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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附件2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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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背景和目的 (6)

2适用范围 (6)

3规范性引用文件 (6)

4术语和定义 (7)

5总则 (9)

6环境损害确认 (10)

7因果关系判定 (12)

8损害评估方法 (13)

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

10附则 (19)

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

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

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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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1背景和目的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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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678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NY/T1263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

SF/Z JD0601001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

NY/T1669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

HY/T095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4.1环境损害

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4.2鉴定评估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4.3人身损害

指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4.4财产损害

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5生态环境损害

指由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或损伤。

4.6应急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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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7事务性费用

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后,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减轻或消除危害,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相关工作所支出的费用。

4.8生态系统服务

指人类或其他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从生态系统获取的收益。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是生态系统服务的基础。

4.9基线

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受影响区域内人体健康、财产和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4.10环境修复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而开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动或措施。

4.11生态恢复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4.12期间损害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生态环境因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改变而导致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即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4.13永久性损害

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能力的完全丧失。

4.14可接受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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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综合考虑科学、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依据危害性和脆弱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技术手段的可行性分析等确定的人体健康或生态系统的可容忍的风险水平。

5总则

5.1工作原则

5.1.1规范合法原则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或资质,鉴定评估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结构及内容要求。

5.1.2科学合理原则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调查监测方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科学、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鉴定评估应当根据工作目的按照预先设计的工作方案开展,不得随意偏离或变更。在工作过程中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搜集、样品的采集与运输、样品的分析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并作为鉴定评估的客观依据,不得主观臆测鉴定评估结论。

5.1.3公平客观原则

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得受委托方或其他的外界不正当影响。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环境损害利益相关方等无利害关系。

5.2工作内容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污染物属性鉴别、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和损害数额量化。

5.2.1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受害人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健康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行为与人身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人身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

5.2.2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清除财产污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财产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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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财产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

5.2.3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恢复目标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选择、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方案的筛选、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费用的评估等内容。

5.2.4应急处置费用

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污染清理、污染控制、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费用合理性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

5.2.5事务性费用

事务性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费用合理性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

5.3工作范围

5.3.1空间范围

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生物监测、模型预测或遥感分析(例如航拍照片、卫星影像等)等方法初步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开展环境损害确认和因果关系判定,最终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与应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性费用鉴定评估的空间范围。

5.3.2时间范围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因损害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人身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至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可能的最大潜伏期为止。财产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根据损害对象、损害性质和赔偿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生态环境基线为止。

应急处置费用评估的时间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应急处置结束日期为止。

6环境损害确认

环境损害确认包括基线的确认以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10—

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性费用的确认。

6.1基线确认

基线的确定方法如下:

a)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的历史数据,数据来源包括常规监测、专项调查、统计报表、学术研究等收集的反映人群健康、

财产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的历史数据;

b)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即“对照区域”

数据。要求“对照区域”与评估区域的人群特征、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

水平等特征具有可比性;

c)利用模型。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可考虑构建污染物浓度与人体健康指标、财产损害程度、生物量或生境丰度等损害评价指标之间的剂量-反应关

系模型来确定基线。

6.2人身损害

6.2.1个体人身损害的确认

个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个体死亡的;

b)按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明确诊断为伤残的;

c)临床检查可见特异性或严重的非特异性临床症状或体征、生化指标或物

理检查结果异常,按照《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明确诊断为某种或多种疾病的;

d)虽未确定为死亡、伤残或疾病,为预防人体出现不可逆转的器质性或功

能性损伤而必须采取临床治疗或行为干预的。

6.2.2群体人身损害的确认

群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调查人群与对照人群在疾病频率(如发病率、死亡率

等)、生理生化指标或临床物理检查结果等存在显著性差异;

b)空间分析表明调查人群疾病频率(如疾病、死亡、伤残等)存在显著的

空间聚集性。

6.3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的确认应排除不可抗力造成的财产损毁以及财产所有者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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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过失,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物理性损坏的;

b)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功能性损坏的;

c)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实际价值减少的;

d)防止财产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进一步损毁而额外支出的费用;

e)造成法律规定的其他损坏情形的。

6.4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评估区域内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中污染物浓度

超过基线水平或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造成的影响在一年内难以

恢复;

b)死亡率增加: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

相比,关键物种死亡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c)种群数量的减少: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

