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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简答).(已排版)

简答题: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答:1、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的通知义务、保全货物的义务。

2、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2)货物相符(3)交付单据(4)权利担保(所有权瑕疵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3、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物价款:一是履行合同或法律、规章要求的支付价款的必要手续和步骤,二是实际付款。(2)接受货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共同救济措施

答:(一)基本措施:1.损害赔偿:对任何违约,无论违约程度如何,受害方除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外,都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2.实际履行:公约规定,如果按照该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该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3.分批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分批交付货物,当事人可据每批货物的违反合同的程度、与其他各批货物以及与整个合同货物之间的关系来采取相应的措施。(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 1、卖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延迟交货、不交货、交货不合格、交单不合格、违反担保义务。2、救济措施:(1)卖方的任何违约,如果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在买方给予卖方履约的宽限期内,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声明不交付货物,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则受到限制。(2)在卖方不交货时,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在卖方没有按时或不能按时交付货物时,买方可给予卖方一定的额外时间(宽限期),以便卖方履行其义务。(3)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4)交货不合格时的救济包括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等。(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对于买方违反合同,卖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给予宽限期、要求赔偿、宣告合同无效等救济。

三、简述提单的种类

答: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包括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倒填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预借提单,是指货物没有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托运人预先从承运人借出提单,用于结汇。备运提单,是指货物已交付承运人但还美誉装船时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2)按提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可以将提单分为不可转让提单和可转让提单,可转让提单按提单抬头又可分为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提单,即记名提单,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具体写明特定收货人的名称。可转让提单,是指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进行流通转让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指明收货人而仅填写交付持票人的提单,因而又称为持票人提单。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的提单。(3)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没有在提单上进行批注,视为承运人收到的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外表状况良好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的货物与托运人交付的提单上的描述不符,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货物不符之处、对货物怀疑的根据或说明无法核对的提单。

四、简述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答: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性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具的收据,这是提单最早具有的功能。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五、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 1.承运人的义务(1)提供适航的船舶(2)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3)签发提单并据以交付货物货物(4)行

驶合理的航线 2.承运人的权利(1)批

注权(2)收取运费权、货物留臵权、

请求拍卖权

(3)危险货物销毁权(4)邻近港口卸

载权

五、托运人的义务与权利

答:(1)提交托运的货物,保证提供的

有关材料正确(2)办理必要的手续单

证给承运人(3)支付运费(4)提取货

物(5)请求签发提单权、换取提单权

(6)提货权、索赔权

六、简述托收的程序

答:1.委托人委托托收行办理托收,填

写委托书,交付有关单据2.如接受委托,

托收行向其在债务人所在地的代理行传

达托收指示,并寄交有关单据。3.代收

行按托收指示,向债务人提示有关单据,

要求债务人承兑汇票或付款。4.债务人

验单,决定是否承兑汇票或付款。5.如

债务人承兑或付款,代收行向债务人交

付有关单据;如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

代收行向托收行转述拒付理由,并返还

有关单据。

6.代收行向托收行付款。

7.托收行向委

托人付款;在债务人拒付时,向委托人返

还有关单据。

七、简述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答: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

用证的人。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

立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指接受开证

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受

益人,指信用证中指定的有权享用信用

证金额的人。

1)指定行,指信用证中指定的直接向

受益人付款、承担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

议付的银行。

八、简述信用证的基本运作程序

答:1.买卖合同规定货款的支付采取信

用证支付方式。2.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

开证申请,包括开证要求、偿付或担保

协议。3.开证行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

向受益人开出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4.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如通知

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则其与受益人之

间的关系独立于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

关系,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义务。

5.受益人按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单据,并

向指定行提交单据。6.指定行根据信用

证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受益人付款、承

兑或议付。7.指定行向开行证或保兑行

要求偿付。

8.开证行向指定行或保兑行进行偿付。

九、简述特许经营关系的法律特征:

答:许可使用已建立的制度。特许经营

的核心和本质是制度许可。特许方与被

特许方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企业,相

互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方与被特

许方之间存在密切的控制、管理关系。

这一特点使特许经营区别于一般的连锁

经营、专卖店。特许方与被特许方之间

不断进行持续的互动关系。

十、《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答: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3、相

