黄河下游河床不断抬升,长江每年带走泥沙近5亿吨。由于淤积,全国范围内水库库容量也在不断缩小。 (四)草原生态呈衰退趋势 我国拥有草地面积4亿多公顷,天然草地主要分布在利用条件较差的山地或高海拔地区,此类地区又多为大江大河的源头,而平原草地却因利用条件便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 一、环境权解读 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 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 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 权利。2 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 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 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 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个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 严责任。"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 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注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 的权利。"3 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 权实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有相通之处。他的定义是与 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实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 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 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 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4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 个方面。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 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包括 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 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 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 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5 而吕忠梅教授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 关并与个人生活密切联系的阳光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达滨权、嫌烟权等;二是既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又与公益性或 与公共性密切联系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 历史文化遗产瞻仰权等。6 虽然学者们对环境权内容的理解各异,但是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环境权 是以营造更适宜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终极使命的,不可避免 得带有很强的"人类整体主观性"。周训芳教授关于环境权的分类是以 人类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为着眼点,而吕忠梅教授则以私益和公益作为 衡量的尺度,即使如此,他们在关于具体内容的表述上却有如此相似 之处,且不说清洁环境权、清洁水权的完全一致,单单看周教授的"环 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以及吕教授的"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就具有完 全的人类主观的烙印。如果说空气质量和水的质量能够有具体的评价 标准(无论其是否被认为是合理的和公正有效的),那么环境是否是 美的?怎样的环境才是有文化氛围的环境,才能满足人们过更高层次 生活的追求?这些完全取决于个人意识,是个人的心灵体验,所谓"横 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如此看来我们无法希求人人都为同 样的环境叫好,更不可能站在非人生命体的角度上去看待周围的一切,环境权只能是人眼看世界的工具和产物。

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一)

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一) 摘要:厦门PX项目是一个有巨大经济利益预期的项目,但在当地大多数公民保护环境的呼声中最终败下阵来。由此事件引发的有关公民环境权相关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公民环境权是一种特殊的新型人权,我国原有的权利救济方式对其并不适用,因而这种权利一直未得到足够的保护。着重讨论在行政规划中如何实现公民环境权,并提出观点:政府公共治理理念的更新、规划过程的透明化和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是公民环境权实现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厦门PX项目;公民环境权;实现 1厦门PX项目事件 2007年3月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中国科学院院士赵玉芬等105名政协委员联名签署提案,建议厦门PX项目迁址,一石激起千层浪,从此“厦门PX”引起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PX(Paraxylene,对二甲苯)是生产PTA(精对苯二甲酸,广泛用于纺织)的上游原料。由台资翔鹭集团旗下腾龙芳烃企业投资的厦门海沧区PX项目,是厦门目前最大的化工项目。2004年2月,该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并在2005年11月正式开工,原计划于2008年投入生产,每年工业产值有望达人民币800亿元。 随着PX项目建设的加快,厦门市民反对的呼声越来越烈,大量有关该项目靠近人口稠密区,存在爆炸或泄漏等安全隐患(这种危险性并未得到明确证实)的信息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媒体等形式被广泛传播。2007年6月1日和2日,超过5000名厦门市民在厦门市政府门前表达反对诉求,厦门市政府被迫宣布该项目缓建,并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环境影响评估。2007年12月5日,厦门市政府公开的环评结论认为海沧南部空间狭小,区域空间布局存在冲突,在海沧南部的规划应在“石化工业区”和“城市次中心”之间确定一个首要的发展方向。同年12月底厦门举行的市民代表座谈会上,大多数市民代表再度表达了反对意见。 此后,福建省和厦门市政府决定顺从民意,停止建设PX工厂,将该项目迁往漳州古雷半岛兴建;厦门市将赔偿翔鹭集团损失,并在发改委批准后进行迁址工程。 2公民环境权的相关理论 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公民环境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格权,而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新型人权。它具有自然性、不可缺乏性、不可替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等。本文所指的公民环境权是从国内实现机制讨论的,其主体只限于“公民”,不包括“国家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和程序权两方面。实体权是指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程序权主要 是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公民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其内容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反映: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中是最先确认该权利的,另外如南斯拉夫、葡萄牙、波兰和俄罗斯等,已经将其上升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人权,瑞典、希腊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权的内容。我国在《宪法》第26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以国家义务的形式总体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但我国宪法的规定是不可以作为裁 判依据用于具体的案件的。 公民环境权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是因为该权利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公民环境权不是一项纯粹的民事权利,而是一项公法意义上的权利,环境权保护对象如空气和水等是无主物,是人类共有财产,没有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公民对于环境要

