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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刑法意义综述

作为一个古老而棘手的问题,乞讨由来已久。

于我国而言,最早可以追溯至奴隶社会。

在奴隶及封建社会,灾荒、饥荒、就业门路窄、战乱等原因造成了大量的职业乞丐,可谓世界列邦皆有之,而我国为独多。

建国后这类组织虽已土崩瓦解,但乞讨作为贫困群体谋生的手段却从未消失,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目前,乞讨者已经不再只为解决生存危机,而开始转向谋利,甚至为牟取暴利走向违法犯罪。

如何对乞讨加以调整和控制,历来是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通过介绍中外乞讨的现状,以国外的法律规制为背景,在探究中国乞讨存在的原因基础上,重点阐述刑法对乞讨的规制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乞讨行为的现状及法律规制所谓乞讨,是指以身体动作、姿态或者语言诉求等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祈求公众予以财物施舍的行为。

一般表现为乞讨者在公共场合明显表现出困难的生存处境,在得到他人的同情后,接受其施舍的财物的过程。

1乞讨行为的现状位于繁华路段五步一岗,十步一哨的乞丐队伍,几乎成为我国所有城市的通病。

目前我国城市乞讨人员的数量已经相当可观根据北京市各救助管理站的调查,长期在京以流浪乞讨为生的人员达2000人以上[1]。

而这只是冰山一角。

未成年人乞讨的数量也急剧上升,西安作为全国流浪乞讨人员重要的中转地,2006年上半年已救助6000人次,其中流浪乞讨儿童约为1000人次[2]。

乞讨人员构成复杂,动机各异,其中不乏因生活困境走上乞讨之路的,但更多的是将乞讨作为一种收入不菲的职业;更有甚者,拉帮结派,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牟取非法暴利。

这些异化且多样的乞讨方式不仅严重扰乱城市社会秩序,成为社会治安的新隐患,而且极大地损害了被利用者的意志自由和身心健康。

乞讨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社会历史现象,并非中国独有,其他国家也大量存在。

相关资料显示,最近几年美国的乞丐大量激增[3],乞丐经常出没于自动取款

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精选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精选 [1] 姜玉丹,苏静. 从BBS到开心网、人人网看大学生 网络行为方式的转变[J]. 中国林业教育. 2011(S1) [2] 方彩芬. 网络语言特点透析[J]. 宁波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2002(01) [3] W Schramm. Mass Communication[J].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 1962 [4] 郑华清,黄崇珍. 从“杯具”看网络流行语的语言 变异[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1) [5] Beijing University Youth Research Center (Youth Research Center,Beijing University,Beijing,100871,China). 高校BBS与SNS网站的比 较研究--以北京大学未名BBS和人人网为例[J]. 高校辅导员学刊. 2010(04) [6] 李力.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应对研究[D]. 南昌大 学 2014 [7] 华姐措. 藏族民间文化在大众传媒中的传播与发展 研究[D]. 西北民族大学 2014 [8] 王泉. 参与式文化背景下的大学生媒介素养教育[D]. 南京邮电大学 2014 [9] 邱婷婷. 微博名人头像真实性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 影响[D]. 浙江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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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论

刑法概论

第一编犯罪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一节犯罪认定的基础——犯罪概念 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特征: (一)形式特征 1、犯罪是人的行为,主体是人 2、犯罪行为是人的外在活动 3、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 (二)实质特征(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特征 第二节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示例: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一)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 (二)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但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含义: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1、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资格和条件) 2、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 3、是行为时具有的能力 (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定罪年龄(《刑法》第17条第1、2款)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对所有犯罪都负

国内外研究综述范文国内外文献综述写

国内外研究综述范文国内外文献综述写你的文献综述具体准备往哪个方向写,题目老师同意了没,具体有要求要求,需要多少字呢? 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文献综述想写好,先要在图书馆找好相关资料,确定好题目与写作方向。老师同意后在下笔,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文献综述是研究者在其提前阅读过某一主题的文献后,经过理解、、融会贯通,综合分析和评价而组成的一种不同于研究论文的文体。 2) 文献综述的写作要求 1、文献综述的格式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 ___。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前言,要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写作的目的、必要性、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

