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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上海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上海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规划与建设、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经营服务活动。

液化气的生产和进口,液化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以及切割、焊接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立法原则)液化气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供应、合理规划、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液化气供应、安全与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液化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液化气供应、安全与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液化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协同部门和机制)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下列液化气监管工作:

(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非法占用液化气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液化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相应的液化气生产安全事故;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液化气运输及运输工具的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运输液化气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公安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液化气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对液化气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授权实施液化气管理的行政处罚;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液化气经营企业、液化气工商用户依法进行查处;负责液化气器具、设备流通领域的市场管理以及质量管理;负责对液化气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以及液化气气瓶充装和检验的监督管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监督餐饮企业落实使用液化气的安全主体责任,组织餐饮场所开展液化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八)价格部门负责居民用户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对液化气购气成本进行监测。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联动机制,督促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协助区燃气管理部门实施辖区内的液化气日常管理。

第七条(权利义务)液化气经营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承担安全供气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液化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液化气的权利,并承担安全使用液化气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市燃气设施布局导则。

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区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域液化气需求情况,统筹优化站点布局,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区城乡规划。

第九条(规划实施)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同级液化气专项规划相衔接,落实液化气发展建设用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工程建设)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液化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液化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液化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燃气管理处和工程所在地区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设计施工)承担液化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供求平衡)市燃气管理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市液化气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液化气供求信息,对液化气供求趋势实施预测,对供求失衡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危害程度等后果进行综合研判。

发生液化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及时发布供求失衡预警警报,启动对应的调控应急措施,协调供应总量和供应渠道,合理引导消费,平衡市场供求。

第三章经营与从业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液化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气源和储存、灌装、供应以及液化气质量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设施、残液回收装置;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经营方案还应当包括:用户分类管理与服务制度、配送管理与服务制度、配送服务信息平台、人员、车辆、气瓶、站点以及委托专业运输企业的协议及其名下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液化气经营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四条(站点许可)液化气经营企业设立液化气供气站点,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供气。

设立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设立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的,应当向区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液化气储配站和灌装站纳入燃气储存充装站的许可管理;液化气气化站、混气站参照瓶组气化站的许可管理。

许可部门负责审批范围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十五条(停业歇业)液化气经营企业或者液化气供气站点有下列情况确需停业、歇业,应当在90日前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确需停业、歇业的事由;

(二)停业、歇业的影响范围,包括区域、时段、用户数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公告方式;

(三)停业、歇业后用户分流、安置等保障用户利益的措施方案;

(四)停业、歇业期间所涉液化气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计划;

(五)因本企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业、歇业的,提交工程施工项目、设备维修计划;因市政动迁、市政施工等原因停业、歇业的,提交相关文件证明。

液化气经营企业以及燃气储存充装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的停业、歇业,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交报告;瓶装供应站、瓶组气化站的停业、歇业,应当向区燃气管理部门提交报告。

液化气经营企业或者液化气供气站点停业、歇业,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用户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30日通知用户。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液化气经营企业提

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液化气经营企业或者液化气供气站点停业、歇业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经营禁止行为)禁止液化气经营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配送非本企业的气瓶;

(二)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运输液化气;

(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四)超重充装气瓶或者为超期未检的气瓶充装液化气;

(五)更改、损坏气瓶产权标识或者电子标签。

第十七条(监管方式)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液化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确定的条件和范围、从事经营业务的情况以及执行液化气法律、法规和国家或本市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诚信制度)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液化气经营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的有关内容。液化气经营企业受到燃气行政处罚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取许可证等行为,应当予以记录,并纳入本市诚信管理系统。液化气经营企业受到吊销相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原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该行政许可。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将不良诚信信息予以记入;从业人员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燃气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并自不良诚信信息记录之日起5年内禁止液化气从业活动:(一)被燃气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且违法涉及液化气经营行为的;

(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

(三)倒卖、抵押、伪造、涂改、冒用、出借、出租培训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人员培训)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市燃气管理处负责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

液化气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液化气供气站点负责人以及专业服务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