互承认标准;4、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

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5、一般

义务的例外;6、安全例外

十一、非关税措施的种类

答:1.进出口配额措施是指一国政府在

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出口的数

量或金额事先规定一个限额,在规定的

限额内可以进出口,超出限额部分则不

准进出口,或者对超出限额部分征收较

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准许进出口的一种

措施。进口配额制有两种配额方式:关税

配额和绝对配额。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

是指一国政府规定的对某些商品的进粗

口必须领取政府颁发的许可证之后访客

进口或者出口的制度措施。实践中进口

许可证可分为两种:一种为定额进口许

可证;另一种为无定额进口许可证。

3.外汇管制措施是指已过政府利用各种

限制性措施对本国外汇的买卖和国际结

算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和控制。4.商品

检验检疫措施以及复杂的产品技术标

准;5.反倾销措施;6.反补贴措施;7.

保障措施

十二、简述征收反倾销税的前提条件

答:(1)要有倾销的存在,即必须证明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即倾销的确定;(2)有损害存在,即必

须证明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

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实

质性损害的威胁,对建立进口国同类产

业产生了实质性阻碍,即损害的确定。

(3)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

系,即必须证明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

销所致,而非由其他因素所致,即因果

关系的确定。

十三、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答:1.必须存在有关进口产品进口数量

的大量增加的事实。2.产品进口的大量

增加必须是进口成员方在其承诺有关关

税减让义务时无法合理预见的。3.必须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必须证明对生产

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

成了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损害威胁。

4.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与损害事实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十四、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间的异同

答:(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之间的

相同点:首先,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

的立法目的相同。其次,二者实施的条

件上有相同之处。(二)保障措施与反倾

销措施之间的区别:1.二者适用的范围

不同。

2.二者要求的损害条件不同。

3.二者证

明责任不同。4.二者适用的原则不同。

5.二者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

6.二者实

施后的后果不同。

十五、简述BOT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设-运营

-转让”。指东道国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

项目特许给某一外国投资者,由投资者

在特许期内从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并

在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

东道国政府或其制定机构的一种交易方

式。

法律特征:1.项目主办人通过许可取得

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

项目的专营权。2.在特许权期限内,项

目主办人负责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

限进行经营。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

目主办人需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

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十六、简述海外投资鼓励制度

答:(一)税收方面的鼓励措施税收抵免;

税收饶让或税收豁免(二)政府资助1.

提供投资情报 2.提供资金援助 3.提供

技术援助(三)、政府资助下的公营经营

机构

十七、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

区别

答:1.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

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

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

税,这是两者的基本区别。2.国际重复

征税只存在于国际间,不发生在一国内。

而国际重叠征税,除发生在国际间外,

还存在着国内重叠征税,国际、国内两

者并存。3.无论国际或国内重叠征税,

至少有一个征税人是公司,而国际重复

征税,一般发生在单个的公司和单个的

个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上。

十八、简述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法

答:一、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

内法措施:1、实行税务登记制度;2、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3、强化会计审

查制度;4、实行所得评估制度。二、防

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律措

施;1、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

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逃税与避税的法

律措施2、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

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三、防止国际

逃税与避税的国际法措施:1情报交换

2、在征税方面的相互协助

十九、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及避免方法

答:产生原因:1.居民居住管辖权和所得来源

地管辖权的冲突。2.各国行使居民居住管辖权

的冲突。3.各国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冲

突。4.两个国家对同一项费用、价格和利润的

计算方式不同,也有可能导致国际双重征税。

避免方法 :(一)运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

征税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首先是依靠国际法

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即以冲突规范的形式将

税收管辖权划归某一国或确定某一国优先行

使。运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有两种

情况:1.冲突规范将对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

完全划归一方,从而排除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

的征税权,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2.冲突规范

确定双方的税收管辖权谁优先行使。(二)免

税制免税制就是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

于或存在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了的那

部分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从其应税

所得中扣除,免于征税的制度。免税制可以有

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全额免税法,二是累进

免税法。(三)税收抵免制税收抵免制也叫外

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

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在来源国缴纳

的税额,抵免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向居住国缴

纳税额的一部分的制度。(四)扣除制

二十、简述反倾销的救济措施

答:1.临时措施,是指当初步调查结果

表明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为阻止

在调查期间损害的继续产生,反倾销当

局可以在初裁中根据临时估计的倾销幅

度计算临时反倾销税,并进行临时征收

的措施。

临时措施可分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收

取现金保证两种方式2.价格承诺,是指

进口国政府对倾销产品的进口不征收反

倾销税,而是通过与出口商达成提价协

议的办法,通过出口商的自愿提价来消

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3.终裁征

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指当产品被

证明存在倾销并导致进口国国内相同工

业遭受损害时,由进口国政府对倾销产

品征收的除正常关税和费用以外的一种

附加税。

二十一、简述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国

际公约

答:1、1924年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

问题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2、1968年的《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

