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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涡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设计规范.

格林涡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设计规范.
格林涡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设计规范.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公用纺织品洗涤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日常生产的基本要求。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以及正常经营公用纺织品洗涤厂的日常生产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 13171.1 洗衣粉(含磷型)

GB/T 13171.2 洗衣粉(无磷型)

QB/T 4529 工业洗衣用洗涤剂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3840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再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利用 工业用水质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25115 工业洗涤机械的安全要求

GB 25116 工业洗涤机械的安全要求 四氯乙烯干洗机

3 总则

3.1为统一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工程设计中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措施,提高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水平,推进工业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洗染发展,制定本规范。

3.2本规范适用于洗涤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3.3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4洗涤工厂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洗涤技术政策。

3.5洗涤工厂设计应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确定工程设计方案。

3.6洗涤工厂设计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资源的综合利用,并应符合节能、环境影响、安全卫生等评估报告的要求。

3.7洗涤工厂设计应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3.8分期建设的洗涤工厂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发展规划,贯彻统筹兼顾、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

3.9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1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

指对公用的纺织品进行清洗、消毒、烘干、整型等处理的工厂。

4.2

公用纺织品(Publich Textiles)

指酒店、医院、交通运输等单位使用的各类纺织品,如:床单、毛巾、台布等。

4.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4.4

污染系数

某一风向频率与该风向平均风速的比值。

4.5

污水回用

指将废水或污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或生活杂用。

4.6

空压

利用空气压缩产生动能的一种方式。

4.7

固体废弃物

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4.8

洗涤剂 detergent

用化学合成方法制成的具有去污、洁净作用的液态洗涤用品。

4.9

集水池 Set the pool

集水池的作用是汇集、储存和均衡废水的水质水量。

4.10

水泵 water pump

指输送液体或使液体增压的机械。

4.11

调节池 adjusting tank

为了使管渠和构筑物正常工作,不受废水高峰流量或浓度变化的影响,需在废水处理设施之前设置调节池。

4.11

暖通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指在学科分类中的全称为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这三个方面,从功能上说是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

5 污染防治设

5.1 厂区布置

5.1.1 基本规定

5.1.1.1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的要求。污染治理应采用可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应与资源利用相结合,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5.1.1.2 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具体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排放标准,并符合总量的要求。5.1.1.3 在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对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一并治理。

5.1.1.4 新建项目的环保设施及其它污染防治措施的能力应适应主题工程的需要,并应留有适当的余地。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进和完善。

5.1.1.5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项目各工作阶段均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或分析)内容,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建设项目各工作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或分析)内容表

5.1.2 总平面布置

5.1.2.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总平面布置应在规划基础上根据生产要求和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合理确定厂区建(构)筑物、堆场、道路运输、工程管线、绿化等设施的平面及竖向关系。

b)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可按功能模块进行布置。产生污染源的车间或场所应位于厂区、生活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c)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要求,各辅助和附属设施应靠近所服务的部门或车间。

d) 厂区建(构)筑物宜合并,组合成联合厂房。

e) 预留发展用地应合理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应集中布置,并应给后期工程和生产联系创造良好条件。

5.1.2.2 厂房应布置在地势平坦,地质均匀的地段,并应综合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交通运输和工程管线敷设等因索确定。

5.1.2.3 将主出入口及主大门布置在临近主干道附近,有利车辆进出。

5.1.2.4 将锅炉房布置在离居民点较远的地段,并将锅炉房和洗涤工厂隔离。

5.1.2.5 在厂界周围布置绿化带,削减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5.1.2.6 动力设施和辅助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锅炉房(煤厂、灰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并应处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采用燃油、燃气锅炉的储罐区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b)高压配电站宜结合进线方向在厂区独立设置,也可建在车间附房内。多层厂房宜布置在底层。

c)空压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在散发烟尘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并应做好防躁声、防震动等措施。空压站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d)给水建(构)筑物应集中布置。

e)机修、电修辅助生产部门可集中布置,附近宜有堆场。

f)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5.1.2.7行政管理建筑物应布置在厂前区。厂前区布置应与城镇规划、周围建筑、城镇干道和厂区道路相协调。