燃气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建立液化气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液化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有关人员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燃气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制定液化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确定培训考核的方式、工种、程序、报考条件等相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配送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统一配送)本市实行瓶装液化气规范统一配送。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统一销售电话及网络接入地址的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

禁止向用户提供除本企业统一服务信息平台以外的瓶装液化气供气服务。

第二十一条(服务信息平台)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合同签订、订气受理、统一调度、信息查询、评价投诉、隐患提醒等功能,实时采集订气、受理、派单、物流、接装、安检等环节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电子标签)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气瓶实行电子标签与信息化管理,并通过本企业服务信息平台在充装、运输、销售、配送、使用、安检等环节实行可追溯、识别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配气管理)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通过服务信息平台向送气服务人员下达配送服务信息单。

配送服务信息单应当包括用户名、送气地址、数量、服务人员以及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安全接装、用户签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送气管理)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对从事瓶装液化气配送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气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携带配送服务信息单;

(二)按照配送服务信息单规定的事项,按时将气瓶送至用户开户的地点;对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及时送回瓶装液化气企业存放;发现气瓶漏气,及时送回瓶装液化气企业处理。

(三)向用户收取的售气款及送气服务费,应当执行瓶装液化气企业向社会公布的销售和服务价格,并向用户提交收款凭证;

(四)检查气瓶及附属配件设施(调压器、连接管)的安全情况。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现场为用户进行接装;对于提出不需要接装的用户,应当示范接装方式并告知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若发现严重隐患或者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对不能当场完成整改的用户,应当立即停止供气。

第二十五条(运输工具)从事配送的运输工具应当配置统一的瓶装液化气企业标识。

配送瓶装液化气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本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配送瓶装液化气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车载终端监控装置,并与瓶装液化气配送信息监管平台保持实时联通。

第二十六条(专业配送)瓶装液化气企业可以委托专业运输企业进行配送服务。受委托的专业运输企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瓶装液化气企业名义进行配送;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企业进行配送。

专业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配送瓶装液化气,同一车次不得配送二家以上(含二家)液化气企业的气瓶。

第二十七条(监管制度)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配送全流程数据监测的信息监管平台,向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共享信息。市、区液化气配送信息监管系统应当互连共享。

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瓶装液化气配送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对液化气用户信息、配送情况、用户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并负责信息接口的标准化建设。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根据市燃气管理处的信息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接入和报送。

第二十八条(区域备案)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制定配送实施方案,并报用户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配送站点布局情况以及配送交通工具信息;

(二)公司供应、服务组织架构,区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服务承诺;

(四)站点管理、用户管理、应急救援和投诉处理等各项制度。

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在限期整改期间要求其在本区域内停止新开户并向市燃气管理处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要求经营企业在本区域内中止经营行为。

中止经营行为期间,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妥善安置用户。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其他合法经营单位配合提供服务。

第五章服务与用气管理

第二十九条(普遍服务)液化气经营企业对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普遍供气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服务制度。液化气经营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和管理

办法,相关管理和服务内容应当根据用户分类在供用气合同中予以约定。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气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

(二)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宣传和指导;

(三)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

(四)以瓶装方式配送燃气的,应当按照本市燃气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送达用户;

(五)首次通过配送服务信息平台向用户供气,应当向用户提供调压器并定期进行更换。

第三十条(开户销户)单位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液化气经营企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购气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液化气经营企业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

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购买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液化气经营企业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气开户还需提供实际使用地址和联系方式。

液化气用户停用液化气的,应当持用户凭证及供用气合同向液化气经营企业办理销户手续。液化气经营企业收到销户申请,应当予以记录、及时核销并回收气瓶、退还押金。

对属于本企业产权但无法提供用户信息的气瓶,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气瓶可用性设立分级回购制度。

第三十一条(质量制度)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液化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液化气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符合标准。

市燃气管理处和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液化气的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用户禁止行为)液化气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修瓶阀、涂改瓶体漆色;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二)倒置或者横卧使用气瓶;

(三)加热气瓶或者用明火检漏;

(四)在民用建筑厨房功能以外的起居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内、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通风不良的场所存储使用液化气;

(五)使用不合格的调压器,或者使用与器具不匹配的调压器;