状态相比,关键物种种群密度或生物量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d)生物物种组成发生变化: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

与基线状态相比,动植物物种组成、生物多样性等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e)身体变形: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

比,生物体外部畸形,骨骼变形或内部器官和软组织畸形,组织病理学

水平的损害等发生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f)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

7因果关系判定

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包括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环境污染物从源到受体的暴露路径的建立与验证两部分。

7.1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应符合以下一般原则:

a)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存在时间先后顺序。即环境暴露发生在前,环境

损害发生在后;

b)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合理性。环境暴露导致环境损害的机

理可由医学、生物学、毒理学等理论做出合理解释;

c)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一致性。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

联在不同时间、地点和研究对象中得到重复性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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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特异性。环境损害发生在特定的环境

暴露条件下,不因其他原因导致。由于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可能存在

单因多果、多因多果等复杂因果关系,因此,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关

联的特异性不作强制性要求。

7.2暴露路径的建立和验证

在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等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提出污染来源的假设,通过以下条件或标准建立和验证暴露路径。暴露路径建立和验证的方法如下:

a)存在明确的污染来源和污染排放行为。直接或间接证据表明污染源存在

明确的污染排放行为,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视听资料等;

b)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介质中存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且与污染源产生或排放的污染物(或污染物的转化产物)具有一致性;

c)污染物传输路径的合理性。当地气候气象、地形地貌、水文条件等自然

环境条件存在污染物从污染源迁移至污染区域的可能,且其传输路径与

污染源排放途径相一致;

d)受体(人身、财产或生态环境)暴露的可能性。环境污染物可能经呼吸

道、膳食或饮水、皮肤接触等暴露途径进入人体,且空气、生活饮用水、

食物中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标准限值;或财产所处的

环境介质中检测出污染物,且含量明显超出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限值;

或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环

境质量标准或环境基准限值;

e)识别暴露路径的暴露单元,对每一个暴露单元内的污染物浓度、污染物

的迁移机制和路线以及该单元的暴露范围进行分析以此确认各个暴露

单元是否可以组成完整的暴露路径;或采用定量或半定量方法,如基于

同位素的示踪技术、污染扩散模型等,建立并验证污染物从污染源经环

境至受体的暴露路径。

8损害评估方法

8.1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

8.2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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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财产损毁或实际价值减少

8.2.1.1固定资产损失

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价值减少带来的损失,采用修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计算。如果完全损毁,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如果部分损毁,采用重置成本法或修复费用法计算。采用重置成本法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计算见公式(1)。修复费用法按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进行计算。

固定资产损失=重置完全价值(元)×(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损坏率(%)(1)其中:年平均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00%/折旧年限(2)上式中,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购置全新的固定资产所需的费用;预计净残值率是指固定资产净残值占资产原价值的比例,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定价评估;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8.2.1.2流动资产损失

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参加循环周转,不断改变其形态的资产,如原料、材料、燃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的经济损失。流动资产损失按不同流动资产种类分别计算并汇总,见公式(3)。

流动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数量×购置时价格-残值(3)上式中,残值指财产损坏后的残存价值,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定价评估。

8.2.1.3农产品财产损失

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农产品产量减少和农产品质量受损的经济损失,按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 JD0601001)、《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21678)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导则》(NY/T1263)计算。

8.2.1.4林业损失

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林产品和树木损毁或价值减少,对林业资源本身的损害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林产品和树木损毁的损失利用直接市场价值法计算,评估方法参见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方法。

8.2.2清除财产污染的额外支出

财产损害还包括为防止财产因环境污染造成进一步损毁而支出的清除财产—14—

污染的费用,包括工厂清理受污染工业设备的费用支出、水厂清理管道和生产设备的费用支出、渔民清理渔具的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清除财产污染的费用。对于清除财产污染的额外支出,通过审核额外支出费用的票据后进行计算。

8.3生态环境损害

8.3.1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及其适用条件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包括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8.3.1.1替代等值分析方法

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包括资源等值分析方法、服务等值分析方法和价值等值分析方法。

资源等值分析方法是将环境的损益以资源量为单位来表征,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致资源损失的折现量和恢复行动所恢复资源的折现量之间的等量关系来确定生态恢复的规模。资源等值分析方法的常用单位包括鱼或鸟的种群数量、水资源量等。