5.1.2.8生活区应单独布置。集体宿舍和行政管理布置在同一区域时,应相对独立。生活区宜有员工活动场地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5.1.3 竖向设计

5.1.3.1竖向设计应根据厂址自然地形条件、工程地质、生产工艺、运输方式、雨水排除及土石方量平衡等因素,确定各建(构)筑物场地标高。

5.1.3.2洗涤工厂的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地形复杂地段也可采用台阶式,台阶的划分宜与功能分区一致。

5.1.3.3厂区标高应与厂外建筑设施和道路标高协调一致,并应高于厂址的常年洪(潮、涝)水水位。

5.1.3.4主厂房和主要辅助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设计标高。

5.1.4 厂区管线

5.1.4.1厂区管线布置应满足生产、施工、检修和安全生产要求。

5.1.4.2管线应平行或垂直于建筑物、道路中心线布置。干管(线)应布置在靠近负荷中心及连接支管(线)较多一侧。

5.1.4.3厂区主要道路地下不宜布置管线。主要道路上方净空高度4.5m以内,不应有架空管线。

5.1.4.4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性质、自然条件、管理维护及工艺要求确定采用直埋、管沟和架空方式。

5.1.4.5厂区管线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5.1.5 厂区道路

5.1.5.1厂区道路布置应满足生产、交通运输、消防、管线和绿化布置等要求。人行道应结合人流路线和厂区道路统一进行布置。

5.1.5.2厂区道路宜采用正交和环行布置,干道宜与主要建筑物平行,主厂房周围宜设环行道路。5.1.5.3装卸区和厂区边缘尽头路,应根据通过的最大车型设回车场。

5.1.5.4道路标高和坡度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与厂区土石方工程量、竖向设计相协调。

5.1.5.5道路等级及其技术指标应综合工厂规模、道路类别、使用要求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

5.1.5.6厂区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

5.1.6 总图技术经济指标

5.1.

6.1 总图设计宜采用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厂区占地面积(m2);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m2);固定堆场占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厂区道路占地面积(m2);绿化占地面积(m2);土石方工程量( m3);建筑系数(%);绿地率(%)。

5.1.

6.2总图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建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规定执行。

5.2 建筑要求

5.2.1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结构、防火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的规定。

5.2.2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建筑结构形式、新材料和新技术。

5.2.3地震区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不应采用体形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5.2.4厂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应综合建厂地区的建设条件、地形、地质、气象、地震设防和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单层、多层、无窗或其他形式的厂房。

5.2.5厂房建筑平面和内部空间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流程合理、方便操作、有利设备安装和空调布置。

5.2.6厂房地面或楼面应采用耐磨和不起尘砂的面层。

5.2.7厂房主风道宜与承重结构相结合。有地下水影响的地下风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吸棉、排风沟道内壁应光滑、干燥。

5.2.8洗涤工厂应设置在离公共区域较远的地方,因为洗衣设备(如水洗机、空压机、通风设备等)运行中的噪音较大,洗涤工厂内较多的洗涤剂、去污剂等有气味或有毒的化学用品。

5.2.9洗涤工厂属高温车间,湿度大,必须设有机械排风措施。由于用水、汽、电较大,故最宜设在主楼外靠近动力站附近。

5.2.10洗涤工厂层高不低于4米,设有天窗或高侧窗,采光面积大于1/4。

5.2.11墙面最好刷油漆或贴瓷砖。

5.2.12地面要求建筑材料坚固。

5.2.13洗衣间内设排水沟(加铸铁篦或盖板)。也在手工洗台案周围以及单功能卧式洗衣机(半自动工业洗衣机)前设置加篦排水明沟。手工刷洗各类衣物时,免不了会使部分水或洗涤液遗撒在地面上。

