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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都政201012号

永都政201012号
永都政201012号

永都政…2010?12号

一都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10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

当前正值重大动物疫病高发季节,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事关全年防疫工作成效,事关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广大群众的消费安全。为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2010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全国、省市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春季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防控工作是今后一场长期而又艰巨的攻坚战,任务十分艰巨。一是立春过后,将进入寒冷潮湿的雨季,这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防控稍有疏漏极易引发重大动物疫情。二是根据疫情通报,A型口蹄疫仍有部分

省份发生,并有蔓延趋势,对我镇构成很大威胁,防堵工作难度大。三是去年春季免疫抗体抽查,虽然我镇的强制免疫抗体整体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如个别村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不重视、经费不落实、应付了事等,影响了防疫工作的开展。为此,面对当前严峻的疫情形势和艰巨的防控工作,各村务必从讲政治、讲全局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克服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把春季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早做应对,周密安排,统一行动,严密防范,抓紧抓实抓好春防工作,以实际行动确保国庆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安全事件,促进全年防控目标顺利实现。

二、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切实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狠抓春季集中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是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也是今年春防工作的核心。各村一定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扎实做好春季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四种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确保4月30日前全部完成春季集中强制免疫任务。

一要精心组织。动物防疫员和村主干要组成一支防疫队伍,逐户进行拉网式集中免疫。集中免疫过程中,要杜绝“三漏免”和“三不免”现象(即“户主不在漏免,畜禽放出去漏免,防疫员本身没有到户漏免”和“怕应激反应不免,怕影响肉品质量不免,怕影响产蛋不免”)。要坚持集中免疫和每月补免日制度,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当。

二要规范操作。村级动物防疫员对不同病种、不同疫苗以及不同畜禽品种要熟悉进行分类免疫,规范免疫操作和登记,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免疫工作中,要加强免疫工作的跟踪和督促,

推动免疫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要保证免疫质量。今年将把免疫效果作为考核动物防疫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以测促免,以测督免,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70%以上。

四要建立档案。免疫证明和免疫记录是免疫工作检查的主要依据,各村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做到养殖场(户)有免疫证,行政村或村级动物防疫员有免疫记录,乡镇有免疫记录和免疫统计表,家畜有二维码标识,而且记录与标识要相符。

五要做好信息报送。在春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和半月报告制度,各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并将免疫进度在每星期日晚上19点前上报镇畜牧兽医站。

(二)狠抓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机制,依法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常规工作来。首先要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人员,确保发生疫情时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迅速反应,及时应对。二是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要组织学习,牢牢掌握。三是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储备金。对于强制扑杀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要及时给予补偿。

(三)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强化应急处臵工作。一是规范疫情报告。各村要进一步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疫情报告网络,要坚持执行24小时疫情观察制度。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实行疫情快报制度,在30分钟内上报镇值班室,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二是严格疫情核查。镇畜牧兽医站一旦接到举报疫情,要立即按照规定,认真组织核查。对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病例,要及时上报,请求上级部门协助诊断和确认,并要提前组织采取隔离、消

毒等防止疫病扩散传播的基本措施。三是果断处臵疫情。一旦发现可疑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迅速处臵,确保疫情不扩散、人员不感染,坚持杜绝因疫情处臵不到位引起重大疫情暴发流行的情形出现。

(四)加强检疫监督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村级防疫员要加强对出栏、出售的畜禽的跟踪;要加强对畜禽屠宰、交易等场所和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严厉打击私宰、逃避检疫、贩运和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防止未经检疫或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流入消费环节。一旦发现未经检疫的畜禽在市场上流通,要及时上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到有宰必检,确保检疫率达到100%。要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即对病死猪一律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动,对死猪必须按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就地消毒深埋)。

三、加强领导,落实保障,确保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镇建立健全春季集中免疫、疫情报告与核查、应急处臵等工作责任制,细化春防工作的各项指标和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要严格按照责任制开展工作,确保春季集中免疫、监测、报告等防控关键措施有效开展。今年我镇要与村签订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附件),要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的工作格局。哪一环节出了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确保春防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各村要保证村级动物防疫员有足够的时间做防疫,届时将制定《村级动物防疫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绩效考核制度。要切实提高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督促工作,确保各项补贴足额及时到位,逐步提高村