服务等值分析方法是将环境的损益以生态系统服务为单位来表征,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致生态系统服务损失的折现量与恢复行动所恢复生态系统服务的折现量之间的等量关系来确定生态恢复的规模。服务等值分析方法的常用单位包括生境面积、服务恢复的百分比等。

价值等值分析方法分为价值-价值法和价值-成本法。价值-价值法是将恢复行动所产生的环境价值贴现与受损环境的价值贴现建立等量关系,此方法需要将恢复行动所产生的效益与受损环境的价值进行货币化。衡量恢复行动所产生的效益与受损环境的价值需要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价值-成本法首先估算受损环境的货币价值,进而确定恢复行动的最优规模,恢复行动的总预算为受损环境的货币价值量。

8.3.1.2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包括直接市场价值法、揭示偏好法、效益转移法和陈述偏好法。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参见附录A。

8.3.1.3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选择原则

8.3.1.3.1优先选择替代等值分析方法中的资源等值分析方法和服务等值分析方法。如果受损的环境以提供资源为主,采用资源等值分析方法;如果受损的环境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为主,或兼具资源与生态系统服务,采用服务等值分析方法。采用资源等值分析方法或服务等值分析方法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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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恢复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与受损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具有同

等或可比的类型和质量;

b)恢复行动符合成本有效性原则。

8.3.1.3.2如果不能满足资源等值分析方法和服务等值分析方法的基本条件,可考虑采用价值等值分析方法。如果恢复行动产生的单位效益可以货币化,考虑采用价值-价值法;如果恢复行动产生的单位效益的货币化不可行(耗时过长或成本过高),则考虑采用价值-成本法。同等条件下,推荐优先采用价值-价值法。

8.3.1.3.3如果替代等值分析方法不可行,则考虑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以方法的不确定性为序,从小到大依次建议采用直接市场价值法、揭示偏好法和陈述偏好法,条件允许时可以采用效益转移法。以下情况推荐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a)当评估生物资源时,如果选择生物体内污染物浓度或对照区的发病率作

为基线水平评价指标,由于在生态恢复过程中难以对其进行衡量,推荐

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b)由于某些限制原因,环境不能通过修复或恢复工程完全恢复,采用环境

价值评估方法评估环境的永久性损害;

c)如果修复或恢复工程的成本大于预期收益,推荐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

法。

8.3.2基于恢复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步骤

基于恢复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应首先确定修复或恢复的目标,即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或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或先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再恢复至基线状态、或在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同时恢复至基线状态。对于部分工业污染场地,可根据再利用目的将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以下将该过程统一称为恢复。

按恢复目的的不同,可将恢复划分为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基本恢复的目的是使受损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复原至基线水平;补偿性恢复的目的是补偿环境从损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受损环境原本应该提供的资源或生态系统服务;如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未达到预期恢复目标,则需开展补充性恢复,以保证环境恢复到基线水平,并对期间损害给予等值补偿。

如果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年,则仅开展基本恢复;否则,需要同时开展基本恢复与补偿性恢复。

8.3.2.1基本恢复方案的筛选与确定

基本恢复是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确定其时空范围并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替代等值分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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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确定最优的恢复方案,估算实施最优恢复方案所需的费用。

8.3.2.1.1基本恢复措施的选择

基本恢复方案可以选择人工恢复措施,也可以选择自然恢复措施。人工恢复适用于目前技术水平下能够有效恢复受损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形。自然恢复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形:

a)所有的恢复方案都无法避免产生较大的二次污染或对环境造成严重的

干扰;

b)目前技术水平下恢复行动耗资巨大,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c)目前技术水平下,无法恢复受损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

8.3.2.1.2基本恢复方案的初步筛选

综合采用现场勘查、专家咨询、德尔菲法以及费用-效果分析等方法对备选恢复方案进行初步筛选。优先选择能提供与损失的资源与服务同等类型、同等质量或具有可比价值的资源与服务的恢复方案,其次考虑能够提供可比类型和质量的恢复方案。