(六)液化气与其它燃料同室使用,或者在用餐服务场所放置液化气气瓶;

(七)擅自将液化气气瓶转让他人。

第三十三条(安检制度)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对瓶装液化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对瓶装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可以采取安检通知公示或者提前预约等方式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

瓶装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用户安全检查的技术标准实施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瓶是否合格、瓶体以及调压器是否漏气;

(二)使用、储存液化气的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三)燃气器具、连接管的安全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关于用户设施安全检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予以记录存档并书面告知用户;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经整改后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四条(价格制度)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准许收益合理确定最高零售价。

民用液化气最高零售价实行上下游联动机制并适时调整;液化气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自主制定价格。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定合理的经营成本。市价格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企业准许收益。

第三十五条(查询投诉)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查询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并受理液化气安全、质量、收费以及服务等方面的投诉,并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日内或者投诉之日起10内予以处理。

第六章安全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设施改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液化气设施。

液化气企业确需改动液化气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燃气储存充装站和燃气车辆加气站的设施改动许可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的设施改动许可的,应当向区燃气管理部门提出。

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安全管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结合事故统计分析数据、设施运行数据、动态化管理数据及其它技术手段,定期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液化气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和防范,按照反恐安全的有关规定设置防冲撞、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第三十八条(站点安全管理)燃气供气站点,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健全防火制度,定时巡回检查,并严格规定人员和车辆出入制度。

液化气供气站点应当划分满瓶、空瓶及送检瓶存放区域,各类气瓶不得混放。

液化气贮罐、槽车罐体、气瓶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应当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市、区两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液化气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及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液化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处置调查)发生液化气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组织救援。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液化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对液化气事故,依照本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液化气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液化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液化气经营企业或者液化气供气站点停业、歇业,未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用户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30日通知用户的;

(二)配送非本企业的气瓶,或者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液化气的;

(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

(四)向用户提供除本企业统一服务信息平台以外的瓶装液化气供气服务,或者配送实施方案未向区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配送服务信息平台功能不符合要求的,或者配送信息未按监管要求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的;

(六)未向送气服务人员下达配送服务信息单,或者送气服务人员未按照规定配送液化气的;

(七)从事瓶装液化气配送的机动车辆未配置统一的企业标识,或者未与瓶装液化气配送信息监管平台保持实时联通的;

(八)未与用户签订用气合同,或者未向用户提供调压器的;

(九)未实行实名制开户、销户等有关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违反配送服务承诺不履行区燃气管理部门管理措施的,由区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液化气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液化气专业运输企业配送瓶装液化气,同一车次配送二家以上(含二家)液化气企业的气瓶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分类名录细化规定2015版

附件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5年版) 序号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别 1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2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不含锅炉)、少量养殖等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3 以家庭作坊为单位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4 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 5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6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7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级和四级村镇道路建设、村级桥梁建设项目。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8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0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市天然气管网、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11 工业区内供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工程。 12 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自来水管网。 13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污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合流制雨污水泵站。 14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5 居民小区垃圾房;居民小区垃圾压缩站。

16 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17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18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19 不涉及食品加工的小型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等小型餐饮场所。 2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2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法律、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租赁、中介服务;贸易、旅游中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心理咨询。 2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属微型企业范围的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缝纫店、金银饰品加工店、废品回收站、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快递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美体、按摩、健身等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批发零售市场。 2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游泳场所(不含锅炉)。 2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宠物店(不含宠物医院)、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2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中医诊所(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 2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维修、喷漆)、汽车租赁、非机动车维修(且不含喷漆的)。 27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28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

