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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立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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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

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16年12月29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16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的联络机关委托提取证据。

第三条受委托方的联络机关收到对方的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将委托书及所附相关材料转送相关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如果受委托方认为委托材料不符合本辖区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其完成受托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修改、补充。委托方应当按照受委托方的要求予以修改、补充,或者重新出具委托书。

如果受委托方认为受托事项不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委托事项范围,可以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委托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委托方获得的证据材料只能用于委托书所述的相关诉讼。

第六条内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安排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取证据的,请求协助的范围包括:(一)讯问证人;

(二)取得文件;

(三)检查、拍摄、保存、保管或扣留财产;

(四)取得财产样品或对财产进行试验;

(五)对人进行身体检验。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本安排委托内地人民法院提取证据的,请求协助的范围包括:

(一)取得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

(二)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三)勘验、鉴定。

第七条受委托方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安排取证。

委托方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提取证据的,如果受委托方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委托方请求的方式执行。

如果委托方请求其司法人员、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代表)在受委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受委托方可以按照其辖区内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批准。批准同意的,受委托方应当将取证时间、地点通知委托方联络机关。

第八条内地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取证据,应当提供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

法院印章的委托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委托内地人民法院提取证据,应当提供加盖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印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或者所附相关材料应当写明:

(一)出具委托书的法院名称和审理相关案件的法院名称;

(二)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他一切有助于联络及辨别其身份的信息;

(三)要求提供的协助详情,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情摘要、涉及诉讼的性质及正在进行的审理程序等);需向当事人或者证人取得的指明文件、物品及询(讯)问的事项或问题清单;需要委托提取有关证据的原因等;必要时,需陈明有关证据对诉讼的重要性及用来证实的事实及论点等;

(四)是否需要采用特殊方式提取证据以及具体要求;

(五)委托方的联络人及其联络信息;

(六)有助执行委托事项的其他一切信息。

第九条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一般性开支,由受委托方承担。

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翻译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应委托方要求的特殊方式取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非一般性开支,由委托方承担。

如果受委托方认为执行受托事项或会引起非一般性开支,应先与委托方协商,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受托事项。

第十条受委托方应当尽量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受委托方完成受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委托方。

如果受委托方未能按委托方的请求完成受托事项,或者只能部分完成受托事项,应当向委托方书面说明原因,并按委托方指示及时退回委托书所附全部或者部分材料。

如果证人根据受委托方的法律规定,拒绝提供证言时,受委托方应当以书面通知委托方,并按委托方指示退回委托书所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本安排需要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安排在内地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内部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本安排适用于受委托方在本安排生效后收到的委托事项,但不影响双方根据现行法律考虑及执行在本安排生效前收到的委托事项。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1280832.html,/fg/detail2037300.html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1280832.html,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当事人和法院收集提供、审核、运用证据应遵循的一般准则。我国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可采性规则、排除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优先证据规则、证人证言豁免规则、预防规则。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明价值且为法律所容许,才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即法官能否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交付审理,能否将该证据纳入到认定案件事实的视野。受制于两个因素:关联性和合法性。 排除规则是指证据依其本质应加以采用,但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要求应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系统规定排除规则,一些被禁止纳入证据体系的证据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证据规定》对下列证据予以排除(1)按照关联性规则应当排除的证据(2)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非法取得的证据(3)有

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证据,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 优先证据规则是指应当优先以书证的原件和物证的原物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书证原件或物证原物缺乏时,才能以书证的复印件或物证的复制件作为定案的依据。 传闻规则是指诉讼过程中排斥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不是自己亲身感受,而是对他人感受的转述。我国对传闻证据并不排斥 证言豁免规则又称为特权规则,是指由于特定的身份、地位或者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人,在诉讼中免于被调查取证以及出庭作证的义务。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不会因为某一案件的诉讼而遭到破坏,从而稳定人与人之间各种正常的社会关系,保障国家秘密不因诉讼被披露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如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配偶之间、特定亲属关系之间、医生与病人之间、神职人员与忏悔者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因身份或者职务关系知获国家秘密或公务秘密的(除非经公务机关的许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在虚伪或者错误的危险,以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 相关法律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当事人收集证据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之衡