8.3.2.1.3基本恢复方案的定性筛选

经过初步筛选的方案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进一步筛选:

a)有效性:恢复方案应该能够实现对受损环境的恢复、修复或重置;

b)合法性: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等;

c)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恢复工程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

d)技术可行性:恢复方案应该有较高的成功的可能性,并在技术上可行;

e)公众可接受:恢复方案应该达到公众可接受的最低限度,恢复方案的实

施不得产生二次损害;

f)减小环境暴露:恢复方案应该尽量降低环境的污染物暴露量与暴露水

平,包括污染物的数量、流动性和毒性等。

8.3.2.1.4基本恢复方案的偏好筛选

进一步对经过定性筛选的基本恢复方案进行偏好筛选,一般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层次分析法,进行选择判断。

8.3.2.1.5基本恢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通过定性筛选和偏好筛选,有两种或更多可选方案时,利用成本效益或成本效果分析方法进行评估,选择成本效益或效果比最优的方案。如果所有恢复方案的成本均大于预期收益,建议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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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6基本恢复方案的确定

通过对基本恢复方案的筛选,确定最优恢复方案后,需进一步确定最优恢复行动或措施的实施范围、恢复规模和持续时间等。

8.3.2.2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筛选和确定

补偿性恢复是在基本恢复方案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替代等值分析方法,评估期间损害并提出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方案,估算实施恢复方案所需的费用。

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筛选和确定参阅附录B。

8.3.2.3补充性恢复方案的筛选和确定

开展恢复方案的实施效果评估,如果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一步筛选并确定补充性恢复方案,实施补充性恢复。补充性恢复方案的筛选和制定参阅8.3.2.1和8.3.2.2。

8.3.3永久性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

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如果既无法将受损的环境恢复至基线,也没有可行的补偿性恢复方案弥补期间损害,或只能恢复部分受损的环境,则应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受损环境或未得以恢复的环境进行价值评估。

8.3.4现值系数

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考虑公共环境资源的时间价值,计算环境的期间损害时需要利用现值系数进行折算,现值系数体现的是人们消耗公共物品的时间偏好。现值系数包括复利率和贴现率,对过去的损失利用复利率进行复利计算,对未来损失利用贴现率进行贴现计算。对于环境资源类物品,现值系数推荐采用2%~5%。

8.4应急处置费用

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

8.5事务性费用

事务性费用按实际支出进行汇总统计。

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应当包括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和环境损害—18—

量化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涉及的特别事项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的格式参见《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于情况复杂的,需要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按照委托要求和项目逐项详细说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格式见附件C。

10附则

自本方法发布之日起,《环境污染事故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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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A.1直接市场价值法

A.1.1生产率变动法

生产率变动法也称作观察市场价值法,是利用生产率的变动来评价环境状况变动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衡量在市场上交易的资源使用价值,用资源的市场价格和数量信息来估算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总的效益或损失是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之和。

A.1.2剂量-反应法

剂量反应法也称为生产率法或生产要素收入法,将产出与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资本、原材料)的不同投入水平联系起来。该方法的适用条件有:

a)环境变化直接导致销售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产量增加或减少,同时

影响明确且能够观察或根据经验测试;

b)市场功能完好,价格是经济价值的有效指标。

A.1.3人力资本和疾病成本法

人力资本法通过环境属性对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的影响来评估环境属性的价值。通常用因疾病引起的收入损失或治疗费用表示。

A.2揭示偏好法

A.2.1内涵资产定价法

内涵资产定价法又称作享乐价格法,内涵资产定价法,是根据人们为优质环境的享受所支付的价格来推算环境质量价值的一种估价方法,即将享受某种产品由于环境的不同所产生的差价,作为环境差别的价值。该方法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于空气质量恶化对财产价值的影响。此方法的出发点是某一财产的价值包含了它所处的环境质量的价值。如果人们为某一地方与其它地方相同的房屋和土地支付更高的价格,且其它各种可能造成价格差别的非环境因素都加以考虑后,剩余的价格差别可以归结为环境因素。

A.2.2避免损害成本法

避免损害成本法指个人为减轻损害或防止环境退化引起的效用损失而需要—20—

为市场商品或服务支付的金额。可用于评估净化的空气和水等非市场商品的价值。

A.2.3虚拟治理成本法

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虚拟治理成本法的具体计算方法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A.3效益转移法

效益转移法基于消费者剩余理论,是一种非市场资源价值评价方法。若非市场资源价值受时间、空间和费用等条件限制,可适用此方法。效益转移法的适用条件如下:

a)对参照区的要求:要确定参照区的范围和规模,包括区域人口规模,评

估中所需要的数据需求(如价值的类型:使用价值、非使用价值或总价

值)。

b)对评估区和参照区的相关性的要求:评估区的环境资源的质量(数量)

