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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3-5-1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3-5-1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3-5-1

深圳新闻网4月26日讯(记者王丹丹)深圳新闻网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获悉,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意味着行政强拆将成历史。另外,《办法》对全市实施房屋征收的六种情形和具体补偿方案做出了详细规定。

行政强拆将成历史

被征收人生活困难可获补贴

《办法》规定,今后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所规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

根据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另外,如果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除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外,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的5%。

六类情形可征收房屋

该《办法》对全市实施房屋征收的六种情形和具体补偿方案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全市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本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种补偿方式可供选择

两种被征收人可进行产权调换

根据《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三个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城市更新需要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城市更新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在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单元内的房屋,在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单元内无法提供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就近提供。

《办法》明确,房屋征收仅给两种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选择权:一是居住房屋,二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在非农用地

指标范围或者征地返还地上所建符合条件的房屋,以及其他主体在国有土地上所建鼓励发展产业用途的房屋。其他一概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格

该《办法》在《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以下简称“161号令”)的基础上,合理提高了补偿标准:《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另外,《办法》首次在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中引入置业补助。《办法》对简易房屋、道路和围墙等构筑物、附着物不设固定补偿标准,改为采用评估和协商的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办法》还提高了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其他征收补助,主要包括:1、搬迁费补偿标准按不同房屋类型,从161号令的25元每平方米提高到40至60元每平方米;2、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增加6个月装修调试期安置;3、停产、停业补偿费从161号令规定的3个月提高到6个月;4、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从161号令规定的按租赁指导租金计算调整为按市场租金计算。

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不得参与房屋征收

《办法》明确了市规划国土部门、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职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

此外,该《办法》规定,在城市更新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二分之一房屋所有权人不满补偿方案则须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明确房屋征收程序

另外,《办法》从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划定和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前期调查、制定预算方案、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直到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征收部门、实施机构的具体职责,并规定了向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组织听证等内容,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

规则与保障机制;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

(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

(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

(三)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依法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侨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信息、审计、城管、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条例》、本办法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履职,相互配合,联动协调,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协助。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将核实、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全市

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政府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条例》、本办法的规定,并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对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计划安排,与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区(含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编制本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区下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草案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形成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后,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经批准后,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开展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并在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拟征收房屋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范围);城市更新项目确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

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内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次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仍对房屋征收作出计划安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计划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再次发布征收提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对违反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的征收提示、不当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得给予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时,应当以征收提示发布时点作为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

房屋征收预算方案的编制费用列入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前期调查和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应当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结合前期调查和项目费用概算,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辖区政府。

对新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可以委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本办法规定的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活动。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项目补偿费用概算;

(二)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区位、数量、安置房调换标准、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临时安置用房标准等;

(三)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四)奖励与补助标准;

(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

(六)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十五条辖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辖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所有权人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辖区政府应当在征求意见期满后30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所有权人总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本办法规定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按照本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计算房屋所有权人数时,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按一个所有权人计算。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本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的有关规定,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和论证规程,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求意见期内同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房屋征收风险等级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六)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取得

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二)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

(三)已按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

(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五)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因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且建设项目已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条件,且建设项目已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具有已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政府实施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要求,并具有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

方案。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具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辖区政府或者报经新区管理机构核准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辖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或者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3日,公告日不得为节假日。

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规划国土部门不再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及征收行为限制、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前款所称征收行为限制,是指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被征收人违反规定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建设、户籍、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抵押担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行为限制所列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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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 点内容解读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8752146.html,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来源: 字号调整:小中大 打印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来源:中国城乡规划行业网2012年2月7日上午9:30,深圳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与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副主任谭权对《实施细则》的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向媒体和公众作了重点解读。 《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要有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此外,对于旧住宅区的改造,做出了“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旧住宅区改造都要由各区更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等规定。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