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定额

附附录录六六 砂砂浆浆配配合合比比表表--------------------------------------------------------------------------------------------9977 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定定额额 ((试试 行行)) 上上 海海 市市 水水 务务 局局 二二O O O O 四四年年三三月月 总总 说说 明明 一一、、《《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定定额额((试试行行))》》((以以下下简简称称本本定定额额))是是依依据据《《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管管理理条条例例》》、、《《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技技术术规规程程((试试行行))》》、、《《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考考评评办办法法((试试行行))》》,,参参照照《《上上海海市市水水利利工工程程预预算算定定额额》》((22000000))、、《《上上海海市市市市政政工工程程预预算算定定额额》》((22000000))、、《《上上海海市市市市政政设设施施养养护护维维修修定定额额》》((22000000))、、《《上上海海市市防防汛汛墙墙维维修修养养护护预预算算定定额额((试试行行))》》((22000011))、、《《上上海海市市海海塘塘维维修修养养护护定定额额((试试行行))》》((22000011))、、《《上上海海市市园园林林工工程程预预算算定定额额》》((22000000))等等,,并并根根据据上上海海市市水水利利、、市市政政工工程程施施工工及及验验收收技技术术规规程程,,按按正正常常的的施施工工条条件件和和合合理理的的施施工工组组织织,,结结合合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的的特特点点进进行行编编制制。。 二二、、本本定定额额中中维维修修是是指指不不改改变变河河道道设设施施主主体体结结构构安安全全使使用用功功能能的的修修复复工工程程,,养养护护是是指指日日常常小小修修保保养养工工程程,,即即为为保保持持河河道道护护岸岸、、护护坡坡、、土土堤堤、、挡挡墙墙、、防防汛汛通通道道、、人人行行道道、、下下水水道道、、栏栏杆杆、、亲亲水水平平台台、、码码头头等等构构筑筑物物的的完完整整、、安安全全所所进进行行预预防防性性检检修修保保养养和和轻轻微微损损坏坏部部分分修修补补及及保保持持水水面面、、陆陆域域的的清清洁洁、、沿沿岸岸绿绿化化完完好好。。

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建设工作的要求和《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加强品牌建设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确定专项支持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初审,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或具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益。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聚焦服务于本市品牌培育工作。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国内外市场开拓、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支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加强商标保护的同时,积极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 (三)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已有项目未完成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新项目,不予以受理。

2016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沪府令39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3月16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上海市-【水资源】