级动物防疫员在集中免疫和月免疫日工作中的补贴,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在集中免疫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三)加大工作督查力度。要建立督查制度,镇畜牧兽医站要组织人员经常深入动物防疫工作第一线调查督促,对防控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坚决整改,消除隐患。春防结束后,要按照“领导到位,责任到人,冷链到底,疫苗到员,档案到户,标识到畜”的要求,对免疫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落实,确保春季动物疫病防控目标的实现。

附件: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都镇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农业动物防疫通知

抄送:镇党政领导,人大主席,工作队长,存档(2)

附件:

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特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各行政村(社区)主任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村(社区)分管农业工作的副主任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主要责任人,各村民组长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信息员。

2、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村信息员发现本组畜禽发生异常死亡后1小时内必须向村(社区)主管干部报告,村(社区)主管干部要立即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3、一旦发生疫情,要按“早、快、严”的扑疫原则,主动协助乡(镇)组织封锁,果断、彻底扑灭疫情。

4、村(社区)应加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的工作领导,及时检查防疫员的工作,确保防疫员有好的工作环境。

二、目标任务

1、免疫工作目标。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免疫密度的总体要求是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全面开展犬类动物狂犬病免疫;养殖场应免禽类鸡新城疫免疫密度达到100%。

2、免疫档案目标。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免疫登记表填写规范、完整

并做到养殖场(户)有免疫证,行政村(社区)或村级动物防疫员有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站有免疫记录和免疫统计表;猪、牛、羊免疫后二维码耳标佩带率达到100%。

3、免疫抗体目标。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养殖场鸡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均达到70%以上。

4、长效工作目标。春、秋集中免疫外,每个行政村每月应确定一日为固定免疫日,对新补栏、免疫有效期已过和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及时进行免疫或补免。

三、考核与奖惩

年底,乡(镇)对行政村(社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行政村(社区)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责任期限

二○年月日至二○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

行政村(社区):责任人:

二○年月日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财税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淳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财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规定由本局制定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本县实际行政管理中需要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没有涉及,面本县的实际财税行政管理经常遇到,迫切需要作出规定,且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2、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局内部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 3、本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1、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业务主管科室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科室。 2、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应当充分征求本局内部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文件内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应召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论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 3、规范性文件定稿后,起草科室应写出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方面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书,连同规范性文件草稿一并送法规科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 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 解释、清理、评估、修改、废止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

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组织发布; (三)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解释、清理; (四)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五)议事协调机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实施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板】

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上述两种情形。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编号、公布等制定程序和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的批复类文件、单纯的调价或调

整标准文件,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和其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程序制定,严禁以行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本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还应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再重复制发规范性文件或者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 件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所辖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各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核修改、协调工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配或者聘用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制定与公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制定用于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精品)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市XX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根据《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XX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XX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XX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XX局直属单位代起草以市XX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本办法。 市XX局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XX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其名义发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众参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职权法定与程序法定,保障政令畅通;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名称一般为“规定”、“规则”、“细则”、“办法”、“决定”、“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二)内容表述一般采用条文形式,除内容复杂的外,

【职场文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 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 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 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 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 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颁布时间:2007-3-8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7 年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4 月8 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审查、发布、备案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起草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者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意见征求、审核审议、备案管理、文件公开、清理评估等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管理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其他临时性机构、协调性机构、内设机构以及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现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报立项、调研起草、意见征求、审核、集体审议、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九条根据农业农村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局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认为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局政策法规处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 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后,列入临时立项计划。 — 2 —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5年1月10日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所辖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各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核修改、协调工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配或者聘用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制定与公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制定用于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部门拟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起草,或者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组织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 (五)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doc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 (五)指导性质的文件; (六)单纯转发的文件; (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板岩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山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并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镇法制办负责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九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规范性文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通常意义上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仅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日常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范围及其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认识,实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要点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定义。《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特征作了界定,应作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判别依据。 依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具体来

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关于“行政性”。即,一方面,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此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诸如“某某指挥部”、“某某领导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常设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通常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另一方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判别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的重要方面。 (二)关于“外部性”。即从文件调整对象角度来审视。这里所说的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看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文件的内容是否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而非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所谓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 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八条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制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的,由制定机关进行调查研究并决定是否制定。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372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8年12月5日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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