5.2.14洗涤工厂工作间应采用1.2米自由门。

5.2.15宾馆洗涤工厂宜单独设置干洗间。

5.2.17新建或改、扩建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16洗衣间应设2~3个泡衣池,每个净尺寸建议采用1000×800×400mm。宾馆洗衣间由于脏衣物较少,水池个数及尺寸可考虑减少和缩小。

5.2.17洗涤工厂面积取决于机械化程序,在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宾馆,可按每间客房需要洗涤工厂面积0.5平方米计算;反之,可按1.0平方米计算。

5.2.18酒店洗涤工厂大多数设置在地下室或附属楼内,因此,设计、安装各系统设备时须符合各项消防规范

5.2.19洗涤工厂内温度相对较高,布草等织物纤维较多,应按照配套的消防设备。

5.2.20洗涤工厂和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米高的墙体同其他车间分隔。

5.2.21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及有关纺织工业企业防

火标准的规定。建筑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

5.3 设施要求

5.3.1应配备与经营项目(水洗、干洗、织补、熨烫、皮革护理等)、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服装消毒、保管、安全、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5.3.2洗涤设备应达到 GB 25115《工业洗涤机械的安全要求》、《工业洗涤机械的安全要求四氯乙烯干洗机》GB 25116要求。

5.3.3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5.3.4洗衣房应安装自然通风或局部机械通风装置。

5.3.5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内设排水沟,并确保排水畅通。

5.3.6洗衣房应安装抽风除尘设备。

5.3.7洗衣房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15~30°C之间。

5.3.8洗涤部门应严格按功能分区,包括污染区(清点、分类、清洗和污车存放处)和清洁区(烘干、熨烫、修补、折叠、储存、发放以及洁车存放处),两区应有明显标识。

5.3.9工作流程合理:人流、物流应洁、污分开。物流由洗涤区、烘干熨烫区、清洁衣物存放处,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逆流。

5.4 洗涤用水要求

5.4.1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源水量应稳定可靠,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等要求。

b)地下水为水源,应采取回灌和防止水质恶化措施。

c)城镇自来水为水源,应设水池、水塔或采取变频调速供水调节设施。

d)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不应低于97%。

5.4.2水源水质达不到生产、生活要求时,应采取水处理措施。水处理设施和工艺应能满足用水量和水质要求。

5.4.3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用水量国内设计一般采用洗衣用水量为每公斤45~55L(行业标准洗每公斤织物水耗量不大于25L/kg),有热水供应的场所,冷水为30L/kg干衣,热水为15~25L/kg干衣,其他杂用水每公斤干衣为3~5L。因此,每公斤干衣全部用水量为48~60L。有热水设备时,可以按冷水3/5,热水为2/5的比例来计算。洗衣机的给水管管径可按每公斤干衣/时的给水流量为6L/min来选择,如洗衣机容量为100kg/h,则给水管径的流量为100×6/60=10L/s。洗衣机内的污水要在30s以内排除,所以排水流量为冷水流量的2倍。

b) 厂区生活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40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1.5~2.5。

2) 食堂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20L~25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1.2~1.5。

3) 淋浴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40L(75L)计算,延续供水时间为 th。

c)生活区、公用服务设施用水定额、未预见水量和管网漏失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

d)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4.4 总硬度≤80mg/L(CaO);铁离子不超过0.1mg/L;锰离子不超过0.05mg/L。

5.4.5一般污渍主洗pH值控制在8~9,重污渍主洗pH值控制在9~11。

5.5 给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5.5.1 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给水系统设置应综合水源及生产、生活、空调和消防用水量及其水质和水压等要求确定。

b) 城镇自来水为水源,可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并管网。

c) 多种水源可选择,宜采用分水质给水系统。

d) 热水供水系统宜根据热源情况单独设置。

5.5.2 给水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厂区给水与消防水合设的给水管网应呈环状布置,并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向环状管网输水的于管不应少于两条。

b) 单独设置的生产、生活和空调给水管网可为枝状布置。

c) 生活饮用水配水管网应单独设置。

d) 室内给水管宜采用明管沿内墙架空敷设,并应根据气象条件采取防结露措施。

e) 沿外墙架空敷设的给水管应根据气象条件采取防冻措施。

f) 给水管穿越防火墙、变形缝等部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5.3 地埋给水管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带衬里的铸铁给水管或内外涂塑复合钢管;生产、空调、消防给水管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焊接钢管、热镀锌钢管或内涂塑钢管。