阐述有关问题的现状和动态,以及目前对主要问题争论的焦点等。前言一般200-300字为宜,不宜超过500字。正文,是综述的重点,写法上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能较好地表达综合的内容,作者可创造性采用诸多形式。正文主要包括论据和论证两个部分,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进一步阐明问题 ___和作者自己的见解。当然,作者也可从问题发生的历史背景、目前现状、发展方向等提出文献的不同观点。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的多少可分为若干个小标题分别论述。小结,是结综述正文部分作扼要的总结,作者应对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发展的方向和展望。内容单纯的综述也可不写小结。 2、文献综述规定 为了使选题报告有较充分的依据,要求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之前作文献综述。 2. 在文献综述时,研究生应系统地查阅与自己的研究方向有关的国内外文献。通常阅读文献不少于30篇,且文献搜集要客观全面 3. 在文献综述中,研究生应说明自己研究方向的发展历史,前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等。

身份 刑法评价(一)

身份刑法评价(一) 身份,严格地讲是一个民法术语,可惜我国目前的民法学对身份问题鲜有研究;即使涉及时也是在身份权寥寥数语的论述中轻描淡写一下而已。而身份被纳入刑法理论研究的视野,也是稍近之事。因此,对于身份的刑法评价有必要进行反思式的探讨,以求其在刑法理论的发展中踏实而进。 一、刑法中身份的含义 关于“身份”一词的本义,《辞海》解释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尽管表述略有不同,但“出身”所反映的是一个人过去由于早期经历或家庭背景而得到的社会地位,是本人或家庭以往的经历或经济状况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等级:“资格”所反映的是一个人现有的社会地位,是以本人现有的能力或获取的成就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地位,这种社会地位被法律确认时,即形成个人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意义上讲“身份”的实质在于法律对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标签性判定,其内容包括一个人在法律上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何,即一个人享有或不享有某种权利,负有或不负有某种义务。而一个人的“身份”却又是主要由在法律上有意义的人身特征决定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人的自然特征,即由于年龄、性别、生理方面的差异所形成的特征,如未成年人、男人、又聋又哑的人等;另一部分是人的社会特征,即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由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所扮演的角色做出的行为不同而形成的相互区别的特征,如司法工作人员、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惯犯等等。 在刑法中,身份的意义在于其对罪、责、刑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作为犯罪的特殊主体的身份,则指影响定罪或量刑的行为人人身所具有的特定资格或情况。”1“刑法上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即对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或影响刑事责任程度有意义的身份。”2但是缘于身份犯这一概念的影响,似乎刑法中的身份便等同于犯罪主体的身份,而犯罪主体的身份就是刑法中的身份之全部。几乎所有的国内刑法学著作涉及“身份”,便自觉地、想当然地臆断出这样一个探讨有关身份方面理论的前提。这一前提究竟正确与否?我们可以回顾一下,79年刑法典和97年刑法典都对奸淫幼女罪的犯罪对象做了明确限定: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且应当以强奸罪从重论处;更为直截了当地表现是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罚;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显然,依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行为对象的人的身份即被害人的身份,同样也会影响到罪、责、刑。因此,我国原有的刑法理念——身份便是犯罪主体的身份—-必须予以修正。否则,我们的理论只能是在错误的前提基础上将错就错。3 依拙见,刑法中的身份是指规范性刑事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对罪、责、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人身特征。 二、刑法中身份的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刑法中身份具有以下特征: (一)刑法中的身份是一定的个人人身特征所谓个人人身特征是指依附于个人而存在的区别于他人之法律地位的某种情状,例如职务、性别、年龄等。个人因具有这些人身特征而在法律上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涉及犯罪有必要由刑法以刑罚的手段予以调整时,这种个人的人身特征就成为刑法中的身份。因此,一个人的个人人身特征是刑法中的身份的事实特征。 一个人的个人人身特征是刑法中的身份的事实特征,也是与刑法中情节的区别所在。刑法中的情节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因素,例如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罪前表现等。可见作为个人因素的身份是刑法中的情节之一,但情节并非都是身份,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进步意义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作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目前调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因此,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