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摘要 由于新技术的挑战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延伸至网络空间。提出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几个代表性问题,然后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结合国外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成果和经验比较我国的立法的不足希望能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益处。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思考 (一)我国的实践 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非法拷贝或复制他人著作的现象。中国的高校校园网与其它网站相比,一般都率先应用最先进的网络技术,网络应用普及,用户群密集而且活跃。而完全不使用他人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再加上网络信息更新快的特点,且大多数人缺乏版权意识,迫使大量摘录他人现有资料以提高更新速度并降低成本。 (二)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问题 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著作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其中,著作权立法是著作权保护的

前提和基础。美国国会于1988年10月12日通过,28日克林顿签署了《数字时代版权法》。该法是为了贯彻执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1996年12月签订的条约,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新特点,对美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要求公共图书馆、学校、教育机构等各种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拷贝、生产或传播包括商业软件在内的各种信息资料。目前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4个基石分别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作(TRIP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正。从上述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网络作品的性质、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由于新技术的挑战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延伸至网络空间。关于网络环境知识产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规定已经做出了解释。而修改以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原则精神主要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另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该项规定明确将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确立为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这个法律体系在宏观调整上是相对完善的,对网络环境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阶段及阶段特征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阶段及阶段特征 1973年8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揭开了新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序幕。 (一)初创阶段(1973年-1978年) 1973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是中国政府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政策的宣示,在当时实际起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作用。 1974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标志着我国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诞生。 1978年,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还增加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 阶段特征:这一阶段,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也首次将环境与资源保护列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二)发展阶段(1979年-1988年)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真正迈入法制化轨道。 1982年再次对《宪法》进行修订时,对其中原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做了修改,增加了有关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定。这为全面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依据。 此外,在国家一些重要的民事、行政和诉讼等基本法律和企业法律中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 阶段特征: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热衷于发展经济,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得不到严格的执行。 (三)调整阶段(1989年-1998年) 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 1993年,全国人大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统筹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并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 阶段特征:这一时期,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出现了一个高潮。从总体上讲,这些立法重在加强对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同时,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也逐渐活跃起来。 (四)深化阶段(1999年至今) 1998年,最早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明确的法律原则写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2000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不仅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时首次建立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超标排污违法制度。 2006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与能源方面的指标确立为约束性指标。

我国当前环境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1—2012学年度第二学期 《形式与政策》学期论文 中国环境现状及防治对策 院系:软件学院 班级:11级网工3班 学号:1115135166 姓名:孙金山 授课教师:

中国环境现状及防治对策 摘要: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令世界震撼。但是,生态环境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3.5亿人饮用水不达标近百城市无备用水源。江苏发布“十二五”环保规划投资4000亿元。面对环境问题我国改何去何从真的是一个大难题。 关键词:环境问题、现状、对策 环境问题不仅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且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健康问题,甚至是人类的生存问题。中国主要面临的十大问题有:大气污染问题、水环境污染问题、垃圾处理问题、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水土流失问题、旱灾和水灾问题、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 WTO与环境问题、三峡库区的环境问题、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一、我国当前环境问题现状 1.大气污染问题 我国每年因城市空气污染和室内空气污染导致的超额死亡分别达到17.8万人和11万人(卫生部监督局)。每年因城市大气污染而造成的呼吸系统门诊病例35万人,急诊病例680万人,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与健康损失占中国GDP的7%①。 2.水环境污染问题 “中国约有3亿农村人口和5000万城市人口的饮用水目前还达

