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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1999-1-3)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是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正确理解?( )

①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

②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首长指令的范围实施;

③行政行为一经做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

④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A.①③④ B.①④

C.②④ D.①②③④

【答案】B

【考点】行政行为的从属性特征

【详解】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性是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上的用语,指的是行政行为从属于法律,即对法律的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也就是我们现在所指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这一特点主要表现为:(1)行政行为的权限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即行政行为须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行为;(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具有最终性,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违法的行为将被宣告无效;(4)行政行为是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由此观之,本题①④两项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理解。②项错误,正好与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性这一特征相背,行政行为从属性或执行性是指从属于法律而不是首长个人,执行的是法律而不是首长指示,是法治而不是人治。③项是就行政行为的效力而言的,指的是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不是从属性问题。因C、D项中有②项,故不选;(3项不符合题意,故A项亦不选。因此,本题B项为应选项。



2.(1999-1-4)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中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取证权限制

【详解】律师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基于被告的委托授权产生,他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因此他的权利不可能超出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被告在诉讼中不享有的权利代理律师同样也不享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既然法律禁止被告在诉讼中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依据委托代理制度的原则,委托人自身不具:有的权利当然也无权委托给代理人行使,故被告的代理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1999-1-9)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①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 )

A.①③ B.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

【答案】D

【考点】行政处罚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分

【详解】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不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l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_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可见,本题①②两项所列情形被法律规定为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程序违法事项,这是由于行政处罚为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对其成立的要求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以保护相对方的正当权益。又《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本题③④项是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违法事项。因此D项为应选项。本题提醒我们注意区分行政处罚的成立与行政处罚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4.(1999-1-15)下列选项中的哪个组合是关于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正确理解?( )

①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行政行为;

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

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④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A.①② B.②③④

C.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A

【考点】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详解】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发生效力后,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不得被任意撤销或者变更。它包含以下两层意思:(1)已确定的行

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2)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本题中①项是对相对人提出的要求;②项是对行政主体提出的要求,都符合确定力的含义;③项中,相对人负有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是行政行为拘束力的体现;④项中,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是行政行为公定力(也称先定力)的体现。故A为应选项。



5.(1999-1-20)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乙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

A.受理此案

B.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先向乙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移送乙市法院管辖

D.移送丙市法院管辖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和受案范围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收容遣送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所以陈某对此可以起诉。《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据此,甲地属于陈某的所在地,他向甲地法院起诉,符合管辖规定,甲地法规对此又没有复议前置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因此A项正确,为应选项。同时因陈某被乙市公安局收容遣送至丙市,故乙市为被告所在地,丙市为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乙丙二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亦具有管辖权。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市公安局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乙市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中甲市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既然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就应依法受理。陈某亦可以向乙地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乙地地方法规对收容遣送有复议前置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第5

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的规定,本案中若陈某向乙市法院起诉,乙市法院自然应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但现在既然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而乙市地方性法规依法只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行政案件,因此甲市法院无须适用乙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故B项不应选。本题提醒我们要注意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衔接。



6.(1999-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属于下列哪个选项的行为?( )

A.行政处罚 B.行政收费

C.代执行 D.直接强制

【答案】C

【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详解】代执行就是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但由他人代为履行能够达到同样的目的的,由他人代为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费用、承担后果的执行措施。学界以执行人是否可以亲自或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种。代执行就是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本题相对人逾期不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强行拆除并令其承担拆除费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因此C项正确,为应选项。A项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B项行政收费是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行政机关向与该项支出存有特定关系的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D项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是指针对义务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强制收购等。因此D项亦不选。



7.(1999-1-28)某市西城区建委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对某大街实施改造,刘某房屋位于改造区。某日,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达住房安置通知,刘某未搬迁。数日后,区建委工作人员带领50余人强行拆除了刘某房屋,刘某起诉。下列哪个选项是本案被告?( )

A.市政府

B.西城区政府

C.西城区建委

D.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

【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主体资格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强行拆

除房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区建委实施的,且区建委是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而被告应为区建委。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项。D项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是区建委的内部临时工作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故不能作为本案被告。B项西城区政府应作为复议机关。



8.(1999-1-33)行政机关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封存证据

B.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先行扣押证据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D.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答案】C

【考点】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全

【详解】《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可见C项正确,为应选项。AB两项的封存和扣押属于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其直接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而不是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且B项中只须负责人批准,无须集体讨论决定。D项中的提存是民法中的术语,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以将债的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形式履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与证据保全无关。本题提醒我们要注意法条用语或特定术语的区别。



9.(1999-1-36)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

A.①⑦③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考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