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作弊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2015年10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条文中规定的三种行为规定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考试犯罪立法的核心在于对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规定的分析笔者将从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两个方面展开。 (一)适用范围

机器视觉技术发展现状文献综述

机器视觉技术发展现状 人类认识外界信息的80%来自于视觉,而机器视觉就是用机器代替人眼来做 测量和判断,机器视觉的最终目标就是使计算机像人一样,通过视觉观察和理解 世界,具有自主适应环境的能力。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同时也是一个交叉学科,取“信息”的人工智能系统,其特点是可提高生产的柔性和自动化程度。目前机器视觉技术已经在很多工业制造领域得到了应用,并逐渐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机器视觉是通过对相关的理论和技术进行研究,从而建立由图像或多维数据中获机器视觉简介 机器视觉就是用机器代替人眼来做测量和判断。机器视觉主要利用计算机来模拟人的视觉功能,再现于人类视觉有关的某些智能行为,从客观事物的图像中提取信息进行处理,并加以理解,最终用于实际检测和控制。机器视觉是一项综合技术,其包括数字处理、机械工程技术、控制、光源照明技术、光学成像、传感器技术、模拟与数字视频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人机接口技术等,这些技术相互协调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工业机器视觉系统[1]。 机器视觉强调实用性,要能适应工业现场恶劣的环境,并要有合理的性价比、通用的通讯接口、较高的容错能力和安全性、较强的通用性和可移植性。其更强调的是实时性,要求高速度和高精度,且具有非接触性、实时性、自动化和智能 高等优点,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1]。 一个典型的工业机器人视觉应用系统包括光源、光学成像系统、图像捕捉系统、图像采集与数字化模块、智能图像处理与决策模块以及控制执行模块。通过 CCD或CMOS摄像机将被测目标转换为图像信号,然后通过A/D转换成数字信号传送给专用的图像处理系统,并根据像素分布、亮度和颜色等信息,将其转换成数字化信息。图像系统对这些信号进行各种运算来抽取目标的特征,如面积、 数量、位置和长度等,进而根据判别的结果来控制现场的设备动作[1]。 机器视觉一般都包括下面四个过程:

《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997年刑法的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解释将盗窃罪进一步细化,但是随着扒窃在涉盗违法犯罪行为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并逐渐呈现团伙作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特点,有限的行政处罚手段未能实现预期的效果,对盗窃罪起刑点的调整也未能见效。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把扒窃行为明确纳入盗窃罪中来,使之成为一个可以不受数额限制、次数限制、独立的定罪行为。正确理解和规范适用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扒窃;内涵;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至此,扒窃行为已明确纳入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中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使其成为可以不受数额限制、次数限制、独立成罪的行为类型。《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扒窃行为如何理解和适用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首要任务。 一、扒窃行为独立成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在当前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扒窃案件的发案率越来越高,严重危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而由于受到数额、次数的限制,扒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多以治安处罚案件处理,这不利于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也助长了扒窃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明确纳入盗窃罪中,使其不再受数额、次数限

制。 1. 宪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的体现。 扒窃是常见的一种盗窃作案方式,此类案件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左右。因其发案率高而且破案难度大,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有效预防和控制扒窃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私财产,具有重大意义。 2.统一了对扒窃案件的追诉标准 认定扒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是犯罪数额标准,二是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盗窃次数的情节标准。实践中,由于扒窃犯罪起刑点有数额或者次数要求,扒窃犯罪总获利数额的证据难以收集,很大一部分扒窃犯罪人员抓获,只能认定单次犯罪数额,在起刑点以下,只能采取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手段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扒窃行为不再受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对扒窃行为统一了追诉标准。 二、扒窃的界定 (一)扒窃的概念界定 扒窃(pick-pocketing)是盗窃行为的一种,但其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就扒窃行为做出明确界定,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档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 档 The basic structure of crime constit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档前言: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论文常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文章。本文档根据论文格式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态度 新中国成立后,没在及时制定系统的刑法,因此在法律结构中不存在犯罪构成的法律概念。但是,当我国刑法理论几乎全面接受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时,犯罪构成就成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因此,犯罪构成是以理论概念、理论体系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的,我国的刑法学者也是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探讨,并且努力使之法定化。但是,1979年7月1日制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要领,只是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者称之为“法定的具体犯罪构成”。与此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成为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但近些年来四要件学说的缺陷日益暴露,自