河长,部分区还结合实际探索设立民间河长、河道监督员等3441名,全市所有河湖以及小微水体都有了河长,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全面开展河湖本底调查,形成“一河一图一信息”全覆盖、无重复、无遗漏的河湖本底数据,编制发布《2016年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横沙岛3.6万名居民喝上青草沙水,全市供水集约化全面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西部地区流域泄洪通道堤防达标、11条道路积水改善工程全面完成。老石洞水闸、淀东泵闸、新石洞水闸、友谊河泵闸、华新泵闸泵站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基本建成,掘石港、南横引河等一系列河道整治工程有序推进。28个排水系统全面开工,其中大定海等9个建成。完成安国路、双辽路、平凉路等11个道路积水改善工程项目。(王永鹏) 【水政】2017年,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4项 水务、海洋审批事项;成立局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实现 “一事一码”和动态调整。积极拓展网上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服务深度;及时公开年度预决算信息 及规范性文件信息。推进依申请公开和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3498条,行政公文主动公开率提高至47.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水涉海执法力度,共立案1513件,决定罚款4173万元。(陈启亮魏星) 【水资源】 1.城镇污水处理2017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709.45万m3,C O D、N H4N和T P3项指标年均出水浓度分别为29.2m g/L、4.5m g/L和0.4m g/L。C O D、N H4N和T P年削减量分别为68.22万t、5.25万t和1.02万t,分别比2016年增长4.5%、5.2%和8.0%。(杨立新) 2.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2017年,完成1864条段、1756k m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完成沿河违章建筑整治350万m3,工业企业整治3316家,畜禽养殖场退养104家,建设污水管网310k m,污染源截污纳管1226个,清理整顿“三无”居家船舶491艘、其他“三无”船舶及废弃船5869艘,完成24座市政雨水泵站旱天截污设施改造。截至12月底,纳入整治的河道全面消除黑臭,公众满意度在90%以上。 (刘亚涛)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从立法层面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全面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完成横沙岛和闵行供水切换,全市供水集约化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全年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5560万m2,中心城区基本收官,郊区改造全面启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制定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海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国家水资源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稳步有效推进。(杨立新) 【水务法规和规划】2017年12月23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出台。4—12月,制定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推进《上海市水功能区划》《上海市断 头河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20余项规划编制。协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完成中心城区浦西7区、崇明骨干、嘉定、松江、奉贤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编制报批。推进吴淞江工程、青草沙陈行连通管、水厂深度处理等24项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储备。做好苏州河深隧工程、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黄浦江滨江贯通等重大工程协调工作。(陈启亮顾洪祥) 【基本建设】 1.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17年,推进黄浦江上游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心城区排水系统、重点河道和泵闸、苏州河深层排水调蓄管道 (试验段)等11项水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69个子项),累计完成投资约117.1亿元,完成年初计划 (109亿元)的107.4%。(王洁琼) 2.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12日,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长兴岛东南角,南至长江口深水航道三期治理工程长兴潜堤,东至横沙通道规划驳岸线,西至现有海塘,北与毛竹圩滩涂整治工程衔接。滩涂整治面积约111.12h m2,库内吹填至+3.8m(吴淞基面)高程,新建大堤总长约3277.07m,工程总投资8.62亿元。 3.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21日,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浦东新区中部海塘岸段,北起白龙港顺堤,南至浦东机场江镇河泵闸,并以三甲港水闸出口自然分成1号、2号两个库区。滩 3 3 上海市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商品价格调整权限,完善商品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店铺,含xx公司国内外自营店铺和加盟客户店铺。 (一)所有授权仅限于:店铺自行组织的或参加商场促销的活动;滞销商品促销活动; 批量售卖及特殊商品推广活动等。 (二)运营中心及各运营部第一负责人价格调整的权限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范围。 第三条xx公司商品的零售价格以统一吊牌价为基准,XX商品吊牌价格由xx品牌事业部研发总监或其授权人确定,其它人员无权调整商品吊牌价格。 第四条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均以商品吊牌价为基准进行折扣调整。折扣低于五折的商品为特价商品,五折以上(含五折)商品为非特价商品。特价商品只能在特卖场出售,正常情况下店铺或商场组织的正常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不得低于吊牌价的五折,特殊情况下需在非特卖场进行五折以下商品销售的须经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报财务总监签批。 第五条所有商品调价必须由品牌事业部在决定调价的前一天临近营业终了时,才可以将相关调价信息通知至运营中心,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应尽快知会店铺人员。(需提前将调价通知信息知会商场配合做商场系统调整的除外) 第六条特价商品的范围: (一)滞销商品:所有品牌季节性商品上市6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非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注:品牌总经理确定的形象款和长青款不纳入此范围)。 (二)严重断码、断色库存数量低于20对,且研发部门不再生产补货的鞋品。 (三)有瑕疵但不影响销售的商品。 (四)品牌事业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库存商品。 第七条赠送活动中商品价格折扣系数换算方式为:折扣系数=购买商品金额/(购买商品金额+赠品金额)。 第八条运营中心无权对上市60天内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内非季节性商品的所有品牌商品进行任何价格调整。若确实有需要调整价格,必须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特别推广商品的价格调整可由品牌策划、物流或运营中心提出调价方案,报品牌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条所有商品价格调整须由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由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人审