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 选择市场主体。 会上,薛峰及谭权就记者所提出的问题也做了回应。针对城市更新进程问题,谭权指出,不管是在计划方面还是在规划审批方面,都已经做了整合简化,特别在行政审批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对城市更新所涉及大多数事项全部进行缩减,和以前相比基本缩减了一半。 针对城市更新面临的拆迁和补偿问题,谭权指出,政府一贯鼓励市场运行,重视由权利人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搬迁,此外,针对部分情形下难以推进的情况,也会对相应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则进行细化,以促进相关项目的实施。 对于更新主体的确定,谭权表示,在本次更新细则中特别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程序及后续的监管。他指出,特别是在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时,必须将房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上,再由单一主体进行项目实施。监管方面则由区政府进行把关,市政府进行后期监管落实的积极配合。 同时,对于记者提出政府介入城市更新项目时,薛峰表示,政府主要力量不是介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更多的是着重在引导政策、规划、计划服务方面,对于一些市场关注度不够且关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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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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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修改并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30日。 (二)X年7月12日公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公告5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三)X年7月12日起,实施征收的基础工作: 1.召开动员会,讲解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被征收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权属材料(以下简称“两证”)。 3.组织房屋产权认定部门共同对“两证”不齐或房屋现状与“两证”登记的面积不符的房屋进行房屋合法产权认定。 4.受理自建房分户申请,对符合条件需分户的,提出分户申请, 报征收部门或片区改造指挥部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 分户办理征收手续的依据。 5.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完成后,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对象进行登记、汇总,上报预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6.片区改造指挥部将货币补偿签约的比例、数量及补偿资金需求 及时报送房屋征收部门。 7.根据各户被征收合法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计算各征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制定各户补偿估价汇总表,并发给被征收人核对。 8.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

城市更新项目判断题

[题型]:判断题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但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答案:错误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答案:正确 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答案:错误 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答案:正确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城中村依本办法补缴地价进行拆除重建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均可以由建设单位取得完全产权,但不可以自由转让。 答案:错误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 答案:正确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答案:正确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 答案:正确 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可以分期实施。 答案:错误 城市更新项目减半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案:错误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答案:正确 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答案:正确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答案:正确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答案:正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1 2 偿,宅基地占地面积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面积以调查摸底时情况为准。砖混房屋以外墙外围面积计算,小青瓦房屋按“人”字形房屋丈量面积计算。 3、货币补偿的程序。 数据采集。由征收人牵头,房屋被征收户参与,按相关标准丈量。如房屋被征收户拒绝参与的,可由征收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委托公证处公证员参与进行公证,并摄像存底。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期间反映出的问题,逐一加以核实。核实无误后,以新核实的为准。 签订合同。与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房屋被征收户签订合同。 在房屋被征收户签订合同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支付货币补偿费。 4、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农户可在规划区外自行选址,并报***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迁建安置 按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对地面建构筑物作价进行补偿,根据原房占地面积在*****对被征收人迁建安置,由其自行进行建房。 1、宅基地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以丈量面积为准,按照征一还一原则进行安置。 迁建安置地基为132平方米/个,房屋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房屋占地面积,

每户可选择一个宅基地,原房占地面积与所选地基面积超出部分按200元/平方米补差。原房占地面积与所选地基面积不足部分按34元/平方米补差。 2、迁建安置宅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3、安置对象认定。以独立建房的单栋房屋为迁建安置户基数,一栋房屋住有几户人的,以一个户头计算,以该栋房屋土地使用证权 3 利人或委托人名义安置。 4、征收人负责办理建房所需的土地使用证等必要证件,其它办证费及建房规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 5、迁建安置程序: 数据采集。由征收人牵头,房屋被征收户参与,按相关标准丈量。如房屋被征收户拒绝参与的,可由征收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委托公证处公证员参与进行公证,并摄像存底。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区改造51#地块一期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道东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拟对道东棚户区改造51#地块一期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期地块四至:油库铁路专用线以北,康居苑南区以东,淮河东路以南,沱河路西侧行洪沟以西用地范围内(不含清真寺和租赁站个人用地)。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二、征收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 三、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市**区**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自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签约期限分为三个时间段(包含节假日)。 第一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第二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第三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五、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估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在宅基地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5月1日以前连续经营至今且航拍图上有标注,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