身所存在的矛盾已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因此已很难全盘接受四要构成理论,刑法学者纷纷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和矛盾进行了批露。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关键问题》一书中观点鲜明地讲到,目前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对定罪精细化的要求,并致力把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向犯罪理论体系改造。刘生荣教授在他所著的《犯罪构成原理》一书中也旗帜鲜明地讲到,在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作为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不合适的,不仅违背了主体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与刑事立法的规定不符。而问题更大的是犯罪客体,在此书中他花了大量篇幅对犯罪客体理论所具有的无法克服的矛盾进行了论证,同时也对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抨击,由此可看出他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态度是否定的。刘宪权教授、杨兴培教授也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传统四要件理论进行了批判,这在他们所著的《刑法学专论》中体现出来。另外张明楷教授、何秉松教授等许多刑法学者也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进行了系统地批判。总体上来讲,我国刑法界对传统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所持态度都是否定的。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总论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

幻灯片1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幻灯片2 本章重点 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 刑法的价值根据 1.刑法的渊源 刑法解释 幻灯片3 第一节 刑法与刑法规范 幻灯片4 一、刑法的概念 ★刑—杀 刑人之父子也。《吕氏春秋?顺说》注:杀人也 刑人如恐不胜。《史记?项羽本纪》 ★刑一惩罚 当此时,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史记?陈

涉世家》以五刑纠万民。《周礼?大司寇》 幻灯片5 一、刑法的概念 ☆法—刑 灋,刑也,平之如水。《说文》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 ☆法—法律 治国无法则乱。《吕氏春秋?察今》 幻灯片6 “三代皆以礼治,孔子所谓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是也。《周礼》一书,先儒虽未有定说,而先王遗意,大略可见。其时八议八成之法,三宥三赦之制,胥纳之于礼之中,初未有礼与律之分也。周室凌夷,诸侯各自立制,刑书刑鼎,纷然并起。李悝始集诸国刑典,著《法经》六篇,然犹未以律为名也。商鞅传《法经》, 改法为律,律之名,盖自秦始。汉沿秦制,顾其时去古未远,礼与律之别,犹不甚严。”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蠲削繁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 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 程树德:《九朝律考》

八议八成: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郑玄注: “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周礼?秋官?士师》)三宥三赦:(《周礼》) 一宥不识,二宥过失,三宥遗忘 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愚蠢 幻灯片8 一、刑法的概念 ☆英美法系: 犯罪法(criminal laW :规定何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伴随何种主观或者其他因素即被认定为犯罪。 ☆大陆法系: 刑罚法(strafrech,简称刑法:国家通过刑法的威慑来禁止人们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幻灯片9 刑法的概念 什么是刑法 幻灯片10

选题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状况、文献综述文档

选题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状况、文献综述文档 (一)选题地缘起和意义 引言 1.选题缘起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政府将大量地精力投入到如何更快地促进经济增长上,对就业难问题、收入分配不均问题以及社会保障体系、教育和医疗等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地关注力度不够,政府职能地缺位、错位、越位现象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国有经济结构地战略性调整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地改革,政府过去传统地管制型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地现实情况,迫切需要进行全面地政府体制改革,转变 出:“. 南) 等现象严重,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为代价实现经济高速增长造成了大规模生态环境被破坏和环境污染,社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加.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地这些严重失衡,说到底与政府制定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不同时期地方针政策,与政府地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与政府地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公共行政管理能力,有着密切地、甚至决定性地关系④.要解决发展失衡问题,关键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地职能定位,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经济地范围,切实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变到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有效地公共服务上来,建设以公平、公正、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为目标地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切实改进地方政府某些不良状态地迫切要求.由于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停留在管制型政府地官本位、权力本位地理念之下,地方政府地“单边主义”和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由此导致地政府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使得