2010年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NO.01,2010 21 当事人收集证据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之衡 □王丽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随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证据收集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如何平衡当事人收集证据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是重要问题之一。本文拟对二者在不同诉讼模式下的表现、诉讼地位的演变以及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浅见。关键词:举证责任调查取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提高民事审判的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发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第1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这些规定不仅丰富了我国的证据制度而且为实践中实现司法正义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指出"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此而外,第十七条中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以上不少规定都是法律授权法院调查、收集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 二、不同诉讼模式下二者的具体表现(一)职权主义模式。现代诉讼主要制度之一的职权主义诉讼制度,源于纠问主义理念,为大陆法系所采。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负担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主要义务,并且主导审判,积极指挥诉讼进行。法官如何取得证据及衡量证据的法规,起初并没有统一的规则可循,后来才逐渐建立起一套关于取得证据及衡量证据的法规,且大部分都是言辞与推论证据的规定。① (二)当事人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源于英国,为英美法系所用。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双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各自负担证据收集和调查义务,法官只是消极中立的裁判者,一般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有些学者称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模式,是把实现实体正义作为唯一价值取向。超职权主义在证据方面反映的问题是法官承了调查收集证据的任务,相反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被极大的弱化。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更多地依赖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而非采信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于是出现了"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脚"、"当事人你辩你的,法官我判我的""法官调查取证,律师质疑法官所收集的证据"的不合理的诉讼格局。 三、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诉讼地位的历史演变一定的证据制度,适应于并服务于一定的诉讼制度,一定的诉讼制度又要求与其相适应的证据制度。②当事人举证责任与法院调查取证权并存于民事诉讼法律当中,无不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发展轨迹。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无视民事纠纷一般只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相关,是私法上的纠纷;无视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有意无意的将他们变成法院审问的客体;法院过分主动压抑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院权利的极度扩张反过来又限制缩小了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和法院在各自诉讼中的职责、权限也变得模糊不清,妨碍了权利(力)分配清晰、结构合理,责任明确的现代诉讼制度的形成;权力与责任密不可分,因而在权力极度扩张的同时也使得法院承担起越来越多的责任,法院的负担加重,承受的压力不断增大。③ 随着我国社会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大量 增加,涌向法院的大量民事纠纷给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提出挑战,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将改革的思路定位在恢复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而弱化法院的职权上,合理划分和配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官的审判权力并形成良好活互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理念的形成,使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重视,在享有更多权利的同时,也负担更多责任,法官的权限和职责更趋合理化,相对来说处于一种被动和中立的地位。 这种诉讼地位的转变反映在证据收集制度上便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为重点,将调查取证的主体从法院转移到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不能收集证,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而法院此时远原则上只承担审查核实证据的责任,在特殊情形下经当事人的申请才有可能调取证据,至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在实践中并不多见。证据收集制度主体的转变,使得当事人负担起调查收集的责任,而法官从调查收集制度的压力下被解放出来。 四、正确处理当事人收集证据和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对于法院调查取证,学者们一直有不同意见。很多学者认为,赋予法官这项权力违反了法官中立的原则,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违背私法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损害民事审判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极易导致审判不公,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性等等观点,因而他们都主张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职权必须予以取消。笔者认为,为了发现真实,法院并非置身度外而不参与收集证据的活动,法院调查取证职权的行使并不必然与上述原则相矛盾,也并不必然违背程序正义、私法自治,我们应当以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导,以法院调查取证为补充的角度对如何平衡当事人取证与法院调查取证之间的关系作出价值判断,而不是简单的予以取消的问题。 (一)法院调查取证存在的必要性 1、 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无法保障当事人举证行为的实现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人考虑到自身的利益,担心自己提供的证据招惹麻烦,尤其是当今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为避免打乱已形成的社会关系,很多人干脆不作为,不提供证据。也有不少单位,由于法律意识的单薄,不知道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是一项义务。一些掌握档案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他们以单位内部管理的制度或上级的指示为借口,除司法机关外不对外公开他们掌握的资料,当事人想要获取有关资料十分困难。 2、 当事人难以取得被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占有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是相互对立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对方当事人占有时,要求对方提出这份证据很难。因为我国尚未建立强制取证制度,法院只能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认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证据被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可以以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没有合理的理由要拒绝提供当事人或律师也没办法。 3.、 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影响证据的调查收集双方当事人经济水平的差异,富有的当事人可以阻止当事人参加审理,甚至阻止其他有权起诉的当事人起诉。贫穷的当事人常常无法支付鉴定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导致许多能作证的人不愿出庭作证。④这导致了双方对司法体制利用的不平等。 (二)当事人收集和提出证据为主导,以法院为辅助在强调当事人收集证据责任的同时,不能忽略法院的辅助作用,它是实现当事人实质性平等的有利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发现真实,使裁判结果达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法官在证据收集和提出中的辅助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施举证指导。为避免来自法院的突袭审判,法官在审前程序中应就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范围等向当事人进行说明,使当事人明确证明负担,促进当事人妥当地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 二是协助收集证据。即在当事人难以收集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向证据持有人发出强制性的提交证据的命令,以补充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不足,体现公力解决纠纷的优势。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内部使用)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是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民事案件中提交法庭的证据目录,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所提供证据的桥梁和纽带,证据清单的制作优劣直接影响到法庭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认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为了实现证据清单的效能最大化,使法庭更有效率的采信我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为此我们制定本指引,以供团队内部使用。 1.证据清单制作原则 1.1遵守法院有关证据清单的基本规范; 1.2效率使用原则; 1.3便于引用的原则; 1.4高雅美观; 1.5简单得体。 2.证据清单的分类 1.1法院要求统一使用的证据清单。 1.2为方便庭审而制作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 3.证据清单的主要内容 3.1标题; 3.2案件信息; 3.3提供人信息及提供时间; 3.4证据序号或编号; 3.5证据材料名称;