不到安全标准。”在近期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的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中,曾在全国多处水源地调研的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张文台向记者透露②。全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主要由氮、磷污染引起。 3.垃圾处理问题 中国全国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达8.2亿吨,综合利用率约46%。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1.4亿吨,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不到10%。塑料包装物和农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国各地。 4.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 目前,中国国土上的荒漠化土地已占国土陆地总面积的27.3%,而且,荒漠化面积还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中国每年遭受的强沙尘暴天气由50年代的5次增加到了90年代的23次。土地沙化造成了内蒙古一些地区的居民被迫迁移他乡。 5.水土流失问题 中国全国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达50多亿吨,每年流失的土壤养分为4000万吨标准化肥(相当于全国一年的化肥使用量)。自1949年以来,中国水土流失毁掉的耕地总量达4000万亩,这对中国的农业是极大损失。 6.旱灾和水灾问题 2010年云南遭遇百年一遇的全省性特大旱灾,干旱范围之广、时间之长、程度之深、损失之大,均为云南省历史少有。云南大部、

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第20卷第1期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1月Vol.20No.1 Journal of Jingmen Technical College Jan.2005 [收稿日期]2004-10-15 [作者简介]张苏飞(1981-),男,江苏扬州人,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张苏飞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湖北武汉 430074) [摘 要] 现行《环境保护法》已远远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践的现状,亟需修改。文章 首先论证了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若干缺陷,提出了中肯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必要性;可行性;修改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657(2005)01-0035-05 1989年通过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的顶点,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15年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远不能满足21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亟待修改。2004年5月底,众多国内环境法学者齐聚昆明,专门就修改《环境保护法》、推进中国环境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展开了研讨。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就《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客观必要性、现实可行性及若干修改建议进行探讨,希望对将来该法的正式修改有所裨益,聊作一片砖瓦。 一、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环境法制水平的必然选择 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两大主干,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但是,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一章对自然资源保护做了8条原则性规定,无论是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还是法律责任都过度偏重于污染防治。以基本法律制度为例,尽管《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对资源权属制度、规划制度、许可制度、调查和档案 制度以及有偿使用制度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却无相关制度的统领。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因为《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充分,才加剧了眼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严重浪费的现象。 同时由于《环境保护法》过于原则和滞后,国家不得不在环境政策、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层面进行了众多调整和革新,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在层次较低的法律法规中被确立;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被修改。单行法随意突破、违背基本法且各单行法间互不协调给环境保护法制带来了深刻危机。 因此,修改《环境保护法》补强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及时应对环境法制危机已刻不容缓。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回应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需求而已”,“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 5 3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内容提要】 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环境)风险防范”、“预防(环境)损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2011年《环境保护法》修改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后历经四次审议、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三年后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4月24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该法第5条明文宣示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这是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首次直接规定,无疑具有非凡的历史进步意义。若要准确解读该条内涵,则需结合对该条立法过程和新法总则相关条款的分析,本文拟尝试之。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风险防范;损害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正文】 一、《环境保护法》应明文宣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环境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1]笔者一直主张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并逐步发展达到这一目标。正如汪劲教授所总结:“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国家(地区)的环境立法实践出发,还是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 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3]环境法基本原则应是经由环境立法“所确认并

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形势与政策论文)讲解

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环境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各种大问题。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环境恶化这个难题。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而我们也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尽自己的力量保护环境。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对策分析采取措施 一、我国的环境问题 (一)我国环境的历史问题 我国的环境问题伴随着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而产生、加剧。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我们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把环境保护列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并在污染源治理、达标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环境保护投资力度大幅度增加; 国家环境重点保护区域、流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相当部分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善, 局部地区甚至还在加剧。在我国, 环境污染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 1、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我国是荒漠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荒漠化土地总面积为 26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3%,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华北和东北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荒漠化给我国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它造成了可利用土地面积减少、土地生产力下降;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条