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即县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即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在本案中,原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执行,案件经上诉,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审判决无罪,抗诉后中院维持原判。可见,案件虽经历了拘留、批捕、一审、二审、重审、抗诉、再次二审等诸多程序,但案件最终还是回到一审重审(因是按一审程序进行,所以效力视为一审)的无罪判决,因此本题不属于上引第19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或“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应按照第19条第2、3款“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处理,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即县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需要注意的两点是:(1)本案重审后的再次二审并没有改判,所以不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2)本案的一审有罪判决由于当事人上诉而未生效执行,生效判决为重审作出的无罪判决,故不应适用《国赔解释》第l条的但书规定。二、多项选择题



10、(2000-1-14)某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行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成在行洪通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详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在本题中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联合执法,并

联合作出决定,因此属于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为共同被告。所以选B。



11、(2000-1-15)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作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答案】B

【考点】行政复议的范围

【详解】《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所以选项C城建部门降低某施工企业的资质,属于该条第(三)项规定的资质证变更决定行为,依法可提起行政复议。选项A某市交管局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选项D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属于该条第(八)项规定的申请颁发证照和审批登记而行政机关不予办理的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力。B项中乡政府的劝导通告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劝导的农民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所以该行为并未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本题选B。



12、(2000-1-16)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向上级请示为由一直未予任何答复,吴某应当何处理?

A、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B、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C、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可以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答案】A

【考点】对受诉人民法院不作为的处理

【详解】《行诉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所以本题中法院一直未予任何答复,吴某依法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选项A正确。上诉是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的,而本题中受诉人民法院既未作出裁定也未作出任何判决,所以吴某不可上诉,选项B错误。申诉应该

向同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选项C错误。抗诉是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的,而本题中并没有一审判决或裁定,所以选项D错误。



13、(2000-1-17)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努,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同

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

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顺,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答案】D

【考点】行政赔偿的范围

【详解】《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该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题中警察赵某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必要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武器致人伤害,依法属于国家应予赔偿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局。应选D。虽然赵某是在下班时间作出的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但仍应视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所以A错误。赵某的行为虽然不是作为刑事警察在行使侦查等行为,不适用刑事赔偿,但其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致人伤害,依法应由国家负行政赔偿责任。所以B错误。赵某临时阻止斗殴的行为不属于执行侦查任务,并且如果仅仅存在职务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国家赔偿的理由,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职务行为违法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选项C的说法与选项D相比有些片面,不选。



14、(2000-1-1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当选择下列哪种做法?

A、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送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决

B、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C、由受理该院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送请同级权力机关裁决

D、由受理该案法院的同级权力机关解释或者作出裁决

【答案】B

【考点】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的适用

【详解】《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

、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本题中,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所以应选B。



15、(2000-1-19)根据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个体户不服,申请复议。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某区工商局

B、某区公安局

C、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D、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答案】A

【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

【详解】《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题中虽然是由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但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局的职权范围,公安局无权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作出吊销执照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只能是某区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某区工商局应为被申请人。所以应选A。既然公安局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以也不可以将公安局的上级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所以选项D错误



16、(2000-1-20)吕某与胡某在饭馆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以坟一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胡某的和赤不构成犯罪,将胡甘释放,胡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

B、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C、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答案】B

【考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详解】《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根据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的原则,在检察机关错误批捕的案件中,由于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检察机关作出的,所以应由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不对此前的错误拘留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批复,在一审判决无罪和二审改判无罪的

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均有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而没有此前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这是因为拘留和逮捕的条件相差极大,不能以起诉、审判阶段的标准来要求侦查机关。事实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任何情形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不可能包括公安机关。所以本题答案选B。



17、(2000-1-21)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认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外方的合法权益,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不能受理,因为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不是独立的法人

B、可以受理,因为外方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C、可以受理,但外方必须以企业的名义

D、可以受理,但是应当与中方一起作共同原告

【答案】B

【考点】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各方的单独起诉权

【详解】《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本题中,外方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应选B。



18、(2000-1-22)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遥,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答案】D

【考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详解】“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是指次数时间先后上的重复,不能一罚再罚,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同时适用是可以的。本题中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和罚款1000元人民币,这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分别起到了抵消其违法后果和对其实施法律制裁的作用,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针对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作出的包含两种不同责任形式的处罚,所以D正确,应选。



19.(2002-2-24)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企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

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答案】B

【考点】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的适用

【详解】根据《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所以在本题中应当直接依据特区的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20.(2002-2-25)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答案】A

【考点】行政处理(行政许可)的撤销

【详解】行政处理的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因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否定其效力。撤销与无效不同,首先,撤销产生的原因是已生效的处理行为违法或不当,这里的违法是不具备合法要件,违法程度比无效低。其次,撤销只能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相对人不能自行否定处理行为的效力。被撤销的处理行为从撤销之日起无效,并可以一直追溯到处理行为作出之日。所以对于本题只有A是正确的。