问题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布鲁塞尔

议定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

或《维斯比规则》);3、1978年的《联

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

则》)

问题:

1.简述国际经济法狭义说与广义说的观

点及其代表。

答;狭义说:经济的国际法(主体:国

家、国际组织)代表:【英】施瓦曾

伯格【法】卡欧【日】金泽良雄

广义说:独立的法律部门代表:【美】

杰赛普杰克逊洛文菲尔德

2.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

法的关系。

答:联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

际经济关系(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

纵向;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

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

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

系。(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向;国

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

及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

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

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

系。

区别:(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于国

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2)、国

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3)、国际经济法

的渊源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

内立法。

3.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

答: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

企业的实体设计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

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

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

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

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

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

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

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

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

分担责任。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

性(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

的相互联系性

4.国家有哪些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答:1、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

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

定。2、国家有权参加各国际组织中的经

济活动,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

自己的主权和利益。3、国家有权制定本

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

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4、国家有

权直接参与直接参与国际经济商事活

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5.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条约的法律效力?

国际经济条约可以做哪些分类?

答:国际经济条约一经生效,便在缔约

国之间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对缔约各方都具有约束力。(1)声

明保留者除外(2)非缔约国不受约束

(3)对非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分类:1、按条约性质的不同,分为造法

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按缔约国数量

的不同,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3、按适

用范围不同,分为世界性条约和区域性

条约;4、按调整对象不同,分为普遍性

条约和专项性条约

6.什么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

有哪些?

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

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

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

想。

主要有: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7.为什么说南北合作是国际合作的中心环节?哪些是其积极的合作成果?

答:(1)南北之间的矛盾与合作是全球性的。(2)南北矛盾的形成已有数百年的历史。(3)南北矛盾冲突或协调合作对于全球经济影响最大、最深刻。

积极成果:(1)四个《洛美协定》(1975-2000)(2)《科托努协定》(2000-)11、什么是国际货物卖卖?其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国际货物卖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法律特征:(一)国际货物卖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二)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1)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2)国际货物卖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三)国际货物卖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四)国际货物卖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五)国际货物卖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

8.调整国际货物卖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答: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公约》(2)《国际货物卖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合同公约》(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国际惯例:1、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9.简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原则》的主要特征。

答:1、适用了13种贸易术语。2、对13种贸易术语进行分类编组。3、对每种贸易术语中卖卖双方的义务采用的对照式编排。4、纸单证和相等的电子单证同时适用。

10.各种贸易术语下,卖卖双方关于清关手续及关税的责任如何?

答:1、EXW:买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2、DDP:卖方负责进、出口手续与费用。3、其他:卖方负责出口,卖方负责进口。

11.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公约》的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就适用于该合同。

不适用《公约》的范围:《公约》第二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公约》第三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买方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及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公约》第四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公约》第五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货物对于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上海的责任。《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

1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A关于自然人的订约主要依据其行为能力。B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订约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卖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卖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个过程包括两个基本要素:要约和承诺。13.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答:要约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德意旨。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14.《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

答: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

约人《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

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

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

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

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15.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有哪些规

定?

答:(1)《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

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2)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

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

表示约束。”(3)第15条规定:商业广

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

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4)《合

同法》第16条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与《公约》的规定一致,但“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

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

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

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5)《合同法》第17条至20条关

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有关

规定与《公约》的相关规定类似。

16.《公约》对于逾期承诺是如何规定

的?

答:对于逾期承诺,各国法律一般不承

认其有效性,而将其看做一项新要约。

《公约》的规定较为灵活,第21条规定: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

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

意见通知发价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

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

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

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

力,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

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

失效。”

正常—表示(接受)—有效

意外—不表示(不否定)—有效

17.《公约》对于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

答:《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

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

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

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

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

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

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

仍构成接受。”。

18.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是如何规定

的?