政府与公众之间地关系渐行渐远.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在相当程度上出现了以发展经济、经营城市地名义进行圈地、兴建开发区,以公共利益地名义强行拆迁民房,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地政策缺少连续性,缺乏协调性和整体配套,让公众无所适从,“这些信号意味着在原有地制度路径下地改革所带来地额外收益地增加已接近临界值,不进行制度创新,就难以出现所谓地帕累托改进"@,就难以把中国地改革事业推向一个新地阶段,甚至政府地合法性也会遭到一定程度地挑战.另一方面,伴随着经济社会地全面转型,广人群众日益迫切地要求政府能够为他们提供基本而有保障地公共产品和有效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广人群众越来越期望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和没有腐败地政府. 2.研究意义 从实践方面讲,对我国目前服务型政府建设地现状与改进进行研究,有利于贯彻落实党地十 @,1.2 (--) 1 国外( 化地 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阐述了企业家政府理论这一新公共管理地理想实践模式,主张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地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①.治理理论成为改革公共服务地~个重要理论.治理理论地创始人是詹姆士·N·罗回[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周敦仁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1.3⑧\:一,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 THESIS西瑙.他在《没有政府地治理》一书中提出全球治理地思想.奥斯特罗姆夫妇在《公共事物地治理之道》、《多中心与地方公共经济》等著作中提出多中心制度设计地理念.他们认为,高度地多中心与分化不会导致公共服务成本地提高.对此他们开 列了公共服务多种提供途径地清单:经营自己地生产单位、与私营公司签约外包、确立公共

刑法93条相关解释

刑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定义】 来源:作者:日期:10-11-22 刑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定义】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国家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承担一定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和权力的组织。一般而言,国家机关的性质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加以特别注意。比如目前有些机关在编制上属于事业编制而不是行政编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其编制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但实际上行使了国家机关的职责,依照法律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并具有行政处罚权。有的国家机关内部既包括一部分行政编制,又含有一部分事业编制,而且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地方的房地产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工商所等整建制的属于事业编制。有的地方的原国家商检部门改为商检公司等等。对于这些组织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国家机关的设立和对国家机关中工作人员的编制管理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因此只要是依法设立的行使一定国家管理职权的组织就是国家机关,至于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上对其是按照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进行管理,并不影响其作为国家机关的性质。“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如司机、门卫、炊事员、清洁工等勤杂人员以及部队战士等,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在公司、企业等上述单位中不具有管理职责的一般工人,临时工等其他勤杂人员,不属本条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主要是指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这里也包括有的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委派一些人员到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虽不是上述单位的人员,但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国

商法学主要参考文献

《商法学》课程参考文献 兰州商学院 二○○七年四月

《商法学》参考文献目录 一、外国译著 1.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百科全书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2.[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出版;3.董安生译:《英法商法典》,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 3.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4.杜景林等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5.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6.吴日焕译:《韩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7.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8.《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9.费安玲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10.《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二、论文集 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2.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辑,第2辑; 3.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4.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5.中国商法年刊,第123卷; 三、专著、教材类 (一)商法学专著、教材(具有代表性的) 1.张国键著:《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出版; 2.李玉泉、何绍军主编:《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3.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出版; 4.苏惠祥主编:《中国商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 5.徐学鹿主编:《商法学》,中国财政经济版社,1998年出版; 6.黎燕主编:《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7、雷兴虎主编:《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8.李黎明、于颖主编:《商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9.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1.马洪主编:《商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2.赵旭东主编:《商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3.官欣荣主编:《商法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出版; 14.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15.覃有土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二)商法总论专著、教材 1.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 2.徐学鹿主编:《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出版; 3.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4.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 1.“神本位” 2.“家本位 3.“国本位” 4.“国、家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 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1.“任意法” 2.“判例法” 3.“成文法” 4.“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诸阶段 一、“神本位·任意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神治”(殷商) 夏商时代,由于“神治”思想的支配(商代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使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没有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因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任意”的色彩。 这一时代的法律文化就总体面貌而言,可概括为“神本位·任意法”时代。殷商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文献综述 完整版