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海生路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海生路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编制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 编制时间:二○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1 - 1.1【目的和依据】.................................................................................................................................... - 1 - 1.2【实施机构】........................................................................................................................................ - 1 - 1.3【适用范围】........................................................................................................................................ - 1 - 1.4【征收补偿方式】................................................................................................................................ - 2 - 1.5【征收补偿内容】................................................................................................................................ - 2 - 1.6【价值时点】........................................................................................................................................ - 2 -第二章项目概况............................................................................................................................................... - 3 - 2.1【征收范围】........................................................................................................................................ - 3 - 2.2【征收规模】........................................................................................................................................ - 3 -第三章货币补偿方案....................................................................................................................................... - 5 - 3.1【房屋货币补偿】............................................................................................................................... - 5 - 3.2【征收奖励】....................................................................................................................................... - 8 -第四章房屋安置方案....................................................................................................................................... - 9 -第五章资金概算方案..................................................................................................................................... - 11 - 5.1【资金来源】...................................................................................................................................... - 11 - 5.2【资金构成】...................................................................................................................................... - 11 - 5.3【资金概算假设前提】...................................................................................................................... - 11 - 5.4【资金概算结果】.............................................................................................................................. - 12 -第六章附则 .................................................................................................................................................... - 14 - 6.1【本方案未规定情形】...................................................................................................................... - 14 - 6.2【特殊情况处理】.............................................................................................................................. - 14 - 6.3【名词解释】...................................................................................................................................... - 14 - 6.4【房地产市场租金标准】.................................................................................................................. - 15 - 6.5【其它相关问题的处理】.................................................................................................................. - 15 - 6.6【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账户】.............................................................................................................. - 16 - 6.7【法律责任】...................................................................................................................................... - 16 - 6.8【方案解释】...................................................................................................................................... - 17 - 6.9【生效和废止】.................................................................................................................................. - 17 -第七章附件 .................................................................................................................................................... - 18 - 附件一《海生路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界址点坐标附表》..................................................................... - 18 -附件二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 - 18 -附件三资金概算测算过程................................................................................................................... - 18 -

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确认 一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上述证件的,在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⒉199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有标注的按1:0.7打折计入总面积。 ⒊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无标注,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 1日(全县拆迁动员会)以前建成的房屋按1:0.5打折计入总面积;属2009年9月1日至2 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根据实际情况,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⒋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产权确认和补偿、安置。二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⒈被征收人持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上述证件,在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⒉2004年城关地区航测图上无标注的,2009年12月31日航测图上有标注的:属2009年8月31日前建成的,按1:0.8打折计算;属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不予产权确认,经征收部门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建筑材料补助。 ⒊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无合法证件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经依法批准,被国土、建设、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仍未拆除或已处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四在没有航测图的地区,可依据相关资料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类型、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征收安置类型及补偿标准 ⒈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⑴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示不少于七天。 ②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出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经房屋征收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⑵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最新版本)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XX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XX县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到的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征收范围:创业路以北、101省道以西、三八河以东的合围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XX县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附属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除个人商业门面以外的非住宅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个人商业门面(含“住改营”)按沿城市主次街道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予以确认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现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被征收人对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蚌埠市房地产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住宅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1.05的比例提供安置房,并且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款的30%。 3.个人商业门面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0.85互不找补差价安置;或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1互补差价安置,以用于安置门面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互补差价。被征收门面房价值高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低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60%。 4.在产权调换安置中,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设中标价结算,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结算。

深圳市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快推进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龙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占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老旧住宅区,不具备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条件的,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公益为主 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由区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人才住房,可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项目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由区政府持有或回购,产权登记在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单位名下。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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