3.6证明对象; 3.7证据页码; 3.8证据类型。 4.证据清单的制作标准 4.1页面布局 4.1.1证据清单可以通过word文档制作,也可以通过excel制作。 4.1.2最终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应当采用A4纸,版面原则上纵向布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4.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4.1.4证据清单应当设置页码,页码采用小写数字,居中设置。 4.1.5在上述状态下对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各模块进行排版。 4.2 标题的设置与排版 4.2.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然后将“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 4.2.2 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4.2.3标题应当居中设置。 4.2.4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标题设置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中的标题设置完全相同。 4.3证据清单的表格设置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清单待完善版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非医保部分保险公司不赔)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④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⑥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⑦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3.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证据目录 1、原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被告车辆行车证及驾驶证信息表(找交警); 4、被告车辆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找交警); 5、原告伤残等级鉴定书; 6、车物损失鉴定书; 7、原告住院病历;

8、医疗费收据; 9、交通费票据; 10、其他费用票据; 11、原告误工费证明(受伤前在单位的工资表、现工资证明); 12、原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13、原告或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提交经常居住地证据(暂住证或当地居委会证明); 14、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书、病历和当地居委会证明)。 医药费篇 医药费基本由120急救费、住院费、门诊医疗费组成。 第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万限额内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医药费超过1万元部分,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120急救费一般没有异议; 第三、住院费; 对于第一次的住院要仔细查看如下: 考察,患者姓名,身份证号,住院时间,住院诊断和出院小结(治愈、好转)以便确定病情是否与事故有关以及最后的治疗结果; 考察,医嘱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和护理期限; 考察,用药明细(要求对方必须提供用药明细),保险公司按医保标准对丙类用药不予承担,乙类扣除10%。 事故认定篇

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文书分类 : 诉状和申请书 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 2016.09.28 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 ____________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申请你院调查收集________________(写明证据名称)。

事实和理由: 你院(××××)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 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 据。 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如何理解和认定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范本 篇一 申请人: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XX路XXXX号 被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区XX路XXXXXX 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XX区XX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XXX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XXXXX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附:1. XXXXXXXX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位于XXX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篇二 申请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xxxx小区2楼1202。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海滨区公安分局调取“xxxx年xx月xx日xxx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xxx诉安嘉和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xxx遭受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由公安部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篇一: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依法调取(X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案卷。 申请理由:因申请人所提交的部分证据(见附件)的原件均已提交在贵院受理的(X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案卷之中,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申请贵院调取(X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案卷材料。 特此申请,望准为盼!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篇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样本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XXX,女,汉族,地址深圳市XX区福虹路XX广场XX座XX层, 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深圳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XXXX。申请事项:请求深圳市罗湖区人

民法院向深圳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与理由:A(A与B恶意串通,将挂名B名下的房产产权私下转让)诉申请人房产产权纠纷一案已诉于罗湖区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XX年,XXX为C先生在深圳银湖金碧苑购置一套房产作为其在深圳的居所。鉴于C先生是台湾人的身份,公司副总经理B主动提出为了方便办理各种手续,以她的名义按揭购买。C先生即以王渝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位于深圳银湖金碧苑金棕楼XX室的房产,缴纳了首期款,并每月按期交纳了银行按揭费用及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等费用。此项事实,被申请人房产公司深圳XX公司中当年的财务凭证可以证明其款项来源于XX有限公司及C先生。申请人认为需要向房产公司深圳XX公司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所有有关深圳市罗湖区银湖金碧苑金棕楼XX的缴款明细。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年 12月 28日 附:1. 深圳XX公司物业管理处财务室:电话0755-XXXXXX,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2号银湖XXXXX,联系人:李小姐;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深圳XX发展公司当年

法院对调查收集证据有什么规定

法院对调查收集证据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随着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尤其是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制度相关规定如何理解与适用,将是我们今后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一、关于举证责任 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述规定在原证据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它仍然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模板