5.5.4 室内生活给水管应采用钢型复合管。

5.6 消防给水系统

5.6.1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企业规模、水源和公用消防设施等因素确定。公用消防设施能保证消防用水的水压、水量时,可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5.6.2生产、生活和消防共用蓄水池,必须保证消防规定的存水量。

5.6.3消防给水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以及有关纺织工业企业防火标准的规定。

5.7 排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5.7.1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水系统应按“清污分流、分别排放”的原则设置,应分系统就近排人城镇管网或回用。

b)生产生活排水量可按生产、生活用水量的90%计算。

c)厂区雨水排水量应根据工厂所在地气象资料通过计算确定。

5.7.2洗涤工厂排水应遵守“确保排水畅通”的原则、洗涤工厂常用的工业洗衣机,尽管由于洗衣企业规模不同,所选用设备的容量,规格各异,但工业洗衣机运行过程中,均可能出现提示排水的状况。不仅如此,工业洗衣机排出的废水中,除含有大量泡沫、污垢、杂质外,废水中还含有大量的毛绒悬浮物。这些呈粘膜状的悬浮物常常堵塞排水管道,造成污水排放不畅而影响正常生产。为解决工业洗衣机集中排水和下水道容易堵塞的问题,各洗衣企业大多采用加篦明沟排放的方式,并在明沟与管道连接接口架设格栅,及时清理格栅上截滤下来的悬浮物,大大降低了排水管道堵塞的概率。此外,由于排水明沟的容量较大,当多台工业洗衣机同时排水时,大容量明沟形成蓄水池效益,也减轻地埋排水管的排水压力。

5.7.3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污水(废水)室外排水管宜采用塑料管、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可采用地埋方式敷设。

b) 室内排水管(沟)与室外排水管的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5.8 洗涤剂要求

5.8.1洗涤剂应选择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的产品,产品必须具有检测报告,符合《洗衣粉(含磷型》GB/T 13171.1、《洗衣粉(无磷型》GB/T 13171.2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工业洗衣用洗涤剂》QB/T 4529要求的洗涤剂。

5.8.2 考虑洗涤剂的安全性能。强碱、强酸、强氧化、强还原性的产品,不可用于布草主洗,以免对布草造成损害。

5.8.3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5.8.4 选择信誉较好的厂家,在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安全性、服务等方面有较高的水平。

5.8.5贮存洗涤剂的场地或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妥善保管是防止洗涤剂变质和报废的前提,原料入库时,要把好验收关,不合格原料不准入库。要做到帐和物相符。

5.8.6合理有效地利用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域。存放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的位置做出产品标识,防止错用、错发。

5.8.7贮存洗涤剂应堆放、排列整齐;离地离墙10~20厘米,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有适当间隔;原料按类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m;防置在货架上的化工原料,要按上轻下重的原则放置,以保持货架稳固。

5.8.8为保证洗涤剂安全,方便作业,保持库内道路通畅,便于检查和盘点,防止混料,各种原料之间都要保持一定距离。各种原料在出库时要严格执行“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

5.8.9清洁剂和消毒剂中添加较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容易在高温环境中挥发出来。

5.8.10 存放过程中,对不同批次的洗涤剂要分开堆放,不得混堆,做好标识,便于管理。各种清洁剂一定要按照使用说明单独存放,单独使用。

5.8.11 洗涤剂在贮存期间,要保证质量的同时还必须保证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变质。保持库房卫生。

