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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纠纷及其解决

农村社会纠纷及其解决
农村社会纠纷及其解决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农村纠纷的种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新时期农村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见解。

关键词农村社会纠纷生产资料土地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265-01

一、农村社会纠纷

首先是土地纠纷。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如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更承载着一种社会保障的功能。稳定土地流转秩序,保护农民占有、使用、收益土地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农村的安定团结和稳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土地调整、承包、经营、转租等引发的纠纷也就日益增多。另外,由于各地工业建设和城镇化的推进以及房地产开发等带来的征地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其次是相邻关系纠纷。农村邻里之间不像城市的“老死不相往来”,日常生产生活中相互之间交往非常频繁,由此也就更容易产生摩擦、口角。具体表现在相邻居住而引起的排水、通行以及树木栽植等方面引发的冲突。此类纠纷一直在农村社会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再次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在当前农村,由于不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重婚、买卖婚姻、不足法定婚龄早婚、赡养、继承乃至日常生活琐事而导致的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而这些纠纷由于村民“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被掩盖而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矛盾双方可能将不满隐忍于心,而后一旦爆发,往往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如2007年两起灭门案件皆是由此而起。

最后是治安纠纷。由于青壮年普遍外出务工,农村以老弱病幼居多,这些人也就成为一些小偷小摸和行骗者作案的对象。此外,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也容易集中引发各种打架斗殴事件。

此外,近些年来,由于税费征收、计划生育以及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干群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由此引发的干群纠纷在农村纠纷中也占相当的比例。

二、新时期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针对以上分析的农村纠纷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构适应农村现状的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种种因首先,从解纷依据即判断对错的标准上来说,必须摒弃法律万能主义的思想。

素,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①只有认识到法律是有所不能的,才能充分挖掘和利用那些内生于农村社会中的各种民间规则,即所谓的“民间法”,不让国家法过分挤压民间法的生存空间。有研究表明,即使是在军阀混战的中国近代,农村也不是全然没有秩序。目前,虽然这些“本土资源”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但只要给与民间法适当的生存发展空间,相信中国农村还是会生发出适应乡村生产生活的新的秩序规范。

其次,解纷主体的培育。在农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他们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00年,我国有专职司法助理员56173人,人民调解委员会10001579个;截至2005年,有乡镇法律援助站点31822个,工作人员11705名。②必须使司法助理员回归其工作本位。在人事工资方面使其归于条条,即在横向上不受乡镇政府的控制,使其能专心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的考核方面应以调解成功率和群众满意程度为主要的衡量标准。加强司法助理员法律专业素质的培训考核。可由人民法院每年对他们进行定期培训,并在调解方面给与业

务指导。对于法律援助机构要从人力和财力上加大支持,鼓励其发展。

再次,要解决好各机制相互之间的衔接问题,使各种机制相互协调:在明确法院最终审查的基础上,范愉教授就提出:“在《民诉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的基础上,将其制度化为一种司法审查程序。”③

最后,要从根本上缓解农村地区的各种矛盾冲突不断加剧的状况,还必须从制度建设上着手加以解决。现在农村的有些问题是由于立法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法律不完善所导致的。其中,最突出的在于对农村的土地流转、调整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集体产权主体形态各异,土地权属不清。因此,应确立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规范土地流转和调整。另外,对于乡镇政府一方面应要求他们依法行政,自我约束,更重要的是应加强外部监督和制约。比如,可采取这样一些措施:对乡镇干部的考核不仅仅是招商引资和计划生育两个方面,在社会安定和群众满意方面也实行“一票否决”,不达标则不得升迁;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尝试由本乡镇全体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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