及其变化与参照区的资源质量(数量)及其预期变化应相似。

A.4陈述偏好法

A.4.1条件价值法

条件价值法也叫做权变评价法或或然估计法,条件价值评估法用调查技术直接询问人们的环境偏好。当缺乏真实的市场数据,甚至也无法通过间接的观察市场行为来赋予环境资源价值时,通常采用条件价值评估(CVM)技术。该技术特别适用于选择价值占有较大比重的独特景观、文物古迹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

A.4.2选择试验模型法

选择试验模型法基于效用最大化理论,采用问卷为被调查者提供由资源或环境物品的不同属性状态组合而成的选择集。让被调查者从每个选择集中选出自己最偏好的一种方案,研究者可以根据被调查者的偏好运用经济计量学模型分析出不同属性的价值以及由不同属性状态组合而成的各种方案的相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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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包括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方法。替代等值分析方法以恢复受损环境为目标制定恢复方案或评估恢复费用,保证实施恢复手段后环境所拥有的资源和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与污染或破坏发生前等量、或好于污染或破坏发生前的基线状况;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用于确定因生态环境损害而导致的资源或服务的类型和数量的损失(该损失随时间变化),以及弥补该损失所采取的措施类型及其数量。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包括资源等值分析方法、服务等值分析方法和价值等值分析方法。

损害表示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使环境与资源蒙受的损害或损失数量,损害通常是多方面的,因为生态环境损害会对许多物种、栖息地、生态系统功能及人类使用和非使用价值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损害的时空范围及损害程度也因损害的度量方式而异。效益是通过补偿性或补充性恢复获得的资源或服务效益的数量。用量化损害所用的量度单位对恢复方案的数量、类型和大小进行量化,使恢复方案预期产生的效益大于或等于损害或损失。

等值分析法的一般步骤为:(1)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或损失;(2)确定单位效益的预期恢复量;(3)用总的损害或损失除以单位效益恢复量,得出需要的恢复总量或恢复方案所需经费。

B.1量化期间损害

期间损害的大小取决于基本恢复方案的恢复路径与恢复所需的时间。

从图B-1中可以看出,期间损害量的计算高度依赖于对受影响区域采取的基本恢复方法类型:若采取人工恢复措施,受损的资源与服务可以较快地恢复到基线状态,相应的期间损害量较小(若采用人工恢复措施,期间损害量为图B-1中的A区域);若采取自然恢复措施,受损的资源与服务恢复到基线状态需要较长时间,相应的期间损害量较大(若采用自然恢复措施,期间损害量为图B-1中的A+B区域)。可以说,环境资源量和服务量的期间损害与所选择的基本恢复方案密切相关,即所选择的基本恢复方案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环境资源量和服务量的期间损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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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1

环境的恢复过程B.1.1资源等值分析方法或服务等值分析方法

期间损害的计算关键是要预测在开展了基本恢复行动后受损的资源和服务的恢复路径,即要预测受损的资源和服务在损害发生到恢复基线这段时间内每年受损的资源和服务量的大小。期间损害为在受损的期间内每年的资源或服务损失贴现量的加总。计算公式见式(B-1):

(B-1)

式中:

H :期间损害量;

t :是评估期内的任意给定年(0~n 之间),t=0表示起始年,是损害开始年

或损失计算起始年;t =n 是终止年,是指不再遭受进一步损害(或者通过自然恢复达到,或者通过基本恢复措施达到)的年份;

T :基准年,也叫贴现年,一般是进行损害评估的年份;

R t :受影响资源或服务单位数量。对于资源,该参数可能是个体数量、生物

量、寿命值、子女数量、能量、生产率或对生物或生态系统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量度。对于服务,该参数可能是受影响的栖息地面积(公顷),也可能是河流长度或其他栖息地的面积等;

d t :损害程度,指资源或服务的受损程度,用选择的量度1衡量。损害程度1量化量度用于表示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起的损害和服务损失程度,和恢复项目引起的服务效益增量的程度。选择适合的量度很重要,因为估计的损失和效益增量会因使用的量度而异。量度可包括易衡量的数量属性(如人口密度、植被覆盖、生产率估算或用户使用次数)也包括更复杂、概念更强的质量属性(如栖息地适宜性)或质量指标、多变量指标或主观评级。举例而言,量化量度包括:某特定类型栖息地的范围;某种资源的单位或数量(如河流的公里数、某种类型栖息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与衡量方法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精彩文档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 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 生态环境基线eco-environmental baseline 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期间损害interim damage 指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 精彩文档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