文献综述 近十年白居易诗歌平淡美研究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近十年来关于白居易的研究也是古代文学研究领域的一大趋势。主要集中在白居易的诗歌研究、散文研究、思想研究、生存哲学研究等4个方面。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关于白居易研究的著作大致有陈友琴《白居易资料汇编》(中华书局,2005年再版)、付兴竹《白居易散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刘维,焦淑清《白居易传》(辽海出版社,2009年版)、蹇长春《白居易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4部;研究论文达4500多篇,其中硕士学位论文余篇、博士学位论文余篇。研究领域得到很大的拓展,研究视角和方法更加多元化,研究观念也较为开放自觉。近十年来白居易研究主要的研究方向体现在白居易的诗歌研究、散文研究、思想研究、生存哲学研究等4个方面。 在白居易研究的多个方面上,成就较为突出地是关于诗歌的研究。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关于白居易诗歌方面研究的著作有乔立智《白居易诗歌词汇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付兴林,倪超《<长恨歌>及李扬题材唐诗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张中宇《白居易<长恨歌>研究--中华文史新刊,2005年版》、胡奇光《中国古代语言艺术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等4部;研究论文达200篇,其中硕士学位论文50余篇,博士学位论文达4篇。涉及的研究范围很广泛,在研究视角与方法上呈现多样性,在观念上也比先前更为开放自觉。近十年来白居易诗歌研究的主要内容多体现在诗歌对后世文学的影响研究、诗歌语言词汇研究、诗歌意象研究、诗歌对外翻译研究、审美研究等5个方面。在不同程度上,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果,50多篇硕博学位论文对白居易诗歌的相对应之处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整体上对全面了解白居易及其诗歌做出了较大贡献,对白居易集的

刑法上的客观方面

第四章第三节犯罪的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要素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包括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非身份犯是不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要素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亲告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犯罪客观方面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犯罪构成要 件中居核心地位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犯罪客观方面诸要素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 ?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显著标志 ?是发现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行为 ?一、行为的概念 ?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有意性) ?无意志或无意识的行为主要有: ?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 下的行为 ?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社会性) ?二、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的机能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开始就是实行的着手 ?因果关系的认定只在于判断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共犯中,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属于实行犯(正犯),没有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属于教唆犯与帮 助犯(狭义的共犯) ?判断标准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 ?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三、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作为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完善虚假信息犯罪的必要性及不足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完善虚假信息犯罪的必要性及不足 摘要:为加强对网络犯罪尤其是网络谣言的刑法管制,《刑法修正案(九)》增设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具体方法是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我国在全媒体环境下治理网络信息问题的一个重大举措。但不难看出,增设本罪在立法层而有许多尚需完善。因此,笔者尝试对设立本罪的必要性进行探析,并分析其不足之处,以期能探究出有益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策。 关键词: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社会秩序 一、完善虚假信息犯罪之必要性 (一)网络谣言及其危害 1、网络谣言的概念 关于“谣言”一词,谣言在《Webster English Dictionary》中被定义为一种没有事实根据的、人们一时不能分辨真假的、没有经过证实的闲话或传闻,综合其他国外文献,谣言“未经证实,广为流传”几乎获得了一致认同。本文所要考察的谣言是“社会谣言”,它的产生、传播、影响与社会密切相连,它关乎社会问题,隶属于社会传播,具有社会意义1。 由于本文系在刑法框架下对网络谣言进行研究,而散布无事实根据的信息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需要刑事手段介入治理的网络谣言应该同时符合犯罪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因此网络谣言犯罪应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泛传播毫无事实根据信息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网络谣言的成因 高科技快速发展,网络时代的信息失衡与信息不公开,网络谣言的行为成本过低及有关部门对网络谣言打击不力,市场经济的冲击、渗透、影响以及西方国家对我国网络和传统媒体的渗透2等因素均促成了网络谣言的形成和猖獗发展。 1张存.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D]. 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4. 2 朱继东,李晓梅.网络谣言泛滥的根源及对策[J].新闻爱好者,2013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一: [1]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 1994年版. [3]周佑勇:《行政不作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4]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 论从》第2卷1999年版. [5]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 版. [6]张树义:《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7]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方 正出版社2006年版. [8]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0]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学》(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3]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黄竹胜:《行政法解释学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5]陈光中主编:《审判公正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陈光中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蔡小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9]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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