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羊场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种羊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群体规模
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进口肉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4、其它绵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5、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二、选址要求
1、场址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排水方便。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远离主要交通公路、村镇、工厂500米以外,须避开屠宰加工和工矿企业。
3、羊场周围要有隔离带,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有必要的测量设备和育种设施。
5、一个种羊场原则上只允许饲养一个品种,凡饲养两个以上品种的必须有严格的隔离条件。
三、引种供种
1、引种必须符合全区良种羊改良推广区域布局。
2、供种单位是区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种羊场或从国外引进。
3、供种时必须有个体号,质量符合等级标准,不得低于4月龄。
4、必须有三代系谱及完备的技术资料、种羊质量合格证(种畜合格证)。
5、种羊质量合格证必须有种羊质量鉴定员签字。
6、种羊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出售种羊必须附具《种畜合格证》、种畜系谱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四、技术力量
1、技术场长必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担任。
2、每1000只基础母羊配备一名畜牧技术员。
3、每2000只基础母羊配备一名专职兽医。
4、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中一半以上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5、各类技术人员配置齐备,职责明确,相对稳定。
6、由自治区、地(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质量鉴定员负责种羊质量鉴定。
五、等级及生产性能
1、生产用种公羊必须达到本品种的一级以上(包括一级)等级标准。
2、基础母羊必须符合本品种的体形外貌特征;特一级母羊达到70%以上。
3、母羊生产成绩必须达到本品种标准。
六、技术资料档案
1、有完整的育种程序和技术管理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2、有完整的、系统的原始记录及统计分析资料(包括体重、配种、产羔、毛量、净毛率、羔羊断奶及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选配计划;肉用羊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等记录与分析)。
3、有完整的系谱资料。
4、所有资料要按时整理、分析、装册、分类归档、系统完整,有专人管理。
七、饲养与经营管理
1、有符合本品种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并出具保证规程实施的基本条件及检查制度。
2、饲养营养水平符合要求。
3、接受区、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经营方向是在保证选育质量和搞好供种服务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
4、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和岗位责任制健全。
八、卫生防疫
1、种羊场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各出入口设置有宽于门口、长于汽车轮一周半的消毒池,并备有喷雾消毒设备。人员进出通道有消毒设施(沐浴、紫外消毒室)。
3、制订符合本场实际的免疫程序,严格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佩带免疫标识。
4、直接接触种羊、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确保场内无羊快疫、布病、猝死病。
6、具有观察室、隔离室、病死羊处理设施、兽医诊断室配备有必要的诊断、监测仪器设备,并定期开展疫病监测。
7、提供出售前的疫病检疫、免疫接种记录。
8、防疫制度健全。
自治区畜牧厅
二OO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