液化气配送人员考试题及答案教学教材

液化气配送人员考试 题及答案

配送人员考试试题 配送站点:配送员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分,共分) 1、配送人员须经建设、消防、质监等部门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2、按照行业法规要求,在货源上由县内特许经营企业统一配送,不“私拉乱进”,不超区域进行低价竞争,扰乱市场; 3、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做到“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尽心尽力让用户满意,保证客户的“零投诉”,树立公司形象; 4、认真履行配送员应尽职责,学习消防知识,熟练使用消防设备,做好站内外的安全防治工作; 5、对回收的空瓶应进行称重,并标注有残液空瓶,检查关紧空瓶角阀,防止残液溢出; 6、各配送中心配送员应建立液化石油气用户档案,并认真填写《液化石油气销售记录表》,使其充装、销售、使用环节具有可追溯性; 7、搬运气瓶严禁滚动、摔砸、碰击等违规行为; 8、钢瓶出入库均要进行检查,做到轻拿轻放,角阀要拧紧,凡泄漏气瓶不得出库,立即进行处理; 9、向客户配送液化气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必须经检验和客户验收合格,同时应主动向客户宣传液化气及钢瓶使用知识和注意事项; 10、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1、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周期为3年;对在用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 9 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 9 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建设厅《关于明确瓶装液化气个人经营许可审批权限请示的复函》(川建法发[2010]268号):“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燃气企业经营的法定地位,不能成为法定的燃气经营行政许可经营主体。”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地下水源,防止地面沉降,严格控制深井用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井管深度从地面往下超过10米的水井,称为深井,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单位需要用水时,应当首先考虑使用地面水,如确实必须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井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的深井管理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重复使用、综合利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防止地面沉降,限制污水排放。 第五条深井回灌是稳定地面沉降的重要措施。凡在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到达范围内使用深井的单位,必须进行回灌。如因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而不能回灌的,须经深井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不灌。 第六条为了合理平衡地下水取用量,深井管理部门有权对深井用户进行统一调度,规定使用季节和取用限度,组织用水单位之间互相支援;对于现有深井井位过密,取用量过多,使用不合理,浪费地下水源,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二章凿井管理 第七条凡需开凿深井的单位,必须先向深井管理部门申请,提出用水资料及井位图,经审查同意,发给证明文件后,方可向主管机关上报施工计划,经批准后再向凿井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凭证明文件向机电设备供应部门订购深井水泵。

第八条施工单位凭同意凿井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落实施工条件后,填具工程请照单,向深井管理部门申请发给凿井执照,领得执照后,在限期内施工,并按全部工程费的1%交纳执照费,在未领得执照前不得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深井管理部门核定的井位施工。如必须改变井位时,应当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同深井管理部门复核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更改。施工时,应当每隔3米采取地层砂样,按规定排列,完工后交使用单位备查。如深井管理部门亦需砂样时,应当事先提出,由施工单位送交备查。 第十条凿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通知使用单位和深井管理部门到场验收,测量静水位、动水位及深井出水量等资料,由三方会同签证。如不符合验收标准,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填具竣工报告单和地层资料 送深井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为了掌握地下水动态,加强深井管理,凡新凿深井应当装置计量仪表、测水位孔和设置必要的原始记录。 第三章深井的使用、修理及回灌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制订深井运行、维护和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管理。深井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送深井管理部门,并接受指导,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向深井管理部门报送深井汲水量。如水表发生故障等情况,使用单位可随时通知深井管理部门及时调换。有条件测定水位的深井,应当定期测量地下水水位。 第十四条深井运转过程中如发现有出砂、震动、异声等失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用进行检修。如情况严重,需要委托施工单位进行修理时,施工单位应当安排力量及时修理,修井完工后应当做好检修报告,除交使用单位存查外,应当抄送深井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因深井水泵损坏或者型号过于陈旧等原因需要调换时,应当先向深井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机电设备供应部门订购。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 例》的决定 作者: 来源:更新时间:2008-02-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 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6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的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

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三、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审批: “(一)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一处超过五株行道树; “(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木。” 第二款修改为:“迁移林木或者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林业或者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临时使用其他绿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四)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 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绿地内不得随意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八、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品牌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南昌市烟草公司品牌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局“大市场、大企业、大品牌”的总体方向和培育“532、461”的品牌发展战略目标,提高我公司品牌经理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品牌培育能力,实现品牌经理对内开展公司品类管理与品牌营销管理工作,指导市场一线营销人员进行品牌培育实践;对外服务工业企业,通过与工业企业的全面协同,实现卷烟价值链的通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烟草公司营销中心从事品牌经理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二章品牌经理的管理 第三条营销中心原则上配备三至四名专职品牌经理,分别负责不同工业企业品牌培育、工商协同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目前初步拟定为品牌经理(A岗)负责包括江西、上海(含北京)、广东、深圳(含国外烟)、浙江、广西;品牌经理(B岗)负责包括湖南、湖北、川渝、安徽、贵州、福建;品牌经理(C岗)负责包括云南、山东、河南、河北、江苏、吉林。随着品牌培育要求的不断提高,公司可根据实际状况增加配备品牌经理(D岗),分担A、B、C岗部分工业企业。 第五条品牌经理为专职岗位,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第六条品牌经理的考核实行按季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公司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与绩效薪酬挂