证据清单 序 号 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页码 1 原告常怀玉身份 证复印件 原告提供原告身份信息 1 2 被告江上飞身份 证复印件 被告提供被告身份信息 2 3 结婚证复印件原告提供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 月4日登记结婚 3 4 户口薄原告提供原被告于2004年6月14 日生有一儿子江淮 4 5 房产证复印件申江市江 汉区房产 局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 828弄98号的别墅为夫 妻共同财产 5-6 6 申江市泽国证券 公司江上飞的帐 户被告提供帐户中的资金为夫妻共 同财产 7 7 证人李芳的证言原告提供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 两年 8 8 证人钱壮勇的证 言原告提供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 两年 8 8 房地产估价报告 书申江市新 时代房地 产评估咨 询有限公 司 申江市江汉区江城路 828弄98号的别墅市场 价值约为1200万人民币 9 9 房地产估价报告 书申江市新 时代房地 产评估咨 询有限公 司 申江市江汉区河川东路 89弄8号101室的房产 市场价值约为310万人 民币 10 10 房地产估价报告 书申江市新 时代房地 产评估咨 询有限公 司 申江市滨江区海滨路 899弄6号I902室的房 产市场价值约为460万 人民币 11 11 公司变更登记备 案复印件申江市工 商局 申江挺美衬布有限公司 在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 12

注:本清单共1页,证据材料共15页 提交人:常怀玉 提交时间:2012年10月7日 提交法院:申江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申江金洲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12 江淮学费收据申江市滨 江区滨江 小学江淮上学需学费约为每 年1200元人民币 13 13 江淮食宿费收据申江市滨 江区滨江 小学江淮每月须向学校交纳 800元食宿费 14 14 补习班收据申江市新 东方学校江淮每月需缴纳其余教 育费用约100月每月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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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清单

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清单 一、企业的简介(历史演变、规模、发展等介绍),可提供电子版公司简介或宣传册。 二、商标简历: ?商标的含义以及寓意; ?商标的由来(也就是为什么使用该商标); ?商标标识原创证明; ?版权登记证书; ?商标设计协议。 三、合同与发票: ?商品/产品销售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购销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代理商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加盟商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出货单或者发货单据(发货清单以及快递单据); ?广告推广合同(墙体广告,店铺广告,车身广告,车内广告,地铁广告,电梯广告,站牌广告,商场周边广告……)以及相应的发票;

?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广告宣传合同以及发票; ?网站/在线广告推广合同以及发票; ?电商平台合同以及发票; ?明星代言合同以及发票;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以及发票; ?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展厅租赁合同、相关协议以及发票; ?商品/产品外包装,企业VI办公用品,员工服装,服务用品包装物等印制合同以及发票;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商标转让协议,转让受理通知书,转让证明。 四、商品/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企业/商标获得的各种奖项以及荣誉证书: ?企业获得的知名企业的荣誉证书; ?企业获得权威机构颁发的各种荣誉证书; ?商标获得知名品牌的证明资料证书(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证书文件); ?商标获得行业协会的各种荣誉证书;

?商标在本行业内权威机构出具的品牌排名。 六、企业的规模 ?企业的在全国的各地的分公司、分店、代办处、加盟商、代理商、仓库等资质证明以及相应的照片; ?企业的完税证明,年营业额,员工在职证明等; ?国家级、各省级的电视台品牌推广视频; ?线下活动项目,以及相关视频; ?商品/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数据证明文件。 七、商品/产品以及外包装照片: ?标有商标的商品/产品照片; ?标有商标的商品/产品外包装照片; ?标有商标的宣传彩页; ?员工工服照片。 八、企业/商标品牌的宣传片: ?企业的宣传视频; ?商标品牌的宣传视频; ?线下活动的视频;

浙江省高院证据规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核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时,应当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上应当依法、及时、恰当行使释明权,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不应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主要证据支持为由不予立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通过发送《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方式,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提示未能举证的风险,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分配证明责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应当通过对实体法律规范中权利构成要件的分析,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分配证明责任,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向当事人说明分配证明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法律认知水平的高低、诉讼能力的强弱、收集证据的难易以及证据对案件处理的影响等情况指定合理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尊重。审判人员提出的举证期限建议,征得当事人同意的,视为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过长或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以后,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由管辖权异议审结后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重新指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一)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前没有答辩而在开庭时陈述答辩意见,对方当事人针对该抗辩要求提交证据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主张或抗辩,对方当事人针对该主张或抗辩要求提交证据的; (三)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 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可以少于三十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审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减少原有的诉讼请求而未损害对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 (三)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的新计算依据而使诉讼请

办案必备:十五种常见经济犯罪案件证据清单

第一部分: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 一、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立案侦查,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请提供本人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三、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 五、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签名。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 第二部分:十五种常见经济犯罪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以上。 三、票据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2019.12.25发布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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