5.9 大气污染防治

5.9.1公用纺织品洗涤工厂废气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5.9.2 废气处理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有害气体的生产工艺。对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装置、工序、车间,应设置废气处理及回收装置,达标合格后才可按要求向高空排放。

5.9.3排气塔的高度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状况通过计算确定,其计算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的有关规定。

5.9.4散发有害气体,但其浓度未超过国家标准的装置、工序、车间,除应加强自然通风外,还应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5.9.5化验室应设置密闭排风柜,也可同时设置通风设施。

5.9.6对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原材料、产品和废弃物等,应采取加以防护的措施。

5.10 噪声、震动污染防治

5.10.1洗涤工厂建设项目的噪声控制应防止或降低空气动力噪声、机械噪声、电磁噪声等对环境和职工健康的不良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5.10.2噪声控制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如仍未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时,应视具体情况设置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控制措施。

5.10.3噪声控制措施应在对声源的分布、噪声强度、频谱特性及运行工况等调研评估基础上进行。5.10.4产生高噪声的洗涤工厂,不得设置在居住、医疗、文教等要求安静区域范围内。

5.10.5洗涤工厂总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在满足生产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根据使用功能将生活、办公、生产区等分区布置,并应将高、低噪声车间分开布置。

b)高、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的辅助车间、堆场、料场和绿化带等。

5.10.6 洗涤工厂应采用低噪声的新工艺、新设备。对产生高压气体排放的设备应严格控制。

5.10.7管道设计应选择合理流速,管道截面和介质流向应避免急剧变化。

5.10.8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应采用柔性连接,强烈振动管道在建(构)筑物上应采用弹性支撑。

5.11 废水污染防治

5.11.1 一般规定

5.11.1.1污水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5.11.1.2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5.11.1.3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5.11.1.4 严禁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

5.11.1.5废水处理工程应根据污染源的来源、组分、排放规律、排放标准、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进行设计。必要时应对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取样测定。

5.11.1.6 废水中可利用的资源应综合利用,废水排水应采用浓淡分流、清浊分流的方法,对浓废水应单独预处理,对清洁废水应重复使用或处理后回用。

5.11.1.7废水的处理或综合利用,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5.11.1.8敞开水池必须设置安全栏杆,产生腐蚀性气体或有害气体的废水设施,应采取防腐和安全防护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5.11.1.9空调水和空压、洗衣水应循环使用。清洁废水应采取收集、再利用的措施。

5.11.1.10洗涤工厂污水主要含有洗涤剂,洗涤剂的有效成份是表面活性剂和增净剂,此外,还有漂白剂等多种辅助成分。表面活性剂按其分子构型和基团的类型,可分为阳离子型、阴离子型和非离子型三类。后两种在工业和生活中大量使用。洗涤工厂污水主要由肥皂、油脂、合成洗涤剂、清洁剂以及少量细菌、大肠菌群、病毒等有害物质组成,已成为重要的水质污染源。洗涤工厂污水有机物浓度变化较大,浊度较高,BOD/ COD比为0.45左右,可生化性较好。

洗涤工厂污水的主要特点表现在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污水中高浓度的LAS对微生物细胞的活性和增殖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使洗涤工厂污水的生物降解难度加大。污水呈碱性,pH值通常在9~12。另外,污水中缺少微生物合成细胞质必不可少的氮元素。根据洗涤工厂污水的特点确定采用由物化和生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流程。物化处理采用混凝沉淀,生化处理采用水解酸化和接触氧化。

酒店宾馆洗衣污水、专业的洗涤工厂污水中均含有直链烷基苯磺酸钠,洗涤、化工、纺织等行业也产生大量的表面活性剂污水,对动植物和人体慢性毒害非常大,在国家环境标准中,把它列为第二类污染物质。如果污水中的洗涤剂含量超过排放标准,则不能直接将污水排到室外管道,按照环保要求,需设计污水处理设备。(污水综合排放国家标准GB8978-1996)