答:1、我国《合同法》第21条至第26

条关于承诺的定义、承诺的方式、承诺

的时间、承诺生效的规定与《公约》的

规定基本相同。2、《合同法》第30条规

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

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

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3、

《合同法》关于承诺的撤回、逾期承诺

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与《公约》基本一

致。

19.《公约》对货物的品质担保有何规

定?

答: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

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此外,除双

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货物还必须符

合《公约》第35条的以下规定:1、货

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

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

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

情况下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

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适的。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

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

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

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

方式装箱或包装。

20.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

答:买方的义务:《公约》第53条规定: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

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1、支付价款A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B按规定的价格

付款;C在规定的地点付款;D在规定的

时间付款。2、收取货物:A、采取一切

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B、

接受货物

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0条规定:“卖

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

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

移货物所有权。”1、交付货物:A、按照

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B、对货

物的品质担保。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

据《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

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

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

单据。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

商业发票、货检证书、原产地证书、进

出口许可证等等。3、转移货物所有权《公

约》30条明确规定了卖方转移货物所有

权的义务,但《公约》没有对货物所有

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问题作出具体规

定,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给当事人或有关

国家的法律去处理。

21.什么是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它们

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

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

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

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

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

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

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预期违约:《公约》第71条规定:在合

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

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

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

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

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

约。

法律后果???

22.卖卖各方违约,有哪些补救方法?

答: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要求卖方

履行其合同义务,买方不得采取与此一

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除非卖方

表明他将不在买方所规定的额外时间内

履行其义务,否则买方不得在这段时间

内对卖方采取任何补救方法。但是,买

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卖方违约可能享有

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2、宣告合

同无效,卖方根本违约,卖方可以宣告

合同无效。

《公约》第49条规定:如果卖方不交货,

又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货,或

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

货,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宣告

合同无效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A、请求

损害赔偿;B、要求卖方交付代替货物;

C、要求卖方修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

D、

要求卖方减价。

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A、要求买方履行

合同义务;B、宣告合同无效;C、自行

确定货物规格;D、请求损害赔偿

23.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有哪

几种规则?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A.法国:合同订立时间为货物所有

权转移时间。B.美国:货物特定化后,

在交货时所有权转移C.英国:货物特定

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

转移。D.德国: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

移货物的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交货

时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2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

于货物风险转移有哪些原则?货物风险

转移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原则。2、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3、国

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为风险转移前

提原则。

法律后果:1、若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

后发生灭失或损害,买方仍有义务按合

同规定支付价款,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害

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2、

假如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前发生灭失

或损害,则卖方要承担损失,并对交货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5.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各有哪些特

点?

答:班轮运输的特点:1、具有固定的航

线、航期,沿途停靠固定的港口。(最基

本的特点)2、具有固定的运费率。3、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4、适用于批次

多、批量小的货物。

租船运输的特点:1、在营运上由承租人

按需要安排。2、租金随行情涨落。3、

提单是租船合同下的提单。4、适用于大

宗货物。

26.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作哪些

分类?

答: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装

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备运提单)。2、

按对货物表面状况手否有不良批注,可

以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按收

货人的抬头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

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4、按运输

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

单和联运提单。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不

同,可以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与非到付

提单。

27.调整提单运输有那几个主要的国际

公约?试论《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1、《海牙规则》;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28.《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

哪些重大修改?

答:1、扩大了适用范围;2、.扩大了责

任免除与限制的享受人员的范围。3、提

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4、.延长了诉

讼时效。5、.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

6、.规定了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7、G.

提出了合同之诉的规定。

29.《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

作了哪些重大变更?

答:1、扩大了适用范围。2、延长了承

运人的责任期间,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

偿限额。4、变更了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5、延长了索赔与诉讼时效。

6、增加了

管辖权条款。7、增加了对特殊货物的适

用。8、提出了保函的规定。

30.租船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简述航次

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按船舶出租方式不同,租船合同可

以分为:1、航次租船合同。2、定期租

船合同。3、光船租赁合同。

主要条款:1、合同当事人条款;2、船

舶的基本条款;3、货物条款;4、受载

期条款;5、装卸港条款;6、装卸时间

条款;7、运费条款;8、责任终止条款

31.有关国货航空运输、国际货物铁路运

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

有哪些?