件恶化;旱涝灾害加剧;粮食产量下降;农田、牧场、城镇、村庄、交通线路和水利设施等受到严重威胁。全国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40多亿元。 2、森林资源锐减。我国许多主要林区,森林面积大幅度减少,全国森林采伐量和消耗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大小兴安岭林区已经过量开采,南方某些林区的开采也已到了极限,森林资源日益枯竭。我国森林密集地区包括东北、四川、海南等地,毁林速度惊人。例如海南的热带雨林区,由于不合理的开荒种地、乱砍滥伐,热带雨林面积由1956年的86.6万公顷减至目前的24.5万公顷左右,森林覆盖率也由过去的26%降至7.2%。据学者计算,如果四川境内的宜林荒山全部绿化,每年可以通过大气环流向西北地区增送360亿立方米水份,这比南水北调或西线工程调水量大得多,也省钱得多。 3、水土流失日趋严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平方公里。据统计,我国每年流失表土总量达50亿吨,相当于全国耕地每年被剥去1 厘米的肥土层,经济损失100亿元。占国土面积38.2 %的水土流失区域内的河流以高含沙著称世界,黄河下游河床以每年10厘米的速度抬升,已高出地面3~10米,成为地上悬河。长江每年输入泥沙5亿吨,已超过黄河入海泥沙1/3。由于淤积,全国损失水库库容累计200亿立方米,相当于废弃库容1亿立方米的水库200座。 4、草原生态呈衰退趋势。我国拥有草地面积4亿多公顷,是全国耕地的4倍、林地的3倍,在世界各国中排居第二。我国天然草地主要分布在利用条件较差的山地或高海拔区域,此类地区又多为大江大河的源区。长江、黄河、淮河、珠江的发源均源于此。由于该区域 草地植被破坏严重,现却成为水土流失多发区及沙尘暴发生区。而平原草地却因利用条件便宜,在逐年增大的拓垦中,面积正在缩减。由于国家与地方政府对草地建设的投入一直严重不足,再加牧业生产者掠夺式的经营,超载过牧,重用轻养,甚至滥用,致使草原生态系统失衡,生产力下降。人为破坏,加速了生态环境恶化。

公民环境权及其保护

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关于公民环境权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它包括实体权和程序权两方面内容。所谓实体权,是与公民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等。所谓程序权,主要指公民有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其价值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人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环境的损害,常伴随着一时物质利益的出现而产生,这与人们日益追求舒适、健康、优美的生存空间相悖,也不利于后代的持续发展和权益公正。因此,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地位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的最集中体现之一。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当前,侵害公民环境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而由于公民环境权意识普遍薄弱,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制止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或惩罚,权利所受侵害得不到应有恢复或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势头,明确公民环境权,对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关重要。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制进程。当前,我国因无系统的公民环境法而使环境权的保护无法可依,加强公民环境权立法势在必行。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公民环境权法是传统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交叉形成的新型法学分支,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公民环境权法相对发达。例如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综合环境影响赔偿和责任法》等。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国情,尽快出台《公民环境权法》。公民环境权所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在我国,对环境权损害的分类一般根据环境损害的因素进行,诸如大气污染损害、水污染损害、噪音污染损害、固体污染损害、海洋污染损害、放射性污染损害等。并且立法上也遵循这种思路,分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但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有很大局限性,表现在:(一)在侵害公民环境权的事件中,由于法律关系主体类别或地位不同,从而使损害事由,侵权特征,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及其影响产生很大差异,为更好保护公民环境权,可能导致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不同,传统环境分类与此很不适应。(二)环境损害因素多样,且常常多种因素混合在一起,仅按上述分类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十分不利。(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环境损害因素不断涌现,同时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许多原先不认为是环境侵害的行为,现在可能为人们所无法容忍,依上述分类,造成法律保护的严重滞后。[!--empirenews.page--]综上,笔者试图对其作如下分类:按侵权主体不同,分一般自然人的侵权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侵权两大类:理由:①前一种侵权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在地位上可以互换,更具平等性;后一种侵权通常在经济地位及经济实力上非普遍公民所能及,当事人双方很难对等抗衡。②前一种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一般是单个主体或有限主体,影响面小,危害消除较容易;而后一种侵权则侵害的是社会群体,危害性较大,波及范围广,潜在性持续性较强。③前一种侵害的损害结果、损害经过、损害程度一般较明显,而后一种侵权,案情通常十分复杂,且涉及复杂的科技问题,损害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过程往往模糊。由于上述原因,致使这两种侵害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大差异,所以这种分类方法,更符合一般分类规律,同时,这也避免了单纯靠枚举侵害事由而引起的局限性。关于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处理及其保护,笔者想就如下问题重点探讨。(一)归责原则。随着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的深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公害事件频频发生,人们对权利的保护要求日渐提高。许多国家诸如日本、韩国、英美等国家均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害公民环境权的归责原则。而在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适用于特殊民事侵权,而一般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