5.11.2 集水池

5.11.2.1当废水输送管(沟)距废水处理站较远且废水流量不均时,宜设置集水池。

5.11.2.2集水池容积应按最大一台提升泵的1O~30 min出水量设计。当格栅和集水池合建时集水池容积可适当放大,但不宜大于最大一台提升泵的45 min出水量。

5.11.2.3集水池提升泵启闭应由液位计控制,每小时启闭次数不应大于6次。

5.11.3 水泵及水泵房

5.11.3.1废水(污泥)提升泵应自灌引水,不应采用底阀及人工引水。

5.11.3.2废水提升泵应设置一台备用泵,四台以上时应设置俩台备用泵。

5.11.3.3地下泵房应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地下泵房应设置通排风措施、操作平台和楼梯。

5.11.3.4每台水泵的出水管应设置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

5.11.3.5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流速、吸水喇叭口应按有关规定设计。

5.11.3.6水泵至处理装置的出水管应设置计量装置,宜采用电磁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装置。

5.11.3.7水泵应根据水量、水质和扬程确定,宜选用低噪声节能型水泵。

5.11.3.8调节池提升泵应按平均小时流量设计。

5.11.3.9 无小时不均匀系数资料时,大型厂可采用1.4~1.7,中型厂可采用1.7~2.0,小型厂可采用2.0~3.0。

5.11.3.10泵房内起重设备、机组间净距、通道宽度、配电箱前宽度和泵房净高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1.4 调节池

5.11.4.1调节池容积应根据排放规律、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生产班次、处理工艺、周工作日等因素确定,在无确切的数据时,应选用8~12h平均小时流量设计。当废水处理班次和生产班次不一致或周工作日为5d时应经计算确定。

5.11.4.2 调节池宜敞开设置,若为封闭时应有通排风设施。

5.11.4.3调节池内应设置曝气系统,当调节池后处理单元为水解酸化池时应采取搅拌措施。

5.11.4.4调节池不应作处理单元使用。

5.11.4.5调节池应设置集水坑。

5.11.4.6调节池预曝气气量应按每100m3池容积的1.0~1.5m3/min设计,采用射流曝气时,搅拌功率不应小于lOW/m3。

5.11.4.7 有特定排水、生产事故排水或设备大修时应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大于一次事故排水量或特定排水量。

5.11.5 降温和保温

5.11.5.1温度大于70℃的局部高温废水应设置热量回收利用设施。

5.11.5.2采用生物处理工艺且废水温度大于38℃时,应设置冷却装置;当大于38℃且温差小于3℃时,可采用调节池预曝气或喷淋冷却的降温措施;当大于38℃且温差大于3℃时,应采用温差为5~25℃的废水冷却塔或换热设备降温。冷却塔应根据废水水温和相当地气象参数设计。

5.11.5.3冷却塔应设置旁通管,冬季温度较低时,废水可不经冷却直接进入处理装置。

5.11.5.4 冷却塔应设置在调节池提升泵后。

5.11.5.5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废水温度小于10℃且采用生物处理时,小型废水处理装置可设置在室内。大型废水处理装置宜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宜加盖或加热。

5.11.6 pH调整

5.11.

6.1废水处理的pH值宜为6~9,当pH值小于6或大于9时应采取pH调整措施。

5.11.

6.2 pH调整池停留时间可按20~30min设计,宜采用机械搅拌或空气搅拌。

5.11.

6.3 pH调整池宜分成二格串联。

5.11.

6.4 pH调整池宜在每格出口处末端设置pH计,并应自动控制投加pH调整剂的量。

5.11.