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附件 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名单 序号姓名单位专业领域 1 沈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2 王子健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 王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4 石利利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5 吕怡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物性质鉴别 6 林玉锁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7 周连碧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8 许纲熙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9 李森林北京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10 商照聪上海化工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11 邹莲花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12 马安德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13 张后虎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14 孔德洋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15 赵慧敏大连理工大学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环境 学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16 宋永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3—

序号姓名单位专业领域 17 姚珏君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18 李涌涛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19 王红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0 周兵吉林省中实检测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1 黄启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2 李丽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3 黄泽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4 杨玉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5 张志强辽宁北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 26 许振成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7 檀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28 彭晓武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环境大气 29 海景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30 吕梦华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31 李宗逊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32 马侠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33 李平安徽省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4 梁榕源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物性质鉴别 35 袁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6 杨明珍沈阳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7 沈浩松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8 杨淑英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污染物性质鉴别环境大气 —4—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鉴定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A.1概述 A.1.1事件基本情况 介绍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背景。对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写明环境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污染物类型、性质、产生和排放量,污染损害类型、范围与程度。对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写明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如果涉及企事业单位废水和废物排放、泄漏等情况,应写明生产经营历史、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历史突发水环境事件、潜在污染源,倾倒、排放、泄漏的废水或废物类型、排放量,特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前期采取的污染控制或污染物清理措施等基本情况。对于水生态破坏事件,应写明生态破坏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破坏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地表水与沉积物的影响方式,已经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等基本情况。 A.1.2区域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自然环境状况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和水文地质、气候气

象,地表水利用历史、现状和规划,环境敏感区分布,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等内容。社会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和主要产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地方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人口、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和水源供给等内容。 A.1.3鉴定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A.1.3.1鉴定评估目标 依据委托方委托的鉴定评估事项,阐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目标。 A.1.3.2鉴定评估依据 写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A.1.3.3鉴定评估范围 写明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损害类型、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及确定依据。 A.1.3.4鉴定评估内容 写明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损害恢复、恢复效果评估等方面。 A.1.3.5鉴定评估工作程序 详细阐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并给出相应的流程图。 A.2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 A.2.1确定调查对象与范围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3) (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 (11;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2011.06;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三、标准 1、资历与信誉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构 当前,我国环境损害事件频发,给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负面影响。随着政府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以及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已成为环保实践的重要方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的公益诉讼在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均有体现,也反映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国外相关经验和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实践来看,较为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体系,应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为核心,辅之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面临的问题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和理念,但无论从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还是寻求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维权实践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我国目前存在以民事法律和环境法律并存的二元环境损害法律体系。前者以《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构建了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体系;后者是以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污染防治立法和《水法》 等自然资源立法的所建立的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方面的实体和程序性 规定为代表。然而二元的环境损害法律体系本身既有交集,也有争议,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举证责任不明确、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大 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 关法律尽管对环境损害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对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管理以及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可操 作性的规定。 环境资源监管权利分散。环境损害的特点决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参与。但是,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 制约了环境损害工作的开展。 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模式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级次的 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均有权利和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这一体制决定了环 境监管主体的多元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因此,有必要明确环境监督管 理部门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权责,避免权力的重叠、冲突和漏洞 造成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不顺畅。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集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案例集 编制时间:2018年12月

案例一某地下水污染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1项目背景 项目地点位于某市低山丘陵区村庄内,2015年5月,当地村民发现自用大口井地下水疑似受到污染。经当地环保局调查,调查区部分点位地下水中氯化物、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水标准。村民大口井北侧分布有1家洗煤厂、2家稀土抛光材料有限公司、1家盐酸厂。2016年11月起,受当地环保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该起地下水污染事件展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图1项目区示意图