环境立法

浅析我国企业信息公开立法问题及完善刘晓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2031262 内容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法律规 范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尤其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现实中,企业环境信 息公开立法中出现诸多问题,需要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必要性理论基础问题完善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必要性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保证公众坏境知情权的需要。 (二)企业坏境信息公开是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① (三)企业坏境信息公开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企业坏境信息公开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二企业坏境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的生态机会主义及其坏境激励规制理论。 (二)企业坏境责任理论。 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问题 (一)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缺乏可操作性。 《办法》对企业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事项没有加以区别,由企业自行决定公开内容。这就可能存在着企业发展的环境信息是片面的,无用的甚至是虚假的。实践中,有些企业基于某种需要虽然也公开了环境信息,但在公开时有意用晦涩难懂,含混不清的术语来应付,隐瞒,或在环境报告中堆砌大量的琐碎事实和枯燥的数据,甚至在公开前已进行信息“加工”,公开的信息并不处于公开状态,公开的环境信息质量不高。 (二)强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义务主体过于狭窄 我国强制公开的对象只限于“两超”企业,而内容又只限于污染物超标治理的情况。目前,“两超”企业主要集中在重污染行业,如采掘,造纸,印刷,电力等行业。对于绝大多数不属“两超”的企业,就可以不公开环境信息。而对于国家一直严格控制的上市公司,《办法》没有将其列入强制公开环境信息企业范围内。《办法》以行业特点而不是以企业规模实行强制公开的做法就会使很多大企业无需公开环境信息,这与《办法》的立法初衷不相符,也有悖于相关的公司法制度。 (三)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监管乏力 《办法》规定强制公开的企业应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开其环境信息,并应①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探究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探究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一、基本权利的内涵 基本权利在法定权利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所谓基本,意味着不可或缺、不可代替、不可变更、独立非衍生,不可轻易放弃、不可剥夺等特性,而这与人权之特质是不谋而合的,因此基本权利与人权之间天然地存在着一种与其他法定权利更为密切的关系。人权是基于先于国家的事实直接从人性中推导出来的。它独立于每个实证化的人类所创制的法律秩序,就此而言人权是超实证化的权利。而基本权则是这样一些基本的权利,宪法认可为自由、平等、政治、司法保障的权利,是实证化的合宪性权利。基本权的特征是基础性、实证性和宪政主义。从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权利和人权不是一个层次的权利,其立足于人权,甚至可以说起是人权进行法律转化的最好途径,这是因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被称之为根本法,其对具体法律部门具有辐射效力,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自然是人所享有的权利体系中最根本的权利,所以人权作为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要想为法律固定从而成有法定权利的话,很明显地位超然的宪法是第一选择,也就是说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实证化的权利,是对人权的最直接转化,或者可以说基本权利是将人权用宪法语言进行的翻译。这是对基本权利最为常见的表述,人权和宪法成为其最核心的内容。但是基本权利与人权在内容上并不是一定重合,因为基本权利是实证权利,将人权纳入宪法之中还要考虑其权利的特性以及实际的需

要,毕竟人权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不同国家、不同种族、不同性别、甚至不同教育背景的人都会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还会不断涌现新的人权类型,所以宪法不可能囊括所有的人权类型而且宪法中也不是仅仅规定人权的内容,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国情的规定。当然基本权利还有其他表述,例如基本权利开始被看作是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的存在,传统的法律与权利的关系就发生了逆转。个人的权利不再是立法者的创造物,相反,法律和国家权力要从保障基本权利中去获得正当性。从这个角度上讲,基本权利是作为自然权利出现的,而自然权利与人权之间经常被混用,甚至人权被看成是自然权利的现代表述,基本权利与人权之间几乎不存在差别,但是不管基本权利被定位为自然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其都被赋予了强烈的自然法色彩。本文在这里对基本权利采用的是第一种表述,即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不是只意味着自然人享有了某种权利,我们对基本权利的关注主要在于它的双重属性,即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主观权利是指个人可以对抗国家,要求国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因为虽然国家一直是以神圣的、中立的、维护社会公益的面目出现,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国家和社会也不是同一个概念,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更何况还可能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执行者出于种种目的首先执行者为公务人的同时也是经济人,趋利避害是其本性,尽管存在各种规则来制约这种本性,但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执行者经常还是会优先考虑本部门利益、本人利益,其次还存在违法现象,例如寻租和腐败而导致行政权力被滥用或不用从而侵害了公民权益,所以应