6.5含碱量较高的废水可用作锅炉消烟除尘装置的喷淋水,使用时成核算碱量和水量的平衡。高碱废水应采取除杂措施,除尘后的泼水应采取沉渣和去除SS措施。

5.11.7 供氧设施和风机房

5.11.7.1供氧设备的供氧量和风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废水水质影响系数应取0.3~0.5,其中当表面活性剂较多或废水中影响充氧物质较多时应取低值。溶解氧饱和系数宜取0.8~0.9。

b)当废水水温较高时应进行温度系数的修正。

c) 空气中含氧量和比重应根据当地大气压修正。

d)供氧设备风压应根据风机特性、风管损失、空气扩散装置的阻力及曝气水深等因素计算确定。

e)采用离心风机时,在设计风机风压时应增加室外气温与风机工况参数中所使用标准温度之间差值所引起离心风机的风压损失,离心风视工作点不得接近风机的喘振区,并宜设置风量调节装置。

f) 选用风机时额定风量不得小于经修正后供氧量的95%。

5.11.7.2 空气扩散装置宜选用氧利用系数高、混合效果好、质量可靠、阻力损失小以及容易安装维修的产品。

5.11.7.3风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风机应设置备台,工作风机四台以上时,应设置两台备用风机,并应按最大风机设置备台。

b) 每台风机应采取防止水流倒灌的安全保护措施。

c)风机与输气管连接处,宜设置柔性连接管,气管最低处宜设置泄放口,必要时应加装消声措施。

d)应根据风机性能和扩散器的要求,设置空气除尘装置。

e)当风机出口温度大于60℃时,输气管宜采用钢管,并应采取温度补偿措施。

f)风机房起重设备应按风机最大部件或电动机重量确定。

g)风机之间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6m,大型风机不应小于1.5m。

h)风机及管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1的有关规定。

i)风机房应采取风机隔振、风机消声、风机房吸声及隔声等控制措施。

j)风机房内应设置通风排风措施和配电室(箱)。

k)风机房内应留设通道,其宽度应满足维修要求。

5.11.8 废水处理厂(站)的选址和总体布置

5.11.8.1废水处理厂(站)的选择,应符合洗涤工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布置的要求。

5.11.8.2废水处理厂(站)应设置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1.8.3废水处理厂(站)分期建设时,废水处理厂(站)占地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井应进行总体规划。

5.11.8.4 废水处理厂(站)总体布置应根据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处理流程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5.11.8.5 生产辅助用房和生活管理用房应满足处理工艺和日常管理的要求。

5.11.8.6 废水处理厂(站)应根据处理流程要求,分为水处理系统、药剂系统、鼓风机房、污泥处理系统,并应保持合理间距,平面布置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各类管线连接简捷和维修管理方便的要求。

5.11.8.7废水处理单元的竖向设计应利用原有地形,并宜符合土方平衡和降低能耗的要求。

5.11.8.8 废水处理厂(站)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1.8.9 废水处理厂(站)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堆放材料、药剂、废渣、停车等场地。

5.11.8.10 废水处理厂(站)的各种管线应合理安排,避免相互干扰,并应连接简捷流畅,同时应便于清通和维修。

5.11.8.11各处理单元应合理设置超越管线和维修放空设施。

5.11.8.12新鲜水供水管与处理装置连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5.11.8.13 独立废水处理厂(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洗涤工厂内处理厂(站)供电等级,应与主车间相同。

5.11.8.14废水处理厂(站)除应设置计量装置外,也可设置仪表和控制系统,并应根据环保部门要求设置在线监测仪。

5.11.8.15废水处理厂(站)附属建筑物面积,应根据废水处理厂(站)规模、处理工艺、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11.8.16 废水处理厂(站)的风机房及其他高噪声场所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交通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交通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文 印发,交通部厅体法字〔1998〕9号文转发) 第一条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第六条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的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计资源〔1992〕195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见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第1节能耗指标及分析

国家计委等印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文印发,交通部厅体法字〔1998〕9号文转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保证工程项目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 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 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 “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 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 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 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 后的验收。 第六条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的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概述(含标准、法规)

第一章概述 1.1任务来源及目的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07年6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 第2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冶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3月) (8)《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2002年3月) (9)《高毒物品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2003年) (10)《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2003年) (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