21.(2002-2-26)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

【考点】经行政复议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以对于本题王某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答案为A。



22.(2002-2-27)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

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人民检察院

【答案】A

【考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第3条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所以选项A应为正确答案。



23.(2002-2-28)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入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答案】A

【考点】行敢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机关行为违法后赔偿问题的处理

【详解】《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韵

,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所以张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9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所以答案A是正确的



24.(2002-2-29)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做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答案】A

【考点】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行政被告的确定

【详解】《高法行诉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张某起诉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对其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公安派出所为被告。所以答案应为A《行政诉讼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在此张某没有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所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张某对派出所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被告。



25.(2002-2-30)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A.重新起诉

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的撤诉

【详解】《高法行诉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行政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行政机关又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原告可以采取何种诉讼程序,法律中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本题国土局撤销处罚的决定,原告撤诉的行为相当于这一行政案件已经终结,所以国土局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又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就相当于一个新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原告可以对此新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起诉。所以A是正确的。对于选项B,对于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此案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是没有错误的,所以不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对于选项C,撤诉申请已经得到法院的准予是已经生效的裁定,所以是不可以撤回的。对于选项D,对于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裁定是不能提出上诉的。



26.(2003-2-24)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答案】C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详解】《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l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因此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7.(2003-2-25)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3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甲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

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

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答案】B

【考点】行政复议的范围

【详解】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参见《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和第8条。本题考查的关键是行政复议应当针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的报告由于尚未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并未侵犯甲的任何权益,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8.(2003-2-26)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B

【考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详解】《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2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李某的违法行为自1997年4月持续至次年1月,其追究时效应从1998年1月起算。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才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所以李某的行为已经超过追究时效,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注意:2005年8月28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未做改动。因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道题目的正确答案也应当是B。



29.(2003-2-27)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分类与证据资格

【详解】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上述证据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甲丢失现金是公安人员未采取保护措施即离开所造成的,所以都不是直接证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所以,甲提的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当加盏银行印章。《行政诉讼证据》第1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因此,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不要求有租房协议原件。



30.(2003-2-28)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

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A

【考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详解】《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31.(2003-2-29)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答案】C

【考点】国家赔偿、国家补偿、民事赔偿之间的区别

【详解】民事赔偿是由发生在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即属于民事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此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两刑警的行为是职权行为,其与司机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该司机不能请求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两刑警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国家补偿

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王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司机可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民事赔偿是民事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



32.(2003-2-30)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答案】A

【考点】复议前置程序和行政诉讼的受理

【详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处罚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必须先向作出裁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对申诉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本案中,张某应当首先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超诉。对于张某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以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注意:2005年8月28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此规定,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不再是必经程序。因此,按照新法的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D。



33.(2004-2-39)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犯罪为由将张某拘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的逮捕。3个月后,经张某亲属暗中查访并向公安

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遂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C.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

D.县公安局应当对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答案】C

【考点】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

【详解】A项涉及在刑事赔偿中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主体资格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3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国家赔偿中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原则,即由最终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于此前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害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的县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可以排除A、D两项。

B项涉及刑事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可见,我国刑事赔偿不以“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B项错误。C项涉及的不起诉决定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7条的规定,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四)不起诉决定书……。据此,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错捕行为的确认。



34.(2004-2-40)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A.应当适用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B.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C.可以选择适用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

D.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答案】A

【考点】行政许

可的法律适用

【详解】同一阶位的不同法律对于相同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在法律适用上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中明文确定法律适用规则;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则采用新法的规定。《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作为新法的《行政许可法》已经明确了法律适用原则,对原有法律的规定保持不变,故本题应当直接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正确答案为A。



35.(2004-2-41)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答案】D

【考点】行政处罚中没收非法财物的范围

【详解】《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进行了规定。所谓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用于非法目的的财物依照法律规定收归国有。在适用该行政处罚时,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其他财产或其他公民、法人的财产。本题中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属于非法财物,而其余1万元余款则属于张某所有,故应当返还。故本题答案为D。



36.(2004-2-42)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木???5????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B.李某可以在一审

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详解】本题中,A项涉及证据的分类。《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七种证据,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结合该定义进行判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确实均系书证。故A应选。

B项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此,作为第三人的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是错误的。

C项涉及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将其进一步具体化,在该解释第6条中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另外,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只有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其他情形下原告无举证义务。因此,本案中,田某不承担举证责任。他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行为是为了证明其主张,而非承担举证责任。

D项涉及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提交证据时的义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从该规定来看,并不要求加盖法院印章,因此D项也是错误的。



37.(2004-2-43)某化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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