浅析公民环境权(一)

浅析公民环境权(一)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实体性权利生态性权利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的品质,而在经济日益腾飞的今天,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凸显,也逐渐成为了威胁人类生活健康的一大因素。在面临环境问题的情况之下,人们希望诉诸法律得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可却因为法院的不予受理被拒之门外。这种矛盾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批评,同样也促使人们对公民环境权作进一步的思考。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工商业的急剧发展,人类对环境野蛮的、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致使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泛滥。面对逐渐减少的能源,不断恶劣的生存环境,人们开始清醒地认识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有限性的环境资源,一经破坏便不可恢复。如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避免人类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使整个地球遭受覆灭的劫难,环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环境权这一概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公民环境权的由来 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情形下,人们关注的仅仅是生存的问题;而现在,当人们在具备相当能力满足温饱的情况下,大家关注的焦点逐渐转移到生活的质量方面。而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权的提出绝非偶然。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到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次公开讨论关于人类生存环境问题,在各成员过充分发表意见之后,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的会议研讨关于环境保护的会议,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 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1970年9月,在新泻市召开了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会上,大阪律师协会的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作了题为“公害对策基本法的争议点”的报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他们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环境权是以《宪法》第25条中生存权的规定为根据的基本人权之一,应把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来加以把握。 这一新的权利概念的提出,成为了公众瞩目的焦点,引起了居民运动的负责人、法学界等各方面的极大反响。然而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①甚至,日本著名学者松昌悦曾指出,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里程碑。

从环境权看国家环境权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全球气温升高,海平面上升,臭氧层空洞等等一系列日益严重的国际环境问题及环境保护运动的出现,国家环境权引起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法学界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国际环境权的定义进行探讨,对国家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关系,公民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国家环境权实质上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法定职责。 【关键词】国家环境权环境权人权 由于环境问题的全球化,使得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引起的损害已经不再局限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还涉及到国家利益;同时也决定了要解决全球化环境问题必须要依靠全球的共同努力。然而,当前学界内对国家环境权的定义非常模糊,极其有必要对国家环境权作明确的定义。 一、国家环境权的定义 关于国家环境权,学术界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有学者把国家环境权定义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享有良好的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权利,以及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1实际上,这种定论是存在问题的,从法理上来讲,着重从内部和外部关系、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可以把义务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但是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即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项权利中同时又包含其相应的义务。 也有学者从国内环境职能方面对国家环境权做出了如下的定义:如“国家环境权,又称之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它主要体现在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等方面, 并对环境保护进行预测和决策。”2这种对国家环境权的定义更加显得荒1周岚环境主体探析莆田学院学报2004年6月第2期 2吕忠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143页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山东省茌平县环境监测站于岩 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受到严峻挑战。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步伐。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必须实现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化,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 (一)提升《环境保护法》立法地位,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余部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单项立法,唯独缺少一部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因此,建议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交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目的在于使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形成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基本法所阐明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基本规范能为今后的环境法典的制定打下基础。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使其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基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弊端,不但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定,改变单行法不足没有基本法作补充的局面。还要修改或删除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符的规定,真正实现其作为基本法的功能。 (三)确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1、限制废物进口制度。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来,进口“洋垃圾”导致的污染事 件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进口废物批文的现象较严重。部分省市进口废 物的实际量大大超过批准量。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还将以每年5%至10%的速度迅速增加。所 有这些电子废弃物。如果回收处理不当,都将是未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 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限制废物进口制度。加强进口 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并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禁止进口,同时应将 未经批准进口废物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污染源普查制度。如前所述,现在许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给人类的生 存带来了威胁,必须急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治理环境问题。有关专家说:“查找污染源,从 源头上保护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 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于2008年初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用3年 左右的时间,准确了解全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规定每 5年进行一次污染源普查,了解全国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 保护环境,也更有利于国家家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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