(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年6月)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2012年4月27日) 1.2.2标准、规范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5)《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6)《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84) (7)《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角限值》(GB 18555-2001) (8)《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4-89) (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89) (10)《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7-89) (1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 (12)《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2004) (1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89-2007)

节能有关知识

节能有关知识讲座 一、节能重要意义 所谓节能,就是节约能源。节能与减排,或者说节能与环保,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幸福安康,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根本保证。目前,国家已经把节能工作放在突出的位臵来抓,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节能法律、法规,并把节能工作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可以说,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企业现在越来越重视节能工作,节能工作已逐步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节能管理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5、《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6、《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7、《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 8、《邢台市节能监察办法》;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 10、《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二、标准规范 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J51-86(试行; 2、有色金属工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3、煤炭工业部工程节能技术暂行规定 4、油气田和长管道节能技术暂行规定 5、炼油装臵工艺节能技术暂行规定SHJ1076-86 6、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J3-88 7、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J2-87 8、烧碱节能设计技术规定HGJ5-86 9、纯碱节能设计技术规定HGJ4-86 10、合成氨节能设计技术规定HGJ3-86 11、电石节能设计技术规定HGJ2-86 12、水泥工厂设计节能技术规定(试行) 13、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节能技术规定(试行) 14、机械工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JBJ14-86 15、电工行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JBJ15-87 16、农机行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JBJ17-88 17、工程机械、标准通用行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JBJ14-86(试行) 18、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J101-88 19、粘胶纤维工厂工艺设计技术规定FJJ104-86(试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纺织业工程

◎〖FJJ 101—81〗涤纶短纤维工厂工艺设计技术规定 ◎〖FJJ 102—81〗涤纶抽丝厂化验物检室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03—81〗涤纶抽丝厂仓储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04—81〗涤纶抽丝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05—81〗涤纶抽丝厂建筑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06—82〗涤纶抽丝厂结构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07—81〗涤纶抽丝厂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LYJ 108—81〗涤纶抽丝厂采暖通风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09—81〗涤纶抽丝厂电气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10—81〗涤纶抽丝厂自控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11—81〗涤纶抽丝厂电信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12—81〗涤纶抽丝厂机修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13—81〗涤纶抽丝厂电修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14—81〗涤纶抽丝厂仪表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15—81〗涤纶抽丝厂管道维修和土木维修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16—93〗多层织造厂房结构动力设计规范 ◎〖FJJ 117—93〗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FJJ 101* —86〗涤纶短纤维工厂工艺设计技术规定 ◎〖FJJ 102* —84〗棉纺织工业企业设计技术规定 ◎〖FJJ 103* —84〗印染工业企业设计技术规定 ◎〖FJJ 104* —84〗粘胶纤维工厂工艺设计技术规定 ◎〖FJJ 105* —86〗毛纺织工业企业工艺设计技术规定 ◎〖FJJ 106* —87〗涤纶长丝工厂工艺设计技术规定 ◎〖FJJ 107* —87〗纺织工业企业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建筑设计规定◎〖FJJ 108* —88〗苎麻纺织工业企业工艺设计技术规定 ◎〖FJJ 108* —89〗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定 ◎〖FJJ 109* —91〗涤纶厂化验物检室工艺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10* —91〗丙纶厂化验物检室工艺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11* —91〗粘胶厂化验物检室工艺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FJJ 112* —91〗锦纶长丝厂化验物检室工艺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目录 第1册:通用标准·民用建筑 1.通用标准 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0 2、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10 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10 4、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10 5、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10 6、建筑电气制图标准GB/50786-2012 7、供热工程制图标准CJJ/T78-2010 8、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T50002-2013 9、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2010 10、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244-2011 11、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262-2012 12、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263-2012 2.民用建筑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 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4、民用建筑修缮工程勘察与设计规程JGJ117-98 5、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 窗 之

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 9、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209-2010 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11、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1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1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1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15、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1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17、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 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19、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2015 20、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T41-2014 2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2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2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24、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25、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JGJ60T-2012 26、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27、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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