答: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1、

《华沙条约》;2、《海牙议定书》3、《瓜

达拉哈拉公约》

有关国际货物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1、

《国际货约》;2、《国际货协》;3、有关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1、《联

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2、《联合

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3、《联合国贸发

会和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38.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

答: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有

价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4、票据

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6、

票据是无因证券。

39.简述本票与汇票,支票与汇票、本票

的区别。

答:一、本票与汇票的区别:1、票据的

性质不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2、票据的当

事人不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

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三个。3、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本票

的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是绝对的主债

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可能是相对的主

债务人。4、票据行为有所不同。本票不

存在承兑这种票据行为;而远期汇票一

般需要承兑这一票据行为。

二、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1、付款

人有所不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

或其他的金融机构,而汇票本票的支付

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

构。2、支付的时间有所不同。支票必须

是见票即付;而汇票本票可以是即期的

也可以是远期的。3、票据的作用有所不

同。支票主要作为支付工具使用;而汇

票、本票除了具有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

还具有信贷工具的作用。4、出票人与付

款人的关系要求有所不同,支票的出票

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要有资金关系;汇

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

系,不要求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

即付款人,不存在与其他方的资金关系。

40.简述汇票的种类及票据行为。

答:1、按出票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汇

票和银行汇票;2、按是否附有商业单据,

可以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3、按付款期

限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行为:1、出票;2、背书;3、提示;

4、承兑;

5、付款;

6、拒付;

7、追索

41.试述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答:一、票据制度的不同体系:1、法国

法系;2、德国法系;3、英国法系

二、于票据的国际公约:1、有关票据的

日内瓦公约;2、联合国《国际汇票

和本票公约》

42.试述跟单托收的基本程序。

答:1、委托人向托收行办理托收委托;

2、托收行转托收代收行向付款人收款;

3、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

4、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或承兑赎单;

5、代收行向托收行转账;

6、托收行将款项交付给委托人

43.信用证有哪些特征?它可以作哪些不同的分类?

答:特征:1、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支付方式;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3、信用证方式是一种“单据卖卖”分类:1、按是否凭单付款,可以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2、按是否被另一家银行保兑,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3、按付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4、按是否可以转让,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5、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可分割信用证和不可分割信用证。6、对开信用证;7、对背信用证;8、备用信用证

44.试述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答: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或转交给受益人3、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汇票和单据送议付行议付。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核认可后,即可发货,备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送交议付行议付。4、议付行议付;5、议付行向付款行或开证行索偿。6、付款行或开证行偿付票款。7、付款行或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8、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45.简述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1、开征申请与受益人之间是贸易合同关系。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开征申请书形式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3、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4、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5、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6、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在该信用证被送到前,则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当该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则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建立了一种互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46.国际投资法的特征有哪些?

答: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

47.外国投资法的管制和鼓励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48.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保险人(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2、保险范围(1)外汇险 (2)征收险(3)战争与内乱险 3、保险对象(1)合格投资的标准:投保资本合格是指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2)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美国规定:a.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b.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其国民收入较低。(3)合格投资的形式a.股权投资 b.贷款 c.债券4、投保人(1)本国国民,指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2)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3)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依美国法律规定,依外国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合伙或社团所有者,才可作为合格投保者。5、投保程序、保险费和保险期间限(1)投保程序(2)保险费(3)保险期间限。6、索赔 (1)保险金的支付 (2)投保人的义务 (3)承保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49.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几种类型?

答: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其主要条款包括投资者的待遇,关于征收国有化及其补偿,关于税收〃外汇管制的问题,以及关于争端的处理等。2、投资保证协定: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的特点是,重在政治风险的保证,特别是着重与关于求偿代位权及处理投资争议程序的规定。其保护的对象只是单方的投资,而不是相互的投资。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特点是,协定中含有关于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如关于待遇标准〃政治风险的保证等,又包含有关于代位求偿〃解决投资争端等程序性规定。这种投资保护协定可以说是兼采了美国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与投资保障协定之长的一种协定.

50.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协定主要有哪三个?简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2、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3、《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TRIMS协议:(一)宗旨和适用范围(二)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三)例外规定(四)透明度原则(五)管理执行机构(六)协商和争端解决

51.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答:1、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2、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仲裁协议。3、中心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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