2评估目的 本次损害评估工作旨在查清地下水污染源,判定污染源与地下水污染的因果关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提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建议,估算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费用,为后续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环境治理等工作提供依据。 3评估思路与程序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a)第一阶段——污染源调查和损害确认 b)第二阶段——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c)第三阶段——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 4基线确定及损害确认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办政法〔2016〕67号)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中规定的基线确定原则,因无法获取历史数据,采用未受污染环境行为影响且与调查区处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相似现场,即“对照区域”数据确定基线。以指标值超过基线20%为判定依据,确认调查区2015~2017年间地下水受到损害,指标主要涉及氯化物和氨氮。 5因果关系判定 5.1污染源识别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 (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 (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 (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才信息化建设,并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咨询中的作用,引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为聚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人才要素,整合现有的人才资源,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职责与作用 1、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科学技术研究,提升鉴定评估业务水平,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决策咨询,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争议提供行业评议和技术判断。 2、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4、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评估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5、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

6、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入选条件 1、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4、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6、在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7、在企业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附件2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4—

目次 1背景和目的 (6) 2适用范围 (6) 3规范性引用文件 (6) 4术语和定义 (7) 5总则 (9) 6环境损害确认 (10) 7因果关系判定 (12) 8损害评估方法 (13) 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 10附则 (19) 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 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 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 —5—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1背景和目的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6—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 资质标准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侵权责任法》; (11)《民法通则》;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环境损害价值评估报告书

环境损害价值评估实训总结报告 此次的环境损害价值评估实训的目的旨在通过本次典型案例评估,探讨水污染事件损害主要类别、特征与评估技术方法。通过被本次事件环境损害后评估,拟获取本次事件的财产损失、应急处置费用、污染修复费用、生态环境风险与损失、影响损失、损害评估费用的具体数额。 在对整个事件的基础资料进行整理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勘查调研。通过座谈、走访、问卷、电话等形式进一步了解事件影响损害;结合文献资料及搜集到的信息,选取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最后综合计算整个事件的损害费用。 1.水污染事件损害主要类别、特征与评估技术方法 我们小组在进行环境损害价值评估项目实训的时候,主要是以虎溪河的生活污水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评估。 1.1主要类别 生活污水主要包括粪便水、洗浴水、洗涤水和冲洗水。 1.2污染特征 (1)污染源广泛,涵盖许多方面,品种复杂。(2)水稀释和处理材料的能力薄弱。水污染物承载能力的稀释比例,通常与流速成正比。(3)可生化性好(4)N、P浓度较高(5)含病原体(6)总体污染物浓度不是很高,COD、BOD等达标容易,TP达标较难 1.3损害评估内容方法 1.3.1评估的方法: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包括直接市场价值法、揭示偏好法、效益转移法和陈述偏好法 1.3.2评估的内容: (1)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 (2)固定资产损失方法: 重置成本法 固定资产损失=重置完全价值(元)×(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损坏率(%) 其中:年平均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00%/折旧年限 修复费用法或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购置全新的固定资产所需的费用 (3)流动资产损失 流动资产损失按不同流动资产种类分别计算并汇总 流动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数量×购置时价格-残值 (4)农产品财产损失 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农产品产量减少和农产品质量受损的经济损失,按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JD0601001)、《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21678)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导则》(NY/T1263)计算 (5)林业损失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 摘要:司法鉴定处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一个辅助手段,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 损害司法鉴定。目前,对于环境的危害,我国在却没有一个标准,因此,存在管 理分散、缺乏诚信的现象,这样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本国司法系统的发展,同 时也阻碍了环境司法的正常发展。为此,必须加强法律判决以及法官的职责,也 要注意鉴定证据的支持,既要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也要使其发挥 作用,既要对评审意见认定案件事实,也要发挥促进管理手段的有效性,既要专 家出庭陈词,又要邀请技术专家参加环境司法。这样,人民法院对环境侵权纠纷 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与此同时,才能促进环境司法鉴定问题尽快解决。 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环境司法;对策 近年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此类案件的 鉴定、损失评估和因果关系往往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判断,鉴定将成为人民 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科学、权威、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为法官作 出适当的裁判,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提供了良好的依据。本文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探讨了环境损害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采取的 对策,以期有利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环境案件审判。 1 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主要问题 1.1种类多,标准不一 1.1.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种类多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在养殖和野 生渔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司法鉴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森林环境损害鉴定、危险废物和鉴定。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技术要求,专家 在不同领域进行司法鉴定是非常困难的。 1.1.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存在缺失和冲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环境、农业、土地、林业、海洋等环境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这些部门已经或正在组织技术规范,在污染损害范围的界定和评价方法上,甚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某些方面存在差异,缺乏标准。不一致的评价技术规范 必然导致实践中的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矛盾,增加了裁判的难度,从而破坏了相 关认证机构的影响力和损害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1.1.3资质规范不统一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评价标准。在实践中,许 多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仅具有评估资格的一个方面,不具备评估环境资 源和环境损害的能力和经验,不能为环境司法提供权威和公平的技术支持。 1.2门槛低,管理分散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中国政府分别负责环境保护、农业、土地、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由于管理的分散性和缺乏统一的资格标准,环境损 害司法鉴定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机构的评价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 的局面。个别鉴定机构的实践不规范,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一些鉴定机构缺乏诚信,使鉴定意见在程序和质量上都没有通过,从而引起投诉。同时,环境损害司 法鉴定机构较少,司法行政机关不能有效地行使统一的行政监督职责,尚未形成 国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体系。 1.3周期长,成本较高 1.3.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周期长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谢小姐---136---6236--5104 中科检测作为中国科学院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其中生态环境事业部专业从事“生态环境检测、鉴定和评估工作”,充分发挥技术领先与服务专业的优势,可为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流程技术服务,多年来,中科检测为生产、科研、贸易、政府管理、诉讼、技术引进、商务仲裁等活动提供了大量优质的分析测试技术和客观公正的评估鉴别服务,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测试共性技术支撑。 服务内容: ●土壤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评估; ●重点企业隐患排查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环境风险评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在产企业土壤与地下水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LDAR(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 VOCs减排及监测一站式解决方案 ●固体废物鉴定、管理与综合利用全过程解决方案 ●危险废物鉴定、管理与综合利用全过程解决方案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评价与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环境健康安全与评价 ●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监测分析 ●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模型分析与评估