钩,并作为续聘和晋升调离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品牌经理的日常管理由营销中心负责。营销中心副主任负责对品牌经理所做的分析、建议等进行审核,提议由营销中心主任召开营销例会,相相关人员征集意见后决定是否采纳实施。公司要对品牌经理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尤其是目前新设岗位期间。 第三章品牌经理的岗位职责与主要任务第八条品牌经理的岗位职责 1、负责分析卷烟市场和卷烟品牌的分析工作,为制定品牌营销策划方案提供依据; 2、负责制定月度品牌培育工作计划; 3、负责制订品牌营销策划方案,指导营销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4、负责收集分析品牌培育相关信息,协调各营销部执行品牌培育措施; 6、负责开展品牌需求预测工作; 7、负责对品牌信息档案建立、更新和维护; 8、负责开展品牌生命周期的管理和评估工作; 9、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定期对品牌营销活动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10、负责制定各项营销活动改进措施,促进品牌培育工作和团队综合素质的提升;

液化气配送站合作协议

液化气供应点合作协议 甲方:直营店(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供应点: 经营者:身份证号: 经营者:身份证号: 经营者:身份证号: 经营者:身份证号: 经营者: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液化气供应点合作及液化气安全供应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背景:乙方原本属于合法有证经营的独立液化气供应点,拥有独立液化气仓库及配送点,甲方向乙方提供瓶装液化气。现甲方出于液化气市场稳定及安全统一管理的考虑,不再为乙方申办相关液化气经营证书提供支持,改为本协议商定的合作方式。 二、甲方同意将乙方所经营的液化气供应点纳入甲方所属的液化气经营范围,使乙方的液化气的配送及经营合法化。 三、甲方同意将瓶装液化气供应给乙方配送,乙方不再设立独立仓库,全部液化气统一由甲方存储及管理,乙方仅

负责从甲方仓库至用气客户的配送和气瓶回收工作。 四、甲方需保证向乙方供应的瓶装液化气符合用气安全及质量规定,同时应确保供应数量符合乙方需要,甲方供应时间为每天7:00-22:00,中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当日经营损失,损失额参照乙方日常供气数目平均数计算。 五、甲方需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安全知识学习、上岗培训等,乙方需参加培训。甲方需为乙方缴纳法律规定的相关保险。 六、乙方需遵守甲方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如按规定填写配送单、进行客户用气场所安检并留痕等。 七、乙方需按甲方统一定价进行销售,乙方在液化气行情基础上进行利润抽成,具体为:瓶。 八、乙方可以保留各自原本的经营门面及送气电话,并有优先配送各自所属客户的权利。乙方工作地点为所属客户地理区域范围,经双方合意后,方可安排跨区域配送。乙方工作时间为所属客户用气时间,经双方合意后,甲方可在乙方工作时间外安排配送。乙方保留的具体电话号码对应表见附件。 九、本协议所涉利润抽成款项采取月结方式,每月30日前经双方对账结清,结清方式为转账结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需要的银行卡等账户信息。 十、甲方应按市价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回收乙方所有液化气瓶,具体价格以15kg液化气瓶为例:其他规格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 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 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 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一般要求 (2) 3.设计总说明 (3) 4.总平面 (4) 5.建筑 (7) 6.结构 (9) 7.建筑电气 (11) 8.给水排水 (14)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 10.热能动力 (18) 11. 工程技术经济 (20) 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23)