●地球物理勘探 ●协助责任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备案程序。 相关法规、规范、政策、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环办〔2014〕90 号)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 号)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办政法〔2016〕67 号)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环办政法〔2016〕67 号)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发〔2014〕118 号)《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GB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8508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工作内容: 基本情况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第二章污染物性质鉴定 第四条固体废物鉴定。包括通过溯源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第五条危险废物鉴定。包括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规定的程序,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确定危险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六条有毒物质(不包括危险废物)鉴定。包括根据物质来源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有毒物质,或根据文献资料、实验数据等判断待鉴定物质是否具有环境毒性;确定有毒物质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鉴定。包括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水平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水平,是否属于预期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等;确定放射性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八条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鉴定。包括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含有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放线菌、真菌、病毒、寄生虫等传染病病原体;确定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九条污染物筛查及理化性质鉴定。包括通过现场勘察、生产工艺分析、实验室检测等方法综合分析确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鉴定污染物的理化性质参数等。 第十条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致植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植物(包括农作物、林草作物、景观或种用等种植物和野生植物)损害的时间、类型、程度和范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方法

..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资料word ..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 题 1、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向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转变的问题。 2、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达标问题。 3、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人员达标问题。 4、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单方委托鉴定进入现场问题。 司法鉴定技术可以说是现如今诉讼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技术之一,它为我们的证据提供法律鉴定,也让我们的证据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同时,司法鉴定也会影响诉讼活动最终的结果。而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便是其中之一。那么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特点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技术存在哪些问题? 1、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向环境司法鉴定机构转变的问题。在过去几年,环保部为了推动环境司法鉴定制度的建

立,首先在环境保护部门内进行了一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试点,并发文推荐了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这些机构能否当然地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从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评审和登记有一套专门的管理规范,只有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条件者,才能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也才能在司法审判中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出现。因此,环保部推荐的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还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才能正式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2、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达标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明确要求“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领域特别广泛,从环境因子来说涉及到大气污染损害、水污染损害、海洋污染损害、土壤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放射环境污染损害等;从损害后果来说,涉及到农业损害、牧业损害、渔业损害、生态损害、人体健康损害等。其鉴定所需监测、检测、检验、实验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多种多样,如果要让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需要的实验室和设备条件,是十分困难的。对此,

15.《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为切实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而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及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适应。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目前,在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中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

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三)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必须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和获取的收益挂钩,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深化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技术保障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将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实现污染者全面承担责任、受害者获得足额赔偿、生态环境依法得到保护,促进环境管理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历史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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