1.总则 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一般分为设计方案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部分。 1.0.5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6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需要。 1.0.7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2004年6月22日 前言 为科学规划本市工业和工业开发区的布局,加快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和引导工业开发区的建设管理,推进工业开发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区管理处、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夏雨、周强、龚仰军、亓书理、王强、朱婷、叶浩军、李清娟、陈彤、王少华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开发区的分类、产业导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提出了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防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以及工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商务环境建设的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企业集聚为主的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1.3.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成片的工业用地可参照此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 *:G0407。本文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委托课题的修订稿。本课题作为地方标准,已以DB31/T320-2004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制定本标准的各方研究确定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GB 50028-19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版)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82-19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JJ 17-200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 沪名办[2009]7号 关于开展其他现代服务业上海名牌服务 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协会及单位: 为了做好2009年上海名牌服务的申报及初审工作,根据《关于二○○九年上海名牌推荐申报及初审工作的通知》(市名办[2009]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2009年度其他现代服务业上海名牌服务申报推荐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迎接世博会的召开,让更多消费者享受本市各类企业的优质服务,今年将继续扩大上海名牌服务申报推荐试点范围。本次试点的其他现代服务行业为创意服务、会展服务、多媒体服务、印刷服务、家电交电服务、洗染服务等6个行业。具体服务领域如下: 1、创意服务:是指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以及原创设计创意的统称。 2、会展服务:从事会展服务、创意、设计、会展工程的统称。 3、多媒体服务:指用数字化手段进行传统媒体的制作、发布、流通和消费,最终形成多媒体服务。

4、印刷服务:以图像或文字原稿制为印版,运用传统的印刷技术与IT技术密切结合,在金融、商贸、运输、税务、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应用与服务。 5、家电交电服务:从事流通领域家电交电产品的销售与维修服务。 6、洗染服务:以传统手法和现代高新技术结合,为广大市民以及宾馆、医院、机场、火车等场所布件用品的洗涤服务。 二、2009年度其他现代服务业上海名牌服务申报推荐试点工作,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发动本行业龙头企业1-2家参加。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其申报服务必须符合《上海名牌推荐管理办法》中有关基本要求,同时符合上海经济社会总体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发展方向。 申报2009年度上海名牌服务的企业除认真填写《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服务类)》外,还需提供按照附件要求提供证实材料。 《申请表》中栏目和内容不得增添和修改。市名牌办和申报部门不接收其他任何格式和要求的《申请表》或补充材料。 2、为进一步探索以消费者认可的名牌产生机制,凡是存在重大有效投诉或集中投诉现象的申报企业,将不予以推荐。 3、根据《上海名牌推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评定申报企业的综合经济状况和实力,申报企业必须提供有关年度财务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1)财务报表 申报企业必须提供2006年至2008年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电动两轮车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电动两轮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电动两轮车》 编制说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团体标准《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电动两轮车》编制说 明 一、来源和起草单位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电动两轮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由广州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广州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征集的通知》,进行起草制定的。 本标准由广州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由XXXXXXXXXXXXX等公司共同起草完成。 二、制定标准的背景 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常用燃料,长期以来在城市燃气体系中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广州是中国瓶装液化石油气应用最早,也是最为广泛的城市之一,尽管近年来广州管道燃气的发展速度较快,但受限于燃气管道相对较长的建设周期,目前还是有为数众多的老旧小区、城中村、餐饮商铺、远郊区域暂时无法普及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是大量用户的唯一选择。据统计,截止至2018年8月,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数量达120万户,年消费量达3150万瓶,折合45万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管道燃气的必要补充,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将与管道燃气共存发展,是城市管理工作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燃气供应与配送是民生大事,事关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稳定用气。按照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工作,应使用专业危化品运输车辆完成。但由于危化品运输车在部分城市区域的限行,而且难以进入小区、城中村、集中商铺等人流密集、道路狭窄区域,导致瓶装液化石油气从燃气配送站点到用户家中的终端配送,必须由其他交通工具完成。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的车辆标准,长期以来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上处于空白,这也是广州乃至全国范围内整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所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 为解决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填补长期以来国家和行业标准在这方面的空白,由广州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牵头,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在积极开展国内瓶装气配送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城市交通现状、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特点和终端用户需求,共同起草编制《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电动两轮车》团体标准,通过团体标准的形式对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专用车辆进行规范,积极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实现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 三、制订过程 1、标准编制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电动两轮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为民用客户配送液化石油气钢瓶专用电动两轮车。 2、标准编制的主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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